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告处理决定

2024-06-27

行政警告处理决定(精选8篇)

1.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篇一

关于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徐浩亮,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镇狮峰村人,高中文化,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7309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警告处分决定书 篇二

___________(所属部门: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

因您 7月份出勤考核结果显示迟到、早退2次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广东哈弗公司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特决定给予您 书面警告、记小过一次 处分,相关处分自本决定书做出之日起执行。 请您惩前毖后,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好本职工作。

广东哈弗石油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部

年 月 日

附:1、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行政部与被处分人各执一份。

2、《广东哈弗公司考勤制度》节录: 处罚办法(按月考核): 迟到或早退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迟到或早退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记小过一次;

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五次以下,均按事假处理,每次按半天事假计算应扣事假薪资,并记大过一次,当事者须补写事假单;

迟到或早退连续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四小时,按事假一天处理;超过四小时且不超过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等于事假二天)。

迟到或早退五次以上(不含五次),自第六次起,每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等于事假二天),按二天事假计算应扣薪资,当事者须补写事假单;

同一违反行为适用两种以上处罚办法的,按较重的处罚办法执行;违反行为,累积计算。

3.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三

市经普办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导检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县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察,致使20____年初东海县、赣榆县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通报。对此,市统计局局长、经普办主任孙明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20____年12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20____年7月24日,____市统计局《关于申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的报告》反映,孙明在处分期间,能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认真组织查找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全面整改。东海、赣榆两县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全面纠正,经济普查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大大加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鉴于孙明能够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解除条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20____年10月19日批准,决定从20____年6月24日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____市监察局

4.行政警告处分通报 篇四

管理处:

现将《关于给予王磊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予以通报,希望各部门要以这起违纪案件为教材,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加强部门作风纪律整顿,仔细查找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各个环节上的风险点,坚决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引以为戒,自觉守住做人、做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守住党和人民交给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人生价值,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中要坚持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市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在阳光下运行。

中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

5.行政警告处理决定 篇五

XXXX年X月,我局XXX同志受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期起始日期为XXXX年X月XX日,期限半年,现已到期,根据该同志现实表现情况,经XX局会议同意,现向上申请解除对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一、基本情况

XXX同志,男,XXXX年X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至今任XX县XXXXX主任,XXX副科级,XXX编制。该同志在实施XXXXXXXX项目中,因挪用项目资金XXXX元,作为XXXX的XXX费。因该同志违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中共XX县纪委、监察局于XXXX年X月XX日第XX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本人行政警告处分,影响期限6个月。

二、行政警告处分期间现实表现

在受行政警告处分期间,XXX同志能够积极正确对待问题,提高思想认识,不回避矛盾,正视问题,充分认识错误的严重性,认真自我剖析和反思问题,在思想上对问题和错误的认识比较深刻。在现实工作中,该同志能积极放下思想包袱,强化宗旨观念,积极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全面改正,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资金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做到了严格按规定操作。该同志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规矩制度,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坚持廉政、勤政,积极工作,坚持“五加

二、白加黑”的工作常态,工作成效突出。在受行政警告处分期间,现实表现突出。

根据该同志现实表现,经XX局会议决定,一致同意向上申请解除对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特此请示。

XX县XX局

6.行政公文决定的 篇六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武汉市x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二期10000吨草甘膦扩改项目5月开始建设,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于2012月份建成,3月在无试生产批文手续的情况下,并投入试生产15天,20xx年4月19日武汉市环保局发现部分设施投入运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20xx年6月29日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我厅于20xx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厅20xx年6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xx〕1号)为证,可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 行:

账 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七

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有机硅柔软剂的生产项目,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设有不锈钢反应釜7台、高速分散乳化锅2台、阳离子树脂反渗透软水设备1套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聚硅氧烷、硅烷偶联剂、催化剂)→混料→搅拌合成→乳化→包装→成品(有机硅柔软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清洗废水、有机废气等。清洗废水经沉淀、调节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自建的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有机废气配套活性炭吸附设施。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南环罚字〔2018〕143号

经查实,当事人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78号),同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

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补办环保手续,该公司“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有机硅柔软剂1850吨建设项目”原以“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形式上报广州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在此过程中该公司完善了废气废水处理系统,并运行良好,检测结果也显示达标排放。但于2017年7月7日咨询广州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后得知该项目已过南沙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上报截止日期,但是此后9月底通过了一批项目的申报,该公司并不知情,导致错过了申报,使得第一次申报环评失败。

2、第一次申报失败后决定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形式上报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本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7年9月30日送至评估单位,原定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专家评审会,但考虑到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评估单位一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后决定需先进行行政处罚流程后再走正常的环评报批程序。该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 “未批先建”的名义处罚3万元,该公司多次去上交罚款被告知不需要交罚款并多次与评估单位沟通抓紧评审均以未交罚款为由不予受理。此后得知该公司已过追诉期不需要交罚款,环保局与评估单位沟通后评估单位才得以受理。并于2018年6月7日召开了评审会,现阶段该公司按照专家评审会意见对现场进行整改,主要是完善雨水管网、废气排放管道以及事故废水应急池,整改完成后该公司会按照流程继续完善手续。该公司一直积极办理环保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办理了2年还未办理下来,希望本局酌情处理。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9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的生产;

8.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八

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 定

,男,汉族,中专文化,年月出生。年月加入共产党,年月至年月任村委会会计,年月任村委会主任至今。村党支部,村委会占用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助政策的意见(财建)〔〕59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村支部书记郑永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年月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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