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

2024-06-28

东莞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精选4篇)

1.东莞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 篇一

股权质押申请书 质 押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申 报 事 项

出质股权数额

万股

被担保债权金额

万元

借款利率

质押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 请 人 声 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出质人未曾就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或其他限制。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出质人承诺质押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并承诺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关。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股 权 质 押 审 核 表 股权质押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股

被担保债权金额

万元 提出申请日期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员签字:

****年**月**日 通知书 文号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日至

年 月 日

****年**月**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权质押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申请书》 原件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原件 3 质押股权数量超过5%时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原件 4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证券账户卡 原件 5 可以证明出质人有权设定质押权的证明材料(出质人出具的截止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或其他限制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6 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原件 7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均需加盖公司印章)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东莞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 篇二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 关于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是“监督者”还是 “攫取者”的文献浩如烟海, 而直接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的文献及研究成果数量极少。

(一) 国外文献回顾

就掌握到的文献而言, 国外对股权质押的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权质押带来的代理问题。这类研究从代理理论视角分析, 认为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加剧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 会使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倾向更为明显。代表性文献为Yeh et al. (2003) , 文章指出股权质押会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进一步分离, 股权质押比例越高, 代理问题就越严重。二是股权质押对公司绩效的影响。Chenand Hu (2001) 研究结果表明股权质押会增加公司风险。在市场经济景气的情况下, 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在市场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 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Claessenset al. (2002) 发现因股权质押导致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 并且家族控制的严重性和法律保护水平的低效性会加剧这种负相关的程度。Yehet al. (2003) 也进一步证实了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

(二) 国内文献回顾

国内文献沿两条主线展开研究:一是讨论了股权质押是否加重了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二是探讨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

有关股权质押是否加重大股东利益输送的研究分化出了两种观点:有的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后侵占效应更为严重。 如郑国坚、林东杰、林斌 (2014) 实证研究表明:当大股东面临严重财务约束 ( 股权被质押、冻结) 时, 更容易对上市公司占款。有的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并不导致利益输送, 相反能够产生一定的治理作用 (王斌、蔡安辉、冯洋, 2013) 。谭燕、吴静 (2013) 发现债权银行利用质押品质量的“激励效应”控制信贷风险, 以降低债务代理成本。股权性质所代表的政治关系显著影响了债权银行质押品质量控制效用;金融发展水平越高, 债权银行质押品质量控制的效用越显著。李旎、郑国坚 (2015) 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为切入点, 研究控股股东市值管理动机下的融资行为及其治理效应。研究指出市值管理有助于控股股东进行外部融资, 并减少其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行为。王斌、宋春霞 (2015) 研究发现, 大股东股权质押债务融资引入了质权人这一外部治理角色, 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 抑制上市公司的“应计性盈余”操控行为, 使其盈余管理方式向更加隐蔽的真实性盈余管理转变。

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方面, 王斌、蔡安辉、冯洋 (2013) 指出民营大股东质押行为对上市公司业绩具有显著改善作用。张陶勇, 陈焰华 (2014) 发现不同的质押资金投向给股权被质押上市公司绩效带来的影响存在着显著差异。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资金投向自身或第三方时, 公司绩效显著低于投向股权被质押上市公司。郑国坚、林东杰、林斌 (2014) 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更容易对上市公司进行占款, 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二、研究述评与启示

回顾国内外有关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文献, 笔者发现:在研究内容上, 以往的大多数研究均从法学视角展开。而近期涌现出的数量不多的文献开始从经济学视角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进行讨论。研究主题局限于大股东股权质押带来的代理问题, 如是否会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进而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大股东股权质押会产生后续的何种掏空行为?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的研究框架, 缺乏理论分析基础, 同时没有全面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和经济后果, 简单地探讨了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没有细致地刻画出作用机理。在研究方法上, 大多采用规范研究, 实证研究成果少见。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 外部治理环境千差万别, 笔者认为需要将外部治理环境等宏观变量纳入研究框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行为普遍存在, 研究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具有相当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郝项超, 梁琪.最终控制人股权质押损害公司价值么[J].会计研究, 2009, 7:57-63.

[2]艾大力, 王斌.论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财务:影响机理与市场反应[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4) :72-76.

[3]吴静, 谭燕.股权质押具有治理效用吗——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 2013 (02) :45-53.

[4]王斌, 蔡安辉, 冯洋.大股东股权质押, 控制权转移风险与公司业绩[J].系统工程理论实践, 2013, 33 (7) :1762-1773.

[5]张陶勇, 陈焰华.股权质押资金投向与公司绩效——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经验数据[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14, 11 (6) :63-70.

[6]郑国坚, 林东杰, 林斌.大股东股权质押占款与企业价值[J].管理科学学报, 2014, 17 (9) :72-87.

3.东莞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 篇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日前分别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和转让过户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除必须备齐相关资料外,还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或证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按中国证监会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

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

《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

4.东莞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 篇四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 刘 一

如何选择适合的担保措施以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是银行信贷经营和审批中十分关注的 问题。目前,比较多见的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和抵押,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投资、控股等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借款人以其长期投资的权 利进行质押因其固有的优点,作为防范信贷风险的一个有力手段应引起银行的重视。目前,在国内有多家银行操作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贷款,但多为个案操作。本文着重探讨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担保,从其基本性质而言,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而且,通常人们认为物的担保 优于人的担保。质押就是属于物的担保,并且具有“一物一质”的特点,质押对债权银行的 有利之处在于:质物由质权人(债权银行)占有,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因直接 占有质物,从而掌握了对质物的实际处置权,由此更能充分体现债权人的权益,促使借款人 根据借款合同偿债履约。

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属性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具体形 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相应的票据和证券市场的迅 速发展,权利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由于这些权利具有确实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点,从 而使权利质押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属于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 范畴,也就是说以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作质押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人民银行 于2000年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我行据此制定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规范了对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的操作,但这仅仅是满足 了券商间接融资的需要,而对广大公司客户以股票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需求央行目 前尚无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出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上 市公司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为质物,为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 担保。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不但借款 人(出资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扩大融资渠道和规模,而且对贷款银行而言非流通股股 权也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办法

从银行角度来看,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正确 评价出质物的市场价值;二是如何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质物不随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股市波 动、配股等因素的变化而价值缩水。

怎样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个 关键问题,这也是目前制约非流通股质押推行的难点。从目前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 价值评估的依据可以有: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市价调整法和收益法等。

市价调整法是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的历史交易价格的时间因素修正、市场变化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调整,最终确定评估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可以在一定 时期内客观地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 个规范的法人股拍卖市场,因此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

收益法首先要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风险、历史利润水平和利润分配政策、行业收 益率等因素;其次,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前途等;然后,综合分析、合理预测投资的 未来收益,最后,根据股权收益的趋势,确定股权收益的趋势模型,并选择合理的折现率,确定评估值。收益法是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为了获利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评估,其结果比 较真实地反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但评估时由于受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不规范、法人治理结 构缺陷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受到一定限制。

目前在实践中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是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这一方法是选择 “每股净资产”这样一个能够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内在价值的参数,通过对它的一系 列调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公式如下: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各项资产末余额×风险权重)—负债总额]÷末普通 股股数

每股净资产很容易在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中找到,但是企业的资产中包含着无形资产 和许多无效资产,从评估的谨慎性出发,银行应对每股净资产予以重新核定,对资产类项目 按风险大小进行一定比例调整,也就是说,核定后每股净资产是保守的、有效的,足以抵御 银行贷款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核定后净资产计算公式中风险权重的确定应该根据经验和统计得出,我们 在附表一中提出一个大致范围,仅供参考。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的公式中,分子没有减除或有负债项目(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未 决诉讼、赔偿责任等),但考虑到或有负债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如果上市公司确实存在 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应该予以部分或全部扣减。

以上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完全是根据企业财务状况调整的,考虑到非财务因素有时对非流 通股价值的影响也比较大,如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所处行业、主营产品未来走势和市场占 有率、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等,因此,应建立一个非财务因素对非流通股价值影响的 系数,附表二列出了5个主要的非财务影响因素,并给出大致的确定范围,供参考。

最后,根据如下公式得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值。

质押股权评估值 =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质押股数

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各项影响因素系数相乘

另外,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拟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沪、深两市的净资产统计情况,98年两市87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7 元,99年两市96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8元。而根据以上办法得出的每股净资 产是非常保守的,因此我们认为通过以上调整后,不必再限制质押率在70%以下。

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操做中,银行主要应从法律上和管理上注意防范风险。

(一)在法律上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和沪、深两市证交所有关股权质押的规定: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 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等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等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3、质押股权如果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 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 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 轨,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6、出质人申请质押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后有偿受让所得,则需提供股权转 让合同、转让方关于出质人(受让方)已付清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价款的书面证明文件。

7、当事人订立出质合同,并交付股权凭证后,出质合同应向证券登记机构(深交所或 上交所的存管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同时,银行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发布股权质押公告。

(二)在管理上应注意防范的风险

1、为防止贷款资金流向股市等违规渠道,应该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2、质物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银行可以考虑不接受下 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

(1)、PT、ST上市公司;

(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上市公司;

(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3、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管理质押股权,对出质人、上市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 贷后跟踪,原则上应该每半年重新评估一次质押物的价值,如果评估价值减少,应该要求增 加质押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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