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与新申请

2024-08-05

商标续展与新申请(精选6篇)

1.商标续展与新申请 篇一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 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 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1)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失去商标专用权,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时应填写的表格,就是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办理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事宜时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②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申请。③每一个续展申请应当将商标图样5份、填好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寄给商标局,同时还要寄交《商标注册证》,并交纳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再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④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日期和续展申请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日期为准。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或填写有误退回的申请书限期补送或改正。时限为两个月,并保留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要另交纳续展迟延费,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或填写有误退回的申请书限期补送或改正。时限为两个月,保留申请日期及申请号。超过上述两个月限期的,视为新申请,原保留的申请日期、申请号取消,另外编定。超过上述两个月限期,且过宽展期的,视为放弃续展,其商标予以注销。⑤商品类别的填写。注册商标续展,其指定商品类别一律按国际商品分类的类别续展。1988年10月31日以前注册商标指定商品使用的是原国内1-78分类,1988年11月1日起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实行商标注册用国际1-34分类,1988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注册的商标续展的其指定类别均按商品国际分类填写。

2.商标续展与新申请 篇二

一、增加服务项目和设立过渡期

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12月14日向公众发布《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第35类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同时设立注册申请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此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这为“保和堂”商标的同日申请埋下了伏笔。

二、出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问题

2013年1月5日,注册地为河南省焦作市的河南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保和堂药业)委托我所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保和堂”商标,申请号为:11994474。

2014年4月4日,国家商标局向保和堂药业核发送达《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通知书认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与北京某医药股份公司于同一天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11987652号“堂和保”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要求保和堂药业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上述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的证据原件或经公证的印影件等证据材料报送国家商标局。且注明,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未提供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基于中文文字有从左往右读、也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保和堂药业的“保和堂”商标与北京某医药股份公司的“堂和保”商标,在商标标识上构成近似,又在指定服务上构成类似,没有争议。实际上,从申请日来说,“堂和保”商标申请注册于2013年1月4日,明显早于保和堂药业的2013年1月5日。但是,得益于国家商标局的增加项目申请过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申请。

三、同日申请的解决方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形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也就是说,出现同日申请问题,国家商标局首先通知各当事人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比对方在先的,初步审定并公告该方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其次,若证据证明各当事人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协商,书面确定一方取得商标权,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最后,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各当事人亲赴国家商标局抓阄,把商标权的获得交给运气。在此期间,若不参加抓阄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保和堂的历史沿革

在搜集在先使用证据的时候,代理律师发现了一本由沁阳县医药局于1983年编撰的《沁阳县医药志》。该医药志记载,保和堂药店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在城内勾楼街开设,业主杜铭九,药店约有资金捌千两银子,药店有三十多人员。主要以中药零售配方为主,兼配制丸药,并还代客加工配制丸药业务。由于本药店配制中药都“遵古炮制”,保证疗效,在当时声誉比较高。

《沁阳县醫药志》的这段描述,是“保和堂”商标最早的使用时间——清光绪二十四年。从这段文字中还能反映出“保和堂”的经营范围为:中药零售配方为主,兼配制丸药,代客加工配制丸药业务。这与保和堂药业申请注册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完全吻合。

《沁阳县醫药志》中还对“保和堂”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记载:1955年底,保和堂与城内春和祥、同和堂、春和堂、同仁兴、协兴药行、利民西药房六家,共七家药店并入联合总药店(由联丰药行、永盛合、同春堂三家自发合并而成)成立“公私合营沁阳药业总店”。后于1958年8月14日申请转入国营商业获得批准,同属“中国医药公司河南省沁阳县公司”管辖。

清光绪年间到保和堂药业成立,历经清朝、民国、日本侵华时期,解放战争至新中国成立,1956年公私合营,1958年8月14日转为国营,再到2005年改制成立保和堂药业,中间几经变迁,相关证据湮灭散失。清光绪年间的“保和堂”牌匾上村,“保和堂”位于沁阳县勾楼街的“中西药门市部”未曾变更地址。2007年10月25日,“保和堂”获得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颁发的“河南老字号”证书。目前拥有53件“保和堂”连锁药店。

五、律师办案维护权利

有历史沿革的“保和堂”牌匾、《沁阳县医药志》,作为在先使用证据,看似名正言顺,实则与本案保和堂药业的主体身份存在一定的距离。《沁阳县医药志》的大段文字整理和列明较为容易。如何证明此“保和堂”归于保和堂药业主体就显得困难重重。历史沿革的整理和草图标示,办案人员花了几天时间,虽然可以显示过程和历史变化,但也极度复杂,可能不利于案件审查人员理解。如果用作老字号的发展历程证据提交主管机关可能会有一定的作用。

“保和堂”商标取得注册的核心问题在于在先使用的证明,即:搜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在先使用证据。历史沿革能虽反映一定的问题,但并非商标注册在先使用案件最重要的着力点。律师搜集了保和堂药业几十家连锁店的营业执照信息、店面照片展示、销售合同和配套发票,包括销售的关联药品照片等,整理成册,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提交国家商标局。

3.商标海外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篇三

除了港澳台的申请语言是中文外,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官方语言均不是中文,因此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翻译是无法避免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企业自行提供英文翻译,以保证注册人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特别是以前在同一国家做过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地告知之前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和现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否则,如果申请国家存在在先商标审查制度,而且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个商标近似,但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不完全一致,该国商标管理机构很有可能认为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件近似商标属于不同的所有人,从而下发出驳回通知。此时,该公司除了要尽快提交变更申请,将两件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统一外,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驳回复审,向相关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说明情况。这将产生两笔费用:变更商标所有人名称和/或地址的费用和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而且,商标注册的时间也会因此而延误。其实,如果在后一件商标申请前,该公司能告知在该国有在先申请商标,在后申请的商标所有人英文名称和地址只要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所有人保持一致就不会产生上面的问题了。

此外,商标图样作为商标权的载体,需要满足官方的特定要求。在进行涉外商标申请时,企业提供的商标图样的格式经常不够规范。不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均需足够清晰。笔者多年的代理工作中,很多企业在指示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时,没有提供单独的商标图样,或者提供的商标图样格式较小,一旦放大,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不能满足涉外商标申请的要求。

作为品牌标识,商标能够引发人们对品牌的联想,尤其能使消费者产生有关产品属性的联想,企业应准备一份设计精良的商标图样,除了能够满足商标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在企业的店面、信函抬头、网站、广告、宣传册、合同、发票、产品上和产品外包装等处大量使用该商标图样,同时标注公司名称。一旦日后遭遇侵权事件,所有带有该商标图样和公司名称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票据、合同、许可协议)、包装、产品和店面等都可以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中国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在他国维护商标权的证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企业网站上增设英文网页,介绍公司及其产品,最好每一个网页上都有公司的品牌标识和英文名称。这样既可以便于企业向国外客户宣传产品,也便于国外客户跨越语言障碍,了解企业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该商标在国外被侵权、被撤销,或是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时,带有相关商标的企业英文网页还可作为该商标在国外的使用证据。

商品,作为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亦需要申请人的格外关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分类表》共分为商品(1~34类)和服务(35~45类)两大部分。选择保护类别时,一般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仅选择与实际生产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来申请,实际上,还需要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如汽车生产企业,仅选择第12类的汽车等商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选择第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与汽车相关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汽车企业还可以选择第07类和第09类等类别中与汽车或其零部件相关的商品项目进行延伸注册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都是按照指定商品/服务的类别和相关度来保护的。将商品划分为群组来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较少,较常见的只有中国大陆和台湾,但是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群组划分也不相同。还有个别国家根本就不区分类别,如加拿大。

在涉外商标申请中,选择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时,请尽量选择《尼斯分类表》中列出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尽量不要选择编码中带“C”的中国特有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非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不能被其他国家普遍接受,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各国商标管理机构下发审查意见,产生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延误注册时间。如果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确实无法在《尼斯分类表》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中找到,最好与代理人协商,挑选一个比较容易被申请国接受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尝试提交。

如果商标顺利注册,一定要在注册国及时使用。何为“及时”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规定,“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三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权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理由。”实践中,世界各国一般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即可被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一定要积极使用,并尽量多地保留使用证据。最大限度地使用注册商标是对商标最好的保护。

4.商标续展与新申请 篇四

企业在申请商标续展的时候,不能更改原来的商标,注册时是什么样的商标,续展的也是同样的商标,更改后的商标就是新的商标,企业如果想要使用这一更改后的商标不是要续展而是需要重新注册。

商标续展不得更改原商标

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每一件申请应当向商标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应规范,同时送商标图样十张,核准指定颜色的商标还应送原彩色商标图样,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缴纳费用。因为很多企业为了保护商标权都会申请好几个不同分类的商标,如果需要续展的商标类型多,就要每一个类型都要续展。其中应注意,报送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相一致,文字商标不应任意改变字体,否则,商标局将不予续展注册。

商标想要更改就需要重新注册新的商标,就不能够再去续展商标了,因此,企业想要续展商标就一定不要更改原有的商标,造成商标续展被驳回,企业还要重新进行续展就得不偿失了。

商标注册为我们带来的是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既然能享受到权利,那么进行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就应该慎重,同时也要积极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5.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篇五

一、申请条件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7.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四、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6.商标续展与新申请 篇六

国家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该局2月6日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下称“《注意事项》”)相关规定,现在不受理单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注册。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批准的其它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且这些人申请商标注册也仅仅局限于营业执照所核定的范围。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曾被业内认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大进步,但随之而来的商标抢注风潮也愈演愈烈,《注意事项》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不过,围绕《注意事项》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有无法律依据,能否遏制抢注风潮等,各方一直争论不断。

未完的诉讼

由于职业的敏感,王明在申请被拒之后仔细查阅了《注意事项》,并研究了相关资料。他认为,《注意事项》的规定有颇多不妥之处。

“比如说,《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注意事项》中却对自然人申请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是严重违背《商标法》的。”王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除此之外,王明还认为《注意事项》有将“商标抢注权”授予特定人群的嫌疑。“进行商标抢注的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很多企业。现在《注意事项》将大部分自然人排除在申请人之外,但对企业却没有任何限制。” 王明说,“这就意味着,该规定事实上是将商标抢注的特权授予了企业组织,是在为企业组织抢注商标扫清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起诉不能针对规范性文件,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为此,3月21日上午,王明以申请商标不被受理为由,将国家商标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不过,据王明介绍,一中院立案庭以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注册商标申请为由,不予立案。对此,王明表示,“我准备回去重新取证,再来起诉。”

商标抢注潮

《注意事项》的出台,被普遍认为是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商标抢注风潮。

据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介绍,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对自然人申请商标开禁,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引发了个人申请商标的井喷。

来自国家商标局的数字显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商标申请量以年均25.66%的增长率迅猛增长。截至2006年底,全国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76万件,商标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自然人申请量约占全部申请量的25%。

但在商标申请量持续激增的同时,一浪高过一浪的抢注商标风潮也迎面袭来。

“新闻联播”被申请注册为化妆品商标“馨吻脸脖”,谢霆锋被申请为止泻药商标“泻停封”,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被申请注册为非著名品牌“锅得缸酒”。去年发生的福建李某抢注“中央一套”为避孕用具商标一事,更是举世哗然。一时间,有名的人名、物名、地名甚至热门词汇都成为抢注的目标。五花八门的抢注事件,一次次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而抢注只是第一步。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抢注者便会据此向使用者开出天价推销牟利。如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栏目被人抢注,虽然还未获正式批准,但抢注人已经开出了500万元的高价。一名持有“刀郎”酒精饮料类注册商标的男子,委托新疆一家投资公司拍卖此商标,叫价3000万。“老鼠爱大米”的要价更是从3000万一路飙升至1个亿的天价。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认为,《商标法》放宽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而且商标权人有权对持有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是造成此现状的重要原因。

“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的利益。”廖俊铭说,“另外,商标抢注者通过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来敛财牟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叛逆和挑衅。”

廖俊铭认为,目前商标抢注已经职业化,并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围绕着商标抢注甚至出现了专业公司,一方面有专门的商标咨询公司打着向企业透露信息的旗号,意在向企业提供有偿追回商标的服务以牟利;一方面又有专门负责商标转卖炒作的商标事务所。这种产业链条的形成更使商标抢注现象日益加剧。

争议不断

但是,为解决商标注册“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问题的《注意事项》甫一出台,便立刻引发了各方争议。

提起诉讼的王明律师认为,商标权是私权,国际上一般规定自然人可以注册,限制自然人的申请资格,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希望相关部门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来规范商标市场,而不是用这种因噎废食的方法。”王明说。

他提起诉讼也是基于这个目的,“也许案件最后有可能败诉,但我希望起诉能够推动该政策的废止,也希望以后这种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情况少发生。只要法院能够立案,我们起诉的初衷就已经达到了一半。”王明说。

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也认为,《注意事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商标局前景堪忧。

余长江还认为,《注意事项》的出台是一种退步。“当年《商标法》修订获得了一致好评,因为它有利于适应广泛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而现在又回到修改以前的老路上去了。”

但拥有丰富商标法务实战经验的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则持有不同观点。“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因此,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廖俊铭认为,被社会长期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商标局制定《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我认为《注意事项》是合法的,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

争议还没有定论,但有一点是双方一致赞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该进行规范了。

廖俊铭认为,为了解决商标抢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将《注意事项》以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其二、商标局在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援引《注意事项》,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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