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隐私管理措施

2024-08-22

保护患者隐私管理措施(精选9篇)

1.保护患者隐私管理措施 篇一

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一、加强病案保护

1、严格执行借阅、复印规定,复印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

2、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在病案室阅读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需要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

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5、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二、加强病案监督

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理、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2、维护病案安全、不允许任何组织、人纂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查、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2.保护患者隐私管理措施 篇二

关键词:医院管理,患者隐私权,隐私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医疗领域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频发的患者隐私侵权个案使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更是雪上加霜,其中多数都与医院的管理不力有关,因此,探究医院管理中如何有效保护患者隐私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患者隐私权的含义与范围

1.1 隐私权的含义与范围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发端于美国。1890年美国学者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一种让我独处的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权利”[1]。此后,隐私权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和承认,但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不同,至今在国际上仍未对隐私权的概念形成一致的看法,在国内不同学者之间也存争议。一般认为,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2],包括个人电话、单位、家庭住址、婚恋状况、经济状况等。

1.2 患者隐私权的含义与范围

由于诊疗活动的需要,患者必须如实向医生陈述病史、病症等信息或接受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因此,患者的隐私权就是指患者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患者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一是患者的隐私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病史、病情、治疗方法、患者的身体特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这类信息除有关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无权了解和知悉;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主要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的场所,如检查室、诊疗室等,这些场所可暂时视作患者的隐私空间,除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均无权介入;三是患者的个人活动,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时所从事的与他人无关的私人行为,如患者住院期间的饮食起居、与探访者的交谈等[3]。除了对该患者直接进行诊治、护理的医务人员出于患者病情考虑向患者讲明某些行为的利害关系外,任何人无权干涉患者的个人活动。

2 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要形式与成因分析

2.1 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依据2009年9~12月课题组针对河南省患者隐私权保护现状调研结果,医院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患者隐私信息的侵犯,如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询问患者与疾病无关的隐私信息,或接触与患者疾病诊治无关的身体隐私部位等;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患者隐私,甚至泄露给商业机构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病案丢失、毁损等而发生患者隐私的泄漏等;在医学科研中擅自使用患者照片、病历等信息;医疗广告或医院在其宣传栏中擅自公开张贴含有患者隐私信息的感谢信等致患者隐私信息泄露;床头卡或检验单公开放置泄露患者信息等。

二是对患者隐私空间和隐私信息的双重侵犯,依据调查结果,在接受调查的医院中,严格执行“一对一”诊疗方式的医院仅占18.3%;在接受调查的患者中,80.6%的人反映他们在就诊中都有被人旁听或旁观的经历;男女混用检查室或注射室致患者隐私信息泄露;未经患者同意进行临床示教行为或手术直播行为侵犯患者隐私等。

三是对患者私人活动的侵犯,如有的医院规定患者在住院期间一律不准外出,虽然医院的初衷是好的,但实质上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2.2 患者隐私侵权的成因分析

依据实践中患者隐私侵权的现状及调查结果,患者隐私侵权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我国现有的隐私法律制度规很不健全,导致医院无法可依,从而加剧了患者隐私侵权现象的发生,导致恶性循环;(2)受传统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模式的影响,不少医务人员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意识不强,不少把患者当成一个简单的医学标本,而忽略了患者是一个有思想有感情的有尊严的人;(3)有些医院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服务设施简陋,有些医院虽然服务设施相对较为完善,但管理不力导致一些内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4)医院缺乏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如检验单、床头卡容易泄露患者隐私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已知晓,却鲜有医院重视并探索新的解决方法。

3 加强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为保护患者隐私权提供法律保障

3.1.1 制定单行的《隐私权法》,为保护患者隐私权提供基础法律依据。

该法不仅应重申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还重点应对隐私权的内涵、外延、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能及隐私侵权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隐私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填补我国隐私权的立法空白,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供法律依据。

2003年开始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和学者建议稿均已截稿,但暂时还未出台。因此,制定《隐私权法》时一定要科学区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处理好该法与我国拟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3.1.2 制定单行的《患者权利法》,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世界上英、美、法等许多国家均制定了《患者权利法》,明确规定患者的权利,用来维系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该法中明确规定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患者的权利与医疗机构的义务,明确界定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保护范围、法律责任及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抗辩事由等,明确医务人员的隐私保护义务,使其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3.2 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其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观念

医院作为医疗活动的一方主体,在患者隐私权保护体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责任和任务。为此,医院应通过开办讲座、组织培训等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尊重患者隐私权对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大意义,明确侵犯患者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其尊重隐私的法制观念,促使其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使他们在工作中依法行医,自觉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3.3 完善医院管理体系,规范医务工作者的行为

3.3.1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严格遵守《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预防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

3.3.2 各级医院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制定《尊重患者隐私权行为规范》,细化尊重患者隐私权的规则,明确区分正常介入患者隐私和侵犯患者隐私的界限,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常见形式,注意事项(医务人员进入患者的病房时,应先敲门示意等)及惩罚措施等,确保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有章可循。

其次,完善医疗信息资料的保管制度,严格规范病历、档案等患者信息文件的归档、保存、管理工作,实现病案管理的系统化、科技化和法制化;化验单等应由专人保管,患者或其家属凭挂号单、就诊卡等相关手续领取化验单,探索新的床头卡的放置方法,如把床头卡变为床头抽屉卡等避免患者隐私泄露。

最后,完善医学教学和科研管理制度,规范医院教学和科研活动

在医学教学活动中,医院应首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告知患者临床教学实践需要了解的隐私内容、方式以及需要的原因,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者建议转院。对于涉及患者敏感隐私(如妇科检查)容易引发纠纷的情况应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患者毕竟不是医学教具,因此,临床教学不能超出患者诊疗的必要范围。同时,还要注重对医学生保护患者隐私的教育。另外,可尝试新的临床教学实践方法,避免侵犯患者隐私权。如目前我国也有医院开始使用由志愿者充当的“标准化病人”,帮助学生培养临床思维、操作技能以及与患者沟通的能力。

在医学科研中,引用患者病历等隐私信息原则上应征得患者同意,并在使用中对患者的隐私信息作相应处理,如隐去患者的一般信息等,避免被引用信息具有可识别性。

3.3.3 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一方面,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大患者隐私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医院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医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医院尊重患者隐私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3.4 以人为本,完善医院的服务设施,强化医疗机构的服务理念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75%)的患者希望在住院期间有自己的独立空间,以保持自己的隐私。同时,医院也应认识到,舒适的环境和人性化的诊疗,也是医疗的一部分[4]。因此,目前各级医院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完善服务设施,增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尽力为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以加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如将候诊区、诊断室、治疗室等加以隔离,在儿科、妇产科设立专门的哺乳室,设立不同性别的注射室,为某些特殊患者(如性病患者)设置“密诊室”等,这样不仅有助于疾病的治疗,还可以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要实现患者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的努力,而且需要患者、病案利用者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还必须加强尊重隐私的法律宣传,增强全民的隐私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史瑗.论患者隐私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1):89.

[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8.

[3]王海燕.浅析医疗行为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8):546.

3.基于妇科患者隐私的有效保护 篇三

【摘要】加强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在目前的医疗服务领域,患者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在诊疗过程中,通过使医务人员自觉尊重并保护患者隐私的行为。

【关键词】妇科患者;隐私;保护

1 保护妇科病人隐私的措施与对策

1.1 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2 加强专业操作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在诊疗活动中,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经常发生,如导尿术、术前备皮、会阴冲洗等,医务人员在其他病人仍留在病房又无屏风遮挡的情况下,给病人进行上述操作,会给病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和伤害。妇产科患者大都存在害羞、焦虑不安等心理问题,应给予充分理解,多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尽可能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

1.3 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医务人员要注意改变传统的医疗护理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得悉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必须严格保护,才能取得患者的信任。

1.4 在临床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把患者作为”活教具”让学生观摩实习,尤其关于患者的个人信息、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的秘密等使患者感到自身人格、自尊的侵犯和伤害。作为教学医院,临床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然而,所有的专业检查和操作必须在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对实习生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尊重患者,注意实习安全,不要不懂装懂,在带教老师不在的时候自己盲目操作,带教老师则应以身作则,在带教活动中体现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使患者安心地配合教学。

1.5 注意服务技巧,提高服务质量目前,性传播疾病、多次人流对今后的生殖健康及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询问病史时应尽量避免家属及其他患者在场,以免揭穿患者隐私而引起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如在院期间查出性传播疾病者,应单独对患者交代病情,并指导其隔离措施,患者床头卡上不写诊断,这样做既保护了患者的隐私,又减轻了患者的心理压力。如遇来电话询问某位患者病情者,不可随便将患者的病情告之.

2 妇科隐私保护现状

2.1 患者对隐私的认识大多数的患者认为病情和某些部位属于个人隐私,也有部分患者认为婚育史和某些心理活动属个人隐私。

2.2 妇科疾病的特点由于妇科疾病往往涉及生殖系统,病因也可能与不良生活方式等多方面隐私问题密切相关。许多病人觉得羞于启齿,不便详谈或不愿向外透露诊疗信息,不能正确叙述症状、疾病的经过。如临床高度怀疑宫外孕时,需要了解病人的婚姻史、交友史、性接触史、月经史等。

2.3 妇科病人的心理特点妇科病人具有女性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心态复杂多样,在妇科方面表现为生殖器官的暴露、生殖器的畸形、异常婚育史、不孕不育史、婚外性伴侣及性疾病传播史等,一旦泄露被他人所知,将会引起病人不同程度的情绪反应和心理变化。主要有畏惧、紧张、害羞、焦虑、依赖等。在进行妇科检查时,需暴露隐私部位,很多女性患者,特别是年轻未婚女性,怕被男性看到,怕男医生检查,不愿有男实习生在场,觉得在男性面前暴露生殖器很难为情,同时也存在怕被家属不理解的顾虑。有某些隐私的女性患者。

2.4 隐私被暴露的原因

2.4.1 妇科病房及检查室的布局(1)病房较大,设施不齐全,病室环境差,一个房间住6~8位患者甚至更多,床与床之间没有隔帘。(2)某些常用无菌物品放置在妇科检查室内,以至于患者在做妇科检查时,常有医护人员进入检查室取物。

2.4.2 管理方面(1)诊室秩序混乱,表现为患者多、家属多,甚至妇产科诊室里有男家属等。(2)探视制度不严格,探视人数多和探视时间长,某些病床24h都有陪护,有时甚至有多人陪伴的现象。(3)-览表上写明疾病诊断,来人通过查找便可知道该患者到底得了什么病。(4)病历资料管理不善,病人、家属私自翻阅等。

3 小结

作为妇科的医务人员,我们应全面细致地了解患者病史,准确无误地作出判断,除做好常规的各项专业操作外,更应从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方面做好心理指导工作,使患者尽快进入病人角色,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只要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身处地地为病人着想,必将拥有和谐的医患关系,使患者更快的恢复健康。

参考文献

[1] 徐剛,刘平.病人隐私文化在中华妇产科杂志,2008.12(8)

4.保护患者隐私管理措施 篇四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建设,是医疗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院管理和医疗治疗、诊断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促进医院的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息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软件管理

第一条:本院所使用的所有软件(特别是与医疗治疗、诊断有关)必须有合法的授权和许可证书,不得使用非法和盗版软件。

第二条: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必须符合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功能规范要求。第三条:医院信息系统软件所使用的各种代码必须符合山西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要求。

第四条:各种信息输入、处理、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必须是可靠、完整、安全,有经过授权的处理权限和审核。

第五条:系统有符合行政管理、卫生统计要求的数据接口,有连接省(市、县)卫生网的数据通道,能够和国家卫生信息网实现安全、可靠连接。

二、系统管理

第六条:对数据级别进行完整、合理分类,对不同数据应设置符合医院的管理要求、使用权限。各种文档规范、完整。

第七条:重要数据实行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扩散和被非法使用。数据进行实时备份和异地存放,异地存放需加密管理,责任到人。第八条:各类用户都建立档案,有严格的授权和个人保密口令,个人识别码管理符合保密规范要求。

第九条:各种数据操作必须规范,严格按使用手册进行,无效数据及时清除,以保障系统的运行质量。第十条:从事信息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心,具备计算机及网络的专业知识,具有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防止网络瘫痪、崩溃等事故发生。

三、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网络配置数据有完整记录,网络参数、系统配置调整符合网络整体管理要求,重要的调整应有信息管理部门或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各种数据字典、系统代码有完整的记录,符合规范。对字典、代码的维护更新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属于自我维护的,应建立专人负责管理。临时数据字典、代码建立文档,并有详细的说明。第十三条:各工作站数据录入操作准确、及时、可靠、完整。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不得将无关的软件和信息输入电脑。

第十四条:由各类专业人员、卫生统计人员负责处理的数据,不应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必须修改的应有明确的记录,重要的修改应经过合法的授权和批准。

四、操作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计算机操作人员都应经过必要的系统培训,取得医院批准的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技术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原理及网络的应用,熟悉医院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系统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电脑所在科室,科室负责人要严格管理对于在医院局域网上的电脑,电脑的名称命名和IP地址要按《医院局域网计算机IP地址管理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将电脑拆卸、改装和替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人员、非科室人员和科室内非电脑操作人员不得上机。第二十条:科室电脑为医院的日常工作使用,严禁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在电脑上做与医院日常工作不相干的事情,不得在电脑上玩电子游戏、炒股票等。

病案质量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1、认真贯彻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并落实病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病历(住院、急诊)在院内流动安全程序与病历借阅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和及时使用;完善医疗、护理、医技等各种医疗文书书写制度,医务工作者要熟练掌握本专业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

2、病案管理人员配置、服务设施与工作需求相称,完善分类管理和快捷查询系统;定期反馈医疗统计及病历质量分析报表;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的工作会议,对提出的问题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3、相关科室定期检查医疗文书质量,各临床科室有专人担任医疗文书书写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医疗文书做到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完善病历终末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及病案管理制度,完善病历终末质量监督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病历。

4、病案信息统计科要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相关规定为病人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并按规定保护病人隐私。

5、加强对各类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等)的保管、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死亡、疑难危重、单病种病历及其它特定病历的管理。

传染病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

2、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3、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工作管理技术规范等。

5、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本单位疫情报告工作基础,制定法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目标和计划,对本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经常进行自查,对预防保健科工作进行考评、指导和督促,确保疫情报告质量;

2、教育和培训: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等进行教育与培训。让每一个医务人员熟悉各类传染病病种,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报告方法和报告时限,了解医院有关疫情报告的各项制度,掌握各种卡、表、册的填报规定;

3、加强制度管理:实行首诊报告制、医嘱制,并将疫情报告工作纳入医院管理工作的内容。

4、督查与指导:坚持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与管理。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行为偏差,确保依法办事;

5、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院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7、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1、本院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

2、各科室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自查登记本和工作日志,各科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医务科 每月自查一次。

3、对查对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对查出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质控细则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5、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的岗位培训。

6、对传染病病例报告有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奖惩和表彰。

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员工作职责

1、传染病网络直报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习传染病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业务,具备指导和培训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工作能力。

2、网络直报人员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直报系统;每月应对本单位传染病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向有关科室通报。

3、网络直报人员在网络直报前,需先对本单位填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

①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情况时,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注,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②发现以下情况时,建议立即对报告信息进一步核实:

Ⅰ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Ⅱ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Ⅲ 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场所)一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

如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属实,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认真执行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5、传染病报告卡应按编号装订,《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6、网络直报用户帐号的正式使用密码,一般应在8位以上,并有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每月至少更改一次。网络直报人员未经上级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网络直报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并避免在公共场所公开使用网络直报系统。

7、按时参加县疾控中心召开的疫情例会制度。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有关法规信息和知识。

9、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化验室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登记 门诊化验室应设立化验室专用的登记本,对菌痢、肺结核、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丙、戊肝抗体,乙肝两对半)、感染性腹泻等法定报告传染病检测结果阳性者实施登记,并在化验结果报告单上家盖“请注意疫情”章。化验室专用疫情登记本登记项目应包括姓名、性别、临床拟诊、送检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师签名和检验日期等。

二、疫情信息安全、保密制

化验室应妥善保管涉及疫情信息的相关资料。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三、异常结果反馈制

检查出与传染病诊断有关的异常检验结果应及时反馈病做好反馈记录。

急诊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抢救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2、急诊科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坚持岗前培训制度,加强急诊科三级查房制度的落实,加强急危重病人的知情告情告知制度的落实。

3、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医疗服务做到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会诊10分钟到位,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24小时。

4、切实加强急诊各项制度的落实,特别是首诊负责制、急诊交接班及巡视制度的落实,任何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病人,跨科病人由首诊科室负责或协商解决;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

5、急诊抢救工作必须及时,急诊抢救室及监护病房每天必须保证三级医师查房,对于新来的急危重病人,必须及时邀请上级医师查房,指导诊治,确保医疗急危重症病人抢救成功率≧80%。

6、加强急诊病历书写规范,首次病历由首诊医师完成,首次病历中必须记录生命体征及重要阳性体征,急危重病人病情变化必须随时记录;急诊科每月组织死亡病例讨论。

7、急诊检查、放射、B超、药房24小时开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保急诊病人的临床需要。

8、急诊抢救设备每天必须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完善设备运行档案,确保急诊抢救设备齐全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急诊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急诊设备的使用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急诊医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

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要切实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特别是12项核心制度,医疗诊疗规程,各级岗位职责,做到每项医疗行为有制度有规程,各级岗位职责有落实;要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要抓好医务人员的“三基”培训。

2、按照新的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和评价体系,提升全体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提升各临床科室自我改进质量管理的能力,促进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环节医疗质量管理的结合与实施。

3、学习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按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促进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提升临床用药水平;完善执业医师处方制度及管理流程,完善用药监测及药物过敏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规范药物使用的合理与安全性,完善用(发)药差错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4、完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在加强在架病历、终末病历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死亡病历、疑难危重病例的质量的检查、剖析及讲评,促进病历质量的提高。

5、抓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建立住院医师培训个人档案,注重住院医师素质培养和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训。

6、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努力提高查房水平。

7、确保住院病人医护诊疗计划及时完成,有适宜的检查计划、治疗计划并在病历中加以分析判断;完善病人或家属知情告知制度,特殊检查和治疗要得到病人或家属的认可;完善病人出院康复及随访制度。

8、以每个人为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营养管理与饮食指导。

9、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临床用血的申请、登记和报批制度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和各类输血指征,合理、科学地输用各种成分血和全血,对于手术用血应事先做好计划,对血量及所需各种成分血(RBCWBCPLT血浆)要严格掌握。严格控制600ml以下的输血申请,输血科工作人员有责任提醒临床经治医师,失血量在600ml以下的应原则上不输血,确因病情需要者须经科主任批准。

2、为做到有计划地供血,除急诊外凡需受血者均应提前申请,全血及红细胞悬液大于2000ml提前与输血科预约。

3、严格审批制度,输血申请单由经治医师填写,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大于2000ml,由科主任签字并报医务科同意,经上级医师审签后同血样本一起提前呈交输血科。

4、患者需要输血时,医生应向家属讲清输血的利弊,与患者共同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后,方可输血。

5、家属一律不许代替医护人员取血、签字、填写血型、用血量及(改)填输血申请单。

6、输血科要做好本院用血量及成分血应用比例的统计和月报、年报,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临床输血水平。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为提高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水平,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国家《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输血科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②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③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份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培训和教育;④协调处理医院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输血科在医院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执行临床用血管理的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①血液收发和交叉配血职能,保障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供给;②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③对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⑤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三、医院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不得私自组织血源、采集血液及单采血浆。

四、医院加强临床医师输血知识的培训教育,促进医院科学、合理、节约用血,杜绝血液浪费和滥用,输血适应症应严格依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控制2U及2U以下的输血,杜绝输“安慰血”、“营养血”,并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医院各科室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五、临床医师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输血技术规范》,使用临床用血做到科学、合理,保证输血安全;输血申请由经治医师填写输血申请单,按要求填写完整,标明输血适应症,上级医师核准签字,交输血科备血;具体详见《临床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

六、临床用血前,经治医师应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传染性指标检测,对符合输血指征的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对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医务科或总值班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七、用血科室应积极开展自体输血工作,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血液稀释、术野自身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经治医师应当动员符合开展自体输血条件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动员亲友互助献血,医院将上述工作情况作为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八、输血科配血试验应建立标准操作程序,血液收领核查、入库登记及储存管理符合要求,建立健全输血科规章制度,并严格依照《宁波市医疗机构血液冷链管理技术规范》贮存、运输血液;输血科所备各型血液及血液制品,应有明显标志,按要求保存于不同温度冰箱或血小板振荡箱内,做好血液贮存冰箱的温度观察与记录。

九、临床用血由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持取血单及专用血液运输箱领取;取血时,应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血号和血液有效期、血型等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将血液取出血库。输血科不得为取血单项目填写不全、未按规定审批的用血发放血液。

十、临床科室医护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严格执行核对手续,由两人床旁核对无误签名后,方可进行输血,输血记录应包括输血、开始结束的时间,并将输血情况记入护理病历。如出现输血反应等情况,应详细记入病程记录,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

十一、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在4℃冰箱内至少保存24小时以上。

十二、建立医院临床急救用血制度,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调度,确保临床的急救用血。①急救用血,按医院规定的绿色通道执行,事后应按规定补办各项用血手续;②输血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血液供应,要有24小时为临床供血的应急能力;③与供血机构保持动态联系,掌握总体血量的储备情况,以便统一调度;④在紧急情况下,重点保证临床急救用血,严格控制平诊、择期手术的临床用血;⑤积极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与自体输血的应用,保证急救用血。

十三、为确保临床用血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医院建立临床用血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科室用血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没有严格执行临床用血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或在临床用血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门诊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首诊报告制

最初接诊的疫情报告责任人(即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及时主动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二、门诊日志制

门诊部内科、儿科、妇科、皮肤科、等专科均应设立门诊日志。其它凡与诊疗法定传染病有关的门诊科室也应建立门诊日志。门诊日志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或诊断日期等基本项目。

门诊日志登记要去字迹端正,地址填写详细,幼儿职业包括“散居儿童、幼托儿童”。

三、传染病疫情登记制

门诊均应设立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项目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订正情况等。14岁以下患儿应填写家长姓名。传染病登记本至少保存3年。

四、疫情报告医嘱制

门诊部医生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由门诊首诊医师负责报卡、按要求将报告卡相关内容登记在科室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及时将卡片报送医院医务科,以备核查。

五、疫情信息安全、保密制

医务科应妥善保管涉及疫情信息的相关资料。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完善和监督门诊各项规章、制度、职责的健全和落实,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门诊疑难病会诊制,提高门诊确诊率;完善门诊传染报告制度,切实执行,做到疫情漏报率为零。

2、完善门诊各项咨询服务,完善和公示医疗服务收费价目表、挂号收费标准、化验结果领取须知、就诊流程及就诊注意事项。

3、完善和公示门诊医师一览表、知名专家门诊一览表,并在各专科诊室前增设周内医师排班表、专科就诊流程图,指导病人明明白白就医。

4、确保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就诊门诊率,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5、加强门诊导诊人员、分诊人员的素质培训和管理,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导诊专业,服务热情;完善门诊接待工作,对门诊病人及家属的投诉和意见做到件件有落实。

6、完善门诊突发意外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对门诊所有医务人员进行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到人人知晓、人人会做。

7、所有门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病人及其家属等候时间≦10分钟。

8、门诊常规检查、心电图、超声影像及放射影像等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全程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

1、院长要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对医院重大医疗质量管理问题要及时做出调研、分析、和决策,对医疗质量每月要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分析、评价并作出干预措施。

2、不断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科室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科室主任每月要组织科内质量评价会1次并有记录。

3、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和不断完善与改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方案,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实施。

4、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各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5、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上报医务科质控科。

7、医务科及各质量管理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有分析、评价反馈促进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8、质量的检查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对质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对策。{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各科质量检查的记录、分析、评价及奖惩处理意见。

2、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科室的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除按前述有关内容执行外,还需:

1、完善手术、麻醉医师资质与批准制度,完善麻醉、手术与护理文书书写规范与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大中型手术前讨论制度。

2、加强围手术期管理,抓好术前、术中与术后的医疗环节质量管理,组织专家督查---术前:有术前讨论,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麻醉前访视,病人准备充分,与病人签署手术、麻醉、输血同意书等;术中:执行手术分级制与术者资质准入制度,确保手术质量,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病人家属等;术后:手术记录完整,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合理,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切口感染、二次手术率控制在标准以内等。

3、完善麻醉工作程序规范,麻醉医师术前查记及时制定麻醉方案,术前麻醉准备充分,制定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

4、缩短候手术日,抓好第一台手术按进开始和接台手术间隔时间的管理,提高手术效率。

5、严格执行手术室出入制度和程序,加强术后病人麻醉复苏、重症监护和回病房的流程、制度的落实。

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认真学习《献血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加强员工继续教育和业务学习。

2、建立和完善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特别是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要建立完善的输血前检测档案;健全输血管理组织与工作制度;健全质量考核指标;完善血液入库、核对、交叉配血与发血出库等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完善输血反应与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完善对输血感染的监测与管理制度;制订急诊用血输血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输血知情同意;完善常规检查和特殊服务记录,完善抗HIV、梅毒血清学实验初筛确认记录;完善自身输血、成分输血记录;完善开展临床输血治疗的各项记录。

3、熟练掌握输血适应症,使成分输血比例≥85%,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签定输血治疗同意书100%,保证为临床提供24小时的供血服务,为临床脏器移植提供配型等服务。

4、掌握输血适应症,做到科学,合理输血,保证血液安全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血液。

5、健全设备保养、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血库专用冰箱并建立消毒与细菌培养记录;检验人员必须按照SOP文件,规范技术操作,规范检验报告。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死亡病例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1、当班诊治医师为死亡病例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死亡病例。

2、各科室建立死亡病例登记本、自查登记本和工作日志,各科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医务科每月自查一次,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自查一次,自查情况要有记录。

3、对查出有漏报、缓报、瞒报死亡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对查出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质控细则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5、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死亡病例报告的岗位培训。

6、对死亡病例报告有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奖惩和表彰。

医疗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情况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推进“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强化医疗机构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我院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1、全院加强了医疗安全培训,从2010年5月份开始,每月进行了医疗安全、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2、建立了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制定了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3、建立了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4、各科室制定了医疗质量和明确的患者安全目标,由科室主任负责。

5、医院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定期到各科室督导,检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情况。

督导、分析、评价情况。

1、核心制度执行情况:核心制度执行较好,但部分病历仍然存在问题,如:首页仍有空项现象,“病重”医嘱值到出院,鉴别诊断写得过于简单,疑难病历讨论不符合要求,死亡病历书写不规范等。

2、“三基”训练,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有部分医护人员较差,经考试有个别医生不及格,基本技能不够熟练,绝大多数医生对基本技能的操作不够规范。

3、外科核心制度执行情况,核心制度执行较好,但部分病历存在以下问题,如,首页有空项现象,鉴别诊断过于简单,有部分手术病人没有写手术记录,围手术期病历辅助检查不全,疑难病历讨论没有进行讨论,手术核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等。

4、普遍问题科主任签字不及时。

5、医技科医疗安全情况:放射科有些制度未建立,诊断报告未做到双签字,平时未进行个人防护,化验室制度不健全,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室内质控标准操作程序和室内、室间管理程序没有,无分析和持续改进措施。

6、药剂科医疗安全情况:有部分制度缺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整改措施:

1、加强核心制度培训,各科室主任要强化核心制度的学习,带头把核心制度落实。

2、加强“三基”培训,要经常开展“三基”考试和技术演练,使“三基”考核人人过关。

3、医技科、药剂科主要负责人尽快把制度健全,并落实有关事项。

医疗质量与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通过“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实施开展,我院在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方面下一番功夫,坚持吧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第一位,结合整顿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医疗工作程序、医疗服务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形成本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包含病历质量管理、手术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与传染管理、临床实验室管理、医学影像质量管理,药事质量管理、护理质量管理、输血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十项内容。

(二)严格按照江西省“医院管理年”活动考评细则进行医疗质控考评,临床质控综合考评由医疗质控、护理质控、院感质控、医保质控四个部分组成,分季度由综合考评小组牵头进行检查。

(三)临床质控综合考评总分为100分,各科室实际得分与劳务费挂钩。小于80分,扣除50%的劳务费,大于80分,按实际得分比列发放。

(四)我院拟定的单项否决指标有: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输血管理、医疗事故、病人满意度、结核病管理、卫生支农等项目,该项目得分低于标准评分的50%,罚科室人民币500元整。

(五)建立临床质控定期反馈制度,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期下延)召开科主任会议,进行医疗质量,绩效管理等情况的反馈,研究出现问题,商讨解决方法,督促及时整改,落到实处。

(六)严格执行《江西省医疗结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院已制定相应细则,作为“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运行。

以上长效管理机制,望切实贯彻执行。

住院部外科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

1、认真执行核心制度,包括落实首诊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住院病人围手术期质量管理规范、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规范,手术分级标准,术前讨论,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2、强化“三基”训练。

3、合理用药,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应用抗生素。

4、树立全心全意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坚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总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卫生行业新标兵,严禁收受病人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严禁接受药品等回扣。

5、加强医疗安全事故的防范培训。

6、加强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培训,7、做好传染病首次报告。

8、合理规范用血,严格按《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的要求执行。

9、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与患者沟通。

10、提高用药安全

11、建立与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正确执行医嘱。

12、做好环境消毒,控制医院感染。

13、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事件发生。

14、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5.保护患者隐私管理措施 篇五

Win8.1文件资源管理器左侧的导航窗格会默认显示库、收藏夹、计算机、网络等,其中的收藏夹还会显示其中的“最近访问的位置”项目,这个“最近访问的位置”项目记录了最近使用情况,无疑暴露隐私,

那么如何取消显示收藏夹呢?下面就来分享一下让Win8.1导航窗格不显示收藏夹的方法:

方法一:

这个可以参见《如何在win8.1系统中找到库功能》,

如图:

在“查看”菜单栏下点击“导航窗格”按钮,在弹出的菜单中取消勾选“显示收藏夹”即可。

方法二:

打开“文件夹选项”窗口。默认显示的就是“常规”选项卡。如图:

在“导航窗格”区域取消勾选“显示收藏夹”,确定即可。

6.保护学生隐私 尊重学生人格 篇六

公民隐私权是指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学生作为我国公民,同样具有隐私权。尤其初三学生,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懂得一些道理,若偶尔犯有一点小错误,老师提出批评教育时要注意场合,切不可批评过分,要掌握一定尺度,否则,会使他们失去信心,丢掉面子,也会影响学习和做人。

那么,我们老师应该如何行使教育权,做到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又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呢?这就需要老师正确处理隐私权和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我们在获取信息是要合法。在教育教学中,学生可能会出现种种违纪行为、交往行为。这些行为教师在获得信息过程中,要采用合法手段,教师可以通过谈心的方式,让学生主动说出相关的信息,让老师找出帮助的办法。

早恋是中学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我所带的班级中也时有发生。那是去年下半期,我班有一位女生,白天上课总是无精打采,或者心不在焉,并且手机短信不断,常常埋着头在课桌下看短信,一下课就发短信,月考中她的成绩大幅度下降了,凭我的直觉这可不是什么好事。我决定找她谈谈,下午休息时我把她叫到我办公室。我指出上述现象,这可不是从前的你,问她是什么原因。一开始,他没有正面回答我,闪烁其词,遮遮掩掩。通过耐心疏导,并向她保证老师绝不泄露她的隐私,她终于讲了实话。她说“老师,我早恋了,连我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因此,我一到晚上想起这事就睡不着,所以,上课没精神,你能帮我出主意吗?” “我不正在帮你想办法吗?”我说:“如果你相信老师的话,就按老师教你的办法做好吗?第一,马上把手机给老师,你可以把卡和电池抽出去,如有什么事,用老师的手机;第二,丢掉包袱,轻松上阵,全心全意投入学习。”她教我办法做了,当即把手机交给了我,只拿走了卡。第二周她好多了,她的事 我也从未在班上提起。她学习成绩又上来了。

7.浅谈对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篇七

一、患者隐私权的内容及特点

患者隐私权主要是指患者本人享有的关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它不会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造成影响, 并且自身内心和身体上有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这些秘密主要包括患者身体上的秘密, 例如像是生殖器官、生理缺陷、性感器官等会对其社会形象和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特殊疾病。还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 例如患者的疾病史、家庭病史、生活史、情感史、婚姻史等一些特殊的经历。同时患者隐私权还应该包括对患者私生活的保护, 也就是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 包括夫妻性生活等。患者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侵私权, 它是在特殊的环境中产生的, 所以患者的隐私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患者的隐私权与医生的治疗活动是不可分割的, 患者在医院就医, 其需要得到医院的医疗服务, 所以其会将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给医生, 在这种情况下, 医生就会对患者的隐私的信息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患者的隐私和医生的执业活动是密不可分的, 同时也体现出一种患者对隐私支配的权利, 在患者就医的过程中, 医护人员只有在争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 才能了解患者的一些信息, 并且不能将其外漏, 否则就会造成侵权。并且医护人员在获取患者个人隐私的过程中, 应该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取, 如果从其他途径中获取, 引发隐私权纠纷, 则需由个人承担。

如果出现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侵害者应该是履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加害人所在的医疗机构, 这是因为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 是一种社会组织, 他们的所有活动都是根据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完成的, 他们的行为就是法人行为, 所以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侵权事件, 应该由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在对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虽然有一些相应的条款, 但是当前的法律上对患者的隐私权的具有含义以及包括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基本法《民法通则》和《刑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也就使其对患者的隐私权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二) 医院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问题

医院的管理制度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保护会有所忽视。例如一些医院门诊欠缺对病人的保密, 病人会在众人面前说出一些自己的隐私, 还有一些在裸露的环境中对患者进行检查, 这些都无意的对患者造成了侵权行为。另外有些医院还会为了病人的方便, 将一些检测报告随意的挂在医院的指定场所, 让病人自己以及家属去领取, 这些都造成了对不愿意公开病情、病因的病人的隐私权的侵犯。

医护人员出于个人原因对病人的隐私进行非法侵入和窥视。患者隐私是患者人格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非法对病人隐私进行侵入和窥视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例如有些医生是出于自身的好奇心或者是其他的目的, 对患者进行与疾病无关的询问, 例如患者的人际关系、财产状况、其他隐私部位、随意拍摄一些资料等暴露出来等, 都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三、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侵权责任法》中对各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患者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范围进行了规范, 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权利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一些责任, 不宜要求采取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方式。这是由于隐私权本身的特性, 后两种方式可能会造成更大范围的扩散。可能会对患者的隐私权造成进一步的侵害。另外对于一些患者隐私权被侵害很有可能是由于新闻媒体导致的, 这也就要求媒体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要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医院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 从制度上和设施上进行保护。医疗单位应该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保护设置一些明确的规定, 并按要求落实和执行, 例如问诊要有专门的空间, 要设置一些隐蔽的场所对患者进行检查。

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 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医疗活动中, 医生应该严格的遵循《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其它的法律法规, 对患者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结语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除了要加强和完善立法, 完善医院制度外, 患者自身还应该提高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隐私权, 做好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洋.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分析[J].法制博览, 2015, 09:252.

8.保护患者隐私管理措施 篇八

摘 要 我国强制措施存在着体系和结构等方面不够科学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对其概念和内涵认识上的偏差。是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限制是定位强制措施的标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崇尚法治理念的今天,在刑事诉讼中对其的限制如监听、对信件的检查等行为应当被规定为刑事强制措施,由法律加以明文规范和限制。

关键词 刑事强制措施 隐私权 权利保障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体系分析

在我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定义一般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此种理论基础上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但是从深层次考察,我国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定位与体系构建是不够科学的。

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定位,西方法学界经历了三个认识阶段:一是单纯诉讼行为论,该学说认为刑事强制措施仅仅是一种诉讼行为,强调其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二是侵犯基本权之行为,该学说从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权利的影响角度界定其性质;三是双重功能的诉讼行为说,认为刑事强制措施兼具诉讼行为与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双重性质。

那么,对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是否可规定位刑事强制措施应如何判断呢?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所谓强制措施,就是侵犯个人重要利益的措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认为:“强制处分在公法上之定位,属于干预人民受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应当成为界定刑事强制措施的标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无论如何不应局限为人身自由权,如我国宪法还规定了财产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基本权利,在这种理念之下,完善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应当包括: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及保护

隐私权一般被认为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且未经允许不得将其公开。

公民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当其与刑事司法权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出于利益的权衡,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侦查犯罪是有必要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隐私权进行限制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这一问题,即刑事强制措施的外延是否包括对隐私的强制问题存在着很多争议,国外法学界的观点经历了一个从“物理侵入说”到“隐私权保护说”的发展完善过程。“物理侵入说”认为,刑事侦查手段如果使用了直接的、强制的有形力就属于强制措施,如逮捕、搜查、扣押等;而监听、窃听等手段未使用有形力,因此不属于强制措施。因此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在判例中认为监听既没有在物理上侵入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也没有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搜查和扣押。

三、建立限制隐私权的强制措施

(一)限定其适用范围

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必须限制其适用范围,刑事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国家刑事追诉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与该种犯罪的类型及其严重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因此在实施监听等强制措施时,在实体方面不得给相对人带来超出强制措施目的价值的损害;在程序方面要求强制措施的实施需与其目的之间有合理的对应。因此对一般性的刑事案件,不允许采用秘密监听等强制措施。

国外对此通常有三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正面列举式的,即逐一列举可采用秘密监听手段的案件名称或种类,如美国等;一种是概括式的,如以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为界限确定可采用秘密监听手段的案件范围,以法国为代表;另一种是综合式的,即正面列举可适用的案件种类并加以概括式的补充,如意大利。我国可借鉴意大利的作法,一方面明确列举可适用的少数复杂犯罪案件,另一方面以概括式的规定为补充。

(二)建立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程序

在刑事强制措施领域,两大法系有着共同的特点即实行司法令状主义,令状主义的意义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其在实质上形成了对可能侵犯到公民权利的国家刑事追诉权力的审查和制约。

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设置最小的限制有助于效率的最大化;而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者不可避免的倾向权力的边缘,为保护公民权利有必要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和规范。这一现象不可避免的表现在个人与国家的种种关系之中,为追诉犯罪而允许国家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加以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仅应当被限定在法定情形之下,而且应当被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施。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需要采取监听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应当向法官提出申请,并负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采取该强制措施是符合法定条件和比例原则的义务。

(三)规定违法监听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尤其是程序性事项的违反,法律责任的缺失既导致法律的执行大打折扣,也因此造成人们对法律的威严产生怀疑。对违法的监听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其所获得的材料将不得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另一方面对实施该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日]田口守一.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探析 篇九

摘要: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个人隐私权安全性产生了巨大冲击。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础薄弱,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行业自律 立法规制 民法典

【本文来源】:情报杂志 2004 年 第7 期

【本文作者】:吕益林 吴子贵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网络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传输、公开和出售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诸如政府的电子侦察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对现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考察;“网络神探”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网上公布病历的隐私问题;网上人才介绍,网上婚姻介绍所掌握的个人资料如何保护等等。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制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和难点。当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且这一趋势呈现出不断加强的势头。在我国,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备。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进一步的研究,显然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对将来的实务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1.网络隐私权之界定

隐私这个词源于英文Privacy ,其原意为“隐退、静居、独处而不受干扰”。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而隐私权就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而网络隐私权中的主要内容与网上个人资料有关。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指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等,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这一界定被大多数学者和网站普遍采用。一般情况下,这些个人资料收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识别,所以又称为个人识别资料。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对此是各有各的说法。我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这个定义,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应包括如下内容:

1.1知悉权 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

1.2选择权 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

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1.3控制权 也称为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

1.4安全请求权 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于各国政府对产业利益和个人隐私利益的权衡取舍的不同,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为行业自律模式,另一为立法规制模式。美国由于注重维护网络信息产业发展,明显倾向于主张行业自律模式;而欧盟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自然主张立法规制模式。由于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为了借鉴他们的立法成果,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以上两种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

2.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在对待网络以及有关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一直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行业自律模式,即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和法规时力图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保障用户隐私权与促进网络信息业发展和保证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之间的关系。美国不主张通过严格的立法,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因为美国担心这样做会使整个网络和与之有关的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对网络和与网络有关的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如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Act ,简称FCRA)规定金融业作为信息使用者收集与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均不需要经信息主体授权。

美国倾向于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这种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目前,美国国内存在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标志,其中最有名的应该是TRUSTe 和BBBonline。该计划的目的是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其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申请加入这一计划,其前提是遵守该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该计划中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所规定的义务。

2.2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基本做法是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欧盟在这方面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1995 年欧盟就制定了“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与自由流通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指令”,即《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6 年夏天,欧盟委员会把各国专家召集到总部开会协商,提出了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以“制定有关法律,既要能给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又要能够保证他们的隐私权”。1998 年10 月,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是1995 年的相关法规的延续,它十分严格地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欧盟主张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欧盟采用立法规制模式无疑使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无疑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的发展。

2.3两种模式的比较及协调 对美国而言,其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明显有利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的缺陷:a.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规定过于宽松,扩张了网络服务商的权利而降低了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这就容易引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问题。b.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而且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模式中的公司来讲,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因为这种模式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它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

欧盟采取立法规制模式虽然有利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关于这一点前文已有阐述,在此就不再重复。

由于这两种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利益侧重点不同,必然导致美国与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价值观的冲突。为了协调他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双方最后决定建立“安全港机制”。在经过框架谈判和具体协商之后,欧盟与美国谈判代表在布鲁塞尔宣称,双方已就如何保护网络交易中的隐私在原则上达成协议。上述协议的达成意味着欧盟与美国双方可以在不考虑欧盟隐私条令的情况下从事网络活动。该条令使得欧盟当局有权终止那些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的网上数据传输。根据目前已达成的总体协议,网上交易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就相关信息的用途向用户发出通知,在该信息被用于除最初收集目的以外的其它目的时也须通知用户。

3.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重视都起步较晚,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

可见,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有密切关系,个人的隐私一旦被他人非法披露,不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也往往会招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损毁受害人的名誉。但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是明显的:a.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与隐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b.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享有。c.两者的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多为非法获取、传播有关他人的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d.两者的侵害结果。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肯定造成他人人格的贬损,从而降低他人的名誉;而侵害隐私权的结果,未必会造成他人的名誉的降低,甚至有些时候会提高他人的声誉。

由此可见,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着以上不同点,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却未做出明确规定,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处于较低的标准,法律基础与环境是相当薄弱的,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4.建立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的构想

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今天,我国立法不规定网络隐私权,这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疏漏。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4.1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草案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我们认为,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4.2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 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 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因为我国的其它法律里面也有许多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3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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