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技术开发合同范本

2024-11-04

免税技术开发合同范本(精选8篇)

1.免税技术开发合同范本 篇一

技术开发合同减免流程

一、办技贸证 地点屏山生产力促进中心计划处小吴

所需资料:

1、福建省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命书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有效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二、省创业中心注册

所需资料:

1、技贸证

2、营业执照

3、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

6、技术合同卖方注册表(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系统)由创业中心人员给予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

三、合同网上注册

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系统

合同卖方(输入ID和密码)---------合同申请(填写合同信息)---------提交

四、报送合同文本,取得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创业中心907做合同审核

带印花税单,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五、取得合同执行证明

登录福建高科技网 业务之窗技术合同认定里下载技术贸易活动收入呈报表 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 填好后送创业中心审核,出具技术合同执行信息

六、减免备案

减免备案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省科委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技术合同信息表 合同执行信息表 技术贸易活动

收入呈报表 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 技贸证合同复印件已开具发票减免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买方 技术金额,等信息)

七 纳税申报

2.营改增技术合同免税 篇二

摘 要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营改增之前,这一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和普及,为广大企业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和效益的优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营改增之后,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使企业很难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关键词 营改增 技术合同 流转税 探讨

一、技术合同的内涵

技术合同的定义: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它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总称。其特征是:(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技术或者与技术有关的行为。(2)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一方取得权利须以向对方支付价款为代价,且其权利义务存在着对等关系。(3)技术合同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目的。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是指种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此为技术合同的中心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3)履行的计划、期限、进度、地点和方式:它表明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意思表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合同履行的期限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完成日期和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履行地点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哪一方履行及履行的具体地点和场所。合同履行方式指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手段完成、实现技术合同标的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公开性、限制性要求,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可以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即使订立合同达不成协议时也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另外,技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对有关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5)风险责任和承担:其用来解决技术合同在履行中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失败时,如何承担风险的问题。(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合同中应载明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7)验收标准和方式:指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所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鉴定方式。此为合同验收的依据。(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综合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利益、同类技术状况、风险大小等自由约定;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亦可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9)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指当事人违约后,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受损失一方的计算标准、方法和数额。

二、技术合同免征流转税的有关政策营改增之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关政策文件有: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技术性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3】37号)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且相关说明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说明一致。

三、营改增前后办理免税的认定和备案流程

营改增之前,企业凭技术合同、相关发票和银行收款凭证等资料到科技局技术市场办公室办理技术收入的核定,审核通过后,凭借核定证明单去税务局备案,办理营业税的的减免事项。营改增之后,企业携带技术合同料到技术市场办进行审核,核定后到国税局备案登记。这些程序办理完毕后,才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政策。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之前是先开发票,款项到位才能办理营业税的免税手续;营改增之后,则是先去办理技术合同的免税备案,然后才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问题分析 营改增之后,经过具体业务的办理和协调,发现这项优惠政策的过渡到位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例如: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进行某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交易金额为100万元。

营改增之前: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的服务业发票,收到甲方的100万元技术开发费,做营业收入,缴纳100*5%=5万元的营业税,然后根据免税备案,享受地方税务局的退税。即100万的收入最终是免税处理的。

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一来,若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减免税额100/(1+.0.06)€?0.06=5.66万元,但是甲方不得进项抵扣;而若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得免税,而甲方可以进项抵扣,甲方的实际成本就减少为100-5.66=94.3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占据强势地位的甲方当然是选择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则只能接受无法执行免税优惠的结果。因此,营改增之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成了镜中花、水中月,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技术成果的技术性企业在给业主提供了优质的开发成果,且促进其优良转化之后,并没有享受到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这不利于调动这类企业的积极性,也违背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的初衷。为此,笔者建议:一是从财政补贴中拨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技术性企业或没有进行进项抵扣的委托方,调动企业对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这一领域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二是出台针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领域且可以落实到位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在委托方进行进项抵扣的前提下,对受托方采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等政策,这样既达到营改增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继续让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作者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篇二:营改增后对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汇总及方案分析模拟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汇总及方案模拟

★中横线标记为根据企业业务特征分析不具备相关符合要求★

★针对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部分业务特征草拟★

一、签订技术合同符合类型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军品项目须先到军工学会注册登记),再持该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方可开具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二)免征营业税条件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7)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三)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民用工业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四)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五)、受理原则

1、凡未经技术“认定”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免营业税及所得税。

2、交税在先,认定在后的技术合同,已交税部分不予退回。

四、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参照财税[1999]273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界定标准范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营改增后的过渡期与之结合操作)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财税 [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参考法规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5、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01)25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8、《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须知》【北京方面】

9、《关于加强技术性收入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技市字004号文件)注:以上参考文献中部分条款失效,均与企业的业务特征无相关联系,且涉及营业税部分,由于现处于营改增过渡期,暂做为参考,实际以企业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试点地区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为准。

附件:

1、签订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样本指导

3、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须知

★签订合同方案模拟:

1、合同标的:以研制设备标的额50万元为例,将合同签订为技术开发合同,标明技术秘密双方共享或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合同完成时提供样品一套。因为合同中有提供样机一套的规定,本合同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技术性收入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技市字00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核定技术交易额和技术性收入,非技术交易额不得列入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核定应按规定扣除成本(开发合同不低于40%,转让合同不低于30%,咨询合同和服务合同均不低于10%)。工程监理合同技术交易额按监理费的50%核定,按技术服务合同扣成本;纵向合同按经费的20%核定篇三:技术合同免税说明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免。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大学” 或“南京大学(xx院系)”,并盖学校公章,因为只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院系没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括号中注明。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中心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盖该法人公章,其减免税由该法人单位办理。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3.减免税申请书范本 篇三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兴宁区分局:

本餐厅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食品原材料持续涨价,工作人员极其不稳定,招服务员相当困难,而销价基本持平,使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餐厅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不到三个月就开始已经处于半停业转让状态,并于今年8月底签订转让合同,现在的商户 9月5日接手门面。由于本人无餐饮经营管理的经验,没有把控好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特色和成本的浪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虽然转让出去挽回了部分的损失,但由于是跟朋友合伙借贷经营的,所以在贵局登记注册定税的费用至今无力支付。为了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又能照顾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向贵局申请给予本餐厅减免征部分税收的照顾。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名称:南宁市双食集餐饮店

字号:***315

负责人:

日期:2011年10月26日

南宁市双食集餐饮店要求减免部分税款的申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青秀区分局:

本餐厅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食品原材料持续涨价,没有把控好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特色和成本的浪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工作人员极其不稳定,种种因素使得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资金亏损严重,再加之餐厅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截止到今年6月底至今基本处于半停业状态,所以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的可能。由于负责人徐绍宣经常不在南宁,本餐厅在贵局登记注册需缴纳的费用也一直无人管理。为了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又能照顾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向贵局申请给予本餐厅减免征部分税收的照顾。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名称:南宁市双食集餐饮店

字号:***3X

负责人:

4.出口退免税认定 篇四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0、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迁入企业提供)。

11、企业办税人员情况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12、公章、法人章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办理程序

5.国税免税申请 - 副本 篇五

**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我公司(**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12年4月21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号:**。公司法人代表**,法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为水产养殖,苗木种植,休闲度假服务。2012年4月在**国家税务局登记,国税登记号:**。

我公司共配备财务人员2名,会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6。出纳1名。我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对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核算,能准确核算相关应交税额,并严格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具有独立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能力,能设置相关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

我公司主要种植蔬菜、水果及中药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同时根据2011年财税字137号文《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贵局申请自产种植的蔬菜、水果及中药材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我公司属从事农林牧渔行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望贵局审查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6.个体工商免税政策 篇六

昨日(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

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该举动是2011年底政策的延伸,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元到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元到500元。

此外,去年国务院还曾出台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1年6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首次给出了界定指标。工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微型企业大多是10人以下。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曾表示,今年中国不会出台大规模财政刺激政策,而是做一些政策微调,将出台一些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他当时表示,微调的初衷和方式是:“在今年中央会在保持财政赤字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着眼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多地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已经为20000元,因此国务院此举更大的意义在于明确国家未来减税的方向。

7.免税车办理流程 篇七

办理免税车需要如下资料: 1. 2.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开具)

《学位证书》(留学读学位);《邀请函原件》(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及博士后)3. 4. 5. 6. 7. 8. 9.

说明:以上资料1-5项都需要原件及复印件3份,其中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和护照首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护照其他页中关于有在中国出入境记录和延期之类的都要复印1份;第6-7项到海关处由海关提供。所有表格中不会填写的部份都可以到长沙海关处填写。

护照 户口本 身份证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再每页左下角处单位盖章)准购单(到海关那领表填写)

留学人员申请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信息表(附件中打印)留学生免税购车申请(按例文格式写)留学生免税购车申请

我叫李先雄,1975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赴明尼苏达大学人类教育与发展学院访学,于2016年1月访学结束回国,现供职于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本人申请免税购置一汽大众速腾1.8T冠军版5速手动车一台,请海关核实批准。

申请人:(手写的签名)

8.免税技术开发合同范本 篇八

2016年,小微企业有哪些关于免税的政策?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具体是指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3.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4.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范围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范围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6.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范围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范围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fa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a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7.小范围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10.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是按照差额扣除前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免税政策你理解对了吗?

自今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以来,之前关于营业税的种种税收优惠都以“平移”的方式保持了延续。

比如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进行创业,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减免优惠。

再比如员工制的家政服务类公司、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等,只要符合规定,还是继续免税。

至于创业者最关系的“小微”企业,维持了以前的扶持力度

适用期限

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适用条件

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包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从上述规定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足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做好不同业务的核算工作。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例子一XX公司为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8.5万元,提供建筑劳务收入9万元。

那么,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销售建筑劳务不超过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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