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

2024-08-14

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共10篇)(共10篇)

1.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 篇一

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讨论稿)

为做好职工福利工作,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审批手续和标准,合理使用福利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工,其范围包括在编在岗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工福利费按其支出分为两类,一类是上级文件对项目或费用支出标准有规范性规定的专项福利费,如职工子女入托补贴、职工遗属补贴、集体福利设施添置等,以及院(校)为发展职工福利,将创收收入经预算用于职工补充福利的经费,如职工体检、职工工作午餐补贴、补充公积金、休养休息费、职工住院补贴等;第二类是指院(校)财务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按在编在岗职工人数提取,主要用于在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家属医疗补助和职工住院慰问、家访慰问等随机发生的福利费,以及工会、退管会经费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如高温送清凉、年终发年货、生日聚餐、艺术欣赏等。

第三条属于第一类福利范围的,福利项目由人事处、行政处等职能部门和工会掌管,支出标准和实施办法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由该福利项目掌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属于第二类范围的福利项目,除本办法第七条外原则上只适用于工会会员,其中合同制职工的会员按其用工特点处理有关福利待遇。不是工会会员的各类非编制内的职工按所签聘用合同执行。对聘用期达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工会可以适当方式表示慰问。离休退休职工按离退休管理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宜。第二类福利项目需要在本办法以外另定实施办法的,由工会负责。

第四条各项福利项目的实施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本办法已作出明示的福利项目以外,其他福利项目的实施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不得随意操作。

第五条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一般安排在年终,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困难补助的基本程序是:申请人书面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退休人员向退管会申请),并说明理由;部门(退管会)同意后签署意见将申请报告送工会办公室;经过初步平衡确属困难的,给予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附件或证明材料);工会委员会审批。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一般一年一次,比较困难的不超过两次,每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千元。特殊困难的另外采取帮困措施。

严格掌握对特殊对象的定期补助,定期补助一般每学期审核一次,最长一年审核一次。定期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月。定期补助由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共同审定。引起定期补助的原因变化后,应适时对补助金额进行调整或中止定期补助。

第六条职工家属医疗补助根据劳保关系,由工会审批。家属劳保关系按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实行公平分摊的原则,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工会审核批准并立卡建档。家属就医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市卫生和人事部门的规定,报销时必须提供符合规范的单据,报销项目与标准按规定执行。对不合规定或有疑问的单据,可以拒绝给予报销,对查明弄虚作假的当事人按退一罚一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追加处罚。

第七条职工住院慰问和家访慰问的慰问品(费)支出审批统一归口工会,标准如下:

1、一般性慰问,金额掌握在40元左右;

2、一般疾病住院的,金额不超过100元;

3、对患重病住院、大病开刀对象的慰问,金额掌握在100元—200元;

4、由分管院(校)领导出面的慰问,金额按以上标准分别提高1倍,特殊情况视需要掌握;

购买慰问品的,报销时应在单据背面注明被慰问人姓名;采用慰问金形式的,应完备慰问金支付手续。慰问费的报销一般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附签,工

会审核同意。

对职工的慰问以本部门为主,安排慰问前应事先与工会沟通,针对同一对象的慰问费在一个月内不得重复发生。节庆日期间由院(校)领导和工会代表院(校)出面的慰问不作重复计算。

本款第3点所称重病、大病以总工会大病、重病保障条款中所列的疾病种类为依据。

第八条工会按计划为会员举办的单项福利项目及其经费使用,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事先征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附则

1、对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帮困救济。帮困救济金的来源是院(校)帮困基金和“一日捐”所归集的可用资金。

2、帮困救济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最高标准不超过二千元。

3、帮困经费使用办法: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帮困金审批小组研究提出帮困意见及金额标准;组长签字。帮困金审批小组由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和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4、帮困经费(含“一日捐”)支出情况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

2.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 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倘若没有完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哪都不是全部的),则不可能会有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

财务上虽然没规定单独设置账册,但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明确指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而准则明确指出,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需确认为负债。

因此,福利费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这样做首先符合了财务上的规范。在税务上,虽说没单独设置账册,但已经在单独的科目进行所有福利费的合算了,至少有个理由解释。遇上较真的,非要求单独设置账册,亦可以将“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单独装订,或再打印(誊写)一份也不困难。

假如不是所有福利费都通过这一个科目核算,又没单独设置账册(目前单独设置账册的MS很少),一旦有状况,恐怕就没理由解释了。

不规范的后果极大可能是要调增,即使用其他办法避免了调增,也会有其他费用的发生。

多做张凭证不算事,累不着。别等到较真的来了,因为咱当初的省点事,造成公司和个人的经济以及面子损失。

3.如何完成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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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成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

会计工作业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会计工作也是一个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各项规定也特别的详细。结转就是把一个会计科目发生额和余额转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那么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有什么具体要求呢?我们看一下会计准则怎么规定的。

一、结转的概念

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通常它是把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转移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这个做法叫结转。结转的目的大体有四个:其一是为了结出本会计科目的余额;其二是为了计算本报告期的成本;三是为了计算当期的损益和利润的实现情况;其四是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一定要把本会计末的余额转到下个会计。

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定义与特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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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与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比较类似,但是又不完全一致,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1、职工薪酬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真正实现了趋同,改变了我国50多年的“工资核算”传统模式。

2、职工薪酬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了工资薪金,而且还将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纳入其中。

3、核算内容上,现在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比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广泛。

4、会计处理上,“应付职工薪酬”的帐务处理是一个全新的模式,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是一种颠覆性的变化。比如,过去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而新准则规定,凡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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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酬的组成内容,均应根据受益对象分配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5、信息披露上,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三、总分类账户的设置及明细核算的组织

(一)总分类账户的设置

为了准确核算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财政部“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应该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总分类账户。它是一个集合分配账户,借方记录各项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实际发生额,贷方记录按照受益对象分配的金额,本账户一般说来无余额。

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职工薪酬,这时“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就是负债类账户,而不是集合分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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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账户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账户可按“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社保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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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6)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7)在行权日,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股份支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8)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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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车辆等资产使用的,按应其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7)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9)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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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11)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明细核算的组织

一般说来,企业应该设置以下“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

1、工资薪金: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范围参见199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职工福利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神,主要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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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对于2017年前累积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在按规定在限额内扣除。

为了核算便利,可以将上一年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水平结合本年计划,测算本年的福利费开支比例(如:5%或8%)。每月可以按照预先测算的福利费比例计提计入职工薪酬,年末根据实际开支额,调整原预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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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保险费: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应该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也在本项目核算。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现行政策明确在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在所得税前扣除予以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的教育培训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7、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形式(发放实物或提供资产免费使用等)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支出。

8、辞退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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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如股票期权等。

本文首先介绍了结转的概念,而后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定义与特点进行了说明,最后详细介绍了总分类账户的设置及明细核算的组织等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对实际的会计业务中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的问题有所帮助,对其他会计活动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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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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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异议时

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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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债5000起诉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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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 篇四

目前执行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和财政部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在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而有关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由于执行新准则原有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五)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的制度。以前我们国家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具体的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以及新旧准则的又如何衔接呢,请看下面的分解。

一、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根据国税函(209)3号文中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误餐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

注:根据新<<新企业财务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

二、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处理

1.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2.如果企业改制改建,则应将应付福利费余额转增资本公积,如有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年初未分配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3.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日常账务处理

1.如果职工福利费2006年以前计提的余额未用完之前,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的余额,余额不足部分以及以后年度再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

2.如果企业的基础工作以及预算管理较好的单位,可将职工福利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与工资总额的比例按月计提职工福利费(没有年度职工福利计划的单位,可以比照历史数据,如前三年企业职工福利费占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来确定),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实际发生时则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到了年末,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如有余额,则按照前面的各受益对象占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比重对余额进行结转,借记或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结转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没有余额。

5.职工福利新规定 篇五

财政部规定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 有关人士认为这会导致个税增加

严控以产品作为福利:

通知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本报讯(记者何颖思)昨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已经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职工福利费范围被明确

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我国个税税率为超额累进制,计税总额越高,应纳税款也会随之增高。因此,该规定可能导致个税增加。不过,税务人士表示,上述补贴中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一直都要缴纳个税,应该不会太影响个税税负,反而能使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避免双重征税。

财政部的这份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卫生保健的费用、困难职工救助基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丧葬补助、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新规可避免双重征税

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表示,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了职工工资总额也许会增加个税负担,“以前不用放到工资总额缴税,现在都放进去了,虽然有部分可以免税,但也会增加个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总额,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反而是福利费则须在未超14%的比例内可以扣除,其余的需要纳税。税务人士指出,财政部的上述通知只是一个规范性要求,统一各地做法,一定程度上还可避免重复征税,因为以前若将这些补贴放在职工福利费管理,则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情况。相关规定

交通通讯补贴需缴个税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2009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六大税种的征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针对个税,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以及年金,均需按规定计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份函只是对旧的税收规定作重申,针对的是最近定点自查的企业。

关联方交易中债权型资本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问题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中石油职工福利制度 篇六

从国企来看,政策性负担和家庭福利是矛盾的。因为种种福利实际对员工的激励效果不大。家庭福利存在的理由在于组织中的普通成员在满足了个人需求后,对工作表现和产出有促进激励作用,企业实行家庭福利实际上是在做一种潜在的投资,如果投资得当,会增加员工绩效,增加企业利润。而在国企这边,这种投资却变成了一种负担,原因如下: 1.国企中有大量的冗员,所以很多并未创造实际经济效益的人员享受了与其付出不成比例的福利。而冗员存在又增加的责任推诿的可能性,久而久之,整个企业的工作气氛就会陷入拖沓死板。

2.国企的福利政策过于优厚,且有铁饭碗之嫌,缺少竞争机制。在国家的大力帮扶下,就扩大了国企的成本软约束,失去了企业原本自负盈亏的激励后。企业也失去了增加盈利的动机。而且政策扶植的科目不规范明晰,使得很多企业有机可趁,多拿多占,像中石油的购房团虽然表面是为员工谋福利,最后利得也是归高层所有。各种报销科目繁多,但是实质改善整体福利水平的项目却不多。

3.本应该归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险福利转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既重,保障效果也不好。4.国家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很有可能被企业挥霍。如中石化的天价茅台酒,天价吊灯和昂贵的中石化大楼等,与此同时又传出中石化成品油出现严重问题导致香港大量车辆熄火。没有对症下药反而浪费了大量的税收资金。

那应该如何改善国企这种矛盾困窘的现状?我提出的解决方案有:

1. 精简企业结构,裁除冗员,用福利保障增加企业收益的核心工作团队。减少不必要的福利浪费和人员低效率。

2. 淡化经济补偿型福利,提倡家庭福利。经济补偿性福利的弊病在于不清楚最后是否补贴到了真正需要福利的员工,很有可能遭受企业的暗箱操作,或者被少数高层占用。而提倡家庭型福利,切实落实到员工真正需要到的地方。实行福利房购买实名制,公开透明化,开展家庭友好日,提供员工照顾子女便利,修建附属学校或者附属幼儿园。组织各种公司活动,旅游,增加男职员的陪产假,完善退休后生活保障计划(可以用私企和外企为例子。)

3. 抓好组织基层普通职员的福利保障。实行福利制度透明公开化。

4. 经济型福利应设立一个基准水平,之后的增加值与员工绩效挂钩。能让福利最终不变为负担的关键在于员工福利能够促进公司效益的增加,形成一个组织与个体双赢的局面。所以反观国企所受的沉重的政策性负担。主要是安于现状,急需引进一种竞争机制,员工有了危机意识才能提高公司绩效。同时应加强非物质性的家庭福利的程度,这样在经济型福利降低或者不确定的同时提高组织凝聚力,不致使员工萌生离开企业的想法。

5. 国家应该有限度地帮扶国企。在扶植对象中也应该有竞争淘汰。企业应有盈亏自负的意识。对于长期索要政策性补贴,无法自主在市场上生存的企业应该进行重组并购。所以总的说来,应该适当减少国企的福利政策,打破“铁饭碗”的观念。以激励员工产出为指导来制定分配相关福利。最终目标应该放在增加企业利润上。

7.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 篇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2007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请问:如果企业在2007年,未计提或未提足职工福利费,对于未提或未提足的部分,是否可在税前计算扣除?这“计算扣除”到底如何操作?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8.黑龙江省职工福利标准 篇八

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近日,黑龙江省总工会印发《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全省各级基层工会组织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品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为过生日的工会会员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文艺创作、美术、书法等各类活动,活动奖励每人每项不得超过600元,且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黑龙江省职工福利标准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9.2010福利院职工工作总结 篇九

今年四月,通过市属事业单位公招,我有幸成为福利院的一名职工。这段时间以来,我深刻了解到福利院为党和政府分忧 替天下儿女尽孝这一办院宗旨。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工作需要。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更好地做好2011年工作,现将201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方面

一是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学习马列主义等一系列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先进思想理论,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先进的思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

二是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与业务工作息息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办事,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二、工作方面

一是转变角色,努力适应岗位需求。福利院的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工作,它与其它工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人虽然有两年工作经验,但是福利院的工作对于我来说,是一项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全新工作。因此,在工作中,本人除了学习书本上的经验,我还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学习先进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转变自身角色,以适应工作需要。

二在工作上,我主要从事文秘、接待和内务管理等工作。在文件的收文、整理、传阅、督办和归档上,我都及时在收文簿上做好登记。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文件材料的起草上,我都努力做到字斟句酌、反复修改,总结经验、提炼亮点,力争写出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文章。每月一次的职工大会,我都及时通知各科室负责人,并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对于电话咨询,按照科室分工及时告知来电人员电话号码。对于来访人员我都努力做到热情细致、耐心周到的为其讲解和服务。对于来院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我都做到热情接待,对物品清点清楚并做好登记,及时移交入库保管,做好了网站上信息的添加。在周末行政值班时,根据行政值班制度要求,按时到院在大厅或者监控室进行值班。巡查新、旧楼情况,重点检查服务人员是否在岗,学生有无在院等情况。

三是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工会活动。在建党89周年之际,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到盐边县红宝乡核桃箐村开展的“创先争优”暨“七一”慰问帮扶对象活动,为他们送上党和政府节日的关怀与温暖。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读一本好书活动。按照规定,在阅读完书籍以后,写下了一篇心得体会。同时,我每个月按时参加院内的工会活动。

四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10.职工福利费使用报告 篇十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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