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内容

2024-10-06

社会治理内容(共11篇)

1.社会治理内容 篇一

住建部工程治理两年治理行动内容摘要

工作目标: 通过工程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检查对象:

检查组将在每个省抽查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原则上不查省会城市),抽查6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抽查2个工程,下辖县(市)抽查4个工程。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4个,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检查时间安排:

2015年6-7月: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 2015年8-9月: 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青海、新疆;

2015年10-11月:江西、湖南、湖北、浙江、江苏、山东、安徽、上海。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等;

3、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情况;

4、建设、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项目是否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一、转包认定办法:

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二、违法分包认定办法: 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三、挂靠认定办法:

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四、处罚细则:

(一)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三)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在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突出整治以下5类危大工程:

(一)基坑支护;

(二)土方(隧道)开挖;

(三)脚手架;

(四)模板支撑体系;

(五)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安全报监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 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社会治理内容 篇二

每年3·15期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了进一步的延伸, 如2009年, 手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今年, 网络欺诈和色情等非法信息同样给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有数据显示, 仅2010年春节期间运营商就收集到10万人中招彩信炸弹病毒的反馈数据, 该病毒可引起自动发送彩信并链接到色情网站。

基于互联网的不良影响也在加剧, 除了欺诈、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外, 互联网正在或已经成为了舆论导向的重要平台, 甚至出现了网络政治化的趋势, 而移动互联网进程加快使得上述隐患继续加剧。因此, 当前互联网内容合规性进行深度审查和治理更加显得重要, 这也成为了国家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而在内容安全治理过程中, 业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各行业、各部门间的联动机制显得格外重要, 这也是治理内容安全的破题之处。

内容安全呈现新特点

自2009年以来, 国内外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美国和英国等国纷纷通过成立网络司令部推进新的网络安全战略, 韩国也把原计划2012年成立的信息安全司令部提前到今年1月1日, 我国也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应对新的信息安形势。总体看来, 目前网络信息安全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首先是网络欺诈和色情信息泛滥。这是信息安全领域由来已久的问题, 现在来看, 这类问题已经从传统互联网延伸到了移动互联网市场, 2009年下半年以来, 手机涉黄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由手机网站、网络广告联盟、内容服务商及电信运营商等多个环节形成的新的地下产业链已经形成, 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将进一步扩大。

其次, 网络舆论在现实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2009年网络言论越来越活跃, 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几乎立即能够在网络上产生舆论效应, 各种“门”事件层出不穷, 并给当事人等造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同时, 网络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的社会判断和行动方向, 甚至影响到政府的相关决策。

第三, 网络政治化趋势明显。诸多事件显示, 互联网已经成为政治宣传的重要平台, 特别是社交网络应用的普遍化给不法分子带来了机会。在2009年6月的伊朗大选中, 反对派就曾利用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网络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在我国7·5事件中, 民族分裂分子也利用网络歪曲事实, 国外媒体对该事件进行的大量歪曲报道, 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互联网进行, 给我国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电信行业独木难支

可以看出, 互联网内容安全不仅损害到了个人用户的利益, 更是给国家利益带来了威胁。当互联网中的非法信息损害了公众利益的时候, 电信运营商往往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被冠以治理不力的“罪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网络与信息安全中心主任魏亮指出, 治理内容安全, 电信行业必须负有责任, 但是电信行业之外责任更大。

中国移动网络部相关人士表示, 治理非法信息, 并不只是运营商这一个方面, 电信运营商作为互联网内容传输通道的管理者, 并不能控制内容的发布, 只有当非法内容形成并传播后, 运营商才能对内容采取过滤、屏蔽等措施。因此, 保障内容安全, 应该从源头治理, 对网站内容采取管理措施, 让非法内容进入不了互联网。而网站实名备案是有效的制度, 对于备案的漏网之鱼, 再进行监测和治理。

据介绍, 中国移动采取网络爬虫技术及图像识别算法研发的WAP网站不良信息拨测系统, 可实现对WAP网站不良信息的自动拨测。2008年, 中国移动组建了相应的管理和支撑团队, 初步建立起一套针对WAP网站不良信息的拨测机制。2009年, 中国移动对该拨测系统进行规模扩容, 形成较为完善的拨测体系, 并将WAP网站不良信息拨测系统的覆盖范围由广东省拓展到了全国, 实现对全网独立WAP站点的扫描检测。

魏亮表示, 电信运营商还应该采取对业务进行精细化管理的手段, 不能在出现问题时一通全通, 一断全断。同时电信运营商应协助相关部门建立网络信任体系。

产业联动是终途

自2009年以来, 针对互联网上淫秽色情等非法信息内容, 中央部委先后掀起、开展了10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央反复要求:“建立行业主管和协管部门紧密配合的网络管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管理的长效机制”。

但是要从根本上治理内容安全, 将非法信息控制在萌发状态, 还存在诸多难点, 魏亮说:“第一, 互联网中有海量的信息, 现有技术很难对所有内容进行精细检测, 一一排查非法信息, 即使技术上能做到, 付出的代价也很大, 并很难跟上互联网内容的增长速度。第二, 当前文字内容识别技术相对成熟, 而图像、视频内容识别成熟度较低, 图像和音视频内容实时检测判别存在一定困难。第三, 内容安全的检测存在法律授权问题, 例如谁可以授权电信运营商检查用户的通信内容等。”

因此, 魏亮认为, 保障内容安全需要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积极联动、齐抓共管和技术手段两方面双管齐下, 将内容管制精细化。首先, 监控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网络管理职责分工, 逐步实行网络和内容的分开管理, 进行正面舆论的积极引导。其次, 加强内容管制方面法律法规的整合和制定以及技术开发及创新的力度。第三, 建立完善的网络信任体系, 对企业和网民有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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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 中央部委先后掀起、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互联网淫秽色情内容行动。

·2009年1月5日, 七部委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

·2009年3月30日, 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1日, 七部委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

·2009年8月, 八部委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2009年11月, 三部委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

·2009年11月16日,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打击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活动。

·2009年12月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3.创新社会治理 建设法治社会 篇三

一、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瓶颈和制约

(一)社会法治思想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一方面,“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领导干部乐于以人民的“父母官”自居、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无处不在;另一方面,我国人民“奴役思想”还有残留,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

(二)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我国的法律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备、制度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公共服务立法、行政组织立法和社会组织立法还相对滞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当前社会治理任务繁重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需求快速增长,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突出;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频发,公共安全事件增多。社会治理问题又多又难,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科学规划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第一,从立法上界定社会治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和规范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从源头上保障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法可依。第二,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进程,尤其要加大规范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制定社会组织法和社区矫正法、社会稳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健全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遵循社会发展、运行的客观规律,把握社会民生动态,更新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机制、运行方式,健全包括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社会治理应急处置制度、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运行的法治化。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社会组织很好地履行相应职能提供自由空间。第二,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分开,促进实现社会各类角色的合理分化,放开对社会组织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控制,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动权,还原社会组织应有的社会地位。第三,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让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真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激发社会活力。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护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第二,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第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通过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以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

(四)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第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社会理念教育,使之树立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第二,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确保权利在法治的保障下行使。第三,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公民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社会治理内容 篇四

一、项目建设文档梳理

主要关注项目建设文档的完整性和可审核性。主要内容有:

1、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

关注项目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审批,主要查看项目立项会议纪要和项目合同审批表。关注项目立项启动会议参与人员以及项目合同审批表上审批人员。是否有公司高管的签批。

2、项目总体计划(项目章程、项目实施主计划):

关注项目总体计划中的内容是否包括项目范围、进度管理、人员需求、沟通管理等基本内容。同时关注项目总体计划是否得到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的认可。

3、需求分析报告(项目蓝图):

关注项目蓝图是否包括了项目的目标、背景、业务需求描述等基本内容。同时关注该蓝图是否得到了项目组和业务部门相关领导的签字确认。

4、设计说明书(项目蓝图):

关注项目蓝图中是否包括了项目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开发方案等基本内容。同时关注是否得到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认可。

5、测试报告(单元测试报告、集成测试报告、用户接受性测试报告、压力测试报告):

关注各测试报告的测试覆盖范围是否完全、测试是否充分;测试报告是否得到项目组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以及各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的审批。

6、静态数据迁移:

数据迁移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导入、以及数据核对和数据问题处理机制。对于数据收集,应该关注数据收集方案中是否包括数据收集范围和数据收集进度,同时还是否包括数据的清理和数据的收集整理方法。数据的清理是否得到项目经理和相关业务领导的确认。

对于数据导入,应该关注数据导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是否形成问题清单和问题处理机制。

对于数据核对,主要关注导入到新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准确,和导入前的数据是否一致。数据核对是否得到相关领导的确认。

7、动态数据迁移

动态数据迁移和静态数据迁移检查内容也包括数据清理和收集、数据导入、和数据核对(关注内容和静态数据相同)。但是在动态数据中,我们应更关注老系统和新系统中对于相同科目的不同科目编码对应表。同时关注导入到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得到相关领导的确认。

供应商主数据中的统驭科目和会计科目余额上的统计科目进行勾稽,会计科目余额中相同科目编号的余额加起来对应到系统中的会计科目余额。查看U8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编号和SAP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编号对应表。核对会计科目余额导出表上的会计科目和对应表上的会计科目是否一致。使得三张表能一一对应起来。从而核对会计科目编号、会计科目描述和科目余额是否一致。尤其关注会计科目余额核对表是否得到相关领导的确认。

8、上线申请表:

数据迁移完毕后,我们应关注上线申请是否得到审批,同时上线申请表应同时包括系统上线切换计划。

9、培训相关内容:

最后,我们还应关注该项目对最终用户的使用是否进行了完整彻底的培训,关注项目组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保证最终用户在使用新系统时能顺利使用。遇到不确定的操作时能查看操作手册进行相关操作。

二、系统角色设计及权限赋予

主要关注系统角色设计是否合理,权限赋予是否符合404要求。关注是否制定了敏感事务代码和职责互斥矩阵。

关于如何判断系统角色设计是否合理,主要根据经验和sox合规性关注角色设计是否为互斥的,同时根据管理层的决定判断合理性。

三、项目上线风险沟通

主要与相关业务领导沟通,了解其是否清楚项目上线期间,他们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在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过程中,他们需要准备的工作(详细内容参见静态数据迁移和动态数据迁移)。

四、培训

5.社会治理内容 篇五

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调查阶段划分与工作内容

本文对限期治理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工作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按阶段对调查工作内容予以探讨,结合笔者近几年来开展限期治理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经验,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商榷.

作 者:潘波 曹振阳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驻马店,463000刊 名:黑龙江环境通报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ENVIRONMENTAL JOURNAL年,卷(期):26(4)分类号:F4关键词:竣工 验收 监测

6.引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篇六

一、强化政治引领,把好改革发展方向

在寒冬里破解困境,在危机中抢抓机遇,首要的就是选准方向、领对路子。油田党委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能定位,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企业治理全过程,确保发展方向正确、发展策略科学、发展措施有效。

在理论学习中提高站位。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职工政治学习为基本途径,以专题学习、集中培训、名家讲堂为拓展延伸,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有关论述,以理论上的清醒保证行动上的自觉。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后,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中心组学习研讨、邀请专家教授来油田授课、举办集中宣讲会、干部轮训班、在油田报纸、电视刊发领导干部体会文章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大力度宣传解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党员干部、教育职工群众、指导发展实践。

在研讨交流中明确思路。建立领导班子务虚制度,利用常委会、班子会、务虚会等途径和渠道,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战略研究,集中集体智慧制定油田中长期发展规划。去年,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第四次党代会,确立了今后五年油田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的“路线图”。今年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结束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党组作出的战略部署为坐标,研究确定了用“两个三年”的时间推动油田迈上全面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阶段,再用“两个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油田核心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的奋斗目标以及实现路径,开启了千万吨级油气田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在全程参与中推动落实。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将企业战略规划、体制机制调整、关停并转、薪酬调整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党委常委会前置审议清单,并安排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团委、信访稳定、法律审计、经营管理等职能部门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正确集中各方面意见,力求把好方向关、政治关、政策关。紧扣油田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充分运用督查督办、巡察监督、专项治理等资源和手段,加强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有效打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的“最后一公里”。

二、聚焦中心任务,汇聚改革发展合力

凝心聚力促发展是政治优势最鲜明的体现,是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核心标准。油田党委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主战场,紧紧围绕打好防范风险、扭亏脱困、分离移交三个攻坚战,从多角度多层面汇集智慧、调动力量,凝聚起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着力鼓士气、增效益。持续推进形势任务教育常态化,每年安排油田领导、副总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立宣讲团,深入基层单位、生产一线、居民小区开展集中宣讲,让掌握形势的人讲形势,让制定政策的人讲政策,提振了干部职工战寒冬、求生存、谋发展的精气神。以“当好主力军、奉献在岗位、建功十三五”为主题,深入开展“五项劳动竞赛”“提质增效杯”“服务效益杯”竞赛,激励干部职工在高效勘探、效益开发、降本减费、安全环保等工作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大力实施青年人才培养“千人计划”,开办专家论坛、“新时代·新青年”成长论坛,促进了科技创新与人才成长的良性互动。如今,油气核心业务持续向好、增产提效,油气开发、油气服务、公共服务三支队伍构建成型、互为支撑,油田生存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明显增强。

着力保改革、促优化。针对改革调整带来的思想变化,每季度召开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会,征集意见建议,提出改进措施,做到以发现思想问题找准管理短板、以补齐管理短板促进改革转型。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组织各级党组织参与改革顶层设计、监督改革措施落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职工群众利益。坚持把政策宣传解释贯穿于改革调整全过程,组织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深入基层一线,与职工群众面对面交流、实打实交底,既讲改革初心,又讲托底政策,赢得了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在油田专业化改造、“四供一业”分离移交、部分采油厂和社区重组整合等重大改革中,涉及直属单位和机关部门57个、干部职工2.08万人,队伍整体保持稳定,改革实现平稳推进,油田转型升级、扭亏脱困取得突破性进展。

着力创品牌、拓市场。牢牢把握市场这个“生命工程”,聚焦油田四次党代会确定的打造中原普光、中原气服、中原服务、中原文化、中原党建“五个品牌”,推进“品牌创优”“我为品牌代言”,促进了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大力倡树“工资奖金自己挣”“每个单位都是利润中心,每个班组都是创效单元,每个员工都能创造价值”的理念,引导干部职工破除固守宅田、看摊守业的保守观念,以诚信拓展市场,以质量打造品牌,全业务链开拓市场,积极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油田专业化队伍分布在新疆、四川、内蒙古、山东、天津等19个省市、自治区和伊朗、沙特、土耳其等10个海外国家,外部市场项目增至274个、人员8627人,年创收14.7亿元。在集团公司品牌创优活动中,中原普光海相碳酸盐岩油气勘探开发技术被评为“技术类优秀品牌”。

三、着力强根固魂,筑牢改革发展支撑

打铁必须自身硬。推进事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油田党委牢牢把握国企党建“根”“魂”论断,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切实筑牢保障改革发展的硬支撑。

在责任落实上从严从实。紧紧抓住党建工作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抓党建“一岗双责”,区分共性责任和个性责任,明确工作标准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巩固了一体两面做工作、党政协力谋发展的工作格局。坚持以党建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建立常态化、信息化、全覆盖的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考核,年底开展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干部使用、评先选优等挂钩,做到了压力层层传递、动力级级提升。20xx年,对年度考核的18个A档、1个D档单位,按照党政正职10%、班子成员5%的基本薪酬进行奖罚,对履责不到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了相应处理。

在干部管理上从严从实。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严格按照“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加强领导干部责任目标管理,制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树立了出力才能出彩、有为才能有位的导向。针对干部年龄结构老化的突出问题,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行储备培养,择优任用年轻干部见习直属单位副职,为年轻干部成长进步创造了条件。加强退出现职领导岗位人员管理,细化安置渠道、待遇标准、监督考核等措施,促其发挥作用、树好形象。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切实做到严在日常、抓在经常。坚持内培与外培、专题研讨与名家讲座相结合,分层分类加强干部培训,增强了各级干部任事担当、攻坚克难的能力。

在组织建设上从严从实。认真贯彻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围绕油公司建设、专业化改造、市场拓展,及时调整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对外部项目党建工作实行区域化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拓展到哪里、党建工作就覆盖到哪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推行主题党日活动,着力增强“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实效,党内组织生活的“熔炉”作用不断彰显。成立党建研究室,建设基层党建教育基地,建立以形势任务、党章党史、党员标准3次专题党课、1次自选主题党课为主要内容的“3+X”党课教育模式,推动了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展。对1937个基层党支部进行分类定级,发挥先进支部带动作用,推动后进支部晋档升级,形成了创先进、争优秀的工作局面。

在正风肃纪上从严从实。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突出重要时间节点,坚持直属单位自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协查、纪检监察机构专项巡查、新闻媒体督查的“纠风四查”工作机制,持之以恒地反“四风”、正作风。深入开展处级领导人员“建夹”“画像”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廉洁情况数据库,动态掌握领导干部的活情况。扎实开展党规党纪教育和“算账式”警示教育,收到了以案明纪、以案说法的良好效果。加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科学界定每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和处置措施,用足第一种形态,用好第二种形态,用准第三种形态,尽量避免使用第四种形态,着力消除监管盲区。

四、维护和谐稳定,优化改革发展环境

和谐稳定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基石。面对挑战多、困难大、任务重的形势,油田党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结合起来,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和条件。

倡树向上向善的新风尚。注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员工践行价值观量化考核,使宏观抽象的价值准则变为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坚持价值引领与实践养成相结合,广泛开展敬业典型选树、感动人物评选、志愿服务、道德讲堂等主题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油田先后两次在中宣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班上介绍经验,第八社区盟城小区被评为全国最美志愿服务社区,宋丽萍爱心服务队被评为全国最佳志愿服务组织,她本人荣获首届央企楷模称号。

释放共建共享的正效应。扎实推进棚户区安置、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设置便民服务厅33个,让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发挥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的主渠道作用,开展金秋助学、困难家庭入户调查等系列帮扶活动,建立以互联网、手机APP为载体的职工网络服务新模式,促进各类群体生活质量共同提升。加强“员工健康快乐双提升”建设,打造企业文化、公共文化、群众文化品牌,举办“心阳光·新幸福”巡讲、“与爱同行”员工心理关爱活动,提高了职工群众幸福快乐指数。

凝聚同心同向的正能量。坚持以文励志、以文化人,深入开展“十大健身广场聚和谐、百名石油作家颂中原、千幅艺术作品展辉煌”文化艺术“十百千”主题活动,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强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体系运行,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深入开展“走基层、访万家”“走基层、访青年、寻找最美青工”活动,更加紧密地把职工群众凝聚在党组织的周围。

巩固和睦和谐的好局面。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稳定工作,在油田官微开通公开信箱,搭建职工群众反映情况的“快速通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阅批群众来信和机关政工部门承包基层制度,推动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树立“大稳定、大安全、大信访”理念,建立油地区域协作机制,强化治安联防、反恐联动、维稳联控、问题联治、平安联创,增强了职工群众的安全感。在特殊群体数量庞大、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稳定形势十分复杂的情况下,油田连年保持政治稳定、生产稳定和队伍稳定。

7.社会治理内容 篇七

关键词:社会治理体制,政社分开,社会组织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 这是我们党深入分析发展阶段性特征得出的新结论, 也是引领社会进步的新标志, 回应了时代新课题和人民新期待, 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新升华。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有关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有五个方面要点, 第一,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第二,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第三, 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第四, 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第五, 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这五个方面全面概括了中央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对策, 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要以此为指导思想。

一、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政社分开顾名思义就是让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到社会事务管理当中, 政府不再包揽一切, 能够转移给社会组织来承担的职能, 都由社会组织来负责。从直观的感受来看, 如果将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比喻为赛场上的运动员, 那么政府在其中就应该扮演一个严格执法的裁判身份。政府不能参与比赛, 不能成为利益相关者, 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 从而使社会在一个公正的规则和秩序下, 保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 从职能范围划分的角度来看, 政社分开有利于公共事务的合理配置。从个人或家庭的层面来看, 大部分的日常事务都能够由个人或家庭解决, 在这个层面解决不了的事务再交由社区或社会组织来承担。最后, 社区或社会组织解决不了的问题再交由政府解决。个人或家庭、社区或社会组织、政府是三个不同层面, 每个层面有各自负责的领域。因此, 政府不应过度干预社会领域的事务, 防止职能越位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公。

其次, 从多元主体的角度来看, 政社分开有利于形成多元合作机制。从历史层面来看, 一元的单一机制不利于竞争与合作, 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 将使得单一主体停滞不前, 缺乏前进的动力, 也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同时, 单一主体缺乏相互之间的合作, 不利于学习与进步, 最终将导致整体社会效率的降低。因此政社分开符合多元合作机制, 主张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事务, 形成多元合作机制。

最后, 从效率的角度来看, 政社分开有利于提高社会总体效率。政府负责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 对于少数人群的特殊需求, 应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如果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包揽过多, 将导致政府职能扩张, 行政成本增加, 有损社会效率, 政府并不能触及到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因此政社分开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 转移一部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事务。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政府购买服务的提出源于西方福利制度改革。西方福利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经历了普遍的治理危机, 由此兴起了以公共服务改革为核心的政府改革运动, 并提出了“购买公共服务”, 即POSC (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中国在21世纪才逐渐展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学术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都比较趋于统一, 即政府将原来由自己直接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 (包括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非盈利部门和社会服务组织等) , 同时根据社会组织的等级、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对其进行评估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首先, 从政府层面, 应选择适当的领域进行政府购买服务, 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 同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也要极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是, 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 都逐步过渡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方面, 应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条例, 不仅涉及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制度、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 而且涉及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投标规则、项目的评估和监控制度。只有从制度上严格约束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方面面才能使政府购买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其次, 从社会组织方面, 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范围。不仅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 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地方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政策, 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定期为辖区内的社会组织进行评级, 2011年顺德区开展第一批社会组织登记评估, 30家社会组织获得3A及以上等级。2012年进行的第二次评估有29家社会组织获得3A级以上登记。获得3A以上 (包括3A) 级别的社会组织, 才有资格承接政府放权, 获得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在评级过程中能够促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提高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 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最后, 从监管层面, 要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机构设置上, 可在各级人大下设立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监督委员会”, 防止政府职能部门既负责审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又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进程、资金使用、预决算等情况的监督。

三、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为社会做贡献为目标, 以知识、劳动、技术、时间等形式实现该目标, 不以获利为目的, 通过参与各项公益活动的方式服务社会、贡献社会。从这个定义来看, 志愿服务组织指的是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目前在中国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不仅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而且包括大量未正式以志愿组织身份进行登记的组织, 如, 社区组织、企业组织、公益组织等, 他们提供志愿服务的规模非常巨大。因此, 我们在定义志愿服务组织的时候, 应将范围适度地扩大。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政府必须实现职能转变, 通过制度、机构、运行机制方面的支持, 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朝正确方向发展。

首先, 增加志愿服务相关制度供给。目前志愿服务制度法律效力低、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制约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 必须制定一部针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的全国性法律。统一的法律不仅可以很好地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而且为志愿服务组织跨区域合作提供制度基础。从法律内容层面来看, 应尽可能详尽地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准入制度、保护制度、激励制度、监管制度等。在准入制度方面, 应尽可能降低志愿组织准入条件, 取消场地、人员、资金等方面不合适的限制。放开准入限制将促进志愿组织发展, 同时将原本非法的志愿组织纳入合法范围, 从而方便管理与监督。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可解除他们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在激励制度方面, 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将志愿服务时间作为社会公认的成果并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补偿。在完善监管方面的法律过程中, 应明确监管机构义务与责任、设定清晰的监管标准和程序, 从而使监管落到实效。

其次, 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政府机构建设。一方面, 目前缺乏专业的志愿服务统一协调机构, 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信息的共享、资源的整合、项目的协调。因此需要一个统一的志愿服务协调机构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 应尽快取消志愿服务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 使得志愿服务组织去行政化, 解除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束缚。

最后, 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管制度。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管不仅包括外部监督, 如:政府、媒体、第三方独立机构, 而且包括内部监督, 如:组织内部和行业内部。其中尤其要重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的监督力量, 鼓励发展更多的民间专业化监督评估机构, 并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公开、公正的排名, 从而使民众获得相应的信息, 监督志愿服务组织的财务状况、内部运作、项目开展等情况。

四、实现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中国目前采取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是双重许可制, 涉及登记制度的法律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特征可以总结为:归口登记, 分级管理, 双重学科, 限制竞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到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除法律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 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 简化登记程序, 促使更多的社会组织进行合法登记并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严格的双重许可登记制度对社会组织成立与发展不利。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无序现象, 但实际上中国经过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只有实际数量的8%~13%。

较早对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的是广东省。2012年广东省政府出台相应规定, 将双重管理体制改为许可与备案双轨制, 改革效果显著。广东省社会组织数量年增长率翻了三倍, 进入了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阶段。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 主要目的是降低登记门槛, 简化登记程序, 实现“宽进”。规定明确提到, 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 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转变过去行政管制的思想, 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 此次改革率先采用了登记备案制度, 即根据相关条件, 城乡基层群众类社会组织可采取法人登记、备案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是指针对那些会员数和活动资金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类社会组织, 采取备案方法, 即先进行备案, 待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符合法定条件再进行法人登记。这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为部分暂时缺乏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一个过渡平台, 在现实中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广东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 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政府改革的肯定。

参考文献

[1]唐钧政社分开:解放和充分发挥社会活力中国社会报, 2012-11-21:3.

[2]魏中龙.政府购买服务的动作与效率评估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博士论文, 2011:14.

[3]编写组编著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11) :314.

[4]孙婷.志愿失灵及其矫正中的政府责任[D].中央民族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2011:163.

8.社会治理内容 篇八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多元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把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一次决定当中,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把社会参与与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联系在了一起,明确地把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共治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自身还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它们社会协同治理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现状进行一个基本的描述:

(一)数量不断增长,但是增速放缓

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最近这十年,就是2003年到2012年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从2003年的26.6万家增长到2012年49.9万家。什么概念?现有社会组织几乎一半都是这十年内成立的,发展还是很快的,最近十年是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十年。虽然社会组织的数量是不断增长的,但是从增长率来看,2006年开始增长速度连年放缓,2010更是创下了2%的历史最低谷。远远落后与经济发展的速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但是2011年出现了一个拐点,2012年增速更是大幅度提升,可以说在社会建设成为国家战略目标的强力推动下,社会组织终于开始扭转低迷的状态,正式迎来发展的春天。

(二)能力不断增强的,但是相对稚嫩

尽管是社会组织在不断的发展的,但是就目前来看,无论从数量以及发育程度来讲都是比较初级的。就数量来说,如果以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来考量,发展中国家基本在10个以上,发达国家就更多了,美国是52个、日本是97个、法国是110个,但是我们国家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只有3.8个左右,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差距也还很大。另一方面,世界上社会组织的就业人员占就业人群的比例它也是有一个数字的,它可以占到4.8%~10%,我们只能占到1.1%,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是非常有潜力的。

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定位困惑

在我国由于一些体制、历史等方面的原因,社会组织自身的行政化和商业化倾向十分明显。从我国社会组织的起源来看,体制的内生性决定了它们初始自主性的不足。很多的社会组织原本都是国家的一部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它们逐渐被剥离、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虽然他们在自主性、民主性方面不断做出努力,不断增强对公众和社会的服务意识,但是依然不可避免地严重依赖国家。这种先天的“依赖关系”而非“平等关系”,使得社会组织习惯性地顺从政府的指示,否则便无法生存。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尴尬”的关系,使得他们对于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困惑。

(二)资金短缺

我国社会组织大部分是自筹经费,经费供给渠道有限,保障力度不够,资金短缺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瓶颈,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反映最突出的问题都是资金不足。政府资助力度有限,获得政府拨款的社会组织仅是凤毛麟角;而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间接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的这种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制度的建设也较为滞后。政府和社会组织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政府还没有从大量公共服务中“抽身”出来,实现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也无法通过“接手”公共服务来获得自身发展的资金支持。

(三)人力资源匮乏

社会组织缺乏固定的人力资源补充途径。社会组织与企业和政府相比不仅就业的稳定性差,而且报酬和福利水平明显偏低,所以很难吸引到优秀的专业人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显示,从19个行业分类来看,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的年平均工资最低,仅为11738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48%。社会组织工资水平整体偏低,对优秀人才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影响社会组织整体的素质和能力。

(四)信任危机

社会组织当前的信任危机源于两个方面: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政府而言,因为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使得它在发展过程中很可能会“挤占”政府的传统空间,而且社会组织集聚的社会力量,很有可能会影响政府的社会基础。所以,政府对于社会组织一直以来的态度是,不过度限制、也不大力支持。对社会公众而言,目前社会组织较多地存在公益领域,公众参与程度不高,难以获得大家的普遍认同。而且,近几年随着“天价餐”“万元帐篷”“郭美美事件”等负面信息接二连三的曝光,使社会组织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思路

社会组织的发展,要依靠政府、社会组织自身以及公众等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政府要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把《慈善法》的出台作为最大的期盼,认为此法一出,横亘在社会组织面前的问题就会被一扫而空,社会组织从此就会走上康庄大道。但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仅仅寄希望于一部法的出台是不现实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前车之鉴,曾被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几年了,现在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也是同等重要的。这就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了,要把制度环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做,不断进行完善。

第二,政府要加大扶持的力度。一方面积极推广社会组织的公益孵化器项目,针对初创期的社会公益类组织,为他们提供在开始阶段最需要的资源和平台,包括场地、办公设备、小额补贴、专业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不断完善和发展。这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的直接扶持。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间接的扶持和培育。购买公共服务的寓意其实很深刻,政府把一部分资金提供给社会组织,你可以跟我签合同,我给你钱让你做一些事情。此外通过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进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中来,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而且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开始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市场交易就是平等交易。

第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制度的完善、政府的扶持,都为它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自身的努力,才能实现。第一步,就是要规范、强化内部管理。现在大部分社会组织在成立的时候,并不重视章程的制定。有的非常简单,为了应付登记草草了事,在实际工作当中,人事任免方面、财务制度方面,一旦有了争议、出现了问题,没有章程的约束,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非常麻烦。所以,规范化很重要。第二步,注重公信力建设。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决定了公信力是它们生存和发展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来自公众的信任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生命线。

第四,公民公共精神的树立。社会组织离不开社会这个土壤,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共精神的树立才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13.

[2]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9.暑期社会实践内容 篇九

关于要求全院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各班团支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向青年学生发出的“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的号召,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学院要求全院学生在暑假期做一次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同学们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街道、走进村落,不断地了解社会、了解市场、认识生活、认识自己,努力促使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成长成才。学院对2014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作如下要求:

1、活动对象:包材学院2011级、2012级、2013级全体学生;

2、活动内容:每位同学自定主题,必须进行一次有利于自我身心健康、有利于增长见识开阔视野、有利于磨炼意志、有利于专业知识积累等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

3、活动形式:个体形式或团队形式;

4、活动要求:①必须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②必须确保活动暑假期间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10.社会治理内容 篇十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标志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以其独有的特质和优势参与社会治理领域,能够承接政府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形式,这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推动政府改革,优化社会治理

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公共管理改革的总趋势是从管理到治理,就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合作,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引入了“社会治理”概念,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由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背后体现的是理念、方式和制度的变革。社会治理与传统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不同,主要方法不是强制命令,而是通过合作、协商、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管理社会事务。实践表明,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必须将一些可由社会自我管理的事项交由社会,充分发挥社会自我调节功能。社会组织具有植根于社会的优势能与政府优势互补、发挥作用,是政府有效治理的有力助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首先,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它可以很好地担负起代表和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的职责,通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政府可以很好地架起与社会沟通协调的桥梁,大大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其次,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政府改革,利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小政府,大社会”——流行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已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和共同选择。作为理想的承接载体,社会组织逐步进入公共治理领域,逐渐承担从政府逐渐剥离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性事务,政府才能真正正确履职和优化结构。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在政府管理视野下,政府是公共服务唯一的供应主体。随着现代社会公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上升,这种由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对社会生活领域治理的传统模式,不仅效率不高、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有限,而且各级政府已是不堪重负。而以民间性、公益性和自主性为基本特点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和分配社会资源时往往更有效率,能够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益。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将部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治理职能交由能担此重任的社会组织承接成为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批的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尤其是扶老、救灾、助残、助学和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如,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1万个。全年有1325.0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有1293.3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3639.6万小时的志愿服务。因此需要发挥社会组织优势,通过委托、协议、参与招标、合作外包等方式,利用自身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以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与政府联合或独立提供公共服务,与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互补,形成更为健全与科学的公共服务体系。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反映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入改革的关键时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社会利益分化和公民需求多元化的新形势,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呈现了新的特点:突发性增强、群体性增强、对抗性增强、主体多元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疏导。

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草根性、广泛性等特点,具有贴近公众、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整合和协调公众利益等优势。社会组织可以快速、有效、直接地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可以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协调不同群体利益,推动公众行为规范有序;可以积极应对各种环境变化,反映相关利益诉求,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公民参与的平台,可以促使公民监督国家权力,影响和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意反映的越及时,就越不容易引发对抗性矛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与政府形成合力,扩大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因此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应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在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整体影响力日益增强,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这些社会组织活跃于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激发社会活力、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的作用。

当前应重点培育对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联系最直接的部分社会组织,为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重要贡献,这是符合实际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我省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去年6月份出台了《齐齐哈尔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成为全省第一个制定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地区,打破了实施多年的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消除了众多草根社会组织难以合法注册的困扰。但是,降低门槛不仅会带来社会组织数量的激增,同时也会带来诸多管理问题,社会组织也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如能力提升、政府支持、共同认可等等。因此,要尽快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

同时,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加快政社分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和独立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逐步将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规行约制定、行业统计、资质认证、协调行业诉讼等职能,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通过转移、授权或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职能,逐步实现其对行业内部企业本应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11.浅析创新社会治理 篇十一

关键词:创新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自治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7-01

一、创新社会治理分析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战略任务,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的认识和要求从局部走向了系统。[1]社会治理由社会统治,社会管理等发展进化而来的,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过去时或过去式,社会治理却是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现在时或现在式。在“统治”与“管理”占主流的年代,无论是国家统治、国家管理或国家治理,还是政府统治,政府管理或政府治理,其主体总是明确的即国家或政府,而社会统治,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的主体总是不明确或不那么明确,甚至主体的客体或对象被异化了。[2]

近些年在整个社会意义上建构了法治的治理模式,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却是由组织承担着社会治理的任务,然而,组织的社会功能是体现在治理上的。在理论上,可以说组织的内部管理属于权治的范畴,对社会的治理或管理则属于法治的范畴。然而实践中,两者的连接比较困难。因而,往往造成了法治与权治的双重变味,这是自从有了组织理论以来就一直受到批评的根本原因,对社会治理问题的探索也是从这里出发的。[3]

二、创新社会治理特征

从治理理论兴起和社会治理的内涵来看,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治理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践上把提高人的素质、发挥人的潜能问题融入到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

第二,社会治理的顺利运行以法治为前提。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是善治,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

第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相互协作和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使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中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相互协作的关系。

第四,社会治理是一种互联、互补、互动的过程。“参与的行动者可以在不一定有完全共识的情况下推动议题讨论和行动方案,在保持弹性的前提下设计政策。”[4]发挥社会的自治功能,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治理的体系。

第五,社会治理的实现路径具有动态性和权变性。创新社会治理的提出大大拓宽了我国公共管理的视野,为社会管理从过去政府管制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解脱出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选择,更重要的是为我国采取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来解决全球化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社会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治理范式。[5]

三、创新社会治理的意义

创新社会治理在提升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时,进一步还权于社会,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同时通过各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公共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对于加强党的领导、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些部署安排,要求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张。[7]

四、反思与小结

创新社会治理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命题,要突出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价值,突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明确和保障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强化社会治理关系的法律属性。强化社会治理法治保障,需要将社会治理创新与依法行政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8]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转型使得利益趋于多元化和多样性,亟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然而,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机制仍以行政权为主,而不是以产权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此外,尽管从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控制到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管理再到现在的社会治理,其进步是巨大的,但仍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许多方面仍然是停留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之中。[9]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提升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改善社会治理任重而道远。作为推动和执行的主体,政府更应结合实际,转变观念,改变过去由政府向社会的单一治理渠道,实现社会治理模式转换,培育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采取公正的社会政策,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树立由政府向社会、由社会向政府,两者相互结合,相互合作的新治理理念。[10]

参考文献:

[1]韩庆祥.为什么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一谈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光明日报,2013年12月12日.

[2]乔耀章.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的历史新穿越——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要论:融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学术界(月刊)总第197 期,2014.10.

[3]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社会科学研究;2012.03.

[4]向德平 苏海.“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6期.

[5]肖文涛.社会治理创新:面临挑战与政策选择.学术论坛,2007年第10期 总第268期.

[6]江必新 李沫.论社会冶理创新.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

[7]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求是,2013年第24期.

[8]周学馨.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应抓好四个着力点.重庆日报,2015年03月14日.

[9]周庆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0]赵涟漪.我国政府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南社会科学,第22卷 第9期.

作者简介:骆伟(1990—),男,汉族,重庆,硕士,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专业,研究方向:应用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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