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重在罚

2024-09-25

质量管理重在罚(精选11篇)

1.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一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71230

【实施日期】 19980101

现发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1998年1

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章名】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新闻出版署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外国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中一个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或者指定适宜的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对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新闻出版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指定该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有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章名】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控告 人或检举人。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或者交办的、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立案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章名】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或检查等调查笔录,笔录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项目,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和接收 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毁坏。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上款规定程序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对依法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 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在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

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某些事项代为调查取证,受委托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办理,及时将调查取证结果回复委托的机关。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可以指示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章名】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理决定的,是指对公民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是指对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由调查取证部门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从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相关职能部门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书记员。调查取证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三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 员。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委托代理人申请和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退出听证的,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主持进行听证程序;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终止听证;

(五)决定听证延期举行;

(六)根据听证情况向机关负责人写出报告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听证书记员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开始,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

(三)核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证人的身份;

(四)本案调查人员说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五)询问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申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交双方人员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双方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双方人员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笔录上记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证据,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加以复核,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

【章名】 第六章 决定

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及立案、调查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应当将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送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复核。

经过听证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对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书面材料就以下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三)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报送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认为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建议;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受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经过听证的和其他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送达当事人。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应当制作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意见书。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应

当制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

本条各款所列法律文书,由调查部门负责制作并送达。

第四十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依法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停业的时限和整顿的事项。

第五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

【章名】 第七章 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有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者在报纸、期刊等媒介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 罚款的收缴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没收的出版物需要销毁的,纸质出版物应当化浆,其他出版物应当以适宜的方式销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销毁事宜,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防止应当销毁的出版物流失。

没收的出版物不需要销毁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报请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处理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对没收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前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符合要求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业务。

第五十七条 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指示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执行。

第五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

(二)责令停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

(三)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措施处理。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章名】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每半年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提交一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负责办理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未颁发之前,适用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本办法所称违禁出版物,是指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版物。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二

最近, 无论是供电企业, 还是其他行业, 都在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举办质量管理创新创意大赛, 这为提升创新能力与质量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笔者认为, 质量管理, 重在“人”的管理。

质量管理, 重在全员参与。对供电企业来说, 提升管理质量, 就是减少安全生产、电网运行、经营管理和用电服务等方面的风险, 与员工息息相关。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既需要宣传好、灌输好对质量的认识, 还需要认真抓好员工的质量知识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和形式都要有针对性。员工提出质量方面切实可行的建议, 都应受到表扬或得到一定的奖励, 以激发员工争先创优、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

质量管理, 重在接“地气”。对于供电企业来说, “地气”就是员工与客户的所思、所想、所盼。如增强安全质量管控, 就需要管理者经常深入一线, 调研考察, 面对一线需求, 改进管理模式或设备运行方式, 进而让员工“愿意做, 做得更好”。提升服务质量也是如此, 应该主动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 整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短板, 把用电客户关心的事有没有落实、效果好不好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依据。

质量管理, 重在“抓大不放小”。在供电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 发展特高压、启用带电作业等“大”的改进对质量管理固然重要, “小”的方面同样不容忽视。如在供电所管理中推出星级评比与帮带机制、每月评出一个星级供电所、让星级供电所与管理相对薄弱的供电所结成帮带对子等, 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质量管理中, 要从大处着眼, 在小处着手, 大革新与微创新对促进企业发展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三

小学课堂案例分析体罚一、“连坐”的案例

A是Z市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12年2月18号中午放学回家就赶紧打开书包写作业,吃了一点中午饭,又匆忙趴到书桌上写作业。经询问才知,上数学课时她旁边的学生做小动作,被老师发现,就惩罚与犯错学生一排的所有学生,把中午的家庭作业抄写5遍。作业是5道数学应用题计算题。这样总共需要抄写25道题。要求每个题都要抄问题、解题步骤和作答,一个步骤也不能少。孩子紧张地说,数学教师要求在下午上课之前交作业,如果完不成者还得另外惩罚。从11点40放学,下午2点上课,除了来回在路上和吃饭的时间之外,孩子都在拼命抄写作业。看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孩子着急得没有办法,唯恐写不完,再受惩罚。后来竟然跑到屋里的一角,站在桌旁边写边哭,泪已打湿作业本,拭去孩子脸上的泪水。无语地站在旁边看着孩子细嫩的小手在纸上划动。快到上课时间,在大人的哄劝下,孩子才敢背着书包战战兢兢地去上学。

A平常是一个十分聪明懂事的孩子,她怎能也受到惩罚。笔者在思考倡导以学生为本的学校,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教育现象?这种教育问题说明什么?任课教师出于何种动机?仅仅是为了维持课堂秩序?课堂上教师如何对待那些大错不犯小错又不断的学生?而旁及无辜的人,这样的惩罚能起到威慑作用吗?连坐反映教育系统出了问题,我们要去修复,看到“破窗效应”,做到修补破窗。

二、案例分析

数学对小学三年级学生的心智发展阶段来说,比较具有抽象性,课堂可能没有语文那么具有趣味性和生动性。语文教师可以在讲解课文的时候,涉及到名闻趣事,讲名人名转和典故,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培养孩子的自然好奇心和学习习性,挖掘学习潜力。而数学中一些知识可能学生暂时理解不了,再加上孩子的注意力集中时间有限,小学生不经意间会走神。这需要教师在“师定课程”下,把新知识重新组织和架构起来,通过自己的语言,使知识结构和学生认知结构结合起来,在孩子理解力的范围内,达到传授的知识结构和儿童的认知结构最匹配,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而案例中数学教师依靠惩罚恐吓来维持秩序。不管知识能否掌握,但前提是保证课堂秩序得以有序开展。连坐制度可能使孩子再怕犯错误,因为学生知道违反纪律,会受到类似惩罚,这可能不仅是一种变相的体罚,更多的是对孩子心理的震慑,使孩子时刻铭记上课捣乱,会是什么样的待遇。这样课堂纪律就会按部就班进行,达到任课教师的预期设想。案例中的教师需要把教师作为一种事业,而不是一个职业,应像“最美司机”“浓烟哥”那样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困难的又是成人生活中最艰巨的任务。教育儿童须作些心智努力,“要点钻研,要点机智,要点忍耐,要点自制”。改变教育方法去适合每个孩子的性情,不仅时常分析孩子的动机,还要分析我们自己的动机。教育孩子时我们也要进行自己较高的教育。在心智方面,表现人性和及其规律。在道德方面,必须经常发挥我们的高尚情感而控制较低级的情感。管教目的应是养成一个能够自治的人。

教育要遵循自然天性,尽量避免向儿童采取高压措施。反对成人的灌输、压制、强迫,教师要创造学习的环境、防范不良的影响。学习是建立在儿童的良好意愿之上,强迫学生并不能保证学习质量。教师应让学生喜欢学习,而不是使学生出于对体罚的畏惧而学习。教师需意识到学生个體的差异性,取消体罚制度,开发新的教学策略,使课堂变得更加富有人性化。在遵循心理规律的基础上,教课时应从具体到抽象。讲授原理的时候,要通过具体事例,从个别到一般。

被誉为“幼儿园之父”的福禄培尔在描述对其思想影响的最大因素时,说道:田野是他的教室,树木是他的导师;育儿室是他的大学,小孩是他的教授。1988年记者询问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什么地方学的东西最重要,获奖者回答是在幼儿园,这都说明教育早期养成的习惯会伴随一生,良好习惯一旦形成,就如同无形资产存入银行,可使人终身受用无穷。而在小学三年级学生有很强的向师性。久而久之,连坐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什么。这种惩罚的危害不仅在于让孩子体会到违反纪律会抄作业或打扫卫生,更重要的是对孩子心灵上的影响,使得孩子很难树立一个善良行为的高标准,试想假如他们长大后从事教师职业,又会怎样对待自己的学生,对于课堂上违反纪律的孩子,会不会也采取类似举措。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师不仅担当知识的传授者和引导者,还肩负育人的重任,教师是学生心灵的培育者、学生的榜样和朋友。现代教师需要的是复合型的专业能力,不仅上好课,还要与学生愉快相处,与儿童交流,而不是把学生看成工作的负担,教师要像皮格马利翁爱女神那样去爱学生,学生在被付予更高的期望之后,会表现的更好。教育就是一切。教育革新需要更好的教师、更好的学校。要在师范生阶段、在职教师阶段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三、教育的建议

1.发挥“南风效应”,滋养学生,营造愉快的学习环境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运用南风效应,向每个学生敞开爱心之门,让孩子沐浴在阳光之下。在教育过程中做到公平、正义和合理。树立良好的教师道德形象、文化形象和人格形象。形成专业自我,用教师的人格魅力提高亲和力,在学生中间造成一种愉快的兴奋。对于犯小错误的学生,学会宽容,富有耐心。学生厌恶这种学习或那种学习,这些厌恶不是天生的,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不良的制度引起的。要注重儿童的学习兴趣。“要一切教育带有乐趣”。让孩子感到愉快、满足,爱的情感会在学生心里萌生起来。

2.教育应遵循儿童的心智发展过程

学生的能力是按照一定的自然次序进行发展的,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安排必须配合能力的演化次序和活动方式”。自然方法安排教学,它的优势在于使得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和发现问题。这就要求教育中尽量鼓励儿童进行探讨与推论。而不是采用威胁和惩罚的方式惩办学生,或者硬是往儿童心里塞东西,灌输一些学生心智所不能消化的知识。这样会造成儿童厌恶知识。所以,我们应多多引导儿童去发现。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最高的力量和活动。让学生“了解更多的具体知识,少点抽象的;知道多点初级知识;增加个人经验,少点记忆。需要多点生机、活动与兴趣,少点被动与灌输”。

3.防止学生过度用脑

目前在我国的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课业负担较重,为了使学生健康成长,要防止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用脑过度,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在教学过程中要实施量力性原则,使得传授的知识在学生的能力接受范围之内,减免学生的课外负担。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采用合适的课堂操作程序,不能因为一个学生而使得更多的学生受到惩罚。

参考文献:

[1]斯宾塞.斯宾塞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2]L. Dean Webb.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Educa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J.:Prentice Hall/ Merrill,2006..

4.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六月二日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 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5.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五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第十九条 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文书。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委托代理人”栏目,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

“听证内容记录”栏目,应当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和证据,鉴定和勘验结论,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

6.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我系统药械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强化行政处罚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和相对统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药械监管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实践,决定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药械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药械市场秩序实际,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 本自由裁量基准在xx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时适用。

第四条 应遵循法定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条 应遵循公开原则。实施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公开其依据、程序、内容,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 应遵循公正原则。实施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平等对待违法者,不偏袒。

第七条 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应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决定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第八条 应遵循权利保障原则。实施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做出和实施,不得剥夺、限制或侵犯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行政赔偿权等权利。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首次实施下列较轻违法违规行为,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实行行政处罚预警,免予财产罚,给予当场或限期责令改正的行政告诫:

(一)保障所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或规章制度未随法律法规变更而做相应修改调整的,未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做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悬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

(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没有健康证明即上岗的或定期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未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的;

(四)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证书的;

(五)特殊管理药品没有按规定配置专库或专柜及相关的设施的,特殊管理药品未按规定保管存放的;

(六)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的;

(七)向社会散发药品、医疗器械违规宣传资料,有非法促销活动的;

(八)未按规定对有业务往来的单位进行合法资格审核,未建立相关记录档案或记录不全;

(九)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其它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非主观故意,假、劣药品货值较小,且二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法》记录,又能积极配合药监机关查处,并主动消除或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假药情节严重处理:

(一)同时具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按假药论处六项情形中的两项以上的,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认定应属情节严重的,按假药情节严重处理;

(二)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四)属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注射剂品种的假药;

(五)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现有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假药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劣药情节严重处理:

(一)同时具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劣药论处六项情形中的两项以上的,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认定应属情节严重的;

(二)不按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处方投料生产(炮制)的;

(三)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四)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

(五)属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注射剂品种的劣药;

(六)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现有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劣药的。

第十七条 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劣药的,如属同一品种,应依法对该企业和该品种按情节严重处理;如不属同一品种,应对该企业按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一年中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劣药,依法应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包括在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的。如果在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两批以上劣药,应撤销批准文号的,是指造成两批以上劣药的原因系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非经营和使用环节因素造成的。

第十九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的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处罚。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无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的一类医疗器械,且数量较少;

(二)从超许可范围经营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供货方伪造证明文件,采购方已履行法定义务无法辨别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无证经营二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医疗器械,且数量较少;

(四)第一次被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

(五)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主动发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被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情形的;

(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后又重犯的;

(三)同时具有多项违反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情形的;

(四)无证经营国家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或者无证经营的是无产品注册证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的;

(五)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假劣医疗器械的;

(六)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隐匿相关证据或作退、换货处理的,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生产、销售记录,购进、销售票据,造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踪查询的;

(七)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或足以造成人体伤害;

(八)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销售、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

第二十二条 凡药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具有法定从轻或酌情从轻情节,按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之嫌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裁量阶次参照执行“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实施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或当地药械监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市局将对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对违反本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的,将予以纠正。

7.提高学生素质重在班级管理 篇七

首先要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每个学生都是集体中的一员, 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集体的形象。为了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便于与学生沟通, 我让学生自己选举班委, 选出后, 大家一起讨论制订班规和今后的努力方向。这样, 使每位学生都参与到班级规划中来, 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 使他们更加自尊、自律、自强, 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责任感、集体荣誉感, 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工夫不负有心人, 经过一年的努力, 我们班级获得了铁力市优秀班集体称号。

其次是全员参与集体活动, 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如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强就会推动良好班风的形成。为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可采用如下的方法:将学生分成几个组, 每组选出两名组长, 各个小组之间在学习、卫生、纪律等方面进行比赛, 将比赛结果进行分数量化, 两周总结一次, 进行评比发奖。通过这项活动, 提高学生自律能力的同时, 也培养了学生良好的合作精神, 增加了学生的危机感, 并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供了保障。另外, 通过班会锻炼学生的能力也是一种不错的形式。班会要适时, 而形式则由班委和学生一起讨论, 集思广益, 让学生们直抒己见, 自己做主。这样做, 班会的内容会丰富多彩, 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最后就是要正确对待有问题的学生。由于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学生的生理发展, 他们的思想、行为、价值观都会受到冲击, 一些不良的现象会侵蚀到学生的内心深处。思想偏激、性格古怪、早恋的学生越来越多。因此, 对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教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尤其是班主任的工作, 因为班主任直接和学生接触, 班主任的管理方法和工作作风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一言一行, 对学生以后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班主任, 为了教育好孩子,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犯错误学生的管理应该讲究方法, 首先班主任应该放下架子, 学会朋友般的倾听, 从学生的叙述中找到学生犯错误的动机, 再心平气和地与学生交谈, 以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 也能让学生体会到老师是自己可以信赖的人、老师是宽容的人。我想, 学生以后也会宽容地善待他人。再就是要帮助学习障碍生树立自信。针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班主任不应该吝啬自己的微笑, 应该把更多的微笑给他们。主动地与他们谈心, 帮助孩子找到自己的闪光点, 进行鼓励, 这样做既帮助学生找回了自信, 又可以使学生心理健康地发展。还有, 要关心早恋的学生。作为老师来讲, 切记不要直接否定学生, 要做到真诚地交谈, 把学生当成自己的朋友, 先肯定学生的想法, 再与学生谈这样做的后果, 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与老师说实话, 真诚地与老师谈心。这样, 问题会迎刃而解, 并且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8.管理之美,重在适度 篇八

把教育管理上升到文化和审美的层面来做,首先必须要对诸多流行的说法、做法加以认真反思,加以坚决的扬弃,否则,学校教育管理的研究和实践难有突破性的改革与创新。这里,笔者仅就学校教育管理的适度问题,谈谈管理自身的文化内涵建设和审美形象的建立。

1. 适度管理的必要性和简约化原则

可能因为我们过于倚重“制度管人,制度育人”,所以这样的宣传就很多、很强势,随之而来的是“建章立制”工作的跟进。君不见,几乎所有学校都有大本大本的规章制度汇编,而且,来自教育行政主流的评价也很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这按理说无可厚非,但我们都认同的“校长是带教师队伍的人”,这个“人”的作用落在何处?“带教师队伍”,原本就不完全排斥“人治”。再说,用“制度管人”并不难,而以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和以身作则去影响人、引领人,那才是管理的实力所在和所追求的高境界。如果能够这样认识,在管理工作中就不难接受必要性和简约化原则。由此,我还想到很多人“严字当头,爱在其中”的习惯说法,虽然它主要针对教师教育学生而言,但不排除其也是教师工作的管理思想和方法,体现了人们熟知的教育行为的评价取向。这里不禁要问:为什么不可以是“爱字当头”呢?如果“爱字当头,严在其中”,这个爱,就确实如流行歌曲所唱的,“是不需要理由”的,而“严字当头”,其结果势必重视制度管理,且繁难、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管理的适度,必然体现在管理的必要和简约上。不妨以校园文化氛围的营造举例:校园建筑的立面上,人们习惯于用激励和劝勉的文字、图画对师生进行教育,这是又一种形式的教育管理。但能够做到适度,且不是名言警句和说教性图画的大量堆砌,不是非让每一面墙壁都“说话”,都“文化”起来不可,那才算有美感。因为从审美的角度看,留白的文化、简洁和简约之美,也许更有感染力,更有文化品味,更利于营造校园朴实、典雅、宁静的学习成长环境。

2. 以平常之心对待管理

虽然高校管理的去行政化已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但中小学的管理也同样存在“行政化”或轻或重的迹象,作为基础教育圈子里的人,是能够清楚地感受到的。中小学教育管理种种行政化的迹象提醒我们,学校管理的改革和创新不是要在加大力度上做文章,而是要增强管理的亲和性和平常心,多一点“将心比心”、为人着想和服务的成分。学校管理如果能主动、自觉地以这份“平常心”对待自身的地位和管理行为,教育管理自然可以与行政化拉开距离,这是当前建设和谐校园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以亲和、平易的形象示人,学校管理才更有理性精神和权威力量。所以,在学校的常规管理词汇中,要少用什么“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严管理”之类的口号,更不应该出现像教师去见校长还要履行预约手续一类不成文的“规矩”,这不是把校长室当成衙门了?在学校诸多规章制度的拟定和设计中,除了一些刚性的要求必须执行外,还应突出“合情合理”的人性化的原则指引。管理的主流意识要认识到一个很平常的道理:学校本是教育机构,教育是以“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教化之功为其职业专长的;而教师又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文化人,是从事教书育人崇高职业的人群,以为人师表为其职业操守和做人尊严;再者,学校的青少年学生是在美丽的校园里学习、成长,度过其一生中最美好时光的,所以学校教育管理的色彩、风格和形象,怎么都应与校园美丽的风景线相和谐、相协调,都必须重视管理的适度和得体,所有端着管理的架子、拉长管理面孔和显示管理威严的言行、形象,都必须放弃。

以平常之心对待管理,这是从文化层面追求管理高品质和品位的朴实表达,它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有三:一是被管理者从“被人管”的压抑、束缚和卑微的精神状态中走出,其做人做事的尊严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二是管理者从“管人”的虚荣、偏见和傲慢等陋习影响下走出,学会以高尚的情操和思想境界示人,以合作的姿态争取被管理者的支持;三是可以推动学校风清气正的校风建设和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的教风建设。

3. 坚持适度管理的困难和挑战

可能有不少人认为,学校教育管理偏离适度的原则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因为学校办学必须在教育质量上有所表现,以期获得较高的社会声誉,进而得到教育主管部门认可,而且,学生家长及社区民众对教育质量的期许又是与时俱进并不断增大的。而这个质量是什么,自然得尊重民众的理解和需求,说白了,主要是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升学率,还有校风等。在这样的办学背景下,学校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目标,以满足社区民众对孩子教育的期望,不得不加大管理力度,不得不倚重制度管理,旨在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尤其对于一些有思想、有个性的教师,很多人的经验是:你对其管理不下点力度,他们还真不买账。

上述意见自有其合理的一面,可是仔细想想,即便如此,学校教育管理仍可以坚持适度的原则,其依据有:其一,如果来自学校管理的宣传和动员能够从尊重人、理解人和信任人的立场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申之以厉害,明之以得失,把学校工作决定的原委让大家都明白,那还有什么阻力呢?还需动用行政的权力和制度的奖罚去“压服”人吗?即便仍有个别“不听话”者,也不应该因一人“生病”,而让众人“吃药”。

其二,为了树立学校的社会形象,学校工作安排确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比如组织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展示,包括争取学生学业成绩进步的措施,但要注意这方面“度”的把握,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若投入太深,把权宜之计当长久安排,把“副业”当“主业”,一本正经、乐此不疲地做下去,学校管理者就会日益偏离师生共同的教育理想和价值观且彼此不和谐。于是,学校教育管理不再注意适度而看重力度,不再讲究“平常心”而热衷“官本位”,并且抬出“制度管人、育人”的神圣名义。

学校教育教学坚持适度管理原则的困难和挑战,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学校管理自身,说到底,是我们管理工作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教育研究重在建设和创新,学校的教育管理也是这样。这里,笔者无意批评当下教育管理流行模式中残存的“左”的观念和农业文明下管理遗留的落后痕迹,但它们却确实是学校教育管理改革、创新道路上的阻碍,对此,我们应抱有忧患意识和反思精神。

回到本文的话题上来,希望我们以建设和谐、现代的校园文化和教育文化的神圣名义,从“文化立校”的时代精神高度来关注学校教育管理的适度问题,以及涉及教育管理文化形象和审美品位的问题。也许关注的人多了,适度等问题的解决就有路了。

(作者单位:深圳市葵涌中学)

责任编辑 邹韵文

9.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工商法字[1229号)中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行政处罚文书部分进行了修订和制定。经过修订和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由42种增加到48种,现将新修订和新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印发给你们,从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行政处罚文书中的《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等8种行政处罚文书停止使用。

本次文书修订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只涉及行政处罚文书的修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没有修订。二、行政处罚文书修订方面,共修订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文书8种,即《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三、行政处罚文书制定方面,共制定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文书6种,其中,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方面的文书,如《(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方面的文书,如《强制批行申请书》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文书的印制工作。在印制时,对本次修订和制定文书中出现的“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改为具体使用单位的名称,如具体使用单位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则各文书中的“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印制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

修订目录

一、新修订的文书

1.现场笔录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7.(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8.物品处理记录

二、新制定的文书

1.(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5.强制执行申请书

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或者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

告知情况: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烈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质量管理重在罚 篇十

大多数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同顾光球同志一样,毕生服务基层,且已年届60岁左右,在电脑操作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但是,为了适应新的工作需要,我县不少老龄乡村医生通过努力学习,掌握了通过电脑来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刷卡报销的基本操作。

“刷不了卡,参加了新农合的村民在看病时就享受不到应有的惠费政策。”乡村医生对笔者说。

然而,基层不比大都市。在农村基层,常有电压过低和停电断电的情况发生,有时一停就是一整天,甚至大年初一也会停电、电压不足。这对于定点村卫生室来说,确实会影响到乡村医生的相关工作。

有乡医称,因停电,难免要先方便群众,接诊并给予相应诊疗,在收费环节,则按“新农合”政策给予相应比例的报销,但往往无法于当时就进行“新农合”刷卡操作。

在互信的基础上,就诊者往往先将诊疗费“欠着”,在来电后再持卡来刷卡、缴费;或者,乡医收费时先按全额收取,待来电后,就诊者再将新农合磁卡带来,成功刷卡再按系统显示的应报销金额“返给”应报销部分。还有一种情形,就诊者将磁卡“暂留”乡医处,以便来乡医可以电后及时补刷卡,就诊者则在有空时再来取回磁卡。

同顾光球同志一样,我们的老龄乡村医生,他们的“视力”不如当年,他们的电脑操作速度不如年轻的后辈。但是,他们自当上“赤脚医生”开始,他们一贯奉行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基层卫生事业做出了不容否定的贡献。直到今日,乡村医生仍然是卫生战线不可获缺的基层力量。

然而,据部分乡村医生讲,虽然他们努力按“新农合”政策规定办事,但是,“停电”问题却不是他们可以独立解决的问题,上级对“新农合”刷卡操作方面的某性刚性的限定,所造成的矛盾他们也无法独自消化。用他们的话来说,他们成了既要在一线开枪杀敌,又要被二线人员以“开枪姿势不够标准”等理由动不动就给一顿鞭子的苦人儿。

一名乡村医生举例说:七月份确实数次停电,来电后补刷卡的事情确实存在,却不料县“合管办”以“连续”刷卡的间隔时间太短“存在造假的可能”为由,将其七月份申报的600元门诊统筹报销金额一下子扣掉了400元!“这岂不是将我的老本也扣去了!”

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以来,乡村医生不再被允许销售非基药、不再被允许获取药品批零差,其收入缩减到只能在政策范围内收取“一般诊疗费”这一环节中受益。而一般诊疗费,是“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参合居民可以报销一定金额的项目。即,现金收取一部分,另一部分通过“电脑”登陆“新农合”专网,在线给予即时报销。这一“即时报销”的钱,乡村医生须向上级申报,由“合管办”批复、并照数拔款给乡医。此意即,乡医为参合居民提供服务并收取“一般诊疗费”时,实际上得“垫付”出应通过门诊统筹资金帐户中报销的这笔金额,然后,再以月为单位,向“合管办”申报帐目,将自己“垫付”的这笔金额“申请”回来。这就好比战场上的士兵在战场上“垫付”了一部分枪弹,战斗告一段落后,赶紧向上级申请,以便补回这一部分枪弹,以便再战。

按理说,上级应当及时核实其到底“垫付”了多少枪弹,并满足他们“补回枪弹”的基本要求。至于是否存在虚报垫付枪弹的情形,不应当是“有所怀疑”就无原则地“克扣”。

然而,我县合管办就存在上述“有所怀疑”就无原则地“克扣”乡村医生申报的“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金额”的情形。县合管办在管理过程中,搞“莫须有”、以罚代管,既无法律和政策依据,也体现不出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

一、假如县合管办怀疑乡医存在造假的故意,就应当想办法调查核实,一旦情况属实,就应当按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资质。

二、反之,如果并没有经过调查核实来确认乡医存在故意造假,就不应当仅凭“怀疑”就大手笔地克扣乡医申报的相关费用。

三、同时,假如调查证实乡医并没有造假的故意,或者根本就没有造假,只是操作流程、操作细节等方面存在问题,县合管办就应当给予提醒、指导、纠正,并及时总结,主动调整相关管理策略,并向更上一级反映“基层管理”所遇到的问题,为推行科学管理争取更多的支持。

那种仅凭怀疑就克扣金额的做法,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能加重乡医的工作困难,伤害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可以想见,全县这么多定点村卫生室,都缺少有效管理的情况下被“扣钱”,一年下来,少说也要被扣几十万,这是个什么概念?

事实上,县合管办更应当看到乡村医生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理顺在“停电”等现实问题发生之后,应当如何“正确”应对,以免在“台帐”、“电脑操作痕迹”等方面给上级管理者“带来不必要的疑虑”。只有这样,乡村医生在基层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才不至于辛辛苦苦一辈子到老了居然被县“合管办”稀里糊涂地当成“贼”!

总之,县“合管办”粗暴剥夺乡医收益,“顾光球”们伤不起!

11.完美志愿,重在流程管理 篇十一

1.自我准确定位。自我准确定位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自己分数的定位,二是对于自己兴趣爱好以及个人职业规划方面的准确定位。

高考分数的准确定位,又分为考前报考、考后估分报考和考后出分报考三种。对于考前填报志愿的省市,考生的自我准确定位显得尤为重要,考生要充分利用模拟考试、平时排名,准确定位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样本法,参考自己平时成绩、模考成绩等在中学、所在地区的位置,了解本中学往年与自己名次相当考生的录取情况,参考这些信息来判断自己的位置。

对于考后估分报考志愿的省份,考生自我定位主要通过平时在模拟考试中多练习,多估分,查找、分析自己估分准确或者不准确的原因和方法,尽量让自己的估分符合实际分数。特别提醒考生和家长的是估分的过程中,你能保证自己估得比较准确,但却不能保证别人估分准确。因此,还是要充分把平时的成绩以及模拟成绩作为估分的重要依据,要在估分前就对自己欲报考的学校层次做到心中有数。

对于多数省份而言,目前实行的是出分出线出名次填报志愿。相对而言,这种办法对于分数自我定位非常容易,但同时因为高校招生咨询口径的不同,也非常容易出现“扎堆”而使有的高校分数非常高,有的高校分数非常低的情况,但平行志愿多少能够缓解这种情况。

自我准确定位的第二部分就是考生对自我性格的分析。考生应结合自己以及家长的帮助逐步认清自己的性格特点,以及职业规划路径,结合分数自我定位来做好学校志愿的选择。

2.搜集相关资料。一般来说,要搜集的资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省内高招政策和高校相关信息。

对于省内高招政策的详细了解,是我们填报志愿的重中之重。也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省内高招政策,我想多谈几句,志愿填报说大就大,说小就小,可是总有一些不可思议的情况每年都在发生,这提醒我们在关注志愿知识时,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略了志愿填报的“大道”。

那些不可思议的事

前两年,重庆一个朋友告诉我,他的侄子犯了一个不可思议的志愿填报错误,导致掉档复读。这个孩子的分数已经上了二本线,考上一所本科大学本是探囊取物。怪就怪在填报志愿的那天,他太有信心考上这所大学了,自己在网上操作时没有仔细检查和反复核实,在二本的第一志愿填报了这所大学的独立学院。因为缺乏一些志愿常识,他连独立学院和本科大学的层次、性质的区别都没有搞清楚,想当然地认为这所独立学院是这个大学的一个分支学院,导致本科二批次的第一志愿无法录取。

重庆那一年只实行了一本批次的平行志愿,二本批次按志愿优先的传统习惯录取,这个孩子也没有关注这个政策,后面几个志愿胡乱填报,没有梯度,第二、第三志愿也因高校名额已满未被录取。最终这个孩子不愿意到三本批次学习,只能无奈复读。一家人伤心难过,后悔不已。

混淆了一般本科大学和独立学院的名称,是这个孩子犯的第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忽略了重庆“一本志愿平行,二本志愿不平行”的录取政策,志愿无梯度,是这个孩子犯的第二个错误。而这两个常识性错误要一年时间的复读来补救,无疑是令人非常惋惜的。

志愿的大道

我们对于志愿的填报,往往更重视高校的录取政策,却容易忽视省(市、区)招办的录取政策,但后者这才是根本中的根本——志愿的大道。目前介绍志愿填报技巧的文章很多,但有不少都是站在一个很小的角度来看问题,忽略了大政策、大方向。志愿填报是个系统工程,一定要系统化、细致化地全面了解。

对于高校的录取政策、相关信息,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搜集欲报考高校的招生章程。高等院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高等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考生在填报志愿前,一定要全面了解高等学校的情况,重点对招生章程的内容进行研究。了解高校的录取原则,做到“心里有数”,避免盲目填报。高校招生章程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的名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高考语种的要求、男女比例、录取原则、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以及对有特长学生的录取原则等等。通过高校的招生章程,你可以了解高校是否为“211”或“985”高校,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还是省属高校,高校不同校区的招生代码是否不同,高校专业的录取是否有级差,同分情况下如何安排专业,对于平行志愿省份投档后是否退档,加分是否计入专业安排,高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高校是否有特殊专业或特殊要求,如男女比例等。这里面比较重要的是高校录取是否存在专业级差。

第二,搜集欲报考高校的近3~5年在本省份的录取分数。一般来讲,对于学校更重视,而觉得专业是其次的学生,就可以查询各高校录取的最低分,对于专业特别重视的同学,尽量参考平均分数。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使用平均分数未免过于保守,特别是对于中等成绩以上的考生,还是应该更重视学校,因为一所好的学校,可以给你更为广阔的平台。

第三,大范围固定欲报考学校范围。首先应该确定自己的重点批次,重点批次是指重点线上的考生,也就是提前批和一批。一本二本之间的重点批次是二本学校,依次类推。比如作为重点线以上的考生,就需要在提前批次和一本批次各确定大概13~15所高校;在临近批次,也就是二本高校中找大概10所左右高校,对这些高校进行资料分析。

第四,咨询资料分析和咨询。固定了欲报考学校,就需要对这些学校的资料进行分析,在对高校的往年录取分数进行分析时,我推荐使用分差法。

第五,缩小预报考学校范围。通过一系列资料的查询,利用分差法的分析,将学校范围缩小至3所,重点批次至5所。对这些学校进行详细咨询,包括分数、专业、学校等相关情况。后面几步是重复这一过程。最终确定志愿表。

从过程中不难看出,填报志愿的过程就是搜集资料,科学分析,进行咨询,然后逐个排除的一个过程。因此做好搜集资料,科学分析和咨询是科学填报志愿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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