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2024-07-26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精选10篇)

1.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篇一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专利申请人: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限:______;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_________。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________。

(2)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转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指标承担保证义务:____。

7、转让方不对实施本专利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承担保证义务。

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款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①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②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③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④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⑤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⑥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3)(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2、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________。

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

15、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篇二

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与转让能否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保密条款的设立在其运行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贯穿于技术合同的整个过程。本文将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进行探讨, 主要从保密内容、方式、期限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1 技术开发合同

1.1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内容的确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委托和合作开发两种形式。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 作为委托方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发的费用和报酬, 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发成果;研发方则是合理使用研发费用, 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签订此类合同时, 其保密范围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委托方向研发方或双方互相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由于合作该项目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在研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资料与成果。 (若涉及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指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旦向外界泄漏, 该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意义, 因此一定要对此进行保密管理。

1.2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方式的选择

第一种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订立的研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 通过条款的方式对需要保密的标的物进行约定。这样做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相对清楚。但由于对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 一旦资料泄漏, 将会较难直接向相关人员求偿。另一种则是直接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对那些可以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由于此种保密协议的签订针对的是接触企业、事业和科研机构的人, 采用该方式能够从源头上确保资料不被人为的泄漏, 通过对人的约束以达到保密的效果。这就进一步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科研机构本身具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才能确保该保密方式的实施。

1.3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期限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开发合同的保密期限没有具体的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道德观念和附随义务被应用于保密期限的界定过程当中。它要求合同双方本着真诚、真实、守信用的精神, 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和为对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法律上被概括为“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及“后合同”保密义务。

1.4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责任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如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从而导致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很多时候仅仅依靠此法定责任条款来解决问题是很难起到良好效果, 达到目的的。在此基础上“约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主动的约定也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双方承诺的价值性、相互性和规范性。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合同双方首先要约定:在合作期限内, 研发方应确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其次要约定:合作期间所获得的实验数据、研究结果, 双方各保留一份, 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在项目申请相应的专利之前, 任何一方要求公开报道相关内容或发表学术文章时, 必须得到对方审阅和同意。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公开其相关内容, 视为泄密, 泄密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后要约定:合同结束后, 研发方应立即返还委托方给予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如果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可以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要求终止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在我们日常工作当中接触的比较多的是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三种类型的合同。由于它们所涉及的标的物各不相同, 因而在制定保密条款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2.1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通过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以换取政府对该技术一段时间内的独占保护, 即技术垄断权。但这种公开只需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还有许多的技术秘密和实施方案尚未被公开, 正是这些未被公开的秘密在该专利的实施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由此可见, 对这些专利技术及其发明创造的阶段性成果或研发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秘密进行保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在保密期限和责任的约定方面, 开发合同中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大多是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产生,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图纸、配方、流程等技术资料在签订前其实就已经存在了, 因而其保密范围的界定就简化了许多。

2.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对合同双方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一方面, 由于该技术暂未申请专利, 其价值往往被低估, 对于转让方来说会造成高价值的技术被贱卖;另一方面, 正是由于该技术的权利尚未确定, 其专利申请很可能被驳回或者宣布无效, 给受让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合同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 法律保护极为不完善。因此, 在签订此类合同的过程中更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约定来规范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标的物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在转让过程中就更应该防止由于其内容和资料的泄露, 造成无法获得专利权, 从而使签订的合同失去意义。在工作中我们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 由于合同的让与方不愿承担申请专利的风险, 希望尽量避免在保密期限的协定过程中承担相关义务, 因而向受让方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不是专利权, 这会对受让方很不利。另外, 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具有地域性, 其所涉及的保密问题同时也存在地域性, 在不同地域中需要负有不同的保密义务。这一点在签订此类合同中还要特别关注。

2.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方应按照约定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合同双方均需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及在技术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如果让与方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 应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实施专利超越约定范围和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这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些具体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

由此可见, 技术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缺少保密条款会影响其正常的履行;在履行过程中不遵守保密条款造成技术资料的泄露, 使得技术的价值减少, 甚至失去价值, 合同的签订也就同时失去了意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各方面带来巨大的损失, 更是从某种程度上限制并阻碍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合同法中对技术合同保密的规定尚不是很健全、完善的背景下, 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还不是十分强烈的情况下, 本文的实际意义也正在于此。

摘要:本文主要以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密条款为研究对象, 深入探讨为何需要签订以及如何签订保密条款, 以解决技术合同在签订、履行及管理中存在的保密问题, 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密条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分则.技术合同)

3.论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 篇三

关键词:合同法;债券转让;法律制度

一、研究背景

合同债券的转让研究包括债务主体的变更,对于合同权利的转让来说,理论上合同转让就是通过法律形式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的,这些主要表现在:①债务主体变更债务关系,根据原债务人的请求,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关系转移到新的债务人替代承担,这种债务的转移需要签订协议。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了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与内容,保证了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向债权人负责。从实质上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将新的合同代替旧的合同进行交易,将债务清偿。根据债务关系与合伙人变更的情况出现后,该合伙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推定条款认可新合伙人承担退伙人的债务。②债券的核心是财产权的归属,债券的财产权具有价值性特点,债券的流通能够满足当事人回收债权的特点,债权人的最大收益就是要满足自身要求。债券的流通一般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国外各国的合同债券转让制度都会根据债权的性质,对当事人与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做出规定。③债券转让不会对债权人带来影响,也不会给债务人造成额外损失,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保证,所以才能让债务履行的对象和债务的质量不受到影响,更好地维持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债券转让,指的是在通过转让特定的债权为标准后,标志着一种合同的权力转让,是合同转让中最为常见的,是一种典型的,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的一种法律内容,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债权人的自由权利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理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以自己对他人的债权作为担保或清偿方式,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较多实益。我国民事立法对债权单独让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过程。此次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适应现代民法关于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同权利可以转让的前提下,同时还取消了关于“不得牟利”的限制。

2.合同债权转让的效力

合同债券转让的效力中,根据《合同法》的债券转让的合同债权本身的权利来看,实际利益的基础不稳定,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作为一种财产转让和他人的关系作为判断,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一样,作为转让的标的。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是物权行为除当事人合意外,其标的物为动产的,尚须交付,其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尚须登记,方能生效;而债权让与除证券化的债权外,无须交付或登记,一经合意即可生效。二是两者的效力不同,物权行为产生的是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债权让与引起的是权利的转让,是建立在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因此完全受合同法调整。

三、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四、债权转让的法律构造分析

1.债权转让的立法选择

债权转让的律法选择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立和法律内容的具体立法规则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自由主义,这里指的是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本身,债务人需要时,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债权转让的消息,但是不能向原债权人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这就是债权人的自由主义表现之处。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关系只要确定,债务关系一直存在,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各项资金。

第二,严格限制主义。即债权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方为有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根据以上论述,债权自由转让的权利得到了《合同法》的保护,没有让合同关系遭到破坏,给债务人没有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但是这种自由性会导致一些诈骗或虚假行为的恶意影响,导致债权转让的不利。自由性的体现有时会损害合同自由原则本身的价值,不合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主张合同自由的原则,需要尊重债权人的价值观与意识,要通过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要保证债务人的债务不会超出额外损失,也不会让债权人遭受额外的损失,弥补了债权自由转让中的不足,严格限制了债权人的转让安全性和合法性。

2.通知的效力

通知的效力表现在物权行为与非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区别。两种立法模式分别对应的是债权转让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债权转让的成立生效后,债务人产生的债权效力,与受让人的新的债权人关系,都是通过债务人与债务人不生效的关系而存在的。债务人不知道存在债权转让的关系,也需要向债权所有人支付债务偿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80条条款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并不合乎债的内在逻辑结构,也不符合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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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效力可以得知,第一,只要债权转让关系经过法律审查是成立的,则一经生效,未通知债务人的条件下,债权转让的效力也是存在的。按照这种逻辑关系腿短,受让人此时拥有权力,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偿还债务,债务人也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欠款。这会使受让人陷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却又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尴尬。其次,若依上述主张该债权转让已生效,此时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就应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基于已经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他又不是债权人(受让人才是真正的债权人),这将会使债权转让理论陷于两难的矛盾之中而无法圆释。

3.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我国法律内容各项条款与制度的基础分析,债权转让关系无论是基于债权人与受让人的物权关系,还是基于合同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其受债者本身的相对性的制约条件还是存在的。都不会涉及和危害到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效力。即通过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关系的变化,通过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效力的原因在于,债权多重的转让关系不清晰的前提下,可能会对债务人清偿债务与债权人追索债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与阻碍。首先是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次受让人的情形。如果债权人在第一次转让后,通知了债务人,次受让人当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这并不涉及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而是债权人不能将一个实际上不存在的债权转让给次受让人(该债权已属于受让人)。其次,如果债权关系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务人本身关系也存在不明的,类似存在债务人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多重关系人的存在,就会引起主债务未能转移,债务关系也无法随之发生变化的关系转移。债权人如果未能进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转移,债权关系转让的效力无法得到清偿,发生的债权关系转让的效力与主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转移也会存在差异。这种债务关系的转移,会随着债权转让次数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复杂,背离了债务的主从关系原理。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的标的是以合同债券为主,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与内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同债权转让能够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仅仅限定在合同之中,其他债权也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法规之中,合同债券转让的生效条件是一个关键研究内容,要保证债权人有义务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债权人的效力转让也要保护自身利益为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修订版):239-241

[2](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6.892.

[3]唐战立.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J].企业经济,2012(08)

[4]朱军.浅谈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2(04).125-128

[5]宿辉,何佰洲.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问题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0(01).140-144

4.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篇四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项目名称: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受让方(甲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

项目的技术秘密

(使用权、转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转让甲方的技术秘密内容如下:

1.技术秘密的内容:。

2.技术指标和参数:。

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

第二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

2.;

3.;

4.。

第三条: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2.提交地点:

3.提交方式:

第四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2.乙方转让他人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第五条: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技术秘密:

1.实施范围:。

2.实施方式:。

3.实施期限:。

第六条:乙方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术秘密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技术秘密侵权的,乙方应当。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技术秘密已经由他人公开(以专利权方式公开的除外),一方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方式为:。

第八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就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甲方依本合同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

其中: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为:

2.技术秘密使用费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该项技术秘密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许可使用费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1.2.

3.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开始实施本项技术秘密;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甲方逾期

日未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技术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2.

3.第十五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让与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2.乙方有权对让与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2.

3.4.

第十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2.

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2.

3.4.

5.第二十二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进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印花税票粘贴处:

(此页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合同文本

(2)

(3)

3.合同类型: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5.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篇五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科技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_________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术语定义

1.1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确规定的含义,用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a.技术秘密:指甲方所掌握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所需的一切知识和经验,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实际技巧,包括已申请专利部分和未申请专利部分的一切所需资料。

b.合同产品: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转让技术设计、制造的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c.考核产品:指乙方根据甲方许可的技术设计、制造,并按本合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各型号的第一批中的任一合同产品。

d.技术资料:指附件二中所列甲方用于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数据以及甲方现有的一切有关的其他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e.补充技术:指本合同有效期由甲方进一步开发的与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

f.改进技术:指本合同有效期由乙方开发的,对本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技术做出的改进。

g.净销售额:指从合同产品的总销售价中扣除运输费、包装费、保管费和保险费后所剩的金额数。

h.入门费:指合同签约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一笔技术使用费。

i.提成费: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净销售额为提成基数按照规定提成比例计提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使用费。

第二条内容、范围和要求

2.1本合同转让的只是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并且乙方只能自己使用受让技术,乙方无权将该技术秘密透漏、外传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甲方可向第三方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2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在_________(范围)设计、制造合同产品的权利及在_________(范围)使用、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

2.3乙方承担义务不向_________出售合同产品,如有违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技术秘密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5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使乙方技术人员尽快掌握上述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6甲方将派遣技术人员赴乙方工厂进行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技术使用费

3.1乙方受让甲方技术应向甲方支付技术使用费,技术使用费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

3.2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_元。该入门费包括资料交付前的费用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种技术服务和培训费。

3.3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销售合同产品的每笔合同净销售额的_________%作为使用费。

3.4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第四个算起,乙方向甲方支付销售合同产品的每笔合同净销售额的____%作为使用费

第四条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4.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4.2入门费_________万元按下列方式和比例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a.合同生效后7日由乙方将入门费的_________元支付给甲方。

b.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第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将入门费的%即_________万元支付给甲方。

c.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最后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支付入门

费中其余%即_________万元。

4.3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考核产品验收后,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乙方按以下要求支付使用费。

a.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乙方将上一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甲方。

b.乙方在收到甲方对销售量和销售价的确认书以及该使用费计算书后15天之内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4.4在合同生效满3年后,第四开始,按下列要求支付使用费。

a.在每一最后一日后15天内,乙方将上一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格通知甲方。

b.乙方在收到甲方对销售量和销售价的确认书以及该使用费计算书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4.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会计人员对合同产品的销售情况要建立单立帐簿,在每台(批)合同产品的销售单据上,应对1.1g款中所列的各项支出分别列项。对没有分别列项或项目不全的单据将被视为已经扣除上述各项支出计算的单据。会计帐目的查阅方法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5.1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和内容,通过邮局将资料挂号寄给乙方。

5.2乙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乙方在收到资料后7天内须将收到单据复印件寄给甲方。

5.3甲方在技术资料寄出后48小时之后,须将合同号、寄出资料的挂号单复印件、资料目录清单、件数用挂号信通知乙方。

5.4如技术资料在邮寄中有丢失、损坏、短缺等现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再次免费补寄给乙方。

5.5每包(箱)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写明: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件号、箱号。

5.6技术资料包(箱)内须附详细的技术资料清单二份,标明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号码。

5.7技术资料的修改和改进、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与划分办法由双方另行签定书面协议。

第六条考核与验收

6.1为验证甲方在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和考核乙方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由乙方和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五。

6.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如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应共同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3如考核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按6.2条规定双方签署合格证书。

6.4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甲方责任,例如提供技术资料、培训、技术服务不正确等原因,甲方应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且自费派人参加第三次考核;如系乙方责任,则由乙方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甲方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考核的全部费用。

6.5第三次考核合格,合同产品按6.5条规定签署合格证书,仍不合格,则双方应协商研究本合同进一步执行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

7.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甲方实际使用的最新的、完整的、正确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按时提供。

7.2甲方保证是合同所述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乙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如果第三方直指控乙方,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仍由甲方出面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

8.1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支付使用费。

8.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充分实施该技术秘密,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资

料和技术指导操作。

8.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与之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予以保密。不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资料泄密给任何第三方。同时还保证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8.4乙方保证不将甲方提供的任何图纸和技术资料用于实施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目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9.1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期限支付使用费,则逾期每日按应交使用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拒不补交使用费或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补交使用费和违约金,并按入门费的_________倍赔偿甲方。

9.2如果乙方发生泄密情况,甲方有权根据泄密的范围和程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额不低于_________万元。

9.3如果乙方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转让技术或擅自授权第三方使用转让技术,甲方有权根据超出使用的范围和程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额不低于_________万元。

9.4如果乙方出具虚假帐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所欠(应交未交)使用费,并要求乙方按所欠(应交未交)使用费的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案解决: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b.向_________所在地法院起诉。

10.2除了进行调处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及其它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用电报或信件通知对方,并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该事故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提交对方确认。

11.3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上述事故为理由终止合同也无权向另一方提出因此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推迟履行的损失赔偿要求。

11.4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在事故解除之日起15天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它

12.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为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12.3根据双方中任何一方提议,本合同可按双方满意的条件延期,并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进行商谈。

12.4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履行债务。

12.5本合同期满之日前乙方已经完成制造或接近完成制造的合同产品,应视为已销售的合同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12.6本合同附件一至六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2.7对本合同个别条款及附件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友好协商,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变更成立。

附件:

附件一合同产品品种、规格

附件二技术资料清单

附件三技术培训

附件四技术服务

附件五验收标准及办法

附件六技术资料的修改及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6.专利转让合同 篇六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第七条 税费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被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

7.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篇七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是指,双方签订的旨在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存在客观瑕疵(转让人与受让人明知瑕疵存在与否暂且不问)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人,随后受让人受让公司股权取得股东资格而订立的合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对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和合作默契程度的要求较高。

2.其在股权转让的程序方面限制颇多,所以股权瑕疵出资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范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为笔者探讨之重点。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探讨和实践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探讨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从而引申出的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当前仍无相关规定进行明确,而学界目前也并未有统一定论,而有效说、无效说、可撤销说、折中说为目前学界的四种主要学说。有效说认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主张“股东出资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

1. 有效说认为确认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和资格有赖于从其是否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上被登记在册作为判断。

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在所不问,出资的瑕疵只是赋予了其承担资金补足责任,并未左右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与否。而无效说认为,出资者既然没有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从秩序安全的维护角度来看,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更为妥当。

2. 而可撤销说认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要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知道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而定。

3. 可撤销说认为如若在转让瑕疵股权时受让人对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知情则转让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该按照《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

但是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在受让后得知受让的股权是有瑕疵的仍选择受让则需尊重受让人的主观意愿,认定为有效合同。折中说认为不同的资本制度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会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在实缴资本制度时,股东的完备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公司成立的同时股东身份随之确立,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更妄谈股权转让。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成立与否与出资人是否已经完全缴纳了出资两者中并不存在内在的联系,股东资格的获取也并不以出资人完全缴纳出资为必要条件,因此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是折中说认定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

缺失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明确规定是各地法院针对同一类案件判决各异的因由所在。最高法和上海市高级法院在实践中明确排除了受让人请求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二)》第二十六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四条第二款均明确表示不予支持在未足额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因股权瑕疵或受欺诈而请求撤销合同的诉求。而一些法院在处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时并未直接排除可撤销说的适用,譬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第九条规定,关于受让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人对出让股权系未足额出资股权且对其此情况无从得知,以出让人涉及欺诈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的诉求予以支持。又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瑕疵出资股权纠纷中,受让方不能仅以受让的股权系瑕疵出资股权而请求确认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在受让人无从得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时,与浙江省高院的处理方式一致。由此可见,江苏省、浙江省以及上海高院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较为相似,即当事人不能仅仅基于股东出资的瑕疵而请求判定合同无效,但是江苏省和浙江省在肯定合同效力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在受到欺诈时的撤销权,而上海高院对撤销权则未作规定。

三、笔者的观点

(一)对各种学说的评析

“无效说”立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的足额出资相挂钩,而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合同有效与否的关键所在,股东出资义务的没有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将直接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进而其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便会无效。“无效说”更为关注股东的实际出资和公司的真实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秩序维护。但是这一学说存在一个严重的逻辑缺陷,即认为股东资格来源于出资人的足额出资,而如果认为出资人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的话,则未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是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而让这些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似乎有悖逻辑前提。“有效说”在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的足额出资的关系上与“无效说”存在冲突,有效说坚持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的足额出资不相挂钩,即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股东的出资行为为必要前提,其否认了股东出资行为和股东资格的完全对应关系。“有效说”更强调的是商事外观主义,承认出资人在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即使未履行足额的出资义务仍具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的登记文件具有对外效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转让股权的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理应生效,出于对当事人交易信用关系的保护,合同不可任意撤销。

(二)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基本思路

经过对上述几种学说的评析,笔者认为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可以考虑遵循“可撤销说”基本思路。理由如下:第一,股东的出资瑕疵在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并不直接导致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的结果,而是在是否有撤销权的问题上规定各异。这就表明出资的瑕疵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而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公司的登记文件具有公示效力以及从保护股权受让人利益出发只要合同不具有无效要件,应当肯定合同的效力同时也应赋予受让方一个撤销选择权,以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第二,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公司因为股东不履行、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抑或是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的对股东的一些股东权利例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合理限制予以支持。法条可知对于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而导致的相应股东权利的合理限制并不意味着对瑕疵股东的股东身份的否认,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具备正当性和有效性。第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产生影响,而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适用“可撤销说”能最大限度地将对公司的影响风险降低。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不同点在于,其除了涉及转让双方亦会影响公司利益,因为在股权完成转让后受让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很有可能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甚至于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都会产生作用。因而法院和仲裁机构在作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应尽量慎重,允许当事人弥补瑕疵以促成瑕疵的消灭,使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这样既考虑到公司的长久发展也兼顾了股权受让人的全体保护。

四、结语

尽管笔者认为“可撤销”说可以作为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基本思路之一,但“可撤销说”本身仍存在着许多难以避免的缺陷,例如“可撤销说”无法兼顾商事交易中外观主义和效率性、流通性等特点,以及如果股权转让方不知其股权存在瑕疵而将股权进行转让,受让人又出于善意则此时受让人是否还能被赋予撤销权?这些问题基于目前“可撤销说”的研究层面还并不能解决,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可撤销说”使之更为契合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基本思路仍旧路途艰难。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振民,吴革.公司股权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奚晓明.股权转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8.浅谈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篇八

【典型案例】

2004年,某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单位职工李某经内部排分,取得集资建房的资格。但因其已有住房,便一纸协议将尚未开工建设的集资房转让给了并非该单位职工的张某,并向张某收取了转让费2万元。随后,张某以李某的名义向该单位缴纳了集资款15万元。5年之后,即2009年该房竣工,张某入住并开始装修。此时,李某觉得当时收的转让费太少,在要求张某增加转让费无果的情况下便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以《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建房单位严禁买卖集资房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由,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010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李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集资房尚未竣工,所以转让的不是房屋产权而是集资建房的集资资格。职工李某与单位间是集资建房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对主体即集资建房资格有特别限制,因此李某与单位之间的集资建房协议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遂根据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

【判例与争鸣】

关于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搜集了大量的案例和专家的观点,发现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大相径庭,专家学者们也各抒己见、见仁见智。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合同有效论”。持该观点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和《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之规定。因集资房转让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而目前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种“合同无效论”。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持该观点者认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所以应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

第三种“折中说”。即根据房屋是否交付以及否得到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来判断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集资房没有交付受让者,并且签订合同时没有得到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类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如果集资房早已交付,受让者已对房屋进行装饰入住,因为目前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有效。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的观点,即集资房转让合同有效。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目前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越来越重视维护交易的稳定,不轻易干预交易而确认合同无效已成共識。只要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认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其次,集资房转让合同本身也并未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正如以上所谈,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目前,我国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此类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建设部(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对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供应对象进行了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判例以及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这些都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本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至于某些地方的住房委员会、建房单位的禁止集资房转让的文件和通知更不具此效力。

第三、依据《合同法》中的权利转让条款来判定集资房转让协议的效力,也是值得商榷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法定无效的五种情形,这应该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首选。《合同法》第79条是对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的结果一定是出让人退出合同,受让人成为合同的主体。而集资房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单位职工作为出让人自始至终一直是集资建房合同的一方,在建房单位登记在册的购房人也始终是出让人,购买集资房的受让人始终被关在合同的大门之外,期待着出让人取得权利后再转让给自己,从这一点分析,建房单位与原单位职工签订的集资房购买合同并未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的转让。因此,对此类案件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9条关于合同权利义转让的规定来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四、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仅仅是单一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曾经和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有过交流,法官说法院之所以判决协议无效,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是国家集资建房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其次,如果判决协议有效,将来受让人持生效判决和协议到产权登记机关要求办理权属变更时,行政机关发现受让人并不符合集资房的条件,这将会造成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

9.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篇九

受让方(甲方)_______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转让方(乙方)_______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第一章合同内容第一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第三条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第五条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第六条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第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五。第八条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第二章定义第九条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第十条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第十一条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他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第十二条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制定的标准。第十三条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二条、三条、四条、六条、七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第十四条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第64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时日。第三章价格第十六条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第十七条入门费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第十八条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________%.甲方向乙方购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第十九条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________国______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________%.第二十条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________%.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______国________银行和______国________银行办理。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银行办理。所有发生在甲方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甲方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1.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________美元。(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d)________国政府~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一份。2.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3.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的________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4.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1.甲方在每日历结束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的每种型号的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2.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

有同意前,双方不应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并不影响____国和任何其他国家之间贸易。第六十七条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一批(原材料或半成品),以便甲方生产“合同产品”,金额为____美元(大写:____美元)。特殊零件的订货和计划由考察小组在____国确定,如价格和条件优惠,甲方将从乙方再订一批(原材料和零件)。第十五章法定地址第六十八条甲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0.药品技术转让合同 篇十

甲方(受让方):

乙方(转让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本合同由乙方将

(以下简称该技术)转让给甲方,并协助甲方解决小试、中试及临床申报上的问题。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技术转让方式及所有权约定;

1.乙方同意将该技术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2.转让后该技术的所有权、生产权归甲方独家所有。

3.该技术任何形式的技术改进、申报权归甲方独家所有。

第二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及协作事项如下:

1.该技术。

2.该技术。

3.该技术。

4.不低于

g的该技术,并对所有技术材料负有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技术切实可行,能达到乙方提供的各步收率和质量,终产物符合要求。

5.其他协作事项:

第三条

技术转让期限及交接方式: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移交所有相关小试、中试及制剂完整工艺资料等技术资料;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各步中间体、终产物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产品主要杂质的结构确认资料和少量样品;

4.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不低于

g的中间体以及最终产物成品样品。

5.提供的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为纸质文件和电子版资料各一套。

6.技术转让交接方式: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履行完毕后,所有该技术转让相关技术料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到甲方所在地当面交给甲方,甲方收到的向乙方出具收条。

第四条

技术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技术转让费用总额为

(¥

万元)。

2.技术转让费用由甲方

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①在签订合同

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总额的,即。

②甲方完成小试及验证,连续三个批次合格后,支付,即。

③甲方完成连续三个批次中试验证,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后,支付,即。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国家政策变化;

2.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

第六条

合同达成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技术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

第七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技术资料和工艺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由乙方转让给甲方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

赔偿甲方损失。

第八条

除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九条

双方确定: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被SFDA退审,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该支付合同规定的所用款项。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李剑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国家政策改变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范文篇二

委托方(甲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话: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话: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的xxxxx项目的xxxxx资料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标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药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门冬氨酸鸟氨酸注射液的药学部分的研究工作,并与甲方一同申报该项目的生产批件。

2、乙方提供的申报资料符合国家药品注册审评要求,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并在乙方指导下生产样品,按SFDA要求完成药学部分研究工作并须辅助甲方取得生产批件。

3、本项目按乙方拟订的工艺制备,应可投入批量生产,且产品质量稳定,符合SFDA批准的标准。

二、履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1、乙方负责

xx项目申报临床

批件有关的全部研究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首期转让费10个月内,乙方应完成申请生产研究的全部资料。

3、乙方指导甲方进行申报生产用样品的研制,协助甲方完成申报生产资料。工艺交接具体时间由甲方提出。

三、主要协助事项:

1、乙方在申报生产研究中,如需在甲方进行中试放大,甲方应无偿提供场地、设施及中试原材料。

2、甲方需提供研究用对照品、杂质及市售对照品以供乙方进行质量研究使用。

3、乙方负责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与乙方科研有关的答辩、资料补充的工作。

4、如在进行临床研究验证和稳定性考察中出现因工艺和处方等原因导致的问题,乙方负责相关问题的解决,并在三个月内完成。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提供及其保密:

甲、乙双方均对该项目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对外泄露和转让。

五、技术成果的分享:

本项目科研、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乙方保证该项目乙方负责的研究资料符合国家药品注册审评要求,并通过审评。

2、甲方提出工艺交接十五天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所需物料、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及所需设备等。甲方在乙方的指导下制备供中试研究的样品。

七、技术指导的内容:

在乙方技术移交后,甲方小试、中试及投产遇到困难时,乙方负责指导。

八、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1、本合同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整,分二次支付。

a、合同签定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转让费人民币伍拾万(50万元,总额50%)。

b、完成临床前研究,上报临床前研究资料,SFDA受理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转让费人民币伍拾万(50万元,50%)。

2、本项目所发生的审评费用、申报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涉及到乙方的有关资料的修改费用由乙方负担。

3、技术转让费均通过银行汇至乙方。

帐户:

开户银行:

4、乙方及时提供甲方正式发票。

九、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1、因乙方技术或资料缺陷使得项目失败的,乙方需退回甲方的转让费用。

2、由于因为国家政策的影响使得项目失败的,其责任双方共同承担,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转让费用的50%。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范文篇三

称:

“X

X

X

片”

”技术及临床批件转让合同

受让方(甲方):

X

X

X

公司

转让方(乙方):

间:

点:

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合同

受让方(甲方):

XXX

有限公司

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项目联系人

址:

码:

话:

真:

箱:

转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址:

码:

话:

真:

箱:

行: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XX

片”项目全部技术及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技术转让的项目名称、技术内容、范围、形式和要求

(一)项目名称

中药6

类新药“XX

片”的全部技术及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二)项目合作的内容和要求

1.乙方将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XXX

片”(以下简称“XX

片”)的全部技术及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转让给甲方,向甲方提供申报临床的全部研究资料,并指导二批符合稳定性试验要求且质量合格的中试样品,以及临床试验药品的生产制备。乙方保证“XX

片”项目临床前研究及其成果的科学真实性,承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

2.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条款向乙方支付“XX

片”项目的技术转让费,负责本项目的临床研究、申报新药证书、生产批文等工作及费用,并且承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

二、项目技术资料的交接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技术转让费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供申报临床的整套技术资料。

2.乙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中“审批结论”的要求,补充完成第XX

项,并在本项目Ⅱ期临床研究结束前,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在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即独家拥有“XX

片”项目的全部相关技术及专利申请权。

2.甲方拥有“XX

片”项目“新药证书”持有者的署名权,以及“新药证书”的独家所有权。

3.甲方拥有“XX

片”项目的技术及临床批件再次转让权。

4.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技术转让费用。

5.甲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临床研究工作及费用。

6.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提供的“XX

片”项目的工艺及技术资料审核和接收,并组织和生产二批合格中试样品。

7.甲方负责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制备临床研究所需样品。

8.甲方负责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完成申报生产中试、稳定性试验等及制备申报生产所需样品,并完成现场考核工作。

9.甲方负责申报新药证书与生产批文事宜,并支付相关的检验费用及注册费用。

10.甲方承担乙方派出的生产技术交接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

11.甲方负责对有关技术资料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XX

片”项目的全套申报临床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二套)、电子版、双方商议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一套)及该项目临床研究批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如需补充资料的,应向甲方提供补充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2.乙方负责保存临床前所有研究工作的有关原始资料,以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

3.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的全部研究技术资料均符合审评要求,并负责该项目申报生产审评时就乙方所提供技术资料的答辩等。如需补充临床前的技术资料,仍由乙方负责提供,直至审查通过。

4.乙方负责对甲方的人员进行“XX

片”制剂的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项目制剂的生产技术和检测技术,并指导试产二批合格的中试产品。

5.乙方负责临床前研究工作的改进及完善并承担此研究费用,负责协助甲方进行“XX

片”项目的申报生产工作,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该项目申报生产过程中相关药学、药理毒理技术资料补充工作并承担以上补充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6.乙方对该转让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负责,乙方需保证本项目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乙方需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未使用本合同中的技术进行商业活动,也未许可他人使用本项技术。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中的技术进行商业活动,也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项技术。

7.乙方负责对有关的技术资料保密。

8.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每一期付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XX

片”项目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

五、技术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XX

片”项目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XX

万元,分以下五期付款,其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帐户汇款人民币XX

万元(总金额的20%);

第二期: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XX

片”项目的全部申报临床技术资料,甲方收到后即开始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帐户汇款人民币XX

万元(总金额的10%);

第三期:乙方完成对甲方该项目的技术交接,指导甲方按照申报工艺生产出二批符合稳定性试验要求且质量合格的中试样品,以及临床试验药品,甲方对乙方相关技术进行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帐户汇款人民币XX

万元(总金额的40%);

第四期:本项目Ⅱ期临床研究结束后,甲方和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估,在初步确认药物在统计学意义上安全和有效,并决定继续进行下一期临床试验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帐户汇款人民币XX

万元(总金额的20%);

第五期:甲方获得本项目“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帐户汇款人民币XX

万元(总金额的10%)。

六、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

1.甲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每期费用,超过应付时间30

日,乙方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每延期一日甲方按当期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甲乙双方若违反技术保密规定,将该项目的技术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将追究违约一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该项目发表论文。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项目相关的全套文件资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每延期一日需支付甲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来计算。

4.如乙方不能指导甲方按照申报工艺生产出二批符合稳定性试验要求且质量合格的中试样品以及临床试验药品,或者不能按照申报资料进行工艺放大重复,则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XX

万)。

5.如Ⅱ期临床结束后,甲方和参加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由于受试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因而决定终止临床试验,则乙方退还甲方已付款的50%(XX

万)。

6.如由于乙方未完全执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得本项目不能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则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如由于甲方未完全执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得本项目不能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则甲方应在合同签定六年内或临床试验启动四年内全额支付合同未付款。

七、意外情况及未尽事宜

1.意外情况:在本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时间内,如果发生战争、或地

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流行性疾病如瘟疫等,或国家药品注册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本合同条款无法继续履行者,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由于合同签定后国家药品注册政策变化需要补充临床前已审评通过技术资料,则乙方负责补充技术工作,甲方承担所需费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变更的条款或有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该技术转让后,甲方拥有项目的完全处理权(如技术转让等)。

4.乙方仅保留本项目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的共同署名权,其它权利如奖金等全部由甲方享有。研究单位署名排序按甲方第一、乙方第二排列。主要研�咳嗽迸帕写涡蚣追轿弧⑷⑽濉⑵撸曳饺嗽蔽⑺摹⒘恕�

八、争议及解决办法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可通过法律程序,提请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陆份,用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且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期:

****年**月**日

方(盖章):XX

研究院

乙方代表签字: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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