机动车登记委托书(精选9篇)
1.机动车登记委托书 篇一
金绍达:由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来申请登记, 或是房屋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这从表面上看有些类似于民法中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但两者完全不同:自己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订立合同,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订立合同, 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
依民法原理, 代理中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是不允许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代理人同时作为合同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或同时作为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代理人, 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是由代理人一个人来实施。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对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均予以否认。但与此同时, 又视代理行为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作出一些例外的规定 (如履行债务、完全是让被代理人受益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旨就是“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之禁止”, 但同时也规定了如专为履行债务 (因为无冲突) 为例外。
理论界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至今未对此作出直接的规定, 但“自己代理”明显地滥用代理权, 易于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有悖于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双方代理”时, 一旦有利益冲突, 代理人不可能完全正常地履行代理职能, 因此都应当被禁止。
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权属登记申请、或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这与“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不同, 因为这并不是代理订立合同。提出登记申请并不是实施实体的交易行为, 代理人只是依照委托人已经建立的债权关系, 向登记机构提出物权登记的申请。而并不代理订立合同。因此, 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书的真实性 (特别是卖方的委托书) ;二是在有些城市登记机构的操作流程中, 有一项是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二手房交易的示范合同, 由买卖双方再行填写一份合同, 并将之作为登记机构收取的登记文件。如果这一份合同由代理人签订, 就会产生“自己代理”或是“双方代理”。
2.如何办理机动车辆报废登记手续 篇二
近来有农机户、专业户、农民联户及农机经营组织询问,机动车辆报废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办理机动车辆报废登记手续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强制报废:1.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矿山特种车4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他车辆55万公里。2.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矿山特种车10年,大客车14年,其他车辆13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也在报废之列。3.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更换零部件,但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出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费用为新车价格50%以上的。5.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6.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以上车辆除按规定强制报废外,国家还定期颁发报废车型目录,又车辆因自然磨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已无修理价值或规定淘汰的车型以及因故不允许继续行驶的车辆,都应办理报废登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报废车辆,必须持单位(乡镇)介绍信,到车辆管理机关领填《机动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回收、优惠凭证》。2.经审查同意报废时,收缴号牌及行驶证。3.办完车辆报废手续后,在注册登记册中予以注销。车辆档案保存适当时间后,作废销毁。4.已经报废的车辆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送交废旧物资部门处理。报废的车辆不准变卖、改型、转籍以及重新办理申领号牌和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 篇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二、小客车登记可以“一证”全国通办
对于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来源依据第八十九条中提到的: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三、车辆改装登记可跨省办理
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更换颜色等改装行为,异地也可以办理,只需要提交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就可以在全国任意一个地方车管所,进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这样一来也方便了很多。
四、相同登记用户车牌可互换
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不止一辆汽车的车主,《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可以互换。
五、车辆号牌自编自选
我们都知道新车需要选车牌号码,本次新规还优化了车牌选取方式。而5月1日后,号牌选取方式将会更丰富,全国范围内实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这样的选号码方式,对车主来说无疑不是一个好消息,这样可以更容易选到心仪的号码。
六、开通网上预约和办理业务
4.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篇四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所属车辆(车牌号为)年检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限期为:①2018年 8月13日至 2018 年8月
20日止;②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注:
1、本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
2、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5.福建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篇五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代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的 型汽车下列业务(委托代理的业务在相应栏“□”中划“√”,未委托代理的业务在相应栏“□”中划“×”):
委托人和代理人(被委托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代理人(被委托人)在上述受委托代理的业务项目内所提供和签署的有关申请材料,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
委托人(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6.北京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篇六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代理人 代理(现车主)拥有的机动车申请(代理业务范围)业务。(如注册、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委托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及提供的资料,均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机动车所有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 日内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一下车牌(车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所有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保证已取得机动车所有人授权,此委托书真实、有效。
7.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精) 篇七
管辖地:
机动车联系电姓名/名称
所有人
住所地
址
暂住地
址
身份证明
名称
机动机动车使用性质车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号码
□公交客运
□旅游客运
□货运
□警用
□救护 话
□常住人
口
□暂
住人口
□公路客运
□出租客运
□租赁 □非营运 □消防
□工程抢险
□
机动□购买 □法院调解、裁定、判决 □仲裁裁车决 □继承
□赠予
获□协议抵偿债务
得□资产重组
□资产整
方体买卖
□境外自带式
机动车厂 牌号
车辆识别代 号/车架号
发动机 号码 □调拨
□
相关资料 来历凭证
□销售/交易发票 □《调解书》
□《裁定书》
机动车所有
□《判决书》
□
人签
相关文书
□批准文件
章:
□调拨证明
□《仲裁裁决书》
进□《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口托车说明书》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证 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证通知书》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其厂合格证
他 □身份证明
□《协助执行通知书》 □《公证书》
□由机动车申所有人申请
请方□机动车所式 有人委托
代理申请 代理姓名/名称
人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住所地
址
身份证
名称
经办姓 名人
身份证明
名 称
住所地
址
签 年
月 字 日
联系电话
号码 号码(个人签字/单
位盖章)
****年**月**日
代
理人签
章:
提示:填表说明在背面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属于个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签注的地址,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除按照《居民身份证》填写住所地址栏外,还要按照《暂住证》填写地址栏;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的“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 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8.合肥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
第三条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公开10分、办事环境10分、操作规范30分、信息登记20分、资料和档案管理20分、服务评价10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继续从事代办业务;不合格的,停办代办业务。
第五条 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业务范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号等信息,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内容扣5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范或者内容错误的,每项扣5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5分,(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范的,每起扣10分。第六条 办事环境评分标准:
(一)办事功能区域缺少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5分;
(二)便民服务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0分;
(三)办事区域内环境不整洁的,每次扣5分。第七条 操作规范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查验记录表》填写不规范,漏项、缺项,签名、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未用水笔等不规范情形的,每起扣10分;
(二)未获得查验员资质证书或者非实际查验该车的人员签名或代签名的,发生一起扣10分;
(三)超越上牌范围的,每起扣10分;
(四)保险未生效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号牌的,每起扣10分;
(五)不按规定审查、收存、复核机动车登记业务资料,发生错误后未及时纠正的,每起扣5分;
(六)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的,每起扣10分;
(七)出现机动车异常业务而被通报的,包括制证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归档、制行驶证后退办、制登记证书后退办等,每起扣10分;
(八)未按时缴销规费票据的,每次扣10分,未按票据顺序使用的,每次扣5分,票据丢失的,每笔扣5分,票据作废的,每笔扣2分;
(九)录用因办理违规业务而被车管所工作站或其它4S店辞退的工作人员,且继续从事办理车管业务的,每起扣10分;
(十)有其他违反业务工作规范或者车管所明文规定的,每起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10分。
第八条信息登记评分标准
信息登记错误且未及时发现纠正的,每项扣5分。第九条 资料和档案管理评分标准
(一)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发放错误的,每起扣5分;
(二)领取机动车证件没做收发登记台帐的,每起扣10分;
(三)未按要求登记保存作废证件的,每起扣5分,未交回作废证件的,每起扣10分;
(四)未能在业务办结后的一个月内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的,每起扣5分;
(五)未按规定装订档案资料的,每笔扣5分;
(六)业务档案资料、空白证件和规费票据未锁入保险柜保存的,每起扣5分;
(七)档案袋编号与实际不符的,每起扣5分;
(八)存放机动车档案材料及车管用品的专用库房挪作它用的,扣5分
第十条
服务评价评分标准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起扣5分;
(二)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每起扣10分。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新车注册和临时号牌发放的业务:
(一)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考试合格随意上岗的;
(二)经查实有乱收费现象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四)三个月注册率未达70%的;
(五)考评分值未达60分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登记资格,一并撤销登记服务站:
(一)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二)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三)对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
(四)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五)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私自向外界泄露机动车登记系统内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八)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5(十)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公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十二)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十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期间,登记服务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被整改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车管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暂停资格时间,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四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的,车管所可根据登记服务站违规情况、违规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况,延长或缩减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收回登记服务站标牌,要求其清除登记服务站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被取消登记服务站的所属单位,自决定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第十七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应立即收回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规费票据等车管用品。
第十八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专用打印机上交车管所保存,业务所用计算机等涉密设备及储存器应当及时交车管所进行数据处理,处理完毕后返还登记服务站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调整、更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
9.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篇九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其所有的的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注:
1、本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
2、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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