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总结(精选8篇)
1.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篇一
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20xx年小学未成年人保护
20xx年红旗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积极开展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使学生懂法守法,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逐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学校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我校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组织探究。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大学习宣传,我校结合教师自培,将《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渗透入学习中。理解该法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全体教师法律意识和水平。
二、学校与家庭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营造温馨和谐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在校内的各项教育中,充分渗透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要求每一位教师都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者。我们学校是无烟校,不仅要求男教师做到不吸烟,也动员家长做到走进学校不吸烟,真正保护好孩子的健康。校家委会成员也能积极参与学校很多工作,出谋划策;带领自己班级的家长们共同探讨,交流经验;带领孩子们走出家庭,深入社会,为孩子们做些努力。假期里,学校还派出教师来到居委,与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通过举办讲座、黑板报、组织知识竞赛等办法,提高了学生的法律责任意识。三、突出重点,努力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一是学校重视体育锻炼,确保未成年人能健康成长,切实保障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尤其是本学期下半学期,进入了冬季。校领导与体育室共同研究,重新调整上课时间,将早上的晨操调换到了9:xx-10:02,让孩子们在阳光的沐浴下,尽情地锻炼。同时,早上的7:xx-8:xx安排“阳光体育活动”时间,鼓励同学们早起锻炼身体。而中午的午间休息以后,还分年级下操场开展体育活动。在这些时间段里,都认真落实好教师、运动项目,运动场地和器材,把集体体育活动落到实处。二是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休息睡眠时间。
学校进一步深入研究校级课题,推进创生式教育改革,提高课堂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三是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我校有三位心理咨询资质证书的教师。(本站向您推荐:)在他们的带领下,各年级还有一位兼职心理辅导老师和专门的心理辅导室。根据未成年学生年龄和心理特点,定期开展全校性的广播讲座。对个别未成年学生性格孤僻、抑郁、自卑等心理问题,教师通过心理咨询发现孩子的问题,通过有针对的教育,让学生找到温暖和自信,让他们都能健康的成长。班班设立开心果,寻找班中的开心果学生,带动全班形成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加强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确保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四是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健康教育和指导,积极做好疾病预防等健
康教育。不定期开展卫生讲座,“窝沟封闭”、“冬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帮助学生学会保护牙齿,预防呼吸道疾病的具体方法。通过学生互助,以大带小的方式,让每一位学生掌握用眼知识和方法,认真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降低学生近视率。学校每一位任课教师都能在课上及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
五是学校专门配备一名教师,参与食堂的管理工作。
从菜单制定,整个制作流程,都有严密的监管,保证让学生吃得卫生,吃得营养。每学期我们都要专门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食堂的意见。六是从父母影响入手,抓好家庭教育。
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切实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保障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庭互助苑活动、半日开放活动,指导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理念和方法,增强家长教育子女的责任和意识,自觉地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有益的身心健康活动,从正面教育入手,避免他们误入歧途。同时学校还通过家长学校和学长委员会的渠道,让家长直接参与学校和服务管理、参与学生在校活动,使学校同家长及时沟通解决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脱节的弊端,较好发挥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作用。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红旗小学
20xx年12月
第二篇:鸭绿江街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鸭绿江街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保护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重视领导队伍建设,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我校不断完善健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队伍建设和制度落实,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班主任为组员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鸭绿江街小学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构建学校与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定期研究学生思想动态,密切注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力量,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问题。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学校重视校园文化、营造各利环境氛围,重视学生的基础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训练和养成教育。为了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进一步抓好教师值周制度、门卫制度、少先队值日岗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结合实际,在校园内悬挂了“我们不仅要关爱未成年人的身体,更要呵护他们的心灵”、“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标语,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禁”的匾牌挂到每一个教室,切实让整个校园融入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来。三、向家长发放《告学生家长书》。
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学校教育,更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我校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注意与家庭教育形成合力,针对华小学生家长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一特点,学校向家长发放了xx1份《告学生家长书》,向家长介绍了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家庭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注意事项。庭教育互相联系,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四、规范教师行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学习积极通过党支部和工会等组织,抓住学习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契机,加大对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教师的教学行为,禁止教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通过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学习,使教师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的各项责任,充分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使教师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五、我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还体现在将形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纳入班会和主题教育中来,同时向学生进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课堂上积极通过思品课、晨周会、班队会等,有针对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认识,努力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贯彻到学校整个工作之中,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作用,为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一学期以来,在皇姑区青教办的关心指导下,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生的学习习惯逐步得到规范,学习积极性逐步得到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得到提高,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下,我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定会更加协调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鸭绿江街小学
20xx-12-12
第三篇:常太中心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常太中心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区教育局正确领导下,我校未保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服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努力开展工作,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大力加强未成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在效维护了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校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1、学校领导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意识到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是培养新世纪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需要,是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按照上级要求,各小学都配备一名综治副校长和一名法制副校长,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开设法制、道德教育课程,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开展日常性教育。学校充分利用晨会、讲话、广播室、班会、队会、报告会、宣传栏、黑板报、简报等进行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学生中开展“与不良行为告别,做遵纪守法好学生”法制道德比赛,让每一位学生明确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保证每位学生日常行为有准则。
2、发挥综治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开展专题教育,学校聘任镇综治办主任为学校综治副校长,镇派出所指导员为校外法制副校长,经常邀请他们到学校给师生上法制课和法制讲座。针对少年儿童的成长特点,帮助少年儿童了解与生活、学习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和失足青年的现身说法,使少年儿童法制教育更加形象化、具体化。进一步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净化社会空气,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学校利用德育阵地,进一步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把它作为净化社会风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举措来抓,开展“校园拒绝邪教”等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科普宣传、演讲比赛等方式,大力揭批“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加强毒品预防教育
毒品的危害,不仅关系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关系家庭的幸福存亡,关系社会的安全发展。目前,青少年吸毒已经成为一个的严重问题。毒品预防教育是生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并做好此项工作,是学生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2
一是营造“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育人外环境。
我校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大张旗鼓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活动,让远离毒品警钟长鸣。二是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功能。
少先队委员们收集了有关毒品知识,向学生发放了“如何识别和预防毒。在校内举办禁毒图片展;向全校师生发出“抵制毒品,参与禁毒”倡议,组织4—6年级学生开展了主题为“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毒品预防观后感征文活动,使同学们对毒品的危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三是组织学生开展了主题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小报展评活动。
用学生自己创作的智慧成果作为德育素材,进行宣传教育。四是开展“禁毒——法制教育进校园”百人签名活动。
通过对毒品的了解,让学生提高防毒意识。通过签名,提高学生的责任感,使命感,使毒品预防教育受到实效。五是充分发挥家长资源优势开展家庭毒品预防教育,通过组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全体家长发出自觉抵御毒品的倡议,并配合学校,共同努力,构筑防毒拒毒的“钢铁长城”,为少年儿童学生营造健康向上的成长大环境。六是聘请了退休姚老师作为我校的禁毒法制校外辅导员。
每年定期请姚老师来校给学生作禁毒教育专题讲座,用触目惊心的青少年吸毒案例来教育学生,让学生明白吸3毒的危害,教育学生如何拒绝毒品,敲响校园防毒、拒毒的警钟。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许多困难,我校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我校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广播、宣传栏、黑板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贯彻“两法”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努力做好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距离学校2xx米以内的“三厅两室一吧”的打击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特别是互联网的管理。在校内大力宣传,使学生明白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的危害,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生活观;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别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隐患的打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
3.突出重点,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行为习惯较差的后进生,我校继续坚持帮教制度,定人、定时、定4
责任,充分利用新课程改革的大好环境,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抓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1)我校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助活动,非常注重对生进生进行“严”、“爱”并重的教育管理,并把它们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中之重来抓。学校实行班级量化管理,每天给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亮分,按周汇总,授予流动红旗,并开辟批评告示栏,把学生中尚存的不良行为及时暴光,以此警示他人。
(2)学校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每一位课任教师负责转化一名后进生,给后进生找差距,定目标,鼓干劲,帮助后进生切实解决思想和学习困难。工作中我们坚持尊重后进生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坚持正面教育和鼓励为主,使他们没有失落感,永远保持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访,密切家校联系,共同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用爱心呵护后进生,感化后进生。在校学生1xx0多人,一直保持“零”犯罪率。
学校未保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决心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与时俱进,扎实工作,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和真诚付出,为教育这一方净土描出更亮更美的蓝天。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5
第四篇:xx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09-10学年(上)
xx小学20xx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我校“未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育常规年、教育年为契机,紧紧围绕稳定社会大局、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为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驾护航。
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许多困难,我校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贯彻“两法”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努力做好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继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特别是互联网的管理。在校内大力宣传,使学生明白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的危害,正确引导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生活观;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别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隐患的打击力度。
3.突出重点,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行为习惯较差的后进生,我校继续坚持帮教制度,定人、定时、定责任,充分利用新课程改革的大好环境,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抓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毫不松懈地做好控制流失学生的工作。
二.净化社会空气,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学校利用德育阵地,进一步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把它作为净化社会风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举措来抓,通过专题讲座、科普宣传等方式,大力揭批“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加强毒品预防教育
(1)依法治校,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毒品的危害,不仅关乎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关乎家庭的幸福存亡,关乎社会的安全发展。目前,青少年吸毒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毒品预防教育是生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并做好此项工作,是学生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校已经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并积极探索。
全员育人的组织网络是学校实施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保障。我校成立了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组员由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全体班主任、校家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2)、聚焦课堂,增强学生“拒绝毒品,做文明守法公民”的意识
1)、开设毒品预防教育课,禁毒图片展、提高防范意识。
2)、发挥品德与社会、班队会等课程和师资资源优势,让毒品预防教育和课程有机整合,让学生收到更多的禁毒教育,增强防毒意识。
(3)、注重实践,增强学生“珍爱生命,创健康美好人生”的意识
(4)、有效利用家长、社区资源,共同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1、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开展“日”、“综治宣传月”、“交通安全宣传周”、全国安全宣传日”等系列活动。
2、开展“5、12应急避险疏散演练”、“11、9消防疏散演练”、“防踩踏疏散演练”等活动,加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
3、与社区、派出所、街道联手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暑假开展“三进”活动,加强防溺水、交通等安全教育。
第五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在辖区派出所的积极配合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扎实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安全,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公民意识、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
(1)开展法制教育、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本,根据学生特点,重点开展“法在我心中”主题系列活动,及时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2)加强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也是实施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把此项工作落实到正常教学工作中去,并与校园文化、自护自救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工作结合起来。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对辍学学生的复学管理;加强青春期教育,防止青春期性心理不成熟造成的偏差行为和后果;完善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制度,采取结对、建卡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
二、强化校园治安及师生安全工作:
1、抓责任落实,明确安全工作责任。我校领导深深认识到,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也是维护
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校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与各处室、年级、班级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安全责任及安全工作指标。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了以陈涛校长为组长、黄玉梅副校长为副组长的创建“平安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安全领导机构,形成了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安全办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学校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对安全工作督查整改。学校每个月都要进行全校安全工作拉网式检查,同时根据季节特点,抓好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活动安全等工作。
2、抓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是是学校安全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为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与自护自救能力,学校十分重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利用课堂、讲座及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防雷击安全、防歹徒袭击、如何逃生与报警等安全知识教育,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增强遇险时自求逃生等防范能力。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视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减灾防灾”逃生演练活动。寒、寒假前学校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以此教育学生并请家长配合共同做好节假日期间学生游玩、交通、饮食等各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束工作,以有效地防止减少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3、抓制度建设,构建安全工作机制。为从制度上加强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重视学校安全建章立制工作,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迈进,我校主要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1)安全责任制度,每年与各年级组签定了安全责任状并层层分解。(2)建立外出大型活动与校内重大活动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师生外活动及校内大型活动审批各类工作机制,切实把好师生活动安全关。(3)建立校园安全定期检查制度。规定每月进一次安全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4)建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预案,遇事能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特大事故。
4、抓安全督查,促进安全措施落实。为保证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我们不断加大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年,我们每个月都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如结合开学初常规工作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供电设施、仓库、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厅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保管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南圣中心学校
20xx.11
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篇二
浅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四个方面。其中,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论未校年、人幼保儿护园法及》其及他其教他育有机关构法依律照、法我规国《, 对未未成成成中年的学学校生包和括幼普儿通园中儿小童学实, 施各的种专中门等保职护业。技其
术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 以
年及各种招收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文艺、体育学校等, 甚至还包括一些举办少年班, 对具有人◇校特殊。此外天赋的, 幼儿园也在学校保护的范畴之未成年人进行高等教育的高等学的周宇内中国。[参见周振想主编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青。]未成年人的学少年法规解读》,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的核心部分其在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与完善的过程中起, 校身权着举、财产权足轻重的、受教作用。育权这三大方面的权利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的人保一保护进行、人身论述。权的学校保护
护人身权是未成年学生合法享有的重要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 其
人身权利与成年人一样不可侵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应给予更细致的关注和保护, 其具体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首先, 教师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相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 根据其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教师对学生处罚造成损害后果的, 其除了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分之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其行为同时还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的, 则对其还应当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予以处罚。其次, 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 应当杜绝侮辱和谩骂的行为。未成年学生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 其个人的自尊尚较为脆弱, 教师不经意的侮辱或者谩骂可能会影响甚至伤及学生的一生。因此, 教师对在校的每个学生在人格上都应该一视同仁, 对学习上有缺陷或者品行上有缺点的未成年学生应耐心教育, 不得侮辱歧视。
第二, 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其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 在幼儿园, 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 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 学校应采取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努力杜绝安全事故与校园暴力, 切实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未能做好上述工作而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 在特殊情况下, 学校和教师应对相应的学生给予特殊关注。首先, 对于工读学校的学生, 工读学校及其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 对未成年学生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规劝, 不得歧视或者厌弃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 不得歧视、厌弃。”其次, 对于在校学生中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残疾学生, 学校及其老师除了对其在精神上进行鼓励和支持之外, 在平时的教学生活中还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 帮助他们克服在学习上或者在生活上的困难, 并且应当教育周围的学生尊重其人格尊严;另外, 对于一部分未成年学生的辍学, 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及其监护人应该耐心劝说, 努力帮助其解决就学困难, 使其重返校园接受教育;对于违反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及其老师应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教育, 帮助其改过自新, 重塑其完善的人格。
二、财产权的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虽然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其同样合法享有财产并对其享有权利。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权经常容易被忽视, 因此对其财产权的维护需要社会、家庭与学校的特别关注。未成年学生的财产包括三部分:第一, 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第二, 因劳动、经营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这一部分的财产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第三, 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例如学习用具、衣服首饰、玩具等。
三、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基于一个学生而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学校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其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不得歧视。”其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提供教育的义务, 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并结合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对其进行教育;另一方面, 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因此,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 学校的处理应当以教育为主, 即便对其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也不能影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更不能随意开除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第二, 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其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学生上课的权利。
3.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凶手? 篇三
2016年1月18日,广州一个11岁的女孩在去上学的路上失踪。当晚,她被发现已经被人杀害在高速路的高架桥底。
案件发生后,警方很快就抓获了19岁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据其交代:他骑自行车途经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她杀害并逃离现场。
媒体报道说,这位韦某,2010年时,在其家乡就掐死过一名男孩,当时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看到这里,我实在坐不住了。湖南“杀师案”等,一幕幕地再现。
有天生的人渣吗?这个哲学、伦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多学科问题”且不去管它。但宽容的法律无法“感化”韦某,让他改邪归正,反而是杀心又起,却是血的事实。
我们看到了一个客观的,但有点让人害怕的链条:未满14周岁,韦某杀人了没有负刑事责任(收容管教了吗?)→1年后,已有命案案底的他持刀伤害一个小女孩,被判刑6年→获得减刑→出狱又1年多后,奸杀了11岁的女孩。
他杀害、伤害的,都是孩子。
法律保护了这位曾经的未成年人,结果,是3个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至少有两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民间舆论对法律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早有不满,有人甚至认为这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而是保护“未成年人渣”。这种说法当然有失偏颇,应该被批评,但以韦某为代表,在很多案件中,保护客观上沦为了对某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庇护”,却是不可否认的现象。它们导致了类似于本案的诸多恶果。而这些,代价都是由别人,特别是更弱小的人来承担。
这好像不太公平,不太符合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
有一些人戏言:在中国,有两类人惹不得—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被这两类人伤害了,你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可以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形中,保护了他们,却使被他们伤害的人陷入到没人保护的境地。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天平因此倾斜。这真的有点荒谬。
从法理上而言,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可以不追究或减轻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没有“自由意志”或“自由意志”能力较弱,不能或只能在较少的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没错。但这样一来,预设了他们的监护人应该有责任啊。总得有人必须承担责任的,不可能让人们感觉到只能自认倒霉。
法律的启动是因为要给被害人一个说法,一个正义的说法。一个人被杀害了,如果是成年人干的,追究成年人就是了,但如果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干的,他们所不被认为应该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其实就是监护人的过错。在实践中,有多少这样的过错是被追究了?
另外,“未成年”这个概念,在现在人的生理、心智都比以前提早,而且会越来越提早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界定?如何避免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沦为溺爱式的好像是赋予了特权?
不幸的是,韦某的斑斑恶行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一个未成年人,残忍地杀害了比他更弱、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时,到底是该考虑保护凶手,还是那个被杀害的更弱、年龄更小的孩子?更弱、更小的孩子的生命理应获得的正义回应,是否更应优先?
(摘自《南风窗》)
4.实验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篇四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是学校保护的重要任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这五个方面的教育,对于把他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们重点改革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加强音乐、美术等科目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及劳动观念、劳动技能的教育。
2、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我们通过对未成年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使他们提高对是非的辨别力和抵御不健康事物影响的免疫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自主自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提高他们社交能力,建立正常、健康的人际关系,积极地参加社会生活。比如,我们每年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社会实践,举办生活技能培训和比赛等。
青春期教育我们以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为核心。通过教育,使未成年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生理的发育变化,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使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我校在师资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外聘专业老师,定期为高年级学生开展青春期教育,使我校青春期教育健康稳步地开展。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仅体现在要使学生得以全面发展上,而且体现在要面向全体学生上。我们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或者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做到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以保护这部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使他们同其他未成年学生一样,健康地发展。
二、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对于学校来说,首先,对依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将他们无理地拒之于校门之外。关于这一点,我校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服务范围内的本地户籍学龄儿童100%无条件接收。剩余学位,严格执行《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接收新莞人学生。其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非法剥夺或侵害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第三,对中途辍学、逃学、旷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返校上学。第四,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学生滥收费用,影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使。第五,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利用教学场地和设施。此外,学校还应当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使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工作真正体现出来。
三、加强校园安全工作,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1、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安全工作有条不紊 首先,校门是校园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为此,我校完善了门岗制度:门卫必须按时值班,做好来访登记,严防闲散人员进入校园。做好上课期间学生外出登记工作,以免学生在上课期间走失或出意外。确保校园治安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其次,完善了领导带班、教室值勤制度:带班领导和值勤教师提前半小时到岗,进行课前、课间、午间巡视,及时把偶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上学、放学时间值勤教师坚持在校门口协助保安值勤。第三,上课点名制度:每堂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清点人数,发现问题及时与班主任、家长联系。第四,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制度: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校内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预防与控制传染病应急预案,做到人员职责明确,信息渠道畅通,程序科学,实施便捷。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以上各项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反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了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2、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意识。
(1).开展了防地震及其它灾害的逃生演练活动。(2).各班开展了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溺水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活动安全等教育活动。
(3).聘请法制副校长举办法制讲座。
3、学校建立了安全工作台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巡查校园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记录,迅速整改。每天执勤老师配合学校保安在校门口对进出学校的学生进行疏导,保证了学生入校安全;班级每天坚持晨检工作,班主任实时关注学生身体情况,坚持做好卫生清理、消毒、通风工作,防止了疾病传染,确保了学校无传染病等安全卫生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年来,由于我校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组织完善,全校上下齐抓共管,校园安全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成效显著:本年度中,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校园教育教学秩序井然,校园周边环境良好,有效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年度,在MM宣教文体局的关心指导下,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生的学习习惯逐步等到规范,学习积极性逐步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也逐步得到提高,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下,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定会更加协调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实验小学
5.小学未成年人保护总结 篇五
一、活动开展
今年以来,我们为进一步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开展了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提升活动,全区4所中小学,5540名学生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各中小学主动与区公安、检察等部门联系,在全区中小学配齐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今年以来,全区共成功开展4次法制副校长进校园讲座,共有6000余人次参加普法培训及教育;开展“小手牵大手”,助力法律意识增强。各中小学以漫画、图片做宣传,在学校巡回展览;开展“宪法宣传周”及“宪法小卫士”主题活动。组织法制副校长组成的法制宣讲团在各学校巡回宣讲法律知识,深入到各个学校巡回宣讲《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条例》和《义务教育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课,七五普法开展以来,全区共有中小学生万余人接受法制教育;扎实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开展“一月一主题”活动。“清明”前后利用本地红色教育基地和网络阵地,开展“清明祭英烈传承红基因”活动;“五一”前后,开展“劳动美”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卫生清洁、校外植树造林等集体劳动,组织青少年进社区、进企业开展劳动体验,感受劳动的艰辛与快乐,感悟“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树立“劳动光荣”的思想;“七一”前后,开展“我向党旗敬个礼”、“童心向党”歌咏活动,传唱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新时代的优秀歌曲和童谣;举办先进典型事迹展,营造校园“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各校开展做“小小志愿者”活动,组织学生参与一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校园优秀志愿者,增强青少年团结友善、乐于助人的意识,营造校园志愿服务氛围;开展“节俭养德”、“光盘行动”行动。以开展节俭教育、评选节俭典型、征集节俭建议、倡导光盘行动等形式教育青少年养成勤劳节俭的好习惯。开展诚信教育。举办评选校园“诚信之星”、设立诚信“光荣榜”、开展诚信主题演讲征文比赛等活动,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
二、具体做法
1、广泛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全区各校结合校园实际,挖掘重大传统节日、重要现代节日和纪念日的文化内涵,组织开展系列主题教育,发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优秀社会主义文化,提高青少年文化素养。
2、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扎实开展爱国主义读书活动,积极推进“书香校园”建设,举办读书分享、经典诵读、征文比赛等活动;组织学生收看《长津湖》等优秀影视作品;做好优秀童谣征集、推广和传唱活动,用先进文化占领校园文化阵地。
3、管好用好课后服务。加强监督检查,除正常的文化课辅导以外,各校结合实际开办形式多样的兴趣班和社团服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举办中小学生才艺大赛、参加市局组织的文化艺术节、经典诵读比赛以乐促智、以技促能、以读养德的作用。提高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审美能力。
4、提升青少年文明素养。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系列文明实践活动,开展争做“文明有礼好学生”活动。
5、扎实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以召开文明校园创建现场会,一年来,我区各校举办校园风采展示、开展督查交办等形式,坚持“六个好”标准,持续推进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确保参与学校实现全覆盖。按照《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对文明校园实施动态管理,保证创建工作常态化、高水平开展。以创建文明校园推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6、高度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建好管好用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重点推进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使用。目前,我区各校共有3建个心理辅导室,全年组织3次心理健康专家及志愿者深入学校开展巡讲和培训,共有5800余人次参加培训和学习,各中小学校都能正常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并且建有台账,各校共举办心理健康主题班会300余场次,大大提高了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制。我区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重新调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指导、协调全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及时下发年度工作要点,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对成员单位的督查考评,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2、综合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职能部门联动,由社会发展局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辖区4所中小学、25所幼儿园及19家校培机构进行全覆盖安全大检查。同时加大暗访、督查、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校园周边“三无食品”、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和出版物销售行为。加强网吧、游戏厅等营业场所管理,杜绝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经营行为,取缔“黑网吧”。
3、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各校分类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孤残儿童等各类特殊群体档案,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行动,做好孤残儿童、流浪儿童救助和帮扶工作,发动志愿服务力量,落实“爱心妈妈”等结对帮扶等关爱举措,长期坚持,形成品牌。
4、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完善“家校共建”工作机制,在中小学校普遍建立家长学校,完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接待日和家访制度,积极开展家校共建活动,做好台账资料,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社区基础作用,健全社区与学校、家庭的联系沟通机制,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格局。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志愿服务中心、文明实践站、文化活动中心,探索建设社区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站,成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开展家庭教育培训。
6.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篇六
(3篇)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1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着眼于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以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根本,围绕幸福XX建设,全面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探索具有XX特色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
2.突出重点,合理延伸。在重点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向困境家庭延伸。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具体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因素。
3.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层防线,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督,努力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5.量力而行,适度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逐步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努力做到先行先试、分级保护、重点突破和稳步推进。
三、具体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着眼于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具有XX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在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保障基础上,实施对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逐步向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等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延伸。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社会保护工作。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弃婴、孤儿发现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将育婴、孤儿及时送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完善孤儿社会保障标准,提高弃婴、孤儿的养育标准,2.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组织和动员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建立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子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子行政处罚。定期回访护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进行帮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到社会,对确实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4.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的促进机制。在做好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日常生活救助,提供人性化、拓展性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有利条件.5.建立残疾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设立临时应急救助基金,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确保基本生活.整合资源,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与医疗救助,完善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配套政策,先天性残疾儿童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主要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慈善会、各乡镇
(二)教育保护
1.建立孤儿就学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适龄孤儿,可送到省孤儿学校上学,或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就学,保障其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2.建立残疾儿童就学制度,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无法进入校园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困境残疾儿童入托给予补贴。
3.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所在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人员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3.建立困境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对应届中高考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实施营养午餐补助政策。
4.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学制度,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如鼎就地就“保障当人学,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代理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代理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主要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创图县秀县妇联、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会、各乡镇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非法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做工的当事人依法严厉处理。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对在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来成年,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完善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使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矫正工作,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的工作方法,针对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身份保护问题、思想情绪问题和就学就业问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其心理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主要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
(四)就业保护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制度。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免税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积极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主要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建立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主要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六)精神保护
1.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主要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团县委、各乡镇四、推进措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保护合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长远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兼任。二是明确责任主体。
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由各部门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三是强化家庭保护,要进一步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
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并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对家庭成员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四是强化社区保护.成立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入户走访、摸底排查、评估介入,使之成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求,社区可以提供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监学服务、心理疏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针对性服务。五是鼓励社会参与。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参与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六是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七是加强科学评估。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进行科学评估,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查遗补漏,完善提升,要加强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对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X年X月至X月).依托乡镇、村组力量,通过对辖区内居民的全面摸底筛查,获得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专项档案,为后续开展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整体推进阶段(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
深入调研,集思广益,搭建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框架,召开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指标任务,出台相关政策,并聘请高校专家教授共同研究,科学设计,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支撑。(三)总结提高阶段(201X年X月至X月)。
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整体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构建具有XX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2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试点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乡镇、村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以“法律七进”为载体,通过在村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界定救助保护对象、服务范围,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型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福利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文广新局、区城管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
教育帮扶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对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纳入资助体系,对参加中高考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
3.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确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4.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
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其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权益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诉等特殊保护制度,积极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实施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教科局、区司法局、各乡镇。
就业扶持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责任部门: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
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中的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就地就急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牵头部门:区卫计局。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乡镇。
精神关爱
1.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积极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室、乡镇卫生院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村和广大志愿者、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实施步骤
调查研究阶段。充分利用全区社会管理格化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未成年人的基本状况进行摸底,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基本信息库;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的需求状况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状况进行评估,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提出改善建议。
具体实施阶段。根据调研结果,分类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计划,搭建服务转介平台,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络,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充分发挥试点的模范作用。
总结评估阶段。通过自评、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方式,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进行严格评估,查找问题和漏洞并及时修正,总结经验上报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体系,确保排查分类率、干预率、救助率均达到100%,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合力。
延伸救助,构筑服务平台。延伸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属职业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通过实施异乡关爱行动、亲情守望、千里寻根、幸福家园—源头预防、大手牵小手、流浪孩子回校园等专项活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相关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加大保障,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动员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参与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成果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严格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各责任部门、乡镇政府开展此项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跟踪问效。建立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的督查、通报、激励奖惩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开展进村入户宣传,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
按照《__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__》(民函〔xx〕240号)要求,为完成试点任务,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风险评估、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试点救助保护对象由原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延伸至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非法雇佣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身体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试点范围:各县确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6个村(社区)进行试点,崆峒区与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市重点试点单位,确定不少于3个相对较贫困、偏远的乡镇(街道)、12个村(社区)进行试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社区(村)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协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社区、学校的基本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档案。
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服务。
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积极发动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小区夜间保安人员、环卫工人、城管、公交司机、出租车司机等,对发现困境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报告信息。以救助管理机构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受理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与公安机关、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帮扶。对处于四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与家庭、学校沟通,对其进行情感关怀、帮助引导,培养未成年人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融入家庭社会,步入正常。对处于三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或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__、法律援助等政策。对处于二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指导村(居)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心理干预项目,通过心理咨询治疗、家庭监护服务和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干预对象实施“一对一”或“二对一”的专业心理干预与疏导,帮助其增强心理正能量,促进自身康复和社会功能恢复,提高自我抗压、自我解压能力。对处于一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明晰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整合层级资源,发挥网络优势,做到上下联动,多路合围,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人社部门:负责将已具备就业能力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非法用工行为。
(一)准备阶段(xx年3月1日—3月底)。
按照民函〔xx〕240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启动阶段(xx年4月1日—xx年5月底)。
各县区研究制定本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区域,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开展宣传、发动。(三)推进阶段(xx年6月1日—xx年12月底)。
组织试点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认真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信息档案。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特点、工作难易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干预,市上定期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督查。7.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篇七
一、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保护作用的分析
1. 家庭经济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家庭条件直接与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学习环境等方面密切联系, 对其成长影响很大。一般认为, 低收入家庭由于经济压力, 无力或不愿承担太多的教育费用, 可能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教育机会和充足的教育资源, 使其缺乏学习上的物质保障, 甚至导致儿童失学、辍学, 丧失受教育的权利, 过早流入社会, 造成不稳定因素。但是家庭经济状况太好的孩子也可能由于优裕的家境条件, 形成养尊处优的品性;或者由于家长忙于事业, 疏于管教, 导致其张狂任性, 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 家长的职业类别和文化程度
家长职业与未成年人成长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现代教育研究表明:家长职业类型的不同, 可以导致其子女在学习成绩和品德面貌方面的显著差异。还有研究证明, 家长的职业道德、职业修养、职业习惯等对子女有着潜移默化的熏陶, 家长职业可以影响子女的职业选择。家长的文化程度也会影响未成年人发展。在课外学习中, 文化高的家长可以很好地指导孩子的学习, 而文化低的家长在指导子女学习上往往力不从心, 只能严格要求而不能提供知识上的充分支持, 只好听之任之, 甚至满不在乎, 向孩子灌输“知识无用论”。同时, 家长文化程度的不同, 也会导致家庭文化环境、学习气氛等方面的差异, 从而间接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3. 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搭配形式。家庭可以分为常态家庭和非常态家庭, 其中非常态家庭包括:双亲曾有过离婚史的离异家庭;父母或其中一方过早去世的缺损家庭;有继父 (母) 及收养关系的家庭。来自第十五届全国未成年管教所工作研讨会的数据表明, 家庭残缺的未成年人犯罪占12%左右。这是由于非常态家庭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家长对子女不管不问, 迁就放任, 不负责任, 未成年人容易自暴自弃。比如父母离异后, 家庭的自然结构遭到破坏, 孩子失去或缺少关爱, 心灵自小蒙上阴影, 形成孤僻、自卑、冷漠、无情的畸型心理, 成长过程中偏离方向, 造成孩子性格上的缺陷。有的离异夫妇为了各自的利益, 对孩子的抚养互相推诿, 甚至不闻不问, 让孩子在父母双方之间来回游荡, 生活无着。还有的父母再婚前对孩子的教育抓得比较紧, 再婚后因为要建设新家庭, 对孩子的教育就明显放松, 孩子一旦与继父 (母) 的关系处理不好, 就会采取一些消极的方式来进行反抗。另一方面是家长出于内疚和补偿心理, 加倍呵护孩子, 严格教育。如果教育得法, 儿童将来的成就也许会更大;如果教育方法不当, 期望过高, 压力过大, 孩子可能适得其反, 产生逆反心理, 离家出走, 乃至愤而弑父 (母) , 生活中这些血淋林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另一个就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留守儿童就是父母双方到其他地区打工, 孩子留在原籍, 跟祖父母一起生活, 或者寄居在亲戚家里的儿童。这些“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 无法得到应有的家庭教育, 上代监护人由于年老体衰、精力不济, 通常只注重在物质生活上满足他们, 而在精神、道德上的管束和教育则不注意, 对孩子行为习惯的养成、心理和精神上的需要少有关注, 或者是力不从心。青少年在结构不完整的家庭环境下, 生活心理压力过重, 和祖辈也没有太多的沟通, 缺乏关爱及安全感, 久而久之, 容易导致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行为孤僻, 甚至由于缺乏社会阅历, 辨别是非能力及自我约束能力较弱, 极易因坏人引诱教唆或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4. 家庭教育
父母的教养方式一般分为专制型、放任型和民主型三类。专制型父母对待自己的孩子就如同独裁的君主对待自己羔羊般可怜的子民, 严厉而又苛刻, 甚至有些粗暴, 乃至带有虐待行为。这样的父母, 对孩子行为控制很严, 什么事情都由家长决定, 孩子没有多少自主权, 而且一旦犯错, 违背父母意图, 就会招来无情的呵斥, 甚至打骂。在这样压抑的家庭气氛中, 儿童容易形成自卑、懦弱、焦虑的情绪, 或者走上另一个极端, 逆反、仇视、攻击性强, 甚至把在家中受到的伤害, 发泄到社会或他人身上。放任型父母对孩子的行为过度宽容, 放纵不管, 缺乏感情交流。这样的父母不是没有精力和时间来教养孩子, 而是因夫妻失和, 进而把孩子当成累赘, 懒得管理。在这样缺乏责任意识的家庭气氛中, 孩子自控能力差, 缺乏行为准则和规范, 行为放纵, 容易出轨。民主型父母不随意责罚孩子, 而是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教育。孩子在这种充满鼓励和帮助、奖罚合理的环境下, 容易明白事理, 获得知识和能力, 健康地成长。
二、采取综合措施, 改善家庭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目前农村、城市已普遍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当前, 要努力发展经济, 认真推行“两免一补”政策, 强力治理教育乱收费, 积极推动、支持社会教育慈善活动的开展, 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经济状况不利对教育的负面影响。另外, 根据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民工集中流入地政府, 要加大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的力度。
2. 转变教育观念, 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
家长们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不要只看重孩子的学业, 更要关注其生活技能、心理素质以及法制观念等的培养, 重视素质的提高, 促进其全面成长。要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父母观, 不要把孩子看成自己的“附属物”或“私有财产”, 儿童具有其独特的个性, 家长在日常生活、教育活动中不能要求其处处服从家长的意志, 要尊重儿童的个性心理, 理解差异的合理存在, 不要过分强求孩子。
3. 优化家庭环境, 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父母要首先从自身做起, 提高婚姻质量, 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注意学习和掌握一些心理学、教育学知识, 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要加强与子女的交流, 增加沟通时间, 采取正确的沟通方式, 发扬家庭民主, 消除家庭暴力, 要多以鼓励、理解、尊重的方式与子女谈心, 即使惩罚也要富于情感性, 要伴随合理的解释, 掌握好子女的思想动态, 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以良好的家庭氛围, 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形成, 牢牢筑就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4. 家长与学校、老师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 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这些都对学校、教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家长要及时了解孩子在校表现, 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学校应利用短信、网络等现代化手段, 与家长保持紧密联系;要切实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 不要使其流于形式, 真正起到教育培训家长的功效, 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
参考文献
[1]孙芝凤.家庭教育:青年成才的摇篮[J].中国青年研究, 2004 (2) .
8.保护未成年人反对家庭暴力 篇八
《反家庭暴力法》中已明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自然也包括家长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体、心理、经济上都依赖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像成年人一样独立寻求帮助,所以未成年人在家暴中受到伤害特别是心理创伤往往隐蔽性更强,程度更深,持续时间也更长。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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