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2024-07-10

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精选9篇)

1.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篇一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字〔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2004年颁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注册。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注册结果。测绘资质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注册材料或者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2.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篇二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当企事业单位首次进行资质申报时, 除了要了解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知识外, 还要熟悉国家和省市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目前, 国内在建设领域还存在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量资质证书, 但主要是专业性较强的规划测量或工程勘察测量领域的, 这跟以前测绘部门曾归属于建设部门管辖的原因有关, 此处不作展开论述。

2 测绘资质申报

2.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后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测绘资质审查最重要的依据文件是《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下简称《规定》和《标准》) , 其次是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考核标准的相关规定文件。

2.2 基本条件

2.2.1 法人资格

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非测绘经营主业的还需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注册资金额度, 对照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申请, 例如丁级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2012年, 东莞市实行了商事登记改革, 测绘经营事项由前置改为后置, 即在工商登记时可一同登记测绘经营业务范围, 然后再申报测绘资质证书。

2.2.2 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活动属于应用技术范畴, 经营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一定技术实力才能展开测绘生产活动。技术人员分高、中、初三级, 《标准》里明确规定了各专业类别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 且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专业资质的人数不累计。测绘相关技术人员数目不能超过技术人员要求数目的50%, 例如丁级要求至少有4个测绘技术人员, 且至少有1个具备中级或以上专业资格, 则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超过2人。部分省份提高了技术人员的考核标准, 但不允许高于上一等级的最低要求。

2.2.3 仪器设备

测绘活动离不开测绘仪器设备, 各等级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等级资质相应的仪器设备, 例如丁级测绘单位工程测量专业需至少具备2台2”级以上精度的全站仪和1台S3以上等级的水准仪。测绘资质单位除了要对照《标准》采购相应等级精度的仪器外, 其用于资质申请的测绘计量器具还必须通过法定测绘计量检定机构的周期检定, 才能用于测绘生产。部分省份出台了更严、更细的规定, 例如广东省规定, 自2013-07-01起, 省内测绘资质单位用于测绘生产的计量器具必须由省内法定测绘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方认可。我单位此前采购的部分进口测绘仪器在其他省份出具的检定证书, 就算未到检定周期, 也要在本次申请资质时重新检定。此外, 部分进口测绘仪器暂未做检定要求, 例如管线探测仪, 所以除了熟悉仪器精度和检定周期外, 有关单位务必须要提前熟悉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规定。

2.2.4 办公场所

从事测绘经营生产, 须具备一定生产场所。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等。场所面积按资质级要求逐级递减, 例如甲级要求不少于500 m²的办公产所, 丁级则要求不少于40 m²。

2.2.5 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到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最关键的是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或考核) 、质检机构和人员设置, 例如甲级必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丁级必须通过测绘主管部门考核。即使丁级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有限, 质量检验分工也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2.2.6 档案的保密和管理

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机构的人员、基础设施和档案管理制度。测绘单位要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制订档案利用和保密制度。硬件设置上必须符合铁窗、铁门和铁柜“三铁”要求, 场所选择上必须满足防火、防盗和防潮等要求。

测绘保密管理主要是建立满足涉密成果的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 例如测绘单位要与相关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配备保密电脑和保险柜、健全涉密成果保密借阅和销毁管理制度等。

2.2.7 业绩条件

初次申请乙级以下的测绘资质单位不要求其业绩, 但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业绩, 例如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工程奖、近3年测绘生产服务总值额度不少于一定数值或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认可的项目等。

2.3 资质申报程序

2.3.1 注册新单位

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地测绘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网上办事大厅上找到关于测绘资质的申报条件和流程。当测绘单位符合上述资质申报的基本条件后, 就可以在工商注册所在省份的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新单位, 并填报基本的单位信息, 包括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人员基本情况和办公场所证明等, 最后提交主管部门激活。

2.3.2 申报资料上传

在主管部门激活注册后, 测绘单位只需登录申报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各类制度文件、照片和证明文件即可, 之后当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审查过程中把资料的补充和整改要求作详细的列明回复。基本符合要求后,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到现场核实、查证相关人员、设备和办公条件等, 然后提交考核文件、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之后主管部门便开始正式受理。值得注意的是, 所有证照原件扫描都必须为彩色, 文件大小也有限制, 因此要在分辨清楚的前提下尽量缩小扫描件, 然后再上传申报系统。

2.3.3 书面申请和公示

正式受理申请后, 申报单位可在申报系统自动导出生成《测绘资质申请表》, 申请表内容按已审查过的资料自动生成, 只需适当调整即可打印书面申请表, 并加盖公章提交审批。附件材料已经通过系统扫描上传审查, 无需再打印。测绘主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后, 会在官网上公示测绘单位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和拟批情况, 公示周期为7个工作日。

2.3.4 资质证书颁发

公示中如无收到异议, 测绘主管部门一般会在15~20个工作日内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证书包含正、副本和年审登记情况。副本除了说明经营范围外, 还有详细的经营限额。

3 结束语

测绘资质证书是测绘单位经营测绘业务必不可少的合法凭证, 测绘资质审批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测绘单位正式经营业务前, 必须要熟悉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和具体办事流程。随着政府的简政放权和便民政策的逐步落实, 测绘单位申报资质的过程会越来越简单。另外, 测绘主管部门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时既要“宽进”, 激活市场, 也要“严管”, 严格地规范市场经营管理。

摘要:测绘资质是企事业单位进入测绘市场的合法凭证。以申请等级数量最多的丁级为例, 论述一般非涉外企事业单位如何利用组织材料来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并提出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注册资金,法人资格

参考文献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测管字[2009]13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S].2009.

3.济南市房产测绘资质申请规定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房产测绘资质管理,严格资质审批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业务管理部门

济南市规划局是我市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产测绘资质审批

(一)房产测绘资质管理的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国家测绘局令〔2000〕第83号); 2.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1〕32号);

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07号)。

(二)房产测绘资质的申报条件

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房产测绘资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山东省房产测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3.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中规定相应的房产测绘仪器设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5.有与申请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6.有与申请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生产能力; 7.有满足房产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申报材料

1.房产测绘机构初次申请房产测绘资质或申请房产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致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房产测绘资质申请报告各一份;(2)《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纸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5)法定代表人、房产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

(6)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山东省房产测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及其他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7)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8)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和主要房产测绘专业软件的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9)房产测绘资质升级或变更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经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单位房产测绘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房产测绘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10)房产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材料;

(11)民营房产测绘机构需提供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交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12)房产测绘机构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产,提供《房屋租赁证》复印件);(13)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房产测绘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提供前款第(1)、(2)、(8)、(9)项材料及第(6)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2.房产测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先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房产测绘资质变更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产测绘资质变更申请文件;

(2)房产测绘资质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名称变更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任命或聘任文件、单位住所变更提交单位住所证明、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查意见;(3)《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专用章;(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形成电子文档。

(四)房产测绘资质的申办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规划局报送房产测绘资质申报材料(电子资料1份,书面资料一式2份),市规划局经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转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报材料1份。2.现场勘查。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成联合现场勘查组,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并对房产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出具“房产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记录表”和“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记录表”等文件。

3.初审。经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初审,申请单位符合房产测绘资质许可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出具“初审通过”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房产测绘资质许可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出具“初审未通过”的书面决定。

4.转报。申请单位取得初审通过资格的,其申报材料由市规划局转报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未取得初审通过资格的,其申报材料由市规划局负责退回。

(五)工作时限

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自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六)公告

对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济南市规划局和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告。

三、房产测绘资质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房产测绘机构应向济南市规划局提出房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济南市规划局在征得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后上报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

四、房产测绘资质注册

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质由济南市规划局进行注册。注册时,济南市规划局应征求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意见。对给予缓期注册、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的房产测绘机构,济南市规划局和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上报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告。

五、与房产管理相关的房产测绘业务管理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与房产管理相关的房产测绘业务,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房产测绘成果经市、县(市)房屋登记部门审核后,作为房屋登记发证的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01〕105号)废止。

4.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篇四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附件二、三、四)。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一),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管理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暂行办法》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管理处负责人;

(二)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经成果司领导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 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当依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五、六),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九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制定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篇五

(1995年7月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体字(1995)14号制订《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0年8月2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管字[2000]10号修订为《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4年2月16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

[2004]5号修订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目 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一、序 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通用标准(点击浏览或下载)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三至

十二、专业标准(点击浏览或下载)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职工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拥有的仪器设备符合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等五项专业甲级标准中的两项以上标准。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标准。

5、固定资产规模不少于500万元,测绘生产能力不少于500万元。

6、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测绘资质申请书 篇六

我院成立于1994年11月22日,全称: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目前拥有职工人数共计26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为13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中8人为中级级工程师,5人为助理工程师。我院严格遵守国家测绘相关法规,相关技术规程完成测量任务,迄今为止已出色的完成了多个单位的测量项目合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我院实力不断壮大,技术不断更新,并不断应用新科技成果提高测量精准度,目前我院拥有GPS接收机7台,全站仪3台,水准仪4台,为更好的在技术和质量方面领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技术和人员的不断壮大,我院现申请测绘资质丙级资质,申请业务范围包括:

1、工程测量

2、地籍测绘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请上级部门考核我单位,望上级部门批准。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

7.测绘资质备案申请书 篇七

如果你刚开始做这行,建议你挂靠到大单位上,用别人的资质。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甲级

专业范围:

1、【卫星定位测量】

GPS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10台。

2、三角测量

3、【水准测量】

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5台、

4、【天文测量】

天文测量设备:

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2台套、

5、【重力测量】

重力仪: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4台、

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40人(高级4,中级12)

仪器设备: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20台、各类软件配套齐全。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独立完成二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

乙级 专业范围:

1、【卫星定位测量】

GPS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6台。

2、三角测量

3、【水准测量】

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3台

4、【天文测量】

天文测量设备:

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1台套

5、【重力测量】

重力仪: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2台

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25人(高级2,中级8)

仪器设备: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10台、各类软件配套齐全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独立完成四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测绘航空摄影

1、小比例尺摄影(1:3.5万及更小比例尺)

2、中比例尺摄影(小于1:8千大于1:3.5万比例尺)

3、大比例尺摄影(1:8千及更大比例尺)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25人(高级3,中级8) 15人(高级2,中级5)

仪器设备 航摄仪、GPS导航定位系统、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拷贝机 具有三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3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具有二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2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适应三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小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相应的冲洗处理和拷贝。 具有适应二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二种以上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冲洗处理和拷贝。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三种比例尺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摄影测量与遥感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甲级

乙级

丙级

40人

(高级4,中级12)

25人 (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仪器设备 仪器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外业仪器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全站仪

4台

4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8台

5台

2台

内业仪器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先进的遥感图象处理系统) 10台套(或5台套) 5台套(或5台套) 2台套

影像扫描仪 1台

1台

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高精度A1以上幅面图形图象输出设备 1台套 1台套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国家

三、四等平面控制,

三、四等水准,大面积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能力。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四等平面控制,四等水准,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的能力。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小面积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四等以下水准测量,小面积大比例尺像片控制测量和像片调绘能力。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数字地面模型、正摄影象地图,能独立完成各种数字测绘产品。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 内业:能独立完成航测数字化测图。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500-1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40平方公里以下; 1/5000-10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0-200平方公里以下; 1/2.5万-400平方公里以下; 1/5万-800平方公里以下;

1/10万-1600平方公里以下。 1/500-5平方公里以下;

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1/5000-5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或等于1/10000的不能承担。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

4、市政工程测量

5、水利工程测量

6、建筑工程测量

7、精密工程测量

8、线路工程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桥梁测量

11、矿山测量

12、隧道测量

13、变形观测

14、形变测量

15、竣工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8台

5台

3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五个以上项目的作业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三个以上项目的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一项工程测量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具有完成一项工程测量业务的能力。仅从事矿山测量中矿井巷道测量的,可认定其矿井巷道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仅从事工程测量中施工测量的,可认定其施工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1/500-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1/5000-6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大城市一般道路、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5:中型水利工程。

6:建筑范围小于1平方公里,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万-10万平方米,金属结构建筑物。 7: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8:200公里以下。 9:200公里以下。 10:中型桥梁。 11:100平方公里以下。 12:4公里以下。 13:中型工程。 14:中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2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5:小型水利工程。 6:高层建筑物放样。 7:不得承担。 8:100公里以下。 9:100公里以下。 10:小型桥梁。 11:50平方公里以下。 12:2公里以下。 13:小型工程。 14:小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1:等级以外。

2:1/500-3平方公里以下;1/1000-5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1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局部市政工程。

5: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6:多层建筑物放样。 7:不能承担。 8:50公里以下。 9:50公里以下。 10:不能承担。

11: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2:不得承担。 13:不得承担。 14:不得承担。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要素测量

3、地籍图

4、宗地测量

5、面积测算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人(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采用摄影测量方法成图时,仪器设备与摄影测量标准相同。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4台 3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能够独立完成小面积地籍图测绘、地籍要素测量、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1:四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1:等级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3平方公里以下;1/1000-5平方公里以下;1/2000-1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要素测量

3、房产图测绘

4、面积测算

5、变更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人(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1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4台 3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15台 10台 6台 3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和建立房产信息系统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的能力。 具有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具有完成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仅从事房产面积测算的,只需要具备手持测距仪2台以上。

一、内 容

测绘资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5号);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6月1日起施行);

(三)《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四、条 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五、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测绘资质申请表》

测绘资质申请表.doc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家测绘局。

九、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的附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意见。

十、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过申请决定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决定机关确定。

十二、法律效力

凭此证可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测绘任务。

三、收 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8.申请测绘资质办事指南15条 篇八

2、《测绘资质申请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一式四份,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复印件一份);

5、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

6、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一份(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7、经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检定证书(每个仪器复印件一份);

8、单位主要测绘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一份(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9、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0、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1、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单位测绘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3、民营测绘单位需提供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每人复印件一份);

14、单位住所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9.测绘资质申请报告 篇九

国家测绘局制

《测绘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 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4、单位名称: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并与印章一致。 5、单位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6、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 7、单位性质,按表格所列要求填写。

8、主要仪器设备:除按项目要求填写外,未列项目的先进的仪器设备可填写在“其它仪器设备”栏内。

9、填写“本单位近两年承担过的主要测绘项目”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质检证明或用户验收报告。

10、申请业务范围: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业务范围填写。

11、填写“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栏时,应当按照从事测绘工作年限的长短顺序排列。 12、“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栏填写人数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测绘资质等级通用标准规定的人员数量。 13、“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栏人员数量为按分级标准从事所申请业务的人员数量。 14、“主要仪器设备”栏填写仪器设备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测绘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数量。

15、下载使用《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律用A4型纸。

16、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表的目录顺序,提交《测绘资质申请表》。

上一篇: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治理下一篇:车行活动策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