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

2024-10-10

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精选8篇)

1.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 篇一

老年人赡养的社会调查报告

[前言]中国不仅是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接踵而来的是老年人赡养的问题。而作为其中比重最大的农村老年人,他们的赡养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

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年龄构成中,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4408万人,占总人口的11.03%(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占总人口的7.69%)。而在一个国家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7%或者60岁及以上人口≥10%,成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显而易见,我国进入到了老龄化社会,并且,随之而来的就是严重的老年人赡养问题。在14408万的老年人口中,农村老年人口占将近80%。作为城镇里的老年人,他们的生活问题通过社保、最低生活保障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已得到初步解决。但是,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因此,农村老年人赡养成为老年人赡养工作的重中之重,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而且我的家乡——钟祥,也是中国的长寿之乡之一。所以就老年人赡养问题展开了寒假社会调查。

调查目的:旨在揭示现实农村中老年人赡养中存在的问题,科学严谨分析问题的本质,提出合理的建议,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文献法,访谈法。

调查方式:典型调查,个案调查。

调查范围:钟祥市丰乐、长寿两镇。

我走访了该社区的老人并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对一些比较突出的老人赡养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下先介绍一下调查中的情况:

我访问了社区中七十多岁的宋奶奶,宋奶奶年轻时丈夫去世,一人拉扯大三个孩子,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三个孩子相继成家,宋奶奶跟着二儿子生活,一直到现在。她在五十二岁的时候,不幸身患糖尿病,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她的生活由二儿子家照顾,她几乎所有的费用都由二儿子家承担,昂贵的医药费也是这个家庭的重大负担之一。在这漫长的二十年里,宋奶奶几乎没有去过大儿子家和女儿家,不是她不想,而是他们根本就不允许。大儿子的理由是自己家庭贫穷,没有能力负担老人,并且自己的媳妇也不同意照顾。女儿的理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而且家里分家的时候也没有分给自己,凭什么要照顾,自己的大哥都不管自己的母亲,一个作女儿的管也管

不着。就这样子,一过就是二十年。二十年里,宋奶奶的生活在二儿子的照顾下,平平安安的过着,只是三个子女间关于赡养老人的争吵从来没有停止过。每当宋奶奶生病住院的时候,大儿子最多也只是看一眼就走了,而女儿甚至不来看自己的母亲。二儿子一家也因为宋奶奶的大儿子和女儿过分的行为而生气。而最后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和大儿子以及女儿断绝了来往。二儿子媳妇说为人子为人母,要懂得责任是什么。虽然大儿子和女儿从来没有尽到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但是宋奶奶也从来没有想通过法律去解决这问题,她说,毕竟都是自己的孩子,如果真走这条路,会没有亲情可言的。虽然二儿子可以给宋奶奶物质上的保障,但是精神赡养确实一个大问题。随着年龄的增大,她觉得越来越孤独。每天沉默寡言,但是二儿子一家都有自己要忙的事,不可能时时刻刻注意到自己的情绪。这是一个真实而且现实的问题,以小见大,从这一个小小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农村老人赡养的现状和问题。

一.以下结合个案调查和问卷调查的调查结果,来分析农村老年人赡养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差:一是农村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绝大多数靠子女供给。二是农村老年人居住条件差。三是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大部分老年人靠自理,但随着老人年龄增长,老人自理能力逐渐减弱。

(2)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比较贫乏。调查中,我了解到,有的子女重物质赡养,轻精神慰藉;有的子女忙于生计,与老人之间沟通交流少;在部分多子女家庭中,有些子女为了平均分担赡养义务,迫使老年夫妻分居各随一家,使老年人失去了夫妻间的温暖,得不到相互慰藉,这种无奈的精神状态,严重影响着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据文献资料表明,在农村有31%的老年人独自生活,其中11.7%的老年人只收到子女赡养费,却时常见不到人影,即使生病了儿女们也只是来看一眼就走。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更加感到孤独寂寞。子女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的绝大多数老人不仅需要生活自理,还要照料下一代和从事农活等体力劳动。据统计,98%以上的贫困山区的老年人没有报纸杂志、电影和文体活动。22%的极贫困山区的老年人连电视节目都看不到,正常的文化生活更是一句空话。

(3)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目前,农村医疗卫生设施还不完善,还有部分老年人因经济条件差、担心看病付不起医药费而不敢去就医。

(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农村子女在赡养老年人的问题上完全靠自觉和风俗道德的约束。有调查报告反映,在农村的普遍情况是,吃的最差的是老年人,穿的最破的是老年人,住小、矮、偏、旧房的是老年人,在地里干活和照看孙辈的也多是老年人。有些家庭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对老年人尽赡养义务,往往是“一个老子可以养十个子女,而十个子女却容不得一个老子”。

(5)农村赡养老年人的标准降低:在农村,老年人正在被动或者主动降低子女的赡养标准,已降到“低保水平”(农村的低保水平大致为农村平均收入的30%左右),低于“五保户”供养水平。维持基本温饱的经济支持没有保障。

(6)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文献资料显示,通过“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方式保障基本生活的老年人比例很小,90%的老年人无法通过社会养老渠道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7)产生老年人赡养纠纷越来越多:当前产生老年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子女经济收入急剧减少导致供养压力增大。打工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致使众多农民工失业,直接导致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急剧减少,扣除日常开支、子女教育等费用后,在客观上难以承担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②返乡农民工与老人共同生活导致矛盾增多。③不良乡风民俗导致拒不赡养现象。农村地区大多具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无论父母子女还是社会舆论均认为出嫁女不用也不应赡养父母。④众多子女相互推诿导致无人过问。子女之间在父母财产分配、带小孩等问题上相互攀比,进而心态失衡,认为父母厚此薄彼,自己理应少承担或者不承担赡养义务。

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

(1)我国人口基数大,且农村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这些是导致老年人自养能力低的历史根源。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二是多数农村人均收入较低。

(2)农村传统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是子女赡养意识淡化,不尽赡养义务的思想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影响,农村老年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创造的财产基本上都用于子女的教育、婚嫁、房产以及家庭投资,许多家庭把多年积蓄全部花光,甚至还背上外债。到了老年,经济上只能依靠子女。二是子女缺乏赡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

(3)农村现实家庭情况是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因素,表现在农村代际隔阂加重,家庭纠纷不断。一是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由于在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代际隔阂。据有关资料显示,有52%的儿女对父母感情麻木。二是由“财产分配不公”引起的纠纷不断。三是农村老年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结婚后仍然和子女住在一起,这样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冲突。

(4)社会变革的影响及家庭儿媳的特殊作用。一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过去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现在乃至今后一般是

一对夫妇供养两对以上老人,不仅财力上难以支付,而且精力上也力不从心。二是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涌向城市,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需要承担劳务和家务的双重劳动,多数农村老年人是活到老,劳动到老。许多打工者收入较好的尚能给家中老人寄些生活费,收入较差的仅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费,有的甚至自顾不暇,没有能力顾及老人。三是家庭儿媳在赡养老人问题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有调查显示,村干部和村民普遍认为,家庭权力向儿媳转移或部分转移,是老年人地位下降的主要原因。“经济权力被儿媳拿走了”、“儿子怕老婆”。由于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义务,加之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儿媳经常成为老年人赡养问题的焦点所在,儿媳参与、指使丈夫不赡养老人,甚至殴打老人的现象经常发生。

(5)农村老年人维权意识淡薄:一是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许多农村老年人赡养权受到侵害后,大多碍于情面,怕家丑外扬,怕打官司丢脸,担心打官司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裂痕,而不愿意提起诉讼,甚至有的老年人害怕胜诉后子女进行报复,处境更难而不敢进行诉讼。二是许多农村老年人本身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总是把亲情放在第一位,怕伤感情,宁可自己受委屈,也始终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奢望用亲情来感化或化解赡养纠纷。三是多数农村老年人赡养费纠纷主要依靠当地村委会解决,而村委会的工作主要是说服、教育性的,加上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弱化,没有强制力,解决老年人赡养费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四是一些农村贫困老年人日常生活难以保障,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打官司,甚至不知道寻求法律援助。

(6)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一是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全面建立。二是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停滞不前。三是农村社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四是农村老年协会组织不普及。

三.根据有关调查和文献资料,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策去得以保证和维护农村老年人赡养权:

(1)强化道德宣传力度。一是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传统道德教育,用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规范赡养人的行为,不断增强履行赡养义务意识,牢固树立孝敬赡养老年人光荣,虐待遗弃老年人可耻的观念,提高赡养老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敬老活动,推动和促进老年人赡养权的实现。三是大力开展“养老模范户”、“敬老模范村”和“敬老模范乡镇”创建活动,在农村社会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文明之风,广泛宣传“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关爱今天的老年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的尊老、敬老理念,表彰一批先进,揭露一些不孝行为,积极营造维护老年人赡养权的社会风尚和家庭氛围。

(2)建立农村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一是农村老年人要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当赡养权被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

于运用农村社会服务机构,救助自己的困境,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度。二是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虐待、遗弃、伤害农村老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犯农村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农村老年人赡养权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基层法院应设立农村老年人维权法庭,专门受理涉及赡养的案件,建立涉老案件陪审团。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的诉讼费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老年人赡养权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积极发挥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在赡养纠纷、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调解作用。

(3)巩固和完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机制。农村老年人养老面之广,情况之复杂,难度之大,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起来,实在难以达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然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一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增加农民人均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提升家庭赡养功能,提高赡养质量。二是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依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依法确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严格实施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土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土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逐步将被征土地老年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把家庭养老纳入社会化管理,在广大农村普遍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舆论引导、典型带动和基层组织保证作用,把家庭养老提高到新的水平。

(4)各级政府主动承担起职责。一是各级政府要真正把解决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纳入各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二是调整、充实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当前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做出适当调整,地方财政适当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形成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资的机制,以提高农村老年人参保积极性。三是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扩大农村老年人低保覆盖面,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四是积极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制,逐步拓宽社会服务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多方筹资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家庭养老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文化娱乐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样化的社会生活需求。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社会服务体系。五是组建农村老年人协会,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在调解家庭矛盾、化解家庭纠纷和引导、监督家庭养老中的重要作用。

(5)鼓励农村老年人不断提高自养能力。一是大力发展农村家庭经济,拓宽家庭经济收入来源。有条件的农户要选择投资比例小、经济效益好、市场需求大的项目,使家庭产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避免“未富先老”。二是积极鼓励一些低龄、健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老人,主动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项目,通过自身的努力,增强生产自救能力。三是大力倡导和支持农村老年人自养。倡导农村老年人在有劳动能力时应进行经济储备,把经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养老金来储蓄,参加养

老保险,彻底改变把资金全都花在子女身上的传统做法。四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农村老年人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包括承包土地)赠予给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在分配时更应慎重。五是农村老年人在抚养教育子女的同时,要处理好同子女、媳婿及配偶之间的各种关系,做到关系融洽、相处和睦、少有隔阂,始终保持家庭处于一种和谐状态,形成互敬互爱的良好家庭生活环境。

四.小结:

关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我想,不光是我们钟祥这个小城镇存在问题,而其他的各个大小的城市里应该都同样存在许多同样的问题。

如何对待老人不但是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传统中国非常讲究“孝道”,号称“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家庭赡养老人为主的国家,赡养扶助老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每一个家庭中作为子女的必须深刻思考并认真履行的道德规范和法定义务。“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让我们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赡养老人。衷心祝愿天下的父母都安享晚年,颐养天年。

2.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 篇二

一、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定义与内容

“老年人精神赡养”并未有统一的定义, 结合赡养主体和需求主体, 笔者认为, 老年人精神赡养指的是赡养人依据法律规定, 向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该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方面, 还包括满足被赡养人心理和感情上的需求。学界普遍认为, 精神赡养包含三个维度需求和三个层面, 三个维度需求是指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 与此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的安心和情感的慰藉。而精神赡养也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是微观层面, 即家庭精神赡养。从古至今, 家庭都是承担养老的主要方式, 因此, 子女及子孙对老年父母敬重、孝顺是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是中观层面, 即社区养老, 将老年人精神赡养具体落实到社区与小区, 在以居家养老为主要形式的基础上, 大力建设社区养老; 第三是宏观层面, 即社会精神赡养, 通过法律等社会支持网络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

二、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原因

( 一) 老年人自身的身心需求

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年人的体质逐渐下降, 受生理因素所限, 老年人无法像年轻时代一样独立寻求物质精神方面的满足。而因物质条件逐渐提升, 老年人的关注重心慢慢转移到了精神上的追求, 在其自身无法满足需求之时, 便很自然地将追求心理感情上的满足寄希望于年轻的一代。无论是成就型、知足型、好胜型还是孤独型老年人, 其内心均较为敏感脆弱, 亟需亲人、朋友的关心照顾。由此可见, 老年人自身的心理、感情需求是引起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必然原因。

( 二) 家庭模式的变迁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 家庭从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向小家庭模式转变, 家庭结构核心化、小型化。传统的父女与子女同住模式已渐渐被父母与子女分住模式所取代, 空巢家庭更已占据一定的比例。随着家庭模式的改变, 现代家庭模式中子女对父母的关心照顾在很大程度上不似传统家庭模式, 传统家庭模式所承担的互帮互助职能在逐渐弱化, 有些家庭养老功能甚至已名存实亡。而且, 由于经济水平、医疗水平的提高, 人的寿命在延长, 家庭生命周期也在延长。夫妻双方进入老年后, 生理心理都发生变化, 各种问题相继出现, 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

( 三) 立法上的缺失

我国法律体系中虽有涉及精神赡养的内容, 但有关规定均为原则性规定, 在实践过程中难以适用, 无法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诸如: 《宪法》第49 条第3 款规定: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 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 条1 款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上述条款可见, 无论是《宪法》、《婚姻法》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了义务性条款, 却未规定法律后果, 对精神赡养的内容亦未加以明确, 且该些规定大都较为原则性, 可操作性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 难以把握适用尺度。

三、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救济途径

( 一) 社会救济

鉴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老年人精神赡养过分倚重子女, 而子女所承担的各方面职责过重, 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的现实, 寻求社会救济是可行之法。笔者建议运用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积极争取各种社会资源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工作者可以对老年人进行个案辅导, 帮助老年人回顾过往开心难忘的点点滴滴, 重拾自尊、荣耀, 让老年人能够更加坚强, 以平和的心态体会生活的幸福感。提高老人自我精神赡养能力是治本之法。再者,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好坏程度离不开子女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子女可以开展辅导宣传工作, 在子女的意识中树立起健康老龄化等一系列新理念, 提高子女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关注。通过辅导宣传, 敦促子女不仅要关注老年人的物质生活, 更不能忽略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需要多陪伴老年人, 以恰当的方式多与老年人沟通交流。最后, 老年人的生活圈子主要是家庭和社区, 提高社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作用亦至关重要。社会工作者要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 促进社区内老年人活动的开展, 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区氛围, 使老人们有所忙、有所乐、有所依, 社区和老年人间才能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 二) 立法救济

针对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空白, 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 如新加坡1994 年8 月通过的《赡养父母法》, 规定了众多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 将“赡养父母”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足见新加坡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再如法国在法律条文中规定, 若父母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 则子女必须随时让父母了解自己的行踪, 还必须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 否则即为违法。很多国家虽未制定严格意义上的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法律, 但都如法国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基于老年人精神赡养主要为道德层面的要求, 过多地进行司法干预不甚妥当, 但对于精神施虐行为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制。故笔者认为, 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 以保障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对老年人进行打骂等精神施虐行为应赋予老年人精神赡养之诉, 由司法进行干预, 确认该行为的违法性, 对实施精神虐待者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老年人最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问题, 则可以借鉴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处理。笔者在此仍需强调, 因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涉及的是家庭事务, 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故建议尽量寻求民事调解途径解决, 既减少家庭成员间的嫌隙, 又可节约诉讼成本。

四、结语

在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的今天, 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让“常回家看看”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平躺的条文, 更是在现实生活中鲜活的存在。

参考文献

[1]潘允康.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家庭社会学[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2:178, 3241.

[2]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3:301.

[3]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05.

3.老年人还需要“精神赡养”等 篇三

李刚

李刚读者:

人老了感情特别脆弱。许多老年人对物质生活的要求不高,但很看重精神生活,总希望有个伴进行精神交流。特别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心理,使老年人晚年渴望得到儿女更多的温情。可是,如今不少做儿女的往往只满足于给老人提供点赡养费,却很少关心老人的感情需要,致使一些老年人因缺乏儿女亲情而郁郁寡欢,引发心理疾病,甚至失去生活的信心,过早地走完了人生之路。

赡养老人是每个晚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不仅仅是物质生活上的保证,更包括精神生活上的安慰、尊重与交流,亦即“精神赡养”。根据老人的心理特点,积极地去关怀、体贴老人,丰富和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可以使他们增添幸福感。这种幸福感,对老人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因此,每个做晚辈的应设身处地为老人着想,从多方面关怀老人,尊重老人,支持老人,不仅要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更要让老人老有所敬,老有所乐,笑口常开。要经常回到老人身边,与他们多谈谈心,多些理解多些爱,让轻松、活泼、情意浓浓的亲情围绕着老人,从而使老人经常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在温馨、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中健康长寿!

耳聋老人要防耳聋怀疑症

我爸年近七旬,本来性格开朗,深得家人的尊重。几个月前他开始耳聋后,性格突然改变,与人相处事事设防,处处疑心。儿女若心情不好,不太言语,他就认为是讨厌他;儿子若对孙子发脾气,他就以为是指桑骂槐,嫌他年老不中用……时间一长,与家人的关系搞得非常紧张,不知为何会这样?

王 芳

王芳读者:

其实你父亲患了耳聋怀疑症,这是一种较严重的心理障碍。老人耳聋后,听人说话非常费力,说话者也很累,这就导致家人和朋友不愿与他多说话,老人也因听不清别人说话,不愿与别人交谈,封闭自己,从而造成孤独、抑郁和多疑。这种交际上的困难,使老人产生严重的担心和失落感,再加上人到晚年,社会地位改变,年老体衰,总怕别人瞧不起自己,进而产生自卑感,而越自卑,就越重视他人对自己的态度,敏感性就越强。

所以说耳聋老人并不是“耳不听心不烦”,恰恰是“耳不听心更烦”。作为家属或子女应该理解耳聋老人的心理变化,积极创造一个和谐交流的家庭环境,尽量减少老人的孤寂感,给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具体建议是:

(1)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爱好。耳聋老人的最大痛苦是缺乏生活活力,可以帮老人买一些金鱼、鸟雀、花草之类,让他增加新的生活\J晴趣。 。(2)让他多与亲朋好友来往。家人多与他交谈,尽管他并不能全部听清,但交谈的功能不仅是传递信息,同样还是爱的表示。亲近的动作比语言更能慰藉老人的心。应避免自己说笑,而置老人于不顾的情况。

(3)多陪同老人外出散步、游玩。多疑源于闭塞的生活方式。人进入老年,生活圈缩小了,再加上耳聋更加重了孤陋寡闻。子女与老伴要常陪老人到外面走走,用视觉、触觉、嗅觉、味觉来补偿其听觉的缺憾。这样能延缓耳聋老人心理衰老的进程,缓解因耳聋而产生的古怪性格。

袁浩龙

搬迁引出的“心病”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危旧房改造使不少市民告别了多年的小平房。我妈就是其中的受益者。可搬迁后没几天喜兴劲,烦恼就来了。左邻右舍的陌生面孔使她过去住小平房时的亲热感完全消失,防盗门隔开了人们之间的温情,邻里之间视同路人,我妈感到既孤单又无安全感。为此,她吃不香,睡不着,一肚子苦闷无处诉说,她时常跟我爸说:“住新房是好事,可我总是心慌,一听别人开防盗门的哐啷声就心慌,总以为坏人在撬我的门,这情况晚上更厉害,到后来,楼道的脚步声、说话声也听着害怕,明知家里没什么值钱的物件,可心里总打鼓,怕坏人闯进门来,一人对付不了。夜里做梦,总是从桥上掉进水里,,健忘,早醒,起来也无精打采……”

你说,我们做小辈的该怎么帮助她呢?

赵芯梅

赵芯梅读者:

你妈因搬迁而引起的担心和不安,是典型的“高楼综合征”表现。由于生活环境变了,心情也会有所变化,邻里的陌生感、担心和烦恼围绕着你妈,积虑成疾,心理上反常就不足为奇了。

临床医学证实,人们的许多躯体症状是由于长期的心理障碍引起的,健康不仅仅是躯体的健康,还应包括心理是否稳定,能否尽快适应环境,能否接受困难,是否善于同人交往等。

针对你妈目前的情况,首先应建议她多参加室外活动,可打打太极拳什么的,多接触一些老年人,因为老年人之间的沟通相对要容易些。其次,让她参加居委会组织的一些活动,只要身体许可,把精力和时间充分利用起来,也可以分散老人的孤单感。再有,你们做子女的千万不要疏忽老人的精神需求,可以多利用节假日一家聚聚,使老人尽量多享受天伦之乐。

袁浩龙

过度自责不可取

我退休前为科研所的研究人员。退休后,往事总是不由自主地在脑海里浮现。我自认为一生平庸,能力有限,成果平平,既写不出有影响力的论文,也搞不出有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直到退休时,还只是一个副研究员。退休后认为自己缺乏发挥余热的条件,只好整天呆在家里虚度光阴。思前顾后,我觉得自己的一生无所作为,毫无值得回味之处,很是自责。这种想法折磨着我,让我快乐不起来。你说我该怎么办?

李瑞国

李瑞国读者:

过度自责的人认为自己一无是处,无所作为。过度自责的老年人虽然能认识到自己的缺点或过错,但总是不能容忍自己的缺点,甚至将自己的缺点扩大化,认为是不能接受的。其实,绝对完美的事是没有的,十全十美的人则更难求。每个人都有其短处和弱处,重要的是应该知道如何对待自己的缺点。如果某项缺点是可以改进的,自然应该立即改正。但是如果是像身材矮小、身体发胖、智能有限等个人无法控制的缺点,就得鼓起勇气来接受,不必从内心里去谴责自己。

美国心理医生鲍恩斯为过度自责者制订了两种训练方案:①事件:我丧妻后向A女士发出共进晚餐的邀请,A女士因有约在先而婉拒—自责:没有女士愿意与我这样的人约会(认知失误:以偏概全)-合理反应:也有女土会认为我挺不错,也许她这次有约在先。我要找一个喜欢我的人。②事件:闲聊时,B先生夸奖我处事老练,其他人也表示赞赏-自责:他们不过是客套和随声附和而已(认知失误:贬损积极评价)-合理反应:看来我真的有一些长处,今后要在其他方面更加努力。

从上述训练方案可以看出,训练的基本步骤是:第一步,针对每天所遭遇到的不愉快事件,找出自己对此所做出的消极评价,并且写在纸上。第二步,分析导致消极评价的错误认知方式是什么。第三步,自我批判错误的认知方式,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信念,以此反击那些自责心理。据鲍恩斯研究,每天花一刻钟进行训练,只要坚持两个月,自责就会被驱逐得无影无踪。

4.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 篇四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文献法,访谈法 调查方式:典型调查,个案调查 调查范围:某市某社区

我走访了该社区的老人并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对一些比较突出的老人赡养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下先介绍一下调查中的情况:

我访问了社区中七十多岁的宋奶奶,宋奶奶年轻时丈夫去世,一人拉扯大三个孩子,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三个孩子相继成家,宋奶奶跟着二儿子生活,一直到现在。她在五十二岁的时候,不幸身患糖尿病,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她的生活由二儿子家照顾,她几乎所有的费用都由二儿子家承担,昂贵的医药费也是这个家庭的重大负担之一。在这漫长的二十年里,宋奶奶几乎没有去过大儿子家和女儿家,不是她不想,而是他们根本就不允许。大儿子的理由是自己家庭贫穷,没有能力负担老人,并且自己的媳妇也不同意照顾。女儿的理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而且家里分家的时候也没有分给自己,凭什么要照顾,自己的大哥都不管自己的母亲,一个作女儿的管也管不着。就这样子,一过就是二十年。二十年里,宋奶奶的生活在二儿子的照顾下,平平安安的过着,只是三个子女间关于赡养老人的争吵从来没有停止过。每当宋奶奶生病住院的时候,大儿子最多也只是看一眼就走了,而女儿甚至不来看自己的母亲。二儿子一家也因为宋奶奶的大儿子和女儿过分的行为而生气。而最后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和大儿子以及女儿断绝了来往。二儿子媳妇说为人子为人母,要懂得责任是什么。虽然大儿子和女儿从来没有尽到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但是宋奶奶也从来没有想通过法律去解决这问题,她说,毕竟都是自己的

孩子,如果真走这条路,会没有亲情可言的。虽然二儿子可以给宋奶奶物质上的保障,但是精神赡养确实一个大问题。随着年龄的增大,她觉得越来越孤独。每天沉默寡言,但是二儿子一家都有自己要忙的事,不可能时时刻刻注意到自己的情绪。这是一个真实而且现实的问题,以小见大,从这一个小小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农村老人赡养的现状和问题。

一.以下结合个案调查和问卷调查的调查结果,来分析农村老年人赡养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差

一是农村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绝大多数靠子女供给。二是农村老年人居住条件差。三是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大部分老年人靠自理,但随着老人年龄增长,老人自理能力逐渐减弱。

(2)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比较贫乏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子女重物质赡养,轻精神慰藉;有的子女忙于生计,与老人之间沟通交流少;在部分多子女家庭中,有些子女为了平均分担赡养义务,迫使老年夫妻分居各随一家,使老年人失去了夫妻间的温暖,得不到相互慰藉,这种无奈的精神状态,严重影响着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据文献资料表明,在农村有31%的老年人独自生活,其中11.7%的老年人只收到子女赡养费,却时常见不到人影,即使生病了儿女们也只是来看一眼就走。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更加感到孤独寂寞。子女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的绝大多数老人不仅需要生活自理,还要照料下一代和从事农活等体力劳动。据统计,98%以上的贫困山区的老年人没有报纸杂志、电影和文体活动。22%的极贫困山区的老年人连电视节目都看不到,正常的文化生活更是一句空话。

(3)农村老年人看病难

目前,农村医疗卫生设施还不完善,还有部分老年人因经济条件差、担心看病付不起医药费而不敢去就医。

(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农村子女在赡养老年人的问题上完全靠自觉和风俗道德的约束。有调查报告反映,在农村的普遍情况是,吃的最差的是老年人,穿的最破的是老年人,住小、矮、偏、旧房的是老年人,在地里干活和照看孙辈的也多是老年人。有些家庭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对老年人尽赡养义务,往往是“一个老子可以养十个子女,而十个子女却容不得一个老子”。

(5)农村赡养老年人的标准降低

在农村,老年人正在被动或者主动降低子女的赡养标准,已降到“低保水平”(农村的低保水平大致为农村平均收入的30%

左右),低于“五保户”供养水平。维持基本温饱的经济支持没有保障。

(6)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投入严重不足

据有关文献资料显示,通过“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方式保障基本生活的老年人比例很小,90%的老年人无法通过社会养老渠道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7)产生老年人赡养纠纷越来越多

当前产生老年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子女经济收入急剧减少导致供养压力增大。打工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致使众多农民工失业,直接导致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急剧减少,扣除日常开支、子女教育等费用后,在客观上难以承担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②返乡农民工与老人共同生活导致矛盾增多。③不良乡风民俗导致拒不赡养现象。农村地区大多具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无论父母子女还是社会舆论均认为出嫁女不用也不应赡养父母。④众多子女相互推诿导致无人过问。子女之间在父母财产分配、带小孩等问题上相互攀比,进而心态失衡,认为父母厚此薄彼,自己理应少承担或者不承担赡养义务。

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

(1)我国人口基数大,且农村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这些是导致老年人自养能力低的历史根源。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二是多数农村人均收入较低。

(2)农村传统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是子女赡养意识淡化,不尽赡养义务的思想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影响,农村老年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创造的财产基本上都用于子女的教育、婚嫁、房产以及家庭投资,许多家庭把多年积蓄全部花光,甚至还背上外债。到了老年,经济上只能依靠子女。二是子女缺乏赡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

(3)农村现实家庭情况是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因素,表现在农村代际隔阂加重,家庭纠纷不断。一是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由于在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代际隔阂。据有关资料显示,有52%的儿女对父母感情麻木。二是由“财产分配不公”引起的纠纷不断。三是农村老年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结婚后仍然和子女住在一起,这样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冲突。

(4)社会变革的影响及家庭儿媳的特殊作用。

一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过去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

一对老人,现在乃至今后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两对以上老人,不仅财力上难以支付,而且精力上也力不从心。二是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涌向城市,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需要承担劳务和家务的双重劳动,多数农村老年人是活到老,劳动到老。许多打工者收入较好的尚能给家中老人寄些生活费,收入较差的仅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费,有的甚至自顾不暇,没有能力顾及老人。三是家庭儿媳在赡养老人问题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有调查显示,村干部和村民普遍认为,家庭权力向儿媳转移或部分转移,是老年人地位下降的主要原因。“经济权力被儿媳拿走了”、“儿子怕老婆”。由于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义务,加之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儿媳经常成为老年人赡养问题的焦点所在,儿媳参与、指使丈夫不赡养老人,甚至殴打老人的现象经常发生。

(5)农村老年人维权意识淡薄

一是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许多农村老年人赡养权受到侵害后,大多碍于情面,怕家丑外扬,怕打官司丢脸,担心打官司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裂痕,而不愿意提起诉讼,甚至有的老年人害怕胜诉后子女进行报复,处境更难而不敢进行诉讼。二是许多农村老年人本身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总是把亲情放在第一位,怕伤感情,宁可自己受委屈,也始终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奢望用亲情来感化或化解赡养纠纷。三是多数农村老年人赡养费纠纷主要依靠当地村委会解决,而村委会的工作主要是说服、教育性的,加上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弱化,没有强制力,解决老年人赡养费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四是一些农村贫困老年人日常生活难以保障,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打官司,甚至不知道寻求法律援助。

(6)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一是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全面建立。二是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停滞不前。三是农村社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四是农村老年协会组织不普及。

三.根据有关调查和文献资料,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策去得以保证和维护农村老年人赡养权

(1)强化道德宣传力度。一是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传统道德教育,用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规范赡养人的行为,不断增强履行赡养义务意识,牢固树立孝敬赡养老年人光荣,虐待遗弃老年人可耻的观念,提高赡养老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

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敬老活动,推动和促进老年人赡养权的实现。三是大力开展“养老模范户”、“敬老模范村”和“敬老模范乡镇”创建活动,在农村社会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文明之风,广泛宣传“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关爱今天的老年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的尊老、敬老理念,表彰一批先进,揭露一些不孝行为,积极营造维护老年人赡养权的社会风尚和家庭氛围。

(2)建立农村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一是农村老年人要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当赡养权被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农村社会服务机构,救助自己的困境,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度。二是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虐待、遗弃、伤害农村老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犯农村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农村老年人赡养权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基层法院应设立农村老年人维权法庭,专门受理涉及赡养的案件,建立涉老案件陪审团。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的诉讼费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老年人赡养权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积极发挥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在赡养纠纷、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调解作用。

(3)巩固和完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机制。农村老年人养老面之广,情况之复杂,难度之大,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起来,实在难以达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然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一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增加农民人均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提升家庭赡养功能,提高赡养质量。二是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依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依法确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严格实施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土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土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逐步将被征土地老年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把家庭养老纳入社会化管理,在广大农村普遍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舆论引导、典型带动和基层组织保证作用,把家庭养老提高到新的水平。

(4)各级政府主动承担起职责。一是各级政府要真正把解决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纳入各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二是调整、充实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当前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做出适当调整,地方财政适当对参保农民进行补

贴,形成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资的机制,以提高农村老年人参保积极性。三是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扩大农村老年人低保覆盖面,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四是积极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制,逐步拓宽社会服务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多方筹资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家庭养老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文化娱乐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样化的社会生活需求。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社会服务体系。五是组建农村老年人协会,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在调解家庭矛盾、化解家庭纠纷和引导、监督家庭养老中的重要作用。

(5)鼓励农村老年人不断提高自养能力。一是大力发展农村家庭经济,拓宽家庭经济收入来源。有条件的农户要选择投资比例小、经济效益好、市场需求大的项目,使家庭产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避免“未富先老”。二是积极鼓励一些低龄、健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老人,主动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项目,通过自身的努力,增强生产自救能力。三是大力倡导和支持农村老年人自养。倡导农村老年人在有劳动能力时应进行经济储备,把经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养老金来储蓄,参加养老保险,彻底改变把资金全都花在子女身上的传统做法。四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农村老年人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包括承包土地)赠予给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在分配时更应慎重。五是农村老年人在抚养教育子女的同时,要处理好同子女、媳婿及配偶之间的各种关系,做到关系融洽、相处和睦、少有隔阂,始终保持家庭处于一种和谐状态,形成互敬互爱的良好家庭生活环境。

四.小结

如何对待老人不但是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传统中国非常讲究“孝道”,号称“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家庭赡养老人为主的国家,赡养扶助老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每一个家庭中作为子女的必须深刻思考并认真履行的道德规范和法定义务。“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让我们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赡养老人。衷心祝愿天下的父母都安享晚年,颐养天年。

关于对农村老年人生活状况及其养老情况 的问卷调查

1.您的赡养方式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A.靠子女

B.靠劳动收入

C.靠配偶

D.靠离退休金

E.靠亲戚

F.靠政府 2.您的生活照料情况? A.自理

B.靠子女

C.靠配偶

D.靠亲戚

E.靠社会

F.其他 3.您的收入情况? A.平均月收入水平200元以上

B.平均月收入水平100~200元 C.平均月收入水平50~100元

D.平均月收入水平50元以下 4 您的日常精神生活状况? A.闲暇时间聊天

B.看电视,听收音机

C.读书看报

D.下棋或者打扑克

E.子女长时间不闻不问

5.您的健康状况? A.患有疾病

B.无疾病 5 您的日常家务劳动状况?

A.身体健康不承担家务

B.身体健康不承担家务 C.身体有病不负担家务

D.身体有病负担家务 5.您怎么认为您的家庭关系? A.家庭关系和睦

B.家庭关系不和睦

C.不明确 6.您认为子女是否孝顺? A.认为子女孝顺

B.认为一般

C.认为不孝顺 7.您认为您的儿媳妇是否孝顺?

A.孝顺

B.一般

C.不孝顺 8.您的养老方式? A.在家庭养老

B.在敬老院养老 9.您认为你目前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A.经济方面

B.健康方面

C.精神方面 10.您的生活状况满意度?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11.您对目前政府养老体系和设施建设的现状是不是满意?(不满意的地方另外提出)

A.很满意

B.比较满意

C.一般

D.不太满意

E.很不满意

12.您认为现状最希望得到什么公共服务:【可多选】

A.心理服务

B.医疗护理

C.饮食保健

D.娱乐休闲

E.代做家务

F.其他

13.您生病了,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14.您对子女间相互推诿赡养责任有什么看法?

15.您对子女不孝顺、不赡养老人问题有什么看法?是否认为应该用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5.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五

系部: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以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中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55万。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赡养老人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32亿,老龄人增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结果,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是,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与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家庭、社会矛盾,对改革、发展、稳定产生不良作用。老有所养解决的尚好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离退休老年人;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依据经济效益而定,有些企业较好,也有些企业的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也保证不了;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老年人适当的生活补助,还建有敬老院和老年人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等,老年人欢度晚年,也有一些农村老年人还存在待解决的问题。此次研究对象是部分农村家庭,主要是老年人.研究方式是通过个人走访座谈以及到相关部门收集资料相结合.正文:

一、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走访调查的方式,内容涉及子女是否愿意赡养老年人,老年人均赡养费用数量,老年人对当前敬老风气的评价,老年人对赡养最不满意的问题,以及老年人对赡养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随机选择了10户有老年人的农村家庭进行调查。从调查的资料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状况不容乐观。

1、农村老年人的子女不赡养现象突出。从调查的资料看,一是子女不赡养老年人的比例高,10户中就有7户,占70%.二是越是贫穷的家庭,赡养问题就越突出,老年人不但同样参加超负荷的劳动,而且还要帮助在外打工的子女照顾他们的孩子.2、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标准偏低。调查数据显示,子女对老年人每年的赡养费用支出基本保持在1500元以下:在1500---1000元以下的占20%,在1000---500元以下的占45%,在500元以下的占20%,而15%的子女根本就不支付给老年人赡养费用,老年人必须靠自己劳动来维持生活。

3、家庭养老功能呈弱化趋势。农村大家庭的格局正在解体,家庭趋于小型化。谁在家庭中创收多,谁说了算,改变了过去老人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父母子女分居,各尽其能。

二、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产生的原因

1、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原因主要有:①家庭矛盾严重,父母子女因观念不同经常闹得不愉快;②女儿户家庭或女儿出嫁,因农村习俗

而不赡养;③家庭经济困难;④子女没有劳动能力而无力赡养.2、子女赡养老人费用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农村老年人普遍缺乏养老意识。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都是活到老,劳动到老,为子女减少负担;二是没有明确的农村赡养老年人的标准。三是社会敬老风气不尽人意。四是老年人维权仪式不强甚至可以说是很薄弱.3、家养老功能呈弱化趋势主要原因是,父母子女分居,各尽其能,而农村老年工作机构不够健全,不能保障老捏弄人养老。

从整个调查情况来看,笔者还综合分析一些原因: 1.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人口不成比例;2.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力后无自己的经济来源;3.我国甾0年代以前,没有开展农村社会保险,加之农村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人无多少积蓄,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生活保障问题;4.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摆脱贫困,解决温饱的时间还不长等等.三.据调查和查阅资料来看,近年来,赡养案件也长期都有

单个看起来赡养案件只是一个家庭问题,也有人认为赡养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赡养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交大的比例,而且赡养案件也是最为人们关注,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者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样的报道.从统计分析看得出,赡养案件的比例总体总是有所上升,并且占

民事案件较大比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好多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有的还把赡养父母看成额外负担,想赡养就赡养,不想赡养就不赡养,不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甚至有的还提出“先分父母财产再来赡养”等理由.从赡养案件的成因来看,当前赡养纠纷案件有几大特点: 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意识淡薄;4.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的作用;5.老人再婚也有引起赡养纠纷 引起案件的原因有如下:

1、是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2、是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老年人当作包袱

3、是赡养人以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而不尽赡养义务

4、是以不照料晚辈为由不赡养

5、是大量劳动力外流

四、我的建议与措施

一、将老龄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责任制考核。首先,要进一步健全乡镇、村二级农村基层老年工作组织,并将老龄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以此促进基层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农村的老龄

事业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制订出农村赡养老人最低标准,用法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当前,有些地方推行协议养老工作做法,收到一定成效,但赡养老人的标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建议各级政府建立长效养老机制,制订出台不得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赡养老人最低标准法律文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老年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机关要对农村老人的赡养案件制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免费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要尽快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扩大影响。

四、在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各部门进行宣传,在全年龄段进行宣传,把敬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在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中,抓好敬老养老的教育。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敬老好家庭”、“敬老好儿女”、“敬老模范村、模范乡(镇)”评选、表彰活动。我国一向有“礼仪之邦”美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和继承这一传统美德,不断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农村老年人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受益者,使农村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尊严、有安全的社会条件下生活,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结束语

暑假,我走访了一些有老年人的家庭,我参观了村里一些老年的活动,并对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做了一些粗略调查。当前,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使维权护老成为新世纪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而在老年人群中,农村人约占百分之八十。由于社会的历史原因,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的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艰难。对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容乐观。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村很多老年人的呈现出不同与城镇老年人的生活特点。生活条件较差,生活方式单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种,既三世同堂型、不分不离型、分担赡养性、独自生活型。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赡养,于城镇老人呼吁精神赡养不同,农村老人虽然也希望子女精神赡养,但相当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而不太注重营养保健、参加娱乐活动等。生活来源完全依赖子女,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只能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这是农村老人于城镇老人的一个显著区别。当前农村赡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子女经济收入急剧减少导致供养压力增大。打工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致使纵多农民工失业,直接导致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急剧减少,扣除日常开支、子女教育等费用后,在客观上难于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返乡农民工与老人共同生活导致矛盾增多。返乡农民工与老人共同生活,由于性格、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矛盾增多,冲突加剧,加之部分农民工法制

观念浅薄,在与老人发生家庭纠纷后,断然采取停止供养的粗暴做法。不良乡风民俗导致拒不赡养现象。农村地区大多数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无论父母子女还是社会教舆论均认为出嫁女不用也不应赡养父母。一些案件当事人对要求出嫁女承担赡养义务持强烈抵触心态。众多子女互相推诱导致无人过问。子女之间在父母财产分配、带小孩等问题上相互攀比,进而心态失衡,认为父母厚此彼薄,自己理应少承担或不承担赡养义务。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议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构建覆盖更加全面、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和继承这一传统美德,不断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农村老年人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受益者,使农村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尊严、有安全多的社会条件下生活,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却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和谐发展。

所以针对在调查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希望当地政府和村委能够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携起手来共同解决调查中所出现的问题,使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1对于整个社会的高龄老人,国家应该收集各个年龄层次老人的

全面信息,比如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并按照各个年龄层次及城乡差异给以不同的关照,发放不等的生活补助金。

2针对一些没有亲人赡养的孤寡老人,政府应尽量将老人集中起来,在合适的地方建立设备完善的养老院,设有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让他们在全社会的关爱下安享晚年,3针对居住在城市的老人,应侧重与服务方面,丰富他们的生活,对于社区而言,应该积极开展关注老年人的社区活动,提倡尊老,爱老,敬老。积极开展适宜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同时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兴办养老院,投资养老产业。在提倡全社会关注老人的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对于家庭而言,更应侧重于精神方面的慰藉,在这里我强调家庭重视精神层面对老人的慰藉,并不意味着家庭就可以放弃物质方面的赡养,而是指家庭在履行物质赡养,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应定期给老人发放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同时应该从感情方面给老人以照顾。因为城市中的老人与他人联系较少,会经常感到孤独,所以作为晚辈,应尽量抽空陪家里的老人,那怕仅仅是聊聊天,散散步。对于节假日,应陪老人到外面走走,看看老朋友,或是去一次远足,作到真正的孝顺。

其次还要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宣传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提高村民的自身素质,切实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要让村民们明白父母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让他们知道并体会到只要他们尽了善待老人的传统美德,有一天,他们也会是传统美德的受益者。提

倡和发扬尊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宣传尊老、爱老、敬老的典型事迹,使之成立社会主旋律,做得较好的农民,对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我们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谐社会、美好社会的高度,把老年工作当作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以和风细雨的方式,把温暖送到老年人的心坎上,让每一位老年人都心情舒畅,家庭和睦,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今后,我们都应该将一如既往地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点滴事情做起,营造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广泛地动员社会的力量,推进尊老爱老工作,树立尊老敬老之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辞

这次暑假社会调查报告完成后,我真心感谢学校布置这个任务,还有感谢村里的父老乡亲们的热心帮助来完成我的调查报告,感谢有这次机会让我去通过实践了解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去通过走访来理解和深入思考想出一些可以更好的提高老人生活质量的建议,使我们全社会能更好的赡养老人。

参考文献

1、刘颂:老年人群精神需求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2、人民日报

附录 调查表 调查了5女5男

1你的性别()A 男 B女

2、您的工作()

A.农民 B 工人 C 国家公务员 D 国营中小企业职员 E 中小企业主 F 个体经营业主 G 文学工作者H 小型工程承包商 I 不固定职业者J 自由职业者 K 其他——

3、您的家庭经济月总收入()

A 500以下 B 500—1000 C 1000—1500 D 1500—2000 E 2000以上

4、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

()

A 在家务农所得B 外出务工所得 C 务农加打零工所得 D经营小商铺所得 E 在外承包工程所得 F 固定职业工资所得 G 偶然所得 H 其他

5、您家中有几位老人()

A.1—2位 B 3—4位 C 4位以上

6、老人有几个儿女

()

A 1个 B 2—3个 C 4及4个以上

7、、老人年龄情况

()

A 55—65岁 B 66—75岁 C 76—85岁 D 85岁以上

8、老人的居住情况

()

A 独自生活,一般不需儿女干涉

B 虽然独自生活,但大多数时间要儿女陪伴 C 长期和儿女一起生活 D 在敬老院生活

E 子孙皆在外务工或就学,老人独自在家 F 其他

9、若老人独自生活,那老人的住房情况 是 A 破旧的小茅屋或木板房、砖瓦房 B 一般的平房或者乡下自建的小楼房 C 城镇商品房 D 小洋房或者公寓 E 其他

10、家中老人的业余生活情况()A 无事可做,仅在家呆着看电视 B 出门闲逛,串串门子,打打牌 C参加一些老年聚会,锻炼身体 D在家劳作,帮忙带孙子(女)E 其他

11、老人的经济收入(每月/元)()

A 0—500 B 501—1000 C 1000以上 D

12、老人主要的经济来源

()A 有退休金,每月收入固定)不清楚

(B 有医疗保险或者养老保险 C 种地 D 做生意

E 要靠政府救济才能过活 F 儿女给钱,保障老人生活

13、如果是儿女抚养或者儿女提供生活费的,一般由谁抚养或者给钱

()A 大家平摊

B 儿子多出点,女儿少出点 C 全儿子给 D 谁有钱谁管

14、儿女与老人的关系

()A 很亲近,会时常回家看望 B 关系不好,基本不管老人的事

C 关系不好,但在老人有需要是也会回去帮忙 D 很忙,平时基本没空回家

15、您的家庭是否因赡养老人而发生过纠纷

()A 经常 B 偶尔 C 从来没有

16、发生纠纷原因

()A 法律义务观念缺失

B 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有一定困难,在赡养老人上不愿承担自己应 尽的赡养义务

C 儿女之间因老人过分偏向某一方而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D 在老人赡养费承担上存在异议

E 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

17、纠纷所带来的赡养后果

()A 在近段时间内,将不管老人的基本生活。

B 尽管纠纷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但并不会影响到老人的生活。C 直接把老人送到养老院,费用平摊。D 达成协议,共同赡养老人。

18、您给家中的老人上过哪些保险()(可多选)

A 无 B 医疗保险 C养老保险 D 意外事故保险 E 都有

19、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贫困家庭的老人有相关优待政策吗(A 有 B没有

6.社区赡养问题咨询.2 篇六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社区留守老人,赡养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

一、日常中所常见的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形成缘由

1.夫妻矛盾,夫妻出现对立情绪时,往往老人首当其冲。

2.子女经济条件差,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3.老年人子女多,相互之间推卸责任

4.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

5.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

6.老人再婚引发纠纷

7.将老父母拆散供养引发纠纷

8.无子女老人、空巢老人等

二、子女法律意思淡薄和道德观念差导致的赡养误区

1.出嫁女儿不赡养

2.父(母)再婚不赡养

3.分家不公不赡养

4.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5.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三、根据社区实际情况本中心大概制定出以下内容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搞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3.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老龄工作

4.坚持家庭赡养为主,积极配合社区咨询服务

5.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6.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四、措施

1.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发扬中华传统美德。

本中心将在社区营造关爱老人、孝敬父母的社会舆论环境。开展敬老爱老的主题教育,尤其是抓好青少年教育,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养成孝敬美德。计划一月一次道德讲堂。

2.建立健全咨询机制,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不愿赡养、忽略赡养和赡养单一问题资讯与预防。

3.以家为单位,营造家族咨询服务。

4.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我们中心提供相应的法律常识指导。

5.指导中心设立一对一指导,集体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五、预期结果

历尽所能,提供最大的能力使老人安度晚年

7.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 篇七

一、精神赡养问题的提出

我国政府于1980年正式提出并实施“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每年以3.1%的速度递增, 到204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74亿, 占总人口的22.9%。2尽管2015年前后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才进入老年期, 但因子女减少到极限, 其未来赡养, 尤其是精神赡养早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忧虑。3

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社区照顾和机构养老, 其中机构养老问题最为困难。据调查显示, 全国约有1000万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需要人照顾, 而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福利设施严重不足, 社会福利机构的总床位仅占老年人总数的0.8%, 与发达国家3%~5%的比例相比差距相当大。4以松江区华阳敬老院为例, 目前该养老院面临着招护工难、失智失能老人的照顾力不从心等诸多难题。

然而, 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不同的是, 我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化。由此, 便使得我国的老年化问题较为集中地表现在老年人的经济、健康、日常照料、精神慰藉以及生活质量等各方面均不能得到适当的满足和提高。5

二、城市社区赡养现状及问题分析

社会转型导致人口频繁的跨区域流动;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4-2-1”结构的转变;城市高楼居住格局产生了邻里间的冷漠;生存成本与收入之间的不对等导致子女赡养等一系列社会紧要问题的产生。这在方方面面影响和加剧了老年人的赡养难题。

社区作为小型社会, 其改建为社会的大型整改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但中国社区的发展落后, 社区管理上弊病繁杂, 这些对社区分担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压力极为不利。此外, 家庭和老年人本身, 在精神赡养问题的解决上应该是最为直接的、根本的, 但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从家庭成员还是老年人自己对精神赡养的意识到执行上的准备都表现得并不充分。

1. 老人自身意识淡薄

(1) 身体健康令人堪忧。老年人是疾病的高发人群, 但同显性病症相比心理上的病症更为可怕, 比如抑郁症对老年人的危害就极大。由于症状不明显, 加上老年人对心理疾病的意识薄弱, 精神疾病很难被发现, 会寻医治疗的人更是少数。除此之外, 对于大部分的老人来说, 他们突然从长期的、稳定有秩序的工作中突然转到另一个长期的、相对松散而无规律的生活里时, 会产生心理落差。

就调查而言, 目前在已经有抑郁感的老人中, 72.2%的人在过去就有持续至少两周的情绪低落现象。并且, 在已经有抑郁感的老人中, 87.88%的人都没有治疗过该症状。这意味着, 老年人出现了持续的情绪低落现象, 但并没有引起老人或者家庭成员的重视, 没能及时采取科学手段辅助治疗。这样, 原本较轻的抑郁, 有可能由于得不到治疗而演变为更重的抑郁症状, 成为精神障碍。6更具有伤害力的是, 由于两代人教育观念、思维方式存在差异, 导致部分老人被迫剥夺了抚养下一代的权利, 所以孤单、寂寞、远离亲人加剧了老人患上精神疾病的几率。

(2) 社会交际质量不足。久阳文华小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有四、五百人, 但会经常参与社区活动的人数不足五分之一, 这就意味着还有相当数量的人群没有参与到社会交际中来, 这为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埋下隐患。另外, 女性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远远高于男性。在社区调查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 女性参与社区组织的相关公益性活动较男性积极, 每天聚集在聊天室的老年人也几乎全部为女性, 极少数在场的男性也并没有参与到讨论中, 而是选择坐在一旁看书、看报。

由于中国的传统男性都是以顶天立地孤立的形象存在, 不习惯主动与他人倾诉、互动, 普遍缺乏同女性一样较为开放的性格。在社区活动里也不易找到能够情投意合的老年朋友, 缺乏能够沟通的对象。但男性在社区活动中的不积极、社区管理上的放任会导致女性势力独大、活动参与散漫、无目的以及交流的狭隘, 比如聊天的话题永远都是围绕着家长里短, 甚至会演变发展成相互攀比的不良态势。不健康的思想交流愈发导致部分老人产生失落、自卑的消极情绪。因此老年人的交际在此过程中走向了两个极端——一是老年男性在社区交际活动中难见身影;二是部分老年女性趋于更加孤立的地位。

2. 城市社区能力不足

社区是城市老人的聚居地和主要活动场所。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的衰老以及与子女的分离, 老人对社区服务的各方面需求逐渐增加, 对社区的依附性也愈来愈强。社区养老不是家庭养老, 而是社区中的在家养老模式。

然而, 单从社区层面很难满足老年人对设施建设的需求。松江区属于新开发区, 在医疗、保健、出行上都呈现出诸多问题, 影响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其中公交车问题尤其突出。由于久阳文华府邸小区及周边五六个小区都没有到松江医院的直达公交, 这就对老人看病就医造成很大的困扰。老年人岁数大, 突发疾病频率较高, 小区又聚集了众多的老年人, 没有便捷的交通对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后患。其次, 周围的菜场、学校、健身区都非常少, 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所以基础设施建设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无论是资金筹集还是政府审批, 几年来此类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

3. 家庭供给力不从心

“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 致使城市家庭的结构发生了“4-2-1”即四位老人、一对青年夫妻、一个孩子的构成变化。据资料显示, 城市独居老人的数量已占全体老年人口总数的49.7%。由于城市老人对自身的个性需求与生活质量会有更高的要求, 通常会选择与子女分开居住。有学者预测, 21世纪三四十年代, 城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可能有60%~70%与已婚子女不住在一起。7

子女迫于工作的压力, 能够分配给父母精神关爱上的时间显得极度匮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跨越式发展,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口流动拉开了两代人之间的物理距离, 造成空巢老人及精神赡养难题的愈发严重。

根据上门走访的情况来看, 15位被访老人中只有一位丧夫的老人与女儿同住, 其余部分与子女完全分开, 部分与子女同住一所小区或同住一楼栋。较为年轻的老年人子女正值壮年, 工作、生活都在市中心。年纪较大的老年人的子女也已经步入老年, 或为下一、二代忙碌或因为自身健康问题而很难顾及高龄父母。松江虽然适合养老, 但距离市中心较远, 工作在市中心的年轻人很难在疲于工作之余再奔波于两地之间, 老人能够得到子女的照顾和关怀就更微乎其微。

4. 社会帮扶困难重重

“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老窝”, 老年人容易怀旧, 对于新环境的适应能力弱, 更喜欢待在老房子里。所以不少老年人宁愿独自待在家中也不愿出门, 更不用说长期远离家庭住在养老院。另一方面, 养老院的问题也困难重重。

据松江区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松江区共有二十家养老院, 从松江区华阳敬老院来看, 虽然此敬老院的运营没有遇到大的困难, 但还有许多棘手的问题无法解决, 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敬老院护工难招。敬老院的护工都来自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 但护工的收入同承担的工作量相比杯水车薪。一个护工要同时照顾四至五个老人的生活起居, 与他们同吃同住。除了生活上的照料, 他们还要顾及老年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 由此一来工作辛苦、待遇不高、社会地位低, 使护工的招工难度变得十分艰巨。

中国自古讲究孝道, 这在外人看来, 将老人送入养老院更是种不孝的行为, 对老人自身来说也会产生被家庭抛弃的失落感。所以, 往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子女才会将老人送往养老院代为赡养。

三、社区赡养的实践探索

虽然松江地区发展的不完善对老人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但是久阳文华府邸的老年人当中不乏热心的志愿者。他们自发组成老年志愿者服务队, 既丰富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也让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 再现自己的价值。其中, 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结对”活动。“结对”主要是指低龄老人对高龄孤寡老人进行照顾, 高龄老人由于没有子女或是失去伴侣, 在生病或危急时刻完全不能自我照顾, 这种志愿的“结对”活动对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起到很大的作用。低龄老人一般身体状况良好, 又处于退休阶段, 在闲暇之余照顾孤寡老人既能充实了自己的生活, 又能满足精神需求。同时, 也能够带动和激发他人的奉献意识, 从而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

1. 依靠法律执行

2013年7月1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的一处亮点就是精神赡养受到了重视, 将歌词“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常回家看看) ;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归根到底, 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写进法律条文是在培养社会的赡养意识, 重视对父母的关怀, 从而传承中国的孝道文化。

社区应及时把握该政策出炉的时机, 灵活运用, 加强“关爱父母”意识的宣传, 并组织社区志愿者进行走访活动。通过与老人聊天等方式, 缓解社区空巢老人的精神空虚, 并利用社区的通信设施, 让老人同子女通电话, 督促子女一代常回家看看。此外, “单独二胎”政策的预试行也将进一步优化家庭人口结构, 缓解由于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等因素而导致的赡养压力。

2. 提倡老小互助

随着城市生活压力的剧增, 作为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一代, 除了竞争激烈而繁重的工作。老人与小孩似乎是两大并存的难题, 让中间一代使劲浑身解数也还乱麻重重。社区应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 在有针对地加强社区安保措施的同时, 试通过让孤寡老人来照顾留守儿童, 以此来解决父母不在身边或子女不在身边的两大人群进行邻里、社区内的互助。并且, 将这种一石二鸟的方法带入家庭, 同样能够解决两大难题。让父母带孩子, 既解决了双方无人陪伴的状态, 老人又能为子女分担一些生活的琐事, 同时还拉近了三代人的感情。

另外, 让父母来带孩子还会产生更多功效。首先, 老人在照顾孙代的过程中能够重拾并提升自我责任和人身价值意识。其次, 跟从祖辈长大的孩子多较好地继承祖辈具有的朴素、节俭的良好传统。而作为中年一代也因此节省了生活上的精力和压力, 所谓三全其美。所以, 社区要在基于这样的认同上, 进行宣传和鼓励三代人能够近距离居住, 互相照顾, 从家庭根源处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更多安慰。

3. 加强社区照顾

代用券是社区用来激励居民以形成互帮互助习惯的一种方式, 即社区居民在自愿参加社区服务的活动过程中, 将个人的奉献时长按照社区的统一标准去换取代用券, 当个人有需要时亦可拿代用券去换取相应的服务照顾。上海和天津已经率先实行“时间储蓄”, 其基本做法是让社区中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工人、低龄老年人、下岗工人和有闲暇时间的年轻人, 自愿到社区中为那些有需要照顾的老人提供劳动服务, 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单位计入社区中的个人“账户”, 等到他们年老或生病时, 可从其他社区成员身上得到同样时间的免费照顾。8

通过走访我们还搜集到诸多老年人自己想出的解决办法。例如, 由于社区独居老人、上班族及上学的儿童为数众多, 因此社区成员在吃饭方面就出现了难题。如:部分独居老人不方便自己做饭, 上班族和上学儿童时间较紧迫没充足的时间做饭等。因此他们呼吁社区可以建立“公益性食堂”, 提供“助餐”, 即在社区内建立一个公共食堂, 既可以为行动不便的老人送饭上门, 也可以为上班族和上学族提供用餐。其次, 是在社区层面建立“托老所”辅助服务, 即每天派班车来接送独居老人去附近的“托老所”, 在托老所里提供老人中餐和晚餐, 然后晚上再送老人回到自己的家中。这样一来既能够丰富老人的生活, 又不让老人在感情上脱离家庭。

四、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对策展望

1. 争取社会支持

随着房地产规模的居高难下, 房价问题成为上到即将离休, 下至临近毕业的庞大人群无法挥去的巨大精神压力。在高房价的重压之下中年人乃至青年一族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去照顾年老的一代。然而, 与老人同住一个小区, 甚至是同一个单元楼, 就能够为两代人解决精神赡养的物理距离。

社会企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开发小户型楼盘, 或者对方便照顾父母而又不愿同父母共住一屋的人群设计新的住宅形式。并且, 房地产商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同住一个小区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住房进行优惠减免。另外, 对于政府在社会没有做到的层面上也应该尽快根据需求解决相应的住房问题, 提供企业、商家不愿或不能提供的激励支持。在尊重两代人各自生活的同时, 帮助老年人与子女“分而不离”。

2. 强化家庭责任意识

据研究发现, 子女与老人的联系频率比较高时, 如每天、一周几次、一周一次、两周一次甚至一个月一次时, 老年人的抑郁情况都是比较稳定的。但是当子女与父母的联系频率不高时, 比如几个月一次和从不联系, 患有抑郁症状的老年人数量就会明显增多。所以可以看出一个月一次的联系频率是一个临界点, 频率高于此的老年人一般心理状况都比较平稳, 联系频率低于此的, 情绪低落的老年人便明显增多。

一周一次与一个月一次的频率, 对于老人的情绪抚慰效果是一样的。所以, 过于忙碌的子女就应该把握住这个规律, 如果无法时常跟父母在一起, 为了老人的精神健康, 至少每个月要抽出一定的时间陪伴老人。

3. 子女回归依附

二十多岁的青年逐步脱离父母, 学会独立。到了不惑, 父母又已到耳顺之年。如果将二十年作为一个轮回, 四十岁的时候应该是父母最渴望孩子回归的年纪。此时的中年人虽事业稳定, 但上要赡养老人, 下要抚养孩子, 是一生中最操心、最奔波的时候。这时的老年人刚刚脱离社会不久, 对于自身的价值意识需求还比较强烈。有些城市老人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一定的规划, 但仍有部分老年人希望参与到子女的生活中去。对于后面一部分的老年人来说, 如果子女能够在生活上分担给父母一些老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想必对家庭的和睦来说是非常有裨益的。比如可以将自己一部分的生活服装转移给母亲购买, 把家里的盆栽交给父亲打理等等。一方面既让自己的伴侣腾出了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 也让父母能够顺利地参与到子女的生活圈, 增大两代人的交流面。

古人云:父母在, 不远游, 游必有方。而今, 太多的人因为事业或伴侣, 不得不长期同父母分离。但在生活中规划出一部分时间用于陪伴老年人, 则是年轻一代应该做且能够做到的事情。物质上的赡养并不能解决老年人精神上的空虚与无助, 老年人真正需要的是子女能够更加用心地去尽孝。

与此同时, 社区、政府、企业也应该同三驾马车一样并驾齐驱, 一同使力。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某个个体或者某个家庭的事情, 更是关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难题。国家已经在行动了, 但不仅要从上到下更需要从下至上, 只有双管齐下, 集结众多力量的参与, 才能汇集更多的智慧和方法来应对和妥善处理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逐渐庞大, 由此引发的老年人在精神层面的赡养问题也就变得日益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笔者通过对上海市松江区久阳文华府邸小区的调查走访, 发现城市老年人对物质需求并不急迫, 其更多体现的是在现有精神生活上再进一步的提高。并且, 由于城市独生子女普遍存在, 家庭精神赡养的不足让社区承担了更多的赡养负担。

关键词:城市老年人,精神赡养,社区,途径

注释

11 2011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EB/OL].http://www.shmzj.gov.cn/gb/shmzj/node8/node194/userobject1ai32031.html.

22 苏珊·特斯特.周向红, 张小明, 译.[M]老年人社区照顾的跨过比较[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4) .

33 熊汉富.独生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探析[J].道德与文明, 2009 (03) .

44 新华社.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全国有1000万高龄老人需照顾.[EB/OL]http://www.china.org.cn/chinese/2002/Oct/217348.html, 2002-10-14.

55 陈杏铁.老年社会工作[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66 刘婧娇.老龄人口精神赡养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 2012 (9) .

77 桂世勋.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的照顾问题[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6-17.

8.老年人赡养问题调查 篇八

说法:本案中,获得赠与财产的两个儿子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牛老伯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两个儿子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实施赠与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法律也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条规定。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牛老伯的两个儿子不承担对牛老伯的赡养义务,且严重侵害了牛老伯两个女儿的利益,牛老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此,牛老伯应该在确认两个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的1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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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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