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深圳市2012年度人才引进业务指南(3篇)
1.目录 深圳市2012年度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篇一
2010年度企业办理招调员工立户和年度登记指南
一、时间
1、立户时间:2010年4月27日—2010年7月30日。
2、年度登记时间:2010年4月27日—2010年8月31日。
二、办理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局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1.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3.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4.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二)2009年度未办理招调员工立户的企业,可以申请立户。2009年度已办理招调员工立户的企业,可以申请年度登记。
(三)中央及各省驻深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和特区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企业在市里立户;特区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以下的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在所属辖区立户;特区外的所有企业在所属辖区立户。在市局立户的在市局提交招调工立户、招调员工材料,在区局立户的在区局提交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立户所需材料
1.《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业务办理信息表》(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原件,一式二份);
2.《承诺书》(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原件,一式二份);
3.2009年度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属市列重大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先进技术等政策性扶持企业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年度登记所需材料
1.《深圳市2009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原件);
2.《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业务办理信息表》(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原件,一式二份);
3.《承诺书》(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原件,一式二份);
4.2009年度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属市列重大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先进技术等政策性扶持企业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chotv
☆HR资料分享平台http:///haofeng_zhou
☆在线沟通QQ: 594875870
☆HR博客 http://blog.sina.com.cn/haofengzhou
http://blog.163.com/haofeng_zho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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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探讨-聚人脉--共建专业HR共畅享同进步平台等你来...五、办理流程图
立户和年度登记流程
2.目录 深圳市2012年度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篇二
深人社规„2012‟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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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调干业务。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批标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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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调干业务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八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干业务,此选择须与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业务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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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留学人员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第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社保缴纳;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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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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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臵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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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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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八)项至第(十一)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
第十六条 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已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向拟引进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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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臵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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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市外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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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被申请破产的;
(三)未依法纳税的;
(四)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负责签字人员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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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拟引进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不再受理其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审批负责制,各环节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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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1‟6号)同时废止。
3.目录 深圳市2012年度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篇三
2009至2011深圳市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办„2007‟50号),以及修订后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11‟121号),为做好2009至201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11 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上一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如申报2011创新人才奖,需2010年在深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二)申报的上一年计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
(三)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具体条件
(一)申请人申报2009、2010创新人才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所在用人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1)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物流企业;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3)我市高等院校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4)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电气机械及器材、黄金珠宝、印刷包装、服装、钟表、家具等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
2.申报在上述用人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主要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申报2011创新人才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1年所在用人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1)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物流企业;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3)属我市鼓励发展的互联网、生物技术、新能源产业的单位(主要指获得我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扶持计划安排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
(4)属我市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企业范围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规定的范围进行界定,主要包括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内的企业)。
2.2011年在上述用人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
(2)驻深金融机构总部(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内设一级部门正职(其它总部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申报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总部型企业认定的名单正式确定后实施);
(3)任期内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2011创新人才奖不受工作单位、行业及职务限制。
四、申报材料
申报创新人才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人员汇总表》各一式两份(注:以上两份表格由申报网站生成,每个申报均需单独填写,申报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打印后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现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内容与申报时的内容有变更的,需出具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
3.本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申报上一的纳税证明(收原件);
4.驻深金融机构总部(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的内设机构组织架构图并加盖公章;
5.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1)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年审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获我市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物流企业需提交有关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符合企业申报条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个人提交材料。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此表由申报网站生成,每个申报均需单独填写,申报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打印后由个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本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申报上一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上一的工资、薪金明细表(工资、薪金明细表需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
5.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申报的任职证明文件(收原件)。
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需提交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管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总部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申报人在申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3)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主要带头人的需提交申报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原件);
(4)市级以上重大课题主要负责人需提交课题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原件);(5)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
(6)申报单位出具的个人现实表现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人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7)其他符合个人申报条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
注: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需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签署“和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用人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并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填写申报信息;
2.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全部申报人员信息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信息;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有关申报表格和申报资料。
(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1.送审时限:
(1)用人单位应在网上申报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审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2.送审材料须知:
(1)送审的申报材料需复印的,请用A4纸复印清晰,并按需“提交材料”的清单要求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2)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申报材料。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新人才奖申报情况,编制创新人才奖奖励方案,并提交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五)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奖励方案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奖励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拨款账号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将获奖人的奖励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六、其它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受理部门: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业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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