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2025-03-14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公路施工项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施工单位及作业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长临高速项目安全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公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管共抓”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转变,深化“平安公路”建设,全面确保公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平稳。健全科学合理 “平安公路”和“平安工地”考核责任体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标准化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系

(1)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及各参见的作业队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指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及各参见的作业队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相应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及各参见的作业队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需要各部门一起合心合力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各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

(2)强化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以及作业队人员、项目管理机构对LJ17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以及作业队人员、项目管理机构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支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等工作之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以及作业队人员、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要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3)强化安全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职能作用,要根据长临公司的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安排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们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的措施意见,督促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坚持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制度。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以及作业队人员、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以及作业队人员、项目管理机构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5)加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考核奖惩力度。长临高速公路LJ17项目部以及作业队人员、项目管理机构要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之中,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做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党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

(1)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制度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2).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各部门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整改、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并严格执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规定。

(4).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全面保障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投入。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途径、多形式、多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发展环境。重点对“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综合素质。

(6).健全安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贯彻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创造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稳定环境。各部门要组织专题学习,深入领会规定精神,根据本方案细化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和落实,按时上报各项材料,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

2.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责”的实施意见

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县教育系统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为教育的安全、稳定、和谐、生态发展创造良好的学校安全生产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实行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发挥党委统揽全局、政府强化监管的作用,明确党政一把手的责任,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人命关天、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切实把安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

(二)总体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教育局对校园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教育局领导及各科室、学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把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教育系统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二、全面履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一)教育局安全科职责

教育局安全维稳科受教育局统一领导,代表教育局履行如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管理事项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研究制定学校安全总体规划、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部署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3、经常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学校安全发展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并组织考核。

5、争取各级支持,将安全管理的工作经费、校园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治理安全隐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7、研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成员分工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保卫机构(保卫处、科),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分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高效规范的学校安全工作网络体系。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组、保卫组、现场处置组、现场救护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小组。各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启动工作。

3、切实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并合理配置。

4、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防范措施,检查督导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5、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工作指导文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拟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学校特点研究部署学校常规性安全工作。

6、代表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制定和组织学校开展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确保学校各项活动师生安全。

7、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抓好校舍设备维护、消防、治安、交通、食品、传染病预防控制、自然灾害防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重点做好校门秩序、教育教学、学生宿舍、食堂与饮用水设施、大型集体活动、集体外出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8、组织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

9、在教育局和各县直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和学校属地相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注重学校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校园周边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10、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组织抢险抢救。在有关部门领导下及时、妥善、依法处置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密切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指示。

12、可设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待各界媒体,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冷静面对媒体采访,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师生员工共同做好稳定工作,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接受采访、擅自发布信息。

13、建立违反师德行为处罚机制,及时严肃处理教师侮辱、体罚学生等行为。

(三)教育系统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教育局机关其他科室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责任书要求,落实各自分管工作安全责任;教育系统全体教职员工严格按照教育部2013年3月印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三、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全面推进《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强化与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春、秋期各召开一次,遇到突发性、重大性校园安全事件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继续落实安全领导小组季度会议。教育系统校园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分析全县教育系统及重点时期、时段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解决校园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务实开展校园负责人专题汇报制度。教育局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工作专题汇报,教育局分管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局在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时,所涉及到各学校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四)系统各校园、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机制,并纳入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严格履行职责。

四、落实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保障措施

(一)情况通报。各学校根据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辖区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通报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二)述职。各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述职报告应包含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

(三)目标考核。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要逐级签订“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书”,教育局安全维稳科要组织实施责任目标半年督查、年终考核,依据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四)“一票否决”。以下情形均属“一票否决”情形,即:学校安全工作影响教育局在全县安全工作考核的。凡当年发生一起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类别(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瞒报轻微以上类别责任事故的;安全工作受到县级及其以上单位1次及其以上通报的;县级及其以上单位2次及其以上通报的;被乡镇(街道)通报3次及其以上的;学校发生盗窃,损失在200000元以上的;学校或属地管理范围内所管理学校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给教育系统带来不良影响的;学校教职工因侵害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受到刑法制裁的。

(五)责任追究。各学校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教育局

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省委常委会、省辖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 1 次,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 2 次,乡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 4 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 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打击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党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失职读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章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五)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苏政发〔2012〕112号文件规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省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等制度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风电场、检修公司,用于规定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党政同责”指公司各级党委(或党支部)、各级行政正职共同对公司、部门或风电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未全面履行或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加强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

(五)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党工团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各级行政正职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

(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 2 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九)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制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生产应急管理;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各级行政正职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定期的工作述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职情况。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对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约请部门、风电场、检修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做出说明。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结案制。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事故责任,实现闭环管理,防止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标准》规定,予以问责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关部门、风电场或检修公司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负有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评先和不得提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规定 4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四)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12个月内同一单位发生2次生产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负事故责任的党政正职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构成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5.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赣办字〔2014〕23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7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重点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和下级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委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领导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约谈相应制度。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条

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6.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联系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

设单位;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组织签订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定期召集常务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委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六)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适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担任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领导工作,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落实;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并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安委会会议,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组织分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分管领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四)组织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60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定期向党委联系、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

排部署;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六)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委、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党委、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61号令),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

(四)督促落实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七)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

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活动时,要加入安全教育内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各级安委会应当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工作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

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行业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应当在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事故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责任;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以上连续上升的地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同级安委会应给予预警,并建议组织部门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7.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七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管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师生生命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商州区教体局及板桥镇中心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板桥镇中心小学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针,全面提升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扎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通过全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的全面实施,增强全体教职工岗位安全意识,促进学校安全管理更加细化到位,努力形成学校安全工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人人尽职的工作局面,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二、岗位职责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教职工无论从事什么岗位都要担当起安全职责,主动把安全内容融入岗位日常管理工作,在做好本岗位的管理工作的同时,又要切实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从而营造人人参与管理的氛围,逐级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统一协调”的责任保障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工作职责

(一)组长职责: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抓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学校安全管理情况,研究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健全、预案完善、人员分工明确、安全经费有保障、安全工作考核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干群、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二)副组长职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规定,指导协调所管处室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出谋划策、修订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好安全工作考核、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各项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成员职责:学校条块方面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具体负责本处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出谋划策、修订完善本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条块内的教职员工安全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等。

(四)班主任职责:

1.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2.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3.充分利用晨(午、晚)检、班会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注意根据季节变化提醒学生预防疾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4.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5.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6.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7.协助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并做好回执留存。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开展家长安全教育,提醒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人职责,做好孩子安全教育监管工作,特别是保障孩子校外安全。

8.组织班级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9.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10.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11.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1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五)任课教师。

1.明确并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将安全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3.课前3分钟到教室候课,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班主任,课堂上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告诫、教育,并与班主任或学生家长及时沟通。

4.密切配合班主任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将班内的安全问题向班主任反映,协助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妥善处理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

5.课堂教学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安全问题,及时将学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6.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每天最后一节课下课前,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7.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科任教师应积极配合校领导和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安全。

8.遇突发情况,教师有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和责任。9.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六)体育教师。

1.掌握教学班学生体质状况,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2.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对场地、器材及教学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结合体育项目特点,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强化学生相互保护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4.遵循体育运动规律,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要求上好每节课,不违规操作。特别是体操教学,要做好“保护与帮助”的示范动作,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保护与帮助”。

5.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认真、及时解决好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或纠纷。

6.掌握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学生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伤害事故(急病)应急预案”程序进行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认真学习,增强意识:为了使广大教师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学校通过教师会和晨会、校园广播、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全体教师反复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通过深入学习,使广大教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努力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人人尽职尽责的良好局面。

(二)健全制度,强化责任

1、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主体责任制。学校各条线分管的校级行政、各职能处室是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强化各项安全措施、对安全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和督促的职责。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主体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具体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作用,确保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切实履行好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督促和指导分管范围内的教职员工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2、严格落实“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主体责任制。广大教职员工是学校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最终落脚点,严格落实“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主体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全体教职员工牢记自己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开展教育教学等各类活动,层层落实到各年级和每一位教职员工。

3、充分发挥校委会的牵头作用。由校委会牵头制订各具体岗位的安全责任状,并与各分管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各部门与班主任、科任教师签安全工作责任状。

(三)严格考核,逐步完善

1.各处室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每学期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考核一次。

2.各处室加强过程管理。认真做好平时的检查记录工作,为考核工作积累第一手材料,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确保考核工作规范、公平、透明,将干部职工履行岗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情况纳入业务考核。

3.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法律、法规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一岗双责”制实施后,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将定期收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总结,适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促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的顺利实施,尽快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中心小学

8.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八

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

(3)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领导和督促本级纪委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4)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7)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级党委每年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八条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每半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地区、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党政领导,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制度,制

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9.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责任体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环保站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镇党政领导、干部,各村和镇属各站所、各企业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X镇党委政府、各村党支部、各村委会和镇属各站所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及监督检查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组织和综合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企业负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二章

镇党委、政府领导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

镇党委书记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镇政府认真抓好环保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镇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和提拔晋升挂钩。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听取1次辖区内环境情况汇报,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环境监督检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编制、投入等重大问题,提出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力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镇长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督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基本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目标,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大环境投入,确保环境保护基础投入和环保监管投入。

(四)定期分析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制定改善环境保护工作条件的办法和措施。每月至少听取1次辖区内环境保护情况汇报,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并形成纪要。

(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在重要季节、重点时段带队监督检查环境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每年初与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按要求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环境管理队伍建设,监督、检查、促进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工作。

(八)制定环境保护工作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等工作。

第六条 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镇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本镇环境保护监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二)协助镇长组织召开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镇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环保站周例会制度,研究部署一周工作。

(三)加强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环境保护工作。每月开展检查不少于3次。

(四)指导协调本镇环境监督检查和目标管理,组织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每月向镇党委、政府报告1次本地区环境工作情况。

(五)组织环境事故应急救援,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七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坚持将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每月向镇党委、政府报告1次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情况,同时通报分管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每月听取1次分管部门和分包村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环境保护工作。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

(五)分管范围内发生环境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善后等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章 镇级各站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级各站所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网格管理,管环保”、“管业务,网格管理,管环保”、“管生产,网格管理,管环保”的原则,依法对本站所所属监督管理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及镇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部署,督促管理对象抓好环境保护法规的教育培训。

(二)组织制定本站所、本行业及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镇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对象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环境保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四)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检查环境整治,及时报告并整改重大环保隐患,配合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镇级相关站所调查处理重大事故。

(五)行业、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即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善后等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每月定期向镇环保站上报行业、业务范围内的环保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各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本村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镇党委、镇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明确各村民小组环保相关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体系、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根据镇党委、政府对环保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村环保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三)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环保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四)每月定期上报环保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本村发生伤亡及重大环保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镇政府、各村委会、镇级各站所负责人忽视环保监督检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保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导致对全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环保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村、各站所领导在环保工作上存在不具体、不落实、不负责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认真履行环保岗位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照要求整改而发生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环保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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