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2024-11-16

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精选4篇)

1.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篇一

——申报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总结材料

构建教学竞赛平台

不断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实践

(2008年12月)广东工业大学

“构建教学竞赛平台,不断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实践”是学校工会会同教务处实施的服务学校中心,服务广大教师,促进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的有特色、有创新、有成效的教学成果。本成果以不断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高为主线,以评选“十佳授课教师”、“十佳教案”、“十佳课件”为载体,构建教学竞赛平台,着力提高广大青年教师的思想素质和教学水平,形成适应青年教师需要的评选激励机制,受到上级、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的肯定,受到广大青年教师的欢迎。本成果受到省教育工会的肯定并作为经验在全省高校工会推广,多所高校或来我校观摩学习,或索取本成果VCD等资料。

一、构建新的教学竞赛平台,持续开展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的背景

构建新的教学竞赛平台,持续不断开展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是我校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适应高等教育大众 化,适应学校办学规模扩大,招生人数增多,新走上教学第一线的青年教师比例逐年增加的新形势而用心打造的品牌活动。旨在激励青年教师用心教学,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业务水平。近年,我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一直保持在教师总数的65%左右,总体上看,他们学历高,专业强,工作有热情,有朝气,有活力,是我校教学一线的生力军和主力军。但是,青年教师因为年轻,在修养、学问、教学经验等方面与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与做优做强广东工业大学,打造强势本科教育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为此,经学校同意,由学校工会会同教务处在学校第一届教学竞赛的基础上,构建新的教学竞赛平台,组织开展全校性的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

二、教学竞赛活动的指导思想

广东工业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办人民满意的广东工业大学的总体要求,围绕打造强势本科教育这个中心,努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表彰师德高尚,用心教学,授课效果好的青年教师,为青年教师专业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教学竞赛活动的做法

广东工业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为本科教学竞赛。主要做法是:

(一)层层发动,广泛参与 教学竞赛是以工会工作和教学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从二级教学单位和学校两个层面来组织的。在学校工会、教务处、各教学单位部门工会精心组织、广泛发动下,青年教师十分珍惜参赛的机会,广泛参与。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全部参加,累计有1300多人(次)参加教学竞赛,呈现了踊跃参赛的局面,达到了教学大练兵,从整体上促进学校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

(二)科学设计,标准合理

教学竞赛内容涵盖了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艺术、教学设计、教学技术、教学规范等方面,所以我们针对不同的竞赛环节进行了科学设计,拟定了有导向作用的、科学的、合理的、便于操作的评价标准,引导参赛教师自觉向标准看齐,用心教学,提高水平。

如在授课竞赛环节,重点考察课堂教学的效果,突出课堂教学的组织,教学技术、教学手段的运用,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等,评分标准(见附件一)。在演讲环节,要求参赛教师必须结合自己对教书育人的认识、做法、体会进行师德演讲,以达到促进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先进的教学理念和交流有效的教育方法、教学手段的竞赛目的。要求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内容真实,事例感人、普通话标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课件竞赛执行的评分标准(见附件三),是经过与网络 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专家研究制定的,突出了多媒体课件特有的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的考评。

教案竞赛执行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四),则突出了教学规范、教学规律的考评。

(三)严谨有序,分类进行

学校开展的第二、第三届教学竞赛,分别历时十个月和八个月,时间长,类别多,环节多,但是,做到了严谨有序,分类进行,保障了青年教师公平竞赛。

1.“十佳授课教师”的评选

“十佳授课教师”的评选通过开展授课竞赛来评选,实施了“三段两节”赛制。

第一阶段:预赛。由各个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单位,按校工会、教务处制定的竞赛规程组织青年教师预赛,选拔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复赛。参赛者按正常的教学安排进行教学,各单位组织评委直接到参赛教师教学现场评分。

第二阶段:复赛。校工会、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1-2名)的选手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复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复赛。在复赛阶段,由教务处、工会按工、理、文组织三个学科评委组直接到参赛教师上课的现场听课评分,每个参赛教师在不同的时间段必须接受评委不少于三次的听课评分。最后,评选出20位选手进入决赛。第三阶段:决赛。决赛集中进行。由授课比赛和演讲比赛两环节组成。授课比赛成绩占70%,演讲比赛成绩占30%。

授课比赛规定进入决赛的选手必须选取其主讲课程中的一个知识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设计和综合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授课比赛。

演讲比赛要求参赛教师围绕主题,自拟题目,选取自己在加强师德修养,实施教书育人过程中的做法、体会及典型事例进行演讲。2005年演讲比赛的主题为“做人民满意的教师”;2007年演讲比赛的主题为“我心中的魅力教师”。这是配合师德教育而专门安排的一个内容。

最后,按授课比赛和演讲比赛综合得分排名,评出 “十佳授课教师”。

2.“十佳课件”的评选

参评课件必须是教务处教学任务书下达的所任其中一门课程的完整课件,是教师应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开发、设计,具有实现教学内容呈现,回答、指导和控制教学活动的程序以及存储有关教学资料等功能。各教学单位可推荐1—2门课程的课件参评。

3.“十佳教案”的评选

参评教案必须是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其中一门课程的完整教案,符合《广东工业大学课程教案编写基本要求》。各教学单位可推荐1—2名教师的教案参评。由学校组织专 家评委统一进行评分,(四)聘请专家,严格评审

组织好专家评审组是搞好竞赛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为此,我们聘请了不同学科、德高望重的教授担任评委,如在复赛的环节中,聘请了学校的知名教授、督导团成员;在决赛的环节中,聘请了原校长钟韶教授,原副校长、现任校督导团团长、博士生导师黄慧民教授,全国优秀教师、省教学名师邓淑华教授等一批资深教授。在演讲的环节中,还聘请了省教育工会詹必富主席亲临现场点评指导,他们公正、公平的评分,精彩的评述,使教学竞赛取得了令人信服的结果。1

(五)表彰奖励,激励先进

教学竞赛评选的“三十佳”由校长签发文件,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获奖教师在学校评优、评先及晋升职称等方面给予优先。每年工会组织的教师节活动,骨干教师健康营活动,暑期教师旅游活动,都特别邀请“十佳授课教师”参加。这些做法极大地增强了广大青年教师的教学责任心、自信心和成就感,对激发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艺术、教学水平有重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四、教学竞赛活动的成效

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促进了全校教学大练兵,促进了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受到上级和领导的肯定。省教育 工会詹必富主席亲临指导。张湘伟校长亲自为获奖教师颁奖,他高度评价教学竞赛活动,认为“十佳”教师的风采代表了学校青年教师的风采,明确指示要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作为一个品牌,坚持不断开展下去。教学竞赛评委,原广东工业大学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现学校教学督导团团长黄慧民教授也充分肯定了教学竞赛所取得的成效,认为参赛选手通过竞赛得到锻炼,得到提高,能进入决赛的老师讲课都很有水平。

教学竞赛的成果主要体现在:

1、为青年教师构建起很好的成长平台。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学校组织开展教师教学竞赛活动,促进了各学院(部、中心)更加重视教学工作,特别是更加重视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在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的预赛阶段,有关学院(部、中心)认真策划和组织开展教学竞赛活动,积极组织示范教学,不少的学院领导亲自给青年教师比赛作点评。在决赛阶段,机电学院、自动化学院、经管学院等单位还专门为参加学校决赛的选手组织专场示范教学活动,全院教师参加,给参赛选手提意见建议,甚至帮助他们修改演讲稿。决赛阶段不同学科的选手同台竞技,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赛出了广工大教师应有的教学水平。工会、教务处、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决赛阶段选手的比赛编辑制作成DVD和网络视频,提供给全校教师学习,深化了活动的效果。

2、对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质量是教育质量高低的关键环节。青年教师人数多、占我校专任教师的比例重。青年教师教学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我校本科教育水平的高低。竞赛活动全过程都紧密结合学校的日常教学实际来开展,评委大部分是学校的教学督导员,他们十分重视对参赛教师实际教学环节的考核,实际上对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起到很好的督导作用。

通过组织广大青年教师竞赛、观摩、学习,培养了一批悉心倾教的优秀教师,也帮助一些青年教师改正了平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3、为激励广大青年教师用心教学,打造强势本科教育做出了贡献。学校发文认可教学竞赛活动评选的“三十佳”。张湘伟校长代表学校表示,要将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作为传统活动,坚持下去,对获奖老师在聘任、晋级、职称评定、评先时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通过教学竞赛评选出的“十佳授课教师”,为全校青年教师展示了新时期青年教师德才兼备的风范。工会、宣传部及时运用校报、校园网、《工会通讯》进行宣传报道,刊发“十佳”青年教师致全校青年教师的《倡议书》。通过他们号召和带动全校青年教师以青年人特有的正气、朝气、锐气,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学校做优做强,打造强势本科教育作贡献。

五、开展教学竞赛活动的经验体会

学校工会、教务处以教学竞赛为平台,为学校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培育优秀教师贡献了一份力量。在总结这项工作和取得的成果中,我们有三点经验体会:

(1)学校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是成功开展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关键。教学竞赛活动一直是在学校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指导下进行的。张湘伟校长多次亲临工会、教务处指导工作,在颁奖大会上作重要讲话。学校专门成立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校党委副书记、校工会主席刘大允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张焜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主任。各个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单位分别成立了教学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部门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教学竞赛活动持续广泛深入开展,得到了人事、宣传、团委、设备、总务、后勤产业集团、网络信息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和部门大力的支持。

(2)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不仅是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的事情,也是工会责无旁贷的职责。当前,学校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青年教师比重逐年增加,青年教师一工作就上一线教学,教育质量教学水平受到社会家长学生普遍关注。面对学校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学校工会责无旁贷。多年 来,学校工会坚持人文关怀的工作理念,坚持为学校科学发展服务,为广大教职工全面发展服务,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做了大量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工作。实践证明,工会会同教务处把群众性活动和教学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组织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思想素质和教学水平,体现了工会工作的价值和水平。

(3)建立和完善评选激励机制,激发青年教师健康成长,既是质量工程建设的需要,更是学校发展的战略需要。在广工大,青年教师占教师的多数,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上符合学校的发展的战略需要,体现了学校、工会对广大青年教师的关怀,是一项增强广工大凝聚力,感情留人、事业留人的重要工作。广大青年教师投身高教战线,最大的愿望就是事业有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构建教学竞赛平台,实实在在地为青年教师的成长创造了机会,搭建了舞台。

附件一:

广东工业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授课比赛评分标准(1)悉心倾教,善于发挥课程教学的育人功能(15分);

(2)治学严谨,准备充分,信息量适当(15分);

(3)教学技术、教学手段运用合理,教学效果好(20 10 分);

(4)概念准确,讲解精炼,重点难点处理得当(15分);

(5)开拓学生创新思维,有吸引力(10分);

(6)教态自然,语言清晰、规范(10分);

(7)授课有独特风格,有创新性(10分);

(8)节奏适当,时间掌握准确(5分)。

附件二:

广东工业大学青年教师教学教学竞赛演讲比赛评分标准(1)主题突出,观点鲜明(15分);

(2)内容生动真实,事例感人(20分);

(3)普通话标准,吐字清晰,语言流畅(15分);

(4)感情充沛,有感染力、吸引力(15分);

(5)准备充分,内容熟练(10分);

(6)仪表整洁,举止得体(10分);

(7)体态语运用恰当自如(10分);

(8)节奏适当,时间掌握准确(5分)。

附件三:

广东工业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课件竞赛评分标准 1.教育性:教学过程紧扣大纲、策略、技术多样、实现教书育人目的(30分);

2.知识性:信息量充实、结构合理、开拓学生创新思维,有吸引力(20分);

3.科学性:逻辑性强、概念准确、重点、难点突出(20分);

4.技术性:具有通用性和适用性、合理应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实现互动性、功能完善、具有推广应用价值(20分);

5.艺术性:界面友好、美观、生动、有独特风格及有创新性(10分)。

附件四:

广东工业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案竞赛评分标准 1.教学内容能反映该学科的最新知识和发展动向,并有相关背景知识介绍(20分);

2.观点概念正确、内容由浅入深,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即:目标或要求、基本内容、重点、难点、组织及时间分配、手段与方法、参考资料、习题、作业、思考题布臵、小结等)(30分);

3.思路清晰,条理性强,重点突出,难点深入浅出,分析透彻,逻辑性强(20分);

4.突出对学生能力、素质培养和提高(注重教书育人等)(15分);

5.联系实际,积极启发、引导,开拓学生的创新思维,富有特色(15分)。

2.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篇二

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我省学前教育水平,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千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学前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保教质量稳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公办与民办并举、多元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刚性需求不断增长,而全省学前教育公共资源紧缺,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加上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偏低、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比较突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以对祖国、对民族、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与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儿童发展为本,尊重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力争实现全省学前教育三年大变化、五年大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各级政府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鼓励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园。

2.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面向所有适龄儿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3.普及和提高并重。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大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缩小城乡之间、园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发展目标。

到2013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学前教育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6%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大部分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各县(市、区)达95%,其余地区各县(市、区)达85%以上。全省大部分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0%以上。

三、多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多层次发展学前教育,实现幼儿园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现有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情况,认真制订幼儿园建设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财政投入,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要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对办园条件较差、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要进行改建、扩建,达到安全、适用的办园水平。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幼儿园作为“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要大力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要建设1所规范化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合理配备人员编制。要结合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乡镇所在地和大村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用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非公有资产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园。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政策,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落实国家关于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的规定,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交流和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学水平。

(五)大力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区别城乡不同情况,分类制订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在全省启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幼儿园准入标准。

各地要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入园需求。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六)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乡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坚持科学保教。各地要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成长环境,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园落实幼儿膳食营养标准,保证幼儿身体成长需要。

(二)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开展制度化、经常性的区域学前教育教研活动,以教研科研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建立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机制,完善决策、咨询和指导制度。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安全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到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保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卫生、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防范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开展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治理,督促整改。对整改后达到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达不到办园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要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工作,要公开审批制度、标准和程序。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加快制订我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及时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积极探索教职工退出机制和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培训机制。

(二)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统筹培养的力度,建设全省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扩大5年制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培养规模,加强从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各层次学前教育人才培养。规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准入标准,确保幼儿教师培养质量。逐步提高保育人员准入条件,提升保育人员素质。加强幼儿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力争到2015年,基本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发挥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在职幼儿教师学历层次、教学能力和师德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规范培训管理。确保到2015年,全省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培训面达100%。

(三)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制订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指导意见。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把

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园长和幼儿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2011年,省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幼儿园。要根据实际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完善涵盖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机制。

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享受减免税费和租金政策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在加强生均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办成低收费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完善政府、社会与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要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七、构建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保障体系

(一)完善办园管理体制。学前教育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就学安全和膳食管理。省和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审批,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健全考核和责任落实机制。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地方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以及教育强县、强镇和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层次和部门责任目标,实施问责制。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示范镇创建试点工作。省每年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41号文和本意见精神以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要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订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

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订和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台《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要加大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3.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篇三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广东省监察厅

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粤教监﹝2009﹞20号

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各部门和各级各类

— 1 —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教育 收费 规范 通知

抄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国、宋海同志,各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 2 — 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我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狠抓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建设教育强省、和谐广东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 3 —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费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和省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二是从2009年秋季学年起,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三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省财政将通过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支持各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商请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安排免借读费后经费缺口资金补助办法。四是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各地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义务教育阶段除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全面清理与现行省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和核定工作。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 4 — 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社会实践、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可收取校外活动费。凡制定每生每课时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收费标准,组织学生在校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辅导,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的,属于借开展课外活动(校内活动)名义变相组织学生补课收费行为,一律按乱收费论处。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当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已发文批准中小学收取“补课费”的要立即予以取消。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2009年8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09年8月25日前,各地要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分别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三)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4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意见〙(粤教基〔2009〕45号)的要求,巩固

— 5 —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秋季开学后,省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违规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在“三限”之外以自费、旁听、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和收取费用。引资扩建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应全部用于招收公办普通高中计划生,不得用于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费(课本费执行当地学生同一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城市义务

— 6 — 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各级政府切实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千方百计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减少小学升初中的竞争,逐步消除义务教育各种形式的“择校”现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捐资助学行为,加强捐资助学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重点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外来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

(五)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中小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和〘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有关规定。严禁高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

— 7 — 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各类押金、保证金等。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六)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辅导)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中小学要禁止以学生家长委员会代收学生补课费、校内活动费、兴趣班费的做法。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

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坚决取缔。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学校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不移地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

各级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要在上级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教育乱收费和违反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各级教育、纠风等部门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指导、亲自抓好落实,特别是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要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大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要把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作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控,坚决防止发生并及时纠正教育乱收费行为。

(三)强化制约机制,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断强化和完善预防制约机制。各中小学校收费必须认真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经批准调整教育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要及时更新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通过校园网、招生简章和收费公示栏(牌)等形式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严厉打击盗版、非法出版和发行教辅材料等活动。

(四)大力实施高校“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招生行为。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学生可在高考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的调查研究,— 10 — 提出进一步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

(五)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严禁挪用教育收费资金

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和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坚决纠正将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临时代课教师工资、教职工政策性津贴补助和福利,以及用于开展奖教奖学活动支出等行为。严肃查处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弄虚作假骗取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

(六)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活动,树立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

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将教育收费规范县作为评定和复查教育强县(市、区)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经验总结,未获得“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检查,查找突出问题,努力创造条件,争创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已经被授予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

— 11 — 县(市、区)要珍惜荣誉,发挥榜样作用,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将对获得“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对评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后出现严重教育乱收费问题或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其称号。

(七)加强信访工作,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教育收费问题的信访快速督办和定期通报机制,层层公布受理群众反映教育收费问题的专线电话,安排熟悉教育收费政策的专职干部接听群众举报,及时把群众举报的学校违规收费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务求教育收费信访举报数量有明显下降。

4.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篇四

育条例》通知

粤人发„2010‟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倒》)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于201O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学习,并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地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条例》基本内容,自觉坚持在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总结往年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条例》检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要按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必需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抓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要严格按《条例》要求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准确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严格核查验证,加强证书颁发和管理工作,逐步实行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按《条例》要求,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时,切实把继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严格把关。

要加强施教机构备案和管理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例》 要求的施教机构及时清理,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组织重新认定和公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规范有序地开展继续教育。

要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落实,保证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内容落实.保证他们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保证继续教育经费落实。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保证本级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省将于年底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继续教育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

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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