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委托书

2024-07-24

发票作废委托书(精选5篇)

1.发票作废申请书 篇一

XX国税:

兹我公司办税人员XXX2018年5月13日和9月14在XX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 购货方公司名称:XXXXXX(深圳)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 发票代码:XXXXXXXXXX

发票号码:XXXXXXXX

XX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XX

XXXXXXXX 金额:145506.8

税额:4365.21

总计含税金额:149872.01元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普通发票作废管理规定 篇二

第九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定点制作。

本省发票防伪标志的设置,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规定。

第十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发票,在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过程中出现的错票、次品、废品,应当登记造册,经税务机关核定后,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三条 在本省内使用的发票应当在省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市印制的,必须经省税务机关批准。

3.作废、冲红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篇三

(一)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注意事项:

1、如果销货方当月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要求退回重开,销货方必须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且确认退回的专用发票未认证,方可作废重开;如果购货方当月已将发票认证,并且认证信息已无法删除,销货方一律不得将退回的发票作废重开,可以在以后月份开具负数发票。

2、如果购买方在认证当天(包括网上认证企业)发现有取得的属作废发票,必须在认证当天下班前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系统中删除已认证信息,隔天后无法删除已认证信息;如果购买方已认证的抵扣发票属作废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作进项税转出。(注:购买方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前,应先取得销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留存一份复印件。)

3、在每月月底前,企业应对本月防伪税控开票情况进行仔细核对,检查开票系统有无“误作废发票”或“漏作废发票”等情况,确保企业当月开票数据(开票份数、开票金额)正确无误;销货方在当月发现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内有“误作废发票”、“重复开票”等情况,应立即(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将情况告知购买方,购买方不得认证抵扣。(二)销货企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规定:

1、无法认证跨月退票重开:购货方在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无法认证”专用章,并且销货方在收齐购货单位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负数发票,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负数发票后面。

2、填开错误跨月红冲、超期认证退票重开、购销双方有异议(如:供货价格、销售数量调整等原因)跨月退票重开:购货方在末作帐务处理并且发票未认证的情况下,由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发票末认证”专用章,并且销货方在收齐购货单位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负数发票,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负数发票后面。购买方在已作账务处理并且“抵扣联”发票上月已认证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目前暂以退货折让证明单代替使用)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同时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提供的证明单后,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同时将证明单粘贴在销项负数发票的记账联上。

4.个人发票委托书怎么写 篇四

个人发票委托书(1)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兹有公司委托办理水泥代购业务,具体委托其负责提取货物、代付货款、验收货物、确认余额,并开具发票。请贵公司予以办理为谢!开票品种数量单价 金额 32.5包装32.5散装42.5散装 42.5包装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公章)

受托单位:(盖公章)

委 托 人:(签字)

受 托 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个人发票委托书(2)

致杭州xxxxxxx有限公司:

本单位今委托同志(系我公司人员,身份证号码:话:),向贵公司办理购买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如本单位未声明作废,今后该人与贵单位办理购买货物的委托书

一直有效。

请给予协助!

授权单位:

年月日

另需附名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名字需一致

回传传真:0571-xxxxxxxx转分机号xxxx

原件回寄:杭州xxxxxxxx有限公司 xxx 收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xxxxxxx路xx号

个人发票委托书(3)

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第__税务分局:

兹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授权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到贵局办理购买发票事宜。请给予办理!特此证明!

原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不再办理我单位购买发票事宜(变更购票委托人需填写)。

法人签名:

受托购票人签名:

单位(章)

年月 日

5.发票作废委托书 篇五

问 题

我公司是上海市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2年1月6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月13日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此份发票在开票系统中点击作废,但对方已于18日通过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证。请问:此份发票是需要收回还是重新开具?接受方当月能否申报抵扣?税务机关是否将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专家把脉

为配合在上海市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会因多种原因将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具有误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有效的证明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包括《退货协议或折让协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资金往来凭证、货物出入库单据等。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需要通过金税系统交叉稽核比对,其作废的处理又有特殊的规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或以后月份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具体处理如下: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即时作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直接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上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应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的方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问题中由于接受方企业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贵公司在不符合作废条件,也没有取得接受服务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直接点击作废,就造成了在金税交叉稽核系统中出现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在次月发现后,将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份发票进行协查,查清信息异常的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第一条关于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问题的规定,错报为作废发票属于技术性错误类型。

对此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明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税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后。允许作为接受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

因此,当纳税人发生以上问题时,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开票当月以“未开票”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将此笔收入在当月申报。同时通知受票方企业不要申报抵扣开票方已经申报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申报抵扣。一旦税务机关发现购货方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自行申报抵扣了税款,将要求其进项税额转出,涉及税款的还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对于开票方的这一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纳税人错报为作废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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