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团规章制度(共8篇)(共8篇)
1.民间艺术团规章制度 篇一
食品系艺术团企划书
一.艺术团机构
一:艺术团设置以下机构部门,并由其负责人组成的执行机构:艺术顾问(两名)、艺术团团长(一名)副团长(二名)、团长助理(一名)、舞蹈队、表演组、歌曲组、模特队、编剧组。正副团长与各队各组负责人组成艺术团的执行机构,领导开展艺术团日常工作,并对成员负责。二:执行机构职权:
(1)执行艺术团决议。
(2)报告总结工作计划和艺术团事物处理工作。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批准团员的加入与退出,并向热心同学发出加入艺术团之邀请。
(5)召开执行机构例会,每月至少一次。
二、开会及活动制度:
1、开会不得迟到早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会场,每次都要签到,迟到一次给予提醒,三次迟到将做自动退团处理,并将给予除分,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艺术团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破坏本团的规
章制度,如有此类事件发生(包括被其他同学举
报),经查实将给予扣除学分处理,一次扣0.3学
分.违纪团员将被退出艺术团。
3、未经团长允许,擅自举行活动或组织成员集会,扰乱艺术团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将扣除0.3学
分, 追究组织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4、各个团员之间必须互相帮助,相互协作,不允
许出现拉帮结派,相互排斥,损害艺术团利益和
影响的事件,一旦发现,将对其个人进行严重警
告。
5、我系艺术团是为全系同学服务的,搞各项活动
应面向全系各个班级(特殊活动除外),如有团员
故意分裂同学关系,有严重级别歧视的,将给予
处罚。
6、我团在组织参加每一次我系大、中型活动时,必须具备一份书面材料,即活动具体内容,在情
况考虑周全下开展,否则一概不允许.在每次活
动之后必须上交活动总结。
7、艺术团组织活动期间,发生各种矛盾、冲突等
不良现象(无法避免的事件另外处理),属于本团的疏忽和不认真,将在活动结束后根据造成的后
果进行追究处理。
8、活动前一周提交参加活动人员名单,经学生会
审核后方可实行,活动计划一定要详细周密,如
场地,时间,物品申请,规模等,活动结束后上交
工作总结并存档。
9、所有活动的开展,应在课余时间开展。
10、最终自愿入选文艺团的同学不得无故退出,违反条例者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做记过处分。三.团员积分管理办法.1:团员积分管理办法经系学生会讨论研究后与
2010年 12月 15 日正式实施.2:积分管理办法适用于一切成员,不分职务和级
别 3:每个被管理成员的入团基础分为0.3学
分.4:每学期期末,艺术团将对团内成员参加的一切
活动进行统计.5:对积极参加者进行适当奖励,并且对外通报表
扬。对不积极者进行内部敬告.对不参加活动者
劝其退团,并给予处分.注:参加活动的人员记录或个人提供书面材
料,交送艺术团助理,由助理核实.若核定不实或
者有偏差,助理有权修改结果并通告提供材料
者.四:加减分范围:
1:向艺术团团提交活动方案.+0.22:每次大型活动直接参与.+0.3
3:团员积极申报和实施活动项目。+0.2
4:其他有益 于艺术团工作和发展的着情奖
分。
扣除学分范围:
1:会议迟到或旷到2次以上一次—0.3
2:活动无故不参与。—0.3
3:个人作风影响艺术团形象。—0.5
4:经核实搞内部斗争的成员。—0.5
5:其他不益于社团工作和发展,有损社团凝
聚力的清况着情扣分。
6:无故退出扣除1.5学分,不得参与本系任
何评优。
团
食品系艺术2010年12月15日
2.民间艺术团规章制度 篇二
一、浙江民间资本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改革开放以来, 浙江成为民营经济发展大省, 而支撑民营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金则来源于浙江的民间资本。但据浙江省政协2011年的一项调研表明, 浙江80%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一边是民间借贷盛行, 一边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债、发股票、信托以及股权融资等模式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门槛又太高, 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浙江不少企业依靠民间高利贷融资, 月利率一般为5%-6%, 最高的达到月利率10%, 大大提高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 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隘
受制于我国当前金融体系的二元制结构, 民间资本很难进入主流的投资领域, 一直游离在国家法律、法规所框定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是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无门只有求助于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也成为了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渠道。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所作的一个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表明, 温州本地民间借贷容量达到了五六百亿元, 并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渠道。在被调查样本中, 有89%的家庭个人和56.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在主流银行机构不能满足正常民间借贷需求的同时, 大量的民间资本却不断地沉淀, 成为悬在中国经济、金融体系上方的“堰塞湖”。
(三) 民间资本投资游离于实业之外
近年来, 扭曲的逐利心理和通胀的压力, 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没有进入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 直接流入实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 浙江民间资本投资实业的积极性不高。跟投资实业不积极形成鲜明对应的是, 短期投资却活跃不已—————炒房团、炒煤团、炒棉团, 甚至炒生姜、炒大蒜, 一个个都有浙江民间资本的影子。“温州炒房团”是各城市最害怕出现的群体, 实际上, 民间投资团队不只在温州盛行, 浙江各地都有, 类似“慈溪文物团”、“浙江商标团”、“永康造房团”等数十种投资群体, 在全国各地热炒各种项目, 极大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 民间资本投资体系风险不断加大
在部分民间资本投资无路的同时, 另一部分却通过资金腾挪、层层转贷等地下操作, 甚至是违法融资等手段形成了巨量的民间信贷与高利贷。以投资房地产市场为例, 由于国家对地产调控, 银行资金难进入地产领域, 民间金融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地产商倚重的资金来源。与银行信贷12%左右的融资成本相比, 民间资本的借贷成本却一度高达年息50%。极易引发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非法集资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案件等经济与社会问题, 诱发各类犯罪, 导致民间融资体系风险不断积聚。
二、规范浙江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运作模式
民间融资长期以来是浙江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 因此民间资本投资是浙江经济发展中必须规范引导的问题。从破解民间资本投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并存的“两难”困境出发, 坚持疏堵结合, 推动民间资本投资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 通过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将民间资本有效转化为产业资本,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及其金融创新组织。借鉴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 积极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将民间资本合法化, 并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 支持地方政府组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服务机构, 对民间融资进行“阳光化”的引导与管理, 搭建好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平台与中介监管平台, 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更全面的配套服务。
(一) 将民间资本有效转化成产业资本
鼓励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引导民间投资, 重视鼓励资本回归。一方面, 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宣传和引导, 让投资者明白哪些是国家扶持发展的, 哪些是国家限制的产业, 防止民间投资的盲目性, 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建议政府部门编制公布扶持产业项目目录及扶持政策, 重视发挥社会中介作用, 促成项目与资本对接。
另一方面, 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创新组织, 如财务公司、信托租赁公司、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同时, 支持地方政府组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服务机构, 让民间融资在政策引导、政府公共服务、法律财务服务、投资中介服务指导和保护下阳光运作。从破解民间资金投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并存的“两难”困境出发, 坚持疏堵结合, 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通过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将民间资本有效转化为产业资本, 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
(二) 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2008年浙江就开始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展开,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众多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难问题。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一个有效规范和疏导民间资金的方式。把“地下钱庄”变为“草根金融”, 可以把民间资本合法化, 也便于监管。从国外经验来看, 有众多通过发放小额借贷促进经济发展的成功案例, 如美国富国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向农户发放无抵押、短期的小额信贷。与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 中国的金融服务体系是大银行多、小银行少、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型银行尤其少。这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当前应加快出台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 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方面, 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加快民间资本投资进入银行业, 加快发展银行小额贷款、引导委托贷款等, 引导民间融资逐步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民间融资有着积极作用, 其借款的便利性和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 有利于解决个人与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
(三) 提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行效率
作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亮点之一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 促使民间借贷利率的合理化, 以及民间资本投向的经济实体化等方面, 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在开启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新路上, 成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风向标和指示器。但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2年12月底, 中心累计成交金额3.15亿元, 成交750笔, 借贷成交率仅为26%, 平均月利率1.4%。
对于当地从事大额借贷交易服务的当地担保、咨询机构, 老百姓还没有从“跑路潮”的阴影中走出来, 对仍存信用危机的担保、咨询公司, 仍旧不太信任。但从事的小额信贷撮合交易服务, 又不能满足温州地区大额借贷的需求。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目前也是陷入两难境地。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借鉴和总结温州模式, 加强规范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行, 提高借贷成交率, 真正为民间资本融资当好“红娘”。
三、加强民间资本投资监管的制度构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统一规定, 容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 干扰正常金融秩序;民间投资渠道狭窄, 助长了炒作投机行为, 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缺乏诚信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和私募基金等为控制信贷风险不得不以高息投放, 民间借贷持续在高位运行。合法的民间融资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但非法集资类的民间融资会给社会带来高风险, 是对正常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损害。因此, 首先需要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和民间资本投资的合法方向, 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政策法规与指导性意见, 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 并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规范民间金融运行的法制体系。从立法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关系, 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 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监管, 加大对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将民间资本投资尽快纳入正规的金融投资体系, 形成有效的监管。对民间金融不应采取简单的打击取缔, 而应疏导为主, 将其转化为多层次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这一探索过程中, 加快银行体系的改革, 推进民营银行等“草根金融机构”的建立, 成为了将民间资金从地下转移至地上, 从而纳入规范管理和运行, 把好风险控制的主要着手点。要引导民间资本从无序走向有序, 就要推进金融组织与市场的创新,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城市中小银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在金融领域中尽快形成以国有银行为主体, 其他银行为辅助, 民间信贷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体制。
摘要:浙江民间资本丰富, 但却存在民间资本投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并存的“两难”困境。究其原因, 主要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隘, 民间资本投资游离于实业之外, 民间资本投资体系风险不断加大等。浙江省迫切需要从规范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运作模式入手, 将民间资本有效转化成产业资本, 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提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民间资本投资监管的制度构建, 从而促使民间资本投资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
关键词:浙江省,民间资本,投资模式,制度构建,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有星, 等.把脉浙江民间融资, 引导现代法治金融——“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研讨会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 2011 (2)
[2]王寿春.挫败、迷失与转折:民间资本运行态势研究——以浙江民营资本为例[J].学术研究, 2011 (2)
[3]顾标, 王修芸“.民企—民资双困境”的破解之道[J].浙江社会科学, 2011 (12)
3.民间艺术团规章制度 篇三
这个民间儿童剧分级标准的推出,有两个背景:
一是现在的儿童影视剧的低劣、恶俗和暴力现象并不罕见。这不仅是对孩子心灵的伤害,更是对中国教育的戕害。中国电影分级制迟迟不能推出,男女老少被要求按一个标准拍电影、看电影,被电影界广泛认为束缚中国电影的发展。
二是之前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媒体对于国产儿童剧中的暴力、粗鄙元素,提出了严厉批评。而据不完全统计,在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灰太狼一共被红太狼的平底锅砸过9544次,被电过1755次。之前还有儿童模仿动画片的情节,将小伙伴烧伤的。人们对动画片的关注和指责已达到顶峰。
分级制度参照其他国家
根据分级制度,《喜羊羊与灰太狼》适合7岁及以上儿童观看,《熊出没》则适合10岁以上儿童观看。《麦兜响当当》和《爸爸去哪儿》适合任何年龄段的儿童观看。发布现场600名家长还对十部儿童影视剧进行“被坑指数”现场打分。近三成家长“被坑指数”高达50分,认为自己被“国产儿童影视剧坑了”。
陆宇斐博士表示,此次儿童研究院推出的分级制度,是在考量美国等多个国家已有儿童影视剧标准的基础上,在美国康涅狄格大学心理学博士陈忻和知名电影专家李多钰等诸多专家的指导下推出,并通过了《儿童发展心理学》已有研究验证。
各方意见褒贬不一
那么目前这个民间分级标准有什么意义呢?赞成者,认为中国终于也有便于家长掌握的儿童剧标准了,可以防止孩子受到儿童剧的负面影响。而反对者认为,这种民间标准将会限制儿童剧创新,使本已困难的创作难上加难。上海文联主席施大畏就认为,民间出台儿童影视剧分级制度可能会让儿童影视创作陷入被动之中。
4.大学生艺术团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条、艺术团名称:城艺术团。
第二条、团员构成:以城社区业主为主组成,城开发商、客服部和物业部及相关人员参与。凡具有某方面文化、艺术、体育特长的社区成员及其亲友,在自愿前提下,均具有参加艺术团及各项活动的资格。
第三条、办团宗旨:根据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跃社区文化生活,促进居民文化艺术水平提高及全面素质提高,为建设健康向上、和谐包容的社区人文环境贡献力量。
第四条、社团性质:城艺术团,是业主组建的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社会团体,接受地方政府及城开发商、客服部和物业部的领导和监督,并向固安县政府申请注册,向固安县委宣传部备案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基本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及繁荣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办事,积极参加当地党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倾听并努力满足社区群众的呼声和需求,自觉抵制有违上述原则的各项错误思潮和不道德行为。
第六条、活动形式:通过组建乐团、歌舞团、文体中心等,开展丰富多彩的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文学、摄影、美术、书法、体育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歌颂党的领导,歌颂国家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歌颂本社区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激发广大业主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追求卓越人生的美好情操;有效整合社区业主文体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在丰富业主文体生活的同时,努力发现和培养人才,推出优秀节目,提高广大业主的思想觉悟和艺术鉴赏水平,与开发商、客服部和物业部共同打造城的“文化”和特色品牌。
第七条、领导组成:城艺术团设团长1名;艺术总监1名;副团长2名;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城开发商、客服部、物业部各派1名领导,与团长、副团长共同组成城艺术团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艺术团有关工作,开发商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艺术团团长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负责协调艺术团日常工作。
下设乐团、歌舞团、文体中心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可由副团长兼任。
上述人员以民主选举与领导小组任命相结合方式产生,任期4年。
第八条、加入方式:以自愿为原则,由本人填写艺术团成员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并颁发艺术团成员证书,即可成为艺术团团员。
第九条、条件支持:由城开发商、客服部、物业部提供艺术团日常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文具;提供排练、演出场地及设备;高度重视艺术团建设,对其工作给予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
第十条、经费保障:根据中央支持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所需活动经费主要靠开发商、客服部和物业资助;同时接受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资金及物资的赞助。活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少花钱、多办事,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对外交往:艺术团接受外部(包括社区外、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的邀请,为其提供文化演出服务,赴国外(海外)演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团员个人在接受外部邀请演出时不得使用城艺术团名义,如使用则须事先向艺术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制度纪律:艺术团的重大事项须提交艺术团全体成员大会表决,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有效。民主大会由领导小组召开。艺术团成员应按时参加排练、演出及学习、观摩等活动。努力拼搏,高质量完成自己分担工作。爱护公物,损坏赔偿。团员之间要讲团结、重友谊、讲奉献,任何时候都要把集体利益摆在前列,个人服从组织,组织关心并尊重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位团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实现各展所长、各得其所,共同成长、提高,工作并快乐着的办团宗旨。
第十三条、除名:艺术团有权将严重违反上述原则及制度的成员除名。
第十四条、安全:艺术团成员在参加艺术团各项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均由本人负责,如发生事故,应由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自行解决,与艺术团无关。
第十五条、生效:本章程经城艺术团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固安县委宣传部备案后生效。
5.魏晋隋唐时期民间祭祖制度略论 篇五
马新 齐涛
2013-05-03 15:08:10
来源:《民俗研究》2012年5期
内容提要:魏晋隋唐时期的祭祖之制,正处在中国古代社会祭祖制度的转折期。这一时期,随着墓祀的衰歇,祭祖之式一分为三:一是朝廷所设定的庙祭与家祭;二是兴起于民间的寒食扫墓;三是因佛教传入而引发的佛教式祭祖。在此后的发展中,庙祭与家祭汇合,演化为宗祠祭祖;寒食扫墓与佛教式祭祖继续流行。这一演化过程的总趋势就是祭祖的官方色彩不断减弱,民间色彩逐渐强化。
关 键 词:魏晋隋唐时期 祭祖 庙祭 家祭 寒食
作者简介:马新,山东大学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涛,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古代社会的祭祖,既是宗族中的大事,又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一环。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祭祖之制,正处在中国古代社会祭祖制度的转折期,它上承汉代墓祀之制,下启宋明祭祖活动的民间化。深入研究其演化轨迹,对于把握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的实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厚葬的转变与墓祀的式微
汉代民间的祭祖方式主要是墓祀,它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墓前祭祀,即洒扫、祭酹、植树、筑祠、立碑等活动;二是墓内祭祀,即墓内祭祀空间的开拓和祭奠。这是一种盛行于汉代的独具特色的祭祖形式。
墓祀之盛行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它与这一时代的厚葬之风互为表里。墓祀之盛既是厚葬的重要体现,又是厚葬之风的重要动因;而厚葬之风既助长着墓祀的盛行,又延伸着墓祀的功能与价值。就其发展而言,墓祀与厚葬的去路也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成于斯、败于斯。就墓祀而言,它所引起的一系列墓前设施及祭仪葬式,已远远超出了一般民众所能承受的能力。如《后汉书·崔骃附崔寔传》载,崔氏家族因竭力建坟茔、修碑祠而倾其所有,导致家业败落,贫困如洗。其传曰:
寔父卒,剽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葬讫,资产竭尽,因贫困,以酤酿贩鬻为业。„„(寔)建宁中病卒,家徒四壁立,无从殡殓。又如《许安国祠堂题记》所记祠主许安国仅为掾属秩百石,官小位卑,其卒后,父母及三个弟弟“以其余财,造立此堂”,“作治连月,功扶无亟,贾钱二万七千”,而且修得比较讲究。①以许安国的家境,耗资二万七千钱,历经数月修造此祠,可能要倾其所有,甚至部分资金要举贷大家。即便是中家的经济条件,也往往要倾囊而出。如《汉从事武梁碑》碑文就记道:
孝子孝孙躬修子道,竭家所有,选择名石南山之阳,擢取妙好色无斑黄,前设坛墠,后建祠堂,良匠卫改,雕文刻画,罗列成行,摅骋技巧,逶迤有章。②当时人对修筑祠堂之重视可见一斑。所以,当时民间“众庶葬埋,皆虚地上以实地下”③;“人力单于郦墓,玩好穷于粪土,技巧费于窀穸”④,不惜“发屋卖业”⑤,倾家荡产。王符《潜夫论·浮侈》对此也抨击道:
今百姓送终之制,竞为奢糜。主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伏腊无糟糠,而牲牢兼于一奠。麋破积世之业,以供终朝之费。
这样,盛极一时的汉代墓祀必然会走向其反面。
东汉末年,政局动荡,战乱不息,经济凋敝,流民无数,使民间社会的厚葬之风难以为继。至曹操时代,为恢复经济、兼并诸侯,力倡俭约。建安二十三年(218),曹操更是一反汉代的寝陵制度,提出对自己的陵墓“不封不树”:“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其规西门豹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⑥此后,他又进一步强调其西原高陵“禁立碑”⑦,反对厚葬。《晋书·礼志中》载:
魏武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当然,曹操死后实际上还是遵循的汉制。这从后来魏文帝时“亲祠谯陵”和将“先帝高陵殿皆毁坏”之举及曹操遗嘱家人“时时登铜雀台,望吾西陵墓田”之语可以看出。只是受财力限制,规模不及两汉诸帝陵而已。尽管如此,也是开了魏晋薄葬的先河。
魏文帝时,继续提倡薄葬,并将两汉时期的陵寝制度予以废除。黄初三年(222)诏曰:
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古不墓祭,皆设于庙。高陵上殿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葬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⑧东汉以来的上陵礼遂被革除。魏文帝在营建自己的寿陵时,又进一步规定:
封树之制,非上古也,吾无取焉。寿陵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骨无痛痒之知,冢非栖神之宅,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为棺椁足以朽骨,衣衾足以朽肉而已。故吾营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后不知其处。无施苇炭,无藏金银铜铁,一以瓦器,合古涂车、刍灵之义。棺但漆际会三过,饭含无以珠玉,无施珠襦玉匣,诸愚俗所为也。⑨
这样,魏文帝以“古不墓祭”为借口,将曹操陵墓上的陵殿及其设施全部毁掉,把祭祀活动都安排在宗庙进行,还力主自己死后薄葬。陵寝制度由是衰微,“自后园邑寝殿遂绝„„终于魏世”⑩。而且,曹魏帝陵墓前设施一律不置,诸如寝殿、便殿、园省甚至墓表、碑碣,一概取消;墓圹多依山傍水而建;而且规定不得墓祭。另外曹魏时期的上陵活动亦十分稀疏,仅有的一次上陵还发生了司马氏诛曹爽的高平陵事变,此后更无上陵之制。故沈约说:“自后至今,陵寝遂绝。”(11)有的学者对此总结道:“三国时期,秦汉盛行数百年的礼仪繁缛,建筑豪华奢侈的陵寝制度衰落了。取而代之的是地面‘不封不树’,地下‘敛以时服’,随葬瓦器的薄葬制度。”(12)
曹操父子的薄葬主张和行为对当时的社会上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东汉以来的厚葬之风无疑是有力的否定和约束。从此,厚葬之风锐减。
晋代承袭曹魏遗风。《晋书·礼志中》载:晋宣帝“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到东晋时,又依然如此:“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明帝、成帝等即是如此。在统治者的倡导下,上下皆以薄葬为尚,并逐渐成为社会风气。如东晋桓温的坟墓则“平坟不为封域”(13);另外像颜含、庾冰、孔愉、杜夷等死后均行薄葬之礼。南北朝时期同魏晋一脉相承,薄葬风气依然。著名者如刘宋时王微,南齐张荣,梁人顾宪之、王敬胤、刘杳、刘歊等,他们不但身体力行,而且还著书立说,遗命后代薄葬。(14)
另外,自魏文帝废除上陵制度后,后代基本上沿袭了这种做法。如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15)。这样,从此直到南北朝时期,除个别皇帝进行过此类活动外,谒陵制度一直废而不用,陵园设施也自然不置。《通典》卷五二《礼十二·沿革十二》“上陵”条载唐太常博士彭景直上疏云:
自魏三祖以下,不于陵寝致祭。„„至于江左,亦不崇园寝。及宋、齐、梁、陈,其祭无闻。
在皇室废除寝陵及谒陵制度的同时,也废除了王公大臣及民间在墓前列置石刻的制度。西晋以来诸朝均承魏制,如西晋即明文规定:“诸葬者,不得作祠堂、碑、石表、石兽。”(16)十六国石勒时期又进一步下令:“禁州郡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17)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官员、儒者,也在乡间不懈地做这方面的工作。譬如,《北史·苏琼传》言其“每年春,总集大儒卫凯隆、田元凤等讲于郡学„„禁断淫祠,婚姻丧葬,皆教令俭而衷礼”。一些士大夫、官员也教令子孙从简而葬,不得修筑墓前设施。如《晋书·皇甫谧传》载皇甫谧著《笃终》云:
故吾欲朝死夕葬,夕死朝葬,不设棺椁,不加缠敛,不修沐浴,不造新服,殡唅之物,一皆绝之。又如《南史·顾宪之传》载其临死前诫子孙曰:
„„不须常施灵筵,可止设香灯,使致哀者有凭耳。朔望祥忌,可权安小床,暂施几席,唯下素馔,勿用牲牢。蒸尝之祠,贵贱罔替,备物难办,多至疎怠。祠先自有旧典,不可有阙,自吾已下,止用蔬食时果,勿同于上世,示令子孙四时不忘其亲耳。
士大夫这种不修筑墓前设施的行为,对民间社会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在这种氛围下,汉代曾经盛行一时的墓前建祠、树碑、立石人兽等习俗受到了空前的遏制。检魏晋南北朝诸史,虽然也有修筑墓祠、碑、兽的事例,但规模与数量远不及汉代。要么是个别人想借机沽名钓誉之为。如《宋书·孝义·郭原平传》记其“父丧既终,自起两间小屋,以为祠堂。每至节岁蒸尝,于此数日中,哀思,绝饮粥”。要么是皇帝所赐或是少数世家豪族所为。如《南史·吴明彻传》载:“秦郡降,宣帝以明彻旧邑,诏具太牢,令拜祠上冢,文武羽仪甚盛,乡里荣之。”又,《北史·司马裔传》载,裔为司马休之曾孙,其死后,“诏为起祠堂焉”。再如,《南史·齐宣孝陈皇后传》载:“后尝归宁,遇家奉祠,尔日隐晦失晓,举家狼狈共营祭食。”也有一些是民间百姓出于对某个官员的爱戴、怀念所立。如《北史·张华原传》载:“(张华原)卒官,州人大小莫不号慕,为树碑立祠,四时祭焉。”实际上,这类祠堂已脱离了汉代宗族墓祠的本意。
随着法律对墓前建祠堂的禁止,墓祀之风也告衰歇。这一时期,南北诸史中虽有一些墓侧居丧的记载,但率族墓祭的事例已较为少见,民间一些人甚至根本不去墓前祭拜。如《北史·孝行·吴悉达传》载:
(悉达)昆弟同居四十余载,闺门和睦„„刺史以悉达兄弟行著乡里,板赠悉达父勃海太守。悉达后欲改葬,亡失坟墓,推寻弗获。号哭之声,昼夜不止,叫诉神祇。忽于悉达足下地陷,得父铭记,因迁葬曾祖已下三世九丧。倾尽资业,不假于人,哀感毁悴,有过初丧。
从以上悉达欲迁族墓却找不到墓地所在之事,说明民间百姓对墓祭的忽视。需要说明的是,在汉代繁缛的墓祭衰歇的同时,前往先人坟茔扫墓、谒墓之俗渐渐流行。如《魏书·高阳王传》载:“任事之官,吉凶请假,定省扫拜,动历十旬。”《北史·来护儿传》载来护儿富贵后,“谒先人墓,宴乡里父老”;樊子盖也“谒坟墓,宴故老”。(18)这一点被隋、唐两朝承袭下来。另外,墓前设施的禁令到南北朝后期也有所恢复,一般在墓前设置一对或多对石兽。学界有人就此指出:
北魏迁洛以后,迄北齐、北周之世,东汉在墓前树立神道碑、石人、石兽以及兴建高大坟冢,布置家族墓地的做法又渐渐恢复发展起来,磁县北朝墓群中就多次发现墓前石刻,如石人、石羊、石虎等等,尤其是这次司马兴龙墓前石羊的发现,更证明东魏北齐之世墓前神道石刻正处在恢复发展时期。(19)但是,宗族祠堂直到宋代才真正得以复兴,然已大不同于汉代了。
二、家庙与家祭
自魏晋以来,由于统治者对薄葬的倡兴以及对墓前设施的禁止,民间社会对祖先的祭拜地点及其方式渐渐发生转变:那些有权势的官僚贵族多将墓前祭祀改由家庙进行;一般民众则将墓前祭拜改为在家中寝堂进行。晋人卢谌《祭法》谈到:
凡祭法,有庙者置之于座;未遑立庙,祭于厅事可也。(20)南朝宋崔凯论祔庙时也讲道:
祔祭于祖庙,祭于祖父,以今亡者祔祀之也。以卒哭明日,其辞曰:“„„用荐祔事,适尔皇祖某甫以隮祔。„„今代皆无庙堂,于客堂设其祖座。”(21)这表明这一时期的祭祖主要是庙祭与家祭两种方式。
庙祭就是祭祖于家庙。晋代规定,诸侯王及各品级官僚均可设立家庙,“宗庙之设,各有品秩”(22)。其标准尚无严格规定,大多参照先秦宗庙之礼;祭祀时间、次数也无严格规定。以设立宗庙为例,比如晋武帝时,中山王司马睦与其兄司马逊并为诸侯,依先秦之礼,司马睦只能以其兄立为大宗,但司马睦却希望能立祢庙。结果引起争论。虞喜在论及此事时说:“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况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23)西晋太尉荀觊也因“秩尊,其统宜远”,故“亲庙有四”(24)。看来设庙往往因事、因人、因时随机而变,没有一定之规。
一般来说,那些无官无品的平民百姓不得立庙,当然也无法祭先祖于庙堂,只能将家中的厅堂作为祭祖的地点,这也就是所谓的家祭。《晋书·皇甫谧传》载皇甫谧著《笃终》,其中涉及家祭时云:
故吾欲朝死夕葬,夕死朝葬,不设棺椁,不加缠敛,不修沐浴,不造新服,殡含之物,一皆绝之。„„礼不墓祭,但月朔于家设席以祭,百日而止。临必昏明,不得以夜。制服常居,不得墓次。夫古不崇墓,智也。今之封树,愚也。若不从此,是戮尸地下,死而重伤。魂而有灵,则冤悲没世,长为恨鬼。王孙之子,可以为诫。死誓难违,幸无改焉!该文否定了汉代以来的墓前祭祖,主张“于家设席以祭”,“不得墓次”;做法是“百日而止。临必昏明,不得以夜。制服常居”。不过,对家祭的方式没有更为详细的陈述。
东晋贺循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家祭的情况。其曰:
今无庙,其仪:于客室设亡者祖座,东向;又为亡者座于北,少退。平明持馔具设及主人之节,皆如卒哭仪。先向祖座拜,次向祔座拜,讫,西面南上伏哭。主人进酌祖座,祝曰:„„又酌亡者座,祝曰:„„皆起再拜,伏哭尽哀,复各再拜,以次出。妻妾妇女以次向神座再拜,讫,南向东上,异等少退,哭尽哀,各再拜还房。遂彻之。自祔之后,唯朔日月半殷奠而已,其馔如来时仪,即日彻之。(25)由上可见一般百姓多无庙,无法祭祖先于庙堂。所以祭祖之日,须将祖先牌位置于客室,祭拜完毕再撤去。前引卢谌《祭法》及崔凯之论也说到在“厅事”、“客堂”进行家祭之语。一些虽有官爵尚未立庙者,祭祖之礼也在厅堂进行。如《通典》卷五二《礼十二·沿革十二》“未立庙祭议”条云:
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荀氏进封大国,今祭六代,暂以厅事为祭室。”
殷仲堪问庾叡:“„„依《礼》,祭皆于宗子之家,支子每往助祭耳。又如吾家五等封,乃应有庙。今既无庙,而共家常以厅事为烝尝之所。”自晋以后,大体遵循以品秩尊贵制定祭祖的权力的做法。“自后齐、后周及隋,其典大抵多依晋仪,然亦时有损益矣。”(26)如北齐武帝河清三年(564)所制定的祭祖制度:
王及五等开国,执事官、散官从三品已上,皆祀五世。五等散品及执事官、散官正三品从五品已上,祭三世。三品已上,牲用一太牢,五品以下,少牢。执事官正六品已下,从七品已上,祭二世,用特牲。正八品已下,达于庶人,祭于寝,特用特肫。(27)北齐规定,从七品以上官员可以立庙祭祖;正八品以下乃至庶人,祭祖于寝堂。较之晋代更加严密、规范。隋代在北周基础上稍有更改:“新制„„一品已下,五品已上,自制于家,祭其私庙。”(28)进一步将家庙的设置下限定在五品。
唐代基本继承了隋代的做法,但比前代更为缜密、完善。按照唐《开元礼》的规定,五品以上的文武官员得以祠家庙,官品不同,家庙的数量、规模也各不相同;六品以至庶民不得立庙,祭祖的场所只能在家中寝堂进行,即“祭祖祢于寝”。《通典》卷四八《礼八·沿革八》“诸侯大夫士宗庙”条云:
大唐制,凡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庙;三品以上须兼爵;四品外有始封者,通祠五庙。
五品以上,祠三庙„„六品以下,达于庶人,祭祖祢于正寝。
从有关史料看,这一规定也确实得到实施。官品不达者,民间社会未见立家庙者。《太平广记》卷一八二《颜摽》载:
郑侍郎薰主文,举人中有颜摽者,薰误谓是鲁公之后。时徐方未宁,志在激劝忠烈,即以摽为状元。及谢恩日,从容问及庙院,摽曰:“摽寒进也,未尝有庙院。”“庙院”,即家庙。颜摽“未尝有庙院”,恰恰说明民间社会对这一规定的遵循。
如果官员晋升后达到了立庙标准即可依制立庙,申请核准。(29)如李绅立家庙,其家庙碑曰:“斋戒沐祇慄,拜章上言,请立先庙,以奉常祀。于是得请于天子,承式于有司。”(30)又如王涯立家庙,其家庙碑曰:“上章曰,臣涯官秩印绶,品俱第三,请如式以奉宗庙,制曰:可。”(31)
至于建庙的样式、规模也有规定,但是从目前所能掌握的史料看,除了《新唐书·礼乐志三》针对三品官员的规定外,其他尚不清楚,我们只能从中窥其大概。其云:
庙之制,三品以上九架,厦两旁。三庙者五间,中为三室,左右厦一间,前后虚之,无重拱、藻井。室皆为石室一,于西墉三之一近南,距地四尺,容二主。庙垣周之,为南门、东门,门屋三室,而上间以庙,增建神厨于庙东之少南,斋院于东门之外少北,制勿逾于庙。官品达到了立庙之制,一般来说就必须依制设庙祭祖,否则,会遭世讽甚至被罪。《新唐书·王珪传》记王珪“独不作家庙,四时祭于寝,为有司所劾,帝为立庙愧之,不罪也”。
家庙的设置由于受地位的限制,只能五品以上官员设置,民间百姓无权立庙,而唐代规定朝廷命官均不能在故乡做官,所以,唐代的家庙大多设于官员的治所,亦即都市。据甘怀真先生对唐代42例家庙地点的分析,其中38例设于长安和洛阳,4例设于故乡兼治所。(32)常建华先生对这两种立庙情况也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前一种所设置家庙的官员,从唐初起,已渐渐离开其原有郡望所在的族居地,在长安、洛阳立家庙。因京城土地狭小,人口居多,家庙多不与居处相连。在长安,一般设于皇城南六坊、朱雀街、沿街两旁以及曲江等显要地区,他们视立家庙于京城为荣耀。后一种情形的家庙与宗族有很大的关系。家庙所祀主人必是其宗族的始祖,一般来说,立庙的后代多在家庙附近繁衍。如《游城南记》云,杨瑒在长安城南立家庙,“杨氏苗裔,太和年间尚盛,人呼‘庙坡杨’”。(33)
在墓祀转化为庙祭与家祭的同时,这一时期的祭祖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一般来说,宗族的祭祖要由族统的继承者为之。汉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是,汉代的后子继承的总原则虽然张扬的是血缘亲等关系,重视的是嫡亲,但它又不排斥庶亲。在墓祀之制下,嫡子并不能专擅祭祖,庶子同样可以行墓祀之礼。到魏晋时期,宗子对祭祖的专擅已较为普遍。如前引《通典》卷五二“未立庙祭议”条载:
殷仲堪问庾叡:“依礼,祭皆于宗子之家,支子每往助祭耳。„„今既无庙,而共家常以厅事为烝尝之所。”依晋制,祭祖时,由宗子率领进行,支子要到宗子家去“助祭”。殷仲堪为长子,所以其以下诸弟要至仲堪家祭祖,“共家常以厅事为烝尝之所”。
到唐代,祭祖中的传统宗法礼制进一步被打乱,率领宗族祭祖的主祭者不一定非要嫡亲的宗子为之,而以尊贵者为之。如果宗子官秩不如支子,那么由支子主祭,兄陪于位;若兄弟同尊为官,则各自祭祖于寝。《新唐书·礼乐志三》:
凡祭之在庙、在寝,既毕,皆亲宾子孙慰。主人以常服见。若宗子有故,庶子摄祭,则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通祭三代,而宗子卑,则以上牲祭宗子家,祝曰:“孝子某为其介子某荐其常事。”庶子官尊而立庙,其主祭则以支庶封官依大宗主祭,兄陪于位。以庙由弟立,己不得延神也。或兄弟分官,则各祭考妣于正寝。
因立庙取决于官品,故即使为官者在家中为庶子,也可以立庙,拥有大宗地位,率族人祭祖,处于主祭之位,兄长只能居于陪位。对此,唐后期的吕温曾说道:“近世祭多及旁亲,虽近爱而无义。”(34)这一点与汉魏时期有很大的差别。这样,“唐代的嫡子并没有绝对的政治地位保障,所以,在可考的立家庙诸例中,多是庶子立庙。立庙后,立庙者的家内须实行宗法制,严格分别宗子与支庶”(35)。
另外,祭祖的时间与程式也已固定化。前已述及,汉代的祭祖方式多是墓祀,所以祭祀时间呈现出不固定的特点。而在魏晋时期,随着墓祀的衰微,祭祀时间趋于固定。四时祭祀,魏晋时期已成风俗。《颜氏家训·终制》云:“四时祭祀,周、孔所教,欲人勿死其亲,不忘孝道也。”《北史·崔士谦传》:“卒于州,阖境痛惜之,立祠堂,四时祭飨。”《北史·崔浩传》也有“朝夕养姑舅,四时供祭祀”之语。《南史·顾宪之传》载其临死前所诫子孙曰:“祠先自有旧典,不可有阙,自吾以下,止用蔬食时果,勿同于上世。示令子孙四时不忘其亲耳。”至唐代,则将四时之祭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新唐书·礼乐志三》载:
祭寝者,春、秋以分,冬、夏以至日。若祭春分,则废元日。然元正,岁之始;冬至,阳之复,二节最重。祭不欲数,乃废春分,通为四。这样,元日、夏至、仲秋、冬至为祭祖日,也就是祭祀四次。
与之相应,有关祭祖的规范与要求也形之于文字,层出不穷。诸如王肃的《祭法》、贺循的《祭仪》、卢谌的《杂祭法》(又称《祭法》、《杂祭注》)、《家祭礼》、范汪的《祭典》,以及后来傅隆的《祭法》、崔浩的《家祭法》、释僧祐的《杂祭文》、卢辩的《祀典》、徐爰的《家祭》、孟诜的《家祭仪》、徐闰的《家祭仪》、范传式的《寝堂时飨仪》、贾顼的《家荐仪》、卢弘宣的《家祭仪》、周元阳的《祭录》,等等,都对当时民间的祭祖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墓祭的异化
庙祭与家祭取代了墓祀的祭祖功能,但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祖先们的缅怀与纪念,因而,墓前的追思与祭扫在魏晋以来一直存在。对于民间社会而言,低品官员与普通百姓无权设置家庙,许多百姓在寝堂祭祖往往受场所所限,难以寄托哀思,因而墓前的扫祭仍是乡村百姓祭奠先祖、凝聚族人的最好方式。所以民间社会一直不能断其俗。在陈、隋之间,民间已相对固定在寒食节进行墓祭活动。到唐代,对这一既成事实的风俗予以承认,在法律上规定寒食节为拜祖扫墓日期。《唐会要》卷二三《寒食拜扫》载:
开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世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用拜扫礼,于茔南门外奠祭撤馔讫,泣辞,食馀于他处,不得作乐,仍编入礼典,永为常式。此诏一方面“因俗制礼”,将寒食上墓这一来自民间的风俗加以肯定,并把它纳入礼教的范围,“永为常式”;另一方面,又将这一风俗制度化、礼仪化,比如规定“不得作乐”。后来,历玄宗、穆宗、文宗等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唐会要》卷二三《寒食拜扫》载:
(开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凡庶之中,情礼多阙,寒食上墓,便为燕乐者。见任官与不考前资,殿三年。白身人决一顿。
„„
长庆三年正月敕:寒食扫墓,著在令文,比来妄有妨阻。朕欲令群下皆随私诚,自今以后,文武百官,有墓茔域在城外,并京畿内者,任往拜扫。但假内往来,不限日数,有因此出城,假开不到者,委御史台勾当,仍自今以后,内外官要觐亲于外州,及拜扫,并任准令式年限请假。
太和三年敕:文武常参官拜扫,据令式。五年一给假,宜本司准令式处分。如登朝未经五年,不在给假限。„„《唐会要》卷八十二《休假》对寒食扫墓休假制度也有明确记载:
(开元)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敕:寒食清明,四日为假。至大历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敕:自今已后,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至贞元六年三月九日敕:寒食清明,宜准元日节,前后各给三天。官员可以“五年一给假”,日期由最初的四日升至六日。由此可见唐人对于寒食节的重视。官方对寒食节的肯定和扶持,使这一祭祖习俗空前兴盛。《新唐书·柳宗元传》曾描述民间寒食节扫墓之情形:
近世礼重拜扫,今阙者四年矣。每遇寒食,则北向长号,以首顿地。想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庸丐,皆得上父母丘墓,马医、夏畦之鬼,无不受子孙追养者。寒食扫墓的具体程式,《通典》卷一二一《礼八一》“王公以下拜扫(寒食附)”条有一段描述:
先期卜日如常。
前一日,掌事者设次于茔南百步道东,西向北上。备芟剪草木之器。赞礼者设主人以下位茔门外之东,西面,以北为上。
其日,主人到次,改服公服,无者常服。赞礼者曰:“再拜。”主人以下俱再拜。礼赞者引主人以下入,奉行坟茔,至于封树内外,环绕哀省三周。其荆棘虑与荒草连接者,皆随即芟剪,不令火田得及。扫除讫,礼赞者引主人以下复门外位。礼赞者曰:“再拜。”主人以下皆再拜。礼赞者引之次,遂还第。
若解满或远行辞墓,若外官解满或京官辞墓,哭而后行。
其寒食上墓礼如前拜扫仪,唯不占日。(注:„„即今之上墓,义或有凭,然神道尚幽,不可逼黩茔域,宜于茔南山门之外,设净席为位,遥祭以时馔,如平生所嗜。若一茔数墓,每墓各设位席,昭穆异列,以西为上。主人盥手奠爵,三献而止。彻馔讫,主人以下泣辞茔。食馀馔者可于他僻处,不见坟所,孝子之情也。)文中“主人”是率领全家或全族祭祖者,当是家长或族长,此仪式基本与开元诏的规定相一致。由文中所述可知,寒食祭祖仪式比较简单,恐怕“泣辞茔”后的“食馀馔”是其主体活动,而且在先人墓前“复为快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36)。上引开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敕令规定“泣辞,食馀于他处,不得作乐”以及开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令所说“凡庶之中,情礼多阙,寒食上墓,便为燕乐”,即说明这一现象的普遍性。官方之所以采取禁断的态度,仅是从礼仪教化而言的。实际上,当时即使在宫中,寒食节拜扫之余的娱乐活动也十分盛行。如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三载:
天宝宫中至寒食节,竞立竖秋千。令宫嫔辈嬉笑,以为宴乐。帝呼为半仙之戏。都中士民相与仿之。民间百姓在拜扫后宴乐歌舞、郊游踏青、击球走马、荡秋千、镂鸡子„„更是不亦乐乎。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三《支诺皋下》云:
荆州百姓郝惟谅„„武宗会昌二年寒食日,与其徒游于郊外,蹴鞠角力,因醉于墦间。在唐代诗歌中也有不少反映寒食拜扫情形的,如白居易的《和春深》诗:
何处春深好,春深寒食家。玲珑镂鸡子,宛转彩球花。
碧草追游骑,红尘拜扫车。秋千细腰女,摇曳逐风斜。可谓写尽寒食节的娱乐风光。
后世沿袭这一风俗。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十四云:“五代礼坏,寒食野祭而焚纸钱。”《欧阳修集》卷一五三《书简》:“今因寒食,遣人力去上坟„„为地远,只附钱去,与买香、纸、酒等浇奠。”《金史·董师中传》:“以寒食,乞过家上冢。”明范成大《吴郡志》卷三:“寒食则拜扫坟墓。”
另外,从上引《通典》卷一二一《礼八一》“王公以下拜扫”条中“若解满或远行辞墓,若解满或京官辞墓,哭而后行”一句,可看到,除寒食节的拜扫墓祀外,离家远行者也可拜墓。
总之,一度衰微的墓祭风俗到唐代以后又得以复兴,但这已不是对汉代墓祀的简单回复。唐人将上墓这种敬终追远十分严肃的大事与一系列娱乐活动结合在一起,所谓“今年寒食好风流,此日一家同出游”;“拜扫无过亲骨肉,一年唯此两三辰”(37)。宋庄季裕《鸡肋篇》卷上云:
寒食日上冢,亦不设香火,纸钱挂于茔树。其去乡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冥帛于空中,谓之掰钱。而京师四方因缘拜扫,遂设酒馔,携家春游。(38)这就是说,寒食扫墓祭祖的旨归已不再是虔诚、虚无的祭拜,而更多的是一种世俗的、功利的要求。当然,唐人的这种张扬个性、注重现实享乐的态度,要比汉人一味追求名声、仕途的铺张做法更容易使人接受。从唐代以后,扫墓祭祖成了民间社会生活的一种文化需要,因而同时也具有了一种娱乐意义。由此看来,寒食祭墓不仅能给人们追念先人、禳灾祈福的心理安慰,而且还通过祭祖之余的宴乐、游玩,使人们的精神世界得到释放。
由于清明节在寒食后三天,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将二节合而为一,当然寒食节的一些习俗尤其是上墓祭祖之俗也移植于清明节中。这样,清明节遂由原来单纯的农业节气演变成为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节日。
四、外来佛教对传统祭祖风俗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的传播和深入,中国古代的传统祭祖丧葬习俗中吸纳了一些佛教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七七斋”,佛法中又称为“斋七”、“七七斋”、“累七斋”,缘自佛法的轮回观念。即丧家亲属从人死之日起,每隔七日都要为其营斋作法,要斋僧、诵经、超度,进行祭奠,到七七四十九日止,共为七七,故称“七七斋”。《北史·外戚·胡国珍传》载其死后,其女(北魏胡太后)“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斋令七人出家;百日设万人斋,二七人出家”。《北齐书·儒林·孙灵晖传》亦云:“(南阳王)绰死后,每至七日及百日终,灵晖恒为绰请僧设斋,转经行道。”到隋唐时期,成为乡间风俗。
“盂兰盆节”。佛家的《盂兰盆经》的目连孝母之事与中国古代的孝道相结合,因而被引以为祭祖的日子。“盂兰盆”为梵语Uilambana的音译,意为“救倒悬”。最早见于西晋竺法护译《佛说盂兰盆经》。据载:
大目乾始得六通,欲度父母,报乳哺之恩。即以道眼观视世间,见其亡母生饿鬼中,不见饮食,皮骨连立。目连悲哀,即以钵盛饭,往饷其母,母得钵饭,即以左手障钵,右手搏食,食未入口,化成火炭,遂不得食。目莲大叫,悲号啼泣,驰还白佛。„„佛告目连:“十方众僧,于七月十五日,僧自恣时,当为七世父母及现在父母厄难中者,具饭、百味五果、汲灌盆器、香油锭烛、床敷卧具,尽世甘美以著盆中,供养十方大德众僧。„„行慈孝者,皆应先为所生现在父母,过去七世父母,于七月十五日,佛欢喜日,僧自恣日,以百味 饭食,安盂兰盆中,施十方自恣僧,愿使现在父母,寿命百年无病,无一切苦恼之患,乃至七世父母离恶鬼苦,升入天中,福乐无极。”(39)
所以,宋人志磐《佛祖统纪》卷三二解释道:“盂兰此翻解倒悬,言奉盆供于三宝福田,用以解饥虚倒悬之急。”佛教的目莲救母故事以及这种鼓励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主张一入中国本土,即与中国传统孝道结合起来,被中国人所接受,并经过加工、改造,成为中国祭祀祖先、追荐亡灵的日子。据《盂兰盆经》所言,在七月十五日,以百味饭食,安盂兰盆中,供奉佛僧,而在南北朝时则改为供奉死去的父母(40)等。如《颜氏家训·终制》云:
四时祭祀,周、孔所教,欲人勿死其亲,不忘孝道也。求诸内典,则无益焉。杀生为之,翻增罪累。若报罔极之德,霜露之悲,有时斋供,及七月半盂兰盆,望于汝也。供奉品也由素食而改为鸡鸭鱼肉等。(41)
到唐宋以后,盂兰盆节与中元节合而为一,成为民间节日,而且祭祖活动成为其主要内容。如唐代杨炯《盂兰盆赋》云:“上可以荐于七庙,下可以纳群动于三事。”《太平御览》卷三二亦载,代宗大历元年(766)“七月望日于(宫)内道场造盂兰盆,饰以金翠,所费百万。又设高祖以下七圣神座,备幡节龙伞裳之制,各书尊号于幡上以识之”。地点设在宫内。宋陈元靓《岁时广记》卷三○引韩琦《家祭式》云:“近俗七月十五日有盂兰斋者,盖出释氏之教,孝子之心,不忍违众而忘亲,今定为斋享。”又云:“律院多依经教作盂兰盆斋,人家大率享祭父母祖先。”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七云:“故者残暑,不过七月中旬,俗以望日素馔享先,织竹为盆盎状,储纸钱,乘以一竹焚之。”这一习俗一直沿袭到清朝。如清乾隆《辉县志》云:“俗于是日,祭先祠,祭墓,或放路灯、放河灯以照孤魂,亦古人设‘盂兰盆’之意。”另外,像二月八日“佛浴节”、四月八日“佛诞节”也都为成为追悼先人、祭祖祈福的节日。
当然,因佛教传播的影响而出现的佛教式祭祖习俗往往流行于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人群中,与寒食清明这种举国一体的祭祖之俗相比,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汉代的祭祖方式是墓祀,墓祀又是当时社会各阶层祭祖的通式。魏晋以降以至隋唐,随着墓祀的衰歇,祭祖之式一分为三:一是朝廷所设定的庙祭与家祭;二是兴起于民间的寒食扫墓;三是因佛教传入而引发的佛教式祭祖。在此后的发展中,庙祭与家祭汇合,演化为宗祠祭祖,寒食扫墓与佛教式祭祖继续流行。这一演化过程的总趋势就是祭祖的官方色彩不断减弱,民间色彩逐渐强化。这既是中国古代社会宗法血缘关系变迁的直接反映,又是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注释:
①济宁文物组、嘉祥县文管会:《山东嘉祥宋山1980年出土的汉画像石》,《文物》1982年第5期;宫衍兴编著:《济宁全汉碑》,齐鲁书社,1990年,第12~13页。
②洪适:《隶释》卷六。
③《汉书·贡禹传》。
④《后汉书·赵咨传》。
⑤桓宽:《盐铁论·散不足》。
⑥《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⑦《三国会要》卷一二《礼中》引《宋志》。
⑧《晋书·礼志中》。
⑨《三国志·魏志·文帝纪》。
⑩《晋书·礼志中》。
(11)《宋书·礼志三》。
(12)刘炜:《三国时期陵寝制度的衰落及其根源》,《四川文物》1986年第1期。
(13)《太平御览》卷五五六引谢绰《宋拾遗》。
(14)以上薄葬人物转引张承宗《六朝民俗》,南京出版社,2002年,第265页。
(15)《晋书·礼志中》。
(16)《太平御览》卷五八九引《晋令》。又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三《晋律考下·丧葬令》,中华书局,1963年,第304页。
(17)《晋书·石勒载记》。
(18)均见《北史》本传。
(19)司小青:《司马兴龙、司马遵业墓志铭考》,《文物春秋》1993年第3期。
(20)《太平御览》卷一八五《厅事》。
(21)《通典》卷八七《礼四七·沿革四七》“祔祭”条。
(22)《晋书·范宁传》。
(23)《通典》卷五一《礼十一·沿革十一》“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条。常建华先生由此条得出结论:“当时异姓诸侯不论嫡庶,皆可上祭四代。”(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8页)亦即设立四庙。此说虽然没有更多史料的支持,但在目前情况下,还是可信的。
(24)《通典》卷八一《礼四一·沿革四一》“孙为祖持重议”条。
(25)《通典》卷八七《礼四七·沿革四七》“附祭”条。
(26)《隋书·礼仪志二》。
(27)《隋书·礼仪志二》。
(28)《隋书·礼仪志二》。
(29)参见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3页。
(30)《全唐文》卷六七八,白居易《淮南节度使检校尚书右仆射赵郡李公家庙碑铭》。
(31)《刘梦得文集》卷二八《代郡开国公王氏先庙碑》
(32)转引自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6页。
(33)参见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6~77页。
(34)《全唐文》卷六三○。
(35)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1页。
(36)《唐会要》卷二三《寒食拜扫》,中华书局,1955年。
(37)《全唐诗》卷四七六,熊孺登《寒食野望》。
(38)《元氏长庆集》卷二○,元稹《寒食日》。
(39)《大藏经》卷十六。
6.民间艺术团规章制度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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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起施行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号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76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P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P106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P105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3.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2.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会计核算基础P4 3.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会计要素P116-12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4.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5.净资产分为限定净资产和非限定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6.按照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 7.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8.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设计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及款及报表附注等内容。
四、会计记账方法
P5第9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会计核算的前提:P3第3-6条 1.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 3.会计分期 4.货币计量
六、会计核算的原则:P4第8条/P111-115 客观性原则
有用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贯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清晰性原则
配比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为主原则)谨慎性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重要性原则
七、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P116 1.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2.会计科目
八、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P122 1.会计核算程序:
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
2.会计核算方法:
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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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产
P6-18第14-48条共35条、P126
第一节
资产概述
一、资产的概念:第14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
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二、资产的内容:第14条P6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流动资产:第19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2.长期投资:第26条P11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3.固定资产:第31条P13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4.无形资产:第44条17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5.受托代理资产:第48条P18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三、资产核算的要求:
(一)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历史成本确定:第16条 2.公允价值的确定:第17条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15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
用。
(三)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第18条 第二节
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应用
一、1001 现金
(一)“现金”科目核算范围:P32
(二)账务处理: 1.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例1 :2004年5月25日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如下现金收支业务:
(1)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18000元以备发放工资。
(2)收到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900元。(3)办公室王红出差预借2500元。
(4)李强报销2600元,以现金补足差额600元。
(5)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18000元。
根据上述现金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
借:现金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2)
借:现金
900
贷:其他收入
900 (3)
借:其他应收款—王红
2500
贷:现金
2500
(4)
借:管理费用
2600
贷:其他应收款—李强
2000
现金
600
(5)
借:应付工资
18000
贷:现金
18000
2.现金清查账务处理:
例2: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现金清查时,发现现金溢余150元,经查100元为多收T公司的款项,另外
50元的原因无法查清,经批准转做其他收入。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T公司
其他收入
二、1002 银行存款
(一)核算范围:P33
(二)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P34
(三)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P36
(四)账务处理: 1.银行存款收支账务处理:
例3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3月发生如下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1)借入半年期借款100000元,存入银行(2)购进商品一批,价款2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3)持有三个月的商业汇票到期,收回票款15000元,存入银行 分录:(1)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2)
借:存货—库存商品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应收票据
15000
三、1009 其他货币资金
一、核算范围:P37
二、明细科目设置:P38
三、账务处理:(略)
四、1101 短期投资
一、核算范围:P38
二、账务处理: P39/P148 1.短期投资取得的账务处理:
(1)现金购入:
例5: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2月1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支付价款6元(每股含现金股利0.1元),另支付相关费用9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B公司股票
599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
1000
贷:银行存款
60900
(2)接受捐赠:
例6:2005年1月5日T公司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向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该批股票面值250000元,按照规定确认的投资成本为28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
280000
贷:捐赠收入
280000
(3)非货币性交易换入
例7: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一辆汽车换入R公司持有的短期债券一批。该汽车的账面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假设未发生其他税费。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短期投资
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2.利息或现金股利的账务处理:
3.处置的账务处理:
4.期末计价:
例8: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11月1日从证券市场购入Z公司同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一批,准备作为短期投资。该债券面值50000元,按年付息,到期收回本金,债券年利率6%。债券的买入价为51000元,另付手续费的相关费用200元。2006年1月5日,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3000元。2006年
3月1日出售该批债券,取得价款525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债券(含10个月利息50000*6%/12*10)
借:短期投资—Z公司债券
487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2500
贷:银行存款
51200
(2)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短期投资—Z公司债券
5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2500
(3)出售债券
借:银行存款
52500
贷:短期投资—Z公司债券
48200
投资收益
4300
五、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核算范围:P40
二、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三、账务处理分录:
借/贷: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损失
贷/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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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111 应收票据
一、核算范围:P40
二、账务处理:
1.取得:
借:应收票据
贷: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9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一批,收到票面额50000元,期限90天,签发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的商业汇票一张。当年7月5日该组织公司持票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取得商业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5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48543.69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456.31
2.贴现
借:银行存款
筹资费用(不带息)
贷:应收票据
筹资费用(带息、可能)
3.到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退票)
贷:应收票据
筹资费用(带息)
贴现时
假定该商业汇票为不带息票据:
票据到期日为9月15日,贴现天数=72天(7月5日至9月15日实际天数-1),票据到期值为50000
元。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结果如下: 贴现息=(50000*10%)/360*72=1000(元)贴现所得=50000-1000=49000(元)根据计算结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9000
筹资费用
1000
贷: 应收票据
50000
七、1121 应收账款
一、核算范围:P42
二、账务处理: 1.发生的应收账款业务:
例10: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R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300元,已办理托收手续。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RB公司
35400
贷: 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银行存款
300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到银行收款通知,收到上述应收RB公司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400
贷:应收账款—RB公司
35400
例11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与KA公司签订一项培训合同,金额20000元,为KA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培训已结
束,款项尚未收到。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KA公司
20000
贷:提供服务收入
20000
2.坏账准备的计提:P42/P137
八、1122 其他应收款
一、核算范围:P43
二、账务处理:
1.发生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例12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以银行存款代职工杨帆垫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住院医药费1200元,准备从其工资中扣
回。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垫支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杨帆
1200
贷: 银行存款
1200
(2)扣款时
借:应付工资
1200
贷: 其他应收款—杨帆
1200
2.坏账准备的计提:P44/P139
九、1131 坏账准备
一、核算范围:P44/P139
二、计算公式: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贷方余额(或+本科目
借方余额)
三、账务处理:
例13(测试题)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6年首次计提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50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比例为5‰,2006年发生坏账损失7000元,年末应收账款为80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2005年提取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2500
贷:坏账准备
2500
2006年冲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7000
贷: 应收账款
7000
2006年末,计算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
当期应提取坏账准备=800000*5‰-(2500-7000)=8500(元)借:管理费用
8500
贷:坏账准备
8500
十、1141 预付账款
一、核算范围:P45
二、账务处理: 1.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2.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十一、1201
存货
一、核算范围:P46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
三、账务处理:
1.入账价值的确定:购入、加工、接受捐赠
2.存货发出的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
3.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4.期末计价:
例14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小规模纳税人。从HP公司购进材料一批,货款15000元(含增值税),对方代垫 400
元。收到结算凭证,材料验收入库,尚未付款。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材料
15000
贷:应付账款—HP公司
15000
例15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药品一批,确定的成本1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库存商品
1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
例16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出商品一批,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该批商品的成本26000元。其中,业务活动过程
中领用1000元、对外捐赠25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
业务活动成本
25000
贷:存货—库存商品
26000
十二、1202
存货跌价准备
一、核算范围:P47
二、账务处理:
1.定期或至少每年终了进行减值检查。
2.分录: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存货跌价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冲回时,做相反的分录
十三、1301
待摊费用
一、核算范围:P48
二、摊销:1年内平均摊销
三、账务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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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501
固定资产
一、核算范围及定义:P54/P153
二、账务处理: 1.入账价值的确定。2.在建工程及工程成本的确定。
3.借款费用的处理。
4.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P162
5.清理
(1)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
例20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一台不需要按装的设备,发票价格25000元,税额4250元,发生的运费125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500
贷:银行存款
30500
(2)购入需安装的设备: 例21:某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需要安装的全新机器一台,用银行存款支付10000元,包装运杂费500元,安装费1200元。该项固定资产安装完工后交付使用。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买价、包装运杂费
借:在建工程
105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1700
贷:在建工程
11700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例22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KT公司捐赠的办公用房屋一间,确认的价值18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
180000
贷:捐赠收入
180000
十八、1502
累计折旧
一、核算范围:P56
二、折旧计提: 1.文物文化资产不计提折旧。
2.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3.当月增加,当月不提;当月减少,当月照提。
提足后不再计提,提前报废,不再补提。
三、账务处理:
例23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用固定资产原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该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月折旧率和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1-4%)/10*100%=9.6%
月折旧率=9.6%/12=0.8% 月折旧额=100000*0.8%=8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800
贷:累计折旧
800
十九、1505
在建工程
一、核算范围:P57
二、账务处理:(略)
二十、1506
文物文化资产
一、核算范围:P58
二、账务处理: 1.取得时: 例24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赠品书画作品五件,确定的成本为10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
借:文物文化资产
10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0
2.出售时:
例25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艺术品一件,该艺术品的账面余额30000元,出售收入50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贷:文物文化资产
3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其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20000
二十一、15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核算范围:P59
二、账务处理:
例26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一项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原值54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7年零6个月,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300元,残料价值800元入库,应收赔款
2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固定资产已提折旧额
累计折旧=【54000*(1-5%)/10】*7.5=38475(元)
(2)结转固定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25
累计折旧
38475
贷:固定资产
54000
(3)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4)收回残料入库
借:存货—材料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
(5)应收赔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赔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
(6)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其他费用
13025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025
二十二、1601
无形资产
一、核算范围:P60
二、账务处理:
1.入账价值的确定:购入、接受捐赠、自行开发
2.摊销 3.出售
4.减值
例27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行开发研制某项专门技术,并取得国家专利,申请专利是发生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15000元。研究期间发生的相关支出有:实验检验费8000元,研究人员工资12000元,消耗材料
5000元,共计25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申请专利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得费用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2)支付研制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管理费用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例28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3年初无形资产情况如下:专利权入账价值200000元,摊销期8年;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300000元,摊销期20年。本年无形资产摊销额计算过程如下:
专利权年摊销额=200000/8=25000(元)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300000/20=15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4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25000
—土地使用权
15000
二十三、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核算范围:P61
二、账务处理:
例29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资产20000元从事受托代理业务。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受托代理资产
2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20000
第三章
负债的核算
一、2101
短期借款
一、核算范围:P62
二、账务处理:
例30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于2004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200000元,期限9个月,年利率6%,该借款到期后
按期如数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短期借款
200000
(2)预提利息时
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200000*6%/12=1000(元)借:筹资费用
1000
贷:预提费用
1000
2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处理相同
(3)支付本季度利息时
借:筹资费用
1000
预提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第二、三季度的账务处理同上。
(4)归还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二、2201
应付票据
一、核算范围:P63
二、账务处理:(略)
三、2202 应付账款
一、核算范围:P64
二、账务处理:
例31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小规模纳税人)从BV公司购入商品一批,货款5850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500元。
物品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库存商品
59000
贷:应付账款—BV公司
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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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204
应付工资
一、核算范围:P65
二、账务处理:
例33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月末编制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将本月应付工资总额340000元,进行分配。其中,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160000元、从事销售等各项业务活动人员工资150000元,自行建造仓库人员的工资3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60000
业务活动成本
150000
在建工程
30000
贷:应付工资
340000
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算本月应付工资总额340000元。提取现金305000元发放工资,代扣职工房租5000元,代垫职工家属医疗费44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56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从银行提取现金,备发工资 借:现金
305000
贷:银行存款
305000
(2)发放现金
借:应付工资
305000
贷:现金
305000
(3)结转代扣款项
借:应付工资
35000
贷:其他应收款—职工房租
5000
—代垫医药费
44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5600
六、2206
应交税金
一、核算范围:P66
二、账务处理: 1.营业税: 例34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月收入600000元,营业税率为5%。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业务活动成本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
例35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原托儿所用房,取得收入400000元,已存入银行。该组织销售该固定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0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增值税:
(1)明细科目设置:8个(2)未交增值税结转
例36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采购材料一批,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3600元,增值税为15912元,发票账单已经到达,材料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 存货—材料
93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912
贷: 应付账款
109512
例37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产品取得收入1312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税率17%):
借:银行存款
131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12136.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063.25
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收入
=131200/(1+17%)
=112136.75
销项税额=112136.75*17%=19063.25
(2)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借:银行存款
131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27378.64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821.36
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收入
=131200/(1+3%)
=127378.64
销项税额=127378.64*3%=3821.36
例38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增值税纳税人,以银行存款实际交纳上月所欠增值税828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上月底:
借: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28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280
本月: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280
贷:银行存款
8280
(2)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280
贷:银行存款
8280
3.所得税 例39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计算本月应交的所得税为32500元,并预交所得税5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本月应交的所得税 借:其他费用
3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500
(2)交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例40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按其拥有的特点使用权、自用房产、运输车辆等计算应交房产税800元、城镇土地使
用税1020元、车船税54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管理费用
2420
贷:应交税金—应交的房产税
860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020
—应交车辆使用税
540
(2)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的房产税
860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020
应交税金—应交车辆使用税
540
贷:银行存款
2420
5.个人所得税(1)结转代扣代缴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6.土地增值税 例41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房屋一幢,按照规定应交纳土地增值税358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580
7.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42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期实际应交增值税102000元、营业税6850元。该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税率为7%。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00+3850)*7%=7619.5元 借:业务活动成本
7619.5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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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209
其他应付款
一、核算范围:P66
1.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
2.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账务处理:(略)
八、2301 预提费用
一、核算范围:P67
二、账务处理:(略)
九、2401 预计负债
一、核算范围:P67
二、账务处理:(略)
十、2501 长期借款
一、核算范围:P67
二、账务处理:注意资本化利息
十一、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核算范围:P68
二、账务处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例43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月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设备2台,按租赁费300000元,租赁期5年,每年年初支付租赁费,另以银行存款18000元支付运费、安装费等费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归该民间非营
利组织。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各项费用:
借:在建工程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2)租入设备
借:在建工程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300000
(3)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18000
贷:在建工程
318000
(4)每期支付租赁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5)租赁期满
借: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18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18000
十二、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核算范围:P69/P183
二、账务处理:
与“受托代理资产”对应
收到与转赠或转出的会计核算
第四章
净资产的核算
一、净资产的概念和特点:P188
净资产=资产-负债
二、净资产的分类:
一、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核算范围:P69/P191
二、账务处理(测试题)
(1)期末,将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
例44: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本结转非限定性捐赠收入100000元,会费收入50000元,投资收益240000
元,其他收入32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00000
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50000
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
240000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20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710000
(2)结转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
例45
承上例,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本结转业务活动成本120000元,管理费用260000元,筹资费用5000
元,其他费用20000元。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405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2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筹资费用
5000
其他费用
20000
(3)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解除,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例46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本经核定将200000元的限定性净资产因解除限制,经重新分类转为非限定性净
资产。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 限定性净资产
200000
贷: 非限定性净资产
200000
二、3102
限定性净资产
一、核算范围:P70/P190
二、账务处理:期末结转
例47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本结转限定性捐赠收入160000元,政府补助收入240000元。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60000
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
24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400000
收入的核算
一、收入的分类:P193
1.按来源分:
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贴收入、投资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
2.按交易过程是否有实物或权利的交割分:
交换交易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收入 3.按是否存在限定性条件分:P194
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P195
交换交易收入确认和非交换交易收入确认
一、4101
捐赠收入
一、核算范围:P71/P203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按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
三、账务处理:
例48 KT公司2004年2月3日与某民间非营利组织签署一项协议,将捐赠一套价值1000000元的设备和先进520000元,由该组织自行寻找项目发展儿童事业。设备与捐款已于3月5日收到。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3月5日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520000
固定资产
100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520000
例49
BV公司2004年8月1日向某非营利组织捐赠款200000元用于帮助陕西贫困山区本届升入大学的学生200名作为助学金,该非营利组织按照李某的要求在省教育局的帮助下已于8月25日找到捐助对象,但
款项尚未下发。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8月1日
借: 现金
20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200000
8月25日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20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00000
二、4201
会费收入
一、核算范围:P73
二、会费收入的确认:按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确定条件确认收入。
三、账务处理:
例50
DF公司申请成为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成员并缴纳年会员费100000元,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本年组织活动时将会为DF公司在国内做一些宣传工作,协议还规定,所收会费只允许取得会籍,而以后所做宣传所花
费的费用要另行支付。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00000
三、4301
提供服务收入
一、核算范围:P73/P201
二、账务处理:
例51
2003年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EZ公司委托对其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培训期为3个月。11月收到全部培
训费1500000元,培训将于12月开始。
据上述业务,财务处理如下:
11月收到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预收账款
1500000
12月31日确定本年提供服务收入=1500000*1/3=500000(元)
借:预收账款
500000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500000
2004年1月不进行账务处理。
2004年2月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000000
四、4401 政府补助收入
一、核算范围:P74/P203
二、账务处理:
例52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300000元作为活动经费。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00000
(或)限定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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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501 商品销售收入
一、核算范围:P75/P196
二、账务处理: 1.销售商品:
例53 :2003年3月,某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写了一套培训教材并联系出版社出版,共印刷400万册,支付编写及出版费用4000000元,此套培训教材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自己销售。4月5日SD书店一次订购10万册,取得销售收入3000000元。假定符合收入确定条件。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00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0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0
贷:存货—库存商品
1000000
2.销售退回:
(1)承上例,假如SD书店收到书后发现其中1000册封面残损要求退货。该民间非营利组织同意书店的要求,并于6月2日办理退货手续。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直接冲6月份的商品销售收入及成本 借: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
借:存货—库存商品
10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0000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2004年1月20日SD书店发现购入书籍中有1000册封面有毁损要求退货,该民间非营利组织同意退货要求,并于2月25日办理退货。假定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批准报出日为3月31日。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3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
借:存货—库存商品
10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10000
3.现金折扣:
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筹资费用。
4.销售折让:
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六、4601
投资收益
一、核算范围:P76/P198
二、账务处理: 1.短期投资:
例54: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将三个月前购入的账面余额为52000元,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00元的短期债券出售,收到价款51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2000-2000=50000(元)
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取得价款-短期投资账面价值=51000-50000=1000(元)
借:银行存款
51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52000
投资收益
1000
2.长期股权投资:(1)成本法: 借方计入其他应收款(2)权益法: 借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3.长期债券投资:(略)
七、4901
其他收入
一、核算范围:P78
二、账务处理:
例55: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一台设备,取得收入2000元,此设备原值10000元已提折旧9000元,同时转让一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4000元,此无形资产价值为35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累计折旧
9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其他收入
1000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无形资产
3500
其他收入
500
第六章
费用的核算
一、费用的概念:P24/P206
二、费用的分类: 1.业务活动成本
2.管理费用:应偿还的受赠资产
3.筹资费用 4.其他费用
三、费用的确认:实际发生时
四、费用的结转: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一、5101
业务活动成本
一、核算范围:P79
二、账务处理:
例56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购进一批演出服,价值5000元,款项未付。
(1)发生时: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
贷:应付账款
5000
(2)期末结转成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5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5000
二、5201
管理费用
一、核算范围:P79
二、账务处理:
例57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4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以现金支付业务招待费500元; (2)购买办公用品6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3)李辉报销差旅费3200元。出差前预借的差旅费为3000元;
(4)办公设备维修,以现金支付修理费680元; (5)以银行存款支付LN会计事务所审计费8000元; (6)交纳待业保险费24000元、劳务保险费6800元; (7)月末,根据本月工资分配计算,管理人员的工资为20000元;
(8)月末,计提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4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500
贷:现金
500
(2)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3)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200
贷:其他应收款—李辉
3000
现金
200
(4)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680
贷:现金
680
(5)借:管理费用—中介费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6)借:管理费用—待业保险费
24000
—劳动保险费
6800
贷:银行存款
30800
(7)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应付工资
20000
(8)借:管理费用
4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9)月末结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67830
贷:管理费用
67830
三、5301
筹资费用
一、核算范围:P81
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二、账务处理:
例58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4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预提本月负担的借款利息2650元,其中短期借款利息650元,经营期间长期借款利息2000元。
(2)银行存款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150元。(3)收到银行结息通知,本期存款利息45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借:筹资费用—利息
2650
贷:预提费用
650
长期借款
2000
(2)借:筹资费用—手续费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3)借:银行存款
450
贷:筹资费用—利息
450
四、5401
其他费用
一、核算范围:P81
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罚款支出
二、账务处理:
例59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支付罚款支出18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费用
1800
贷:银行存款
18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培训八
会计继续教育 2010-11-17 18:35:18 阅读11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P25/P217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报表的格式:
(一)资产负债表P84
(二)业务活动表P86
(三)现金流量表P88
(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P233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P234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直接法): 项目金额,分析确定如下:
(1)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收到的捐赠现金收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2)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提供服务收入+(应收账款—提供服务收入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提供服务收入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提供服务收入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提供服务收入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提供服务收入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提供服务收入期初余额)
(3)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各种代垫款项+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入
(4)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付的现金=用现金支付的各项捐赠或资助支出(5)支付给员工或者为员工支付的现金=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住房周转金)+{应付工资期初余额-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应付工资(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期初余额-应付工资(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期末余额+应付工资(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期初余额-应付工资(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期末余额】}+其他应收款(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等)期末余额-其他应收款(各种垫付款项、职
工借款等)期初余额
(6)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当
期计入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部分)
(7)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值=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回的现金-付现的各种清
理费用
(8)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金支出+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
工资
(9)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以现金购入的长期投资
(10)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取得的短期借款+取得的长期借款(11)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12)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其
他用现金支付的筹资费用
(1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第八章
会计调整
一、会计调整的概念P238
二、会计调整的方法
三、具体表现
四、会计政策
五、会计估计
六、会计差错更正P243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P245
民间非营利组织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筹资费用-利息收入
民间非盈利性组织资产负债表上没有“财务费用”科目。银行利息收入放在他的“筹资费用”里面
利息收入计入 筹资费用里,购买支票、印鉴变更、账户维护等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xx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会费收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00000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1)期末,将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
例44: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本结转非限定性捐赠收入100000元,会费收入50000元,投资收益240000
元,其他收入320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00000
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50000
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
240000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20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710000
(2)结转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
例45 承上例,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本结转业务活动成本120000元,管理费用260000元,筹资费用5000
元,其他费用20000元。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405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2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筹资费用
5000
其他费用
20000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一、核算范围:P79
二、账务处理:
例56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购进一批演出服,价值5000元,款项未付。
(1)发生时: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
贷:应付账款
5000
(2)期末结转成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5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5000
二、5201
管理费用
一、核算范围:P79
二、账务处理:
例57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4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以现金支付业务招待费500元; (2)购买办公用品6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3)李辉报销差旅费3200元。出差前预借的差旅费为3000元;
(4)办公设备维修,以现金支付修理费680元; (5)以银行存款支付LN会计事务所审计费8000元; (6)交纳待业保险费24000元、劳务保险费6800元; (7)月末,根据本月工资分配计算,管理人员的工资为20000元;
(8)月末,计提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400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500
贷:现金
500
(2)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3)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200
贷:其他应收款—李辉
3000
现金
200
(4)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680
贷:现金
680
(5)借:管理费用—中介费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6)借:管理费用—待业保险费
24000
—劳动保险费
6800
贷:银行存款
30800
(7)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应付工资
20000
(8)借:管理费用
4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9)月末结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67830
贷:管理费用
67830
三、5301
筹资费用
一、核算范围:P81
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二、账务处理:
例58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04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预提本月负担的借款利息2650元,其中短期借款利息650元,经营期间长期借款利息2000元。
(2)银行存款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150元。(3)收到银行结息通知,本期存款利息450元。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借:筹资费用—利息
2650
贷:预提费用
650
长期借款
2000
(2)借:筹资费用—手续费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3)借:银行存款
450
贷:筹资费用—利息
7.民间艺术团规章制度 篇七
关键词:民间融资,浙江,中小企业,现状,制度
中小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阻碍, 尤其是融资难度的问题。而小型企业如果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则花费的成本太大, 对企业的发展会造成更多的阻碍。因此, 要加大民间融资,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浙江作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省份之一,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得益于中小企业的发展。2008年的金融危机更是推动了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 民间融资以它的自由性也带动了很多不法融资机构的衍生, 高利贷、违规借贷等等组织也纷纷出手, 不仅没有为中小企业带来帮助, 甚至加重了企业的压力, 加速了企业的倒闭。国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完善, 加大执行力度, 要正确的看待我国中小企业与民间融资相匹配的现实, 大力扶持, 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
一、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浙江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达。截至2012年底, 浙江省共有各类市场主体350万户, 其中个体工商户255万户, 民营企业78万户, 民营企业总量同比增加8%, 占内资企业比重达到87%。据了解, 5年来, 民营企业的数量年均增速达13%, 截至2012年底, 从事三产的民企达到43万户, 占比超过50%。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 小型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认定标准为3000万元以下。根据银监会的规定, 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为小企业。按照这个标准, 浙江中小企占浙江省内所有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 民间借贷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有一种被广泛认同的说法是, 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民企的发展。特别是2011年以来随着民间借贷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 浙江民营企业生存状况让人关注。调查显示, 中小企业群体普遍反映融资难。
1、浙江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比例高。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是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无门只有求助于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深入正规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 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困难问题, 填补因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在2011年6月到7月之间, 北京大学和阿里巴巴组织了对浙江省的温州、金华、宁波、绍兴等七个城市的94家小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 同时还在网上对两千多家小型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调查发现, 在浙江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 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仅有百分之二十一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融资渠道。还有百分之七以小额贷款和公司典当方式。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的融资成本高、小企业可融入资金少、贷款利率上浮等等。
2、资金链常出现断裂。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能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不足等问题, 使中小企业在巨大的竞争和压力下得以生存和发展。也正是由于浙江民间融资的不健康发展制约了浙江许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甚至将一些中小企业推向了破产。尤其是2011年, 在浙江的温州、台州、义乌等地陆续的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破产, 企业主出逃的事件。浙江省人大调研数据显示, 2012年上半年, 温州市3998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 已停产企业有140家, 产值同比下降有2776家, 下降面达57%。
3、民间高息借贷异常明显, 职业放贷已成产业, 甚至企业移用生产资金参与资金拆借、高息牟利。
扭曲的逐利心理和通胀的压力, 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没有进入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 而是通过民间借贷市场和变相的资金借贷产业体系高利放贷, 层层加息, 最终因贷款人无力偿还引发经济与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非法集资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案件, 诱发了各类犯罪。从公安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的情况看, 此类案件数量攀升、涉案标的金额大幅增加、涉案主体人员范围扩大。涉案主体人员不仅有一般居民, 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 更有中小企业、职业放贷机构和资金掮客。现在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浙江, 全国多地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异常活跃, 愈演愈烈的“高利回报”注定是一种无法持续的游戏, 资金链断裂给众多参与者带来损失。规模巨大的民间借贷如同地下暗流, 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 不为货币政策和调控政策制定者所掌握, 造成货币政策调控效率降低。
4、民间借贷退潮导致银行不良率上升。
浙江地区民间融资发达, 以前企业出现资金缺口, 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通, 垫资、过桥等方式解决, 但是2011年以来, 民间借贷开始萎缩, 企业无法弥补资金缺口, 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由于企业普遍存在互保关系, 随着担保链上企业因互保单位出险、不愿续保、无法续保等原因, 使得部分企业还贷及续贷都出现了困难, 因此直接出险企业通过互保链又将风险传导到担保和被担保企业, 导致银行不良贷款持续上升。随着不良贷款率的上升, 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难度也在增加, 无形中进入恶性循环。不管是企业跟企业间, 银行跟企业间, 个人跟个人间, 大家谁也不敢相信谁, 银行惜贷严重, 贷款的门槛也越来越高。民间借贷危机和银行信贷紧缩导致温州银行的不良贷款持续上升, 这又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
二、浙江发展民间融资的制度研究
2012年3月正式获批的温州金改方案, 主要从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引导民间投资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浙江民间融资要以温州金改为契机, 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和实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为民间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浙江可以针对省中小型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制定相应民间融资保护法, 为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使各城市的民间融资有更大的生存空间, 也是使民间融资更加健康的发展。同时要对民间的非法金融机构予以坚决的打击, 比如高利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民间融资。允许中小企业以吸收股本金以及职工内部集资等融资方式。同时要依靠法律手段规范民间融资的流程, 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契约化。当然, 在这种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民间融资的能力, 以此为基础来建设民间融资正规化。避免一些中小企业无力承担。
2、加强对浙江民间融资的监管
上文也对浙江省的民间融资情况作了调查。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亲友之间的借贷。因此, 要对民间融资管理首先是要对亲友借贷进行管理。对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借贷不能过多的干涉, 而主要是对其进行保护, 鼓励其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是对中小型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管理, 主要的方式是对其进行引导。减少审核控制和风险, 让员工的投资更加合理;最后的对民间融资的中介进行严格的管理, 务必要加大监督,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 完善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3、完善浙江省的民间融资机制
建立完善的民营金融机构, 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组织保证。2010年5月7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新非公36条”,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明确了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 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金融服务行业中比起旧的“非公经济36条”, 新文件更是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这一条例有效的推动了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因此, 要趁热打铁, 以“新非公经济36条”的基本精神为基础, 制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各项规则和章程。鼓励民间融资参与个大型正规的银行。同时在民间融资的内部也要健全体系。我国还有很大一部分中小型企业对财务的管理上缺乏完善, 没有专门的财务部门, 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低下, 财务报表不过具体和准确, 财务信息不够完整合透明等等。这些财务信息都是与融资债权人迫切需求的资料, 是企业的“信誉卡”。所以, 一定要对不完善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改进, 建设为一个正规的诚信系统, 以推动与民间融资的合作, 促进企业的发展, 也推进民间融资的发展。
4、建立多元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要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使中小企业重现生机和活力就必需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在引导和推进民间融资组织转变为规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同时, 对于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功能, 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方式将其独立设置成定位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小企业信用体系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大大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潜在成本 (例如监督成本) , 从而对中小企业信贷产生激励作用。通过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运行监测、政策激励、风险警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促进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企业信用制度, 包括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可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 对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合法诚信经营的小企业, 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信誉好、前景较为乐观的企业, 要通过贸易融资、封闭贷款、短期授信等方式给予支持, 以帮助企业尽快扭亏为盈。政府要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 健全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力度。
参考文献
[1]金丹.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及制度探究[J].决策与信息:下旬, 2012 (12) [1]金丹.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及制度探究[J].决策与信息:下旬, 2012 (12)
[2]苏以云.浙江民间融资1500亿谁在造就“民间金融”[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2007 (10) [2]苏以云.浙江民间融资1500亿谁在造就“民间金融”[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2007 (10)
[3]李有星, 徐雅婷, 李龙政, 陈飞丹, 范俊浩.把脉浙江民间融资, 引导现代法治金融——“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研讨会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 2011 (2) [3]李有星, 徐雅婷, 李龙政, 陈飞丹, 范俊浩.把脉浙江民间融资, 引导现代法治金融——“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研讨会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 2011 (2)
8.谈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公证 篇八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公证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境况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国家金融相对应,它是一种自发、便利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存在。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呈现出汹涌喷发的猛烈态势,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境况:
1.境况之一:借贷规模空前,参与主体多元
伴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满足,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增长空前迅速。
2.境况之二:职业经营明显,资金流向集中
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受到刺激的民间融资膨胀式发展,“散兵游勇”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已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典当行、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有的经过金融审批,有的则无证经营。他们通过聚集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
3.境况之三:约定利率畸高,借贷方法隐蔽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借款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利率。据相关报道,至少超过一半以上约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非常隐蔽,一般不易发现。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约定高额罚息;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用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有的则表现为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与正常商业交易、民间借贷相混同,欺骗性极强。
二、公证制度介入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国务院于二零一零年五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并明确“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有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各种借据、欠单”。
三、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具体公证实务中,公证员需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义务,并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注意审查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除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不属于该批复中列举的四种无效行为即应认定有效。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2)注意审查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该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作出约定。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本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了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要对此问题向公证申请人双方进行充分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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