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2024-09-21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10篇)

1.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一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念 研究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首先应弄清的问题就是行政监督体制的含义。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 进行的监督。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按照监督的主体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可以划分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与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指政府专设的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过中所实施的行政监督。如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工商、卫生、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为了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它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还有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监督。社会主体的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以及新闻媒介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与行政监督概念相适应,行政 监督体制也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体制仅指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广义的行政监督体制除指执政党、国家机关对行 政机关、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的机制设置外。还包括这些机关和组织进行行政监督的监督制度、上下左右的监督关系、监督思想。本文统 指广义的行政监督和行政监督体制。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权力性。行政监督的指向是具有很大扩张性、独立性的行政权力,对其进行监控和制约只能以权力为后盾,权力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权力所有者和权力的行使者又是相对分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定的权力作为行政监督的后盾,或者作为后盾的权力内涵未界定,就会导致任何形式的行政监督都只能流于空谈。

行政监督的权威性。由于行政监督是对掌握和运用行政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对其进行检查督促,甚至剥夺其权力,但这并不是说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一定要比监督对象高,监督主体的权力一定要比监督对象大,只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行政监督者的地位可以不高,但不能没有权威。

行政监督的强制性。行政监督关系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决不是以被监督者的自愿为基础建立的,而是建立在强制性的、刚性的法律规章的基础之上,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意识到,是否愿意接受监督,监督都必须进行,并发挥强制的约束作用,因为监督者有时要制止被监督者的错误,甚至对被监督者要做出处罚,没有强制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说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那么没有强制性的监督则是无效的。

行政监督的相对独立性。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在只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预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这也是当代民主和法治要求在监督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与任何权力一样,监督权也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使用,否则,就会造成监督权的滥用,造成这一权力机构又凌驾于其他权力机构之上的现象发生。

行政监督的内外结合性。行政监督要发挥功效,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必须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在大力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也要大力加强外部监督;既要注重制度性的约束,也不能忽视非制度性的约束)加强行政伦理和道德教育。片面地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是不足取的。不能简单地认为监督必须是被监督主体以外的力量实施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讲,一个组织的发展,与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与推动是密切相关的,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就会弱化自我约束,丧失发展动力,最终走向腐败。但事实上,组织系统内部的同体监督由于其具有信息对称性和层级严格等优势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个人的自我监督由于道德或良心的约束在某些时候也是能够发挥作用的。

行政监督的主体多元化。行政监督的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督主体多,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行政监督的内容广泛。由于监督主体多,监督的机构和渠道就多,从而使行政监督纵横交错,幅射面广,各种监督客体都处在一定程度的监督之下,基本消除了监督的空白地。从监督客体活动的领域来看,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广泛监督。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该体制是由外部监督系统和内部监督系统有机组合构成的,外部监督系统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主要类型有:第一,政党监督。第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第四,社会监督。与外部监督体系相并列,我国行政组织内部也建立了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即内部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具有监督权限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活动和行业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和督导,这种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审计机关实施的是专门性监督即对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监督。第二,非专职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按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所产生的直线或纵向垂直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管理单位及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实行监督。这表明,我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制。实践证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为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督促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廉政勤政,预防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缺少强有力的主干监督机构。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多元的体制,在众多的行政监督机构和监察渠道中, 没有一个起核心枢纽作用的机构和渠道,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前列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在如何分工上要么不甚明确、不甚合理;要么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缺乏沟通和联系。至此,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没有明确谁是主干的监督机构, 以至形成多中心的监督体制,缺乏协调、配合和制约, 造成行政监督的软弱无力。

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标准不明确。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如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督上易引起混乱。同时,又使得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进行,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由于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完善,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机构整天忙于应付查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

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与必要的独立性。除党的监督外,绝大多数监督机构均隶属各级政府,属各级政府的内部监督机构,这些监督机构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内部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较多,难以从全社会和宏观上实现监督,往往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实施监督,从而使监督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领导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领导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从同级行政部门领取经费。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制约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应有的地位,难以独立地行使监督权。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全面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一年一度一次会议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有限,缺乏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力度也不够,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社会监督方面,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压制群众,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国家权力的性质,监督没有权威性,实效性较低。

部分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从总体上说 ,行政监督主体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能力水平比较好。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这支队伍的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有的执纪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有的执纪执法人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高,开展行政监督工作基础不扎实等。为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己成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建设、与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有利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客观要求已经有点不相适应了,为此,必须对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总体监督效能

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界定不同层次监督机制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制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制既能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总体功能,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应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的综合性协调机构, 负责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目标和活动过程进行总体把握、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为了更好地加强各主体之间的整合, 可以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监督机构有效整合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力量,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这样就可避免监督主体过 多,力量分散的缺憾,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总体效应。

(二)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细则标准,提高可操作性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也是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从我国目前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来看,首要工作是加快行政监督立法进程,严密制度体系,狠抓制度执行,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律、法规,使制度既有切实可行的内容,又有明确的实施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为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和保障。

(三)注重过程监督,强化和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 首先应当强化对权 力授受过程的监督。其次还应注意突出事中监控,在第一个环结束后,权力拥有者仍有改变初衷、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因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他是权力监督过程的关键环节。当然除了上述两个环节外,完善对行政权力滥用的追究机制,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监督检查,也是健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必要条件。

(四)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

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具体设想如下: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与组织上独立相适应,经济上也要独立,监察 部门应有自己独立的经济预算,下级监察部门从本系统的上级领取经费。这样使监察机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从而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去进行监督。

(五)充分发挥人大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一是完善人大对行政机关监 督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实施细则,以保证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人大内部设立必要的机构。我国各级人大如果能在内部建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承担对一府二院的监督,承担对全社会监督机构、活动的领导和协调任务,那么,一定能提高行政监督的质量。三是对现有的专门委员会赋予监督的职权。如:享有名副其实的惩戒权、罢免建议权。四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为此,应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活动公开法》,对公务员活动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效力、公开的内容、公民在公务活动公开中的权力(如知情权)等作详细明确规定,以作为公开的法律依据。在制度建设上,建立行政机关定期向社会通报制度。选择一定的场合或通过一定的媒介形式,将一段时期或某专项的工作及有关工作的政策等主动向社会通报;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单位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具体事务,及时公开条件、时限、程序及结果等,增大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应建立广泛的咨询制度,避免行政领导的主观随意性。建立监督行政保护、奖励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首先要营造新闻舆论监督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要切实保障新闻采访权。再次要建立“曝光——责任追究”机制。

(六)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诸方面全面提高。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在选拔阶段要注重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相结合,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要摒弃以往凭分数取胜的绝对标准,更加注重道德和法律素养的选拔标准。针对公务员,在具体管理上,要依照制度的规定和严格的程序,以客观公正的考核为依据,依法确定奖惩、工资、职务升降等。尤其是建立并实行机关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执法中的回避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二是注重培训锻炼,以此来提升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法律素质。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的习惯,以此来提升行政监督人员的文化智能素质。

总之,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应进行综合决策,采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参考文献:

[1] 陈奇星.中国公共行政监督机制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3).[2] 张立荣.中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现状评析及改革探索[J].政治学研究.2001,(2).[3] 石东坡.周政训.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1).[4] 刘素梅.论我国行政外向监督的成因[J].宁夏社会科学.2007,(6)[5] 刘春湘.行政权力监督探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6] 罗高亮.传统政治文化与行政监督实践活动的冲突分析[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8,(2).[7] 谢鹏程.论政法工作接受监督的观念政[J].治与法律.2006,(6).[8] 张千帆.行政权力的政治监督——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J].当代法学.2007,(5).[9] 贺佳.论我国现行行政监督的机制[J].创新学术交流.2006,(2).[10]王勇.权力制衡与行政监督——浅论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以提高我国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传承[J].2008,(8).

2.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二

关键词:防火监督,体制建设,思路,措施

在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趋于完善和健全。目前, 随着火灾发生概率的明显增加, 人们越来越关注消防安全问题, 所以, 要加大防火监督力度, 尽最大可能将火灾消灭在萌芽之中,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而对于防火监督工作而言, 要想更好地执行防火工作, 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合理的防火监督体制。一个健全的防火监督体制对于防火监督工作的实施具有关键性作用, 所以要想促进防火监督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就必须建设切实可行的防火监督体制, 完善现有的消防监督体制,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人们的防火意识。同时还要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开拓新的思路和措施, 促使消防部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消防监督体制的建设上来, 以此增强我国消防实力。

1 我国防火监督体制的现状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 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 各种建设项目与日俱增, 各种建筑材料越来越多样化。然而, 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 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一般都有其致命的缺陷, 即为易燃, 这就对消防部门的防火监督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就消防工作而言, 防火监督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只有保障防火监督得到有效实施, 才能从根本上阻止火灾的发生。防火监督工作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 具有涉及范围广、执行困难等特点。因此, 在执行防火监督工作时, 要求执行人员要具有忧患意识, 并且反应灵活。当发现消防隐患时, 要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从根源上将火灾危险清除, 从而保障社会资源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防火监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要具有全心全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意识, 定期排查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在极大程度上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防火监督体制的建设是目前消防部门的首要工作任务, 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防火监督体制, 才能使防火监督得到有效实施,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 原有的消防监督体制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 所以要在原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创新, 提出符合新体制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措施, 以此提高消防工作水平和质量。

2 加强建设防火监督体制

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 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 能够指导人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 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歪曲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 则会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 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消防人员是防火监督工作顺利、有效执行的核心力量, 只有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以及工作水平, 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群众。因此, 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消防人员进行防火监督知识教育培训, 并在教育培训之后, 进行实战演习, 提高他们的实际作战能力。对于表现优异者, 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同时, 组建一支专业知识丰富、实战能力强的防火监督队伍, 以便防火监督工作更好地展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计算机等先进软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和应用, 在消防监督中融入科技元素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所以消防部门要选取计算机知识水平高的人员组建网络信息队伍, 运用计算机等先进软件对消防设施等数据进行处理, 实施监控火灾状况, 以此对现场进行实际部署和实施预测, 借助高新技术的力量更好地为社会与人们的安全服务。基于此, 为了达到防火监督实施的最佳效果, 就要加强建设防火监督体制的力度, 为开展防火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进而提高防火监督的工作水平和效率, 最终确保防火监督质量。

3 完善防火监督体制

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 我国消防监督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 开展力度也不足, 在消防监督质量上与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推进, 使得近年来我国消防工作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消防监督工作的实施也愈加迅速。目前我国防火监督措施主要是加大防火宣传力度, 在人口密集且醒目的地方张贴消防提示, 大大促进了防火监督工作的实施。随着我国社会化进程的加快, 传统的消防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发展, 逐渐被淘汰, 经过防火监督体制不断的完善和创新, 形成了多部门之间的合作模式, 消防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善, 促进了消防部门的管理科学化、监督依法化、治理综合化。消防工作实施的成功与否与国家和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是提高我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体现。因此, 只有加强防火监督体制的完善力度, 才能更加有助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

4 规范检查、监督程序

在实际执行防火监督工作的过程中, 相关消防人员要不断地对防火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检查, 并在此过程中严格根据相关标准需求进行。防火监督的关键在于要做好查缺、查漏工作, 并且要求消防监督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以及专业的防火知识, 熟练掌握防火监督技能, 仔细全面地检查每个防火体系, 做到将消防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除, 将认真负责意识贯穿于整个防火监督工作中。只有这样, 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消防安全漏洞, 针对现有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将火灾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大大降低火灾的发生率。同时, 消防监督部门要根据实际监督环境特点进行科学管理, 将高新技术融入其中, 有计划、针对地进行防火监督管理, 进而为防火监督工作的进行提供良好的氛围。需要注意的是, 在对化工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 必须要严格检查其生产工艺, 并深入细致检查, 切忌一带而过, 对其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环节, 要严格进行指导, 直至整改合格, 以免发生火灾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保障防火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 消防监督人员要规范检查、监督程序, 在最大程度上做到防火监督的科学化、严谨化、规范化。

5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 但是火灾的发生率却持续提高。基于此, 消防部门要加强防火监督力度, 注重消防监督体制的建设, 将其作为消防部门重视的内容, 不断完善现有的防火监督体制, 并在执行防火监督工作期间严格规范检查、监督程序, 以利于消防事业的良好发展。同时, 还要借助计算机等先进软件对消防设施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预测, 及时消灭火灾隐患,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防火监督体制支持。

参考文献

[1]肖学锋.防火监督体制创新是消防工作的当务之急[J].建材技术与应用, 2011 (7) .

[2]于江鹏.中小城市消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 2010 (22) .

3.浅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篇三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不足之处;改革方法

行政管理体制是反应一个政府办公效率、为广大人民谋福祉、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的能力的反映。虽然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但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却没能做到与时俱进。鉴于此,笔者在讨论了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改革思路。

1.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偕同各民主党派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当时施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权力集中制,也即无论经济、行政、人事等各种调配权力均归属中央人民政府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虽然说这个历史时期的政府权力非常集中,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那时候国家刚刚成立,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初步完成,人民政权不够巩固,经济社会极度落后。因此,权力集中制(也即行政管理集中制)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强大力量,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顺利完成,制定经济制度。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权力集中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面对濒临崩溃的国民经济,我国政府及时的提出了将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实施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这时候,原先的行政管理体制就无法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了。于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和政府新一代领导集体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例如废除了干部终身制,下放经济权限、财政收支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精简干部队伍等。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改革得很不彻底。因此,在1988年和1993年我国政府又进行了两次行政管理体制,将改革的重心放在了政企分离、职能型政府建设的方面,且改革的步伐一直走到了今天。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要求,但仍存在一些弊端亟待解决。

2.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弊端分析

2.1政府权力仍旧过于集中

虽然经历了一九八二年、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三年三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我国政府“全能型”的色彩仍旧比较浓厚。例如,在社会经济领域,虽然在改革开放后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且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相对完善。然而,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却并没有相对减弱。也就是说,政府利用手中的职能权力,对能够用市场规律解决的问题进行强行调控,使得市场经济规律难以发挥作用,也造成一些市场问题越调控越复杂、越难办。另外,各种必要的、没有必要的项目审批层出不穷,虽经两轮“审改”但仍保留了 600 多项、有些地方,政府还给企业下指标、定规模, 用行政命令搞技改,用传统的方法搞评比,搞激励,走马灯似的考评成为基层的沉重负担。除此之外,虽然说政府一直强调给企业放权,并要求“政企分离”,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很多企业仍旧是“行政管理”的经营模式,阻碍了其正常发展。

2.2行政管理模式落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便确立了基本行政管理模式,也即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负责(国务院直辖的各部门如财政部、国土资源局等也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地方各局、各办事处向地方政府负责,且分工十分细致。从表面来看,这种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模式能够让这地方政府、各地方厅局各司其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据实而言,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模式是科学的、有效的。但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这种管理模式已经十分落后。其原因就在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与运动节奏已经不能同日而语,分工过细往往会造成行政管理复杂低效。例如,据某知名报纸报道,某市一企事业单位准备搬迁,其办理的手续竟多达45项,签了202个各部门及机构的公章,前后消耗了156天,由此可见这种行政管理模式的效率多么低下!

2.3行政管理机构臃肿

行政管理机构臃肿,几乎成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根据一项权威调查,截至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与普通民众比例已经接近令人吃惊的1:4,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如此庞大的行政管理队伍,如此名目繁杂的行政管理机构,每年就消耗财政数千亿人民币,这在国际上也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行政管理机构的臃肿,就会导致权力分配过细和职责不明。就拿农贸市场的管理来说,就是城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等等多个行政管理机构共管的局面,但由于职责划分不明确,就出现了有功争抢、有过互推的局面,部门之间相互倾轧、互踢皮球,使得管理效率极为低下。

3.关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3.1科学划分行政管理机构的职权

针对目前行政管理机构权力集中、职责不明、分权过细的情况,在改革行政管理机构的第一步,就需要对权力及职责进行充分划分。首先,第一个步骤是真正做到放权,特别是对经济市场。经过数十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比较完善,市场运作与发展也走上了正轨。虽然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大多数问题可以依靠市场规律解决,而政府只需进行宏观调控即可。而要发挥好市场规律的调控作用,就必须给与企业自主经营权;其次,划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利权限,也即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处置权,中央不应过分干涉;最后,各行政管理机构间也要明确划分管理权限,消除分权不明的情况。

3.2革新行政管理模式

针对目前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僵硬的情况,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一方面,行政管理机构要及时转变行政管理思维,摒弃旧经济体制下等级森严、“一级压一级”的管理模式。虽然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近30年,但很多行政管理机构的一把手仍然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其根深蒂固的传统管理思维并不能在一站一夕之间彻底转变,因此革新行政管理模式需要从“思维革新”开始;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根据本国国情自主摸索,也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要用“社会主义大墙”将自己同外部世界隔绝开来。

3.3精兵简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按照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努力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结构体系, 使之合理化。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裁汰一些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合并重组一些不重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建立起简单、高效的行政管理机构体系;其次,吸收年轻化的行政管理人员,为行政管理体系输入新鲜血燕;最后,增设行使宏观管理职能的机构, 加强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此外, 还应尽可能做到与国际接轨, 使之国际化。

4.结束语

除此之外,加强行政管理体制的法治同样非常重要。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保证行政管理的坚强后盾,加强法制建设,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 [科]

【参考文献】

[1]李圭浩.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J].政法行政,2010,(4):12-13.

4.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四

—— 以地方政府基层行政干部为例

内容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干部素质建设,发挥好行政工作能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新形势对行政工作提出的重大课题,而且,尤其是当基层行政违背国家行政命令时,怎么才能和调好国家与地方的关系,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民监督反腐地方政府基层行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活动的总称。行政领导则是门科学与艺术。参与行政领导是领导者运用自己的科学知识、实践经验、聪明才智和胆识魄力实现行政目的的领导技能和技巧,是行政领导者灵活独特、恰当巧妙运用的领导策略、方法和手段,它表明领导者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熟练程度、工作水平和创造能力。行政领导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辖区内人民的幸福安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呈增多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基层,还有一些人打着上访的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虽然有了上访法,但是真正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作为一名学习行政学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

加强基层行政干部的素质建设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干部素质建设,发挥好行政工作能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新形势对行政工作提出的重大课题,而且,尤其是当基层行政违背到国家行政命令时,怎么才能和调好国家与地方的关系,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现今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状况与存在问题

(一)、存在状况

进入新时期以来,国际间竞争更加激烈。国家提出要从传统的全能领导型政府向有限、多元化政府转变。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发展社会经济的新方式、新方法;另一方面,在巩固和发展国家行政领导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地方复杂局面的行政领导方式。

近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和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制度,用于规范基层干部队伍。一批批腐败违法分子纷纷落网,不管他们职位有过高、关系有多深都一查到底,近期重庆“打黑、反腐”的成绩就是最好的典型。反腐工作的力度加强,证明我国政府一定程度上成功的实现了职能转变,公仆①意识开始深入基层行政人员的内心。笔者相信,在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下,在民主监督的不断实现中,以及在领导干部能力的不断提高时,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的执行能力一定会不断提高。

此外,现行体制下出现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也出现的“门难进、脸① 公众的仆人,比喻替公众服务的人。原用于公务员对自己的谦称,今用于老百姓对公务员的尊称。

难看、事难办”等“衙门①现象”影响着政府整体形象。一些公职人员没有树立为老百姓办事的服务意识,没有把自己放在一个人民公仆的位子上,相反,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提高“地方政绩”,劳民伤财,一旦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事故,往往又相互间推卸责任等。这些状况的存在,也为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素质的培养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1、基层干部队伍的腐败问题

在地方行政中,由于“天高皇帝远”,一些官员手中的行政权力不是用于履行职责,为人民办事,而是把它当成商品用于交易,索贿受贿,有的干脆直接参与走私和倒卖。严重的损害了政府官员在广大人民中的形象,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平稳发展,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2、基层干部行政能力不足

进入新时期,基层行政工作空前泛化和复杂化。对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如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展战略,运作相关资源,调节社会利益,促进本地经济社会良性运行,把主观的良好愿望变为现实,都需要很强的行政领导能力。行政领导能力弱,往往会造成组织内部混乱无序,内耗严重,离心离德,威胁组织生存。

3、基层干部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利益时有发生

当前,法律已走进了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 旧时称官署为衙门。其实衙门是由“牙门”转化而来的。

推行依法行政势在必行,领导干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虽然 依法执政已多年,但程度远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基层行政部门越权行政,随意执法,甚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谋求小团体利益,完全无视法律存在。

二、我国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素质的培养与完善

(一)、努力学习实践,加强自身建设

全面系统的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不断丰富领导者自身的科学管理知识,并用以指导行政工作。此外,还要用于在实践中加强锻炼,到艰苦的环境里和复杂的矛盾中经历风雨、磨练意志、积累经验、增涨才干。还要善于思考、善于总结。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成败得失经常进行思考,经常反思怎样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如何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作风建设,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前许多地方的基层领导干部在作风上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极大影响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脱离实际,热衷于形象工程;因循守旧,缺乏开拓创新;热衷于迎来送往,官僚主义,不关心群众利益,贪图安逸享受,讲排场、比阔气,玩弄权术,贪污腐败。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情操,激励广大基层领导干部自觉坚定地在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二是要靠完善制度,把作风建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通过制度的完善给优

良作风提供可靠保障;三是政府官员要深入群众,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听取民意,把脉民生,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在新时期的依法行政中,首先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现行法律、行政规章等基础上把行政道德加予法律化。其次要加强反腐力度,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在国家政策和应有的法律体系下,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各项行政事业的开展真正踏上依法行政的道路。

总的来说,行政领导素质的培养与完善是个系统长期的过程,各阶层领导者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自身修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通过自身的理论学习、基层实践、长期积累来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真正做到一名尽责的行政领导者。

参考文献:

【1】《浅谈如何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郑明超《活力》 2009年 第8期

【2】《浅谈行政领导用人艺术》廖慧丽 《中国科技博览》2009年 第8期

【3】《行政学原理》 孙荣 徐红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 第1版

【4】《我国政府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问题研究》 安琪 《理论与当代》 2008年 第7期

【5】《行政领导者非权力影响力及其培养》 李慧莹李良仁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 第8期

5.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五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政府在政治统治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也急剧扩大,行政权力不断取得实质性扩张。而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有些地方已呈现滞后趋势,若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将极大地影响行政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影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和发展。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我国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政府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再从实际出发,对比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深入分析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结构体系的特点与在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廉政建设的大环境下,我国行政监督制度重点建设的新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构建行政监督体系,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已形成多元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行政监督的作用也日益彰显出来。但是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难以完全扼制转型期腐败事件高发的态势,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监督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以找出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途径。

意义:

中国的行政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行政监督,是以人民群众的监督为基础、同专门机构密切结合的行政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国家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政府及工作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邓小平一贯强调,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领导的人民政府要接受监督。他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以及其他一些重要文献中,详细地论证了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他指出:加强对党和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这表现在可以促使党和政府做到兼听则明,谨慎从事,在工作中减少失误;有利于防止家长制作风,实现民主管理; 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对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清除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腐败现象,维护政府威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监督体制改革能够缓解或消除社会利益矛盾,从而推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适应社会利益发展要求,维护政治统治,提高政治管理效率;同时也是医治行政监督弊端的良药,通过改革建立起相应的防止和克服弊端的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自我完善,有利于促进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人民勤务员,即社会公仆,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有助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

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最重要的便是发展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同时,反腐倡廉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建立严密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第一、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共行政活动是否应该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因此,实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高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二、加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加强行政监督,可以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对各种官僚主义、拖沓推诿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地批评和惩戒,对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手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保障社会的政治民主,维护人民的政治权利。

问题: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仍然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大量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

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前提和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已迈出了较大步伐,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促进和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监督权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有关保证 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特别是对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臵方式等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监督立法的这种滞后,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督工作程序不严格、标准不细致、弹性因素强等问题的产生,造成了监督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专门监督机构(包括监察和审计部门)都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使专门监督机构在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人员往往屈从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现阶段在我国的省、市、县三级政权中,专门监督机构之一的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实行的是合署办公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使监察机关地位有所提高,有利于发挥党政联合监督的整体作用。但这种监督体制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党的纪律监督得到了强化而行政监察职能却有弱化的趋势。目前的监察机关更多履行的主要是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办案职能,而对如何保证行政机关政令畅通、勤政高效等方面则监督不够。另一方面,监督机构在同级党政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样没能走出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模式,无法显示其权威性和独立性,难以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同级政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一把手”难以实行真正的监督。

(三)监督主体未能形成合力

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如果不把各种监督整合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近年来,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我国在事后监督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方面切实发挥了部门、地区之间密切配合的办案协调机制和整体合力。但目前各种监督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又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使监督工作难免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尤其是对那些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经常出现各监督部门互相推诿、扯皮,无人监 3 督的状况,导致了监督机制弱化,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

(四)监督主体缺乏监督力度

在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既体现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形式,又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意志和法律赋予的权威,因而它应该是代表国家或人民的意志,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最有权威的监督。但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有差距,监督工作依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监督制约的法规不完善,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权力机构对行政机关应有的监督权。

(五)监督人员素质影响监督效能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行政监督效能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在我国这样一个非常重视“人情”的国度里,相当部分行政监督人员政治素质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不依法行政。在实际工作中,或因怕得罪人,或因外界干预而放弃监督;甚至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也分不清是非界限。相当部分行政监督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水平较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行政监督的效能。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要有效解决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现存的弊端,进而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以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一)加快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有关监督的法律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这种权力及行使的保障。从我国目前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来看,首要工作是加快行政监督立法进程,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加快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罢 免法》、《追究法》等法律法规,促进行政监督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各种专门监督法律对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义务和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达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性的目的。只有完善监督法制,才能为健全行政监督法律机制,依法实行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和保障。

(二)使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⑤在当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已实行了监察权独立,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如新加坡、泰国、瑞典、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腐败现象之所以很少发生,就与监督权独立有关。

我国应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赋予专门监督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具体设想如下,可以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既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体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改变因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而带来的种种弊端。

而在上述独立监督体制建立之前,有必要通过健全专门行政监督体制以确保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首先要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部门由双重领导向垂直领导过渡。目前可先试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将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中的行政监察部门独立出来,受上级监察部门直接领导,人、财、物权均由上级监察部门解决。同时考虑到目前监察部门和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纪委领导体制也应实行同步改革。其次是扩大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在其现有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外,赋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如对因决策失误或指挥不当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监察机关应拥有对其进行一定经济处罚的职权。第三要强化预防监督和监察手段。从事前监督入手,确定监督目标,制定科 5 学的监督计划,努力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和财政、税务、环保等职能监督经常性和连续性的作用,促进行政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建立起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机制。同时提高监察手段的科技含量,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建立监察信息网络体系,保障监察工作的多向信息渠道畅通,实现查处案件手段的现代化。

(三)建立严密的监督体系和合理的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监督的类型和内容繁多,而且互相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构分工也不尽合理。因此现在我们必须使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一个整体效应,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从监督的内容来说,包括对行政决策的纠正与完善,对行政执行的督导与反馈,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与保障,对行政效率的评估与奖惩及对行政决定的复议与申诉。从监督的类型来说,应该包括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以及群众、舆论、政协的民主监督。由此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内外结合的全方位监督网络体系,对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加以行政监督和制约,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臵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要逐步由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模式,转变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模式。政府内部的双向监督既包括上级机关及其领导者对下级机关及其普通群众所实施的下行监督,又包括下级机关及其普通群众对上级机关及其领导所实施的上行监督。因此,我们行政监督机构的设臵必须要与其权能相适应,做到一职一权、一权一责,从根本上克服过去那种监督机构地位从属的缺陷。如果监督机构缺乏有效的独立性,受制于监督客体,那么合理的监督结构就无从谈起。我们一方面要改各级监察机构的平行领导为垂直领导,使之成为上级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保证其对同级政府机关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扩大监察机构的调查、处分权力,不仅包括纵向的扩权,也就是调查、处理问题的权威,而且还包括横向的扩权,即权力客体范围的扩大,由此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强化权力机关监督

强化权力机关监督是制约行政权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强化权力机关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应加强权力机关的自身建设,6 目前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如建立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以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监督权的落实;二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监督能力,通过各种方式,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成员熟悉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了解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引入公开竞争机制,选举人大代表,弱化代表荣誉感,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是要改进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尤其是需要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者焦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如政府机关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公用事业和日用消费品物价调整问题等,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围绕这些问题或选择其中某一问题,对有关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进行监督,以督促他们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以更好地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五)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

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监督权力的现象已屡屡发生。如果制定了专门监督法律和实行了垂直领导以后,监督者的权力大大扩大,如果不对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同样还会产生监督者的腐败。所以,在注重对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另外,还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保证监督人员的政治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使之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监督事业中去,自行杜绝参与腐败的意念。

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我觉得目前要提高我国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选拔一批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来。二是针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距离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的情况,应十分注意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其三,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的习惯;要勇于实践,刻苦锻炼;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素质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不过也不能完全依赖道德素质的力量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同时也要有法律约束。

(六)健全社会及舆论监督机制

目前新闻媒体被很多学者称作传统“三权”(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可见其在行政监督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要真正将“第四权”发挥到极致,就必须建立健全新闻媒体监督机制。我国现阶段健全舆论监督机制的关键是要加强新闻立法。虽然现在新闻媒介在反映民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腐败行为进行揭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新闻媒介监督这一环节还很薄弱。当前,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新闻媒介监督,加强新闻立法。同时我们应该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有利于监督机关及时了解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提高舆论监督的效率。在加强新闻媒介监督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完善新闻媒介的自律机制。新闻媒介自身也应该自我约束,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有职业道德,不做虚假报道,总是以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

(七)完善行政监督信息收集系统

现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Internet的广泛应用,信息网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不仅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政府工作也同样重要。现在政府部门也在积极开展政府部门上网工程,也在推行电子政务。如果建立了完善的专门的行政监督情报信息网,政府就可以及时了解各个部门的情况及各个公务员的情况,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6.我国行政体制改革 篇六

平塘县委党校莫 彬

自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浪潮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猛烈冲击着传统的国际秩序,包括西方世界的所有国家的政府管理和公共行政体制在发生着深刻变革。21世纪,中国公共行政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成当今我国公共行政面临的主要行政环境和时代特征。因此,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我国公共行政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总体性改革,建立起适应市场化、全球化、民主化要求的公共行政体制。

一、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必须建立与加入世贸组织后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配套的公共行政体制。使政府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优质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行政体制改革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党政分开,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党政分开就是将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分开。中国共产党的职能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实行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同执政党并没有组织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与执政党在政治运行机制中具的不同职能。执政党实现其领导职能的运行机制应该在人民代表机关内实现。当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制定出来后,并在自己的代表大会获得通过,成为全党的意志之后,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家意志,它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在人民代表机关中讨论、审议、表决。经表决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的决策才能成为国家意志,并具体化,条文化为国家的法律,法令,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依据和司法依据。当前,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2、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公共行政权力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我国公共行政体制改革首先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入手,建立公共行政权力体制,确保政府行政权力建立在法治与规则的框架之内,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自治、人民自主与社会自主的不法侵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将监督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除加强对实体法监督外,还注重对程序违法进行监督。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作用离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做大量的工作。

(1)完善宪政体制,确立宪法在政府管理中的权威地位。通过完善宪政体制,确立政府权力界限,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民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确立政府正确行使权利的法律限制,政府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与依法行政

原则。

(2)进一步细化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我国在下一步细化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探索新的监督方法与具体监督方式;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行使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权利。

(3)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产生办法,代表管理办法,议事程序。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也是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目前,我国选举制度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和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完善选举制度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选举法,制定实施选举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第二,完善候选人介绍的办法,在选举中引进竞争机制。第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第四,调整全国人大代表结构,让更多与基层民众有直接联系的代表进入。第五,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3、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共管理职能体系。

改革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第一,下放企业的自主权,推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第二,下放权力,精简机构,克服官僚主义。第三,加大公共支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4、建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府体系。

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极端,而是辩证的统一整体。现阶段通过权力下放建立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的体制。首先,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财政基础。其次,发挥地方政府在提供地方产品中的作用,发挥地方自主权。再次,要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精简机构,推行综合管理,建立现代公共行政组织体系。

精简机构的重要途径就是推行政府事务综合管理,克服指挥机关庞大,部委过多的弊端。推行政府事务综合管理,可借鉴当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部门设置的大部制经验。大部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处理政府部门间关系的国际惯例。如美国政府的内阁部为14个,英国中央政府机构大体在17个左右,德国大致保持15个,日本目前政府内阁为1府12个省厅。当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普遍实行大部制,对政府事务实行综合管理,是因其有着强劲的动力和明显的优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我们要积极创造推进大部制的条件,加快我国政府机构改革。

6、进行内部创新,将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

中央部委要相应地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采取相应措施将事业单位剥离。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推进政府内部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的适度分开,改革行政执行体制。决策和执行分开是行政机构内部纵向的管理职能的划分和转变,是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深刻变革,在实践中起到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与回应性的良好效果。

7、适应信息时代要求,构建高效行政组织

在网络经济时代,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可以以下方面入手,构建高效行政体系。首先,遵循科学的行政组织原则,保持行政组织的精简高效。其次,借鉴新公共

管理改革的成果,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质量与效率。最后,构建知识经济型的行政组织。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应措施

1、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政府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职能。

2、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政府要大力发展社会公共基础、公共科技、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与公共保障职能。

3、实行政府决策与执行职能分开,打破部门利益,建立平等实施公共管理的政府机构体系。

4、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共审批制度。

5、转变行政观念,树立政府是公共管理者的观念和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的观念。

6、建立衡量公共供求平衡的指标体系,加强对政府管理的定量研究,增加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实证性与科学性。

三、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

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政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1、建立科学行政机构管理,推行行政改变。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以观念变革为先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机构调整为依托,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科学设置市场经济管理机构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政府机构体系。

2、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律是:在加强中央政府宏观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地方政府自主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职能。

3、改革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构横向职能交叉不清的现象非常严重,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关系重要的途径,就是精减机构,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具体作法,①调整机构设置,理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推进政府综合管理,实行大部制。②进一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和垂直管理体制,理顺政府部门层级关系。③科学管理国有资产与行政部门国有资产,改革机关后勤管理体制。

4、处理好党政机构关系。传统体制症结在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机构改革的重要步骤就是调整权力结构,改革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理顺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在职能上划清党委和政府的职责范围。在机构设置上,党委不要设经济管理部门,部门工作由政府去管。实现邓小平提出的要转变“以党治国”为“党管政府”的正确主张。

5、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独立机构是一种与职能机构联系密切但又独立于各职能机构之外的机构类型。独立机构依法设立,有特定的工作性质,工作目标,有独立的经费预算,有完整的工作程序以及规范的评估标准,专业性强,侧重于执行功能,又称为执法机构。政府独立机构主要依照法律规章,具体承担社会管理工作,执行特定的行政管理任务,履行政府执法管理职能。机构改革就必须实行决策与执行职能分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

6、实行编制法治化。邓小平指出“编制就是法律”。我国党政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自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责任制,缺少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

定,造成机构臃肿、层次多,促成官僚主义的发展。推进行政机构法治化,第一,要尽快制定完善机构编制法规。第二,建立健全编制执法监督制度。第三,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和监督,增强公共财政预算时机构编制的硬性约束作用。

7.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七

一、当前行政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 监督机构的工作缺乏有效性

在我国, 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 政府的工作需要接受人大的监督, 但是在实际中二者的地位却不仅如此, 有的时候政府的地位远远超过了人大。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在运行过程中始终对于政府有一定的依赖性, 这样就会导致司法监督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当前行政监督体系下, 具有监督权的机关都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 人员也属于行政部门的人员。这样就会使监督部门难以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同时加强媒体和公民的监督力量也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所以最终只能影响到监督权的顺利实施。

(二) 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健全

想要有效提高行政监督工作的效率, 首先就应该重视行政监督立法, 在法律层面上给与监督工作更多的保障。在我国, 有专门的行政监督法来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方面立法起步比较晚, 在某一些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 这样就严重影响到了行政监督的时效性。例如, 存在着对于个别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 这样就会使在进行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混乱情况。

(三) 缺少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首先, 监督程度不够完善大大影响了监督的时效性。当前, 我国的法律对于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都没有过于明确的规定。例如, 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 有的行政机关会不行法院的判决, 并且人民法院有没有有效的程序进行保障。同时在公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 只有基本的行政救济, 缺少法律程序层面的保障, 更加缺少相应的措施来进一步对行政监督济宁有效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方法

(一) 优化改革行政体制

完善行政法治监督制度, 首先就需要优化改革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 从而使监督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所以, 应该从行政机关中, 把监督检查部门独立出来, 取消其对于行政部门的领导, 并且能够保证其与行政部门在职级上与地为上都能够保持平等。同时还要保证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 保证每一层工作人员能够有效接受上一级领导的监督, 从而有效减少政府部门对于监督工作的约束性。同时, 还需要在经济上使监察部门独立出来, 从而有效避免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财务上的影响。这样, 在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下, 能够使检察人员更加有信心地行使监督工作, 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 司法机关也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 优化现行的工作机制和财物管理体系, 从而有效使审判与检查分开, 使其都能够自主开展工作, 在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有效保证行政法治受到有效监督。

(二) 提高行政监督立法的效率

想要不断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监督制度, 还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 关于行政监督的立法工作, 需要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些关于各个级别行政监督机关组织的法律。要通过法律, 对于监督的程序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当前, 应该针对我国行政监督的实际情况, 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其中要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行使监督权利的机关, 同时要显示出人们的监督权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还需要把监督的具体内容和重要的监督方式明确标示出来, 为监督的具体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 还需要包含关于具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而有效保证行政法治监督的有效性。

(三) 加强监督模式创新

有效的监督模式是指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尽最大努力来避免出现问题, 这就需要全面监控行政权力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在进行监督模式创新的时候, 可以充分采纳我国在具体的监督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 同时还可以参考一下国外成功的监督模式, 从而采用丰富多样的监督模式来进行有效的监督。既保证在事前能力开展有效监督, 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出现。同时在事发时, 能够更加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态势, 从而使问题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小。最后就是需要在事后做好监督处理, 针对事情发展的实际态势, 通过有效解决方式, 来使影响达到最小化, 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同时,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对于提高监督实效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对于加强我国行政执法科学性来说, 完善行政法治监督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展综合决策的基础上, 有效丰富一系列措施, 在创新原有监督模式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使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可以为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8.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八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分析;对策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特征及作用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

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媒体舆论等多方面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的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本文研究重点在后者。

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仍然不乐观,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管理、价格管理、旅游市场管理、城市管理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明显不到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人员素质不高,制约监督效果。一些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员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质不到位,存在“外行监督内行”现象以及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监督不当等,制约了行政监督的效果。

(二)主动监督有所弱化。个别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开展执法活动,把执法职权作为生财的“后盾”,出现“有利乱作为,无利不作为”的状况,内设的监督部门也不可避免地如同虚设,只有被媒体曝光后才启动问责。

(三)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执法单位的问责多数仅停留在绩效考核、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上,惩处力度不大,存在以教代罚甚至以罚代刑,“乌纱帽”、“铁饭碗”很少触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的成本低,风险小。

(四)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够,制约监督效果。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力量,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监督部门不独立,甚至与执法部门受同一领导分管且存在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等现象,导致监督工作监督缺乏力度。

(五)缺乏事前预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偏重于追惩性、补救性的事后监督,没有把事前预防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造成被动的不利局面。

三、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从现实情况看,解决以上行政执法监督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建设

国家层面要加快行政监督立法,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或行政法规,重点是操作性强、实践迫切需要的《行政监督程序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同时,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以地方法规形式完善《监督法实细则》等,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问题。

(二)提高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

各级政府通过探索建立执法监督部门(或法制员)委派制或派驻制方式,将从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主体相对独立起来,在人事、财政上由上级政府任命和解决,由上级政府统一考核并对上一级政府负责,以解决同级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不好监督的问题。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新形势下各级政府机关探索和完善行政权力规范运作与强化监督机制的着力点。

一是确定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实施的措施,明确每个工作节点所对应的各项质量标准、时限要求、监督内容等,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确立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

二是完善执法责任考核评议机制。科学设定评议考核体系内容和考核的量化标准,如执法队伍能力标准、行政执法投诉率、败诉率等量化指标,通过评议考核,全面、客观、公正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过程,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三是落实行政执法公开明示制度。将各项行政执法活动以及违反公开明示规范的责任追究等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达到防止腐败,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人治”现象。

四是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产生社会不良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明确承担的行政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提升。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通过落实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方面,监督部门对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另一方面,落实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决定作出后及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执法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总之,只有强化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理论体系,落实具体实施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温龙行.我国行政监督的疏漏及其对策[J],政法论坛.2003(1):04-05

[2]薛瑞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22-25

[3]宋佳蔓,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长春大学学报,2004

9.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和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都明确指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至此,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立。而强制拆除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典型的行为,检察院对此进行检察监督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与优越性。

(一)调研情况

**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等13个省(区、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从此确立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也是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始。本文以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为调研对象,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观光农业园的环评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观光农业园中违建,变相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造成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对此有权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在这一类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权授权不充分等影响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以下具体分析检察机关在这一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公益诉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他具体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即可,但是,有法可依并不等于能够执行好法律。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案件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1]]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者,能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在此过程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行政强制法》中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拆除权。但是,对于该条存在两种相反理解,一是认为任何有权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政机关,仅根据该条规定就可以享有强制拆除执行权;

反对观点认为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直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13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单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2]]在实践中,强制拆除权根据第二种观点确定,具体的强制拆除主体在《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分别确定。《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68条规定了三个主体:城乡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被责成的各个主管部门。《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强制拆除主体是法院。该法第83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

检察院在实施检察监督时,需要对强制拆除主体进行明确之后,才能追责。但是因适用法律上的不同导致强制拆除主体的不同,因此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对认定责任主体上必须准确根据适用的法律确定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就是检察工作的一大障碍。

2.行政公益诉讼下强制拆除行为中公共利益的不确定

无论是在哪个法律中,“公共利益”都能一直如影相随,但是对于公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行政法中亦是如此。在当前推进的公益诉讼中,也使用“公共利益”这一词,“公共利益”是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准。但由于公共利益中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的双重不确定性,使得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面临着公益认定的难题。在强制拆除行为中的表现也很明显,检察院很难判断强制拆除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

而检察院认为侵害公共利益,但法院不认为侵犯公共利益而不予立案。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着在强制拆除行为中行政公益诉讼的推进。

3.缺乏刚性手段

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时,所采取的手段不具有强制性,影响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当前,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强制拆除行为时,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所采取的调查手段、发出的检察建议等不具有强制性,导致行政机关的不重视,检察机关的工作也难以进行。而最有利的手段就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启动及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大多是调阅、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然而这些方式既无强制保障也无救济方式,仅仅靠行政机关的配合,限制了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的工作。

二、行政公益诉讼下强制拆除行为监督上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强制拆除行为中行为主体的多样化

强制拆除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之例外的制度,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规定之外,一般都需申请法院执行。[[4]]但是,无论谁有权进行强制执行,前提在于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责。比如:法院执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前提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作出限期强制拆除决定,当事人不予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申请执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监督。而且《行政强制法》中已经明确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中的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相分离,但是两者之间在程序上的主体相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主体与作出基础行为的主体相联系。所以必须明确行政机关的基础行为的主体,进而才能找出其申请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主体。

强制拆除行为中的基础行为则是限期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中,这两部法律对适用对象的不同导致规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所以,就必须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基础行为。从适用对象上来看,《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各有不同,由此决定了适用范围及对象的不同,《土地管理法》施行的目的是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围绕土地的利用和保护而展开,针对的对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包括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建设行为、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

《城乡规划法》施行的目的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因此其适用范围是城乡规划管理,根据该法作出的限期拆违决定针对的是违反建筑规划的违法建造行为。[[5]]明确了限期强制拆除违建的适用对象后,促使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中正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也能够根据适用对象找出职权主体。限期拆除违建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时导致作出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建的主体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的行政机关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所以《城乡规划法》中涉及的主体就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中第83条规定了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土地管理法》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那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则是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在认定强制拆除案件的主体时,认为适用《土地管理法》追究责任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则比较特殊,上述已经讲了它涉及三个主体,这三个主体的分工不同。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部门是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这一基础行为的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实施并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其责成行为属于对基础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应当是《行政强制法》第37条所指的强制执行决定,不能将其简单视为上下级机关的内部指令或内部审批等管理行为;

被责成的各个主管部门在执行阶段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采取有关拆除措施,不具有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行为能力。[[6]]所以,检察机关必须认定清楚到底属于强制拆除中的哪个环节,追究责任的主体则是不同,如若是未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则追究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

但做出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之后,未能强制执行的则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明确强制拆除程序中每个程序及所实施的主体,才能准确的开展公益诉讼活动,行使好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与法学中的难题“公共利益”的界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公共利益具有普罗米修斯的面孔,内涵与外延很难把握。而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通过国家立法将其文字化,之后又借助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所涉及公益考量予以最后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该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法所显示出的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犯公共利益后,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是除了法条明确的这几个领域中的公共利益,“等”的作用发挥有限,当下将行政公益诉讼限制在一个狭小领域的公共利益,这是否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更要注意的是,在这些领域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都会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究竟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侵犯多少人才属于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就要检察官、法官在个案中所涉及公益考量予以确定,但是这种考量又对适用上的不统一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不确定导致在强制拆除行为中公共利益确定上的灵活运用,在强制拆除行为中,只有强制拆除行为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公共利益后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是对某些拆除行为侵害的其他领域公共利益的行为很难确定。进一步来说,强制拆除行为中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否属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不确定,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以普遍性的规则确定下来,才能达到适用上的统一性。

3.调查权制度不健全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时,所赋予的调查取证权为了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但是当下的规定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而且,检察机关不具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权,委托专业鉴定成本高昂、调查取证缺乏程序规范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实效。[[7]]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实地勘察过程、查阅或复制案卷材料等工作中,行政机关不配合、拖延等情况经常发生,而检察机关无强制权,所以导致检察机关的调查很难进行。

在强制拆除行为中的调查权因无强制措施的保障,导致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大多采取沟通协商的方法,这种方式既浪费了人力、物力,也使案件的进展程度很难保障。因此,检察机关调查权制度关乎在强制拆除行为中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建立健全调查权制度,可以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手段更具有刚性。

三、充分保障强制拆除行为中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一)正确适用强制拆除行为中的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在认定强制拆除行为中的责任主体时,必须正确适用法律,而要正确适用法律,则需要仔细斟酌强制拆除行为中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及赋予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在第二部分中已经详细阐述强制拆除行为中关于责任主体的法律法规问题,《土地管理法》中作出限期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机关则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机关,《城乡规划法》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实施并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所以说,涉及强制拆除行为中责任主体的问题,在两部法律中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必须在查明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在检察机关确定责任主体之后,还需考虑如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来推进正确适用强制行为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首先,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正确解释法律。有学者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或者说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8]]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缺陷导致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会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而且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指导力。因此在强制拆除行为中确定检察监督的对象,需要最高检察机关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达到适用上的统一性及正确性。

其次,在行政公益诉讼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对强制拆除行为的检察监督。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要将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与强制拆除行为中法律法规衔接起来,才能更好的行使检察监督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强制拆除行为中责任主体的问题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中,所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确定责任主体时,应先以这两部法律为基础。之后再确定如何追究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程序、追究责任的职权划分等等),这些则应在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中寻找,如《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将这两方面的规定衔接起来,才能更好推进检察机关对强制拆除行为中的检察监督。

最后,要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正确适用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执行法律,在执行方面,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会政治上或其他方面的影响,导致行使检察监督权有很多的限制。因此,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尤为重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从政治上,检察机关需要处理好党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党政机关发挥好思想、政治等领导,但对具体案件不能予以干涉;

从组织领导上来说,优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明确上下级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独立性,由原来的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化领导转向去行政化的领导[[9]]。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在强制拆除行为中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实现责任主体与责任的相统一。

(二)确定行政公益诉讼下强制拆除行为中的公益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下强制拆除行政中的公益,其实质在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但是因公共利益很难界定,所以何种构成公益,则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中确定,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认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具体公益的维护依据法律的规定,由检察机关选择提起,法院判决确认,因此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的认定是通过立法者、检察官和法官三者的协力来确定。所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则要按照他们各自机关和权力的属性,依据不同的属性与价值标准来确定公共利益。

第一,立法者的概括性规定。立法者作为先导者,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首当其冲。如前所述,立法者也不负众望,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犯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种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是立法者依据当前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而规定,也是立法者对检察官行为的限制。立法者基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试点经验,将侵犯公共利益最为明显的几个领域用法律规定下来,其实对公共利益作出限定性的规定,而之后的“等领域”争议比较大,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胡卫列厅长认为应属于

“等”外,这属于立法者留的空间。而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而通过肯定式列举出各种研究较为成熟和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重要的行政公益案件,有利于引导行政公益诉讼启动、审理与裁判。[[10]]所以,当前的条件下,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应该限定在这四个领域,等到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发展成熟之后,再将“等”的概况式功能发挥出来,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阶段性发展。

第二,检察机关的具体判断。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大量实务运行过程中的“公共利益”界定应由检察机关来行使,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综合各种情况做出判断。这种权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质,是检察机关能够支配的一种权力。立法者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领域限制在以上四个方面,检察机关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职权、程序等对这四种领域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人、财、物等方面的有限性,无法对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面面俱到的监督。因此,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对“公益”的理解泛化,将监督限制在这四个领域的基础上,再对一些重大、紧急事项需要监督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更进一步来说,也应发挥好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上级检察院在推进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把握好“度”的程度,防止下级检察院随意扩大领域,但是也不能限制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对一些重大公益在超出立法明确的范围时应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

第三,法院的判决确认。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后,法院作为判断者加入到公益的认定中,在这过程中法院也起到了监督检察机关的作用,但是因法院这种司法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其判断与检察机关的不同,所以,很有可能对于检察机关认定侵害公益的行为法院不予认可。而法院在立法者明确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四个领域中的公共利益时,将与具体案件中认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自己的标准,如通过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来判断是否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范畴。

因此,在当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背景下,立法者已将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下来,检察机关在适用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综合考虑具体行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具体案件中的公共利益。在这一逻辑关系中,三方机关同时发力,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这样才能维护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而不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制度

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在行政公益诉讼推进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始,也是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顺利开展的保障。但是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制度不尽人意,仅仅靠《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一条就将这一制度确立,基本不可能。而且在强制拆除行为中检察机关因缺乏刚性手段,导致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难以对其监督,所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制度迫在眉睫。

1.明确检察机关调查权实施的程序

程序能够保障正义的实现,所以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滥用调查权,设置必要的实施程序具有合理性,而且将强制调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时,更应从程序上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例如:对检察机关调查人数的规定、对调查人资格的规定、在行使强制性调查手段时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等等,这些都应当在法律中规定,这样才能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2.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

10.浅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篇十

本 科 课 程《行政管理学》论文

题 目:当前深化我国行政改革的对策思考

课程名称:行政管理学

学 院:新联学院

年级专业:2019级思想政治教育

学 号:19070174074

姓 名:郭帅

成 绩:

2020年6月

当前深化我国行政改革的对策思考

摘要:深化我国行政改革,对于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形成新的管理模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 改革 成效 人民

正文:在2003年,中共中央在十六大报告中就指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我国政府的行政改革虽然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改革市场规制,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在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过程中,规制缺位与政府职能转变落后于经济体制变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资源的分配与市场需求产生错位等密切相关。在这期间,市场机制职能缺位主要表现在消费者保护、行业生产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环境要求、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强化政府引导,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

由于我国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长期短缺,这使得社会公平在我国还得不到充分体现,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阻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对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可以借鉴新公共管理的做法,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改革。当然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不能脱离特定的国情和具体的生态环境。当前我国的市场还不成熟,市场运行的机制和规则还不完善;第三部门的力量还比较弱小,发育不够成熟。因此,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不能像西方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做法那样,一下子全面铺开,而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认为,当前现实而可行的做法是,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他供给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这样一来,我国政府一方面继续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另一方面又不再垄断,而是适当地寻求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适当参与。解决了政府垄断导致效率及质量低下的问题,我们也就寻找到途径解决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经济建设服务、轻社会服务的问题,即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依然主体将以提供关乎社会稳定的社会服务为主,而其他主体以提供经济建设服务为主。

三、坚持以人为本,构建服务型政府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人们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把以人为本作为执政理念,必然要求把构建服务型政府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因为,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就是民本位,人民是根本,是目的。而民本位是与服务价值联系在一起的,服务价值是民本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中的人本位价值取向必然会以服务的形式出现,会以服务型的社会治理结构、制度、程序和行为出现,以服务来明确人之根本。以人为本,把人民作为根本、作为目的,表现在政府治理上,也就必然要求政府把功能定位在服务上,而把人民作为政府服务的对象,构建服务型政府。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可见,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以人为本的政府。

四、强化政府内部规制,建设法治政府

当前,我国政府离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些距离: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制尚不完善,在许多领域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使有法可依,也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放松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的法律规制的改革措施相反,我国当前必须强化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的法律规制。因为,事物的发展总要有个先后次序,我们不可能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开始批判法制的过繁与过多。我国的法律、法规还远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多到数不清的地步;执法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将执法人员驱赶到“合法不合情理”的僵化状态。正像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工业发达国家向工业不发达的国家所展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所以,强化规制、加强立法和严格执法仍是我国目前的主要任务,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来选择合适的行政模式。

五、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方面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为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切入点。服务型政府,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充足优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实现和保障社会公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政府财政资源主要向公共产品服务领域投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切入点,其基本依据如下:

一、是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的目标模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要着眼于完善这一目标模式。二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益探索,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对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达成共识。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总抓手。四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能够很好地解决政府管理中为谁服务、谁来服务、服务什么、怎样服务等关键问题,因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已载入我国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进程,用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最终为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法制保障。

而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则体现在: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到协调重大利益关系上,放到社会再分配上,放到着力解决社会公平上。落实科学发展观,就需要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行政机构,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起一套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标准和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就能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社会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就能更好地化解各类社会冲突和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发展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既是各国产业和生产力的竞争,也是各国政府提供制度、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行政能力的竞争。哪个国家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制度安排、更稳定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哪个国家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也对政府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等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此外,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适应行政管理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迫切需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总之,我们相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和政府有能力,带领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最具效率,最服务型的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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