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方法

2024-06-11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方法(共6篇)

1.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方法 篇一

闽发改投资[2012]364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申请 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会关于抓紧做好申请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闽发改投资[2012]364号)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 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重点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引导结构调整,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需求,优先保障在建续建项目,有序推进“十二五” 规划确定的重在项目建设,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

二、重点领域

(一)保障性安全居工程建设。支持廉租住房建设,推进 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二)“三农”建设。支持重点水利骨干工程、大中型病

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等;实施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安全等农村民生工程;支持新增千亿斤粮食、种养业良种工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等。

(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西部铁路、中西部支线机 场、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支持城镇供水、供热、供气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防灾减灾应急体系,边海防基础设施等。

(四)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建设。支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 舍改造、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二期等教育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大疾病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医药卫生信息化等卫生项目建设;支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持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五)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支持十大重点节 能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等,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重点防护林保护等。

(六)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新 能力建设,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投资方向编报计划。要按照确定的投向要求

选择项目、申报计划,对已列入有关规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和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拟新开工项目。要依据2013建设任务提出投资计划安排建议。

(二)完备各项前期工作手续。所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核(备案)、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程序,完备相关审批手续。拟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落实,做到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就能立即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备的,不列入投资计划。

(三)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各地要统筹财力,优先安排中央 投资项目地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必须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投资需求;要量力而行,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落实地方配套投资。

(四)按照规定形式报送投资计划。要使用“中央投资项目 编报系统软件”(在全国发展改革委系统纵向网主页下载更新的版本)编报项目。编报的中央投资计划建议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信息填报完整准确。

(五)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投资计划。请各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抓紧组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报,并与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做好工作衔接,于6月1

5日前将编报的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含电子数据)、文字报告,以及项目审核等有关附件报省发展改革委,以便汇总、审查和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方法 篇二

一、收入合计: 302936 元

(一)个人部分:(小计:273950 元)

工资:22381.5×12=268578元

工会会费:268578×1%=2686 元

福利费:268578×1%=2686 元

奖金:150×12×7=12600

(二)公用经费:(小计:16386 元)

学生义保经费: 562×23=12926元

学生取暖费:120×23=2760元

教师公用经费:700 元

二、支出合计:368896 元

(一)工资福利支出:(小计:281178 元)

基本工资:6541×12=78492 元

津贴:15840.5×12=190086 元

奖金:1800×8=12600元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小计:20458 元)

办公费:1586元(生均69元)

水费:400 元(生均17 元)

邮电费:1200 元(生均52元)

电费:2000 元(生均87 元)

取暖费:6500 元(生均283 元)

培训费:800 元(生均35元)

劳务费:2600元(生均113 元)

福利费:2686 元

工会会费:2686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小计:1300元)

图书仪器购置:1300

3.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方法 篇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年09月17日来源:科技部网站

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

200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配套政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改革措施,如细化预算编制、开展评估评审、实行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等,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科研单位科技经费管理不断规范,科研人员预算管理意识不断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从管理调研和专项审计中,我们也注意到,由于各项改革措施实施时间不长、涉及的内容多,财务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等原因,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各项改革措施的理解还存在不全面、不准确、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做法甚至与现行制度规定相违背,需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按照“主动服务、服务前移”的工作理念,为了更好的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服务,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针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申请和使用中反映较多的共性问题,组织力量编写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见附件,以下简称《问答》),围绕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概预算编制与申报、预算编制实务操作、预算评估与评审、经费监督等方面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读。

现将《问答》全文发布,供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借鉴、参考。同时,欢迎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科技经费管理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科技经费管理改革。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4.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取费细则 篇四

1.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预算编制,合理确定项目费用,促进科技项目的精益化管理,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办法及文件,结合公司科技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并作为审核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依据。

3.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由研发费用与资本性支出两大部分组成。其中研发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技术培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资本性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与其它费用。

4.人工费是指是指直接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受委托单位人员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人工费=人员数量(人员类型1)×工作月×标准1+人员数量(人员类型2)×工作月×标准2 4.1人工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2人员类型1为高级研究人员(主要为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级别研究人员),标准为1.5~2万元/人月(标准1);人员类型2为其他研究人员(含中初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等其他研究人员),标准为1~1.5万元/人月(标准2)。

4.3 考虑人员实际工作安排情况,预算编制时,1类人员中,教授、研究员与教授级高工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月; 2类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

4.4 公司系统内员工不得列支人工费。

4.5基础性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决策支持技术研究类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重大关键技术研究、运营性技术研究、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应用类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35%。

5.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的购置、试制及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所产生的费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试制费、软件购置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试制费+软件购置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6.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

6.1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价、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出厂价应参考近期同类仪器设备的招标价格或购买合同价格,对既无可参考招标价格也无合同价格的,需提供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信息。运杂费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保管费等。安装调试费参照电力行业的调试定额执行。

6.2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进口设备到岸价、进口从属费、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进口设备到岸价需提供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进口从属费包括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运杂费按进口仪器设备离岸价格与人民币外汇牌价、国内运杂费费率的乘积计算。相关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 其他仪器设备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购买的笔记本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服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其中计算机台数不得大于项目研究人员总数的0.3倍。

6.4 购置单价高于5万元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购置设备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拟购置设备使用率及正常使用年限等。

6.5 研究开发费原则上不列支单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7.仪器设备试制费是指需试制新样品、样机或对现有设备的升级改造所产生的费用。

7.1试制单价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试制设备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拟试制设备的使用率及正常使用年限。

7.2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拟试制设备数量较多、总值较大时,应在经费预算明细表中加以说明。

8.软件购置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置的软件及其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软件购置费=软件费+安装调试费

8.1软件费是指购买软件时的产品原价;安装调试费是指软件出售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按照购买协议计算。8.2购置单价超过2万元的软件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购置软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软件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及拟购置软件使用率等。

9.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本单位已有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仪器设备修理费+折旧费

9.1仪器设备修理费是指为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所必须进行的修理、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的费用。折旧费是指仪器设备按照正常使用寿命周期分摊到项目研究阶段的折旧费用。

9.2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寿命周期,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确定。9.3使用单价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现有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使用费计取单价。9.4一台仪器设备一年内在所有科技项目中的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0.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外购件等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预算价格

其中对于总价高于5万元的材料应列示清单。

11.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该费用以委托协议为依据,委托次数多或单次支出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应列示清单。

1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其计算公式为:

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消耗量×燃料动力价格

其中燃料动力价格应以国家实行的燃料动力价格为准。

13.差旅费是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差旅、现场试验、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培训等所发生的交通(外埠与市内)、住宿的费用。差旅费取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会议费=参会人次×会议标准×会期

其中,参会人次=会议次数×每次参会人数(含专家人数)14.1会议标准应综合考虑会议期间的伙食、住宿、会议组织及场地等费用,不得超过800元/人天。

14.2会议次数根据项目持续的时间确定。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会议次数不超过4次;一年以上完成的项目,会议次数不超过3次/年。

14.3会议费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

1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人次×出国费用标准 其中,出国人次=出国次数×每次出国团组人员数

15.1 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出国次数不得超过2次;一年以上完成的项目,出国次数不超过2次/年。

15.2每次出国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

15.3出国费用标准,按公司对外交流人员外出标准。单个国家,外出时间不得超过7天,多个国家,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0天,1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6.1出版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内部、外委印刷与出版费,其计算公式为: 出版费=册数(套数)×单价

其中,册数(套数)规定如下:中期审查或初稿评审原则上不超过20册(套);终稿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0册(套);研究最终成品原则上不超过20册(套)。

16.2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文献检索、资料复印、书籍购买、翻译、上网等费用。

16.3知识产权费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知识产权费=申请专利项目数量×(申请费+附加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代理费+年维持费×维持年数)

其中各项费用计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17.技术培训费是指为提高项目研究质量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培训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培训费=培训人次×培训时间×培训标准 17.1培训费标准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限额执行,培训费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

17.2培训费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培训,研究人员长期(一年内累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上)培训的费用不得列支。

1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劳务费=人员数量×工作月×劳务费标准 18.1劳务费标准为0.6~0.8万元/人月。

18.2劳务人员工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1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专家咨询费=咨询专家人次×人员标准×天数 19.1人员标准按照按税前1000~1200元/人天执行。

19.2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成员、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人员。

20.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外协单位使用其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数的15%。

21.外委费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将研究工作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应在项目研究开发费中提取,资本性支出原则上不予外委。

21.1外委费必须以项目合同中明确的任务为依据,详细列示每一项委托研究支出。21.2外委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

22.科技经费资本性支出预算,按电网建设工程、技改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以及相关定额执行。

5.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方法 篇五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

贴息备案项目计划编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17号),为更好的择优选项,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扶持范围

(一)项目范围

贷款贴息范围为列入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各类经营主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产业范围

果业、畜牧、蔬菜、粮油四大主导产业及区域优势特色产业。

三、扶持对象

拟在2015年申请贷款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沿续项目除外)。

四、相关政策

(一)贷款贴息的标准

1.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在3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9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9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合计在100万元以上。3.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贷款合计在50万元以上。4.对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的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贴息率 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五、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及备案

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一是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二是项目申报单位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拟在2015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三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四是项目申报单位贴息贷款额度的合理性;五是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

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5月底前将确定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报省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汇总表(附表1)。

2、贴息资金的结算

项目单位在2016年4月底前凭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龙头企业还需提供龙头企业资质;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还需提供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材 料),向所在地财政、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农发机构审定。

六、其他要求

1.贷款贴息项目的选定: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确定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各县(区)财政、农发机构原则上在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选择项目。

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在本地财政、农发机构确定的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确定贴息贷款项目,直接向省级或同级财政、农发机构推荐。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贷款,不予贴息:(1)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2)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3)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

(4)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6.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方法 篇六

计划草案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为做好2013年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编报工作,请结合你省(区、市)实际和项目准备情况,抓紧编报有关项目建设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报原则和要求

(一)项目要基础好、条件成熟。项目前期工作要有良好的基础,土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且地方资金落实。要具备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项目建设所需地方投资主要由项目所在省、市(地)政府负责落实,严禁项目单位负债建设。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资金可能,量力而行,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项目要落实用地和资金用向。项目建设需要征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二、项目遴选范围和原则

(一)农村急救体系建设

县(市、区)级急救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依托县(市、区)医院设置。鼓励规模小的急救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合并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浪费。位于非行政区划内,但承担较重院前急救任务,并且具有独立编制的县级急救机构,也可纳入本次建设,完成《农村急救体系建设方案(2011-2013年)》全部建设任务。

(二)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各地要针对公共卫生体系薄弱环节及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突出问题,加强承担各类重大疾病防治任务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先选择任务重、能力弱、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机构列入建设方案,有重点、分步骤地逐步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支持包括县级疾控机构、鼠疫防控机构、艾滋病定点医院等在内的重大疾病防控机构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关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试点。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为地市级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配备相关检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四)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县级医院。要严格控制县级医院的建设规模。县级医院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相关功能用房比例等应按照《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确定。床位使用率低的医院不得新增床位。床位设置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病房应以3-6人/间为主,要占到病房建设数的80%以上。优先安排儿科、重症监护、手术、急诊室等业务用房以及污水、医疗垃圾处理等辅助设施建设。县中医院建设要坚持中医特色。

2、乡镇卫生院。上报项目包括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要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厕所、配电、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建设。在相关辅助设施建设达标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确定的建设标准、功能分区等,改、扩建业务用房。

3、2009-2011年已安排中央资金支持的县级医院和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不再列入本次建设方案。

4、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宿舍。重点支持边疆、民族、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宿舍建设试点。原则上周转宿舍应建在卫生院内,不得与卫生院家属住宅混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周转宿舍用房建设、室内简单装修以及必要生活设施配备等,使其具备基本生活功能。每套

周转宿舍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5、村卫生室。重点支持中西部边疆、民族、边远、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高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具体建设标准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

(五)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1、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区域儿科现状和发展,根据儿童医疗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人口、交通等因素,结合目前儿科病床床位数以及儿科人才队伍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研究提出本区域建设方案。逐步提高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儿童主要疾病在本市或本省内得到诊治的目标。

2、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市(地)级综合医院儿科(专科医院)项目可列入本次建设方案。优先选择当地儿科技术力量强、服务人口多、床位缺口大、业务用房面积短缺的医疗机构上报。重点改善儿科门急诊、住院、重症监护、新生儿病区、手术室等业务用房条件。

(六)市(地)级医院建设

各地要在研究分析市(地)级医疗资源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内医疗服务需求,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交通等因素,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规划,统筹考虑。优

先安排安排服务人口多、业务用房严重短缺、基础设施条件亟待改善的市(地)级医院项目。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的建设标准、功能分区等,改、扩建业务用房,新建病房应以3-6人/间为主,原则上不低于病房建设数的80%。

(七)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

1、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为承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任务的三级医院,要求申报医院科室设置齐全、门急诊量大、师资力量强、有基层实践基地。优先安排教学水平高、临床业务强的部属医院、省级医院、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以及培训任务重、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医院全科基地建设。

2、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的建设主要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医院现有设施进行必要的完善,使其具备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条件。中央资金重点支持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教学用房和学员宿舍建设。

三、项目编报的有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员编制批复、地方投资落实承诺等相关文件。

(三)各地要抓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符合上述遴

选条件的备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我们将对各地所报建设方案和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各地建设方案上报总体情况、具体项目进度和中央资金可能性,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请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并务于9月14日前将建议方案草案(建议方案表和imo文件等)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处,待项目衔接后,再上报正式文件,衔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013年卫生项目建议方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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