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干部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2024-07-25

村级干部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精选4篇)

1.村级干部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篇一

2011 年管理干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 2010 年公司扭亏解困的目标,必须强化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 的管理能力,增强干部的压力感、危机感和紧迫感,应对新一年的困难和挑战,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二条 无年度学习计划、不按照学习计划学习、学习笔记 不符合要求,每项每次罚款 100--400 元。第三条 考试测验低于 80 分,每少一分罚款 10 元。第四条 不熟知本岗位业务内容、工作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 400--1000 元。第五条 不如实传达公司会议、文件要求的,每次罚责任者 200—400 元。第六条 对公司效能监察、审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 挠的,除责令立即改正外,罚责任人 500—1000 元。第七条 无班子沟通记录,罚党政主管各 500 元。第八条 凡公司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科级干部必须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管理人 员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的,每次罚 500--1000 元;迟到者每次罚 100--300 元。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者,罚款加倍。第九条 伪造资料等弄虚作假者,一次罚责任人 300--500 元。第十条 公司组织的集中考核,连续两次综合得分达不到 80 分的,按不合格处理。一般干 部不合格,调离原岗位,按工人管理;科级干部不合格,就地免职,按一般干部管理。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允许本单位科级干部之间相互请假。基层单位党政一把 手必须向公司党政一把手请假;基层单位副职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管理人员必须向 本单位本部门领导请假。不按规定请销假,私自外出超过半天,一次罚 300--500 元,并按 旷工处理。越权批价者,一次罚款 200 元。第十二条 无故不接公司电话或无信息回复的,一次罚 200--400 元。因此贻误工作,造成 损失的加倍处罚。第十三条 发现机关工作人员向基层单位索要礼品、钱物的,除如数退还外,一般管理人员 清除机关,科级干部就地免职,按一般管理人员使用;发现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向职工、外 用工索要礼品、钱物的,除如数退还外,离开原岗位,公司不予安置。第十四条 用公款相互宴请、娱乐消费的,无论是基层单位之间、基层与机关之间、还是上 下级之间,一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500 元,罚参与者每人 100 元。第十五条 发现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处以报销人报销额度十 倍罚款,每次罚经办人 200 元。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赌博的,科级干部就地免职,一般管理人员离开管理岗位;业余时间参 与赌博活动并造成较坏影响的,科级干部降级使用,一般管理人员离开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属捞取好处的,一般管理人员一律离开管理岗位,科级 干部视情节,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免职。第十八条 发现巧立名目接受基层或下级馈赠的,机关人员一律离开机关,基层领导视情节 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免职。第十九条 发现同一地区乘公车上下班的,第一次罚领导 300 元、罚司机 100 元,并提出警 告;第二次车辆收归公司,领导离职六个月,司机待岗六个月,离职、待岗期间只发生活 费。未经批准出长途,车辆收归公司,按长途费用的三倍处罚责任人。第二十条 发现隐瞒、截留收入的,除收入全部上缴公司外,责任领导停职反省、降半级使 用;坐收坐支,情节严重的,责任领导就地免职,经办人员离开原岗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决定物资采购、项目安排、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的基层领导,一律就地免职,不准从事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从事与单位业务相关、相近的私人牟利活动,给公司市场、效益构成威胁或造 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就地免职。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对管理人员组织一至两次集中考核。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科级干部的日常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党支部学习情 况、科级干部参加劳动、参加学习和自学情况。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机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一般干部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六条 全公司员工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凡举报 查实的,一次奖励举报人 200--400 元。第二十七条 考核罚款必须在宣布之后的两天之内上交相关部门,如不按时上缴,加倍扣罚。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处级以下的所有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村级干部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篇二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通知

各村,镇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营造人口计生工作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

1、计划生育率达90%以上,“两查”率达99%以上。

2、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双基工程”分类管理要求,整治村达到转化标准。

3、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及符合率分别达80%以上。

4、当年一男孩及

二、多孩已婚育龄妇女长效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

5、育龄群众与镇政府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达100%,村级计划生育公约告知率100%。

6、全面落实“三级随访”制度,随访率达100%。

7、加强孕前管理,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孕前优生检测率均达85%以上。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登记管理服务率达90%以上。

9、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掌握率达95%以上,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率达95%以上。

10、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宣传栏等硬件建设。及时依法修订完善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制订村级计生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全面落实计生对象和村党员干部的全员联包责任制,责任分解到人,措施落实到位。

二、奖惩措施

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年终统一考核。对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优秀的村予以表彰重奖,对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执行差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和“一票否决”。

(一)奖励措施

1、计划生育率奖励办法。无违法生育村,总人口(户籍人口)300人以下的村奖7000元;300-500人的村奖1万元;500-1000人的村奖1.5万元;1000-1500人的村奖2万元;1500人以上的村奖2.5万元。有计划外生育,但计划生育率高于90%的,减半计奖。次年发现计划外出生瞒报、漏报的,扣回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查孕查环率奖励办法。“两查”率达到99%以上,按检查人数每人每期20元,分年中、年终两期奖拨到村。应查未查每例扣500元。

3、政策兑现奖励办法。对已出现的违法生育对象,各村要积极配合镇里共同做好违法生育对象户社会抚养费及违约金征收工作。考核时间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符合率达到80%以上的,每例奖2000元。低于80%的,减半奖励。配合征收历年遗留的社会抚养费,每例奖1000元。

4、落实补救措施奖励办法。各村要通过各种方法调查摸底,及时掌握违法怀孕对象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区,并主动落实引流产手术,切实减少违法生育。村级主动与管理区共同开展强制流产的,每例奖1000元;村级主动与管理区共同开展强制引产的,每例奖2000元。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的,每例扣2000元。

5、落实长效措施奖励办法。凡已生育对象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违法多生一胎对象限期落实结扎措施。当年已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500人口以下的村奖1000元,500人口以上村奖2000元。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低于70%的,扣500人口以下的村1000元,扣500人口以上村2000元。

6、村级奖励主要用于从事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的奖励、补贴及计划生育工作专项开支。人员奖励、补贴根据工作实绩和责任联包情况发放。

(二)处罚措施

1、镇里将对各村计划生育主要指标(违法生育人数、长效节育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及符合率、“两查”率、补救措施落实率等)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违法生育一例或主要指标不达标的,必须限期整改。凡被限期整改两次以上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必须向镇里作书面检讨,扣罚村计划生育奖金500人口以下的村3000元,500人口以上的村5000元。并与村书记主任基本报酬和计生服务员报酬挂钩,一次整改扣除报酬200元。

2、对出现违法生育2例(含2例)以上的村予以一票否决,停发该村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

类补助一年,并取消各类先进资格,取消村书记、主任绩效报酬。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村级补助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予补发。

3、计划生育工作被镇里列为一票否决村的,予以黄牌警告,并对村书记、主任、村计生服务员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写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二年被列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予以降免职或停职处理。责任包干的村干部及配套组织成员及计生服务员予以诫勉谈话或停免职处理。

4、村级党员、干部有违法生育的,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的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是干部的责成其辞职或免职。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违法怀孕的,停职做其思想工作直至流、引产,停职期间不安排其它工作。出现违法生育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5、对在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没有积极配合镇、村抓计划生育工作,尤其是在控制违法生育工作中,对外出重点对象责任联包、责任措施不落实、联包对象底数不清、没有做好及时联系查找工作,导致违法生育的,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村两委干部及计生服务员,予以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6、对于拒不参加“两查”对象户和违法怀孕对象户,在其参加两查和落实补救措施前,对违法生育对象户,在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及采取长效避孕(结扎)措施完毕之前,停止享受村组集体经济等一切待遇和各种分红,该户全部款项由村集体统一掌握,待其参加两查和落实补救措施,缴纳社会抚养费和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结扎)完毕后,再予以安排。各村不得擅自发放,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村、组主要干部及责任人的责任。

7、村级计生服务员工作考核具体按《白塔镇村级计生服务员工作考核办法》执行。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情况掌握不清,报告不及时、弄虚作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且没有提供违法生育对象任何线索,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违法生育严重的,除扣发计生服务员报酬外,计生服务员予以免职。

8、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村干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违法生育的干部,予以一票否决,坚决予以调整,并从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3.村级干部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篇三

日期:2011-8-9(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

(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第十九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具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三)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第三十二条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该事项导致本次重组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上市公司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第三十六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

第三十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

(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第四十五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公告和报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第四十九条 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

(四)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4.2011年目标考核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洪洞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

现将《洪洞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2011年

人口计生

考核细则

通知

洪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1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洪洞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

为了确保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洪洞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山西省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客观评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业绩,以《责任书》为依据,通过考核评估工作,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倡导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坚持查实情、重实绩、看实效,增强目标责任考核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以人为本,注重维权;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开展优质服务,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度。

2、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保障计划生育经费投入。(80分)

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社会抚养费和财政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资金专款专用。

(1)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在县人口计生局委托的前提下征收社会抚养费,使用统一票据,做到缴费对象与收费凭证相符,专帐、专款专用(40分)。有委托外的收费行为扣10分,不使用统一票据扣10分,缴费对象与收费凭证不符扣10分,不专款专用扣10分。

(2)确保村级服务员报酬及时到位,村级服务员报酬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省、市、县每人每月45元,乡镇每人每月75元),乡镇必须在每次省、市、县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足额发放至村级服务员(20分)。

(3)确保乡镇电脑操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20分)。

3、加强基层基础网络建设。(80分)

(1)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达到五有(专职公务员、专用办公室、牌子、版面、办公设备)(10分)。每缺一项扣2分。

(2)加强乡镇计生服务站建设(50分)。按照晋人口发(2008)8号文件规定,要有牌子、有机构,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任务,中心服务站建筑面积要达到400-800m,普通服务站要达到100m以上,服务工作用房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80%,并且技术服务设备要配备齐全。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没有牌子、机构各扣2分,乡镇人口计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低于100m扣10分,服务工作用房面积低于建筑面积的80%扣4分,技术服务

(2)村计生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5分)。协会会员人数少于本村总人数10%扣2分;没有联系户名册、没有联系内容、没有会议记录各扣1分。

(3)积极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5分)。无创建实施方案扣1分;无创建活动资料扣2分;无示范村扣2分。

8、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20分)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20分)。各村信息室要有5种以上的宣传品,检查时发现不够的扣2分;宣传品入户率不达90%者扣3分;村中没有计划生育宣传专栏扣2分;村务公开栏内没有计划生育内容扣2分;村农民书屋没有人口计生图书角扣2分;各村计划生育宣传标语不达3条以上扣3分;主干路旁、政府所在地没有按标准刷写计划生育宣传标语扣2分;认真开展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每少一项扣2分。

(二)计生线指标。(700分)

1、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450分)

(1)符合政策生育率(100分):指考核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出生人数占总出生人数的比例。女方未满20周岁结婚生育的为政策外生育,凡属政策内一孩生育的应持有《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的应持有《再生育服务证》。此项指标要求如实上报。

(2)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50分):

考核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有一例政策外多孩生育扣1分,最多扣10分。

②近三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80分)。

2009---2011实征金额近三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 ×100%

2009---2011应征金额该项指标要求达75%以上,超过规定分值按满分计算,不加分,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

(5)统计数据准确率(100分)

①出生统计准确率(60分):包括出生人数、政策内外、孩次、性别等项目。2011考核出生漏报的统计时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出生人口;政策内外、孩次、性别等错报统计时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出生人口。与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相比,调查每发现1例出生漏报扣10分;每发现1例全员信息系统中没有父母信息的出生扣8分;每发现1例孩次错报扣5分;每发现1例性别错报扣3分;每发现1例政策内外错报扣3分,下不保底。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2011年4月15日后补录的往年(2010年10月1日以前)出生每例扣0.2分,最多扣10分。

②避孕措施准确率(40分)

每发现1例避孕措施虚报扣5分;发现1例避孕措施错报(短效报长效,上环报绝育等)扣3分。下不保底。另外每发现1例计生服务机构对基本计生技术免费服务项目收费的扣2分,最多扣10分。

2、全面开展优质服务,提高人口素质。(80分)

(1)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5分)。没有工作方案扣2分,没有工作记录扣3分。

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6)一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率达90%以上(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7)二孩及多孩《再生育服务证》发证率达90%以上(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提高人口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和质量。(120分)(1)全员人口数据库身份证号码准确率(40分)以2011最后一次网络版通报为考核依据,录入准确率达98%以上计4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全员人口个案信息准确率(30分)

全员人口数据审核差错率,该指标要求低于1%,以2011最后一次网络版通报为考核依据,每高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差错率=信息有误人数/全部人口数*100%(3)手机直报系统数据上报率(15分)。

指本辖区内利用手机直报系统按月上报数据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指标要求达100%(5分),根据全年手机直报情况进行计算,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手机直报上报数据与汇总报表数据一致(10分)该指标要求达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全员人口个案重复录入率(10分)。

指本区域内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重复录入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年终考核以2011最后一次网络版汇总结果为准,该指标要求低于2%(10分),每高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0

发放案卷各5份,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10份,程序合法,档案规范、齐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服务证》要根据省统一安排,按时按要求使用证件打印系统打印。程序不合法扣3分;档案不规范齐全扣3分;没有使用证件打印系统打印扣4分。

(2)《再生育服务证》审核上报及时(5分)

根据《条例》要求及时审核《再生育服务证》手续,并及时上报,每发现1例不及时扣1分,扣完为止。

(3)上级交办案件和自办案件的查结情况(5分)按时查处案件并结案,有1例不按时结案扣1分,扣完为止。

7、群众满意率。(5分)

该指标是指考核时在被调查对象中满意人数占被调查对象的总数的比率,指标要求达85%以上,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四、奖惩办法

1、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当年人口计生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成绩显著者,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当年工作滞后的、经费投入不足的、数据严重失实的或发生重大事件影响到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局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重点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和“一票否决”办法处理。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最后两名乡镇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排后两名者党政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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