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域污染文书

2024-10-16

渔业水域污染文书(共6篇)

1.渔业水域污染文书 篇一

众所周知,我国水库淡水资源十分丰富,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国家对淡水渔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科技和资金,形成了庞大的产销链,人民对水产品不断的需求得到了重要保障。然而,淡水渔业集约化的养殖生产给水库水域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造成了较严重的水域环境污染。笔者经过大量的研究,浅谈一下治理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一、淡水渔业养殖生产的现状我国有20万平方公里的淡水水域,1000多种经济价值较高的水产动植物,发展淡水渔业有着良好的自然条件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是水库集约化渔业生产模式,主要是以网箱养鱼的形式存在,有少部分采用拦河养鱼的方式。网箱养鱼是在天然水域条件下,利用合成纤维网片或金属网等材料装配成一定开关的箱体,设置在水体中,把鱼类高密度地养在箱中,借助箱内外不断的水交换,维持箱内适合鱼类生长的环境,利用天然饵料或人工投饵培育鱼种或饲养商品鱼,这种养鱼方法叫网箱养鱼。我国网箱养鱼自1973年开始,逐步得到迅猛发展。在我国淡水养殖大省主要有湖北、湖南、山东、江苏、江西、安徽等七个省。这七个省的水产品总产量占全国淡水养殖产量的60%多。在高产量高利润的充分诱惑下,网箱和工厂化养殖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池塘、湖泊、稻田、河沟等养殖方式属于粗放式,而网箱和工厂化养殖是精细化规模经营,但同时其负面影响是造成许多水库水域严重污染,虽然效益可观,但污染程度也应得到重视,必须加以规范和控制。

二、对淡水渔业养殖生产造成污染的对策

(一)选择好作为集约化渔业生产用的水库水域:

1、选择水面积在20亩以上、平均水深在3米以上的水库:集约化渔业生产会产生大量有机物质,如果面积太小会直接影响这些有机物质的进一步分解利用,即减缓水体的自净能力,短期内即可造成水域富营养化而发生污染;平均水深不达标则直接影响规模养殖设施设备的建设,不利于集约化渔业生产。

2、选择地势较低,周围2公里内无大型畜牧业养殖场所的水库:地势低,集水区就大,便于收集天然水源;大型畜牧业养殖场会产生对鱼类生产极大危害的废水废料,这点至关重要。

3、选择水质稳定、水源比较充分,枯水期也能确保水库容量的水库:稳定的水质对产出质量安全的渔业产品至关重要,一般要求符合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4、选择交通相对较为便利的水库:便利的交通使饲料、设备、设施,以及渔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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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渔业水域污染文书 篇二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给当地的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养殖业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和损失。同时,由于相关部门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不及时、不恰当,造成了受污染养殖户的不满,甚至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逐步理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快速响应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 广州市渔业环境污染现状

据我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每年都发生上千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表1列出了我国2000-2008年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统计情况[2],由表1可见,2000-2008年我国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次数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直居高不下。“2010年,广州市辖区内共发生30多起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污染面积超千亩,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3]。这些渔业污染事故不仅对养殖户的正常生产活动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从源头上加大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近年来,广州市渔业污染事故已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图1),污染面积不断扩大,污染物成分日趋复杂,污染物排放方式越来越隐蔽,经济与生态环境损失不断扩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1.1 引起渔业水域污染成分和污染原因复杂

过去的渔业污染成分较为单一,主要为来自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排放的单一项目的超标。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涌入,渔业水域呈严重的富营养化,长期处于低溶氧状态,生态环境非常脆弱,一旦工业废水或者外来物质和能量进入,渔业生态环境就会遭到破坏,引起渔业污染。当今的污染事故基本都是多组分污染物共存,而非简单的单一体系。混合物体系产生的毒性效应是所有组分污染物拮抗、叠加、协同或抑制作用的综合结果,即使混合物体系中的单一组分处于无毒性效应浓度时,该组分对混合物的总毒性效应仍有一定的贡献[4]。

目前发生的渔业污染的污染源既有单一的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也有可能是两者的重叠;既有工业污染物,也有农业自身的污染物,2010年广州市发生了多起由于农药造成的渔业污染事故,其中硫丹造成了3起渔业污染事故;既有有形的污染物质,也有无形的能量污染,如2009年,广州市番禺区和增城区各发生了高压线路造成养殖水产品瞬间死亡的渔业污染事故。

1.2 流域性污染、跨行政区域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由于天然渔业流域水体的流动性,水经常处于活动状态,污染物进入水体,随着水的去向而流动,随着风而漂动,因此一旦某段河段发生天然渔业水域的污染事故,则很容易造成该河流流域性渔业污染事故。流域性污染流径路线长,扩散面积广,造成的损失严重。

2005年12月,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不久,因韶关冶炼厂超标排放有毒重金属镉水(超出国家环保标准10倍),广东北江也发生严重的环境事故,受污染水体流经广州、佛山、肇庆、清远等市,海洋渔业部门在北江流域共设立多个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应急监测,并发出警报让人们停止食用受污染的水产品。又如2008年9月,广州市流溪河、巴江河连续发生渔业污染事故,由从化发源地流经花都、白云区,流经线路达10多千米[5]。

2 广州市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现状

近几年,笔者在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时发现,由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管理主体不清晰,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方面的力量还较薄弱,调查取证困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难调查,难处理。

2.1 管理主体不清晰

广州市某镇一养殖户鱼塘持续发现死鱼,怀疑是人投毒后报案,但公安部门认为是由污染引起,将案件转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则认为渔业是农业部门管理的范畴,所以又将该案转给了农业部门,这样一来,错过了最佳的死鱼原因调查时机。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6],这就明确了渔政机构是渔业水体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所有水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均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目前,渔业并入大农业,但并不是各区县都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些渔业污染事故是由区县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处理,有些则是由区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这种管理权限上的混乱、工作内容上的混杂、职责范围上的含糊,是当前造成事故关系处理不顺的主要原因,极易导致渔民投诉无门。同时,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污染事故双方对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缺乏了解,一旦发生死鱼,尤其是涉及到企业排污,受污染方往往想到的是环保,而环保部门在接到死鱼报告后,再转到渔业主管部门,这样往往使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失去最佳时机。

2.2 调查取证困难

在渔业污染事故的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中,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资质的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是渔业主管部门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7],因此渔业环境监测部门的现场调查、样品检测分析对事故的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突发性、时效性和不可重复性,使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突发污染事故发生后,待有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往往“水过境迁”,这时获取的监测数据有时不能直接、准确地反映水体遭受污染时的状况,可能就错过了寻找造成污染原因的最好时机。

广州市某镇一养殖户鱼塘突然出现大量死鱼,养殖户怀疑是由喷洒农作物农药引起。接到报告后,相关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样品采集,并运送回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由于所喷洒的农药是杀扑磷、苯醚甲环唑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这3种农药对鱼类的半致死浓度(LC50)较低[8,9,10,11],但其在水中的降解速率较快[12,13,14],同时,从出现死鱼到水样检测分析已相隔几天,造成污染水样经过实验室分析后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

虽然我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15],但渔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时,仍需要自己收集证据,而收集证据时,被调查方往往又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加剧了有力的直接证据收集的难度,因而调解结论往往不能被双方接受。

2.3 调查处理力量薄弱

一方面,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涉及的知识面较广,既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又要有分析化学、生物学、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等专业知识,这些不同的学科对从事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检测分析部门缺乏一支快速应急监测队伍,样品采集后只能依靠实验室分析,这样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干扰,如受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检测结果不能快速提供给渔业主管部门;再有,渔业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取证、检测分析及相关处理工作的资金不到位,使得一旦发生渔业污染事故,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不能快速、灵活响应污染事故,科学应对突发性渔业污染事故。

3 加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渔业水域污染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现状,结合近几年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强组织领导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关渔业可持续发展大局,与社会和谐密切联系,各级政府重视、支持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理顺渔业水域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2),成立以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的渔业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设立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项目资金。《水污染防治法》[16]在赋予渔业主管部门更多职责的同时,也对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17],及时、准确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并主动加强与环保、农业、水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损失索赔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同时加强与具有相关调查资质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的联系,争取其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

3.2 强化监督执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留并完善了关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并行使处罚权的规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突发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立即成立由渔政、渔业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组成的调查处理组,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依法调查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损失。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3.3 完善监测体系

渔业环境监测站作为鉴定渔业污染事故的法定机构,是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支撑机构。应加大对各级渔业环境监测站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投入,更新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检测、取证和鉴定的现代化装备水平,提升检测效能。尤其是要强化渔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和完善包括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装备等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通过对污染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快速、灵活应急监测,在获取充足的现场资料并利用充足的数据库资源进行分析后,快速确定污染因子,为科学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提供最好、最有利的支持和保障。同时,建立覆盖重要渔业水域、行之有效、整齐划一的渔业养殖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有效监控重要渔业水域,切实减少渔业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渔业生产。

3.4 加强培训演习

一方面,通过专业培训和应急演习,提高渔业主管部门自身处理重大突发渔业污染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增长应急处置经验,使应急调查处理人员熟练掌握包括突发性应急处理响应机制、应急监测调查工作流程,并确保应急调查仪器设备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全市特别是易发生渔业污染事故地区的养殖户的技术辅导,定期开办技术讲座,将常见的渔业污染事故的来源及发生事故后的自救措施整理成通俗易懂的资料小册,并发放到养殖户的手上,确保养殖户在发生渔业污染事故后能够第一时间实行自我救助,在相关工作人员到达之前能尽量减少损失;通过宣传培训,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渔业环保意识,提高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尽量减少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知识链接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1989年8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0年3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摘要:广州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频发,污染成分和原因复杂,流域性污染、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增多,给当地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养殖业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和损失。同时,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管理主体不清晰,调查处理力量较薄弱,调查取证困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不易顺利开展。通过对广州市渔业水域污染以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快速响应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并提出了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执法、完善监测体系和加强培训演习的建议。

3.渔业水域污染文书 篇三

码头/港区概况

码头/港区名称、产权归属、地理位置、靠泊能力、结构形式、主要设施、装卸货物品种和年吞吐能力,以及码头/港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组成和数量等。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1、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3、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地方法规。

2、国际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应急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及其议定书〕和《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3、标准规范:《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1〕、《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编制指南》。

4、应急预案:所在设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域污染应急计划等。

(三)适用范围

1、地理范围:本码头/港区及其作业所涉及的水域范围、周围环境和环境敏感目标,以平面图标明具体位置。

2、应对能力:本码头/港区应对的污染规模;明确与设区海域应急计划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的关系、相互衔接的接口。

(四)执行效力

1、应急预案的地位和支持保障;

2、最高管理层的承诺(书面声明);

3、应急预案的报备和生效。

二、应急组织(一)指挥系统

1、码头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成员职责。

2、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人员职责。

3、与主管机关应急指挥系统的衔接。(二)日常机构

1、日常机构及其职责。2、24小时值班及应急联系方式。(三)应急队伍

1、码头应急队伍成员及联系电话(附件一)。

2、码头应变部署表(附件二):各岗位人员在应急时的位置和职责。

3、外部援助力量:外部援助力量(包括主管机关、公共卫生、医疗、消防、环保等)名称和联系方式(附件三),与其他社会应急力量的援助协议。

三、应急行动(一)风险预测和分析

1、码头污染源:码头作业的货物品种、数量、物理、化学危险特性和污染类别。

2、事故源分析:结合码头主要设施及装卸作业工艺,对船舶、码头作业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

3、污染事故影响:结合码头的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周围的环境敏感资源,分析事故的危害影响(污染扩散和漂移方向、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4、类比分析:可运用直接或间接的事故经验或评估资料,对事故危害及影响进行评估。(二)事故报告和报警

1、初始报告:由谁报告、如何报告、向谁报告,报告内容;

2、初始报告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部位,事故源品种,估计数量及发展可能性,现场自然环境〔风速、风向、气温、能见度、水文〕及事故发展方向,已采取的防治措施。

3、事故报警:内部报警和外部报警,报警时间、部门和内容,事故报告表(见附件四)。

(三)应急响应

1、初始行动:事故现场人员的应急措施(停泵,关阀,中断、控制作业等)。

2、应急预案的启动。(1)应急准备

接到报警后,各岗位人员按码头应变部署表的要求迅速做好准备,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2)应急行动

根据码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应急队伍采取应急行动。

3、应急措施

任何时候,均应根据货物应急卡(见附件五)的要求采取措施。(1)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污染物的围栏,堵截,吸附,回收,洗消,沉降等。

(2)燃爆事故应急措施:除对形成的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外,如有燃爆危险,还应采取消防防护措施。

(3)人员中毒或灼伤应急措施:采取医护,治疗,转送医院,现场消毒等措施。

(4)后勤保障和支援:交通工具、应急物资、人员的调用、补充、支援。

(5)请求援助:事故超出本码头/港区应急能力。

4、证据收集和记录(1)污染物取样;(2)视听摄录;(3)行动记录。

5、事故终止和总结(1)事故终止宣布;(2)善后处理;(3)事故总结、分析、纠正措施。

6、应急响应程序图(附件六)

四、应急设备的配备与使用(一)自有应急设备和器材

1、现有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2、是否满足交通部JT/T451-2001的要求;如不满足,则缺口内容及其解决方案。

3、存放位置和使用的方式。(二)可调用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1、本码头可临时使用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2、码头可临时租用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3、应急援助协议方同意提供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五、清除物的处理及去向(一)处理方法

1、处理途径;

2、处理单位。(二)处理装置(适用时)

1、型号和操作方法;

2、排放标准和其它方式;(三)主管机关批准。

4.渔业水域污染文书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

船舶管理

第四条

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

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第六条

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

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

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

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

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四)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配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船,应备有《原油洗舱设备和操作手册》;

(五)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的船舶应持有相应的《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货物记录簿》、《程序和布臵手册》、《装载和稳性资料手册》;

(六)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应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及《装载和稳性资料手册》;

(七)按规定应持有的其它防污染证书或文书。

第十一条

本港籍船舶按规定要求需配臵船舶防污染文书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并分别按相应规定要求附送下列资料: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三份,《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文本一份;

(三)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有效保险证明书一份,并应在其“保险类别”栏中注明“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

(四)《程序与布臵手册》文本,及与其航线相适的《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复印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各一份。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在本条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前条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程序与布臵手册》20个工作日;

(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10个工作日;

(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7个工作日。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反应及损害赔偿

第一节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船舶发生或造成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接受调查处理。

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

(四)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五)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清除污染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等。

船舶在初始报告以后,应当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进一步补充报告。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往现场,并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失的,主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

接受主管机关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瞒或毁灭证据。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当在污染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污染事故当事人。

主管机关应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被处以行政处罚或需负担清除、4 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应当在开航前办妥缴纳手续或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二节

船舶污染应急反应

第十九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按船上污染应急程序,采取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如须弃船,应尽可能在弃船前将船上各舷外排放口堵死或关紧相应的阀门,并及时将船上污染物的留存位臵、种类、数量等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并在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主管机关负责统一指挥本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

应急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制所辖水域污染应急计划,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并负责实施;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所辖区域内污染应急预案的实施;

(三)散装液货码头、装卸站应编制与其所装卸货品相适应的污染应急计划,报主管机关备案,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船舶污染损害程度尚不致启动《天津海域污染应急计划》的情况下,污染责任人可直接或通过其所属船公司或代理人(包括船舶代理人和通讯代理人)或主管机关联系本港具有一定清污能力的船舶污染应急作业单位(下称“应急作业单位”),签订应急作业协议或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污染责任人与应急作业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主管机关对清污过程及效果实施监督,但在污染责任人清污能力明显不足或其行动过于迟缓或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损害,主管机关将依法采取减少或避免污染损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应急作业单位应根据船舶和港区特点,结合本单位能力,制定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组织定期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提高应急能力。

应急作业单位还应至少具备以下作业条件:

(一)适用于港区水域的400米及以上围油栏;

(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1台;

(三)便携式溢油分散剂喷洒装臵1台;

(四)溢油机械回收装臵1台;

(五)高温、高压冲洗装臵1台;

(六)应急卸载泵浦及软管;

(七)防爆型通讯和照明设备;

(八)槽罐车或陆上临时存储设备;

(九)消油剂、吸油毡各300公斤;

(十)运输车辆;

(十一)清污作业船、艇2艘;

(十二)具有陆上处理污染物的相应能力及其他应急辅助设备、器材和材料。第二十四条

应急反应行动中,污染责任人与应急作业单位均承担清污行动的记录与证据的收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船舶污染应急作业过程中,确需使用化学溢油分散剂的,应急作业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应事后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化学溢油分散剂使用情况报告。

递交书面申请时,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一)拟使用化学溢油分散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二)说明污染情况和化学溢油分散剂的使用理由、时间、区域、方法、计划用量、效果预测;

(三)大量使用时,还应提供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满足下列条件应予批准:

(一)已被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二)使用条件及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2000)》规定;

(三)化学溢油分散剂的使用应与处理的溢油相当。

第三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船舶污染损害索赔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损害是由污染引起的;

(二)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二)预防措施所涉及的费用是合理的。

第二十七条

因船舶污染对水产、旅游、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造成损失的,船舶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应急救助、污染清除等措施的费用以及实施该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索赔双方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调解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调解申请书,并负责提供详实确凿的证据。

第四章

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下称“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作业能力,并向主管机关备案,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备案证明》(见附件)后,方可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

作业单位向主管机关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三)安全与防污染作业管理制度和现场操作规程;

(四)污染应急处臵方案。

第三十条

作业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掌握船舶防污染与应急反应方面知识,由主管机关考核或评估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船舶需进行行政许可作业活动的,应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安全与防污染作业操作程序和应急处臵措施。

主管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中所涉作业单位、地点、方式或船舶代理人发生变化时,船舶或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前将变更信息报告主管机关,并办理相应地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发现作业单位在从事防污染作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造成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将停止其相关作业活动,直至达到主管机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的垃圾、压载水、洗舱水,应在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港进行处理。

第二节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排放及清(洗)舱作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作业单位接收残余油类物质或进行清(洗)舱作业。

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一)专用的接收船,槽罐车;

(二)确保船岸之间联络畅通的通讯设备;

(三)合格的软管,并提供软管的试验报告;

(四)专用泵;

(五)吸油毡至少300公斤;

(六)消油剂100公斤以上;

(七)其它作业辅助器材或材料;

(八)提供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厂、站(下称“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处理有效协议,证明具有陆上含油污水的处理能力。

从事清(洗)作业的单位除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二)防爆型通讯和照明设备;

(三)作业人员穿戴的防静电服;

(四)防静电和防止产生火花的机具。

第三十五条

船舶提交排放残余油类物质或进行清(洗)舱作业申请时,还应附送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作业操作和应急处臵措施,以及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船舶应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有效时限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排放作业或清(洗)舱作业。

作业时,作业双方应至少遵守下列要求:

(一)作业开始前,船舶和作业单位应备妥防污器材,采取防污措施,并在商妥泵的压力、排量、启动与停止信号等事项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具体的作业时间、地点、接收设施名称等情况,以备主管机关现场督查;

(二)清(洗)舱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测毒、测爆,并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

(三)作业过程中,船舶及作业单位应认真执行所建立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彻底清除管线内存油,拆卸作业管线后立即用法兰盲封,并清理作业现场;

(五)现场负责人应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络,防止油类物质进入水域。第三十七条

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应报告主管机关,并如实向船方出具《残油接收报告》后,将所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送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造成陆上污染。

第三十八条

船舶需主管机关出具《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申请书;

(二)作业单位出具的《残油接收报告》;

(三)《油类记录簿》;

(四)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作业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机关报送上月作业情况的说明和残余油类物质处理情况的报表。

第三节

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管理

第四十条

船舶应将其产生的垃圾装于密封良好的器具中。对含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成份的船舶垃圾,应加以标识后,严格与其它垃圾分开收集与存放,并放臵在通风良好的半遮蔽场所。

禁止船舶或作业单位将盛装船舶垃圾的器具悬挂于舷外,或存放在码头、岸边。

第四十一条

船舶应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作业单位接收船舶垃圾。接收船舶垃圾的作业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一)张贴有“垃圾接收车”标记的专用接收车辆或船舶;

(二)适合盛装、搬运垃圾的专用器具;

(三)提供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下称“垃圾处理场”)签订的垃圾处理有效协议,证明具有陆上垃圾处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

船舶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作业双方应至少遵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船舶或作业单位应说明或了解垃圾处理或接收注意事项;

(二)作业中,船舶与接收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污染船舶甲板、码头或水域;

(三)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向船方出具船舶垃圾接收证明,并由船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作业完毕后,船舶应在《垃圾记录簿》或其他规定的相应船舶文书中如实记录。

第四十四条

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船舶垃圾,并送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四十五条

作业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机关报送上月船舶垃圾接收作业情况报表。

第四节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船舶应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作业单位供应船舶燃润油。供应船舶燃料油的作业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一)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证明具有成品油经营能力;

(二)提供供油船有效船舶登记证书及相关文书复印件,证明船舶等级和可盛载油品的种类;

(三)具有供油船停靠使用的油品专用码头;

(四)具有供油船加载油品使用的专用储罐及输油管线;

(五)合格的软管,并提供软管的试验报告;

(六)确保作业双方联络畅通的通讯设备;

(七)供油船上经常保持有至少50公斤以上的吸油毡、消油剂及其他防污染器材;

(八)供油船应当参加船舶油污保险。

第四十七条

禁止作业单位使用车辆为船舶加装燃料油(润滑油除外)。如需临时使用车辆的,应于作业前24小时报主管机关备案,取得临时备案证明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八条

作业单位应于供油作业前12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供油船(车)名称(牌照号)、受油船船名、油品种类和数量、作业时间和地点、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等事项。

作业单位所报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作业前将变更信息报告主管机关,并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作业前,作业双方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测量受油舱、柜存油量,确认加载顺序及数量;

(二)检查作业系统及相关设备的状态和可靠性,并在相应的部位准备好消防和防污器材,检查所有作业相关阀门是否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臵;甲板泄水孔是否已堵塞;甲板透气管是否通畅,并在透气管处放臵盛油器和吸油材料;

(三)确定作业计划和操作程序、人员安排及通信联络、初始和最大的泵压及泵量、溢油应急处臵措施和报告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严格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并签字确12 认。

第五十条

作业中,作业双方现场负责人应坚守岗位,随时保持信息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方案或应急措施。

如遇恶劣天气,影响作业安全或可能引发船舶污染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第五十一条

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彻底清除管线内存油,拆卸作业管线后立即用法兰盲封,并清理作业现场。

第五十二条

作业完毕后,船舶应在《油类记录簿》或其他规定的相应船舶文书中如实记录。

第五节

废钢船拆解作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港海河沿岸及其水域禁止设臵拆船厂。拟设臵拆船厂(点)的单位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臵拆船厂(点)已获有关部门批准;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已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配备至少有200米围油栏、300公斤吸油毡、100公斤消油剂以及其它拆船作业必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四)具有或提供材料证明具有船舶清(洗)舱作业、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

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或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第五十五条

废钢船冲滩前,拟拆船作业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废钢船登记证书》及有关的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图纸和资料;

(二)设臵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冲滩方案及拆船作业计划;

(四)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五)废钢船如为液货船,还应提交液货舱清洗、测爆合格报告。主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作业前,拆船人应在废钢船周围水域布放围油栏,并按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清除和接收船上的残油、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第五十七条

作业中,拆船人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未清洗干净的船舱和油柜必须拖至岸上拆解;

(二)不得将拆下的船舶机件投弃或存放水中;

(三)将产生的电石渣、废液和垃圾及时收集处理,不得投入水中;

(四)拆解制冷设备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制冷剂泄漏。

第五十八条

废钢船拆解完毕,拆船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保证水面和岸边清洁,并报告主管机关。

第六节

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作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船舶货舱压载水、洗舱水应当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海上排放,禁止向水域排放。

第六十条

船舶提交排放压载水、洗舱水书面申请时,还应分别做出以下书面说明:

(一)压载水的压入时间、地点和舱室位臵,拟排放的时间、地点和预估数量,以及排放管系是否为专用管系等相关内容。对含有或可能含有污染物,应注14 明污染物名称、种类和污染危害性。

(二)洗舱水的排放时间、地点、预估数量和接收设施名称,以及污染物名称、种类和污染危害性。

第六十一条 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在泵入压载水操作过程中携带和传播有害水生物及病原体。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申请洗舱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其它相关作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

船舶提交焚烧炉使用申请时,还应附送下列文书资料:

(一)船舶防污染证书;

(二)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三)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满足下列条件应予批准:

(一)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且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焚烧中不致产生有害气体;

(三)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

船舶提交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申请时,还应就以下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一)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附着甲板的原因及位臵;

(二)所附着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种类及污染危害性;

(三)无法充分回收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理由;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满足下列条件应予批准:

(一)已对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充分回收或无法回收;

(二)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三)水域交换条件许可。

第六十四条

船舶提交舷外拷铲及油漆申请时,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一)防止拷铲下的锈渣或油漆落水污染的措施;

(二)安全措施,包括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三)作业计划。

第五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

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系指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排放及清(洗)舱作业,船舶垃圾接收,船舶供受油,废钢船拆解,船舶污染应急,船舶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港区水域内进行舷外拷铲、油漆或使用焚烧炉,以及船舶水上打捞、修造等船舶相关作业。

行政许可作业活动系指在水域内排放残余油类物质、清(洗)舱、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使用焚烧炉、冲洗沾有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甲板、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船舶在作业前需申请批准的作业活动。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系指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和接收,或船舶垃圾接收,或船舶供受油,或废钢船拆解作业,或船舶污染应急作业的单位。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15日后生效,并同时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1992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天津港务监督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海监[92]危字139号);

(二)1995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港务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海监[95]危字228号);

(三)2001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颁布<天津港务监督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和接收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海危字[2001]57号);

(四)2001年8月28日发布的《天津港务监督关于加强船舶供受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津海危字[2001]285号);

5.加强渔业船舶防污染管理 篇五

一、主要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全防范措施。我局根据渔业船舶的作业特性,制定《湛江市渔船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在渔业港口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积极加强与具有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其他部门如海事、环保、港务、石油化工、公安消防、驻湛部队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深入推动《湛江海上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协调制度》的实施,确保出现渔船重大溢油事故时,可以寻求人力物力、技术的支援,动员其他社会的清污力量。

2、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渔民防污意识。2013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队伍充分利用伏季休渔、防灾减灾周、休渔放生节有利时机,深入渔村、渔港、渔区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教育。在“安全生产月”开展期间,全市共召开渔民座谈会80场,出版宣传专栏12期,悬挂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横幅170条,张贴标语2350张,派发宣传资料13000多份,发放《渔业安全生产须知》4000本。渔政工作人员结合职务船员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对渔民进行渔业船舶防污染培训,2013年全市共举办各类渔业船员培训班102期,参加培训人员9022人。其中举办职务船员培训班31期、819人,普通船员培训班33期、3174人,基本安全知识培训班38期、5029人。其中对渔船防污染培训内容主要是有关防污法律法规、海洋环保和船舶防污知识,并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使渔民自觉配齐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管理,按规范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了解和掌握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及发生船舶污染后的应急措施,按规范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同时提高渔民安全生产和海洋环保意识。

3、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为从源头上消除渔船安全隐患,遏制渔船带病出海生产,在今年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我局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渔港为主战场,举全市渔政队伍之力量,在全市32个渔港全面开展了“封港查船”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渔政队伍按照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对港内和进出港的渔船实行逐船检查。对船舶证书无效,船名牌标识不规范,通讯、救生、消防设备不配套,职务船员配备不齐、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禁止出海生产。在封港查船行动中,共出点车辆179辆次,执法船艇227艘次,执法人员1649人次,检查渔船6787艘次,查处证照不齐船舶180多艘,取缔“三无”船38艘,从源头上断绝“三无”船舶的继续增加,通过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151艘渔船,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另外我们将全市1269艘60匹马力渔船和27艘供油渔业辅助船列为重点监控船舶,通过为其加装AIS防碰撞设备和电子IC卡,对这些渔船实行24小时监控,加强出进港签证管理。同时严把渔船检验关,严格执行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重点对该类渔船防污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加强检验监督,保障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防止此类渔船生产事故造成的溢油事故发生。

近年来,我市辖区内未发生渔船重大溢油事故。

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1、目前我国从事溢油应急响应的职能分散在各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船舶交通部门、海洋开发单位都有分工,在大的方向上目标一致,但各自为战的现象比较突出,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在溢油应急响应机制上、善后工作处理上缺乏具体政策规范,标准不细化,很多工作操作起来很难。比如应急响应的抢险费用问题,能够找到责任方的还好说,对不明来源的油污清理,或者责任不明的,善后工作就很麻烦,处理起来费时费力,影响及时、高效地组织救援。

建议湛江市政府应在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加挂湛江海上污染防控和应急指挥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作为专业指挥中心进行定位建设。市政府在用地、用海和岸线给予大力支持。发改局积极协助海事局做好项目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积极与省发改委沟通,争取省发改委在项目建设资金上能给予支持。二是尽快制定和实施《湛江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和《湛江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使湾内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工作在“湛江海上污染防控和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掌管下,依法依规开展,保障该项工作存在管理范围重叠,中央事权与地方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预防、预控、管理效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得到解决。

2、当前,我市渔业港口还没有配备任何溢油防治设备。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只能依靠协调海事、港务、环保、公安消防、石油化工、船公司等部门投入应急活动。下一步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根据我市沿海各主要渔业港口环境及地理位置,特别是国家一级渔港,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撇油器、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和浮油回收船等。

6.渔业水域污染文书 篇六

常见的水产养殖的类型包括两种, 即投饵集约化养殖与非投饵集约化养殖, 其中投饵集约化养殖的形式又分为两种, 即网箱养殖与池塘养殖, 网箱养殖鱼类的主要营养来自于投放的饲料, 不过无论是鱼糜还是配合饲料均无法被充分利用, 未被完全摄食的饲料会与鱼的粪便一起深入水体, 沉积物分解后会释放出无机营养物, 对水生植物与藻类的生长产生刺激作用, 从而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而非投饵集约化养殖常见的有海藻养殖系统与贝类养殖系统, 前者投入苗种后, 利用太阳能与水体自身的营养物质即可生产出经济产品, 虽然这种方法可以减轻水体的营养负荷, 不过海藻可能会对水体的碳酸盐平衡产生影响, 提高局部水域的p H值。

基于生态系统结构的角度而言, 水产养殖对象单一, 采用人工投饵, 会减少整个系统的营养层次, 并且会切断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某些环节, 此外, 由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结构不合理, 正常的食物链也很难发挥其应用作用, 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到水域生态环境的稳定性与其自身的调节能力, 只有依靠人类活动进行调节, 所以难免出现环境问题。养殖活动会对景观生态产生影响, 由于养殖设施通常散乱、粗糙, 会造成水质变色, 出现异味, 而一些生物残体所发出的恶臭必然会影响到景观的可欣赏性。

此外, 化学品残留还会影响到生态安全。水产养殖过程中, 会采用各种化学农药、抗生素药物等进行病害控制, 并且一些违禁添加的药物也会被滥用, 比如漂白粉、硫酸铜、敌百虫、重铬酸钾、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等;并且在饲养过程中为了提高养份吸收、防治疾病等, 饲料中也会添加各种引诱剂、抗氧化剂、免疫增强剂等各种添加剂。这些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代谢产物均可以维持较长时间的活性, 其不仅会对水体环境产生污染, 而且对水中的动物、植物以及微生物等也会产生影响。

2 污染防治策略

2.1 建立健全污染治理管理体系

2.1.1进一步完善水产许可证制度与相关的渔业养殖法律法规体系, 在实地调查当地养殖区域的养殖负荷量与环境负载量的基础上, 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与养殖量评估, 避免盲目扩大养殖规模而导致环境超载负荷, 从而对水域的生态平衡产生影响。

2.1.2进一步明确科学的养殖排水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严格控制养殖场的废水排放可以有效控制污染, 但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对排放标准的规定还相对比较模糊, 因此迫切需要设计一套严格、标准的排施规范。

2.1.3设立健全的水产养殖业管理系统与模式, 我国的水产养殖业属于农业部门与水产系统, 而鲜有环境部门参与其中, 国内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水产业综合治理模式, 把环境问题纳入水产养殖业的管理要素中。

2.1.4全面培养养殖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提高养殖业整体的环保水平, 现阶段我国很多养殖从业人员技术水准相对较低, 多数学历水平、知识水平不高, 且环保意识也相对薄弱, 因此在养殖业中不仅养殖技术落后, 而且对环境问题也不够重视;相关部门要针对现状采取相应的改善策略, 定期组织养殖户进行专业培训, 开设各类知识讲座与竞赛活动, 提高养殖人员的技术水平;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树立养殖户的环保意识与使命感、责任感。

2.2 在水产养殖中采用先进的水净化技术

在养殖过程中, 只要解决养殖用水的处理问题, 提高其循环利用率, 即可实现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要提高养殖用水的循环使用率, 要将水中的残饵、生物代谢物等悬浮物质、溶解性营养盐类等净化干净。现在水产上常用的水体净化方法有两类, 即物理化学处理与生物处理, 其中物理化学处理可以将水中的悬浮物质、无机物等去除, 而生物处理则可以有效除去水中的有机物、氨氮、亚硝酸盐氮等物质, 其工作原理利用的是微生物的代谢反应。不同的处理方法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与不足,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养殖户要根据养殖用水的水质情况、经济条件来选择适用的处理技术。

2.2.1 物理处理法

物理处理法属于一种初级处理方法, 其根据水体及相关污染物的理化性质, 通过机械的方法对水体进行净化, 该方法的普及度相对较高。常用的物理处理法包括沉淀法、过滤法、泡沫分离法、逆渗透法、吸附法、曝气法以及磁分离法等, 其中针对水中悬浮颗粒物较多的水质, 可以采用沉淀法、过滤法、泡沫分离法等进行处理;水中如果存在诸如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等有毒物质, 可以采用吸附法, 利用多孔性的固相物质将有毒物质吸附清除, 常用的多孔性固相物质包括活性炭、硅胶、沸石、浮石粉等;水中如果存在有害气体, 比如氨气或者氯气等, 可以采用换水、曝气等方法向水体增氧, 清除有害气体;磁分离法主要是利用电磁分离原理清除水体中的重金属离子污染物, 不过该方法的成本投入大, 而且技术含量高, 所以目前不具推广性。

2.2.2 化学处理法

化学处理法可以有效除去水体中的有害离子, 常用的方法有凝聚法、氧化处理法、离子交换法、络和法以及中和法、消毒杀菌剂法等等, 其中又以氧化处理法的应用最为普遍, 该方法是利用各种氧化剂氧化水体中的化学物质, 氧化剂有臭氧、漂白粉、高锰酸钾等, 其中臭氧的应用范围最广、处理效果最好。氧化处理过程中所采用的氧化剂不仅可以消毒、杀菌, 而且其本身所具备的氧化性还可以与有机物、具有还原性的物质发生反应, 去除有害离子。不过对于化学处理法而言, 由于化学试剂本身存在一定的污染性, 因此要限制其应用范围。

2.2.3 生物处理法

在各种水净化处理方法中, 生物处理法安全性高, 且效果好, 因此正逐渐成为水体净化处理方法中的主流发展趋势。生物处理法的原理如下:微生物与自养植物在其生命活动过程中, 会对有机物产生相应的生理需求, 因此可以在水体中人为培育有益生物达到净化水体的目的。例如水中未被进食的残饵、养殖对象的代谢产物等可以作为一些藻类、高等水生植物等微生物和自养植物的营养来源, 从而防止残饵、代谢物累积, 对水质产生破坏。不过通常不会单纯地采用生物处理方法进行水体净化处理, 而是要根据水质的实际情况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 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生物处理法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稳定塘法等多种形式。比如可以制作生物滤器, 将净化生物利用生物膜使其附着在固体表面, 比如鱼网、贝壳等, 可以有效除去悬浮物、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常用的生物滤器包括滴滤池、浸没式固定床生物滤器、流化床生物滤器、生物转盘以及生物转筒等多种, 其制作简单、操作方便, 且处理效果好, 因此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还可以通过在水体中投入有益生物的方法来净化水质, 比如光合细菌、绿藻、水生植物、酵母等, 其中绿藻可以摄取二氧化碳以外的低分子有机物质, 比如醋酸、葡萄糖类等, 不仅可以实现自身的增殖, 而且可以去除水体中的营养盐类与生物耗氧源;而在水体中投入光合细菌, 大量繁殖有益菌形成优势种群, 也可以对病原的繁殖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净化池中适宜生长的生物如下:龙须菜、西施舌、贻贝等适用于卤水种类;而水耕蔬菜、浮萍、布袋莲、蚬等适用于淡水种类。

3 结语

总之, 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巨大, 水体污染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话题, 特别是食物污染严重的今天, 更应当注意对于养殖业水体的保护, 特别是缓流和静水体。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 从制度面与技术面着手, 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环境问题, 在保证生态环境的正常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的情况下, 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的稳定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边蔚, 王路光, 胡晓波, 等.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污染防治对策[J].河北农业科学, 2009 (6) :91-93.[1]边蔚, 王路光, 胡晓波, 等.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污染防治对策[J].河北农业科学, 2009 (6) :91-93.

[2]范大勇.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J].北京农业, 2012 (3) :108.[2]范大勇.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J].北京农业, 2012 (3) :108.

[3]刘松岩, 熊彦辉.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其治理措施[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23) :7258-7259.[3]刘松岩, 熊彦辉.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其治理措施[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23) :7258-7259.

[4]陆玉坤.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J].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 (9) :206-207.[4]陆玉坤.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J].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 (9) :206-207.

[5]马海峰, 张饮江.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研究.第二届全国现代生态渔业可持续发展论文集[C], 中国湖北武汉:2010:4-10.[5]马海峰, 张饮江.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研究.第二届全国现代生态渔业可持续发展论文集[C], 中国湖北武汉:2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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