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2024-07-04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9篇)

1.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篇一

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长大校发[2007]56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化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其它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 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的,责令陪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赌博,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得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不得无故旷课。凡要考勤的教学活动,学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时,按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一学期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达到下列学时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教学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违纪的调查、处理、发文及教育,并将处理文件及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拟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报学生事务处。学生事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考试舞弊处理的监督;

(三)学生事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除考试舞弊外其它违纪事件处理的监督;负责协调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和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负责学生申诉处理;

(四)安全与保卫处负责协助院(系)在学生治安与保卫方面的调查与取证;

(五)招生与注册处依据有关规定,将学生处分文件及时归档。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附件材料要求: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考试违纪详细记录;

(2)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检讨材料。

(二)其他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违纪事实材料(学生本人签名);

(2)学生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调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分考试违纪和其它违纪

(1)学生考试违纪后,监考教师应做好考试违纪的详细记录,并收集保管相应证据,记录应有违纪学生签名(如果学生拒不签名,监考老师予以说明,并有二人以上监考老师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考试违纪记录及违纪证据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生考试违纪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以及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事务处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二)院(系)依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和学校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意见书》,并将《处分意见书》送达学生,并送学生事务处一份。

(三)《处分意见书》送交学生二个工作日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辩,由院(系)组织复议,无异议或复议后,院(系)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事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

(四)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文件起草单位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分意见书》和《处分决定书》如因学生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者,院(系)予以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2.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大学生,处分,思考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 尤其是高校建设的快速发展, 在针对学生处分的具体规定、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各个方面均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与冲突。如何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处分工作, 加快高校依法治校的步伐, 完善高校处分的制度, 营造出公平的校园环境, 值得广大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一、现行高校学生处分的基本状况

各高校现行的学生处分规定, 基本上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同时, 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权利, 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违纪行为, 特别规范为以下七种情况: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替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又详细规定了对大学生处分的实施细则, 虽细节各有不同, 但各高校把处分看作是大学生教育的一种必要工具和手段这一点上, 是完全一致的。

二、现行处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 用处分代替司法制裁问题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 会发现一些学生有从中违法犯罪的行为, 许多高校往往从学校声誉, 学生前途等角度考虑, 只是对其进行校纪校规的处罚。应该说学校和老师的出发点是善意的, 但从更深层次上讲, 这样的做法却严重违背了高校依法执法的思想, 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甚至也触犯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大学生大都已经是成年, 首要的身份是一名普通公民, 作为一名大学生, 其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 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 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决不能姑息、包庇, 必须将其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在司法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确定后学校再从司法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处理。但是这么做并不是对违法犯罪的学生一推了之, 近年来, 国家对在校大学生非常重视, 出台了一系列挽救违法犯罪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 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学生尽量考虑缓刑, 免除刑罚等, 以利于其改正。学校也应配合司法机关减少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积极为违法犯罪的学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真正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二) 处分标准问题

虽然全国各个高校对本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均是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根本依据, 但是由于各高校的传统理念, 所在地域等各方面因素均有很大的差异。各高校根据本校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处罚规定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不同大学生的同一性质和程度的行为在不同的高校往往会受到不同的纪律处分, 甚至在同一高校的不同二级学院或者不同的时间也同样会出现不同处分结果的情况发生, 这样就很难保证学校制度的真正的落实。

不可否认现在要求出台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处分细则并不现实, 但是各高校在处理本校的学生违纪行为过程中, 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这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做到对学生的处罚真正公平, 首先必须要制定细致的具有强的操作性的处分细则;其次, 要有一批熟练掌握细则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学生管理干部, 同时还要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学生处罚工作体制, 确保对学生的处分标准一致、力度相同;最后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机制, 对学生处分处分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及时采纳, 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

(三) 处分的“终身制”问题

学校秉承教书育人的宗旨, 对收到处分的同学, 往往给予其解除处分的机会, 一些学校还规定了解除了处分的具体期限, 根据学生所受处分的等级给予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改正时间, 规定除开除学籍的学生, 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 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 不再发生违法的行为的,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的各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其处分。该项规定给受处分学生以改正的机会, 其出发点是良好的, 但是实际工作中, 该项规定却有一个重大的障碍, 即“按照教育部的规定,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是要完整地归入学生的档案中, 所以即使是解除了处分, 在实际操作中, 也仅仅是将解除处分的文件放入受处分学生的档案。这样就仅仅是在形式上解除了学生的处分, 而实际上学生的处分将仍会放入其档案“伴其一生”, 严重地仍将影响受处分学生毕业后的发展。这对那些能够及时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同学是非常不公平的。

学校不应该有替学生一辈子定性的权利,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 对于处分“终身制”要进行改革。一方面, 学校应慎重对待学生的处分;另一方面, 学生的处分放入学生的档案的规定必须予以改革。学校对那些在处分后表现良好,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同学, 可以考虑在其毕业前, 及时将其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去, 同时为保证高效的管理工作的完整性, 应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自己的管理档案, 并加以保密。这一举措必将对受处分学生改正其错误起到积极的意义。

三、综述

随着高校学生工作的不断深入, 学生的管理也势必要与时俱进。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加强自身学习, 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学生工作, 充分利用现行学生管理规定, 勇于改革, 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 以学生为本, 将处分作为一种警示教育的有力工具和手段, 使其真正起到促进高校的建设发展, 监督学生日常行为的作用, 从而实现和谐校园以及和谐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士俊, 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2006.

[2]朱宏伟, 吴钊.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5.

3.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 篇三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处分程序;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07-02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大变迁、文化大繁荣所引出的社会关系深刻变革面前,历经长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与探寻,在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方面我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的目标,使我国基本形成了教育法的框架和体系,与此同时教育法的司法化也逐步深入,良好的法制环境正在生成之中。高校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事关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初见端倪的法制教育建设又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完善程序正当化迫在眉睫。

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的提出

根据相关立法和学校本身的管理规定以及制度,学生违反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件,校方依其情节轻重,可对学生行为做出违纪处分。以教育管理者为身份的高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立法的在校生做出的制裁性行为,我们称之为学生违纪处分。国家赋予高校一定的裁量权来管理在校学生,这种行为的作出也是对裁量权的一种限制。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要求,以下五种违纪处分的种类在规定中明确指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诸多规定中程序性规定较少,实体性内容规定偏多。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顾此失彼的问题,正如程序性规范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中很难找到。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共有69个条文,其中勉强可以算得上是程序性规定得只有6条。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在定性准确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适当的处分,在第55条中已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第一次引入程序正当的概念,正是从此开始,它有利于减少高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助于高校处分学生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问题,环环相扣,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调查取证——决定送达——事后救济。在这三个环节当中,每一个环节学校都必须认真应对。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环阶段出现了问题,它都会对整体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严苛执行,才能使得处分结果的合理与公正,保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之学理分析

(一)从调查取证视角分析

大多规范性文件偏重事后处罚规定,忽视事前调查取证。在对高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学生的何种行为应由什么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学院方面,主要掌管在校学生如考试作弊等方面的调查取证。学生违纪行为的多样性,使得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和单位也应有所不同。如果学生参加了重大违法乱纪活动,那必定要动用学校的保卫部门,情节严重者,甚至还需当地警方出面调查。这充分体现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分工合作原则。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部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下一个环节并实施。

(二)从决定送达视角分析

处分结果的送达方式考虑欠妥,存在不合理之处。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这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8条明确做出的指示。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说明送达规定,没有具体的过程解释,“公告送达”这一在诉讼法里出现的名词,便被很多地方和高校将其合理细化地写入规范性文件。“公告送达”的实行对象主要针对:不在学校的学生,学生拒绝签收送达报告,因见不到本人而无法送达的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应该按照处分方式的分类,来规定“公告送达”适用情形: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其已不在校学习。剩下的四种处分方式,不建议采用公告送达。

(三)从事后救济视角分析

违纪学生的事后救济程序缺乏,导致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调节方式是帮助学生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出现的是其中的诉讼方式。运用最为广泛的是行政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赔偿等。对于学生事后救济,行政申诉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最为核心的使用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5个工作日,是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的期限,它从接到校方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过于抽象和概括并且缺乏相应配套机制,使写入高校规范性文件中的学生申诉制度难以实施,因此本文以分析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为主,展开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讨论。

三、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之思考

(一)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的职能部门。专门的职能部门应完成高校学生处分调查取证的工作,最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与调查取证部门相分离。学生处应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进行调查;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分别对学生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进行调查;保卫处应对涉及治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学生所属各个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班主任应予以积极合作、协助调查。如学生行为恶劣,已构成犯罪,则应交公安部门予以调查,学校同时展开相关配合。

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高校应当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全面的搜集证据,展开调查。法律依据是事实证据的前提基础,它们相辅相成;收集不利的客观事实证据,也要搜集对受处分学生有利的或者能减轻其受处分程度的证据,证据的调查收集离不开这两个方面。

调查取证工作的完成。在保证证明违纪事件发生经过证据的真实性,查明违纪事实后,还要使得最后的处分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明确违纪行为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调查取证环节,发现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只是轻微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后续程序。视情况而定,没有必要给予处分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可。

(二)决定送达方面

1.合理期限内送达处分决定书

对于送达的合理期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因此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可以当场进行交付学生处分决定的,应当场交付给被处分学生;对于不能当场交付的,校方应当在7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处分决定一经送达便产生,被处分学生要履行处分决定里的内容,秉承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生提起校内申诉的期限应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2.处分决定书包括的内容要全面

处分决定书应由以下事项构成:校方认定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条规的事实行为;基本资料包括被处分学生的专业、学号、姓名等;适用相应处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处分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如申诉权及其期限。高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这是法定的程序。

3.送达方式要符合规范

正式的书面形式是送达一般应采取的方式,口头告知不能视为已经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本人不在,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如被处分学生和同住的成年家属都拒绝签收时,视为送达的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送达人、见证人都在场,事实情况明确。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收发室或住所,送达回执上面注明拒收事由,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以及落款日期。如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事后救济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与受理机关

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如下方面:对于高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不服;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的行为;学生对于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包括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上范围均可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机关,旨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

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等。还有一些学校为了保证申诉公正,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加入执业律师的名额。在处理申诉案件时,若违背法定程序,没有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也正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急需完善与改进的内容。

3.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

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经由三环节,申诉申请——申诉的受理与审理——申诉决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明确指出,学生提起申诉,得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起。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校方需要重新慎重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事项提交。为了被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得到保障,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在学校做出复查决定前,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停止执行。同时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决定的变更和撤销权,使其真正成为拥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独立机构,增强其复查决定的公信力。

四、结语

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篇四

(经2004-2005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经2006-2007学第29次校务会议讨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清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从本科转入专科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学生可以出具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其中违纪情节较轻的,察看期限可以为半年。

被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被留校查看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表现较好,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对此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新的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务会议讨论,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损害学校声誉的;

(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理如下: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二)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五条学生初次违反校规校纪,如果情节较轻,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愿意并以实际行动提高自己对问题的认识,达到悔改的效果,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评议会通过,可以不予处分。

此范围不包括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违纪行为。

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七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受理学生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只涉及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二)只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公寓管理委员会;

(三)只涉及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

(四)除上述三款以外的违纪行为,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相关院系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视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由学校主管部门整理原始资料,或者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院系整理原始资料,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三条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学校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二十五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院系与学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后,由院系务会议作出处分建议;

(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连同院系务会议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请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在必要情况下,学校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通报院系后,直接报请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

(三)经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可以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如果拟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一)对于经过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在报请校务会议之前,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学校可以公告送交听证权利告知书,公告程序可参照公告送交处分决定书的程序执行。公告10日后,即视为送交。

(四)拟被处分学生因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五)听证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未参与违纪行为调查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在听证会上对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同时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必须遵守听证会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如实陈述本人或者被代理人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一并报送校务会议,作为讨论和决定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者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的申诉期限后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文书档案中。各院系妥善保管复制件。

违纪处分过程结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将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由后者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将其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理之前,各院系有关部门应将情况报院系党组织及学校纪委;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将情况通报院系团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不适用本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所指的院系,包括学院、系、所;本规定中所指的院系务会议,包括院务会议、系务会议、所务会议。

第三十九条校务会议授权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工作文件,规范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明确处分工作的具体程序。

第四十条校务会议授权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发生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可以制定临时性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篇五

九(2)班学生曾龙,因与夏景义同学发生矛盾,遂纠集另外几名同学对夏景义进行殴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曾龙留校察看之处分,希望同学们予以监督,如再有违纪行为,便劝其退学。

九(2)班学生刘爽,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

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刘爽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2)班学生周靖,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

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周靖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3)班学生齐煜宇,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

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齐煜宇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3)班学生严海,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

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严海留校察看之处分,上周严海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目前,已劝其退学。

九(1)班学生齐子健,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

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齐子健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3)班学生王义,开学至今行为习惯极差,学习不求上进,因与齐子健发

生一点小小的摩擦,两人约定周六回家后去打架,被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两人打架未遂,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王义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1)班学生张子豪,威胁恐吓七年级的学生,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张子豪严重警告之处分,以观后效。

以上同学违纪行为已经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如果再有违纪行为

发生,劝其退学;如果本学期表现良好,下学期可以由本人申请,通过政教处取消处分。

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不要违反校纪校规,如再有违反,学

校必将严肃处理!

6.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条

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填表签字,并在全校公布处分决定,无论解除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处分后,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填表,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政教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务会讨论决定。处分解除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在打架中动用凶器的或煽动他人打架(包括勾引校外人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不给补考机会。

夹带、偷看、抄袭的;

参与传接、交换试卷、交头接耳的;

将自己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第六条 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在校内或校外抽烟;

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

以上两种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对偷、盗、勒索钱物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八条 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学校的一切财物、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涂抹板报、撕毁学校张贴公告、考试成绩榜等给予记过处分;在室内、墙壁、走廊墙壁、讲桌、书桌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打扑克;

到营业性舞厅、电游厅、录相厅、台球室、网吧打电游;

第十条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

根据龙二中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学生的处分。

7.习惯性违纪学生动态管理机制建设 篇七

一、中学生习惯性违纪现象的表现

因年龄和所处环境的不同,中学生违纪现象多种多样。

(一)习惯性恶习

有的学生出口成“脏”,恶习难改。漫步校园,时常会听到不堪入耳的粗言秽语,有些属无意的玩笑,有些属恶意的谩骂。有的学生猜拳行令、抽烟酗酒。受好奇心驱使,学生抽烟酗酒现象潜滋暗长,有些三五成群在阴暗角落进行,有些借同学生日或同学聚会公开烟雾缭绕,更有甚者在公共场所佯装社会青年,显示“帅哥”风度,招遥过市。

(二)习惯性扰乱管理秩序

有的学生纪律涣散,无视公德。这表现为:上学迟到,无故旷课;上课思想开小差,做小动作;集会吵闹、起哄;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等等。

(三)习惯性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有的学生拉帮结派,斗殴滋事。学生打架斗殴,常因“为朋友两肋插刀”或游手好闲、嘴馋好斗而引起。有的学生为小事生非,轻则拳脚相加,重者棍棒出击,甚至以凶器威胁。

(四)习惯性侵害他人财产

这主要表现在:盗窃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偷窃校园内外的车辆、手机等贵重物品;虚构事实,伪造假象,诈骗钱财;敲诈勒索,强拿硬要,收取保护费;等等。

二、中学生习惯性违纪现象出现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1. 年龄特征。一方面,中学生年龄尚小,涉世未深,头脑简单,易受外界影响,基本上是老师怎么教,社会怎么导,他们怎么变,他们的脑海里有许多亟待填充的“空白”,好东西填不上,就会填上坏东西。另一方面,中学生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但是由于判断是非、分辨好坏的能力不能适应社会环境,他们很难准确地给自己定位,因此社会上有什么现象,他们就往往会产生想试一试的念头。

2. 生理特征。中学生处于身体发育的高峰期,在这一特殊的生长阶段,他们的第二性征逐渐明显,由此而引发心理变化的异常。很多中学生自控能力弱,易受诱惑,容易冲动,好极端行为,严重的会误入歧途。

3. 心理特征。中学生在生理急速发育的同时,知识能力也不断增强,他们视野渐阔,成人感越来越强,内心的“独立性”开始爆发。他们觉得自己能看懂的书不需要别人多讲,自己已明白的事理不需要别人再反复说,自己会做的事不需要别人过多指点或帮忙。这种强烈的“逆反心理”,时常会诱发中学生的情绪偏激,导致在行为中出现偏差。

(二)外在原因

1. 家庭原因。(1)家庭教育不当。很多家庭很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却往往忽视学生的品德教育,有些家长过分溺爱孩子,甚至认为有些小毛病是正常的,认为学校和老师的管教有“小题大做”之嫌。(2)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对学生产生影响。有些家庭只注重言传,而忽视身教,家庭成员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吵大闹,大打出手,有的还有聚众赌博等恶习,无形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3)家庭不和睦或父母离异对孩子产生影响。有的学生的家庭不和睦,邻里关系紧张,这种环境往往造成孩子玩世不恭,沾染上不良习气后又无人管教,长此以往,越陷越深。

2. 学校原因。(1)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重智轻德”“分数至上”的观念还相当严重,个别学校、教师以“学习好”为由袒护学生的违纪现象。(2)学校对后进生缺乏有效教育。对后进生,学校往往实行“高压政策”或“捆绑管理”。学生似乎规规矩矩,可一旦稍有放松就会做出违纪行为。(3)法制理念差,法制教育课效果不佳,很多学生法律意识和依法保护自己的意识淡漠,导致矛盾处理时的简单化。

3. 社会原因。(1)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不良精神文化产品的毒害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2)青少年活动场所不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技宫、图书馆等面向学生开放不够,有些学生钻入游戏厅、网吧、歌厅、舞厅享受成人娱乐活动,耳濡目染中沾染上不良习气。

三、习惯性违纪学生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设

虽然中学生违纪现象的表现多样,特征鲜明,原因复杂,但只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因势利导,从源头上加以整治,中学生的违纪行为是可以预防和矫正的。

(一)积极面对现实,精心转化

1. 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改革评价体系,全面衡量学生素质,加强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教育,营造违纪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

2. 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要正确对待违纪学生,及时矫正他们的不良习惯,耐心帮助他们。

3. 对开始转变的学生,要适时进行引导,让他们树立信心。当他们再度违纪时,不要揭老底,防止他们破罐子破摔。

4. 教育违纪学生需要一个过程,应循序渐进地进行。要为学生确定每个阶段的目标,让他们看到希望,尤其是一些习惯性错误,要分步改进,直到改完,否则,一旦出现反复就会前功尽弃。

(二)优化环境,齐抓共管

1.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法制教育。全社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素质纲要》,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使中学生的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同步,克服“校内五天功校外两日冲”的现象。

2. 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已有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本着教育为主、微利经营的原则,向青少年开放,吸引他们参加健康的活动。

3. 净化文化娱乐场所,提供健康精神产品。文化部门应加强文化娱乐场所、音像制品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娱乐场所,查处盗版音像制品、黄色书刊,多出版适合青少年的音像制品、读物、歌曲。

4. 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社区、村组要适时开展各种有益活动,鼓励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发挥特长,增长知识,锻炼才干。

(三)加强“教师—班主任—政教处—校长”四级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要系统地实施教育。不良行为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教育的系统性:一要重视对教师的教育,以卓有成效的教师教育促进学生教育;二要完善党、团组织的机构与职能,要统筹规划、职责明确;三要开展形式多样且体现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活动;四要做到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成才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有机结合,系统地发挥思想引导、道德引导、榜样引导、制度引导、环境引导的合力作用。

其次要系统地实施管理。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育人的管理机制,将学生管理内容纳入班主任、教师、行政人员(校长)的职责考核,结果与评先晋级挂钩;二要建立校级、年级和班级的三级学生自治管理制度,并实施考核。

(四)正确利用表扬与批评

8.违纪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篇八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附则:

1.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9.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九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斗嘴,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

4、多次吸烟、喝酒者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5、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第十三条

以现金、证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作如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帮派者,作如下处分:

1、一般帮派成员,没有大的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帮派成员,有一定错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帮派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帮派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

1、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3分者,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5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7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9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1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3分以下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2、无故旷课两节。、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1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1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酗酒、吸烟的学生。、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33、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4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41、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43、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b)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52、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53、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西北农业大学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新民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整顿学绞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和《永胜县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退;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组织和扇动闹事者,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持刀行凶者,作如下处分: 1.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的,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回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致辞伤事件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校从中协调。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持刀行凶杀人末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6.对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7.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8.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9.对于在打架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五条、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损害公共财物(包括因火毁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原价的2至10倍外,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20至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追求享受,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八条、在校内外聚众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抽烟、喝酒(烈性酒)、猜拳行令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15节课者,2.给予警告处分。3.达16——20节课者,4.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21——25节课者,6.给予记过处分。7.30节课以上者,8.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不服从教师管教,有意冲撞教师,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提供线索威胁证人,有报复行为者;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三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三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不能获得“安中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不能获得班上该年的人助金; 一年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报教导处批准,在全校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批准,经校委员会通过,在全校公布;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备案,以校务委员会讨论提交教委批准,在社会上公布。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由学校向其家长发出“违纪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家长务必到校,否则后果自负,如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降低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持慎重态度,处分要适当,处理后允许本人申请,学校可复查重新作出决定,但也不得以此为由,无理取闹。

第十七条、有其它违纪行为,可仿相几条执行,未作规定的校务委员会讨论另行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执行。永胜县新民中学校务委员会

赵家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处分形式: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或政教处提出,班主任、政教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学校校长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政教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处分结果,需记入学生档案;处分如撤消则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撤消

学生受到处分,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二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组织同学进行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是否降等或撤消处分。对于毕业时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准毕业。

第四条

严重违纪的相应处分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课外活动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作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以上由教导处、政教处找学生谈话。

3、(1)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节,予以通报批评;(2)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10节,予以警告处分;(3)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20节,予以严重警告处分;(4)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40节,予以记过处分;(5)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0节,予以留校察看;(6)迟到、早退10次以上,予以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床、桌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六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三、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带烟进学校,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执行。

四、对在学校期中、期未及竞赛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互相讨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给予留校察看。

五、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在教室内打或拉出来在校内打、在校外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运用器械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对后果特别严重者送交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给予较轻处分或不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合金额如下者,给予以下处分:(1)偷盗、勒索未遂,给予通报批评;(2)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

(3)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以下同)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

5、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七、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或利用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都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八、其它处分

1、带手机、MP3、掌上游戏机进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像厅、卡拉OK厅、营业性舞厅、游戏房、网吧等,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致使道德品质变坏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内、教室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拒不服从教育,不尊重教师,辱骂或殴打教师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劝其转学。

5、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行行为的学生,对找本班或低年级同学谈情说爱、或替别人介绍朋友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

备注:

1、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个处分等级实施。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要加重处分。对道德败坏,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又不思悔改者,将劝其离校转学。

2、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操行等级为不及格,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4、对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廊坊八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依照一般违纪和重大违纪对学生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个等级处分。

(一)、一般违纪

1、类型:迟到,早退,上课或午休、晚休说话、活动、玩闹,在宿舍、教室、院区等地吃东西,打闹,不按时午休和晚休,男生长发,男女生烫发、染发、怪发,在校期间不按要求穿校服、仪表不整,穿拖鞋、凉鞋,戴各类饰品,不完成当堂训练,不完成作业,上课趴着、睡觉、不认真学习做其它事情,携带或使用手机、MP3、充电器,校园骑车,乱停车辆,玩扑克,课间操说话、打闹,逃避上操,不认真上操(包括眼保健操)等。

2、处分标准:对学生处分按一般违纪个人积分标准(每次一般违纪积1分)进行处分。

纪律处分积分起点标准:在学期内学生个人一般违纪积10分为纪律处分起点,不足10分的不予处分。凡是一般违纪积分达1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纪积分达2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处分升级。

3、处分程序:因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的由班主任依据违纪积分确定;“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班主任、年级组依据学生一般违纪积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班内公示。对学生处分结果在接到学生违纪积分三天内必须上报教育处备案,对于不按时上报处分结果的按处分条例规定直接给予对应处分,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二)、重大违纪

1、类型:旷课,考试作弊,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午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搞对象,跳墙,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携带违禁物品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等。

2、处分标准:重大违纪按性质对学生直接给予处分,其中旷课1——4节、跳墙、携带违禁物品、午不归宿等给予“警告”处分。旷课5——12节、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无伤害的,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搞对象等按性质停课3——7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重大违纪的处分对应升级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处分程序:“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报教育处备案,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教育处、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伤害及违法行为

1、凡是因打架斗殴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由双方家长出面私下协商医疗、赔偿等问题,学校不参与双方家长间协商,参与打架等责任学生至少停课一周。凡是双方家长未解决完医疗、赔偿等问题的停课时间无限延长,直至协商解决完毕后学校再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对因打架等造成伤害情节较轻的、未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有处分升格;对因打架或其它原因造成伤害情节较重的或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情节较重的、或其性质已触犯法律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是在校内、校外因各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或司法部门拘留、劳教、判刑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处分撤销和升格。

1、学生在上学期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下学期开学处分自动归零。“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相应降级。

2、学生期末考试排名进步成绩符合处分降级条件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申请处分降级。

3、学生在学期内,再次达到处分条件的原有处分升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或有立功表现者,经学校研究确认可以撤销处分。

三、学生处分档案管理。

1、凡是给予“警告”处分的电话通知家长,并记录在案作为处分升格的依据。

2、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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