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7篇)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西政办发„2008‟1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本区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岗位设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在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区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本方案实施。
(四)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规范收入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实施本方案。
三、岗位类别和设置原则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从事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
— 3 — 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设置,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四、岗位等级
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等级,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划分。岗位等级见《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2)。
(一)我区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 4 — 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至十级。
(三)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北京市出台新的改革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主体系列岗位,其它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五级。
五、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各单位应以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原则上岗位总量应小于等于编制数。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 5 — 位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各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 6 — 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
(六)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工作特殊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由单位提出申请,区人事局审核,报北京市人事局核准后确定。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3)。
1.承担国家或我市、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它确需设置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 7 —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各单位在行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可细化岗位任职条件。
4.无行业指导意见或行业指导意见没有明确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在不低于下列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 8 —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岗位任职具体条件。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设岗位,其岗位条件、申报程序、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北京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2)荣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
(3)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4)首都杰出人才奖或提名奖获得者;(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6)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的、被国内同行公认的成就,为北京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科技进步及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十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荣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
— 9 — 上(含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人员;荣获三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
(3)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人员;荣获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荣获三等奖且排名在第一位的人员;
(4)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以上人选的人员;(5)本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较系统的、创造性的、被国内同行公认的成就,为北京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科技进步及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
(6)履行重要的岗位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荣获西城区杰出人才奖;
(2)荣获西城区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奖;(3)荣获西城区优秀青年人才奖或提名奖获得者;(4)荣获西城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三位的人员;(5)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 10 —(6)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在经济、金融、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被市内同行所认可。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六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人员;
(2)荣获西城区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且排名在前三位的人员;
(3)获区级论文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论文奖励的人员;(4)编写本学科专业领域著作在十万字以上的人员;(5)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6)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在科研、技术创新、教学与改革、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被区内同行所认可。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
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分别满六年、满三年以上。
— 11 —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由低一级岗位晋升到高一级岗位时,任职人员在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内,连续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等次。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破格聘任。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五级岗位。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6--11月)组织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所属部分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研讨并试点,制定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报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批备案;召开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召开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培训会,组织学习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认真领会文件— 12 — 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8年11月)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范围及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实施单位和人员范围、单位成立的时间、性质、经费形式、机构规格、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职能,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实有人数、人员分布、结构比例等;二是岗位设置的原则及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控制标准;三是岗位设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四是岗位设置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五是组织领导、监督、保障措施。
(三)方案核准阶段(2008年11月)各单位完成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后,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报送方案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是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批准文件(复印件);二是《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4)、《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5)(均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北京市人事人才网政务公开相关下载栏下载);三是区人事局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或指标的批准件。四是单位人员状况分布表(通过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系统报送)。
(四)编制岗位说明书阶段(2008年12月)按照核准的岗
— 13 — 位设置方案,各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底前)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市、区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要求,结合单位人员实际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并兑现相应的待遇。
(六)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3月)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6)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区人事局备案,区人事局将组织检查。重点检查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情况、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的签订是否规范。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经过单位领导班— 14 — 子集体研究决定。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组织得力人员,严密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不得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按上述方案执行。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正确处理矛盾和问题。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慎重对待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
— 15 — 利进行。
九、本实施方案由西城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
2.北京市西城区岗位等级表
3.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4.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5.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 6.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
主题词:人事
岗位设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2日印发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二
西政发„2009‟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 和《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66次区长办公会同意,现将•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和•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7‟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8‟44号)的规定,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方案届时由区政府制定。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相应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已经被其后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文件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四)不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五)适用期已过;
(六)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
(七)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
(八)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九)规定的管理部门已撤销或者名称已改变;
(十)需要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
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主办部门为清理责任主体。
原起草或发文部门分立、合并或者职能划转等情况,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征求意见。对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应当征求其他会签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文件起草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建议,书面报区法制办审查。
区法制办根据报送的建议,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按照清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第九条 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科室对文件提出清理建议,法制机构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被确定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由文件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
见,报区法制办审查。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制定办法‣的规定制发。
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按照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制发。文件发布后依法向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清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将确认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部门按照要求向区政府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4 — 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的若
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根据•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部门各层级的工作职责,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或者配合执行的,应当做好部门之间和职权之间有关职责分工、配合规则、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并在本系统内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实施主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发现或者遇到需要进行协调的执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及时协调解决。
第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和反馈,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实施主体应当向区政府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方案和有关实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渠道反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分析;
(三)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补充、完善和修改的建议。
第八条 实施主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因上位依据发生变动或者实施环境、对象、适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或者意见,向区政府报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法制办。
第九条 区法制办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实施主体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改进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应当纳入实施主体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三
京政发〔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月4日召开的第71次市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1月4日第71次市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努力使首都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京(出差、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相应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按规定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
十二、市政府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
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
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
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备案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
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
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
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l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
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三
十六、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工作;可召开市长碰头会议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三
十七、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说明。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坚持周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周一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四
十、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四
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中央机关的会议、活动,或参加本市的外事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
十二、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四
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
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
十五、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长签署。
四
十六、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主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四
十七、切实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
十九、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不需要联合行文的,由主办部门报市政府,并附各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
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五
十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
十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市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和区县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
各部门和区县政府举办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五
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区县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
十四、市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区县政府、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市属高校)局级正职行政负责人出访,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的局级副职行政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业和市属高校正职业务负责人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
五
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制度
五
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
五
十七、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市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五
十八、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各项工作都要抓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五
十九、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三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
十、市长离京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及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京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
十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各区县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学习、休假,需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六
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
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
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四
现将《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和幸福德州为目标,改造提升老城区,做美做靓新城区,开发建设高铁新区,加快推进德陵一体化,抓住重点,打造亮点,关注民生,完善功能,强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活力,增强中心城区的承载力和吸纳力,为建设一个功能齐全、特色鲜明、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而努力。2011年初步安排了新区建设、片区开发、景区建设提升、道路畅通与物流、民生改善、生态建设、文教卫生、市政设施完善与创卫工程、综合功能配套、城中村和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等10大类、101个项目。
初步计划总投资1117529万元。其中,市区财政和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376101万元,市直单位投资141988万元,市场化运作599440万元。
二、实施的主要项目
(一)新区建设,包括高铁新区、南部生态新区等2个新区,计划投资102000万元。
1.高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高铁新区核心区道路建设工程。对高铁新区核心区内支路
十四、支路
十五、支路二
十七、车站南路和车站北路等5条道路进行建设,完善配套管网。高铁新区投融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1.2亿元实施,2011年6月完成。
(2)高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对高铁新区内东风东路、东方红东路、中傲大道等基础设施进行续建完善,经济开发区投资2亿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3)高铁广场建设工程。建设高铁广场,经济开发区投资3.7亿元实施,2011年5月完成。
(4)京沪高铁德州综合客运站建设工程。建设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7万平方米的京沪高铁德州综合客运站。计划投资6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3亿元,其中争取上级补助和单位自筹1.5亿元,其余通过市场化运作,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2.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项目。在新河路以南18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生态新区。新建太阳湖路(广川大道至长河大道)、环湖南路,实施长河大道南延;完成部分征地工作,开挖部分湖面,搞好环湖区域的绿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垫资3000万元。城建重点项目投融资管理中心通过引进战略投资商实施。
(二)片区开发,包括运河片区、岔河片区、减河片区、火车站片区等4个片区,计划投资114840万元。
1.运河片区保护与开发项目。
(1)运河景区一期建设工程。建设运河文化广场、寒绿园、古商一条街和美食一条街等。计划投资2.5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2.1亿元,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实施。
(2)运河景区二期建设工程。启动乾隆行宫、婚俗文化广场、湿地公园等工程建设。计划投资2.1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1亿元。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实施。
2.岔河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南起南外环,北至北外环,长13.44公里,两岸东西外延2000米左右,规划控制面积26平方公里。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4.15亿元,其中,3500万元用于修建东方红路、天衢路等2座桥涵;实施滨河路北延(天衢路至大学路),并完善绿化和配套设施。结合土地出让和片区内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8亿元。岔河片区综合开发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3.减河片区(南延)建设项目。减马横河至353省道,全长6.5公里。建设全线景观节点、小品、园路,对主园路实施亮化改造,种植乔灌木及水生植物。经济开发区投资2.1亿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4.火车站片区改造项目。
(1)火车站临时站前广场建设工程。在三八路以南、迎宾大道以西、京沪铁路以东、火车站北市场以北,建设2.5万平方米的火车站临时站前广场。计划投资340万元,老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自筹资金实施,2011年5月完成。
(2)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计划投资9000万元,其中,市人防办自筹2000万元,其余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市人防办负责项目建设,有关
部门配合。2011年完成。
(3)火车站站房改造工程。计划投资2.4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1.2亿元,其中,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6000万元,北京铁路局德州站房及相关工程建设指挥部自筹6000万元实施。
(三)景区建设提升,包括明月湖、董子园、苏禄城等3个景区,计划投资65126万元。
1.明月湖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公路机械厂宿舍与五中南平房地块的搬迁,完成“澄碧望月”等部分景点建设。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3126万元,其中,1.3亿元用于搬迁、建设,城建重点项目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德城区负责拆迁;其余126万元由市城管执法局对中湖北岸及周边的塌陷地面进行改造维修,重建广播局小桥。2011年完成。
2.董子园景区北延项目。对天衢路至小辛庄3.3公里的沙王沟沿线进行开发改造。2011年完成投资3.2亿元,经济开发区投资实施。
3.苏禄城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一期工程建设,2011年完成投资2亿元。德城区、老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四)道路畅通与物流。共16个项目,计划投资144185万元。
1.三八西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2项工程:
(1)三八西路建设工程。东起迎宾北大道,西至运河大道,全长1861米,道路红线40米。其中,京沪铁路至京杭运河长796米,京杭运河至运河大道长912米,新建长153米、宽26米的运河桥。计划投资7985万元,其中,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2851万元,用于道路建设,市住建局实施。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5134万元,用于拆迁和京杭运河
桥建设,运河经济开发区实施。
(2)三八路京沪铁路桥涵改造工程。做好三八路京沪铁路涵洞扩建改造前期准备工作,并开工建设。争取北京铁路局支持和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6000万元,市规划局、市铁路办负责规划和立项等前期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组织。
2.广川大道南延项目。完善东风路至新河路段的绿化,完成新河路至平原县东外环路段的建设。市公路局投资4.5亿元实施,2011年8月份完成。
3.105国道西北绕城项目。全长3.6公里,计划投资1.7亿元,2011年完成征地拆迁、路基土方和京杭运河桥主体工程。德城区投资4000万元负责境内的征地拆迁和路基土方,其余工程由市公路局投资1.3亿元实施。2012年竣工通车。
4.大学路完善项目。东起康博大道,西至学院东路,长2700米,建设道路、排水、路灯、绿化等。计划投资9600万元,其中,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6000万元,用于道路建设,市住建局实施。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各投资1800万元,负责各自范围道路绿线内的征地、拆迁。2011年完成。
5.迎宾大道改造项目。南起天衢路,北至大学路,长2000米。建设道路、排水、路灯、绿化等。计划投资1亿元,其中,道路建设5000万元,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市住建局实施;拆迁5000万元,德城区、老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3000万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补助2000万元,德城区、老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实施。2011年完成。
6.青年路改造项目。东起湖滨大道,西至迎宾大道,长1900米,建设道路、排水、路灯、绿化等。计划投资3800万元,其中,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2800万元,用于道路建设,市住建局实施。德城区投资1000万元,实施征地、拆迁。2011年完成。
7.东北商贸物流城岔河桥建设项目。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市水利局负责投资建设。2011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2012年建成并交付使用。
8.德兴大道南延项目。南起新河路,北至东风路,长1807米,建设道路、绿化、排水、路灯等。2011年投资1亿元完成道路拆迁。德城区结合城中村改造,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9.德兴北大道改造项目。南起大学路,北至萱蕙路,长2600米,对道路路面进行改造。德城区投资800万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10.德滨高速连接线项目。南起德滨高速,北至小李路,长2020米,建设道路、排水、路灯、绿化等。德城区投资1800万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11.湖滨北大道改造项目。南起德滨高速,北至小李路,长2000米,建设道路、排水、路灯、绿化等。德城区投资1700万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12.天宇东路改造项目。东起学院东路,西至德兴北大道,长1000米,建设道路、路灯等。德城区投资850万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13.福盛北路改造项目。东起福盛东路,西至湖滨北大道,长710米,建设道路、排水等。德城区投资650万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14.高铁新区对接陵县道路建设项目。完成站前街南延(东风东路
至纬十二路)建设,建设纬十二路(至陵县界)与陵县北外环对接。规划绿线100米、三块板断面。计划投资1.2亿元,经济开发区投资实施。
15.德州汽车总站改造项目。对现有汽车总站按一级公路客运站标准进行扩建。计划投资2.5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5000万元,单位自筹8000万元,市场化运作1.25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1.4亿元。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16.德州汽车北站建设项目。在东北商贸物流城内,新建4.5万平方米的德州汽车北站。计划投资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3000万元,单位自筹7000万元,市场化运作1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1000万元,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以上主要道路工程,由德州供电公司按规划要求做好电力线路的入地改造工作。
(五)民生改善。共15个项目,计划投资60248万元。
1.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在中心城区内投资3500万元,新建经济适用房320套,市住建局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2011年完成。
2.廉租房建设项目。在中心城区内新增廉租住房300套,市财政投资4000万元,市住建局实施,2011年完成。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5000万元(从三项基金中列支),市住建局实施,2011年完成。
4.中心城区防汛建设项目。续建东沟、大学路防汛分流工程;对向阳大街、大学沟、东风路等6条道路及部分低洼地段、各泵站进出水口等进行清淤疏浚;完善新湖南大街排水设施。市财政投资2500万元,市城管执法局实施,2011年6月完成。
5.青年沟西出口封盖项目。对青年沟西出口(晶峰玻璃厂至铁路桥涵洞)排污明沟进行清淤、封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500万元,市城管执法局实施,2011年4月完成。
6.德城区防汛建设项目。对辖区内三干渠、萱蕙河、安庄沟及辖区内背街小巷的排水管网进行清淤疏浚。德城区投资900万元实施,2011年6月完成。
7.中心城区污水管网治理项目,计划投资6260万元,2011年5月完成。
(1)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400万元,在三干渠湖滨大道东侧、解放大道西侧分别建设1座节制闸,新建湖滨南大道(三干渠至新河路)900米排水管道。市城管执法局实施。
(2)市环保局自筹2600万元,在萱蕙河与南干渠交汇处新建1座节制闸,新建南干渠(萱蕙河至岔河)中水回用管道,对运河排污管道进行全面提升改造。
(3)德城区投资2400万元,对横河两侧进行截污,将污水引入广川大道排水管网,铺设6000米排水管道。
(4)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860万元,对辖区内的南运河、三干渠进行截污和治理,铺设6205米排水管道。
8.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计划投资1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实施。
9.三水厂应急供水管道建设项目。以恒升供水管道岔河第二切换站为起点,经岔河大堤引入三水厂水库,建设5.5公里的应急供水管道。市水利局自筹3500万元实施,2011年完成。
10.第四水厂建设项目。在高铁新区353省道与站前路交叉口,新建日供水能力30万吨的第四水厂。计划投资5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6000万元,其中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000万元,市公用事业局自筹3000万元,争取上级补贴2000万元。市公用事业局实施。
11.供水管网新建改造项目。新建、改造314省道(东一路至中傲大道)、中傲大道(104国道至三八路)、站前路(104国道至314省道)、迎宾大道(天衢路至大学路)、青年路(迎宾大道至湖滨北大道)、大学路(德州学院至华宇学院)和新湖北大街(天衢路至青年路)等7条供水管道。计划投资2571万元,其中,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000万元,单位自筹1571万元,市公用事业局实施,2011年完成。
12.燃气高压储气管道建设项目。敷设7.5公里的高压天然气管道。计划投资3000万元,2011年完成投资1800万元,市公用事业局自筹实施。
13.燃气管网新建改造项目。新建、改造广川大道(教育路至北外环)、迎宾大道(青年路至大学路)和青年路(解放大道至岔河)等3条燃气管道。市公用事业局自筹917万元实施,2011年完成。
14.东北商贸物流城公用事业配套建设项目。按照东北商贸物流城规划,对供水、供热、供气设施进行建设。
(1)供热北线管网工程。全长约13公里,计划投资3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1.1亿元,其中,单位自筹5000万元,市场化运作6000万元。市公用事业局实施。
(2)新建供水管网工程。计划投资7000万元,2011年完成投资3000万元,市公用事业局自筹资金实施。
(3)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建设1座高、中压调压加气合建站,敷设5.5公里高压天然气管道和12.2公里中压天然气管道。计划投资8000万元,市公用事业局自筹资金实施,2011年完成投资3500万元。
15.运河经济开发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建设85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计划投资500万元,2011年完成投资300万元。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实施。
(六)生态建设。共10个项目,计划投资86310万元。
1.人民公园水系改造项目。对人民公园水体、医药大楼东水面进行截污清淤,与明月湖南湖连通,并对护岸、码头进行改造维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600万元,市城管执法局实施,2011年7月完成。
2.水系连通续建项目。修建岔河闸,贯通岔河至减河段水系,对水系两岸进行改造提升。经济开发区投资2亿元实施,2011年11月完成。
3.南运河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新建1座日处理能力15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计划投资2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1亿元,市环保局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4.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续建项目。建设一体化生化池及附属设施。经济开发区投资1.1亿元实施。
5.经济开发区中水回用管网建设项目。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至大学路敷设中水回用管道,建设滤池、提升泵站等配套设施。2011年完成投资1.2亿元,经济开发区实施。
6.中心城区绿化项目,计划投资1510万元。
(1)市财政投资880万元,其中,700万元用于完善大学路(德州学
院至京沪铁路)、中心广场、世纪广场、明月湖、锦绣川及长河公园等路段、景区绿化,市城管执法局实施。180万元用于在天衢路与德兴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新建37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设,德州学院负责拆迁。
(2)德城区投资400万元,新建绿地3.1万平方米。
(3)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230万元,对商贸大道、东风西路等8条道路进行绿化补植,对公园、街头绿地进行补植提升。2011年4月完成。
7.国家级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推广中心项目。计划投资1.8亿元,其中,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专项补贴、示范城市管理费和上级补助3600万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700万元,市建筑规划勘察设计院投资3000万元,市场化运作3000万元,其余通过单位自筹。2011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市住建局实施。
8.中国太阳城建设提升项目。聘请国内外有关组织、专家制定太阳城标准体系,编制有关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住宅小区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多层建筑安装应用镶嵌式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住宅小区安装应用光伏发电照明系统等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方案。市财政投资200万元,市中国太阳城战略推委会办公室实施,2011年6月完成。
9.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续建项目。计划投资1.3亿元,市城管执法局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201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10.经济开发区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厂及附属设施,2011年完成主体工程。经济开发区投资1.2亿元实施。
(七)文教卫生。共8个项目,计划投资58960万元。
1.德州博物馆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投资2420万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2580万元。市文广新局、德州博物馆筹建处实施,2011年8月完成博物馆建设并启用。
2.德州大剧院项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亿元,2011年完成主体工程,德州大剧院筹建处实施。
3.市委党校建设项目。新建综合办公楼、教学楼、报告厅、文体馆、学员宿舍和餐厅等。计划投资2.2亿元,2011年完成投资8800万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先投资3000万元启动,市委党校实施。
4.新城高中续建项目。新建综合楼、教学楼、公寓楼及附属工程。经济开发区投资2.9亿元实施,2011年8月完成。
5.陈公小学建设项目。在星河湾小区内建设5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小学。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1600万元实施,2011年8月完成。
6.第二实验小学扩建项目。对现有教学楼进行扩建,增加16个教学班以及相应的教学辅助设施。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360万元实施,2011年8月完成。
7.运河经济开发区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28个班、4000平方米的幼儿园。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400万元实施,2011年完成。
8.市人民医院旧病房楼改造及培训楼建设项目。改造旧病房楼,新建全科医生培训楼,完善污水处理站等。市卫生局、市人民医院自筹3800万元实施,2011年完成。
(八)市政设施完善与创卫工程。共11个项目,计划投资17260万元。
1.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完善项目。对部分主干道、人行道及大学路铁路桥路面进行维修,新建和改造新湖大街、天衢西路、青年路东首等部分路段的路灯,采购相关环卫设施。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030万元,市城管执法局实施,2011年9月完成。
2.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与管理系统。对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人防、传输、电信、路灯、交通信号灯共计3000公里各类管线,进行全面普查、测绘,更新地下管网管理系统,购臵相关设施设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960万元,市住建局实施,2011年完成投资500万元,2012年全部完成。
3.交通设施完善项目,计划投资1800万元。
(1)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000万元,在主次干道38个交叉口安装太阳能交通信号灯。市住建局实施,市交警支队配合,2011年5月完成。
(2)计划投资1692万元,对中心城区东风西路、大学路、东方红路、三八东路、晶华大道、康博大道、广川大道等12条道路设臵护栏。2011年完成投资800万元,市交警支队投资实施。
4.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在景区广场、泵站及低洼地段设臵数字监控,对道路路灯、景区亮化初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000万元,市城管执法局实施,2011年完成数据收集及平台建设,2012年全部完成。
5.过街天桥建设项目。在天衢东路小学、实验小学和德百大楼附近各新建1座过街天桥。计划投资2000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建设。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2011年完成。
6.行政中心配套完善项目。完成行政中心周边经二东路、经二西路、纬四路等3条道路建设,完善部分配套设施。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350万元,市住建局实施,2011年完成。
7.运河经济开发区道路亮化项目。对辖区内创业路、商贸大道等6条道路进行亮化提升。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500万元实施,2011年完成。
8.创卫完善项目,总投资3280万元。
(1)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1800万元,对中心城区内46个城中村户厕、部分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农贸市场、便民服务站硬件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对25个城边村和部分无物业管理的旧居住小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道路两侧20万平方米建筑立面整治,建设1万米遮挡墙。对以上创卫工程实行以奖代补,市创卫办组织实施,2011年4月完成。
(2)德城区投资800万元,用于辖区内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和市政设施维护,2011年4月完成。
(3)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680万元,用于辖区内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2011年4月完成。
9.国、省道和高速公路南、北连接线沿线环境改貌项目。对德城区范围内的104、105国道和101省道两侧,京沪高速公路南、北连接线两侧区域内进行环境综合改貌。德城区投资800万元实施,2011年10月完成。
10.京沪铁路沿线改貌项目。对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境内的京沪铁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
通过市场化运作,各投资500万元实施,2011年6月完成。
11.胜利街便民市场建设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德城区结合胜利街旧住宅片区改造,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2011年5月完成。
(九)综合功能配套。共4个项目,计划投资19600万元。
1.德州市政务服务大厅项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8000万元,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处实施,2011年9月完成并启用。
2.鲁北质检中心项目。建设玻璃钢综合检验楼、玻璃钢检测车间、棉花纤维检验楼等。2011年市质监局争取政府支持与单位自筹完成投资5400万元。
3.0701续建项目。市人防办自筹6000万元实施,2011年完成主体工程。4.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完善项目。完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整体规划建设,对东大门区域和室内大众健身场进行建设。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资200万元,市妇联实施。2011年完成。
(十)城中村和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共28个项目,计划投资444500万元。
1.2011年新实施改造的16个,计划投资152500万元。
(1)七里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德州学院投资,德城区实施。
(2)后园村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3)西南街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4)东北街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
场化运作实施。
(5)康乐片区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79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6)南苑社区建设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1亿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7)贾庄合村并区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56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8)于赵合村并区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80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9)新四合合村并区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1.1亿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0)新园合村并区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1.2亿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1)林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1亿元,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2)大王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1.3亿元,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3)牟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2.6亿元,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4)小辛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8000万元,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5)小庄改造项目。建设8万平方米安臵楼,并与运河景区建设相结合搞好开发建设。2011年完成投资1.3亿元,运河经济开发区通过
市场化运作实施。
(16)机床二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机床二厂一期旧厂房和部分棚户区进行改造。2011年完成投资8000万元,运河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2.结转2010年的12个,计划投资292000万元。
(1)八里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4亿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2)郭家庵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2.6亿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3)长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90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4)肖何庄改造项目。2011年实施四期改造,完成投资5000万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5)陈公村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5亿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6)胜利街、米市街旧住宅片区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4.5亿元,德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7)袁桥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2.5亿元,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8)陈段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1.8亿元,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9)芦庄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2亿元,运河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0)石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2011年完成投资2.7亿元,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1)恒烁特钢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一期9栋安臵楼,2011年完成投资1.1亿元,运河经济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
(12)“古运新城”建设项目。计划投资1.6亿元,其中,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2000万元,其余通过市场化运作。运河经济开发区实施,2011年完成。
以上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三区和市规划局按照建设大社区的要求,抓紧做出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另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筹集4500万元,用于偿还历年城建工程欠款。
三、强化措施,确保城建计划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成立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指挥部,由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先运同志任总指挥,副市长翟长生同志,市长助理、副市级领导干部、市创卫办主任许绍华同志和市长助理、市住建局局长邵自升同志任副总指挥,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科学安排建设时序,道路建设要考虑交通便利情况,主要项目要在雨季到来之前竣工通车。要实行周通报、月讲评、半年一考核,进一步推动城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提升标准,打造特色。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和精致化、人性化、现代化的要求,强化精品意识,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突出城市特色,做足、做活水、绿的文章,充分挖掘历史文脉,精心培育太阳文化,增强城市文化品位。加大太阳能推广应
用力度,在重点道路、景区、小区等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加快制定中国太阳城标准体系和地方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拓宽应用范围,提升档次,扩大影响。
(三)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多渠道筹措城建资金。按照大融资、大经营、大开发的思路,坚持政府投入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商参与城市建设。
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五
西政发„2011‟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2010工作目标督查考核结果的通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2010年是顺利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要求,统筹兼顾,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区政府《关于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意见》(西政发„2000‟23号),区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对全区各部门工作进行了综合考评,根据综合考核排序以及2010年全区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经区政府决定,现就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2010督查考核优秀单位(共18个)
— 2 — 区发展改革委 区政府法制办 区统计局 西城公安分局 区教委 区信访办 区卫生局 区安全监管局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区市政市容委 德胜街道办事处 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 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月坛街道办事处 广内街道办事处 牛街街道办事处 广外街道办事处
2010督查考核单项优秀单位(共7个)区政府信息办 区政府外办 区文化委
—
—
区商务委 区财政局 区旅游局
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区政府列入督查考核范围的其它部门均为良好部门。希望以上考核为优秀的单位要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创出更优的工作成绩。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西城区“十二五”发展实现良好开局的重要一年。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实施“服务立区、金融强区、文化兴区”战略,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团结一心、开拓奋进、狠抓落实,共同开创西城区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全力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党90周年献礼。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考核
表彰
通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六
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 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通过抽签方式参加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评估。具体评估管理和备选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 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03〕791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省政府发布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云政发〔2003〕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随文附上,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建设(房管)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宣传《办法》,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63号)及《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当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
二、凡在我省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定。被拆迁对象是采取分类估价的,估价机构除向委托人出具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外,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户的拆迁估价结果通知书,结果通知书上应当注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并加盖机构印章。
三、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督促拆迁人及时将拆迁估价结果通知书送交被拆迁人。
四、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鉴定的,承担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供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材。
五、请各地、州、市外设局、房管局将云政发〔2003〕164号文件及本文及时转送所辖市、具建设(房管)部门及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汇报。云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16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的《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订立估价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拆迁估价。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拆迁估价;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编造虚假的拆迁估价结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六条 拆迁估价分为分类估价和分户估价。
分类估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确定每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估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朝向、层次、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确定每户房屋的市场价格。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记载为准。
第八条 拆迁估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房屋的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结构、设备、户型、功能等因素划分房屋类别;
(二)在同一房屋类别中确定典型房屋;
(三)对典型房屋进行估价经核验后,确定典型房屋的价格并作为基准价格;
(四)按照朝向、层次等因素确定修正系数;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 拆迁估价应当从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价方法中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并对其估价结果加权平均。确实不需要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的,应当首选市场比较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拆迁估价,应当选用成本法。经营性房屋的拆迁估价,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
第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拆迁估价时,应当在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或者相近的房屋范围内,收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市场交易实例,并确定3个以上可比实例。但可比实例的综合修正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拆迁估价时,被拆迁房屋的收益计算,应当根据相同用途和相似区位的房屋平均收益水平确定其房屋的客观收益。
资本化率可以按照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执行5年期国债利率,风险调整值不超过5%。第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拆迁估价时,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计算。房屋附属设备应当单独计算折旧。
第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拆迁估价时,各种房屋结构的经济耐用年限和建筑物残值率,可以按照附表一确定。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按照下列计算公式确定:
估价对象价格=类别基准价格×(1+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系数)×(1+层次修正系数)。
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采光、通风等未在基准价格中修正的个别因素),总值不得超过10%。
层次修正系数按照附表二确定。
第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估价工作,出具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拆迁估价结果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成片房屋拆迁的,应当先进行分类估价。对成片被拆迁房屋的同时估价,且单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较低时,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可以采用表格形式,其他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应当采用文,字说明形式。
第十六条 表格式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
(二)估价报告编号;
(三)估价目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四)权属状况和实体状况(包括成新、建造年代、使用情况等);
(五)房屋位置;
(六)房屋用途;
(七)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层次;
(八)附属设备设施;
(九)估价价格(精确到人民币元);
(十)估价时点及估价报告有效期;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仅对该临时建筑扣除折旧部分进行估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市、镇或者单位及个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依照《条例》第七条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其存款金额应当不少于经初步评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部分,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分期到位的时间。
第六条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的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5日内,公告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资质、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提请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决的依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法律救济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日为准。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可以自行商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在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支付评估费用。委托评估应当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昆明市市辖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除昆明市市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该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完成委托评估业务,并向委托人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拆迁人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的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户每次300 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3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面积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3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完成后,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
(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三)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的;
(四)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五)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 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由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02]414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昆明市、玉溪市房管局: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的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支付鉴定所需费用。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其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具体事由;
(三)被申请人的名称;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书面通知;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由省房地产业协会提出成立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规定,接受房屋拆迁当事人申请,对有异议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工作。
第八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其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省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推荐,经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委员人数不得少于40人。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选举或者协商的方式在委员中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可根据需要设专职秘书1-2名。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注册两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二)为省房地产业协会个人会员;
(三)执业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分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及其委员应当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或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担房屋拆迁评估和其他房屋估价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申请、出具鉴定结论;
(三)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接受鉴定申请后,应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委员中确定鉴定人员。每件申请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3名。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作为鉴定人员对其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与作出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鉴定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更换鉴定人员。
有前款情形但鉴定人员或者申请人均未提出回避要求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有权决定更换鉴定人员。
第十三条 鉴定人员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技术鉴定时,应当出示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和本人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鉴定申请人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用于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房地产业协会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无效的;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四)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两次以上违反有关规范进行评估结果鉴定的;
(六)擅自接受申请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的;
(七)擅自出具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设立“云南省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当事人申请,对有异议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7.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七
【发文单位】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宜府办发〔2010〕73号
【发文时间】2010-8-8
【正文】
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
为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和建设步伐,进一步做强做大市本级经济实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小组(简称“协调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和袁州区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协调推进办”),设在市重大产业与重点项目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
二、项目界定
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协调推进范围:
(一)在宜春经济开发区投资1亿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在中心城区(除宜春经济开发区以外)投资、涉及多个市领导分管职责、需提请综合协调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三、协调内容
1、项目在引进、签约阶段的有关政策支持问题;
2、项目在规划、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项目在供地及预审、报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项目在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5、项目在享受税收、规费优惠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重大环境问题;
7、需由协调推进小组协调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工作程序
(一)问题提出。重大产业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凡属市直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需纳入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范围的项目,由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协调申请,包括申请事项、主要内容及理由、涉及单位等,及时报送协调推进办初审汇总,再由协调推进办提交协调推进小组统筹考虑。
(二)征求意见。协调推进办根据协调推进小组审定意见,将提请协调问题分送协调推进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请相关成员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经集体研究后,向协调推进办提出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包括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所做的工作以及集体研究的意见。
(三)开会协调。协调推进小组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也可以根据重大产业项目提出问题的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听取重大产业项目的进展情况,研究提交协调的重要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任务。会议由协调推进小组组长召集,协调推进办筹备,请市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并形成协调会议纪要予以执行。
五、督查落实
凡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组织力量抓好贯彻落实,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协调推进办反馈落实情况。协调推进办将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及时通报结果,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
(一)对重大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重视不够,职责不明,不积极主动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属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能解决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直接将问题移交协调推进小组的;
(三)在重大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难以解决又不及时向协调推进小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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