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的开具发票情况调查(6篇)
1.酒店的开具发票情况调查 篇一
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邢台市桥西区国税局:
我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3年11月27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五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9,金额5571.1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15,金额-5571.1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0,金额5571.1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8,金额192.00元;
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6,金额-192.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1,金额192.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4,金额2040.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7,金额-2040.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2,金额2040.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6,金额337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8,金额-337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3,金额3376.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5,金额88.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9,金额-88.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4,金额88.00元。由于开票项目内容错误,导致付款单位无法完成付款,需退回重开。2014年1月2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3年12月24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一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95,金额899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16,金额-899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2,金额8996.00元。
由于付款单位拒绝付款,需退回重开。
2014年2月12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4年1月22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一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2,金额899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8,金额-899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9,金额8996.00元。
由于付款单位未付款,需退回重开。
2014年5月26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4年3月15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两份。
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36,金额1758.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6,金额-1758.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8,金额1758.00元。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37,金额1943.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7,金额-1943.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9,金额1943.00元。
由于单位名填写错误,付款单位无法完成付款,需退回重开。
特此说明
河北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所
2014年8月6日
2.酒店的开具发票情况调查 篇二
某外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申报后发现开票有误,因外贸企业享受退免税政策,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而列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未抵扣该进项税额,此种情形下,应该申请作废发票还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操作方法是什么?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发票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程序上如何处理?
一、原通过认证的蓝字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3.酒店的开具发票情况调查 篇三
一、增值税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且购买方未认证抵扣的,发票开具当月可以在系统中直接作废。作废后将作废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加盖作废印章,单独装订成册。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或发生销售退回、折让等,但发票已跨月,不能进行直接作废的,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可以部分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分为销售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和购买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两种情况。
1、销售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收到发票后未认证抵扣并将发票退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自行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2、购买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
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需要由购买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将红字发票申请单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凭红字发票申请单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将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购买方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发票购买方虽未认证抵扣,但发票开具时间已超过180天的,只能由购买方先认证抵扣发票再填写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申请。不能由销售方自行填写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申请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跨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期限限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发票联或取得主管税务局认可的有效凭证,然后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只能全额开具,不可以只开具部分金额。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
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
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4.开具发票介绍信 篇四
宿松县地(国)税局工业园区分局:
兹有个体业主金阳为我单位平整土地(运输)等相关业务,其身份证号码为***234,我单位为建设(或购买)单位,全称是安徽省宿松万户房地产公司,税号为34082612345678,此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壹万元整,敬请开具发票为谢。(公章)
2012-12-26
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兹有赵杉为人民医院提供演出灯光设备业务,费用共计:15000元,需要开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人民医院
5.酒店的开具发票情况调查 篇五
(一)收购单位擅自扩大收购发票开具的范围。一些收购单位除对正常的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外,还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货行为,比如本应计入经营费用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物等费用,借用农副产品收购的名义混入收购发票的金额之中,虚增收购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买价、价款只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所支付的款项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附加费都不允许计算抵扣。但部分纳税人故意鱼目混珠、混淆黑白,既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产品扣除比例,以达到自己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造成了税款流失。
(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填开的随意性较大,填开不规范。根据规定,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而目前部分企业在收购发票的使用中经常出现农产品的品名、项目填开不全,缺章、漏章现象严重;出售人信息不全等问题。有的企业借口业务收购量大、人手不足,往往采用按日汇总填开的形式,不按规定将收购发票逐个开具给收购对象,而是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甚至平时不开,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发票金额,以达到多抵税款的目的,即使弄虚作假,税务部门也难以核实,无法查验。
(三)农业生产者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收购发票使用的不规范性。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极为复杂,主要包括:农户,农场等。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收购企业,都很难确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同时,企业往往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伪造销货方名称违章开具收购发票,以达到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
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管理所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农产品的经销活动特点形成易发态势。一是购销频繁,数量大。在收购旺季,交易次数成千上万。二是农产品一般体积零散,不便规则堆放,盘点不方便。三是销售人员性质(是商贩还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难以辨别和判断。正是存在以上三个特点,给税务人员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虽然各地国税机关采取种种监管办法,如实地走访,检查身份等等,但面对数量众多的厂家和人员,此种做法无疑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现行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可以使用现金,但却没有在数量上加以限制。加上纳税人特别是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现金来源很不规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纳税人用虚有现金购买虚假的货物就变得十分方便和容易。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一是收购发票现在只是纳入普通发票的管理范围。目前,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例如:部分小规模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以前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税务机关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无据可依,真假难辨,给一些偷逃税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目前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各地自己印制,没有统一版式,各地对发票的使用规定和要求报送的附件也不尽相同,这给地区间的协作管理带来困难。二是收购发票的开具是直接针对广大农业生产者,开票频繁,使用量大。手工版的发票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这给税务机关的审核与汇总增大了工作量和难度。在确认收购对象的身份方面,只有实地核证;在确认收购产品的规格、等级、单价、金额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无法监督企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农业产品在收购环节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因此收购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开具过磅单凭过磅单结算现金,而后将很多农户汇总在一起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未按一户一票的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者将无法取得发票的非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单位销售的非初级农业产品,也作为收购自产初级农业生产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为主观扩大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孳生偷税温床。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对策
(一)在收购发票的申请上,严格审定企业领用收购发票的资格,对不具备收购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售。改变过去纳税人“按需申请”的做法,实施“依资格权限申请”,即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资格实行过程控制,由税收管理员定期实际调查,严格控制其领购、使用和缴销环节,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杜绝管理上的“真空”。
(二)对不经常发生收购业务和收购发票使用量不大的,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收购发票。如收购单位发生收购业务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由收购单位携带被收购人的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库验收单等资料申请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对经常发生收购业务、收购发票使用量大的,经资格审定后可领回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但对相关资料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并完整保存备查。
(三)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发票进行限量、限额供应。根据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的收购计划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其历年的销售收入及生产销售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副产品的产销数量,实行按月限量供应,有效控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从源头上防范违规抵扣行为的发生。其次,农副产品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申报抵扣的时间相一致。当月开具的农副产品发票在当期计算抵扣,对开具和抵扣时间不一致的,待核查完毕后决定其是否抵扣。
(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户家庭生产的农副产品如大麦、菜籽、马铃薯等,由于受路程、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农民一般很少直接到厂家销售其农副产品,往往由一些“贩销户”收购后,再销售给厂家。这些“贩销户”的存在,不仅方便了农民,而且也搞活了市场,作用较大。因此,税务管理必须面对现实,因势利导出台管理办法。建议:对专门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的“贩销户”,应加大检查力度,规范、约束其购进和销售农副产品的行为。
(五)鉴于旧版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设计的过于简单,提供的有效信息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稽查的需要。改革旧有收购发票版式,设计合乎税收征、管、查需求的新式收购发票,在收购发票联次设计上,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付款联、记账联;在收购发票项目设计上,可以考虑在原有设计项目的基础上,增设农业生产者详细住址、身份证明及字号、联系电话、领款签名、金融机构付款签章等栏目。明确收购发票的填写要求,除联系电话外,不得有空白或涂改的栏目,如不符合收购发票的填写要求,则不予抵扣。
(六)规范对收购发票的管理职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发票管理。税务部门要将收购发票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从基础工作抓起,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提高用票单位按规定用票的意识,同时,从税务机关本身来说,还要对用票单位的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目标化,加强监督考核,要求税务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随时掌握税源变化,并对出现管理漏洞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要严把纳税申报审核关,提高报表审核质量。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核企业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企业的存货收购数量和入库数量、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严格进行核对,如产生疑问,则必须由企业做出合理说明。必要时,管理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企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对其收购数量和入库数量之间产生的损耗等差异。同时,对于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也要根据当地当期收购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做出适当的研判,或者抽查走访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以确定其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的真实性。必须严格审核向农业生产者的付款形式,要及时核对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现金支出明细账;收购单位属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附仓库保管人员签字的农产品入库单,并定期查核仓库保管帐,确认各项单、证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杜绝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无货交易开票的行为,彻底堵塞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收。
(七)加大行业评估和重点稽查,强化打击力度。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一直是我们税收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已显的刻不容缓。首先,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分行业测算出单位产品成本耗用率和单位产品税收负担率,根据测算出的参数设立警戒线,进行严格监控;其次,要将农产品收购行业全面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因其行业的特殊性,税收流失已相当严重,管理较混乱、控管乏力。因此,建议按月对其有重点的开展纳税评估。并根据测算出的参数,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实行比对,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防患于未然。再次,要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力度。凡是评估出的重点问题,都要一视同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手软。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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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确开具发票的七大注意事项 篇六
Post By:2010-9-17 17:21:2
5编者按:企业日常业务离不开发票的填开,正确的使用和开具发票可以为企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错误。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在发票抵扣、发票认证、发票填开、发票保管等方面发生疏忽和遗漏,那么,怎样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1、开具发票的时间
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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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开票时间差异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及要求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2、发票的使用期限
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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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的抵扣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推荐阅读:
1、运输发票的抵扣期限
2、增值税票抵扣期限和要求
3、已认证进项发票抵扣期限
4、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天
4、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
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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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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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退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
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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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7、发票的保管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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