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代扣委托书(精选12篇)
1.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一
根据对手续费的理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因此,该手续费是奖励给公司的办税人员的,作为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和感谢,既不用再另交纳税金,也可以在税前扣出。
3、因此,公司的财务在收到该笔款项时,可以先做把这一笔挂在“其他应付款”的科目。在申请领导后,再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当然,作为公司的领导,既可以把该笔收入作为财务人员的奖励,也可以把它作为所有员工的活动经费等,这些都是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各地方税务局会对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因此只要是在上年度内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或者公司企业,都可以向主管地税所申请返回2%的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因此,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手续费
支付费用,奖励员工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手续费
贷:库存现金
费用附件:发票,发放奖励附件:花名册
所以说,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不存在缴税的问题。
1、规范入账:收到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给财务人员发放时: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2、不规范入账,收到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手续费
给财务人员发放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手续费
贷:现金
3、第2种情况,属于偷逃税款,但由于2%手续费本身就是税务局返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不会在意的。
2.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二
一、高校成为扣缴义务人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明确实行市场经济以来, 我国个人的收入由过去单一地体现为劳动收入形式的工薪收入, 演变为多元的资产收入、资本收入等形式。由于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收入透明程度的差异化, 形成了个人收入既有显性收入又有隐性收入。在这种情况下, 从源泉扣缴的操作是税务机关最容易掌握, 也是最容易控制的课税方法。首当其冲的就是工薪收入, 因为, 工薪收入的支付单位, 只要有账可查, 也就是收入显性化, 其收入纳税就逃脱不掉。同时因财务制度相对健全, 税务机关对支付者信息容易掌握, 尤其是在信用手段支付条件下, 更容易掌握。而对游离在无账可查的、无信用手段支付之外的各种收入, 要确切地掌握和控制很难, 尤其对大量的灰色收入, 更是难以掌握;而个人收入越是实物化、非信用化、隐性化, 则税务机关就越难掌握和控制。而工薪收入基本上具备了货币化、信用化、显性化的特征, 这必然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对象。高校教职工及其外来务工人员就是这“主要对象”中的一员, 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也就成了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责。由表1可知:
1.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具体体现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
2.工资、薪金栏里数据量相同的2008年7月与2007年11月相比,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32 641元, 税款额减少30 288元。可见2008年3月1日提高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后给高校教职工带来的实惠。
3.劳务报酬栏显示周期性, 即暑、寒假 (1、2、7、8月份) 数据量少。表示这一阶段外请专家及劳务人员少。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有不少相似之处, 也较易混淆。下面就两者的关系分析如下:
(一) 两者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2.两者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 而且对于一次收入奇高的, 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3.两者都有费用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减除费用为800元;4 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二) 两者的不同之处
1.两者税法上的定义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两者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994年800元, 2006年1 600元, 2008年2 000元。此外,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适用附加减除费用3 200元。即扣除标准为:1994年800+3 200元, 2006年1 600+3 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3.两者适用的税率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收入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5%—45%, 税率表如表2。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4.计算方法不同
(1) 工资、薪金一般由纳税人自负税款
例1 某院教师2008年6月工资5 500元, 本月答辩费800元, 评审费300元, 计算该教师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在计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扣除各项免税收入, 如每月缴纳的“三险一金”, 为简化举例, 本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仅减除费用标准2 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 500+800+300-2 000) ×15%-125=690-125=565 (元)
(2) 劳务报酬有两种情况
①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
例2 孙教授来某高校讲学, 该校一次性付给讲课费6 000元, 个人所得税由孙教授自己负担。计算孙教授取得该讲课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 000× (1-20%) =4 800 (元)
应纳税额=4 800×20%=960 (元)
②由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
例3 孙教授来某高校讲学, 该校一次性付给税后讲课费6 000元, 个人所得税由该高校负担。计算孙教授取得该讲课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 000/[1- (1-20%) ×20%]=7 142.86 (元)
应纳税额=7142.86×20%=1142.86 (元)
三、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 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 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 还要实行加成征收, 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 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十分重要的。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 学校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显然,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与用人单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样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般通过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签订的合同取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其劳动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 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二) 个人劳务是否“独立”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还在于, 其是否“独立”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 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 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高校财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税法中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 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 从而为教职工达到税后收入最大化。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构成情况来看,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 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05年12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仍旧采用免税政策。因此, 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高校在职工工资中应单独列明免税的津贴、补贴。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 文件明确了只有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 才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各高校应按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进行扣缴, 并将扣除的“三险一金", 也应在工资单中标注。
(二) 代扣代缴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避开无效区间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处于工薪税率级距临近点附近时, 将会出现奖金多反而收入少的现象。我们把这个区间称这为无效区间。
例4 张教授年终奖为6 000元, 需缴个调税为6 000×5%=300元, 税后收入为5 700元;
陈教授年终奖为6 050元, 需缴个调税为6 050×10%-25=580元, 税后收入为5 470元。
显而易见, 张教授年终奖比陈教授年终奖高50元, 税后收入反而少了230元, 这就是因这陈教授年终奖正处于无效区间。常见的区间有:6 000元~6 305元、24 000元~25 294元、60 000元~63 437元。当教职工的年终奖处于这几个区间时, 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 才能使税后所得最高。
(三) 代扣代缴劳务所得时注意分摊
高校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时, 一般导师采用每月给一定的劳务报酬, 然而有的研究生就喜欢一学期领用一次。财务部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就应纠正他们的错误做法, 当合计金额超过800元时, 可以让其超过部份下月领取。对外来人员的劳务所得也尽量按月分摊。
例5 研究生小李与导师签订了助研协议, 导师每月支付小李400元助研费。如果一学期 (按4个月计算) 支取一次, 那么, 小李应缴税额为 (400×4-800) ×20%=160元;如小李每月支取或二个月支取一次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6 某工人提供劳务2 000元, 如果一个月领取应纳税为 (2 000-800) ×20%=240元;如果分二个月领取每月应纳税为1 000×3%=30元, 即2 000元劳务费应纳税2×30=60元。由此可见, 分摊后少缴180元。
摘要:近几年,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高校教师的收入在不断提高, 高校教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在不断增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高校财务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本文在分析高校成为扣缴义务人的背景的前提下, 具体讨论了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 同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校财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徐进,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变化的调节作用[J].《当代经济研究》, 2008 (05) .
[2]薛东成, 梅丽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J],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8 (10) .
[3]戴弦.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J].《会计之友》, 2008 (6) .
[4]陈彦云.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有何不同[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8 (10) .
3.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范文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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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
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时如何代扣代缴税?这是让不少企业都很困惑的事情。赢了网小编为此搜集了下面的文章,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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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制定情况。
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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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时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须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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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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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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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案例1:甲公司(中国)销售货物给乙客户(第三国),甲公司的母公司(美国)为该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要耗用维修配件,中国公司支付售后服务款给母公司,该款项是否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案例中母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由于售后服务系发生与境外,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售后服务劳务报酬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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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母公司该项所得在中国境内无纳税义务,因此,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2:境外一家公司2009年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转让合同约定在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60万元,该房屋的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假设该境外公司与中国无相关税收协定)
分析: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该非居民企业转让房产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确立所得来源原则,该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因此,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该项转让房产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合同约定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09年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时发生。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都不能成为计提代扣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则应当缴纳代扣代缴所得税[1000-(500-200)]×10%=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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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而且转让房产行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系。该项所得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来源:(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http://s.yingle.com/s/370598.html)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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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操作指南 篇四
1、个税代扣代缴安装及初始化
1.1、程序安装以及登录
安装程序如图所示:
直接双击这个可执行文件,开始进行安装
点击浏览按钮
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数据迁移工具,根据情况选择迁移。首次安装选择【我不需要迁移】
安装完成后,在桌面上生成如下图标:
双击桌面上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1.2】,出现下面界面,录入密码:
1.2、初始化
注意:介质申报的用户必须先从税局大厅拷贝初始化文件,然后再安装软件。
单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弹出下面的框:
如时间设置正确,单击确定。
此处选择不注册。
下一步:
下一步,选择介质导入,介质导入需从税局大厅操作员那里获取初始化文件
单击选择,选择从税局获取的初始化文件 注意:该文件不能改名不能鼠标双击。
初始化文件
点击选择
下一步后点击完成。
2、申报流程
2.1、纳税人信息填写
手工录入纳税人信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增加】
说明:证照号码须为真实身份证件号,图中红色框标注的为必填项。如果身份证件号录入错误,则保存时会出现如下提示;
请检查输入的身份证号。如果是手工输入输错,则点击确定,再次输入证照号码。 如果此身份证号码没输错,确实存在,但系统验证通不过,则联系税局验证特殊身份证号。然后从税局那获取特殊身份证号文件。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高级】---【导入特殊身份证人员】
点击左边的任意菜单,再切换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
提示:
单击确定后,出现如下图信息,有一条李四的纳税人信息。
双击该条记录进行信息补全
先选择纳税人类型。再将红色框中的内容填写完成,保存。
模板批量导入纳税人信息
模版:【帮助】---【附录二】--【Excel模板文件下载】
下载纳税人信息模板,按照相应的格式要求把信息补全。
点击导入,完成。
2.2、填写报表
【填写报表】-----【正常工资薪金收入】
点击确定。
首次使用系统,我们选择第三个生成零工资记录,用户手工更改。
单击一条记录进行修改相应的金额。
如果选择外部模板导入的话。如下图
选择好导入文件后,点击确定。模板在【帮助】---【附录二】---【Excel模板文件下载】
【填写报表】---【非工资薪金收入】 此处以劳务报酬为例,点击增加,选择所得项目,输入姓名(需在纳税人信息中有记录),输入收入额即可。
2.3、生成申报数据
生成申报数据
2.4、申报及反馈
此处选择介质申报
介质申报
如果选择介质申报,点击申报。
申报文件
1.登录网报系统后,找到个人所得税下拉菜单。
2.点击代扣代缴菜单进入申报期选择页面,并点击确定进入个税代扣代缴界面。
3.进入代扣代缴页面后,找到界面里的“明细申报”按钮,并点击后进行页面跳转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
4.点击,打开页面见下图:
5.点击‘浏览’按钮,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点击‘文件上传’按钮,完成上传。此处上传的为个税代扣代缴系统介质申报导出的申报文件:
点击按钮,打开页面见下图:
6.输入起始日期及截止日期,选择要文件类型,选择单选按钮‘未下载’或者是‘已下载’,点击查询,会查询出要下载的数据信息,并显示在页面的下方列表中。
7.点击按钮,完成下载。
点击按钮,打开页面见下图:
8.选择要查询的起始日期、截止日期,操作类型及操作结果,点击‘查询’按钮完成查询并把查询结果显示在下方的列表中。
9.将下载的反馈文件导入个税代扣代缴软件。
反馈文件
10.单击【获取反馈】,将反馈文件导入。
3、备份
备份最好每个月申报完成后,备份一次,建议备份至U盘和电脑上各一份 【系统管理】---【数据备份恢复】
选好路径后
4、恢复
假如电脑重装或者代扣代缴系统安装目录损坏打不开。将软件卸载掉后,重新安装并初始化完成,选择备份恢复。【系统管理】---【数据备份恢复】
5.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五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金税三期客户端个税扣缴系统涉及两个密码:登录密码和申报密码,以下是具体说明。
1)登录密码:
登录密码为登录时使用,初次使用时,会提醒是否启动登录密码,如果启动登录密码,则每次登录时,需要输入登录密码。
登录密码忘记处理:点击“忘记登录密码”,进行人员信息验证,验证通过,重新重置登录密码。如果仍然无法登录,请联系当地税务人员。
2)申报密码:
金三代扣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时,需要输入申报密码。而首次申报时,必须修改申报密码,初始申报密码为税号后6位,如果税号后6位包含字符,密码校验区分字母大小的。
修改密码时如果确认输入原申报密码没有问题情况下还提示:密码错误,或者申报密码忘记。需要去税务大厅重置申报密码。
大厅密码重置操作步骤(大厅功能):
6.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六
一、偷漏个人所得税现象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原先适用于于外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对个体户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而成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项所得税制, 按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适用比例税率和五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 而且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较低, 绝大多数个人收入都被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使得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理论比重越来越大。但现实情况却正好相反, 由于偷税现象的大量存在, 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非常严重。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近2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 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居世界领先水平, 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远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 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 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 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 (一般在10—20%之间) 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 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 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 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针对个人所得税有人曾作过专门调查, 抽取80户纳税个人 (个人所得税) 作为样本, 统计表明, 能够自觉依法正确纳税的只占26.2%, ③也即是说大多数纳税人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采取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 其中代扣代缴是最常见的征收途径。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5%以上是靠代扣代缴来实现的。④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 也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的一个环节。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 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 代扣、代收税款时, 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 在税款上缴国库时, 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行为中, 一般适用于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典型偷税手段
代扣代缴即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即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各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款项时, 必须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源泉扣缴是堵塞个人所得税偷税的有效征管措施, 但有的扣缴义务人却有意混淆含税所得和不含税所得, 以此偷漏个人所得税。以下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常见的一种典型手段为例进行分析。
在分析这种偷税手段前, 首先厘清两组关键概念:代扣与代缴、含税所得与不含税所得。何谓含税所得?含税所得是指纳税人的本项所得包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本身。个人所得税最终应由纳税人负担, 即由取得本项所得的人负担, 所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包含在本项所得之中。举例说明:某人取得1000元的偶然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 他应缴纳1000╳20%=200元个人所得税, 这200元应由他本人负担, 所以他实际收入应该是800元。这1000元利息收入即为含税所得, 它包含了200元的个人所得税。何谓不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是指纳税人的本项所得不包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本身。举例说明:某人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他每月领到手的工资为2000元, 这2000元即为不含税所得, 他的税款由其所在单位另外支付, 不包含在这2000元之内, 所以这2000元就叫不含税所得。
而代扣与代缴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代扣是指单位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交税务机关。而代缴是指单位替纳税人交纳应纳税款。这就使得代扣和代缴之间有了一个小小的差异。即代扣这种情况下, 个人的所得是含税所得, 代缴这种情况下, 个人的所得就成了不含税所得了。
比如某纳税人月薪1000元, 其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 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他应该缴纳10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其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该扣除其中的10元税款上交税务机关。如果该纳税人所在单位采取代缴的方式, 那么就由单位替他交纳10元钱。
这种代扣代缴方法是一般单位的通用作法, 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缴税, 但其中存在着一个问题。按照代扣的作法, 这10元钱是由纳税人自己缴纳的, 是从其个人所得中扣出来的, 只是由其所在单位代扣而已。所以该纳税人实际拿到的收入应该是990元。而按照代缴的作法, 这10元钱是由其所在单位缴纳的, 该纳税人拿到的实际收入就是1000元, 而这10元本该由该纳税人承担, 所以他的含税收入应该是1010元, 他的应纳税额也应该由按照这1010元来计算, 所以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对于代缴税款, 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
代缴税款undefined
即对于1000元的不含税工资收入来说, 应该代缴的税款就是10.52元。也就是说, 按照上面所说的通常作法来代缴税款就会导致偷税0.52元。
0.52元这似乎只是一个小数字, 远远不及我们的立案标准, 但由于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贫富悬殊迅速增大, 许多人的收入畸高, 特别是一些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歌星影星等, 他们的收入可能一次都上十万甚至百万, 按照税法规定, 对于这些偶然所得、稿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等应该征收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 甚至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还可以加成征收。所以这个0.52对于这些高收入阶层来说, 就不再是一个小数字了, 对于他们来说, 这个0.52就有可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 应纳税额10%以上”的立案标准了。
比如一个外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有可能在年终取得20万元及以上的股息红利收入。对于这20万元, 如果由该企业代缴那么它就是不含税收入, 按照以上正确的公式计算就应该缴纳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前文所述的那种通行作法把它当作含税收入, 就有可能只缴纳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个偷税数额就已经达到了我们的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和10%以上。而对于我国现在的大型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来说, 其高层管理人员一次取得20万元及其以上收入的情况很普遍, 所以这种偷税行为经常发生。
这种利用人们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认识上的误区进行偷税活动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 但是却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这种偷税行为虽然通常数额不大, 但其中有一部分高收入者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 构成了刑事犯罪。而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以缩小收入差距, 因此对这种行为的放纵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对策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调节居民收入水平, 而且还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仅使国家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受到很大影响, 而且还限制了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甚至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 有关部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打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正常作用。
(一) 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纳税意识
首先应加大自觉纳税的宣传力度, 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缴税光荣, 偷税可耻”的观念, 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应主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通过公益广告、普法讲座等方式普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应加深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 让纳税人懂得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深入人心, 以提高其纳税积极性。
(二) 制定相应政策, 使隐性收入显性化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极大程度上来源于纳税形势的不公平。现有的分配制度中基础工资占收入总额比例很小, 使得一些人的大部分收入呈隐形化的倾向, 这部分收入就有极大可能成为偷税行为的首选目标。而这部分人的偷税行为所引发的仿效效应将会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使得其他人对当前纳税形势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由此对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抵触情绪, 并想方设法偷逃个人所得税。因此, 国家制定相应政策, 使隐性收入显性化, 构建一个透明公平的纳税环境是遏制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的重要途径。
(三) 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要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 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 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信息共享, 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的数据联网, 使所有的个人收入情况尽可能地置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下。并努力减少劳务报酬的现金交易支付方式, 以实现政府对税源实行有效控制。还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并将稽查结果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 以加大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违法成本。
(四) 加大偷税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加大偷税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是减少或杜绝偷税行为的发生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加强公安机关的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当前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力量, 而公安机关侦查员经济业务知识的缺乏是当前制约偷税犯罪打击力度的主要因素, 因此应大力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 建
设一支强大的涉税犯罪司法打击力量。另一方面, 应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拓宽公安机关受理偷税案件的渠道, 规范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与涉税犯罪案件刑事侦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 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 以打击和震摄偷税犯罪分子。
注释
1李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2) .
2贺然.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探析[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3) .
3 徐海荣, 许光烈.关于纳税人的纳税水平问题[J].税务研究, 1995, (11) .
7.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七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
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但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体经营者不承担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
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7.1、纳税人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若在境内没有设置经营机构,则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由受托方在
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
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纳税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足额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个人所得税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扣的税款按月计征,并应当在次月15日内足额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6.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
缴义务人,所指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上税种的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
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与其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致。
8.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扣缴车船税,并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具体期限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列举税种外,其他税种的代扣、代收义务的要求,纳税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7.2、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纳税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税务机
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3、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全额奖励给办税员,请问这笔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奖励给办税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返还的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属于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 不是免税收入,也不是不征税收入
扣缴义务人(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
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并入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则相应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可以从收到的手续费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取得的扣缴手
续费不享受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暂免征收的规定。
2.7.4、代扣代缴税款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公司与外省一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为公司办公
大楼装修,该装修公司提供的是外省地税部门开具的工程发票并在外省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现我公司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我们代扣代缴该工程应纳的营业税。该如何处理呢?
答: 1.根据《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外省装修公司应该在公司办公大楼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建设方应该代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因此,贵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建筑业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也就是工程所在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
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第二款“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因此,发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公司取得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
问题2:我公司收了一张假的建筑业发票,发票上写明是某税务机关代开的。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补缴这张发票的建筑业支出的
营业税款,如何处理?
答:
1、对于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公司: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向贵公司要求补缴
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
2、贵公司取得该假发票的涉税处理: 贵公司凭此假发票不能入账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有权根据如上规定对贵公司处以罚款。
问题3:支付境内个人劳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
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支付境外个人劳务费要根据其代理情况来判断由谁代
扣代缴营业税,而支付境内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
8.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八
操作手册
一. 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一)双击软件安装程序
(二)点击“下一步”
(三)选择安装路径(也可以选择默认安装路径),点击“下一步”
(四)点击“完成”,完成软件安装。
(五)软件完成后会弹出数据迁移工具,请选择“我不需要迁移”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网报配置操作说明
(一)网报参数设置
1.双击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图标,输入账号密码(默认账号为admin,默认密码为123456),进入系统。
2.进入系统后,选择系统左侧树状菜单“系统管理——参数设置——网络参数设置,在右侧工作区中选择“业务服务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3.在“申报接受服务器”下的“服务器地址”栏中,写入http://wb.jlds.gov.cn(目前也可以直接使用IP地址http://222.168.5.98,但是以后可能会失效),服务器端口使用默认端口7888即可。
4.点击“测试连接”,测试连接服务器是否正常。如提示“接收服务器测试通讯成功!”则表示配置、测试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关闭提示,再点击“保存”按钮保
如提示“接收服务器通讯测试失败!”,则表示配置、测试失败,需要检查可能出现的问题,重新配置、测试。
(二)应用网络初始化
1.点击左侧树状菜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会出现系统时间确认提示,确认时间正确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系统注册向导。
2.进入系统注册向导后,选择“网络注册”选项,“服务器地址”栏和“服务器端口”栏中使用默认设置即可。点击“测试连接”,如提示“注册服务器通讯测试成功!”则表示注册服务器连接正常,点击“确定”按钮关闭提示,点击“下一步”继续设置。
3.填写正确的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4.弹出注册成功菜单,网络注册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关闭提示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会自动通过网络获取纳税人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成功下载所有信息后,点击“完成”按钮,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注册。
(三)税务局信息获取
点击左侧树状菜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参数设置——税务局信息获取”,会弹出“税务局信息获取”面板。在“信息来源”选项中选择“网络下载”,点击“下载”按钮,开始下载。
下载完成后,会弹出结果显示提示面板,点击“关闭”按钮关闭提示。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网络申报操作说明
(一)网络申报
1.以上操作和配置,纳税人已经成功安装和配置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申报了。纳税人在完成填写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工资报表、生成申报数据几项必要的操作后,点击左侧树状菜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及反馈”,将“申报方式”修改为“网络申报”,点击“申报”按钮,系统将开始进行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申报。(如下图)
四.申报完成后,会弹出“申报结果”提示菜单,显示此次申报的相关信息。点击“关闭”按钮关闭提示。
(一)获取反馈
点击“获取反馈”按钮,系统将通过网络来获取此次申报的反馈信息。获取反馈信息后会弹出“反馈信息下载结果”面板,点击“关闭”按钮关闭提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网络申报全部完成。
五.注意事项
(一)任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是原网络申报纳税人)都可以使用个税系统网报功能。
(二)对于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再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网络申报后,仍需要到朝阳地税办税服务厅打印缴款书,否则将形成欠税。(签订了三方协议的网报用户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通过TIPS扣款的方式来缴纳税款)
(三)网上报税的纳税人不要使用网报系统来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网上报税系统只能申报一个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汇总数据,无法体现这个单位每个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个税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为将来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的工作带来困难。
(四)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申报后,不要使用网上报税系统和纸质各税申报表的方式再次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将形成个人所得税的虚欠。
(五)纳税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工资报表是请仔细检查填写的数据,保证数据的正确性。错误的数据一旦完成网络申报后,纳税人将无法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修改,只能将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删除,然后重新进行申报。
9.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九
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往来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该项收入是应计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税务处理
手续费收入对于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捉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财行[2005]365号)。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10.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十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1.基本要求
《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财行【2005】365号规定,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2.会计处理
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3.税务处理(1)营业税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当按纳税人代扣代缴事项有没有规定行政后果(征管法第69条)判断:第一,如果没有,则是属于提供劳务,代扣代缴手续费是营业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第二,如果有,则不属于提供劳务而是行政义务,手续费是政府补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4.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并入取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在取得当年全部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和奖励有关工作人员等,则不影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5.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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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考网
11.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十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朋友们:
大家好!
感谢市地税局授予我“荣誉纳税人”称号,我非常珍惜这个荣誉。
今年年初,税务部门决定实施个人收入12万以上个税申报制度,这一政策的实施涉及面很广,工作量也很巨大,不光是申报人的工作量增加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更是巨增。我本人有幸被邀请,作为个税申报的范例。我的个税申
报过程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各位领导的指导下,同时在中央电视台两个栏目、电视台两个栏目——四台
摄像机的面前申报完成的。当天,我在中央电视台晚上七点的《新闻联播》中看到了自己在网上申报个税的镜头。
在此,我想谈两点我个人对税收的看法:
第一,税金的征收不光可以充实国家财政,衡量人们对社会财富贡献的多少,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诚实的品德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无论是物质财富的增加,还是精神境界的提高,它们的基础都是诚实。诚实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没有诚实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健康发展,更不可能有和谐;没有诚实,所有的财富都像是建在沙滩上的楼阁,随时都有可能坍塌;没有诚实,精神品德中的公正、正直、爱、团结也都无从谈起;没有诚实,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争吵、斗争、和战争……这就与和谐的目标相悖相离。
如实纳税和申报是培养诚实美德的途径之一,并且是一个全社会都参与的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纳税的
申报增加了大家的工作量,这些付出是值得的。同时,我们不应该把焦点只聚焦在纳税额的多少上,有些小企业,小商户的纳税额可能会很少,但是只要他们诚实申报,诚实纳税,都应该受到赞扬和肯定。相反,一些大企业、所谓首富们,他们一年的纳税额可能是这些小企业的几十倍、几百倍,但是,如果他们在纳税申报中存在不诚实申报,不如实纳税,有拖欠、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在gdp快速增长的年代,税收的增加是第一位的。但是,在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今天,建立和培养诚实品德比增加税收可能更为重要。
第二,任何事物只有平衡才能健康发展。收获和付出总是平衡的,缴税也是一种最重要的平衡,对一个公司,对个人来说都是一样,这也是我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最宝贵的经验。
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对所有员工的要求就是“坚持不做一分钱的假账,不
偷税漏税一分钱。”我们每次的付出总是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付出的越多,得到的也就越多。如纳税,在过去三年,我们公司虽然从规模来说,在全中国房地产公司中排不上名次,但纳税额在过去三年却一直位于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前三名。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之前,我们在底就已经清缴了已完成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相对应的,我们也得到了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的信任和奖励。为此,我们公司也得到了市场和客户的认可,更促进了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百强榜”的发布会上得知,我们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税收每年的增长幅度都很大,这反映了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物质财富的增长速度。同时,也有数字表明,这几年,实际缴纳税金占应缴税金的比例增长幅度更大,这说明了我们国家全体企业和公民诚实纳税品德的进步,这是精神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精
神的进步比物质的进步要更重要,因为,在人类社会中精神进步总是在指导和引领着我们的物质世界进步。
12.代缴代扣委托书 篇十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提前退休补贴”和“年金5%”2个项目的申报,其中“提前退休补贴”项目申报时,在“所属期起”输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实际年月,在“所属期止”输入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月,在“收入额”输入一次性补贴收入,在“扣除额”输入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月)。此次升级后版本号由3.03升级为3.04,请扣缴单位及时下载并更新,2011年4月份申报期起必须使用新版软件申报。更新安装步骤如下:
一、更新升级:适用于已使用个人所得税软盘申报系统的老用户,更新方式只需将更新程序覆盖原系统安装目录。更新程序的文件名为:main.exe
二、新用户安装:适用于首次使用个人所得税软盘申报系统的新用户。安装程序的文件名为:grsds.e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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