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工作协议

2024-10-02

固定资产工作协议(精选6篇)

1.固定资产工作协议 篇一

固定资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经研究,决定将上级分配给甲方的“金华特汽”垃圾车一辆交由乙方具体负责。为最大程度发挥车辆服务范围,现就车辆的使用范围、用途等有关事宜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垃圾车辆的使用范围限在甲方管辖境内

二、车辆用途:仅限拖运垃圾

三、车辆维护及管理:甲方车辆交由乙方具体负责管理,不得改装作他用,其维护和油料等开支,由乙方确认的驾驶员全部负责。具体详细事宜,由乙方与驾驶员具体协商(含驾驶员报酬)。

四、未尽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再签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财政所一份。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甲方:(章)代表(签字):

乙方:(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2.固定资产工作协议 篇二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 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 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 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 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 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 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 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 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 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发布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 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 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 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 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 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 历时多年, 先后发布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 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 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 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 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 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 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 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 因此, 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 标准法下, 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 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 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 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 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 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 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 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 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 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 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 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 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 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 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 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 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 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 信贷规模的扩大, 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 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 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 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 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 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 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 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 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 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 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 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 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 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 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 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 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 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

随着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并进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与批评。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 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新标准来应对金融危机, 2010年9月12日, 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最终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主要体现在组成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一系列文件中, 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 (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ⅡFramework) 、《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 (Revision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final version) 、《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 (Strengthening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 等文件。这些文件针对Basel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相应地完善, 以期建立起更为有效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一) 第一支柱下

1、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BaselⅢ中要求银行应当在其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中全面考虑资产证券化可能引起的全部风险, 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特别是在第一支柱下没有覆盖到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所有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对证券化的基础风险暴露的潜在违约和损失;源于特殊目的实体的信用额度或流动性便利;由参与方提供的风险暴露等。

2、弥补资本计提不足的缺陷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针对BaselⅡ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的弊端提出了完善建议, 进一步严格资本计提, 增强资本的风险敏感度。

首先, 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资本计提的范围, 加强了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 特别是再证券化。

其次, 要求银行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都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如果未纳入并表范围, 对这些附属机构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

再者, 巴塞尔协议Ⅲ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再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将再证券化定义为,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符合BaselⅡ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时, 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被定义为再证券化。无论是在标准法下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都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此外, 无论再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如何, 以及银行采取何种计量方法, 都不能将再证券化产品视为合格的抵押担保品用以风险缓释。

3、对外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

BaselⅢ中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

第二, 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如果银行对于采用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未达到上述两项要求, 没有积极收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暴露信息, 就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三, 巴塞尔委员会将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行为准则》 (Code of Conduct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中规定的核心要求作为使用外部评级的资格标准, 即要求外部评级必须是由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 对于合格评级机构的认定则需要监管当局来完成。

4、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

为了降低资产证券化等带来的顺周期效应,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规定了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

首先,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资本留存缓冲 (Capital Buffers) 。所谓资本留存缓冲就是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 银行应持有额外的资本缓冲, 以应对突然出现的危机。巴赛尔协议Ⅲ确定资本留存缓冲应由普通股构成, 且不低于普通股的2.5%。

其次, 巴塞尔协议Ⅲ还规定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 要提取反周期超额资本, 以限制银行大规模发放贷款, 抑制经济过热;在经济下行时, 银行要运用这些反周期超额资本来缓冲信贷的过度紧缩, 从而刺激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保留由普通股或者是其他具有完全吸收能力的资本构成的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这些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具体比例将根据宏观经济的情况进行确定。

5、加强对流动性便利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在协议Ⅱ基础上加强了对于流动性便利的监管。具体而言, 就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从20%提升到50%, 并取消了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同时,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在进行压力测试时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对于银行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的影响。

(二) 第二支柱下

在第二支柱下, 巴赛尔协议Ⅲ进一步增强了监管当局地监管责任,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监管当局要更好地协调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银行所采用的外部评级必须是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所做出的, 因此监管当局需要对于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认定,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公开合格信用评级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评级假设以及其他的关键因素。

第三, 基于金融危机下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乏, 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 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同时, 更要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三) 第三支柱下

为了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 BaselⅢ对于银行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 银行应当披露交易账户下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第二, 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重要作用的SPV相关信息;第三, 披露再证券化的风险暴露;第四, 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渠道和库存风险。

总的来说, BaselⅢ, 通过完善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认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要求、降低银行对于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 以引导银行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使银行更加注重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 提高应对抵御风险的能力, 实现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唐文华.《资产证券化与资本市场发展》, 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6期

[2]黄毅.《资产证券化:银行监管者的视角》, 载《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3]巴曙松, 刑毓静, 朱元倩著.《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第81页

[4]Jaime Caruana, BaselⅢ:toward a safer financial system, at http://www.bis.org/speeches/sp100921.pdf, September15, 2010

[5]巴曙松, 孟之静, 孙兴亮.《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的新特征即监管新动态》, 载《经济纵横》, 2010年第8期

[6]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version, The Basel Committee’s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report to the G20, at http://www.bis.org/publ/bcbs179.pdf, October, 2010, p.13

[7]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alibrating regulatory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capital buffers:a top-down approach, at http://www.bis.org/publ/bcbs180.pdf October, 2010, p.3

3.固定资产工作协议 篇三

【关键词】地方病防治;固定资产管理

地方并防治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监测、科研或者教学服务等工作中离不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地方病防治工作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如何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出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现阶段最为主要问题与任务。

一、现阶段地方病防治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1.缺乏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缺乏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从财务管理发展现分析,部分地区对财务开支有所重视,但是却缺乏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认识,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比如很多单位缺少实物登记账,没有对会计账面进行反映,没有做好资产领用记录等,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不够明确。现如今,我国地方病防治工作受到社会的关注,很多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致使固定资产出现账实不符与账账不符的现象。比如后勤部门负责管理房屋、家具或者设备,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核算,两个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沟通与交流。

有时甚至出现固定资产已经被变卖、捐赠或因特殊原因提前报废了,财务部门的账面上还继续存在的情况。医院在整个经营过程之中其固定资产会伴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固定资产存放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减值风险巨大。因此,《会计准则》中所提出的不计提资产减值不仅不符合管理服务的原则,并且也不符合会计核算工作谨慎性原则。

2.医院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从整体角度分析在部分单位会出现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与账账不符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拨款或者外界捐款的固定资产并没有在账面上记录;二是部分医院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粗心大意,对固定资产有所漏记;三是固定资产移交不清楚,很多单位的领导人员在进行变更或者移交固定资产的时候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导致固定资产并没有在账面上得到显示,甚至出现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多年没有变化;四是由于部分会计人员的管理意识不够强烈,并没有对固定资产账簿进行完整记录,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也没有在账面上有所反映。

3.账务处理缺乏严谨性,固定资产增减未按照标准

目前系统固定资产的来源主要是由上级业务单位配置,有些单位对一些必要资产自行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很多购置的固定资产并没有进入到采购程序之中,从而导致自行采购现象比较严重;单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转让、破坏或者变卖的时候序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与程序,但有些单位在固定资产处置时,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省局对固定资产处置的要求,先处置后报批,或资产已不存在而未及时申请减少,造成有账无实物,账实不符。

二、改善地方病防治工作固定资产问题的措施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识

地方病防治从管理层到每位职工都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实行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将各个部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并实现固定资产与检测质量、财务管理的相互融合入。另外,还需进一步整合专业资产与群众管理,设立岗位责任制度,采取有效的考核方式,一次用来提高地方病防治工作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

2.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个单位需严格依照国家所颁布的财政法规,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保证固定资产的法律化与权威化。单位在采购固定资产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采购制度,无论是将固定资产进行变卖还是报废,都需要按照相关程序,避免不良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还需要提高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保证每一位员工都具备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开展固定资产效益论证分析工作。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定要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把财务管理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等相关的分析方法引入到项目的论证中,对效益可行性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对效益不可行的固定资产不予投资,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以此提高单位固定资产的整体质量与整体收益,这样一来,能够避免固定资产资金受到挤压。另外,还要积极构建地方病防治工作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施统一集中管理的模式,避免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固定资产的创新发展。另外,还需要对固定资产数据进行统一管理,战争做到账物相符。

地方病防治单位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积极落实相关的岗位责任制度,增强每一个员工的责任感。还需建立采购与验收等岗位相互分离的制度,在相互制约中提高管理效率。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管理制度,即固定资产总账、一级明细分类账、二级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购入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转移、捐赠、报废要及时做出账务处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真正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与基本素养

会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与专业知识。通常情况下,会计人员需要掌握良好的业务技能,具备基本素养。会计人员不能仅仅需要掌握记账或者算账等财务知识,还需要掌握财务会计管理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账账相符与账实相符。另外,财务会计人员还需具备法制观念与道德修养,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层出不穷,所以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道德修养,树立保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国家财产与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总之,固定资产管理是地方病防治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根据发展的需要及时在实践中应对和调整,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做扎实。

参考文献:

[1]吴雅文.浅谈加强地病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J].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2008,01:75-76.

4.资产收购协议 篇四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和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关于共同组建_________相关事宜的协议书》(下简称“组建协议”),约定甲方在成立后分两期购买乙方的部分资产。其中第一期资产在甲方成立后三个月内接收;第二期资产暂交甲方无偿使用,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分两批由甲方接收。甲方已依法设立、并完成了对乙方上述第一期资产的收购,甲方愿意继续收购乙方的上述第二期资产。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资产收购

1.1 资产收购:甲方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收购上述乙方的第二期资产(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清单,略)(下简称“转让资产”),乙方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售转让该等资产。

1.2 资产交接:转让资产按下列方式分两期交付:

(1)_________房产应在本协议生效日交付给甲方;

(2)其他资产应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第二期收购价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

1.3 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1)乙方应在将附件1所列房产按本协议第1.2条交付时协助甲方到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还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乙方同意在根据本协议第1.2条交付相关资产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产的发票、购买合同、资料等文件。

1.4 解除抵押合同:由于乙方已经把_________房屋抵押给丙方,丙方和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第一期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和缴还房屋他项权证手续。丙方并应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当天将有关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传真给甲方。

第二条 支付价款

2.1 收购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出售转让资产(包括第一期和第二期资产)的对价,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价款(下简称“收购价款”)。

2.2 收购价款来源:丙方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贷款_________元(下简称“承债式贷款”),甲方承诺该承债式贷款将全部用于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并同意以未抵押的部分房产及其他未抵押的资产为该贷款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丙方则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定相关的抵押贷款合同(下简称“抵押贷款合同”)。

2.3 支付方式:甲方承诺将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

(1)第一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将在本协议第2.2条抵押贷款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将在甲方收到丙方_________元承债式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3)剩余的收购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将自_________年起从甲方税后利润中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中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如果当期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应付收购价款,则该期因此未能支付的价款顺延至下一期支付,但最迟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4)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义务;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其对转让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有权出售转让资产,不存在附件一清单未披露的包括抵押在内的各种担保负担;

(6)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转让资产全部交付之日止,在转让资产上不设置新的包括抵押在内的各种担保负担;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转让资产;转让资产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已经对转让资产投保了必要的财产保险,保单在相关资产交接前一直有效。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收购价款的前提条件是:丙方和甲方按本协议签署承债式贷款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到期收购价款,则对迟延支付价款应按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甲方迟延支付到期应付收购价款,并在收到乙方书面催付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5.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全面赔偿。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抵扣相应的赔偿金额;

(2)转让资产在按本协议约定交付给甲方之前产生的对任何第三方或政府的责任、罚款、赔偿或税收负担等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由此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收购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收购价款的百分之十。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办理产权转让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办理,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十天后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事件: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延期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其延期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原因。

6.2 免除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协议因此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负责。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书面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2 组建协议:本协议是《组建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果二者之间有任何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

7.3 协议生效:本协议在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7.4 争议解决:如果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在发生争议后三十天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有约束力。

7.5 文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各方已经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

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资产移交协议范本 篇五

甲方: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局(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实施意见》(渝价[2005]568号)和重庆市《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渝办发[2001]67号)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按“一户一表”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供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验收,建成验收后的输、配电设施必须移交供电部门直接管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好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兴欣佳园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小区公用高、低压配电设备无偿移交给乙方直接管理。

二、配电房公用设施与专用设施分界点:以安置房小区10KV高压公用配电房至专用配电房的高压柜与出线线路搭接点为界。分界点(含分界点)电源侧设施为乙方管理,分界点受电侧设施为甲方管理。

三、双方共同确认本次无偿移交设施及设备如下:

兴欣佳园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小区公用高、低配电设施(含高压电源线路、高压配电屏、变压器、低压配电屏、低压线路

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移交后的配电设施产权归属:

本协议生效后,第三条所列电气设施经乙方验收合格,产权归乙方所有。

本协议生效后,配电设施安装所占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移交资产、房屋等经南岸供电局“固定资产移交验收签证书”所列单位及部门验收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返还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卡片,本协议生效。

协议未生效前,第三条所列电气设施为甲方所有,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移交的公用电气设施正常运行管理,在电气设施故障时,负责及时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2、甲方承诺:配电设施所占房屋归乙方永久无偿使用,房屋属于小区公用设施,不得另作它用。甲方保证不收取乙方任何物管费用(如清洁费用、停车费用等)其它所有费用。如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发生变化或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时,甲方应将本条款告知第三方。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保证进出配

电房的公共通道畅通无阻,并告知小区物管公司及小区全体业主。鉴于配电房地址是由甲方选定,若配电房投运后因运行噪音、地点等客观原因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无条件进行整改,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应委托小区物管公司对公用配电设施房屋等土建部分进行正常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在小区的大修基金中支出)执行,特殊维修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一周之内安排进行维修,正常维修周期为两年。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丹龙润洲置业乙方:重庆市电力公司

有限公司南岸供电局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6.资产分配协议 篇六

股份合伙出资权人:汤成林,男,出生于1963年9月12日,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张家巷36号1-3-6-45号,现住:三台县潼川镇环城路环城家园,身份证号:***975(以下简称甲方)。

股份合伙出资权人:王吕洪,男,出生于1966年6月13日,地址: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018号附02号,身份证号:***753(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合伙出资以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的“华盛新苑”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底层商业用房设计面积较大,导致销售困难,为此,经甲、乙双方决定按该项目投资股份份额作资产分配。

一、分配的法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本项目资产分配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分配方案,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先选择。资产分配以后由双方各自处置(出租、出售、自营),互不干涉;此次资产分配折抵该项目各方所投股金和利润分配,该项目各自所投股金在此之前已出租的门面租金本年度充公;在此之后,如任何一方需要出售所得资产其税费各自自行承担。

(二)基本方法

按该项目底层剩余商业用房面积1890.31㎡,按该项目双方出资份额,甲方占60%,甲方应分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1134.19㎡,即:(2号)101.91㎡;(3号)255.43㎡;(4号)286.23㎡;(10号)150.71㎡;(A1号)169.69㎡(A2号)88.31㎡;(A3号)89.08㎡;合计面积为:1141.36㎡。乙方占40%,乙方应分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756.12㎡,即(5号)194.93㎡;(6号)151.26

㎡;(7号)254.99㎡;(A4号)60.66㎡(A5号)29.17㎡;(A6号)57.94㎡;合计面积为:748.95㎡。甲方实得面积超出应得面积7.17㎡,乙方实得面积少于应得面积7.17㎡,因此,乙方应得底层外本项目全房面积。

二、资产分配

依照上述方法,对两边的门面位置、建造结构(柱子)、门面深浅等综合因素进行测评分析,虽然靠广场方向面积多7.17㎡,但门面深度、柱子、临街段面、使用价值等却差于靠上大佛寺道路方向的总价值,如果愿意选择上大佛寺道路方向的门面位置者,选择方就向靠广场方向的门面位置找补价值差人民币现金15万元。最终乙方决定选择(5)(6)(7)(A4)(A5)(A6)号门面(靠上大佛寺道路方向)。剩余(2)(3)(4)(10)(A1)(A2)(A3)号门面(靠广场方向)由甲方所得。乙方愿意向甲方找补差人民币现金15万元,待该项目下次分配利润时,由乙方从应分利润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该协议签定后即日起甲乙双方自主决定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不论与该协议确定价值高低,双方均无任何权力干涉,更不得阻挠。

四、项目已出租的门面,次年起由已拥有处置权的各方在确保承租方与项目方已签订出租协议不变的基础上收取租金。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附《华盛新苑2号楼》底层商业门面的图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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