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延续申请书(共11篇)
1.财产保全延续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
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保全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XXXXXX)以及该探矿权所对应的采矿权,查封以上矿业权利项下的矿山。
2、冻结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个人名下的往来账户收益及应收账款,以及公司现在所有财产。
3、冻结x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ZX个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和ZX个人及其家人的所有财产。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730万元人民币(大写七百三十万元人民币),作为企业周转资金。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并约定了贷款利率为(XXX)利息为(XXXX)。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本息,被申请人以经营状况不好及其他各种理由为由,拒绝还款。导致我方合法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经查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XX既是借款人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见合同)。并且该公司一直都在生产经营,但是其生产经营收入不走公司财务帐户,故意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让人无法区分查明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再加上其债务人较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明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鉴于上述事实理由和本案的特殊紧急情况,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和财产,保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以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以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愿以XXXX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元)的相应资产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财产保全延续申请书 篇二
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赔偿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以及被侵权人即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关于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问题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并无区别, 笔者在此不予赘述。在此笔者仅谈谈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及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一、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如何确定申请是否有过错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其申请是否违法为标准。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保全案外人财产、诉讼前保全而未起诉的、超过诉讼标的保全明显违法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认定为申请人有过错, 如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诉讼标的 (财产保全数额) 与判决确认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能否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 在此情况下不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理由如下: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基于自己对事实的判断而提出诉讼及保全。申请人只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即可。申请人财产保全是因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的, 申请人不是审判机关, 不能也不可能要求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判决数额完全一致。比如审判实践中, 往往存在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而二审改判的, 一审支持全部诉请二审改判部分的, 一、二审均支持部份诉请的情况。上述情况下, 作出专门审判案件的法院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更不能要求申请人完全判断出判决会最终支持的数额。不能以保全数额与判决诉讼不一致就认定申请人有过错, 应当综合案件具体证据, 考察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是否履行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以此为标准来认定申请人是否有过错。需要说明的是, 在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 也应当根据以上意见为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二、被侵权人过错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可见, 在侵权行为中, 被侵权人有过错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那么, 在财产保全行为中如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 应当以法院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包括部分支持) 为标准。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部份诉讼请求, 则表明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的义务, 是被申请人违约在先, 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但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 应当定被申请人无过错。
另外,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也就是说, 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 可以认为是被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及对保全行为的认可。如因保全行为引起赔偿纠纷, 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在被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下, 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及法律的规定, 自由裁量减轻申请人赔偿责任的额度。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同时, 《民事诉讼法》第96规定:“因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此, 笔者谈谈对因财产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保全,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铁汉.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 2001, (06) .
3.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牛XX,男,回族,194X年1X月1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1XXXXX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8XX号X栋东梯X01房
被申请人一:王XX,男,汉族,19X1年X月2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11XXXX511X 手机:18688XXX39XX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建南XXXX北十XXXX 被申请人二:苏XX,女,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11119XXXXX15129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建南XX街北XXX巷X号
申请事项
申请查封及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XXXX0000.00的财产。财产线索:
1、房地产权属人:杨XX 房屋坐落位置:白云区XXXXX2房
建筑面积:XXXX5平方米 房地产权证号:穗房地证第0403515号
2、房地产权属人:广XXXXXXXXX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X 注册资本:100XXX元
注册号:4401XXX4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前进XXX座二层XX9 房屋坐落位置: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54XXXX栋2207
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经商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XXXXX 被告XXX是XXX的爱人,被告XXX以经商急需流动资金,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经营收入用于夫妻生活支出,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XXX和XXX共同承担。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防止被申请人XXX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XX的房屋及其公司物业或股权。同时申请人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案号为20XX穗云法人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
2015年
月
4.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四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阜阳市人,住合肥市XX路与XX路交口XX花苑商住楼XX室。
申请事项: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24519.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贵院起诉。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拒绝归还借款,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使贵院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24519.5元,或其他同等价的财产。
对你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5.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五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6.论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抵押登记问题 篇六
财产保全担保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下, 财产保全担保形式可分为四种, 分别是资信担保、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以及权利担保, 其中现金担保和实物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普遍意义。对于实物担保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的问题,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为空白。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对该种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直接适用, 只能参照。原因在于,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存在本质区别,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 为了避免其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赔偿性的担保;一般担保指的是民事担保, 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设定的担保。可见, 两者虽同为担保但具有根本的不同, 因此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对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直接适用。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 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程序时只参照《担保法》的部分规定:关于《担保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部分动产抵质押, 可直接适用《担保法》进行, 而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司法实践中, 法院通常对有关产权证书进行扣押, 并向登记机关发协助函说明情况, 要求登记机关在诉讼期间停止办理有关担保财产的转让手续。
司法实践中, 申请人以房产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况较多, 对于此类以不动产为财产保全提供实物担保的, 登记机构是否可以为之办理抵押登记?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 只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即可对其申请的财产保全设立实物担保。因此, 这种担保权的设立与一般不动产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其并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 登记机构只是协助法院将该房屋进行查封, 查封的目的是保证日后可以执行, 而与担保的生效无关。在这种情况下, 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是查封信息, 并非抵押登记信息。
笔者认为, 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 这种财产保全担保名义上是担保, 实际操作结果只是对财产进行查封与冻结。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可见, 此时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仅记载房屋的查封信息而非抵押登记信息, 故未为该房屋设立抵押权。抵押的意义在于,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获得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担保所对应的“债务”即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若只作为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而未设定抵押权, 当出现债务人资不抵债, 需要拍卖该房屋用以清偿多个其他债务时, 该“债务”可能因为属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一般债务, 而最终得不到足额的受偿。因此, 若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 则为债权人即被申请保全人设定了优先受偿权, 保护其债权得以实现, 即当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时, 该损失可得到全面的补偿。
其次, 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 其在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与高效运行方面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查封行为是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使房屋暂时处于免受处分的状态, 虽然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房屋的价值, 但房屋所有人的经济活动尤其是负债行为不受影响, 房屋作为债务人资产的一部分, 待将来清偿负债时, 房屋的价值分配仍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通过有效的抵押登记的公示手段, 设定一个具有绝对效力、排他效力的抵押权, 不再通过查封行为阻止对房屋的处分, 使经过抵押登记的房屋继续处于流通的状态, 无论对房屋所有人还是被申请保全方而言, 都是更有利的。具体的说, 房屋所有人可以继续处分其房屋, 如转让或者再设定抵押等, 其处分权相对于查封状态自由许多。而被申请保全一方也可以在因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时通过实现抵押权获得足额的补偿。
综上, 笔者认为对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比起查封登记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开与有序。对于诉讼程序而言, 有效保护了被申请保全方的损失受偿权,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财产保全手段的滥用。但是, 在实际操作方面, 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抵押登记确有一定的操作障碍, 如对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的确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担保的损失赔偿是“法定的将来之债”, 该债权存在的前提, 是保全申请人错误或者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了损失, 这种损失现在没有发生, 在将来发生时债权始成立, 即该错误保全可能导致的损失具体数额在抵押登记时是不可预见的, 而抵押登记实务操作时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摘要: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功能。由于错误保全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多种, 实物担保是其中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对实物担保 (特别是不动产担保) 进行抵押登记的规定。本文拟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抵押登记的实践意义以及现阶段操作局限提出见解。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抵押登记
参考文献
[1]沈璟晶.财产保全担保有大框架缺细线条[N].人民法院报, 2008-7-6.
[2]曽勇.浅析我国诉讼财产保全的不足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1, 8:105-106.
[3]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7.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江苏*******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室。
被申请人:程****,女,汉族,1965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进香河路2室。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受理(2013)鼓民初字第131号案件,现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并且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鉴于程***和江苏君******的代理分纠纷已经处理完毕,现江苏******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提请鼓楼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程*****名下房产的司法查封。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附:南京律师法律咨询QQ:2426672690
8.婚姻--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43岁,民族:汉,籍贯:河北,住址:北京市本城区大二条胡同80号
被申请人:XXX,性别:女,年龄:40岁,民族:汉,籍贯:河南,住址: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和其名下的房屋一套。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离婚一案,为了保障离婚财产的合理分割,也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足额的资金担保,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的财产范围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XXX在建设银行帐号:009551832 400 300 1784 323全部存款;
2.房屋:位于通州新华大街5号平房三间90平方米;产权证在被申请人XXX名下;
申请人提供同产担保为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商品房屋一套价值100万元(见房产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9.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九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
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地点及现状等。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九 天 考资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15天之内要起诉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①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二审前的财产保全(民诉意见103)(一审已经结束,二审还未开始)
二审前的财产保全由原一审法院来裁决,而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10.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十
申 请 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石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广清,职务:村长
被申请人:沈阳富元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玺职务:经理
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具体金额包括:土地租赁费5044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
石台村村民委员会
2010年6月 25 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孟照明,男,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和平区肇东街永远巷9号2-3-2号,电话:*** 被申请人:庄玉伟,女,1968年4月28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
大东区北大营街2-3楼4-3-1号,电话:8138302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利润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
1、建设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9517
折号:2108036603942、农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6***9068折号:060035474683、交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24202折号:017401554、盛京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3400400025605
具体金额包括:应分得合作利润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11.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十一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
1、采用现金抵押的方式支付的担保费用标准是:经一次审理程序为一个收费单位,订立相应的收费标准,如需进行二审另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一审担保费为申请保全标的1.3~2%。二审按一审的收费标准的80%另行收取。
2、担保限额:担保的限额为:标的额20万元以上。
二、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1、财产保全的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2、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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