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共7篇)(共7篇)
1.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一
税制要素包括纳税单位、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 其中, 税率表示征税的深度, 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更是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益的核心因素。税率形式一般可分为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累退税率。本文的研究中, 不包括累退税率, 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为主。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是指在个人所得税中, 各种税率形式相结合的模式。
一元税率模式是指在个人所得税中只采用一种税率形式, 如单一累进税率模式、单一比例税率模式都属于一元税率模式。单一累进税率模式主要应用于综合所得税模式中, 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 (一般为一年) 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 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 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模式。完全的单一比例税率模式是对各种所得按单一比例税率征一次税, 即将全部净所得 (资本所得、劳动所得、其他所得) 减去全部扣除项目后按统一的比例税率征税。
二元税率模式是指在个人所得税中采用两种税率形式。所谓二元, 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部分,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两个独立税基, 按不同税率征税。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独立劳动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按累进税率征税;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租金、转让股票和土地的资本利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投资所得, 按比例税率征税。
多元税率模式是指个人所得税中采用三种或三种以上的税率形式。比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 既实行不同级数的累进税率, 又实行差别的比例税率, 其税率模式就属于多元税率模式。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的简单比较
单一累进税率模式之所以受推崇, 是因为它既符合横向公平原则, 又符合纵向公平原则, 对待不同所得均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 纳税人难以通过转移所得或更改所得特性进行避税。但是, 单一累进税率模式使纳税人遵从成本较高, 对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要求也更高。同时, 对流动性较强的资本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征税, 会导致资本的外逃。
二元税率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为:一是按照单一比例税率课征资本所得税, 不仅拓宽了税基, 而且避免了因各种资本所得适用不同税率而引致的扭曲。二是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使金融机构在收入来源处扣缴变得可行,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税制, 避免了不必要的信息成本、遵从成本和执行成本。但是, 二元税率模式在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纳税人存在将收入在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中进行转化的动机, 区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存在一定难度等。
单一比例税率模式的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单一比例税率可以更好地实现横向公平, 因为相同处境的纳税人待遇相同; (2) 对所有类型的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实行单一税率, 可减少所得在个人和公司间的转移, 减少资本配置的扭曲, 提高经济效益; (3) 单一比例税率操作简单, 透明度高, 可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更有利于税收征管。但是, 单一比例税率模式也存在致命的缺陷, 即无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小, 无论所得来源于何处, 都按照相同税率征税, 难以实现纵向公平, 不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1. 劳务所得的税率形式多样化, 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劳务所得区分为不同的项目, 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设计, 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累进税率的累退现象和税负的横向不公平。比如, 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在我国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一方面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 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公平。
2. 资本所得适用不同税率, 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近年来, 我国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 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也渐渐成了个人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同属于资本所得, 却区分为不同的项目, 而且适用的税率也不一样。此外, 一些资本所得如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是不列入征税范围的。这与我国税制设计的初衷相悖, 也是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的。
3. 多元税率模式易导致税款流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所得项目, 不同项目的税率不同, 因此, 相同数额的不同项目所得的税负不同。实践中, 各种复杂情况的存在使得有些所得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 纳税人可以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收入转移, 以避重就轻, 导致税款流失。
4. 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过高, 档次过多, 造成税制的繁杂。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达到量能负担的目的, 但是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一些不足, 使得其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特别是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级距的设计上, 我国对累进档次设计得过多, 级距过小, 这就容易产生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从而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 而且过高的边际税率对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过多的税率档次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少麻烦。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的选择
1. 单一比例税率模式在我国实施的困难。
个人所得税不仅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还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 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日益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 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 公平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分配中有着重要作用。实行单一比例税率, 虽然由于起征点的存在, 也有一定的累进性, 但其调节功能在理论上低于累进税率。尽管由于一些优惠政策和偷漏税情况的存在, 累进税率在实践中的调节功能有所减弱, 但并没有实践证据表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就会增强。鉴于近年来国内基尼系数的不断攀高, 单一比例税率模式在我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2. 单一累进税率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单一累进税率模式操作复杂, 对征管水平要求极高。从实践来看, 采取单一累进税率模式的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等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 税收征管技术、装备都比较先进, 能适应繁杂的综合计算及税务稽查管理, 这是发达国家能够采用单一累进税率的客观条件。而实际上, 即使在税收征管手段相对完备的美国, 由于存在大量复杂的减免税规定, 从而理想意义上的单一累进税率模式也从未实行过。何况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显著, 且个人信用制度正在完善中, 现金交易普遍, 个人收入大量隐性化, 这些都使单一累进税率模式的推行存在极大的障碍。
3. 二元税率模式有其优越性。
在我国当前这种特殊经济时期, 个人所得税制的二元税率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模式, 可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并有可能解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课税中的一些问题。 (1) 对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 符合资本全球流动的特点。由于获取资本所得的纳税人以高收入者居多, 他们有很强的纳税筹划能力, 因此对资本所得进行累进课税的空间是有限的。二元所得税制正视了这一实际情况, 对资本所得以比例税率课征, 征收方法简便, 避税机会少, 纳税人也不再有避税的强烈意愿, 从而可大大降低税收的征收和遵从费用, 也会促进税收收入的上升。 (2) 对劳务综合所得采用累进税率, 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相吻合。二元所得税制对劳动所得设计了累进税率, 可以做到对劳动所得的公平课税。就目前情况而言, 劳动所得占个人所得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因此二元税率模式比现行税率模式更能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 (3) 二元税率模式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二元税率模式非常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贫富开始两极分化, 分配不公平所造成的矛盾日益突出, 税收征管能力与技术水平有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发达国家水平。
然而, 二元税率模式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这些都是我国引入之前应该考虑的问题。 (1) 由于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分别适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不同所得的税负不同, 可能引发税收套利和投资扭曲。 (2) 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的划分。对一些传统所得而言, 这种划分很简单, 要么是资本所得, 要么是劳动所得。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企业主在本企业工作取得的经营所得, 是其投资于本企业的资本取得的所得和其劳动所得的混合物, 实行二元税率模式就必须将经营所得分解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 这种分解往往难度较大。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改革的路线图
一般而言,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改变来增进福利的过程,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 既要对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初始条件进行评估, 又要对税制改革方案的形成与实施做出评价, 同时, 还不能忽视税制改革时机的选择。因此, 应采取渐进的改革策略, 设计二元税率模式改革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1. 短期目标。
首先, 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项目税率应减少累进级数和降低边际税率, 使其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累进级数和边际税率一致, 不仅可在短期内降低劳动所得横向不公平的程度, 而且为以后劳务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做好铺垫。其次, 对于现已属于资本所得征税项目的资本利得, 应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 并且和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二元税率模式将个人资本所得税税率设计得等于公司所得税税率, 是为了以后通过一定方法实现企业所得税与个人资本所得税的一体化, 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
2. 中期目标。
实行二元税率模式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税务部门能处理好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划分, 并能对劳动所得的各项收入进行较好的监控, 同时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科学合理地设定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率。另外, 因为资本所得的监控难度较大, 因此应广泛实行源泉控制, 强调代扣代缴, 以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保证足额征税。在此前提下, 推出对劳动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的二元税率模式。
3. 长期目标。
在二元税率模式下,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较容易实现合并的, 因此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考虑将两税合并, 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摘要:本文根据税率形式在个人所得税中的不同结合模式, 界定了一元税率模式、二元税率模式、多元税率模式的概念, 探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税率模式的选择, 并尝试为我国二元税率模式改革画出路线图。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二元税率模式
参考文献
[1].金文勇.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公共管理, 2008;6
[2].王逸.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的趋势分析.改革与战略, 2007;11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二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48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 4800元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4800元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4800元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4800元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4800元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4800元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4800元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 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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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三
透过稿酬、劳务报酬所得看个人所得税 透 过 稿酬
劳务 报酬 所得
看个 人所得 税
口 国 内 贸 易工 程设 计 研 究 院
闫慧 芬 /撰稿
【 摘要 】 本文 用实际案例 分析 了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 中存在的
问题,出 了要 实现 公平税 负,必 须 将 新 出 台的 个人 所得 税 管 理 办
指 就 法 落到 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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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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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也 会心甘情愿,相信 出一份 力,就会有 回报。如果人人都 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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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教学设计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税种,劳务报酬所得又是其中的一个征税项目,更是当前国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重点。该章节内容知识难度大,说明抽象简单,事例少,仅以教材讲解,难以激发学习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为实现教学目标,需要引进大量生活实例,运用巧妙的教学方法来帮助学习。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认识理解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清楚其与其他个人所得的区别与联系;掌握计税方法与技巧,并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德育目标。通过生活实例,渗透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公民道德教育,深刻认识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
务,树立纳税光荣的理念。
思维训练目标。通过名人案例,学生能了解认识社会,拓展思维,培养探究习惯,训练认识判断是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税务处理。
三、教学方法
教法:借助案例启发诱导。
教学案例贯穿课堂的始终,既有综合案例,又有单一的微型案例;既有老师预先设计的,又有学生随机问及的,课堂宽松活泼,把税收的严肃性与课堂教学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既能激发学习兴趣,又能轻松实现教学目标。
学法:自主的、探究性学习。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学生自觉地探索学习的方法比掌握知识更
重要,教师要树立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课堂的主人观念。整个课堂围绕案例,从认识发现问题到探索新知识,从实际问题的讨论验证到运用新知解决问题,并时不时地加入碰撞兴奋点讨论,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自觉地、主动地学习,既能学习新知识,又能训练与老师、同学间的合作交流,拓展思维,增加兴趣,提高认识。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准备幻灯片15张,另准备一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纳税资料。
四、教学过程
出示案例,导入新课。
幻灯片一:标题: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
幻灯片二:以图片展示外人的生活肖像或演出剧照,以其中人物为主体设计案例。
幻灯片三:展示案例内容。案例中既涉及已学知识的温习巩固,又涉及该课要讲内容,由未知引入新课。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认识发现问题,增强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心,培养探究习惯。
讲解新知,讨论探索。
学生带着问题在老师引导下自然进入学习过程。
老师讲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致富的途径越来越灵活,个人除了固定职业取得工资、薪金外,还利用业余时间自由创收。如演员“走穴” 演出,老师校外办班、讲学,名人为产品作广告,等等,他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获着劳动成果,这种成果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幻灯片四:劳务报酬所得的含义及其与工资、薪金的区别。并对每张幻灯片展示的内容逐一进行讲解。
幻灯片五: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确认,并辅助案例,加深理解。
幻灯片六:计税依据为每次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辅助案例,加以说明。
幻灯片七:税率――20%。
幻灯片八: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公式。
幻灯片九:案例演示,讲解计算方法。
幻灯片十:一次收入畸高的计税。这是重点中的难点,也是进行德育教育的关键。适时插入收入畸高问题的讨论,以设疑的方式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哪些人收入畸高?该不该对他们加成征税?加成征税有什么意义?针对学生列举问题进行引导、归纳、总结,并联系已学过的财政知识得出:对一次收入畸高加成征收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再对现实中纳税现象,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纳税问题进行评判,倡导纳税光荣。
为突破教学难点,补充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引入速算扣除数。
幻灯片十一:延伸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和计算公式。
幻灯片十二:案例演示,加深理解。
设计意图:结合生活,拓展知识和
思维,激发兴趣,顺利掌握计税规则和方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提高交流和语言表达能力。
运用新知,解决问题。
在对学习的新知识进行简单总结后,再次链接幻灯片三――案例,要求学生用新学知识来解决课前不能解决的问题。解题过程可由学生们协作完成,老师重点对学习困难学生进行辅导,回答一些疑问,最后由学生分工给出解题结果,并对之进行更正和评价。
幻灯片十三:出示案例答案。
设计意图: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提高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困生。
总结全课,布置作业。
幻灯片十四:展示总结全课结构图,进一步强调重、难点。
幻灯片十五:布置作业。既要体现对已学知识的训练巩固,又要涉及未学内容,以激励学生主动探索学习,养成探究知识的好习惯。
设计意图:激励学生温故求新。
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A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的收入额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组成。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扣除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保险员允许扣除的税费=收入额*40%+其他允许扣除的税费
B费用扣除标准
4.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四
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及级距对比表
按照《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夫妻投靠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②结婚证(3年以上);③配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④配偶是城镇的须提供无业证明,配偶系农村的须提供户籍地村委会证明;⑤合法固定住房证明或房产证;⑥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入);⑦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咨询电话:
55137209 昆山人才市场 户籍管理
57379919-362 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5.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五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税收优惠发展历史和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过国家机关认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 当时为鼓励企业发展先进技术、提升创新能力, 对高新技术企业, 尤其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较多税收优惠, 例如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超3%税负返还等。这些税收优惠的享受对企业有诸多要求, 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工作也主要依靠地方, 各地政策之间差别较大。例如有的地方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注册办公;有的地方要求企业必须以高新技术产品而非服务为主营业务等。这些均导致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效果不突出, 国家科技进步不明显。
2007年至2009年, 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7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等文件, 对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税率重新进行了规定。
2009年, 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滑, 我国也出现了财政收入不足、税源紧张的现象, 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许多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有了15%的减免税率。国税总局、审计署为此多次派出审计组,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开展专项审计, 已有许多企业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0年,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审核更加严格, 专项审计更加频繁, 审核也从财会、税务等方面延伸到了专利、业务、研发等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难度增加。
从有关规定来看, 高新技术企业若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 主要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第一, 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 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四, 企业为获得除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来说,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 该比例不低于6%;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之间的企业, 该比例不低于4%;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该比例不低于3%。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第五, 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六,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即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指标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 结果需达到70分以上。此外, 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类及对每项列支的内容、归集方法等也有明确规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般情况下, 能够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均为优质企业, 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部分硬件条件, 仅在某些个别方面或操作层面上存在不足, 而这也是审计署和税务局开展专项审计的审查重点。当前实施过程中, 高新技术企业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 缺乏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成果记录
享受税收优惠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具有将技术实力和科研水平转化为产品和收入的能力, 形成开发、生产、销售一条龙的产业模式。其中, 专项审计最重视其中的开发环节。但是, 目前许多公司在这方面的组织实施较弱, 片面的关心收入而忽视了科研, 科研项目较少且科研过程缺乏人事考勤、研究开发过程等记录, 科研成果应用较少, 导致公司在审核时缺乏足够的基础材料。
同时, 部分公司虽然开展了科研项目, 但研究开发活动与未来收入不直接相关, 且未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记录;研究开发活动不产生成果;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不健全, 未在财务账册中单独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内容核算不准确, 部分研发费用在成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中列支等。而科研项目立项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往往是高新技术企业审查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二) 缺乏核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与收入的关联性
有关规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同时, 核心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核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独占许可权利, 要求具有排他性。目前, 部分企业核心知识产品较少;部分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不具备排他性, 常与其他企业共享。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不具备创新能力, 容易被裁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
此外, 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 科技部印发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属于该领域范围内, 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科技含量, 要求与高新技术产品、著作权、专利权相对应。目前, 许多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仅为了申请而申请, 与企业的收入关联和对企业收入贡献不大, 因此企业的成长性也不大。这不符合政府部门当初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初衷, 也较容易被裁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
(三) 忽视细节考核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应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复核, 并规定了详细的复核内容。有的企业对于一些细节内容不重视, 容易出现被否定的情况。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一年需至少在企业从事开发研究工作183天以上,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方面容易被企业忽视, 而一旦出现低于70分的情况便无法通过资质复核。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措施和方法
(一) 申请认定和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企业需向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司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针对研发费和上年度的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的材料清单, 加盖公司公章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相关证书) , 与RD表一致的立项报告, 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财务制度, 与科研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同, 设立的研发机构和设施、设备清单 (附购买设施和设备的发票及合同) , 最近三年的研发人员绩效考核文件, 附带社保、劳动合同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公司科技人员花名册,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资料 (清单、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等) , 公司的资质, 获奖证明材料等。取得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证书后, 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此后, 每年需进行复核以维持该资格, 可向科技部门进行申请, 复核通过后即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 组织和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
企业需在统一安排下, 拟定研究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编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也是进行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必要程序之一。立项通过后, 企业应组织研究开发部门开展研究工作, 记录研究开发过程。由人资部门负责记录开发人员的考勤、报酬支付等, 包括参与人员的名单、工作时间和内容, 工资和奖金标准, 社保缴纳情况等。策划部门负责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整体进度, 确保按照预计进度实施开发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延期则需履行报备手续。研究开发项目部门负责实施开发, 记录开发过程和结论, 包括使用的设备软件名称和时间、开发的关键技术和成果等。针对项目需委托给大学、科研机构的情况, 应负责控制项目实施效果并形成记录。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研究开发的财务资源, 支付研究开发费用, 进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核算, 尤其应注意在财务账册中按项目单独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对于企业使用的财务核算系统比较特殊而无法在其中按项目归集的情况, 应在财务账册中按科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并另建立备查账簿按项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
(三) 研发成果利用和推广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成果应予以推广和利用。一方面, 应组织办理专利、著作权、高新产品证书的申报, 争取取得尽量多的核心知识产权, 并使得核心知识产权对今后的收入取得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 应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成果的推广工作, 将研究开发成果形成产业, 取得营业收入, 实现企业盈利的不断增长。
(四) 开展税务申报和备案
6.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六
知
非密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榕台地税发〔2006〕9号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收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发[2005]122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地税发[2005]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确定了我局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并统一了适用范围、执行时间和具体要求,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逐渐引导其向依法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一)查帐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企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方法分为按实际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和按预计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两种。
1.对帐证齐全、财务管理规范、纳税资料保存完整、财务报销凭证真实、合法,内部监控制度健全、能如实记载、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并正确计算其经营成果、准确及时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实行按实际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2.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
问题,暂不能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实行按预计应税所得率预缴(当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高于按预计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实际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征收办法。预缴最低应税所得率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经营主业确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预缴最低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法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两种方法。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实行核定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实际应税所得率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按照其实际应税所得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核定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经营主业,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2.核定应纳税额
采用核定应纳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定额时应通过核定纳税人的月(季度)最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再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进而核定其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
二、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除建安、房地产行业外)。2005年9月1日前已实行按预计应税所得率预缴的和实行核定征收的,仍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但从2006年1月1日起,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全面调整到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符合《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暂按3%的利润率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在此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产品开发预售收入已按原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补征,待项目完工后按开发项目实际实现的经营利润(或亏损),依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建安企业统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即对其2006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建安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新标准执行,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建安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代开票建安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按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负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个人独资、合伙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中介业务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负按照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
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最低应税所得率和查帐征收预缴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地方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 管理 通知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6日印发
打字:林 怡 校对:税政科(社保科)李 建
核定征收最低应税所得率和
查帐征收预缴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发[2005]122号)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管征情况,2006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要求执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经营主业,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负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行业 核定征收最低应税所得率 查帐征收预缴最低应税所得率(%)
工 业 5%
商业 其中:电脑整机、家用电器 2%
其 他 4%
建筑业 4% 4%
交通运输业 6%(不包括货运业,货运业核定征收率按国税明电[2003]56号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 15% 15%(经济适用房预缴最低应税所得率3%)
饮食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住宿业 10%
中介机构 12%
7.201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七
1、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者或经营者将其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2、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用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按起征点缴纳。
3、个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房屋没有纳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故意隐匿房产和有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以偷税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出租房屋纳税申报手续是什么?
1、注册地在本市外的企业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应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纳税手续。个人房屋租赁出租人按规定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同时申报缴纳各税,并领取《纳税申报卡》。
2、出租人持《房地产租赁合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到代征部门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3、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如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天内向租赁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报停的,视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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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学校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事迹10-04
2010农村挂职锻炼个人工作总结09-24
2010――2011教育科研个人年度总结10-06
2010乡镇副书记个人述职报告11-15
2010小继教教师个人学习总结11-22
2006-2010年继续教育个人学习总结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