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13篇)
1.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 篇一
凡想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怎样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绿色食品认证程序图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2.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 篇二
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消费观念的日益增强,一些带有绿色认证标志的食品越来越受到青睐。而在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眼里,绿色认证标志似乎也成为吸引消费者目光,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的“噱头”。
其实不然,因为绿色食品标志也有“有效期”。国家有关部门对绿色食品认证标志进行了使用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即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为3年,期满后必须重新申报认证方可继续使用。某些不诚信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了消费者对绿色认证知识的一知半解,在3年的绿色认证使用期满后,在没有获得有关部门认证的前提下在其食品外包装上继续使用已超出认证时限的安全认证标志,赚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辨别绿色食品标志是否过期的最有效方法是了解绿色食品标志的编号规律。其编号形式为“LB-××-××××××××××(A-AA)”。其中,“LB”为“绿标“的拼音缩写,紧随其后的两位数代表产品类别,最后10位数字分别表示批准年度、产地及产品批准序号,A和AA代表绿色食品的分级。只要注意所购绿色食品的编号便可轻而易举地获悉该绿色食品认证的批准年度。如发现某种食品的绿色认证标志是3年前获批的,则其当属无效标志。
3.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 篇三
2月23日,柬埔寨商业部发表声明表示,贡布胡椒也是首个获得欧盟地理标志(GI)产品认证的东盟产品。声明称,地理标志(GI)是一种鉴定产品原产地的方法和认证,保护产品具有原产地独特的质量、信誉和其他特质。“地理标志让贡布胡椒享有与波尔多红酒、大吉岭红茶一样的法律地位,让其他产地的胡椒无法假冒,从而提高贡布胡椒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目前,柬埔寨只有2项产品,即贡布胡椒和磅士卑省棕糖成功列为GI产品,目前商业部正计划为其他产品申请GI认证,即班迭棉吉省尖山县蚕丝、马德望大米、暹粒省波罗福(臭鱼)、桔井省柚子、菩萨橙子和贡布榴莲等待加入行列。
去年,贡布胡椒产量约为60 t,由于胡椒碱含量更高,使得贡布胡椒比其他地区的胡椒味道更辛辣,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大受欢迎,产量也供不应求。
然而,贡布胡椒也因“盛名所累”,一些柬埔寨商家利用“鱼目混珠”方式,把其他地区的胡椒甚至从越南进口的廉价胡椒标为“贡布胡椒”,令不知情的外国游客和消费者上当。柬埔寨商业部货检总局于今年1月突袭检查暹粒市夜市场时,竟发现那里售卖的“贡布胡椒”,竟有九成是冒牌货,令人震惊。
(摘自《柬埔寨星洲日报》,2016-02-24)
4.绿色认证种植产品申请材料清单 篇四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种植产品调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有必要的应提供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如果申请产品无商标,不需要提供。)4.质量控制规范(包括基地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供应、管理,种植过程管理,产品收后管理,仓储运输管理等)。需要申请人盖章
5.种植规程,需申请人盖章
6.基地行政区划图、基地位置图和地块分布图
7.基地清单(包括乡镇名称、村数、农户数、种植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等信息)。需申请人盖章
8.农户清单(包括农户姓名、种植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对于农户数50户以下的申请人要求提供全部农户清单;对于50户以上的,要求申请人建立内控组织(内控组织不超过20个),即基地内部分块管理,并提供所有内控组织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负责地块的种植品种、农户数、种植面积及预计产量。需申请人盖章 9.有效期3年以上的种植产品订购合同或协议
10.若申请人自有基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或产权证、林权证、国有农场所有权证书等 11.生产记录(能反映生产过程及投入品使用情况)12.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含绿色食品标志的)(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13.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14.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抽样单 15.《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16.《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17.《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5.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 篇五
CHINA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中国环境标
初次认证和复评认证申请书
Application and Renewal Form
申请单位(中文)
(ENGLISH)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
填写说明
1. 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录入,字迹清楚整齐。如无此项目内容时可以用斜线表示,若
因故无法填写,请注明原因。
2.3.
4.5.
6. 填报数据请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请用汉字。申请的产品种类请按附录A中的技术要求名称填写。若申请产品属于不同的环境标志技术要求,请分别填写申请书。企业人数请如实填写,否则可能会影响您申请的过程。商标一项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申请书请寄至以下地址: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部
地址: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邮编:100029
初次认证电话:010-59205937010-59205833复评认证电话:010-59205876
传真:010-59205939010-59205837传真:010-59205878
联系人:董秋燕石颖联系人:曹卫民
网址:http://
企业声明
本组织自愿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托贵组织依据相应标准进行审查。以下内容均由本组织填写,所填写内容和提供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经过本组织的核实。本组织将承担所有因失实而引发的各种后果。
本组织保证:已了解所有有关环境标志认证的相关要求和依据,接受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本组织的相关检查、抽样、检测和获得认证证书后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在广告和产品介绍中主动宣传中国环境标志,不发表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当证书被暂停、撤消或注销后,立即停止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证书、文件,确保正确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标识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当认证的产品出现不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时,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现对以下产品提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若填写不下,可单独附页):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6.寻找“绿色标志”作文 篇六
寻找“绿色标志”
清镇市红枫二小二年级3班 孙榆涵
品德老师给我们布置了一个作业:去找有绿色标志的食品。我和妈妈在家翻遍了所有的袋装的食物,竟然一个也没有发现。于是,妈妈就带我去超市里找绿色标志的`食品。
7.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色食品信誉, 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 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 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的范围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 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 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 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资质证明材料;
(三) 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 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 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 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 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 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 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 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 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 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 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 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 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 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 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 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 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 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 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 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 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收回标志使用证书, 并予公告:
(一) 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 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 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 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 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 篇九
一、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
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三、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四、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
五、绿色食品质量控制体系
1、绿色食品质量控制措施
2、基地示意图和基地环境概况
3、公司加农户的收购合同和农户清单
4、基地管理制度
5、质量管理手册
六、产品预包装设计样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现场检查照片、化肥、农药包装照片、添加剂照片等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盖章)说 明 1.随申请书须报以下材料:(1)《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2)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附监测点分布图)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3)由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执行企标的附报企业标准。(4)《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5)企业生产技术规程及质量管理手册。(6)省绿办考察报告。2.申请书及附报材料(1)、(2)复印无效。3.填写材料时须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4.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5.填表人须亲自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法律责任。
篇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和认证所需材料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1.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2.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4.环境监测
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6.认证审核
6.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7.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1)认证合格(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 8条。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 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8.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申报材料清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2日来源:中心认证处 作者:
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人向所在 省绿办提出 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 省绿办留存,一份 报中心 :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5.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3.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4.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 +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篇三: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指南 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指南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主体、产品要求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申请认证程序
第四章 材料目录及编制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第三节 文字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四节 其它材料要求
第五章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有关费用 第六章 绿色食品标准目录 第七章 申请认证指南附件下载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
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绿色食品中文标准字体、字形已注册,用者不可再作修改。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及三者的任意组合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为质量证明商标。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是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三是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四是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二章 申请主体、产品要求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2)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第二节 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996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我国的第一例证明商标。
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极为广泛,在1类的肥料上,注册了图形商标;在2类的食品着色剂上注册了文字、图形、英文以及组合共四件商标;在3类的香料上、5类的婴儿食品上注册了四个商标,并在29 类肉类、煮熟的水果、蔬菜、果冻、果酱等,30类的糖、咖啡、面包、糕点、蜂蜜、糖调味香料,31类水果、蔬菜、种子、饲料,32类啤酒、饮料,33类含酒精的饮料进行了全类注册。据不完全统计、讫今为止“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现已在八类1000多种食品上核准注册33件证明商标。概况地说,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一类是食品, 比如粮油、水产、果品、饮料、茶叶、畜禽蛋奶产品等。包括: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另一类是生产资料,主要是指在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的物质投入品,比如农药、肥料、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等等
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生产区域还可以申报绿色食品基地。
第三章 申请认证程序
二、市、县(市、区)绿办指导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明确申请认证程序及材料编制要求,并写出考察报告报省绿办。省绿办酌情派员参加。
三、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附件2)自查、草填,并整改,完善申请认证材料;市、县(市、区)绿办对材料审核(市、县绿办审核表见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绿办。
四、省绿办收到市、县(市、区)的考察报告、审核表及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定稿,通知企业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附件4、5)正表。企业完成6套申请认证材料(企业自留1套复印件,报市、县绿办各1套复印件,省绿办2套复印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套原件)和文字材料软盘,报省绿办。
五、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文审意见通知单》(附件6)同时抄传中心认证处,说明需补报的材料,明确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计划。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六、现场检查计划经企业确认后,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七、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产品抽检和环境监测安排,产品检测报告、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报告由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单位直接寄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省绿办。对能提供由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的企业,免做产品认证检测;对能提供有效环境质量证明的申请单位,可免做或部分免做环境监测。
八、省绿办将企业申请认证材料(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企业将《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7)报送中心认证处。
九、中心对申请认证材料做出:“合格”、“材料不完整或需补充说明”、“有疑问,需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传省绿办。省绿办根据中心要求指导企业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补充。
十、对认证终审结论为“认证合格”的申请企业,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认证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抄传省绿办。
十一、申请认证企业领取绿色食品证书。第四章 材料目录及编制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要求申请人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一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只能填报一个产品。
二、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应在表格栏目内注明“无”;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但附页必须加盖公章;
三、申请认证材料应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并附目录 第二节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栏应填写商品名(即产品包装上的名称),不可将一类产品(如蔬菜、水果、茶叶等)作为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对于原料配方基本一致,且加工工艺相同或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冰淇淋等)或同一产品申请在多个商标上使用的,可以以系列产品名称填写一份申请书,但在表一后要附报系列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申请认证产量和包装规格);一栏内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二、申请认证产量应以“kg”或“吨”为单位
三、“表一 原料供应形式”栏
该栏主要填写申请认证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原料供应单位间的关系,分3种形式:
1、申请认证企业本身是原料生产单位,如农场、果园等,填写“自给”;
2、申请认证企业有稳定基地,基地负责组织农户生产,填写“公司+基地+农户”、“协议供应”、“订单农业”等形式;
3、从企业购买原料,填写“合同供应”。
对于畜禽、水产类申请认证企业,原料的供应包括两部分,即畜禽、水产品供应单位,饲料(饵类)供应单位。
四、“表二 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
1、填写单位。该表由原料生产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农技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3、“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写当年使用情况;
4、对于大田作物(包括蔬菜),农药“每次用量”单位应用g(mg)/亩或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于果树、茶叶类,用稀释倍数;拌种用药单位以“g(ml)/kg种子(或 ‰)”表示;
5、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6、该表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五、“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填写单位。该表由饲养(养殖)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畜牧、兽医(水产)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饲料构成情况”栏应根据不同饲养阶段构成情况分别填写。“成份名称”栏应将全部饲料成份(包括预混料及具体配方)全部列出,不得用“其它”等含糊字样;比例填写用百分数(%)表示,依据用量大小,从大到小填写;“来源”详细填写,不可用“外购”、“来自基地”等含糊术语。
3、“药剂使用情况”栏应详细填写所用药剂(包括疫苗、消毒剂)的使用情况;“使用量”单位用“mg(万单位)/kg或g(mg)/l”;
4、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5、该表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六、“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1、填写单位。该表由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填写、盖章并负责;
2、执行标准。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须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10.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初审、复审。
初审,指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核以及对初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从事登记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审查人员应按照科学规范、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工作机构在申请产品受理前,先行组织地县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对品质特色不突出、竞争优势不明显、登记保护价值不大的产品建议暂缓申报。
第二章 审查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产品登记范围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二)审查重点:
申请登记产品应当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所涵盖的产品。登记保护目录见附件,没有纳入登记保护目录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产品名称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
(二)审查重点:
1.名称结构审查。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成。
地理区域名称可为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区域名称和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地理区域名称可为历史地名(如山西沁县原称沁州,产品仍延用“沁州南瓜子”名称)。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指向性的桥名、井名、林园名等,如涝河桥羊肉中的“涝河桥”。产品通用名称包括两类:一是分类性名称。如庆阳苹果;二是特征性名称。分类性名称中可以含有产品形状、颜色、风味、生长周期、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如章丘大葱)。
2.名称客观性审查。产品名称应当是历史沿袭和传承的已实际使用名称,不应人为进行调整、人为臆造、人为添加前缀或后缀。审查时应尊重名称历史沿袭原则,结合人文历史、市场认知和产品包装图片进行审查。
3.名称地域范围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如有些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并非其地理区域名称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县区、乡镇和村等),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如小梁山西瓜,历史上最初地域范围是新民市梁山镇,后经逐渐演变已拓展到新民市所辖的卢屯乡、姚堡乡)。
第七条 登记申请人资质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二)审查重点:
1.登记申请人应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不能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审查法人证书判断登记申请人资质。考虑到登记申请人与标志使用人是分离关系,登记申请人和标志使用人为同一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再作为登记申请人,可授权其作为标志使用人。
2.结合现场检查,审查登记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组织能力,是否被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普遍认可,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拟授权标志使用人名录及支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联合声明(集体动议文件),审查时应对集体动议文件进行审查。
3.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政府内设部门(如办公室)出具文件无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登记申请人的除外。跨县(市、区)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
4.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制特殊性,兵团团场可以作为申请人。
5.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 地域范围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制规范》
(二)审查重点:
1.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应为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登记申请人出具的批复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地域经纬度范围、所辖具体乡镇名称(列表)、产品规模和产量等必要信息,并附地域分布图。
2.地域分布图应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彩图),准确标示出申请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和边界线。地域分布图包含的所辖乡(镇)或村,应与地域范围批复文件确定的乡(镇)或村完全一致。地域分布图边界线应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地域范围应在地域分布图上加注文字说明。
3.地域范围应依据历史及种植(养殖)实际进行勘界,地域范围可以集中连片,也可点状分布。地域范围勘定后,不能随意扩大。
4.初级加工品应划定原料基地的地域范围。
5.跨县(市、区)域的地理标志,应整区域联合申报。除非产品已经形成特定品牌,已被消费认知的,可以独立申报,但应提供佐证材料。地域范围应由具有跨域管辖权限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申请人亦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地理区域属于跨省份的山脉、河流、湖泊等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议由具有相关资源管辖权限的专门机构划定地域范围和授权登记申请人。
6.地域范围批复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九条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新版)(农质安发[2010]16号发布版本)
(二)审查重点:
1.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应严格按照新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不宜过长,关键要充分体现产品、产地、生产方式独特性的核心特征。技术规范版本、格式、字体、字号、行间距等应当符合《编写指南》要求,采用标准书面用语,品质参数指标使用国际通行计数方式和单位。
2.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描述应重点体现与产品独特品质形成有关联的因素。
3.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产品品质外在感官特征描述应当客观真实。内在品质应当重点描述产品品质特色指标,避免罗列非特色指标。品质特色指标应是一个范围值(品质限值),而不是固定值。所列品质特色指标全部为必检项目,在检测报告中需进行验证检测。品质限值应通过对划定的地域范围合理布设抽样点(抽样规范各地自定),多点检测确定品质限值,不能仅通过一点一次检测就直接赋值。
4.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标志使用部分应写上标志使用人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名称组合型式字样,产品名称为申请名称。
第十条 品质鉴定报告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二)审查重点:
1.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品质鉴定报告的提交,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当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可只提交鉴评报告;二是当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可只提交检测报告;三是当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可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为保证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食用农产品应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2.品质鉴定报告(鉴评报告、检测报告)应使用规定格式,报告出具时间不得早于申请产品上市季节。
3.鉴评报告应由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进行鉴评,品质鉴评组一般由5~7名专业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省级工作机构内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品质鉴评组成员应在备注栏进行签字,鉴评意见由组长签字。鉴评报告封面须加盖公章。
4.检测报告应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所列内在品质特色指标进行检测。样品应由检测机构抽样,或由省级工作机构代为抽样,不能由申请人自行送样,申请材料中应附产品抽样单。
5.检测机构应为部中心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没有获得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如确因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某些特色指标不能检测,省级工作机构应向部中心申请其它检测机构代检,部中心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省级工作机构请示件和部中心批复件应作为申请材料的证明文件。
6.品质鉴定报告(鉴评报告、检测报告)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十一条 产品实物样品或样品图片审查
审查重点:
1.可提供能够完整感知其独特品质特征的最小量评审产品实物样品。
2.样品图片应含种植(养殖)初级产品、制成品(仅限申请产品为初级加工品)图片及产品包装图片,样品图片应为彩色照片。
3.产品名称应在产品包装上已实际使用,产品包装图片上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审查
审查重点:
1.人文历史佐证材料审查。人文历史表现形式:产品生产历史;县志、市志等历史文献记载;诗词歌赋、传记、传说、轶事、典故等记载;民间流传的该类产品民风、民俗、歌谣、工艺文化;饮食.烹饪等;名人的评价与文献;荣获省级以上历次名牌产品获奖情况;媒体宣传、报导、图片;„。人文历史证明材料可为多种表现形式,但所列表现形式的前两项必须提供。人文历史文字描述应有对应的佐证材料。
2.人文历史年限确认审查。结合我国国情,原则上,人文历史年限(生产历史年限)应为20年以上。人文历史年限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证明,并应在证据或证明中做出明显标记。没有人文历史年限记载的,应书面提供产品具备人文历史传承和需要登记保护的充分理由和证明。相关理由和证明应经专家集体评审确认。
3.登记申请规定的其它佐证文件。如非委托机构代检的请示件和批复件、申请人应提供拟授权的标志使用人名录及标志使用人支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联合声明(集体动议文件)等准则规定的有关佐证文件。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报告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二)审查重点:
1.现场核查工作由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不得由地县工作机构代为实施。
2.现场核查组一般由3~5位(含核查员或技术专家)组成。核查组应至少有1名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参加。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不作为现场核查组成员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结论表中组长和其他核查组成员均应进行签字,非核查组人员不需签字。
3.现场核查报告后应附核查员注册证书复印件,技术专家除外。
第十四条 登记审查报告审查
1.地县级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意见表中增设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签字,核查员应在审核确认意见后签字,然后再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表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栏签字人员应为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综合评定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3.审查意见应当详细具体,不能空白或仅写“同意”、“情况属实”等简单意见,不能缺日期。
4.登记审查报告应附省(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注册证书复印件。没有配备注册核查员的地区,应附核查员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特别规定审查
(一)产品名称与商标冲突性审查。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是否与已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有冲突,如果申请产品名称已被在先注册为普通商标,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普通商标注册人同意转让或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产品名称已在先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工商部门注册的地理标志),申请人应与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主体。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登记证书将予以撤销或注销。
(二)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一体化申报审查。部分产品申请时,往往提出附属产品也一并登记保护,如鹿茸、麝香、羊皮等。部中心不鼓励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一体化申报,因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名称差异较大,并且名称项下的标的物不同,建议分别申报。如确能一体化申报的,应分别描述申请产品和附属产品的品质特色,分别检测内在品质。
(三)野生产品审查。凡是与国家现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法律相悖的野生产品不予受理,经人工驯化或人工繁殖的野生产品除外。准予登记的野生产品应具有固定地域范围指向、品质特色突出和一定人文历史。野生产品不同于人工种植(养殖)产品,应对野生产品安全性进行整区域调查和评估,并提交相应产品质量安全调查评估报告。现场核查时,还应对产品安全性进行重点检查。
(四)申请产品安全性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安全性实行后置性控制,即产品安全性是标志使用授权的准入条件,标志使用授权环节,标志使用人应提供产品质量全项检测报告,获得“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可提供认证证书,产品可不必重复检测。登记环节重点审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是否对产品安全性做出相应规定(提出适用的质量安全标准)。
(五)申请材料装订审查。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建议采用单页可替换方式装订,方便材料补充。封面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全称、省级工作机构等信息。编排目录及页码,相关材料按照如下顺序排列:
◆封面
◆目录
◆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及法人证书
◆地域范围批复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彩图)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新版)
◆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评报告、检测报告)
◆产品抽样单
◆产品图片(彩图)
◆人文历史佐证资料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现场核查报告
◆登记审查报告
第三章 审查分工与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照申请条件和审查准则,严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部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核;登记评审委员会专家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要求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审查重点:
(一)符合性审查。审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范,产品是否为地方特色农产品、登记申请人资质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地域范围划定是否符合实际等。
(二)完整性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无漏项等。
(三)真实性审查。省级工作机构派出的现场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对登记申请人资质及基本情况、产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地域范围及分布情况、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四)规范性审查。审查相关文件、报告中相关签字、盖章、日期是否齐全,所有批文、报告是否为原件(人文历史佐证材料除外)等。
(五)有效性审查。审查检测机构和核查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六)一致性审查。整个申请材料中的登记申请人、产品名称前后是否保持一致等。
(七)特别规定审查。对本准则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附加审查。
第十八条 部中心对初审内容进行复核性审查,确保上会产品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同时对省级工作机构审查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申请材料出现明显错误、错误较多以及初审明显不尽责的,部中心将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退回,对省级工作机构审查质量记录1次不良记录,并暂停该地区、该行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待省级工作机构对初审质量整改合格后,方重新受理。
第十九条 部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严格实行记录式审查,加强内部审查质量控制,初审和复审均应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意见表》(另行制订发布)。
第二十条 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部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限时补充、限时报送,在规定时限内未补充或未整改的,申请将被驳回。对于参加3次专家评审会暂缓产品,将予以驳回。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部中心可与省级工作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加强审查交流,提升审查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审查细则和相关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日期前部中心已受理的申请材料,按原方式进行评审。
附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
(试行)
一、种植业产品
(一)蔬菜
1.未经加工的新鲜蔬菜。
2.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蔬菜的根、茎、叶、花、果、种子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的蔬菜。
5.各种经排气密封的蔬菜罐头除外。
(二)果品
1.未经加工的新鲜水果。
2.对新鲜水果进行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4.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除外。
(三)粮食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以及豆类、薯类等原粮作物。
2.对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级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等。
3.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和各种熟食制品除外。
(四)食用菌
1.未经加工的鲜货和干货。
2.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五)油料
1.各种油料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等初级产品,如花生、葵花籽、芝麻籽等。
2.对花生、大豆、菜籽、葵花籽、芝麻、胡麻籽、茶籽、等油料作物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产品,如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菜籽油、棉籽油等。
3.精炼植物油除外。
(六)糖料
1.糖料植物的初级产品,如甘蔗、甜菜等。
2.对糖料植物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级加工品。
(七)茶叶
1.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处理,制成的茶叶。
2.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除外。
(八)香料
碾磨或未经碾磨用于调味的园艺植物产品,如胡椒粉、花椒粉、八角、桂皮等。
(九)药材
1.用作原药的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
3.中成药除外。
(十)花卉
1.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草本花卉。
2.可食用花卉或饮品,如百合、菊花等。
3.木本花卉除外。
(十一)烟草
经过简单加工制成的烟叶产品,包含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十二)棉麻蚕桑
1.未经加工处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未经加工处理的生麻、宁麻。
(十三)热带作物
1.未经加工处理的热带作物产品。
2.对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如生熟咖啡豆、木瓜淀粉等。
(十四)其它植物
除上述列举的产品之外的其它各类植物及其初级加工品。如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二、畜牧业产品
(一)肉类产品
1.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活畜禽,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对各类畜禽类动物进行宰杀,经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冷藏或冷冻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等。
3.各类畜禽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4.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除外。
(二)蛋类产品
1.各种禽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制成的松花蛋、腌蛋等。
4.各种蛋类的罐头除外。
(三)奶制品
1.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工序加工生产的鲜奶。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等。
3.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除外。
(四)蜂类产品
1.未经加工制成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3.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除外。
(五)其它畜牧产品
上述列举之外的其它畜牧产品。主要包括:
1.畜禽类动物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麝香等。
2.畜禽类动物的皮、毛或羽毛,如牛皮、猪皮、羊皮等。
3.活虫、两栖动物,如蟹子、牛蛙等。
三、渔业产品
养殖和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等淡水、海水、滩涂养殖的各类动植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一)水产动物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水产动物。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级加工品。
3.熟制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除外。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3.罐装(包括软罐)产品除外。
(三)水产初级加工品
对养殖或捕捞的动植物产品进行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1.对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初级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11.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 篇十一
建材产品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奥运会将在北京举办,为我国建材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是对我国建材企业提出了挑战,因为举办一届绿色奥运对建材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材企业尤其是重点建材企业进行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是非常必要的.
作 者:李湘洲 Lixiangzhou 作者单位:长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130022刊 名:建材标准化与质量管理英文刊名:STANDARDIZATION AND QUALITY MANAGEMENT OF BUILDING MATERIALS年,卷(期):“”(4)分类号:F4关键词:
12.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 篇十二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产权的象征,具有一定的专利性质.在中国,特色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申报非常严格,对地理标志的研究也是一个新的领域.首先对地理标志作简单介绍,然后阐述地理标志的意义,通过列举目前云南省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政策建议.
作 者:林郁 李茂萱 作者单位:林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云南,昆明,650205)
李茂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云南,昆明,650221)
13.绿色认证购销合同 篇十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一、定货规格:
乙方需向甲方订购苹果箱,每箱元;核桃 箱,每箱元。
按照乙方要求供货,合计______箱,总合计______元。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乙方的定货数量妥善保证货源,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假一赔十。
2、甲方为乙方提供可靠物流服务,物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1、按照定货合同,乙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乙方未能履行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按照定货合同,甲方在预定期限内应保质保量,按时交货。若甲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甲方未能履行此合同,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并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法律效力
1、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和本协议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仲裁机构。
五、合同期限
1.协议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XXXXXXXXXXX樱桃种植收购合同
甲方: XXXXXXXXXX 乙方: 住
县 镇(乡)村
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种植的产品的名称、面积、播种日期
乙方负责种植:(品名)樱桃,面积_____亩。播种日期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须按期播种。
第二条 种植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一、甲方无偿负责种植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种植,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二、产品收购:对乙方种植过程中不按照绿色食品种植技术规程操作的农户当年产品不予收购。
三、甲方要给乙方指定农业投入品供应商,甲方结合农时对农户及时进行绿色食品种植技术规程培训。
第三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一、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品名)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元。
二、货款结算: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四条期限:
合同期限
协议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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