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职业病防治(精选8篇)
1.建筑职业病防治 篇一
工程 项目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做好本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有职业危害的施工作业前后,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安全教育,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安全,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
一、工程 项目 可能存在的职业病
1、职业中毒
a、铅及其化合物中毒(电池,油漆、喷漆等)。
b、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电焊)。
c、硫化氢中毒(下水道作业工人)。
d、苯中毒(油漆、喷漆、烤漆、浸漆)。
e、甲苯中毒(油漆、喷漆、烤漆、浸漆)。
f、二甲苯中毒(油漆、喷漆、烤漆、浸漆)。
g、汽油中毒(驾驶、汽修、机修等)。
h、氯乙稀中毒(粘接、塑料、焊接、堵漏、防水等)。
2、尘肺
a、水泥尘肺(水泥库、装卸)。
b、电焊工尘肺(电焊、气焊)。
3、物理因素职业病
a、中毒(露天作业)。
b、局部振动病(打夯机、振动棒、混凝土平板振动器等)。
4、职业性皮肤病
a、接触性皮炎(中国漆)。
b、电光性皮炎(紫外线)。
5、职业性眼病
a、化学性眼部烧伤(酸、碱、油漆)。
b、电光性眼炎(紫外线、电焊)。
c、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激光))。
6、职业性鼻喉口腔疾病
a、噪声聋(铆工、校平、气锤)。
7、职业性肿癌
a、苯所致白血病(接触苯及其化合物油漆、喷漆)。
8、其它职业病
a、职业性病态反应性肺泡炎(接触中国漆、漆树等)。
b、金属烟热(锰烟、电焊镀锌管、熔铅锌)。
c、职业性哮喘(接触易过敏之土漆、樟木、苯及其化合物)。
二、职业危害的主要工种
有害因素分类 主要危害 次要危害 危害的主要工作 粉尘 水泥尘 振动﹑噪声 混凝土搅拌司机﹑砂浆搅拌司机﹑水泥上料工﹑搬运工﹑料库工 苯﹑甲苯﹑二甲苯﹑环氧树脂 建材﹑建筑科研所试验工﹑公司材料试验工 金属尘 噪声﹑金钢砂尘 砂轮磨锯工﹑金属打磨工﹑金属除锈工﹑钢窗校直工﹑钢模板校平工 木屑尘 噪声及其他粉尘 制材工﹑平刨机工﹑压刨机工﹑平光机工﹑开榫机工﹑凿眼机工 其他粉尘 噪声 生石灰过筛工﹑河沙运料﹑上料工 四乙铅 四乙铅 汽油 驾驶员﹑汽车修理工 苯﹑甲苯﹑ 二甲苯
环氧树脂﹑ 乙二胺﹑铅 油漆工﹑喷漆工﹑环氧树脂﹑涂刷工﹑浸漆工和焊接工 高分子化合物 聚氯乙烯 铅及化合物﹑环氧树脂﹑乙二胺 粘接﹑焊接﹑防水材料 锰 锰 尘﹑ 锰 烟 紫外线﹑红外线 电焊工﹑气焊工﹑对焊工﹑点焊工﹑自动保护焊﹑惰性气体保护焊 二氧化硫
其化合物气体 钢筋等除锈 辐
射 非电离 辐射 紫外线﹑红外线﹑可见光 电焊工﹑气焊工﹑不锈钢焊接工﹑电焊配合工﹑木材烘干工 噪
声
振动﹑粉尘 混凝土振动棒﹑混凝土平板振动器﹑电锤﹑汽锤﹑铆枪﹑打桩机﹑打夯机﹑风钻﹑发电机﹑空压机﹑碎石机﹑砂轮机﹑推土机﹑剪板机﹑带锯﹑圆锯﹑平刨﹑压刨﹑模板校平机﹑钢窗校平机 振
动 全身振动 噪
声 镦﹑气锻工﹑桩工﹑打桩机司机﹑推土机司机﹑汽车司机﹑小翻斗车司机﹑吊车司机﹑打夯机司机﹑挖掘机司机﹑铲运机司机 局部振动 噪
声 风钻工﹑风铲工﹑电钻工﹑混凝土振动棒﹑混凝土平板振动器﹑手提式砂轮机﹑钢模校平﹑钢窗校平工﹑铆枪
三、防治措施
(一))、电焊工作业职业危害的防护
电焊作业中有害因素种类繁多,危害较大,因此,为了降低电焊工的职业危害,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1.提高焊接技术,改进焊接工艺和材料
通过提高焊接技术,使焊接操作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人与焊接环境相隔离,从根本上消除电焊作业对人体的危害。通过改进焊接工艺,如合理设计焊接容器的结构,采用单面焊、双面成型新工艺,避免焊工在通风极差的容器内进行焊接,从而大大地改善焊工的作业条件;再如选用具有电焊烟尘离子荷电就地抑制技术的 CO。保护电焊工艺,可使 80%~90%的电焊烟尘被抑制在工作表面,实现就地净化烟尘,减少电焊烟尘污染。由于电焊产生的危害大多与焊条药皮成份有关,所以通过改进焊条材料,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电焊条,也是降低焊接危害的有效措施之一。
2.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状况
通风方式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中机械通风是依靠风机产生的压力来换气,除尘、排毒效果较好,因而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室内,封闭的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有机械通风措施。
3.加强个人防护措施
加强个人防护,可以防止焊接时产生的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危害。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穿白色防护服、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若在通风条件差的封闭容
器内工作,还要佩戴使用有送风性能的防护头盔。
4.强化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现场跟踪监测工作
对电焊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同时,还应加强电焊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的监测工作以及电焊工的定期体检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合理安排操作时间
根据电焊工的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电焊工在实施焊接时,每工作两小时,必须休息 15-30分钟,以减少其劳动强度及连续操作带来的职业然害。
(二))、油漆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油漆作业有害因素种类繁多,危害较大,因此,为了降低油漆工的职业危害,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1.提高油漆施工技术,使用新工艺和新材料
通过提高施工技术,使油漆作业实现半机械化。改进油漆工艺,如大量使用喷涂技术,不仅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且有效地改善了油漆工的作业条件。由于油漆产生的危害大多与化学成份有关,所以通过选择对人体危害较少,选择无毒或低毒的油漆材料,是降低油漆作业危害的有效措施之一。
2.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状况
通风方式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中机械通风是依靠风机产生的压力来换气,除尘、排毒效果较好,因而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室
内,封闭的环境内进行油漆作业时,必须有通风措施。
3.加强个人防护措施
加强个人防护,合理安排连续作业时间,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每作业 2 小时必须休息 30 分钟。可以防止油漆作业时产生的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危害。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手套,穿工作服,若在通风条件差的封闭环境下工作,还要佩戴使用有送风性能的防护头盔或面罩,以此减少有毒气体和粉尘带来的职业危害。
4.加强对油漆材料的管理
由于油漆材料属化学危险品,所以对油漆材料不能和其他施工材料混放在一起,必须单独隔离保管,并设有防火、防爆标识牌,防止各类油漆材料破损泄漏燃烧、爆炸,以免引起对施工人员的化学污染和人身伤害。
5.强化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现场跟踪监测工作
对油漆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同时,还应加强油漆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的监测工作以及油漆工的定期体检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效地保障油漆工人的人身安全。)
(三)、防尘技术措施1、水泥除尘措施
a、流动搅拌机除尘。在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机流动性比较大,因此,除尘设备必须考虑适合流动的特点,既要达到除尘目的,又做到装、折
方便。流动搅拌机上有 2 个尘源点:一是向料斗上加料时飞起的粉尘;二是料斗向拌筒中倒料时,从进料口、出料口飞起的粉尘。采用通风除尘系统。既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送走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被水冲入蓄集池。
b、水泥制品厂搅拌站除尘。多用混凝土搅拌自动化。由计算机控制混凝土搅拌、输送全系统,这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同时在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粉尘除尘器,就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从而达到彻底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目的。
c、高压静电除尘。高压静电除尘是静电分离技术之一,已应用于水泥除尘回收。在水泥料斗上方安装吸尘罩,吸取悬浮在空中的尘粒,通过管道输送到绝缘金属筒仓内,仓内装有高压电晕电极,形成高压静电场,使尘粒电荷后贴附在尘源上,尘粒在电场力(包括风力)和自重力作用下,迅速返回尘源,从而达到抑制、回收的目的。
2、木屑除尘措施
在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木屑尘,危害操作工的身体健康,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采用局部吸尘、整体输送至室外储存起来,以便回收利用。可在每台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料仓内,可达到各作业点的粉尘浓度降至 2mg/m3 以下。
3、金属除尘措施
钢、铝门窗的抛光(砂轮打磨)作业中,一般较多是采用局部通风除尘系统;或在打磨台工人操作的侧方安装吸尘罩,通过支管道、主道管,将含金属粉尘的空气输送到室外。)
(四)、防毒技术措施
1、在职业中毒的预防上,管理和生产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a、加强管理,要搞好防毒工作。
b、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卫生标准。
c、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定要做到主体工程和防毒设施同时设计、施工及投产。
d、依靠科学技术,提高预防中毒的技术水平。包括:
①改革工艺;
②禁止使用危害严重的化工产品;
③加强设备的密闭化;
④加强通风。
2、对生产工人应采取的预防职业中毒的措施
a、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防错误操作。
b、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防止铅毒的技术措施
铅中毒是可以预防的。只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降低生产环境空气铅烟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0.03mg/m3 ,铅尘浓度在0.05mg/m3 以下,就可以防止铅中毒。
a、消除或减少铅毒生源。
b、改进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减少对铅烟或铅尘接触的机会。
c、加强个人防护及个人卫生。
4、防止锰毒的技术措施
预防锰中毒,最主要的应在那些通风不良的电焊作业场所采取措施,使空气中锰烟浓度降低到 0.2mg/m3 以下。
预防锰中毒主要应采取下列具体防护措施:
a、加强机械通风,或安装锰烟抽风装置,以降低现场浓度。
b、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用自动焊代替手工焊等。
c、工作时戴手套,口罩;饭前吸收漱口;下班后全身淋浴;不在车间内吸烟、喝水、进食。
5、预防苯中毒的措施
建筑企业使用油漆、喷漆的工人较多,施工前应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使苯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到国家卫生标准(40mg/m3)以下(甲苯、二甲苯 100mg/m3)。只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a、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苯。
b、在喷漆上也采用新的工艺。
c、采用密闭的操作和局部抽风排毒设备。
d、在进入密闭的场所,如地下室,油罐等环境工作时,应戴防毒面具。
e、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防水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涂料或环氧树脂玻璃钢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大小,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等有
气体抽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f、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止发生苯中毒和铅中毒。
g、在较小的喷漆室内进行小件喷漆,可以采取水幕隔离的防护措施,即工人在水幕外面操纵喷枪,喷嘴在水幕内喷漆。)
(五)、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
夏季强烈的太阳光线中,含有红外线和紫外线,生产中的红外线和紫外线只要来源于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如锻造的加热炉、气焊和气割等。
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有特制防护眼镜片的面罩,可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还是反射式防护镜片。
为防止弧光勺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
(六)、防止噪声危害的技术措施
噪声控制,就是把那些对人有害的噪声予以消除或降低,为人们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环境。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 85dB(A);凡原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者,对>90dB(A)的噪声污染,都要采取改进措施。
本企业非常重视噪声的治理,主要应从三方面着手:消除和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
1、控制和减弱噪声源。从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代替有声的工具。
2、控制噪声的传播:
a、合理布局。
b、应从消声方面采取措施:
①消声;
②吸声;
③隔声;
④隔振;
⑤阻尼。
c、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戴耳塞,耳罩,头盔等防噪声用品。
d、定期进行预防性体检。)
(七)、防止振动危害的技术措施
防止振动危害,必须针对局部振动或全身振动的不同特点,研究具体的技术措施。
1、隔振,就是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的之间,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装置所吸收.效果均较好。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等。
2、改革生产工艺,是防止振动危害的治本措施。
3、有些手持振动工具的手柄,包扎泡沫料等隔振垫,工人操作时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也可减少振动的危害。)
(八)、防暑降温措施
为了补偿高温作业工人因大量出汗损失的水分和盐分,最好的办
法是供给含盐饮料。
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炎热季节医务人员到现场巡回工期医疗,发现中暑,要立即抢救。
(九)
防止职业危害的综合措施
上述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仅是我们建筑行业已经推行的较好措施,但是,仍有大量的职业危害至今尚无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必须针对各中职业危害具体条件、环境,研究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项目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职业危害是对职工的慢性伤害,后患严重。
2、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危害工程技术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工程技术措施、组织、监督实施。其所需费用,应列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中予以解决。项目工会负责职业病预防,职工健康体检、尘毒作业环境、食堂卫生安全的监测。
3、项目今后要设置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监测,为改善劳动条件、治理作业环境提出数字依据。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体检,早期发现职业病,早期治疗,减少职工的痛苦,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蓄集职业卫生的各种数据。为职业危害的防治提供信息资料。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如:职业体检制度,职业危害点测定制度,有关危害物质的领取、保管、贮藏和
运输制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消除职业危害的防护设备、装置检查维修制度,有害工种个人卫生保健制度等。
5、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搞好职业卫生的重要性、迫切性。既要实事求是向职工讲清各种危害的严重性。又要说明职业危害是可以防止的,发动广大职工,群策群力,共同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还要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急性中毒急救知识的教育。
6、个人卫生和个人防护 采取科学技术措施,是防止职业危害的治本措施。但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或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尚有一些超过国家标准界限值,直接或间接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因此,做好个人卫生和个人防护,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防护措施。
(1)根据危害的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有针对性的发给作业人员有效的防护用品、用具,也是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必要措施,如:配合电焊作业的辅助人员,必须配戴有色护眼镜,防止电光性眼炎;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人员必须戴护耳塞(器);从事有粉尘作业的人员戴纱布口罩,达不到滤尘目的,必须配戴过滤式防尘口罩;从事苯、高锰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供氧式或送风式防毒面具;从事有机溶剂、腐蚀剂和其他损坏皮肤的作业,应使用橡皮或塑料专用手套,不能用粉尘过滤器代替防毒过滤器,因为有机溶剂蒸汽,可以直接通过粉尘过滤器等等。
(2)对于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应在工地(车间)设置淋浴设施,工人下班必须淋浴后,换上自己服装,以防止工人头发和衣服上的粉尘、毒物、辐射物带回家中,危害家人健康。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将有危害作业人员的防护服,每天集中洗涤干净,使每次从事有害作业前均穿上干净的防护用品。
(3)定期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体检,凡发现有不适宜某种有害作业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建筑职业病防治 篇二
与生产安全事故相比, 职业病事件既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 也不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企业很难为了影响不大的事儿大动干戈。再加上对职业病发生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没有严厉的责任追究, 企业很难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 政府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也得不到震慑。所以,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严格的指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达到通过“事后追究”促进“事前预防”的目的。
由于国家法律规定和文件打架, 职业病防治的体系缺少法律的支持, 卫生和安监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尚未理顺, 造成谁都管, 又谁都不管。尤其在基层有关部门, 执法力量缺乏有效协调配合, 监督执法力度薄弱,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
建议对《职业病防治法》做一次全面的修订工作, 而不是只修订少数条款。尤其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的内容要首先修改, 其他条款的修订要积极跟进。
3.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 篇三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有:大多数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没有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管理,领导的责任和管理职能不到位;很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能没有落实,没有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很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使职工对所从事工作产生的职业危害知之甚少,缺乏自我防护意识,不能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大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力度不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不足,只重视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在岗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不力,职业总体健康检查率偏低,职业病诊断漏诊现象突出;地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水平不高,职业危害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日常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部分地方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和监管监察技能,监督、监测、管理和执法手段落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
那么,如何加强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要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列入工作重点。用人单位要成立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为核心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不断调整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制度。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原则,紧紧围绕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作业场所危害控制,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把职工安全健康状况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汇总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实质问题。
其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用人单位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强化制度的执行力。要设立职工安全健康状况调查专职人员,规范和加强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对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实行动态检查,同时进一步规范职工的操作和作业行为,严明劳动纪律,超前预防各类职业危害事故、事件的发生,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普查和职业病诊断。要加大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力度和密度,扩大职业病体检范围,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职业病诊断漏诊的问题,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补助。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依法为劳动者建立職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对初患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提供医疗救治,把职业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协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融行政性特点和业务性特点于一体,既需要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又需要业务单位的技术服务。为此,各级政府要将职业健康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纳入各级部门、各级领导的业绩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制,着力解决当前职业危害监管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日常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第五,各级政府要理顺监督管理体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理顺各部门在执法监管、技术服务、日常监督检查上的关系,成立相应的职业卫生监督监管机构,改变以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雷声大、雨点小,检查只停留在听汇报、看材料或到事先准备好的示范点“考察”的情况。对规模不同的用人单位,技术服务和监测可以分类实行。比如,在大型企业集团和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负责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总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一定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4.职业病防治制度 篇四
总 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
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告知制度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技术科、机电科、安监处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技术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技术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三、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医生,负责本企业日常的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和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就业前(上岗)和定期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通知 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出现职业中毒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
4、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
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3、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4、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5、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监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6、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监科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监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7、安监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 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8、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企业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监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9、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监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 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 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职 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
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热辐射等的健康监护规定。1健康体检 1.1上岗前体检
1.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 格人员上岗,则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200——500元。1.1.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1.2在岗体检
1.2.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1.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1.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1.2.5公司安监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当月奖金200—500元。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2.1公司安监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2.3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科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2.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2.5安监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八、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企业各部门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安技环保处每年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5、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诊断鉴定制度
1、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 业医师集体诊断。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一年使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费用类 工程方面主要由供应科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5.企业职业病防治方案 篇五
篇一: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方案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按全目标,特制本措施。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物施工作业过程中,出来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用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用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产生性噪音和局部振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振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防护措施
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只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5、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
6、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7条执行。
9、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10、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11、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戴好防护用品。
1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人档案。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篇二:企业职业病防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结合xx市、xx县安监局对工业企业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特制订职业卫生三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xx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杜绝职业病例。
(一)生产性粉尘治理方面
1、改革工艺过程。通过改革工艺流程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从而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
2、密闭·抽风·除尘。对本企业粉碎、拌料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的场所和工艺环节,采用密闭·抽风·除尘的方法,加设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设备。
3、个体防护和个人卫生。
4、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现场的安全检查以及对防尘的综合管理。
(二)生产性毒物治理方面
1、通过“密闭化、自动化”解决供气车间荒煤气、煤焦油、氨水的泄露。
2、对于粗镁精炼过程产生的有毒性气体,采用局部排气并对有毒气体进行沉降、降温、凝聚、洗涤、中和、吸收和脱水处理,以实现安全排放。
3、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三)物理因素危害治理方面
1、物理震动的生产环节及设备尽量设置在密闭、半密闭的环境,采用隔声降低振动源等工程措施;
2、缩短接触噪音、高温等物理因素从业人员的作业时间;
3、加强个人防护和监护。
二、完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制度,坚持不懈搞好“三级培训教育”。
三、坚持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搞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四、合理安排具有职业禁忌症员工的岗位,以免引发职业病。
五、对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每年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及时整改不符合项目。
xxx公司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企业职业病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成立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xx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入职前培训教育以及多媒体设施进行职业危害宣传,提高企业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
四、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在可能发生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五、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工作。确保各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监测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节,立即进行整改。
六、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与危害说明。
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八、接受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篇三:企业职业病防治方案
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1、职业病防治计划 检查计划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xx)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安环部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知道,并能早处理。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企业为企业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职工工作岗位的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职工进厂前,进厂时,具体的在岗中的的各次检查记录。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公司每年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空气、水进行检测;公司每月对各个车间进行一次设备、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公司每周进行全厂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公司全年根据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给对 配备了防尘口罩;给 工作人员发放了防噪音式耳塞;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
公司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洗浴的方便,并筹建大型浴室,为员工提供更舒适的洗浴空间;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建设了新的住宿楼,宿舍中连有网线,有线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8小时工作制,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
公司给女工的保护
不安排女工到 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
公司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由专业部门依《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xx)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
篇四:企业职业病防治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计划
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时间: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xx年9月6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公司20xx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6.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 篇六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目的
Q/DHG.AQ.09-2007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职责
3.1 责任部门:集团公司职防所、各二级公司(分厂)。配合部门:工会 3.2 集团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二级公司(分厂)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3.3 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职防所)负责对二级公司(分厂)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
3.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工作程序
4.1 机构与管理
4.1.1 集团公司职防所在安全环保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1.2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有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工作管理人员。4.2 前期预防。
4.2.1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2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2.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企业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2.5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4.2.6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2.7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4.3 生产现场管理。
4.3.1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3.2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4.3.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4.3.4 各二级公司(分厂)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4.3.5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3.6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检查及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和停用。4.4 职工健康管理
4.4.1 各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4.4.2 企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3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各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4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相应的诊断、治疗等。
4.4.5 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4.6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程序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4.7 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 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5 教育与培训
4.5.1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4.5.2 各二级公司(分厂)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应有记录。
4.5.3 车间、班组在日常的安全活动中应安排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
4.5.4 生产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活动。
4.5.5 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防护要点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支持性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工作记录
《工业卫生档案》 《职工健康档案》
附加说明:
7.建筑职业病防治 篇七
一、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三步走”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了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 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一) 必须坚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卫生“三同时”, 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筹建初期, 企业就要根据可研报告的规划设计, 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评价出的风险程度 (一般、较重、严重) ,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备案或者审核申请。经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 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危害程度一般或较重的, 设计专篇评审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危害程度严重的, 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 方可组织施工。
项目建成试运行期间, 企业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危害程度一般的,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害程度较重及严重的, 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经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 必须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最大限度降低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首先, 企业应当完善机构,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十三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其次, 企业应当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护投入, 主要包括工程防护、个人防护、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员工职业病体检与急救设施配备四方面。
一是工程防护和急救设施配备, 主要是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环境, 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相应的有效防护设施等。必须有完善的标识或警示, 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 要按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 要按相关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要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二是个人防护, 要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 B/T11651-2008) 等标准,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指导、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最大限度隔离职业病危害。三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向员工公布;使用有毒物品的, 还要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四是接害员工职业病体检, 企业设立专项经费, 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不同, 确定接害员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 必须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保证职业禁忌症人员及罹患职业病人员的最大权益
首先是完善接害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企业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档案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其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以及职业病诊疗资料等。
其次, 要维护接害员工的知情权。企业要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检查建议如实告知员工;需要复查的, 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安排时间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其三, 要保证接害员工的生存权益。经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企业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原岗位相关的, 必须妥善安置;对疑似职业病病人, 及时安排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如果本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时, 要对接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二、努力提高员工职业健康水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强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护技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必须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要利用“安全生产月”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职业病预防知识, 要利用基层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板报等形式开展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不断增强各级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摘要:本文从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谈起, 具体阐述了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三个步骤, 提出从强化管理、加强培训和舆论宣传三方面努力员工职业健康水平。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健康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7~51号) .
[2]何永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8.浅谈企业中职业病防治管理 篇八
【关键词】职业;健康;职业病;管理
1、概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是2011年12月31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新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我国职业病现状
据估计,在我国现有7.75亿劳动人口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约有2亿人。据卫生部统计,近年来,我国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呈上升趋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职业病高发期。2009年全国报告职业病1.8万余例,较2008年增加32%,2010年报告2.7万余例,较2009年增加50%。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近75万例,其中已死亡约15万例。
从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近些年来职业病危害出现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转移、大中型国有企业向中小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转移的情况。
3、对石油测井行业中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思考
员工的职业健康是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声誉,社会效益和企业发展的大事。企业如何做好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更是企业持续发展,产生良好效益的保证。我认为,目前我国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中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3.1劳动者缺乏健康安全意识,防护意识不强
当今中国社会高速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超时、超体力劳动,且缺乏基本的防护设施,成为职业病危害的最主要受害群体。这类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不高。致使人们在参加劳动获得报酬的时候,往往只关注经济待遇,从而忽视了自身健康的重要性,甚至只要提高经济待遇,即使自身健康安全受到损害也可以容忍。大多数的职业工作者并不了解存在于我们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没有正确地使用对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的权利。
3.2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不足
一些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概念不太清楚,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不足,导致在管理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员工个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放在次要位置或干脆不要,从而引发自上而下的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忽视。
3.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投入不足
部分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为了降低成本,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刻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例如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防治培训等条款。
3.4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一些企业虽然意识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重要性,也建立的相关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只停留在书面,或是为了应付某些检查而做的表面工作,可用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制度是否贯彻落实到位,运行起来是否有效和符合实际,也无从得知。
4、对目前我国石油行业HSE管理体系的改进建议
4.1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提高健康安全意识
针对我国劳动力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的特点,企业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中要加强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尤其是做好新近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确保企业的管理者理解有关法律条款的要求,从而提高企业运行管理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同时,要对员工加强职业病防治方法教育,使员工在劳动的过程中,了解掌握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从而能更好的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4.2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
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诊断和治疗职业病。职业病对人体危害极大,一旦罹患职业病,很难治愈。职业病具有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的特点。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减轻职业病的危害程度。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3加大投入,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根据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同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
4.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员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结论
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综合性的治理过程,不仅仅需要企业自身加大投入,提高意识,还需要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从而能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以此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健康危害。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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