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电视片摄制

2024-07-01

党员教育电视片摄制(精选3篇)

1.党员教育电视片摄制 篇一

甲方(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乙方是依据___________(国家名称)的法律并在该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乙方是____国公民);

2.甲乙双方共同决定联合制作电视剧《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集电视剧《_______ 》(外文名称《_______》,下称“电视剧”)。

第二条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万元,每集为¥____万元。其中,甲方出资¥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乙方出资¥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争取到第三方资金赞助的,其有权提取第三方赞助金额的百分之____作为酬金,剩余部分纳入总预算。纳人总预算的第三方赞助金额,其中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争取到赞助的一方的出资,其余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另一方的出资,甲乙双方的出资占总预算的比例应据此加以变更。

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基于电视剧以宣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收人或收益,亦应纳入总预算。

若最终预算不足,甲乙双方应分别按其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第三条 因联合制作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由甲乙双方在《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中另行约定。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第四条 本意向书签署生效后,由甲方负责申请办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以及合拍电视剧的题材规划立项,乙方应予以协助。

第五条 电视剧前期创意以及文学剧本的创作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聘用编剧完成。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以及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的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电视剧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拍摄景点为_______,变更新的景点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电视剧主创人员由甲乙双方分别选派,其中,甲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乙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_。乙方主创人员的联络及工作安排由乙方负责。主创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详见本意向书附件一。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准予拍摄的批复之日起____日内签署正式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的管理使用、收益亏损的计算和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第十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

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署本意向书,且其在履行本意向书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联合制作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该方当事人应当保证对方当事人免于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乙方在本意向书第十条第1项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甲方在本意向书第九条或第十条第1项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意向书终止履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意向书;

2.甲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除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意向书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未出现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意向书,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甲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一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意向书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就因本意向书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出资比率分配或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书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意向书附件为本意向书的组成部分;本意向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在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意向书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2.党员教育电视片摄制 篇二

下面就我们的一些具体做法作一简单陈述, 供大家参考, 不足之处请提宝贵意见。

一、节目采摄:

1、摄像机的选择

以下几种机子比较适合低成本投入制作的要求:

a、松下AG-DVC200数字摄录一体机。这是一款专业级的机子, 结合了DV格式扩展记录时间并提供了专业的图象质量和功能。配置了3个广播级类型的1/2英寸48万像素的IT CCD部件, 使其图象指标达800线的水平分辨率、60d B的信噪比和极低的拖尾特性。该机0.5lux的最小照度非常适合夜间拍摄。其快速启动、快速聚焦和自动白平衡跟踪都很适合快速启动的拍摄需求。是小型电视台和小型制作公司的理想选择。但它体积较大, 携带不是很方便, 更适合电视专题片制作较多的单位。

b、SONY公司的DSR一190P便携式摄像机。便携式摄像机DSR一190P的外形尺寸只有118×180×393毫米, 重量1600克, 该机最大像素数为45万个, 有效像素数为40万个, 12倍光学变焦, 48倍数字变焦, 拥有58mm滤镜口径, 2.5英寸液晶显示屏, 支持红外夜摄功能。携带方便, 再配一个小型的三角架, 能适应各种场合的拍摄要求。

c、松下公司的AG-DVCl80MCA便携式摄像机。松下AG-DVCl80MCA是一款为视频专业制作人士提供的便携式手持DV, 采用3片1/3英寸, 每片47万像素逐行扫描CCD传感器, 具有很高的灵敏度, 采用的32.5-325mm (相当于35mm系统) 的10倍光学变焦徕卡镜头, 具有室内拍摄最需要的广角功能, 它的OIS光学图像稳定装置可以补偿由于轻微的手抖动造成的图像抖动, 极大地便利了拍摄高质量图像。非常适合手持外出拍摄, 如野外考察、郊游、婚庆拍摄等拍摄时需要随时改变拍摄位置和角度的场合。

2、摄像机的使用

从技术角度来说, 影响画面质量的主要是色彩还原的好坏, 亮度和景深的控制。而影响它们的主要在于通光量的控制和白平衡校正等因素。

通光量的控制决定于光圈和快门速度调整, 通常先根据拍摄的场景光强和色温, 选择合适的快门速度 (非特殊要求情况下一般选1/50) 、灰度片和色温片, 再调整光圈大小, 以得到合适的通光量。一般情况下, 摄像人员可以采用自动通光量控制方式来处理被摄景物的亮度。但对背光的物体需要对被摄对象进行手动调整, 对不同亮度的景物进行推、拉、摇、移等技巧性拍摄时会

目创作人杨晖说:“我们把财经人物不当成财经人物来访问, 来《波士堂》的BOSS首先得是一个真实的人, 然后才是商人。因此, 上我们节目的企业家们不许着西装、打领带。每次录像之前, 我都要亲自为他们解开上衣的第一颗纽扣。商在人的后面, 人在商的前面。财经是背景, 把他作为社会的人在考量, 就是混搭。”这样, 《波士堂》先是为那些在前沿阵地兴衰沉浮、创新求异的中国人, 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人生的平台, 让观众看到了他们平易近人的一面, 然后同时又提供了一个展示他们企业的平造成画面忽明忽暗, 需要将光圈的自动和手动模式配合使用。对于色温控制, 现在的摄像机都有自动白平衡调整和手动调整, 只要根据不同的拍摄要求适当选择即可, 手动调整时注意测试的白纸要放在被摄对象的方向。另外, 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 增益是以牺牲图像指标为代价的, 所以, 在拍摄光线比较暗的对象时, 能打灯的时候尽量打灯而不要用开增益。

二、节目上载:

节目上载的主要设备是放像机, 它是我们将拍摄得到的图像真实地再现的第一步, 市场上大部分的是具有编辑功能的录放像机, 由于现在实际工作中用于编辑的设备主要是非编, 它只要能有很好的放像功能就行, 我们选用了编辑功能相对较弱的数字磁带放/录像机:索尼DSR-11。在确保放像指标的同时, 使成本相对下降了许多。DSR-11在提供基本录象机特性的同时, DVCAM/DV记录和重放双重走带机构以及NTSC/PAL兼容性的设计和更小的体积便于桌面编辑和使用更大范围的节目源, 其自带的1394接口可将素材源数据码无损地直接传输, 确保了节目质量不在这里降低。

三、节目编辑:

1、非线性编辑设备的选用:

非线性编辑系统是电视节目制作的关键设备, 其指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节目的质量, 前几年, 我们也是购买国内非编设备公司的产品, 由于国产非编相互间的技术壁垒, 各自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 使用时多多少少存在一些不如意, 而且价格相对较高, 为此, 近几年, 我们着手自己组装非编系统, 开始时, 我们用DVstram压缩卡配PC机, DVstram压缩卡拥有1394接口、S端口、AV输入/输出, 对节目源的适应性很强。现在随着计算机的配置越来越高, 运行速度越来越快, 我们又试着采用有1394接口的主板, 配以专业的非编软件进行组装, 使我们使用非编的成本进一步下降, 而图像质量不下降。

2、编辑软件的选择:

最早我们买整机时, 用的都是厂家自带的软件, 由于国内的这些非编生产企业自己开发的软件大多是非开放性的, 兼容性很差, 局限性很大, 用起来总感觉不顺手, 后来我们也用过象Promienre这样兼容性很强的国际通用软件, 现在我们使用canopus的EDIUS, 它兼容性好, 功能强大, 界面友好, 是我们使用过的最顺手的一个编辑软件。

3、节目生成:

根据目前我国现有电视节目传输的指标数据, 我们采用指标相对高些的MPEG2格式对编好的节目进行压缩, 在节目生成时要特别注意压缩比, 在输出选项中一般把压缩码流选在8M/S就够了, 这样既节省设备资源, 图像指标也不会太低。

台。难怪于丹会说:“《波士堂》的出现颠覆了中国财经节目的传统表达方式, 在中国的财经节目创新上是很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电视谈话节目研究》陈永庆知识产权出版社

3.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 篇三

甲方:北京海融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潞河永欣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彭李花

联系方式: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3270480

1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电影制作单位,乙方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2、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摄制数字电影片《》(以下简称“该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该剧现金总投资不超过¥45万元,由甲方支付。

随拍摄的进展,因宣传点时间或其他原因而取得的收入或收益,亦应纳入总预算;实际投资 1

拍摄现金费用超过45万时,乙方不再追加投资,甲方及时补足超支的部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该片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联合摄制该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乙方所有。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的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联合摄制该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法定存续期限届满为止,但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前终止的除外。

第五条 该片的主要拍摄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葫芦垡村,变更新的地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第六条 所有与拍摄该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认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摄制该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其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联合摄制该片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该片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拍摄该片的现金支出总额,现金支出不得超过45万元。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该片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第八条 对于因联合摄制该片而涉及的作品创作、商业融资、宣传以及相关权利及衍生权利需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同时对外宣传一致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以上的“权利及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总预算,该片主要拍摄地点、电影及其剧本的名称、聘用编剧、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音乐制作、宣传计划、选择发行人以及对合资对方转让权利或者其他人提供服务予以认可等权利。

第九条 若该片能够经过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该片字幕以及相关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该片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该片中的权益转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有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对影片的剧本进行创作。

2、负责对该片的制作。

3、负责对该片的摄制成本的预算(不超过45万元)、以及摄制周期进行审定。

4、负责向乙方明示该片申报拍摄许可证及公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乙方所需提供的所有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

5、负责在本协议生效并收到乙方交付的合作保证金后马上进行剧本创作并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请该片备案立项,保证在申请递交后20日内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6、在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许可后两个自然月内完成所有制作,并进入发行流程。

7、负责该片的版权销售工作并承担其相应费用,并保证该片成片在通过电影局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该片向电影频道节目中心(CCTV6)的销售工作;其它销售工作在审查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

8、完成本条第6款所约定义务后,获得该片版权销售利润的70%,乙方交付甲方的2万元合作保证金将在甲方的利润中冲减。(举例:如果销售利润是20万,甲方获得14万,减掉2万保证金,甲方只需再获得12万即可。)

第十二条 乙方的责权利

1、负责对影片的剧本进行审定。

2、负责按附件一向甲方提供该片申报拍摄许可证及公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所需的所有资料。

3、负责该片全部制作费用的现金投资,现金投资金额不超过45万元。

4、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交付合作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该保证金最终在甲方的利润中冲抵,并在分配利润时收回。

5、在甲方完成本条第6款所约定义务时,获得该片版权销售利润的30%。

第十三条 双方共同确定的事项:

1、该片摄制经费中现金的总投资不得超过人民币45万元。

2、该片出品人为双方法定代表人,发行人、总监制为甲方代表,总策划及策划由乙方决定。其他按剧组实际情况执行。

3、该片销售利润是:

销售利润 = 销售收入-乙方在该片中的实际现金投资(45万元)。

4、双方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均由甲方单方支付,税款不计入预决算,不冲减销售利润。

第十四条 该片相关著作权,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果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销售回本工作,在未完成之日(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月期满)起十日内赔付乙方在该片中的所投入的全部现金经费,并返还所收乙方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

第十六条 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议。

甲方:北京海融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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