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精选7篇)
1.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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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的思考 作者:黄思文
来源:《新农村》2013年第08期
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对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有十分重要作用。但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不少问题,处理不当会引起新的矛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新课题。
一、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1、部分土地流转程序和合同不规范。一是多数农户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有的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土地流转有的签订合同不规范,条款、标的不明确,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有的曲线炒作地皮,耕地“农转非”,有些土地承包人将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违法建房、取土、建厂等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用途;三是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没有一个乡(镇)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
2、农户间土地自主流转效益不明显。农户间自发土地流转比重大,对防止土地荒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流转后仍然没有改变农户各自分散经营的方式,缺乏组织化规模经营,市场博弈能力差,经济效益低
3、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健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服务滞后,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在一定程度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土地是大多数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不仅为农民提供收入,还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有些农民对承包权流转存在后顾之忧,农户不愿意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5、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有待提高。县、乡(镇)、村没有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不能及时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信息发布、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经常性事务,农民反映土地流转纠纷问题部门间相互推诿,严重的产生新的社会矛盾,阻碍土地流转进程,影响农村稳定。
二、加快土地流转的对策
1、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规范流转合同,建立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证制度;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档案,对拟出让方的土地情况基本条件和拟受让方的土地需求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合同纠纷调解,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处网络,及时仲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
2、加快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各级财政要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对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助,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工商企业投资从事产前、产后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对于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龙头企业、经营大户或合作社予以政策、资金、信贷的奖励扶持制度,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壮大规模经营主体。
3、培育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服务。积极培育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建立土地流转的交易信息网络。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调查,搜集土地流转工序和市场价格信息资料等,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并开展土地评定和评估对外公开发布工作。
4、拓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渠道。丰富流转方式,采取多种渠道拓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村专业大户带动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土地流转;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带动土地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土地流转;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带动土地流转。
5、制定鼓励土地流转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农村户籍制度,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避免再次返乡争地,稳定流转关系;将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鼓励、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给予土地规模经营户建设用地支持。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400亩以上和承包经营期限在10年的种养殖业主,在不破坏耕作层并保持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建造简易的用于生产管理的辅助设施,向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性质的相关审批手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业主自行拆除,恢复耕作。规模经营户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简化相关手续,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把集体土地流转的关口,严格执行一户一基制度,对宅基地流转注入方要必须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用地,土地用途只有是住宅,流出方必须保证以后不再申请用地;集体土地流转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土地流转双方必须写流转申请,签订流转合同,经村组代表大会同意,方可进行流转,不得私下交易,暗自操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秩序,形成规范的申请,审批、登记、发证制度,要执照审批程序,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加强执法检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严格查处,严厉打击,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2.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篇二
关键词:粮食生产,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础,是现阶段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利契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的环境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一家一户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形势、粮食生产核心区持续增产的任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关系到流转农户及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及发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粮食安全,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大课题。
1 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河南省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强科技支撑,粮食生产实现十连增,农民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持续向好、稳中有进、成效显著,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全省农业农村处于转折、转型的关键时期,针对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给“三农”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坚持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题,以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为主线,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为农村经济持续向好奠定了基础,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到2013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 216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33%,比2012年底增加23%。其中,转包1 31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0.1%;出租900万亩,占28%;互换786万亩,占24.4%。在流转的农村土地中,用于粮食生产的2 09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5.1%。
商丘市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并在虞城县召开现场会,积极推进“小块并大块,多块并一块”工作,已互换并地869万亩,有127个乡(镇)4057个行政村实现了“互换并地”,参与土地流转互换农户165.4万户;通过农村土地“小并大”,促进规模流转面积170多万亩。濮阳市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实现农村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路径,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截至2013年底,该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85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3.8%,流转面积比2012年增长56.5%。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初步效果
通过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培育规模经营主体等措施,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的初步成效。
2.1 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在一定范围内统筹安排农业生产布局、优化农作物结构,促进涉农资源、资金和技术的合理配置,挖掘了土地潜能,提高农业生产率,让经营主体利用有限的土地获得较大的收益。商丘市农村通过“互换并地”的土地流转方式,重新整合了农村土地资源,减少了地界、沟渠、生产道路占地,并对一些废弃地进行改造,整合了土地资源,全市多出近50多万亩土地。梁园区谢集镇冯庄村统一将2 800亩土地集中流转给乡恋“三农”服务社,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
2.2 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使有限的土地集中到种植能手、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有利于增加农业投入、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解决了小规模生产经营条件下难以实现的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问题,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规模效益。据濮阳市农业局测算,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后,平均亩产比分散经营至少提高20%,亩成本降低5%,每亩增产收益约130元。整体来看,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亩均成本比普通户少278元,低22.3%,亩均收益比普通户多145元,高13.8%,规模种粮生产收益明显高于散户。
2.3 形成了农民增收的多元格局
通过土地流转,农民不仅获得了稳定的流转收入,而且可以通过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如外出务工、就近务工、经商和创办企业等,获得可观的工资性、经营性收入,拓宽了收入渠道,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赢目的。留乡农民在本地务工或从事多种经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如柘城县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的土地每年给流转户600公斤小麦的租金,同时对土地流转的农户优先聘用为长期固定工,男工工资1 050元/月,女工工资900元/月,并在县劳动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愿在合作社打零工者,每天发工资35元。
2.4 增强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稳定性
逐年增加的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使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安心外出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不必农忙时节回乡务农,解决了“一心挂两头”的矛盾,逐步改变着“候鸟”式的外出务工情况,增强了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地的稳定性,加快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步伐,也为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增加了人力资源。据有关部门统计,2013年河南省农村外出务工人数达2 600万,其中省内占51.4%,省外占48.6%。
3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时间较短,县乡土地投入产出能力及思想认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当前土地流转中有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思想有疑虑。我国是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河南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农业大国的缩影,人多地少。土地对于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农民来说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土地在农民眼里弥足珍贵。有些上年纪的农民怕生活没有保障,总感觉自己种地心里踏实;有些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农民,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二是流转机制不健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协调机制和服务平台不健全,县乡虽然依托农业部门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但是存在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不到位的现象。耕地、林地和河滩荒地涉及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业务协调机制滞后。三是流转秩序不规范。在基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信息、评估等服务工作跟不上、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流转秩序不规范,农户意愿体现不够,合同内容、标的不完善,为农村土地流转后规模化经营纠纷埋下了隐患。有的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4 有序流转农村土地的政策措施
土地问题是农村的根本问题,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联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大事情。既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又与整个“三农”工作息息相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有序推进农村特别是粮食生产核心区土地有序规范流转,需要把握以下政策措施。
4.1 完善土地流转政策,确保粮食持续增产
健全的法规政策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调节土地关系的根本依据。土地流转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要树立政策观念,依法办事。河南省土地流转尚处于起步阶段,完善法规制度势在必行。省人大、政协及涉农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规政策已做许多前期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决策部署,结合粮食生产核心区实际,适时研究出台规范土地流转、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明确财税、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措施,以保证粮食生产的规模和比例,确保粮食安全。改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进程,使之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鼓励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对土地流转大户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并开展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允许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完善农业保险,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将粮食生产核心区产量大户、合作社等纳入强制性保险范畴,财政给予一定的保险补贴,探索建立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防控及化解机制。
4.2 建立评估信息组织,改进土地流转服务
在农户分工、分业、分化尚未完成的现阶段,服务体系状况事关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和效果。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性、专业性强,需要一支懂政策、素质高、业务强的工作队伍,来承担流转信息、租价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承包合同和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应加快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建立合理的土地估价指标系统,确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最低保护价制度。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全覆盖,形成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法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工作,降低流转交易成本。加大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引导流转土地围绕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方向种植农作物。强化农业科技服务指导和科普宣传教育,加快农业信息技术入户步伐,整合农技、土肥、植保和病虫预报等科教力量,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所需要的各项服务打包供给,尝试建立公益性与营利性有机融合的农业科教服务新机制。
4.3 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土地流转形式对于流转进程和效果具有直接影响。河南省山区、丘陵、平原土地类型不同,自然条件各异,人均土地面积不等,还有48个沙化土地县,因地制宜、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有其客观必要性。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要及时对粮食生产核心区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基础上,积极探索土地托管、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土地银行等不同形式,不断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也是实现河南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客观要求。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创办或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培育形成新型规模经营主体。
4.4 加强土地流转监管,防止非农化非粮化
3.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篇三
(一)引导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户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长期流转,充分发挥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实现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依托各级农经机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和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建立了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搭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将分散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集中发布。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帮助流转双方依法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事项登记备案和分类归档。目前,全省成立881个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6554人,设置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874个,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4.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篇四
浙委办[2009]3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第一产业的比重较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高效生态农业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需求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农村许多地方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达5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优先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引导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出和受让农户的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三、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引导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对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且期限较长的农户,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
(二)促进抛荒耕地流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对吸纳流出全部土地且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就业、并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救助)标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包括街道,下同)、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土地长期流出的农民纳入合适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管理
(一)优化土地流转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其履行职责能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村级要落实土地流转信息员,充分利用“农民信箱”等平台,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发布、法规政策咨询、合同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倡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稻谷实物折价、粮食成本收益、物价指数调节流转价格、承包年限逐年递增、农用地定级估价的基准地价等办法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出具包括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且有承包方签名或盖章的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引导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和委托流转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并发布。乡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加强对承包地和流转土地的管理。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尽快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承包方提出流转承包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应及时备案,并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管理,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2/3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五)切实做好土地流转信访和纠纷仲裁工作。认真做好土地流转信访调处和复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开展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各级政府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欠发达地区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鼓励支持农村人才和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帮助他们成为现代农业主体。省财政要整合现有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建立涉农部门、责任农技员联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农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大力支持发展粮食等规模经营。大力支持发展粮食、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逐步增加对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支持引导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受让周边的流转土地,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畜牧业,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对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
(四)加大流转土地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农业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5.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篇五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为了规划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农村土地转包合同。
一.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村集体的(大写)亩土地转包给乙方经营。
二.转包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合同双方约定该土地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
三.农村土地转包期限为(大写)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亩土地转包费(大写)元,每年土地转包费(大写)元转包费总计(大写)元,每年土地转包费(大写)元,转包费总计(大写)元,乙方必须将转包费万元,交清后方可种地。
四.流转期限一般为3-5年。对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的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轮土地的剩余年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
五.转包土地位置: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亩转包给乙方,土地位于:开发区,四至:东至条田路,北到耕地西至自然沟,南至严金多承包地。
六.甲方的权利 和义务
6.土地流转协议 篇六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土地用途
养殖业、种植业及现有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等。
三、流转期限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如土地流转经营权期满,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如甲方土地不再流转,乙方对土地附属物享有处理的权利。
四、流转土地位置、面积
甲方将现指定区域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用地约100亩(以每户土地证面积为准,每户面积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图)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为七块田(磨子坪至南厂沟片区,以划界为准)。
五、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费80元/亩,合计8000元/年(前3年免交土地流转费用,作为修路补偿费)。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土地。
2、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各方面的纠纷,为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良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1 / 2
3、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道路配套:
5、水、电配套: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及转让权。
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流转费,合理、有效的使用流转土地。
4、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村组内的水资源、道路、用电等。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臻,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对应付的租赁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如果发生拖欠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2、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甲方所属村委会各执一份,报甲方所属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存档一份。
2、本合同如遇法律、法规和现行农业政策相抵触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日期:
日期:
7.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篇七
2008年以来,合肥市通过政策引导、规范管理等综合措施,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六增六转变”的特点。即,流转规模增大,由零散流转向集中连片规模化流转转变;流转主体增量,由单纯农民方便耕作流转向多元化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流转转变;流转效益增长,由单一租金低收益向股份化增值转变;流转进程增速,由村组之间流转向整村整乡区域化流转转变;流转形式增多,由单一以互换、代耕为主向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多形式并存转变;流转渠道增加,由农民自发流转向组织化和市场化流转转变。土地流转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缺主体”、“缺投入”、“缺动力”、“缺抓手”等一系列问题的逐步破解。截至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250万亩,流转率达50%以上。
一、创新理念,推动流转
跳出农业农村抓“流转”的传统思维,坚持把土地流转置于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大格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一是优化产业布局引导流转。围绕衔接全市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国土利用和产业布局等规划,先后编制了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环巢湖生态农业带建设、美好乡村建设等一系列规划,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和经营主体向优势产业集聚,促进土地集中规模经营。二是依托城镇化发展促进流转。近年来合肥市“工业立市”、“县域突破”等重大发展战略提升了城镇化集聚人口、承载产业等综合功能,以及大力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行动,多途径促进了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和居住就业,农民在市域、县域内“有处可去、有活可干、有钱可挣”,弱化了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依赖及束缚,有力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三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流转。深入实施农业产业化“双千亿”跨越发展行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的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构建利益紧密联合体,带动农户加快土地流转。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壮大,已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承接者。四是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动流转。结合万亩土地复耕、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美好乡村建设等项目实施,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开发区,主导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动整乡、整村、整组土地集中规模流转,促进现代高效规模农业发展。五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助力流转。深入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基础、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统筹发展,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农村医疗、社保等基本保障提标提档,逐步将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由依靠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制度上来,保障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二、健全体系,保障流转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服务管理、社会保障等体系的综合作用,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一是建立行政政策支持体系。市政府、市农委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N”政策配套体系,积极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二是建立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市政府连续5年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形成了促进土地规模流转和经营的涵盖种养殖业基地建设、生产经营主体奖补等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参与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开发和建设。三是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经营、主体、要素、功能”五个转型升级,建立“稳粮、扩菜、强畜、兴生态、重加工”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特色化、规模化、设施化、园区化、集约化水平,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以及各类现代农业园区的蓬勃发展,为农业产业承接规模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土地集约经营奠定了基础。四是建立管理服务体系。在全省率先建成了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和流转纠纷调处体系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流转服务。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制定了全市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指导文本,建立了以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从土地流转准入、政策咨询、台账管理、登记备案、合同管理、鉴证及档案管理等全程化的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制。五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城乡统筹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构建农村“社保、医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五大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率先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居民医保“二险合一”,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逐步减少耕地资源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约束”,促进土地规模流转。
三、规范管理,有序流转
坚持“八措并举”,确保土地流转“有规可循,有制可管”。一是把好流转资质“准入关”。对流出土地和流入方资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土地流入方是否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和资质,保证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农业和农民流转土地“两个效益”。二是把好流转用途“政策关”。审核流转土地是否用于农业生产,是否与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相结合,保证土地流转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发展。三是把好流转价格“指导关”。各县区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制定年度土地流转片区指导价格,依法指导供求双方就流转价格、年限以及权利、义务等进行平等协商,积极引导和提倡以稻谷国家保护收购价格或国家保护价折算为粮食等实物方式为基础计算流转租金及定期增长机制,维护农民利益。四是把好流转合同“签订关”。使用全市统一的指导性制式流转合同文本,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合同签订,进行鉴证、督促合同履约。五是把好流转资料“建档关”。 严格落实土地流转备案制,按照分级备案的原则,重点加强市县两级单宗流转1000亩、500亩的土地流转备案工作。突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基础统计和流转合同等资料的整理归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有据可查。六是把好纠纷“调处关”。进一步加强村级协商、乡镇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调解和仲裁队伍建设,规范工作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七是把好风险“防控关”。对500亩以上规模流转的经营者,实行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市级备案制度;建立租金预付制度,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实行缴纳企业专户存储管理,待流转合同到期后返还本息。八是把好“监督关”。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权益,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经营项目年度检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查”原则对土地流转项目分级进行跟踪审查和评估,及时化解流转矛盾纠纷,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受让方限期整改。同时着力加强对承接土地流转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产销、银企、项目、建设”等服务力度,为流转土地经营主体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四、多种模式,促进流转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创新适度经营模式为载体,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模式和农村资产资源高效利用新机制,确保“有地可流,有业可载,有人可营”。一是积极发展以农民自愿入股为主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二是支持发展以村集体统一组织和农民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的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三是鼓励发展以种养大户集中规模经营为主的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四是支持促进种养大户向“升级版”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模式转变,促进龙头企业与其建设“联合体”;五是探索开展以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农户,实行供种、育苗、机播、技服、收割、烘干、收购“一条龙”土地经营全程托管模式;六是促进发展以农民委托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经营土地为主的业主租赁经营模式;七是以各类经营主体进入园区通过“单元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为主的“大园区+小业主”经营模式;八是积极发展以“整村整组”土地流转成立土地合作社,整体对外租赁经营的模式。从而推动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股权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利益的长期有效联结。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农委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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