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

2024-07-25

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15篇)

1.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 篇一

增加执行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诚信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华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左忠斌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利扬太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岗村沙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 总经理

增加执行请求事项:

现申请人请求在2010年8月5日执行申请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诉讼请求,即:

㎡、车间700㎡、平房100㎡,西侧车间8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超民初字第3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2008年9月至2009年月租金18万元;

2、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3.4万元;

3、554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4、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0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了(2010)二中民终字第980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8月5日,申请人已就前述判决内容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就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五项义务,即:“北京利扬太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沙黄路东侧两层房屋260㎡、车间700㎡、平房100㎡,西侧车间80㎡”特申请强制执行,望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诚信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日

2.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 篇二

高园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 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约定:朱华给付信用社借款本息104373.20元, 分期履行:200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 2006年12月10日前给付84373.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 朱华未履行义务, 信用社于2007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 朱华提出执行异议, 认为申请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裁定执行终结。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后, 信用社又于2008年9月14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 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本案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应不予受理。新《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 对修改前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溯及力, 本案应适用旧《民诉法》第219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本案信用社申请执行时显然已超过一年。

二是认为新《民诉法》对修改前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有条件的溯及, 就本案实际情况, 应不予受理。必须是在新《民诉法》生效时原生效法律文书按旧《民诉法》规定的一年 (或六个月) 的期间仍没有超出才能适用。准确地说, 对于2008年4月1日前生效的法律文书, 在2008年4月1日时依据原《民诉法》的规定未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的, 则可以依据新《民诉法》计算申请执行期间。而对于在2008年4月1日时依据原《民诉法》已超出申请执行期间的, 则不适用新《民诉法》。本案中, 至2008年4月1日新《民诉法》施行时, 早已过1年的申请执行期间, 所以不能适用新法。

三是认为本案没有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 应予受理。新《民诉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是2006年10月和12月, 信用社在2008年9月14日申请执行, 并未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如下:

第一, 《民诉法》修改执行期限的本意在于保障债权人权利

申请执行期限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时效制度, 既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密切相关。该项制度的设立, 首先是在于督促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 避免权利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司法活动无法推进, 另一方面, 明确这一期限, 也在于避免因时间过长, 情势发生变更而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实现。

民诉法中原来对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相对较短, 对于义务人而言, 只要设法拖延超过这个期间, 就可能达到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这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也不利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因此, 新法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 并且增加了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其目的有三:一是防止在期限内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申请执行而丧失请求权;二是给权利人选择最佳申请执行时机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三是也给暂无履行能力的义务人以休养生息、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四是为了适当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压力。总体而言, 其保障债权人更好地行使权利, 促使债务人更好地履行义务的用意十分明显。

对于申请期间已届满六个月或一年, 但未满二年的债权人而言, 如果继续适用旧法, 直接后果就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实现, 债务人得以逃脱履行义务, 法律的权威遭受损害, 这与修改申请执行期间的本意是相悖的。而如果适用新法, 则符合《民诉法》修改以更多地保护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本意。

第二, 对程序的限制应当坚持“有利兼从新”的原则

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本身并不是绝对的, 一方面, 该原则常常可以被立法中的“有利溯及既往原则”所补充, 即在保护利益的前提下, 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将更为有利的新法有条件地溯及既往。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就是该原则的体现。如前所述, 新《民事诉讼法》延长申请执行期限, 旨在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有利溯及原则”中“可溯及的法律应为更有利的新法”的条件。故应当适用新民诉法。另一方面,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更多地适用于实体法, 实体法遵循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则, 而程序法遵循的是溯及既往原则, 即所谓“实体从旧, 程序从新”。对于程序法而言, 新法更能适应新的情况, 解决新的操作性问题, 并且程序法一般不会使民众产生实体上的信赖, 即使产生信赖, 一般而言, 也不会对民众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 《民诉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程序法, 一般应采用从新原则, 即使是法院在新法施行前就受理的案件, 在新法生效后仍应依照新法的程序、制度、原则、步骤、要求来进行审理操作, 从而能更有效地保障法院合理、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案件。

第三, 执行法律应当与民众的直接理解保持同步

法律作为应当为公众所知晓、服从和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首先应当让普通老百姓而不是法律专家所理解。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15条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规定自该日起适用。普通民众的理解即是, 2008年4月1日这个时间就是开始适用新法律的一个时间节点, 即从该时点申请执行, 对申请执行期限在审查时应以“二年”为限, 只要还在两年期限内, 权利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除非权利人自己放弃。也就是说, 在民诉法调整的范围内, 在此之前两年内生效的法律文书,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 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事实上, 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以来, 不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案件, 只要在履行期限后二年内的一般均予以受理。

第四, 本案应如何处理

3.法院为何驳回她的请求 篇三

护士强奸病人引发案中案

武军垒 文

护士强奸病人

2006年3月,家住河南省许昌县农村的王芳(化名)和父母一起前往广东打工。那时,18岁的王芳刚刚初中毕业,单纯善良的她,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憧憬。

让王芳没有料到的是,她打工的这家玩具厂的一个车间主任,经常以谈工作为名把她叫到办公室,有时候还给她发一些暧昧短信,对其进行挑逗和骚扰,这让王芳敢怒而不敢言,只好忍气吞声。不知内情的工友认为王芳和车间主任关系不清不白,就在背后对其指指点点。长期的压抑使王芳性情急躁,不愿与人交流。

一次,实在忍受不了车间主任的无端刁难,王芳就和车间主任吵了一架。为了报复她,车间主任找了个借口,扣了她一个月的工资。更让她难以忍受的是,车间主任还用难听的话当众羞辱她。

后来,王芳虽然又跳槽到别的工厂打工,但是,车间主任当着众多工友的面嘲笑、羞辱自己的画面一直在她脑海中盘旋。

2007年5月初,王芳的父母发现,昔日活泼可爱的女儿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情绪低落,说话偏激,不愿与人交流,有时话语中还流露出轻生的念头。他们认为,女儿可能患病了。

5月11日,父母将王芳带到许昌市区的某医院进行诊治。经医生检查,王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需住院治疗。

刚开始住院时,王芳并不积极地配合医生治疗,并坚持认为自己没病,直到认识了照料她的男护士李建(化名)。比王芳大3岁的李建毕业于某医学院,是该院引进的骨干人才。

也许是出于心理作用,刘梅总觉得王军对自己比对其他病人更好,逐渐对王军产生了好感。每次李建来到病床前给自己打针时,王芳的心怦怦直跳。在随后的接触中,王芳感觉到,李建对她照顾得格外好,李建脾气也好,这就是心中的白马王子。但是,有时王芳看着李建转身离去的背影又有一种失落感,自己患病又没有工作,李建能喜欢自己吗?

一审获刑5年

一晃十几天过去了,王芳的病情仍不稳定。

2007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多,王芳就躺下休息了。晚上11点多钟时,查房的李建来到王芳的病房时,见穿着睡衣的王芳正在酣睡,她优美的曲线展露无遗。正值青春期的李建内心涌起了一股冲动。

李建把王芳喊醒,说找她出去说点事,王芳揉着惺忪的眼睛就跟着他出去了。李建将王芳带到住院部的另一间空病房里,在这里,李建和半推半就的王芳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感觉事情不对劲的王芳就向父母说了前天晚上她和李建的事。王芳的父母听后非常 气愤,认为自己的女儿是在患病治疗期间,而李建作为一名护士是在乘人之危,诱奸了女儿。

王芳的父母找到李建,李建一见事情败露,就一五一十地把当晚的事说了。他并按王芳父母的要求,写下了事情的经过。拿到证据后,王芳的父母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一听,案情重大,立即抓捕李建,但是李建已经踪影全无。原来,李建看到王芳的父母找自己时,就感到事情不妙,王芳的父母走后,他便简单地收拾点东西潜逃了。

2007年8月份,在外地躲藏了两个多月的李建被许昌市魏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捕归案,李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李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说,开始他对王芳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只是把她当做自己的一个病人,该扎针时就去扎针,有时嘱咐她一些注意事项。不过,他挺同情她的,年纪轻轻的就患上了这种病!后来,随着接触次数的增多,李建对俊秀妩媚的王芳慢慢地产生了一种好感,他是因为喜欢王芳才与她发生性关系的。

后经许昌市公安局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案发时王芳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随后,李建因涉嫌强奸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魏都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后认为,李建与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的王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2009年10月16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建有期徒刑5年。

强奸犯变成新郎

接下来,案情也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这时,王芳的神志已经恢复到正常状态。她听说李建因为自己被判刑后,想到自己喜欢的人今后将在高墙内度过漫漫时光,王芳暗暗掉泪。

王芳对父母说,自己一进医院就爱上了李建,与李建发生关系也是自己愿意的,李建因为自己被判几年刑,自己于心不忍。看到女儿态度坚决,父母明白这是女儿的知心话,可是事已至此,有什么挽回的办法吗?

王芳的父母通过咨询律师得知,现在的关键是王芳要向二审法院说明实情,只有这样,二审时李建才有可能会被减刑。

2009年11月25日,王芳以受害人的身份,向许昌市中院递交了一份要求轻判李建的申请书。王芳在申请中说,自己当初确实是因为喜欢李建才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李建因为自己入狱,她内心感到极度不安。

与此同时,王芳的父母也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李建,在狱中的李建也说自己是真心喜欢王芳的,他也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合新的案情,许昌市中院做出裁定,将此案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2月2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在法庭上,王芳看到李建消瘦的身体,她心疼的当庭掉泪。王芳当庭陈述了自己对李建的情意,称自己是真心喜欢李建。李建也当庭表示,自己当时确实喜欢王芳,也愿意娶王芳为妻。

最后,法院认为,李建认罪态度好,且他已经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法院当庭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第二天,两人低调地举行了婚礼。

判缓刑引发争议

强奸犯二审被判处缓刑,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充满人性化,使有情人终成眷属。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受害者已经谅解了被告,二人又愿意结婚,法院这样判决,既成全了一对有情人,又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据笔者了解,这样的判决已有先例。2007年11月,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圆满审结了一起刑事和解的强奸案件。案发后,何某的家属主动向王某补偿了精神损害费人民币两万元。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王某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法院写了求情信;并称已原谅了他的强奸行为,希望公安机关和法院从轻处理。由于罪犯主动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法院轻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而郑州市律师司宝成认为,强奸属于刑事犯罪,即便家属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就是5种情形之一。“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而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被告人:原判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旨再危害社会。

司宝成说,其中一、二比较容易理解,三相对来说较复杂,这要有主审法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来认定,比如,犯罪情节、悔罪情节、及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官对过失类犯罪考虑得较多,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而对故意类犯罪使用的较少,因为这类案件一般刑期较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而此案是一起护士强奸女病人案件,社会影响很坏,不适宜缓刑。

判决驳回赔偿请求

本来此案到此可以画上一个句号,可是变故再生。

婚后,李建对王芳不再像新婚时那样体贴温情。王芳看到丈夫这样对自己,便整日以泪洗面。后来,李建干脆在郑州一个医院找了一份工作,平时一两个星期才回家一次。而每次回家,李建也对王芳冷眼相待,这更让王芳感到难以接受,但她却并不愿意与他结束这段婚姻。

王芳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所有不幸都是女儿在许昌医院治疗时认识李建造成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支持女儿再次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2013年2月18日,王芳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曾就医的许昌某医院告上法庭。

王芳在诉状中称: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6月8日,原告因“精神分裂症”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职工李建利用医院管理松懈等条件对原告进行强奸,该事实已经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原告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24.7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许昌某医院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所诉的是被护士强奸的民事赔偿,为刑事附带民事性质,被告不是侵权主体,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且原告诉状中的刑事判决书是2010年2月10日生效,起诉已经超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本案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被护士李建强奸,其在李建刑事案件中已经对李建进行谅解,证明原告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已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因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已超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院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13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作者殷晓章为东方今报特稿部记者)

通联:郑州市农业西路242号华林都市家园53号楼1单元602房 殷晓章

电话:0371——60383062 15038303799

4.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

地址:

被申请人:

系香港居民

申请事项

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元。

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元。

上述四项共计人民币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且()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5.法院借款执行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男,汉族,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电话:***************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被执行人:***************,注册号:***************: 住址:****************************** 执行请求:

请求法院对(2016)京010*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具体执行事项为:

1.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00%的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25元和公告费560元; 4.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由贵院审理终结,并于00年1月25日下达(2016)京00005民初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6月0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并未按判决履行其义务,至今分文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申请执行,望贵院依法予以执行。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6.法院下达协助执行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法院下达协助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__民二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工作,工资由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7.法院探望权案件执行的思考与建议 篇七

[1]探望权是基于血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 属于父母、抚养权、亲权、监护权等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 但又与人身照顾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 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照护权, 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级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 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从立法目的上看, 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

二、现今法院执行探望权纠纷的难点

《新婚姻法》对探望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法律规定, 使法律判决有了依据,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执行标的不同于债权或物品, 而是有生命的人, 而且《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探望权的执行作出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具体规定, 且执行内容通常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 因此, 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所产生的探望权就会产生下述几个执行难点。

(一) 判决包括调解、裁定与执行衔接困难

虽然绝大多数判决中对探望的时间、地点等做了很详细的规定, 但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 法院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来保证判决执行。当一方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时, 非抚养方便会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探望权, 这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量, 另一方面就是法院依法实行了强制执行, 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 因为强制执行往往导致父母双方的矛盾激化, 而孩子在“硝烟弥漫”的家庭氛围中战战兢兢, 怎能快乐成长?

(二) 申请人行使探望权过程中的行为控制困难

在法院的督促执行下, 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了协助义务的前提下, 被协助者如果违背判决内容, 强行将孩子带离拥有监护权的家长身边, 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承担?此类在申请人行使探望权过程中的粗暴行为, 法院如何通过有关执行措施有效规避?

在实践中, 法官为防止当事人不配合, 出现意外, 专门陪伴到探望现场, 有的法官戏称自己是“保镖兼保姆”。但这样做无疑是治标不治本, 更何况法院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建议

(一) 生效文书要有明确的执行主文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 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 具有抽象性, 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笔者在接触的一部分关于探望权的判决书中, 有些判决主文是不具体、不明确的。

比如有的法律文书中仅规定, “张某可每月探望儿子一次”, 或是“王某可以在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探望女儿”等等。这里每月的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或是以什么方式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都没有明确。万一当事人在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时候产生矛盾和纠纷, 或者当事人在探望子女时对方不配合, 不履行协助义务, 甚至出现故意刁难、有心拒绝的情况之下, 法院执行是难以进行处理的。这就给法律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如何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规定得过于抽象、过于原则。

(二) 人身执行财产化

一般而言, 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具有财产性, 如股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利, 但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而探望权却不同, 权利人通过行使探望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 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

探望权强制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中指出修正以后的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这仅仅是以妨碍执行来处理。诚然对当事人有法律威慑作用, 但对于探望权这样一种饱含人伦内涵、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特殊形成权来说, 罚款、拘留都不是最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好方法。

人身权内容是很难执行的, 但如果能转化到财产内容上, 那执行的方式和效果就明确得多了。所以笔者认为, 一审的判决 (包括调解、裁定) 应含有探望权的财产转化内容。例如一审主文中添加:如不能履行上述判决 (包括调解、裁定) , 则应支付对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由一审参照罚款数额来定。对于这一点,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探望权的法律上都有涉及。

探望权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 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 更是子女的权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最终目的都是使未成年子女享受正常的父母之爱, 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心灵带来的创伤。随着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得到完善, 相信探望权制度将日趋科学, 更加方便的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摘要: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作了如下定义:“夫妻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实践中会碰到很多问题, 对探望权执行的探讨, 有利于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 也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离婚,抚养权,监护权,协助义务,探望权

参考文献

8.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 篇八

编辑同志:

当年65岁的老夫张某2000年与当年29岁的少妇我友柳某结婚,为了讨得少妇柳某的欢心,完满这桩婚姻,结婚时张某与柳某签定了一份书面协议,张某将婚前的20万元钱和一套楼房赠与柳某,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画押。协议签定的当天,张某即将20万元钱和那套楼房的钥匙交与了柳某,后柳某将该房屋租给其一位朋友居住。可房屋赠与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柳某认为有协议在手,且房子已交付于她,过不过户无所谓,也就一直没有再催张某为房屋过户。最近因情感发生纠葛,柳某提出与张某离婚,张某表示同意,但张某以双方结婚时间短,房屋没过户等为由,要求柳某返回其赠与柳某的20万元钱和那套楼房。柳某以赠钱赠房出于张某的自愿,钱房已经交付,且事过5年多,不同意返还。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柳某返还房屋的请求,驳回了张某返还20万元钱的请求。房屋已经交付了多年,法院为什么支持张某反悔,为什么作出了上述判决,他的依据是啥?

金香

金香朋友:

按《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合同或者其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一般的财产,法律没有特殊的规定,交付即为转移,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赠与人是无权反悔要求返回赠与物的。因此张某要求柳某返还其赠与柳某的那20万元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可房屋就不同了,它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另有规定。赠与是赠与人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物无偿地交给受赠人一方的行为。赠与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方式,房地产转让即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我国对房地产等不动产的设立、转移、变更坚持以登记为准的原则,而且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登记上采纳了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张某赠与柳某的房产没有进行登记过户,应认为房地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房屋虽已交付柳某使用,但仍归张某所有。在所有权没有转移前,即在赠与行为没有实施完了前,按《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在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前是可以撤回赠与的。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收回赠与房屋的请求。至于结婚时间的长短按《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是不能自然引起婚前财产性质的改变即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结婚超过一定时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离婚时一方有实际困难,没有房住,按《婚姻法》第42条可以给其适当帮助,包括将房屋暂时给其居住,但这不能引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对婚后才买的房屋能主张权利吗

编辑同志:

我区居民李某、张某最近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李某要求张某一次性给付她20万元钱。李某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呢,这还要从8年前张、李结婚时签定的一份公证协议说起。8年前张、李相爱,张某提出要与李某结婚,李某提出,婚前张某必须买一套楼房并署上李某的名字,张某同意,并就此形成了书面协议。协议公证后,二人结婚。因种种原因,婚前张某并没有买房,直到结婚两年后,张某才用父母赠与的6万元钱买了一套房屋。现李、张准备离婚,李某拿出公证协议,认为张某婚后买的这套房屋应全部归自己所有,张某不同意。所以李某让张某按该房屋的市场价给付她20万元钱未果,起诉到法院。李某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李共有,张某按该房屋市价的一半给李某10万元。法院为啥这么判决,李某按公证协议主张房屋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

顺发

顺发朋友:

张、李签定的赠房协议应属赠与协议。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物赠与他人,张某将房屋赠与李某为法律所允许。且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按《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即或赠与物没有交付,受赠人也有权主张赠与物。但问题的关键是公证时公证的房屋并不存在,价格也不能确定。按《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张某以几年前婚前的公证中的不存在的不确定房屋,对婚后现有的该房屋主张权利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按《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受赠的赠与合同中没有言明只赠夫妻一方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父母在张、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钱款应属张、李的夫妻共同钱款,用其购买的房屋应归张、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按张、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配,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离婚协议能否附条件或期限

编辑同志:

我夫张某是我地某公司驻外地一公司办事处的经理,因常年在外,发生了感情转移,与办事处新分来的一女职员产生恋情。最近他提出要与我离婚,我与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辛勤服侍二老多年,深得二老好评。他的想法也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我看张某常年不归,离意坚决,我们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我同意和他离婚,但考虑自己没有固定工作,为以后的生活着想,要求张某给我30万元钱作为补偿,张某同意,但提出离婚后不能再嫁,必须与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必须继续服侍他们。于是我们签定了如下的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2.女方离婚后不得再嫁,离婚不离家仍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3.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补偿费30万元。4.女方收到男方给予的30万元后,离婚协议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我们持此协议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被告之,必须取消所附条件和期限,否则不予离婚登记。请问这是为啥?

爱勤

爱勤朋友:

离婚是一种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和期限,虽然对于登记协议离婚这类身份行为可否附条件和期限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期限的民事行为。另外,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条件、期限使得应确立的夫妻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且所附离婚不离家,双方离婚女方不得再嫁等条件,有违《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30万元的补偿,如作为你婚姻存续期间服侍张某父母的补偿或给你今后生活的帮助,应是双方离婚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不取消所附条件或期限,应当认定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是理所当然的。

找别人冒充办来的结婚登记无效吗

编辑同志:

陈某与我举行婚礼后还未来得及办结婚证就外出打工了。民政所知道我们没有办结婚证后就催促我们办。我打电话要陈某回来,可他嫌路途太远及路费太贵,要我找个人冒充他去办证。我按照陈某所出的点子将结婚证办了下来。前两年,陈某每年都回家两三次,可最近一年多陈某一直没有回来看我。我想其中一定有原因。经多方打听得知,陈某在打工的地方又与一个打工妹结婚了。我长途跋涉找到陈某,要求他解除与打工妹的婚姻关系,跟我回家,遭到拒绝。我气愤极了,准备告他犯重婚罪。可他说不怕,理由是我们的婚姻无效。明明拿到了结婚证,怎么能说我们的婚姻无效呢?请帮助解答。

童方芳

童方芳朋友:

根据《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不仅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其实质要件是:(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3)无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形式要件是《婚姻法》第8条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形式要件也是法律对登记结婚的强制性规定。你与陈某自愿结婚,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由于陈某没有亲自与你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而且由于你们双方没有亲自去进行结婚登记,就取得了结婚证,这实际上是弄虚作假、骗取婚姻,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9.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文书 篇九

淇滨区交通路政强制执行

申请书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决定(文号:),并进行了催告(文号:)、强制执行公告(文号:),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受到阻挠,造成我机关无法强制执行,现又于年月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文号:),但是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内容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附件:1.通知书(或决定书)份 2.催告书份

3.其他材料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负责人签名: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日

一、制定依据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明日期。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 写):

一、请求执行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行为。

五、其他请求„„。

附: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份 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份

此 致

××××人民法院

×××

××代理人××× ××××年××月××日(签名或印章)申请执行人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制作依据:

样式1是申请执行书的基本样式,其制作依据是: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9条第一款:“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20条、21条、22条、23条对申请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也是制作申请执行书的重要依据。(六)《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七)《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对此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应用说明:

申请执行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申请执行书”。(二)正文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2.案由与请求事项

写明上列当事人,因为什么案件或事项,经过什么机关于何时发给什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是全部还是部分拒不履行,因此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表述为:“上列当事人,因„„一案,因„„一案(事项)的法律文书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XX日作出()字第XX号一审(或终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书、支付令等“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关于请求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涉及到的相关项目。(三)附件

附件所包含的各项文件是法院审查立案和将要进入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应按照所列项目和受案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四)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11.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 篇十一

法院出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我们将一户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 但是原产权人拒绝配合, 也不愿交出房屋所有权证。我单位在处理时有以下2个疑问:

1. 是否应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上写明作废原房产证?

2.是否要告知原产权人并发公告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金绍达:

1.让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上写明“作废原房产证”这一要求人民法院不会接受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 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因此不涉及实体的权利。

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构作出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的一项结果。人民法院撤销某一登记行为或认定其为无效, 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且本案中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是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该民事诉讼并不一定涉及房屋权利本身。如法院是判决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被执行的房屋只是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资料, 并不存在权属登记的错误。

2. 没有必要在司法文书上写明作废原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已规定了“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登记机构登记时, 只要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即可。

3. 并不一定要告知原产权人

登记机构依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转移房屋所有权以后, 可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 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而毋须告知原产权人。在实际工作中, 原房屋所有权证一般难以收回, 此时, 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12.各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篇十二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法院打官司,胜诉是容易的,执行是艰难的。眼看着到嘴的鸭肉无法入口,实在是令人煎熬。因此找法网特意为您奉上一技,以便不时之需。我们都知道,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执行的第一步,那么下面我们便来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如何书写吧。

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22日至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xx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xxx违约后,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xxx公证处公证员xx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14元,合计17.35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13.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 篇十三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要求承认和执行××国××法院作出的海事判决或裁定)。

事实和理由

……(写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在外国法院处理的情况,要求承认和执行的具体内容、依据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及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

(签章)

14.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 篇十四

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提供司法求助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9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支出,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不收取实际不能执行的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取信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第三条

执行法院可以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应当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第五条

因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收取申请执行费。第六条

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被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已经预扣的申请执行费中减扣或免扣申请执行费。

(一)申请执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二)申请执行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三)申请执行人为其他特困企业的。

第八条

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执行机构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决定并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自作出减免申请执行费决定后一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应当裁定被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人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在案件执结时由执行法院裁定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该费用。

执行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以及实际支出费用数额向当事人收取实际执行费用,不得变相增加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办理受托执行案件,适用本规定收取执行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本院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15.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篇十五

被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xx年4月 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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