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组模拟法庭流程细则

2024-09-21

第一大组模拟法庭流程细则(精选4篇)

1.第一大组模拟法庭流程细则 篇一

模拟法庭 流程

一.书记员入场,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宣读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因审判需要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5)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6)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二.传被告和被告代理人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和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原告以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三、开庭并为正式审理做准备

审判长:开庭。开庭前法庭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送达个当事人,双方是否收到? 当事人:收到

审判长:本庭于庭前已经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双方是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知道

审判长:本庭由审判长王远勇,审判员张雪利、唐卡组成本庭合议庭,由唐卡担任书记员,原告对本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彭思,我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这里是我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是被告代理人刘晓芬。我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这是我的委托授权书

审判长:现在本庭适用民事诉法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案件。

四、法庭调查

(一)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疑,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陈述

长: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

长:代理人是否有补充。(原)代理人:

长:请被告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被告:

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被告代理人:

(三)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无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见低昂结论、勘验笔录。

2.举证时应向法庭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该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定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该向法庭陈诉证据的名字、来源和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和证明的问题。

4.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应该明确提出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法波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5.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做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四)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1.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元该案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2.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该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做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五)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长:请原告提交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原告:(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证据)长:被告是否有质疑 被告:(案例中被告不认同的证据)长:请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被告提供的证据)长:原告是否有质疑 原告:

审判长: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4长: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必须在判决之前举证,否则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长:传证人XXX出庭

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长:请向本院陈诉你知道的案件情况。长:当事人有顺序的向证人发问: 长: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长:证人退庭。

(七)宣读或出示合议庭(审判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长:本院现在宣读或出示合议庭(审判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长:。。。对于以上证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长:本院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执政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在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八)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对证据应该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诉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出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2.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的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5.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查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6.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7.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8.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上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察,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五、法庭辩论

(一)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以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相互辩论(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三)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审判员不参与辩论)

(四)法庭辩论时,当事人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终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五)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六)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诉最后的意见。

六、当庭调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二)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再和一厅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三)不愿意

(四)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布判决。

七、宣判

(一)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条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上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任命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该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二)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三)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人嘀咕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案件纠纷的法律依据。

(四)审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人。

(五)审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呃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诉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2.医院三重一大细则 篇二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结合《都江堰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1、研究决定于201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召开全院职工大会,认真学习“三重一大”的各级文件精神,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院务会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院务会名义讨论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我院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院务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医院重大工作部署,经济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医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科室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医院较大经费的开支,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7、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医院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8、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医院院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成立“三重一大”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各科室科主任及院务会成员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1、参加人员:全体院务会成员、办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2、院务会召开的时间。院务会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提出随时召开。

3、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由院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院务会成员提出,报请院长确定。

(2)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院务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院务会成员。

(3)会议讨论和决定。院务会由院长主持,实行一事一议。院务会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内容的相关题目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院务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院长作出决定。

4、根据会议的需要,院务会会议可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会议应作好记录。院务会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务会研究决定的,可由院长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院务会成员通报情况。

三、组织实施

院务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处理的时限和责任及要求,组织实施及处理的情况须在下一次院务会上通报。具体实施方案参照《都江堰市卫生局<“三重一大”制度管理规则>》。

四、纪律监督

1、经院务会研究作出的决定,院务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院务会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院务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院务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院长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院务会成员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都江堰市 镇公立卫生院

3.第一大组模拟法庭流程细则 篇三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议事内容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总支(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总支(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总支(行政)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医院重大工作部署,经济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医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科室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医院较大经费的开支,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7、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医院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8、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医院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1、党总支会参加人员:党总支全体成员、党办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2、党总支会召开的时间。党总支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总支书记提出随时召开。

3、党总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总支成员提出,报请党总支书记确定。

(2)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党总支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党总支成员。

(3)会议讨论和决定。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党总支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内容的相关题目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党总支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总支书记作出决定。

4、根据会议的需要,党总支会议可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会议应作好记录。党总支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党总支书记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成员通报情况。

三、组织实施

党总支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处理的时限和责任及要求,组织实施及处理的情况须在下一次党总支会上通报。

四、纪律监督

1、经党总支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总支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党总支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总支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党总支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总支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党总支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4.模拟法庭 篇四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 原告: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身份,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身份,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 郑吒 和被告中国交通银行温州市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莎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蕾,徐琼琼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原告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长:被告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

审判长:被告有无收到原告的起诉状? 被告:收到。审判长:有无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被告: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本庭的调查重点在于原告密码被盗,是原告疏忽还是银行管理疏漏?对利用自助银行或者ATM机实施的犯罪活动,应由储蓄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借记卡取款,造成的损失应由储蓄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有 审判长: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就此重点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原告应该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1.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储蓄合同关系;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2.证人戚雅琴的证词,用以证明证人陪同原告到自助银行刷卡准备取款的经过;

审判长:现在传证人戚雅琴

证人戚亚琴,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陆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现在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

审判长:可以发问

被告;审判长:原告还有无问题问被告? 被告还有无问题问原告?

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发现卡内资金短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4.接报回执单、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用以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

5.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于2003年6月10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9月23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8月29日、11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罗淦所作的讯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11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陈秋哲所作的讯问笔录,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

6.犯罪嫌疑人罗淦指认犯罪地点的记录、盗码器图片、温州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卡内的资金被罗淦等人提取;

7.温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2003)第471号起诉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犯罪分子窃取原告卡内资金的事实已被司法机关确认;

8.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对账单和原告给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实际损失吻合。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被告举证

被告: 1.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办卡须知,用以证明“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已经向太平洋借记卡的申办人明示;

2.原告申办太平洋借记卡的打印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

3.银行对账单,用以证明原告长期使用本案所涉太平洋借记卡的事实,以及犯罪分子取款的日期。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

辨认阶段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

审判长:被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

审判长:打断你一下,庭审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你围绕着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原告于洋与被告韩静文纠纷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的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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