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2024-09-05

资产管理办法解读(共9篇)

1.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一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旧文件规定:“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6、转让方式:

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针对非公开协议转让进行了约束。只有以下两种形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设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方式。”

总之,新文件对比旧文件,适用范围更广,行为规范更明确,公开、公平的原则更突出。

刘骏 2016-7-5

2.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二

一、资产负债表因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而改变

目前,资产负债表所表现的会计平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对这一等式有两个视角的解释:一是资产是企业资金的占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资金来源,所以,资金来源应该等于资金占用,等式成立;二是,等式右边反映了“谁”为企业提供了资金,资金提供者应在企业中拥有要求权,有多少要求权就应该有多少资产,所以,等式也成立。首先,这样的解释过度关注数量相等的关系,会使人们忽视对产权的理解;其次,这一等式虽然也关注到了产权关系,但并没有说明资产负债表是如何反映企业的产权关系的,不符合会计平衡等式由“资金占用=资金来源”变革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根本目的,即不能很好地解释由“资金平衡表”向“资产负债表”的转化。

(一)资金平衡表是适应计划经济中单一产权资金运动的数量关系等式1992年以前,我国的企业会计报表体系以“资金平衡表”和“损益表”为主要构成部分。资金平衡表以“资金来源=资金占用”为设计基础,以三段平衡为特征,从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角度要求流动资产等于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于固定资金、专项资产等于专项资金,且在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项资金下分别设置了流动基金、固定基金和专项基金科目。这种会计信息表达了资金来源与资金占用的关系,清晰地报告了企业资金的来龙去脉。这种反映和监督各单位资金运动数量关系的资金平衡表适应了企业单一的产权制度———企业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制度,符合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采用国家统收统支体制下的资金管理模式。自建国到1992年,我国的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一方面,企业的运行以国家资金管理为主,强调专款专用、专户专存。另一方面,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国家是企业的唯一投资者和收益者,有权利随时调拨资金和决定资金的使用。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企业制度方面来看企业产权都完全归属国家所有,企业的产权是不言自明的,无需界定。在这种产权结构模式下,作为投资者与企业资金运作者的国家成为主要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也几乎是唯一的需求者,并不关心产权的归属与变更,而更关心资金的来源、使用与安全。所以,当时的会计制度无需强调产权关系和保护产权,其主要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企业资金的来源、使用及资产的安全,以“资金来源=资金占用”为基础设计的“资金平衡表”,通过货币计量将同类资产换算成相应资金数额的资金投入基金,就可以达到对资金运动监控的效果,以简单的资金流动所体现的数量关系也能够满足国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达到了会计对企业财务监督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作用。这种传统的会计制度根植于单一产权结构的计划经济体制,并在这种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中达到了均衡,资金平衡表也就成了与当时经济体制相均衡的会计模式。

(二)资产负债表是适应市场经济中多元产权关系的产权数量等式1992年以后,在我国的企业会计报表体系中以“资产负债表”取代了之前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设计的,反映了企业、债权人和投资者(股东)三个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产权关系及其结构: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债权人和投资者(股东)分别享有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投资者(股东)都是以企业的法人财产为权益要求对象,并没有类似于“资金平衡表”中“资金来源”与“资金占用”的对应关系。这样的设计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市场经济的核心制度是产权制度。

1992 年至2002 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明确提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改革走上了一条全新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道路。这一时期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目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为改革目标。2003年以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以产权制度的完善为主线,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制,资本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企业融资多样化,产权主体多元,产权关系复杂化。因此,要实现明晰的产权关系,满足企业产权主体的利益诉求,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能够确立、计量和维护产权关系的信息基础,会计作为企业信息系统的中心枢纽在这一方面具有其天然优势。正如伍中信(1998)所言,会计对产权的贡献是与生俱来的,其产生、发展和变革的根本使命是体现产权结构、反映产权关系、维护产权意志。会计又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Watts and Zimmerman,1983)。

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1992年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平衡等式,由“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转化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不仅是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数量关系形式的改变,而是会计适应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反映经济活动本质的内在要求,是一个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产权关系数量等式,其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实行了一系列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资本保全制,从而满足了改革后企业制度对产权关系的核算需要。2003年以后,企业会计改革围绕着完善和深化企业现代制度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细化会计平衡公式内涵,在2006 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重新明确了财务报告的目标,在资产负债表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等。这些改革进一步体现了会计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投资者为产权主体的服务基础,形成了真正意义上服务于投资者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框架,对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制度性作用。

所以,产权制度的变革是会计平衡等式发生变化的根本动力,会计平衡等式由“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转化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会计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明确产权关系,发挥会计在产权契约确认、计量、维护等方面功能的必然选择。会计平衡等式由注重资金运动的数量关系,变为关注产权关系是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二、资产负债表整体框架反映的产权关系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承担的现时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对这个概念,如果只理解为企业拥有经济资源和应该向债权人和所有者履行责任的数量,就等于强调了对企业资产、权益总额及其结构以货币金额的反映,只关注了会计语言中货币计量形成的一种资金流,而忽视了形成这种资金流动背后真正的经济动力———产权流。因而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围绕资产负债表的经济后果展开的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行为,因为,资产负债表是企业产权关系的体现,以会计独有的语言,通过货币计量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包括各种产权的投入、流转和产出,最终以报表的方式反映企业内部各种产权交易结果的集合。资产负债表的整体框架非常好地反映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双重产权结构形式,其右半部分所表明的是企业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原始产权,其左半部分所表明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及两边产权的互动关系。

(一)资产反映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资产体现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拥有的法人财产,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法人产权,法人财产表现为企业资产,不仅包括股本形式的本金,而且还包括企业的积累以及借入使用的资金即企业债务等一切营运资本。企业拥有法人财产的意义在于,法律赋予企业财产主体的性质,借助于企业法及其他经济法规,使企业成为上述整体财产的独立的支配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以及部分收益权和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这样由企业法人财产派生出了法人产权。从资产的来源来看,法人产权还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以各种契约形式将其所拥有资源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让渡给企业,形成企业对这些资源控制权的集合体。当这些资源被赋予法人产权后,企业也就拥有了这些资源的财产经营权,通过运营,将这些资源转化成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所表示的具体财产内容,所以,资产即是企业经营资产不同的占用形式,也是产权经营的结果。

(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反映了资本提供者的原始产权把资产负债表右边的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理解为资产负债表左边资产的两种来源,无异于对“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理解。静态的看,对资产负债表右边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划分方式大致遵循了不同契约类型所产生的两种不同产权关系的原则。资产负债报表中的负债是债权人以出让其拥有的资产产权中的使用权为代价,以契约约定的形式获取固定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所有者投入资本应享有的权利存在着差异,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分别反映。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通过让渡所拥有资产产权中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最终保留占有权和收益权,以投入资本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并据此形成所有者的权益。由于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优于所有者,所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的前面,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可演化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而没有“负债=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演化。动态的看,资产负债表所体现的连续性财务信息反映了产权关系的实现和变更。从总体来讲,企业作为混合式产权集合体,通过运营不断发展,并极力寻求一种合理产权的排列方式(产权结构),成立一种高效的运作模式。而这种成长式的运营必然会带来利益的流入,即资本增值,并据此体现为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主要为收益权)的实现以及新的产权关系的产生。会计信息作为企业契约中的一个基础变量,表现在债权人和投资者身上实质是产权关系的确立、解除,这种确立代表着原始财产的投入,解除所体现的是权益的实现和变更。从投入分配角度来看,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不同的方式将财产投入企业构成企业经营的基础,而这种资源产权部分或全部出让,往往伴随收益分配权力的获取。债权人根据其事先确立的契约,从企业收益中获取固定收益;而投资者根据其投入资本比例享有部分管理、获取剩余收益、并处分企业的权利。其收益分配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高度流通下的资本利得和红利分配。在企业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各种债权人和投资者不断和企业建立产权关系,实现权益,并最终伴随着产权关系的解除。

(三)资产与权益的关系:原始产权对企业法人产权的派生与资金平衡表所表现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占用的对应关系相比,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的对应关系,即不能清楚的计算每一种资产形态中有多少是属于债权人的,有多少属于所有者的,只能看到资产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整体数量关系。因为,资产负债表从整体上更关注企业产权关系的形成,而不是数量的相等关系。

从产权的角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可以演化为“资产=权益(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源于资产所有者对其拥有的资产部分产权的让渡,当企业的债权人和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部分产权让渡给企业后,这些资产应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拥有了这些资产的法人产权,对其进行控制并经营,经营的过程和效果与这些财产提供时的原始产权归属无关,而债权人和股东让渡产权的收益是对企业经营资产及其增值和契约约定的其他权利的分享,他们对这些资产经营权的运行受到契约约束,根据其拥有的最终所有权按照契约条款在企业中主张权利,不能或者只能有条件地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资产负债表的左边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法人财产,代表了企业经营规模及履行产权契约的范畴,而右边是以企业资产最终产权所有者为主体的权利要求,即权益。站在企业的角度,企业一定要界定清楚应该向“谁”履行责任,数量是多少。站在债权人和所有者的角度,他们只需要清楚保证他们权利实现的资产范畴即可,至于向“谁”主张权利是不言自明的。所以,当站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向右边看时,是站在企业的视角看其因受让资产部分产权而应该履行的责任———应向债权人和所有者履行的责任,其数额分别是负债合计与所者权益合计,且对债权人的责任优于对所有者的责任(所以,负债排列在所有者前面);当站在资产负债表的右边向左边看时,是站在债权人和所有者的视角看其权利主张实现的范畴———企业的全部资产,而无须看到企业财产与资产提供者———债权人和所有者的对应关系。

三、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产权解读

资产负债表项目是企业产权变动的“统计”类目。会计人员对所发生的同类产权关系的经济业务汇总合并,每一类合并后的项目都在产权关系上有一定的相似性。资产类、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根据流动性、偿债期和资本永久性的排列实质上体现了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产权关系界定、解除以及保护的难易程度。

(一)从产权界定的角度资产类项目的流动性实际上表现了企业法人财产形成中与利益相关者提供资本所达成的契约产权的复杂程度。例如,货币资金作为流动性最强的项目,其中的库存现金直接存放于企业,以隐含契约明确的将这部分财产权利归属企业;然而无形资产项目作为流动性最差的项目,在最初形成时就其本身的价值和形成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界定的内涵与外延远比货币资金复杂,因此,在确立与之相关的产权契约时也复杂得多。负债类之所以排在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主要在于债权人仅仅对其拥有资本的经营权(使用权)进行明确限制性让渡,从而使其产权关系较为明确;投资者将资本所有权委托给企业,形成法人财产权,在达成产权关系时保留部分产权,所达成的永久性产权投入和产权增值的分享关系比债权关系的界定复杂得多。对债权优于所有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也是考虑到这一点。

(二)从产权解除的难易程度资产类的排序体现了各类资产解除占用关系和行使处置权的难易程度。例如,货币资金转化成其他资源的能力比固定资产强得多。而债权类项目根据到期日的排序,实质上体现的是债权人和企业解除资金上经营权转让关系的难度,债权关系往往是基于债务契约的签署,其中明确规定了到期日,这种到期日是产权关系解除的重要条款,显然到期日越近的债权关系解除更为简单。若将所有者权益转换成债权来看,其相当于和企业订立了无期债务关系,理应排在债权类项目之下。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永久性递减式排列,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以及派生财产所有的关系。实收资本体现的是法定资本,不允许撤回,并在企业内长期周转使用。同时,实收资本还反映了投资者在企业中享有权益的份额,即权利的大小。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在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部分的项目,作为派生财产权利,在法律规范的限度内有较大的资源转化的自由,两者只有股东的集体产权主体,而没有明确的个体产权主体,所以,其产权的清晰度远低于实收资本。

(三) 从产权保护的角度资产类项目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对债权人和所有者权益实现的保证。无论是偿还债权人的本金与利息,还是向所有者支付现金股利,最终以货币资金支付,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的速度和风险决定了债权人和所有者产权实现的程度,而按流动性的排列恰恰反映了不同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的速度与风险。对于负债项目与其说按照负债到期日的长短排列,不如说按照债务契约对企业的约束力来排列。负债项目自上而下对企业履行债权人权益的约束“刚性”不同,这种“刚性”体现了企业对不同债务的违约风险,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企业对债权人权益实现的保证。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排列也体现了企业对不同项目权益实现的保证程度不同。实收资本是所有者在企业中实现所有权利的根本保障,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权利的“母体”,由此可以派生出所有者在企业中的许多权利,对所有者来说是第一重要的事项。资本公积是所有者除实收资本之外的第二资本保证,而留存收益则只是企业在其资本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并不会派生出其他任何权利。

四、结论

3.持有待售资产的准则解读与分析 篇三

摘 要 企业经营通常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如果企业主体组成部分被划分为终止经营,无论被终止经营的部分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会对当期及以后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对持有待售资产的理论和准则探讨,将终止经营信息与持续经营信息区分开,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相关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以有利于其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和进行经济决策。

关键词 持有待售资产 处置组 终止经营

持续经营假设作为财务会计四个基本假设之一,假定企业经营通常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进行。而如果企业主体组成部分被划分为终止经营,其经营和现金流量将与主体的其他部分有明显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倘若采用同样计量方法,则会影响到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判断。因此,区分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和判断企业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起着重要作用。

一、持有待售资产的基本理论

持续经营假设认为一个经营主体将持续它的经营活动直到实现它的计划和受托责任为止。这一假设既假定各个主体在可能预见的未来不是期望清理的,又假定它将持续到一个不能确定其结束的时间。该项假设意味着企业按原定用途使用现有的各项资产,按已承诺条件清偿债务。但是任何一家企业或其组成部分不会无限期经营或使用下去。持有待售资产这一划分,即为这种特殊会计处理方式起点之一。

持有待售资产是符合终止经营确认标准的资产,它应被视为是一个单项资产和处置组中所有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而处置组是企业计划以整体出售或与交易直接相关的负债很可能转移的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划分关键在于持有目的和用途。企业待售资产的目的和用途是一致的,持有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耗用,而是为了直接出售获利,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用途;而企业持有非待售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对象或劳动手段,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

二、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基于准则分析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首次提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下文简称IFRS5)的制定规范了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终止经营的列报和披露。下文主要基于IFRS5和我国的政策规定分析持有待售资产的分类、计量、列报和披露。

(一)持有待售资产的分类标准

如前文所述,持有待售资产的现金流量与其他资产有明显区别,所以IFRS5对持有待售资产的总体划归标准是,如果某项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可以通过销售而不是持续使用而收回,则它可以被确认为持有待售资产。

综合IFRS5的具体标准和应用要求,这种确认必须满足的标准有:

1.资产或处置组在目前条件下准备出售,也就是说这是一项很可能发生的销售。

2.持有待售资产的出售必须非常确定或很可能:

(1)有销售计划。

(2)管理层正在努力寻找潜在买主。

3.资产或处置组的销售价格已知并且相对于其当前公允价值而言较为合理。

4.资产或处置组的销售交易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5.不可能对出售计划作出重大修改或予以撤销。

2007年我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通过比较IFRS和我国政策的规定不难发现,销售或转让在一年内完成是一项通用的关于资产销售或转移的确认规则,也作为销售很可能发生的判定标准。因为资产完成销售或转让所需延迟期间越长,资产更不可能发生直接或突然的销售,那么该项资产也就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同时为了销售更可能发生,企业管理层应该为资产或处置组制定一个详细和公平的销售计划,并且努力寻找潜在买家和执行初始计划。

然而市场环境千变万化,有些未预期的事项或情况可能会使完成销售的期间超过一年的限制。根据IFRS5的规定,只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事项或情况超出了企业的控制范围,并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坚持其出售计划,那么完成出售所需期间的延长并不能阻止将该资产划归为持有待售资产。

(二)持有待售资产的计量

如果满足上述确认条件,在确定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时点和计划出售资产的期间内,就需要以下两项特殊的会计操作:

1.主体对已经划归持有待售资产应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孰低者计量:(1)账面价值;(2)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是销售交易所增加的直接费用,即该费用直接产生于销售交易。IFRS5规定,如果预计在一年内处置完毕,那么主体应按现值计量处置费用,因时间推移导致处置费用的增加应作为融资成本在损益表中反应。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时,应将净残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但为防止调节利润,只调低,不调高。该项规定实质是采用上文提及计量办法,对于将持有待售资产减计至其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过程中减计的金额,应确认为减值损失。该项处理办法与IFRS5的规定相同,只是表述略有差异。

具体在计量时,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

2.对已经划归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一部分中的非流动资产,主体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IFRS5规定终止经营资产不计提折旧摊销,但归属于资产组中的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仍应确认。一般而言,终止经营在一年内可以被处置完毕,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是一个计价过程而不是分配的过程。另外,资产在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重新计量之后,如果继续计提折旧,就会使资产账面价值减少并定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所以根据准则规定,可能发生折旧的非流动资产不能被定义为持有待售资产。同时,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也规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

然而,已被划归持有待售的某项资产或处置组,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分类标准,企业应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状态。如果管理层变更了处置计划,决定继续持有资产组,则应将资产组重新划归为持有并使用,资产的账面金额要按照两项金额的较低者计量:(1)该资产被划归为终止经营之前的账面金额,减去假设该资产一直被划归为持有并使用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折旧(或摊销);(2)变更计划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当持有待售资产被重新划归为持有和使用,其价值衡量指标之一应是在剩余使用年限里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而不能仅仅考虑其通过出售所能获得的金额。因此,采用变更计划之日的可收回金额比变更计划之日的公允价值更恰当。另外,如果管理层仅对处置组中的部分资产变更了处置计划,则只有当资产组仍然符合终止经营的确认条件的时候,剩余资产才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计量,否则,该资产组中不符合终止经营标准的资产将重新划归为持有和使用,单独符合终止经营确认标准的剩余资产,应在变更计划之日按其账面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孰低单独计量。

(三)持有待售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本文假设财务报告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有机融合。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的根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所以决策有用观更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因此,对终止经营信息的列报和披露即是为了更好地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能预测未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而受托责任观认为,由于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产所有者不直接参加企业经营活动,需要由受托者及时完整地报告期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结果,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状况。它强调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以提供历史、客观的会计信息为主。就其本质而言,只要存在委托-受托关系,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必然受到各产权主体的密切关注,并设法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得到体现,所以对终止经营的列报和披露也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

IFRS5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被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以及被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单独列示被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并且这些资产和负债不能相互抵消而仅以一个数字列示。被划归持有以备出售的资产和负债的主要类别应在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单独反应。而且企业必须在全面收益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的成果,这些成果包括与终止经营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现金流量。此外,IFRS5禁止对终止经营追溯调整。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企业可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中,但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这也说明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收益没有反应在利润表中。而对以前或者当年已经发生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理方法,我国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在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并重的情况下,IFRS5要求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披露终止经营信息是必要的,因为终止经营不仅会影响企业当期及以后期间的经营成果,而且会影响企业当期及以后期间的财务状况。

三、结论和启示

第一,IFRS5所涉及的非流动资产的分类、计价、列报和披露问题已基本上实现国际趋同。其趋同基础除了国际间紧密合作的因素外,还在于趋同后IFRS5本身的合理性,即这样的分类、计量、列报和披露能够向投资者提供更具决策价值的信息。

第二,对持有待售资产实际会计处理需要较强的职业判断和相对完善的外部市场。如将资产或处置组划归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判断、公允价值的确定、主体组成部分的区分等认定的关键内容上均离不开职业判断和外部的市场信息。所以我国今后在制定类似准则时需同时考虑国际趋同的需要和我国会计信息需求的实际状况。

4.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四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

(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

(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

(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 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森林法》第15条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途径和限制条件。

二、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

《担保法》明确涉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只局限于林木抵押,实际上此非本意。

《森林法》第15条,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大类。

(1)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由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功能特殊,《登记办法》没有将它们纳入可供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内。不论是森林还是林木,都附着在林地上,依据《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登记办法》特别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登记办法》第8条和第14条规定,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

(1)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一般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等等。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它追求森林生态效益最大化,关系国家生态安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地位特殊,生态效益显著,为了使它的特殊功能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生态公益林没有被纳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内。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财产使用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权属不清,或者正在诉讼中存在争议,擅自抵押,会侵犯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不允许抵押。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不需要办理林权登记。(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6)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7)未办理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的、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时;

(8)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必须指出,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应当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两大类要求:

(一)形式要件

在形式要件上,要满足书面形式和登记程序的要求。

《登记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口头形式和其他非书面形式的抵押担保合同将不被认可。

《登记办法》第15条还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之前,合同上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来说,都是没有约束力的。

(二)实质要件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根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要生效,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实质要件: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必须明确约定,抵押物是仅仅对主债权进行担保,还是除主债权外,还要对其它所有项目或某些项目担保。

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权属必须清楚、有效,没有重复登记,也没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3.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登记办法》第6条的规定,首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遵循约定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还必须遵守在法定的范围内:

(1)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2)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真实、合法。《合同法》第三章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无效、可变更和可撤销、效力待定或者终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也受此规制。

四、关于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问题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第四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是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不再是强制性的,抵押权人不要求进行评估,也可以不评估。

根据1997年2月3日颁布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登记办法》第12条要求依照上述《技术规范》办理。该《技术规范》第七条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在其他条文里,分别规定了各项操作的基本规范。

国资办发[1997]16号通知的第8条指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验证确认;林业部直属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及地方管辖的重要的中外合资或金额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林业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和验证确认。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关于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登记机关

《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的审核职责

《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抵押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登记办法》第23条还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的经办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的合规性审查既非实质性审查,也非简单意义上的形式审查,这种合规性审查没有与国家赔偿挂钩,但又比普通的形式审查中,仅对申请登记的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更为复杂。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程序上的责任

根据《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零费用制将促进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实现林业融资渠道的拓宽。

根据《登记办法》第16条的规定,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在程序上还承担着以下3点责任:

(1)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2)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3)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七、关于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重复登记的效力

(一)变更登记的办理及相关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后,如果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之间就抵押权的顺序需要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的变更不涉及第三人的,变更登记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进行;变更登记涉及抵押权主体变更或抵押权顺位变动的,应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经办理变更登记后,原登记自动失去效力。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法律关系按变更后的登记确立。

(二)续期登记的办理及相关程序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2)抵押权人具备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续期不限。

(三)注销登记的办理及相关程序

5.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30% B.20% C.10% D.40% 2.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4000万元

B.3000万元

C.5000万元

D.2000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B.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C.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D.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4.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发展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B.根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则

C.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可以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D.鼓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专项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

5.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

A.限定性集合计划

B.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C.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D.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A.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B.贯彻从简原则

C.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D.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

B.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C.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D.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三、判断题

8.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的相关要求,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正确

错误

9.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投资主办人的监管,要求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欧投资主办人。()

正确

错误

10.证券公司应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正确

错误

第二套

第三套

一、单项选择题

1.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A.3000万元

B.5000万元

C.4000万元

D.2000万元

2.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20% B.30% C.40% D.10%

二、多项选择题

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强化监管,确保业务规范,风险可控”的主要内容有()。

A.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

B.加强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

C.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后续监管

D.充实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

4.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A.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B.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C.限定性集合计划

D.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B.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C.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D.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A.贯彻从简原则

B.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C.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D.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

B.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C.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D.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判断题

8.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的相关要求,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正确

错误

9.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同一客户可以委托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

正确

错误

10.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单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正确 错误

6.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

1.--------是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

A.货币资金B.存货C.应收账款D.应收票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获利,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计价()

A.历史成本B.公允价值C.可变现净值D.售价

3.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在会计计量上的共同之处主要是

()

A.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B.期末计价

C.按实际权益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D.收到现金利息时作为投资收益

4.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叫()

A.环保费B.卫生费C.弃置费用D.资源费

5.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A.营业费用B.项目成本C.在建工程D.当期损益

6.--------指企业在购买另一个企业时(双方为非同一控制的企业),购买成本大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A.资本公积B.商誉C.无形资产D.递延资产

7.非货币性流动负债是指不需要以货币来偿还的流动负债,包括()

A.预收账款B.短期借款C.应付账款D.应付票据

8.按照偿付金额是否确定,流动负债可分为()

A.货币性流动负债B.金额确定的流动负债C.融资活动的流动负债D.营业活动的流动负债

9.下面属于企业长期负债的是()

A.长期借款B.应付账款C.预收账款D.应付股利

10.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应付的价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属于()

A.长期应付款B.应付账款C.预收账款D.应付股利

11.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将--------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A.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B.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C.出租方的资产账面价值

D.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12.--------是企业在某个时期各项资产相互之间的搭配关系。()

A.资产结构B.资本结构C.构成比率D.负债结构

13.当企业处于--------时,会收缩生产规模,减少固定资产,增加货币资金,应对即将到来的经济萧条。()

A.成长阶段B.繁荣阶段C.衰退阶段D.复苏阶段

14.--------是指企业为了回避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持有数量较大的流动资产。

()

A.保守型资产结构B.适中型资产结构C.激进型资产结构D.稳定型资产结构

15.将资产划分为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标志是()

A.资产的流动性B.资产的使用形态C.资产的占用期限D.资产价值的大小

二.多项选择题

1.企业保持一定的货币资金的动机有()

A.交易动机B.预防动机C.投资动机D.保守动机E.盈利动机

2.企业货币持有量由以下因素决定()

A.企业规模B.所在行业特性C.企业融资能力D.企业负债结构E.企业未来发展趋势

3.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分析时,应当关注()

A.企业划分为该类别的资产是否准确

B.分析时的公允价值与报表上的数据是否一致

C.金额是否比较大

D.真实性

E.周转速度

4.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判断应当从以下方面分析()

A.应收账款的数量B.应收账款的账龄C.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分布D.坏账准备的计提E.真实性

5.当存货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

A.市价持续下降,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B.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C.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D.企业提供的产品过时

E.消费者偏好改变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可直接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确定为可变现净值

B.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可直接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为可变现净值

C.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D.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其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E.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

7.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A.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

B.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C.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D.对合资企业的投资

E.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8.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质量进行分析应当注意()

A.对债权相关条款的履约行为进行分析

B.分析债权人的偿债能力

C.持有期内投资收益的确认

D.是否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E.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9.固定资产质量分析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A.应当关注固定资产规模的合理性

B.固定资产的结构

C.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D.固定资产的计价的正确性

E.固定资产的余额

10.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11.以下属于流动负债的是()

A.资本公积B.应收账款C.应付账款D.应交税费E.固定资产

12.流动负债按照偿付手段不同可以分为()

A.货币性流动负债B.非货币性流动负债C.金额确定的流动负债D.金额需要估计的流动负债E.融资活动形成的流动负债

13.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条件时,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记入当期损益。()

A.企业有意愿解除劳动关系

B.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C.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D.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合同计划或建议

E.企业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建议

14.股份支付是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

A.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B.银行存款结算的股份支付C.工资结算的股份支付D.票据结算的股份支付E.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5.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或有负债应当被确认为预计负债。()

A.该义务时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B.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债权人能够明确

E.偿还时间明确

16.企业涉及预计负债的主要事项包括()

A.未决诉讼B.产品质量担保债务C.亏损合同D.重组义务E.信用担保

17.属于资本公积的事项包括()

A.投入资本B.资本溢价C.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D.可转债的转换权价值E.认股权证

18.资产结构是企业在某个时刻各项资产相互之间的搭配关系,造成企业资产结构相互之间有较大差异的因素有()

A.企业内部管理水平B.企业规模C.企业的资本结构D.行业因素E.经济周期

19.企业的经济周期分为()

A.萌芽阶段B.成长阶段C.繁荣阶段D.衰退阶段E.复苏阶段

20.一个企业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之间的比重与管理层的风险态度有很大关系,与之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分为()

A.保守型资产结构B.适中型资产结构C.激进型资产结构D.开放型资产结构E.宽松型资产结构

21.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项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其影响因素包括()

A.企业面临的筹资环境B.资本成本与融资风险C.行业因素D.企业的生命周期E.获利能力和投资机会

三、判断说明题

1.当企业负债中短期债务占较大的比重时,企业应考虑保持比较低的货币资金数额。()

2.企业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集中可能导致账龄增加,现金折扣上升,但会减少应收账款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3.从财务分析的角度,对于存货的市价计量应当采用重置成本比较妥当。()

4.对存货的周转状况进行分析时,如果企业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应当使用全年各月的平均存货量。()

5.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入账价值应当以合并方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价。()

6.对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

7.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8.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9.当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结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时,我们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是看好的。()

四,简答题

1.固定资产质量分析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3.财务人员应当注意企业的租赁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7.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七

2011年3月3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25号新政”),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2012年5月31日之前对2011年度企业所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资产损失的内容,将由25号公告替代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印发的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原88号文”)、2009年12月印发的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针对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金额确认及材料证据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从以下几方面来关注25号新政对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和证据的特殊要求:

一、资产损失金额的计量与证明材料的收集对比

25号新政与原88号文一样,将普通资产类型分为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另外在25号新政中还增加了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25号新政与原88号文对资产损失的金额确认及材料证据规定如右表所示。

二、计量金额确定基础逐步统一,计税基础成为趋势

在资产损失金额的计量金额确定基础上,原88号文与25号新政有所不同,另外25号新政对于资产损失计量金额的确定基础也并非前后统一。原88号文和25号新政中出现的计量金额确定基础有:计税成本,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净值等。其含义分别如下: (1) 计税成本: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2) 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3) 账面价值与账面净值:资产类账面价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账面净值=账面余额(或原价)-累计折旧或摊销(适用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因此,除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于存在折旧和摊销导致账面价值与账面净值金额不一致外,其余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账面净值在金额方面保持一致。

通过25号新政与原88号文的对比,笔者发现在资产损失的计量金额确定基础上,存货的损失计量金额确定基础由原来的账面价值改为了计税成本。由于账面价值中扣除了存货跌价准备,而存货跌价准备通常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将存货的资产损失金额确定为存货的账面价值,就会导致当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时,实际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偏小,其差额即为存货跌价准备。25号新政将账面价值改为计税成本,而计税成本是指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存货成本的各项支出,在确认存货的资产损失时即为税收规定下的存货的原价,不用考虑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因此采用计税成本作为存货的资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基础可以和目前的税收规定相一致。

对于以账面净值作为资产损失计量金额基础的资产,虽然25号新政和原88号文在计量金额确定基础的名称上保持了一致,但是在证明其计量金额所需要的材料中增加了“计税基础相关资料”这一项。从中可以说明,在这些资产发生损失的时候,其计量金额确定基础应该是计税基础。而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除了在定义上有区别外,在实质金额上是否也有区别呢?以固定资产为例,如果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基础为账面净值,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有会计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在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金额时,笔者认为,应该选择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5号新政增加的无形资产的损失以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笔者认为,该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金额依据也应该是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摊销年限以及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会对无形资产尚未摊销的价值产生影响,并且与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所以应以计税基础作为无形资产损失金额的确认依据。另外,对于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损失计量基础的在建工程,25号新政仍然沿用了原88号文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金额的依据的提法,但是按照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建工程的资产损失金额以计税基础作为计量金额的依据会更加合理。

三、证据材料简化,注重第三方证据

25号新政增加了计税成本及计税基础材料提供的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明25号新政在确认资产损失金额时更注重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账面净值或者账面价值。另外,企业内部的技术鉴定也不再是鉴定资产损失所需要的唯一资料,而是增加了诸如金融机构、法院以及外部中介服务机构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及专项报告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之所以25号新政下资产损失的材料可以简化,源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方式的变更。原88号文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简称“自行申报”)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简称“审批”)两类,而25号新政将其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不管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25号新政都是强调申报扣除,并且把原审批的事项都改为了专项申报,对于企业无法准确判别属于哪种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可以采用专项申报形式,均不再实行原88号文中的审批扣除。此举将使得只要企业资料齐全并且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先予税前扣除相应的资产损失。但是如果在日后的税务稽查中发现企业通过虚增资产损失导致应纳税款减少,责任在于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将被以偷逃税款论处,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采用申报扣除,减少内部证明材料,增加外部第三方证据,一方面提高了证明材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纳税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四、结语

资产损失以计税基础作为计算依据更加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资产损失金额的计量应该逐步过渡到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依据,并且在名称上实现前后统一。另外,25号新政下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的简化不仅提高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效率,便利了企业,而且原来由税务机关承担的审批风险转变成了纳税人自主承担的申报风险,这也促使纳税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损失的税前申报过程中要主动提高纳税风险意识,自觉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

摘要:基于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金额确定以及证据材料的提供问题, 本文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解析, 以强化资产损失25号新政对实际业务的指导性。

关键词:资产损失,计税基础,计税成本,账面净值

参考文献

[1].赵新贵.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新政解读.财务与会计, 2011;7

[2].刘志耕.注册会计师应积极应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2;2

8.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八

【关键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做好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利益协调,减少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财经纪律和党纪国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把国有资产管细、管好、管到位,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一、当前国有资产监管的做法及成效

一是摸家底,建台账,着眼打好资产管理基础。财政部门每年组织1-2次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财务人员资产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及时宣传国家、省、市对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要求,注重抓好资产的日常管理,要求各单位建立资产保管、使用、核销制度,建立日常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台账,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2013年,结合最近几年国家、省、县出台的有关精神,编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文件汇编》,收集15个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编印成册,及时印发学习。做到了工作有思路、执行有本本、工作有抓手。

二是建制度,抓规范,着力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我县先后出台了《关于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文件,对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收益进一步做了明确的规定,细化和明确了国有经营性资产在处置和出租出借方面的规定。与此同时,试编2014年全县国有资本经营(资产使用)预算,从源头上全面掌控全县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经营性资产收入、使用情况,做到统筹兼顾、收支平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收入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是重运作,强管理,着重提升资产管理质效。加强对经营性资产出租的管理,提出了“五统一”管理模式,即资产使用统一审批把关、资产价值统一竞价招租、合同文本统一格式要求、出租收入统一缴存专户、收益分配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对资产出租实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县产权交易所公开招标,邀请县人大、县纪委的同志现场监督。较好实现国有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全面增值。

二、把握国有资产监管的形势和现状

一是重视不一,资产家底摸得还不够准确。尽管我们每年对单位、部门、企业提出清产核资,但有的单位重视不够,资产统计不全,上报不够及时,账账、账实不符,特别是经营性资产存有瞒报、漏报现象,导致资产家底摸得不清。

二是管理混乱,资产出租使用还不够规范。审批不规范,有的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出租;招标不公开,有的单位对经营性资产出租招标不公开,信息发布不充分,还存在协议招租,人情招租现象,导致国有资产贱租和流失;承租期限长,有的单位、镇区对资源类资产租期较长,而且承租期限不一,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利益。合同要约不严谨,有少数单位出租经营性资产协议书不规范,双方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条款存有明显漏洞,导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大量流失。

三是产权分散,资产使用效益还不够明显。我县滩涂、盐田等资源产权过度分散,涉及多头、多个部门管理,没有统一的开发、使用规划,各自为政,发包价格高低不一,同一区域的地段发包价格相差几倍,既会引发攀比和矛盾,又为一些人员产生腐败滋生空间。

四是职能弱化,资产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我县资产特别是重要的滩涂、海域、盐田资源都分散在主管部门管理,县国资部门人手较少,在监管层面上还处于事后监管,介入还不够多,情况不够明。有个别单位的资产收益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收益设立账外账,游离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之外,脱离了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管。

三、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完善资产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议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滩涂、海域、盐田等资源使用权上收到县政府,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源(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抽调县海涂公司、县水利局部分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与相关部门实行“双重管理”, 妥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体制和权益关系,即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上收,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利益由县政府平衡安排。

二要规范资产使用管理。对全县经营性资产出租的,建议由县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制定资产出租合同格式文本,对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做到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操作。对重大资产出租经营在走市场化道路的同时,对其市场价格必要时须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合理的出租价格。同时对拟招租的闲置资产要在新闻媒体上充分发布信息,形成最大化的竞争态势。

三要整合运作资产资源。切实解决国有资源(资产)多头、分散、粗放、无规划、使用效益低下的管理模式,建议政府对滩涂、海域、盐田等资源制定开发、使用规划,做到有序管理、有序开发、有序使用。同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运作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加大对一些零散、低洼用地进行土地复垦,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对资源类统一发包,规范承包期限、发包模式,增加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金、存量转化为增量”三个转变。

四要加大资产监管力度。建议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国资部门牵头管理,司法、社会和中介组织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及收益上缴、使用的督查力度,必要时还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介入。检查重点围绕资产经营程序合法化、合同执行情况、收益解缴以及收益使用四大项进行,通过2-3年时间,确保经营性资产经营“一个漏斗”对下,管理“一把尺子”到底、收益“一个池子”蓄水。

9.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篇九

解读

自1994年起,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向社会公布《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其中在1994至1999年期间按年编制发布,2000年之后则按月编制,并在月后4周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目前《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的报表项目结构及其内在含义是逐步演化的结果。其中的许多项目并非自始既有。有些项目的内在含义也并非始终如一。(本博主补注:例如自2011年1月起,人民银行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储备货币的定义,不再将其他金融性公司在货币当局的存款计入储备货币;同时,自2011年1月起境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数据计入国外负债项目,不再计入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

一、现行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的结构

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运用复式计账法(亦即每笔交易同时在两个或以上项目登记),按照历史成本计价。

任何一个微观经济体的资金来源渠道无非两种:自有资金或借入。其资产负债表当中的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就是分别对这两种不同融资渠道的综括。

不难理解,有资金的来源就必定会有资金的具体存在形式或运用方式。所谓资产,亦即资金的具体存在形式或者资金的具体用途罢了。可见,作为一个会计恒等式,“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这句话的含义,其实就是“资金的运用(或存在)的数量必定等于资金的来源数量”。

由于“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本依据,所以我们可藉由这一恒等式来追踪、分析特定经济体的一项具体业务在其资产负债表当中所留下的蛛丝马迹。当然,由于资产负债表属于存量报表,所以这些具体业务的规模必须足够地大,大到足以抵消那些具有逆向会计记录特点的业务活动的抵消作用而有余,否则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就此来说,资产负债表就像一面镜子,尽管不是很清晰、明亮,但我们仍可凭以观测到相应经济体的资金流在特定期间内大致的来龙去脉。

与一般的微观经济体相比,银行机构的自有资金在其总资产形成当中的占比极低,由此,银行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统称作负债业务。

在中央银行(亦称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的主要内容是:

1、国外资产:外汇(储备)、货币黄金、其他国外资产;

2、对政府债权:对中央政府债权;

3、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

4、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

5、对非金融性公司债权;

6、其他资产。

而其负债项下的主要内容是:

1、储备货币:货币发行,其他存款性公司;

2、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

3、发行债券;

4、国外负债;

5、政府存款;

6、自有资金;

7、其他负债。

二、关于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理解

现代货币的基本形态是支票和纸币现钞。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提供。其中由中央银行所提供的那部分货币量叫做银根或基础货币。这一部分货币最终形成老百姓手中的现钞、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以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基础货币的投放体现为负债项下“储备货币”的增加。其中,“货币发行”展示的是现钞的投放数量;“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展示的是其他存款性公司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而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使用的支票货币则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银行通过派生存款的创造机制使得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总量以数倍于基础货币的规模增加。

M1=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库存现金+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支票货币(单位活期存款)。货币当局基础货币的投放主要有如下四种形式:

一是向财政部门借出款项或允许其透支。财政部门则通过财政支出、财政投资或转移支付等形式将这一部分基础货币注入生产、流通或消费领域,最终转化成企业和家庭的货币收入。

在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中,向财政部门借出款项表现为资产项下“对政府债权”的增加以及负债项下“政府存款”的增加。然后经由财政资金的使用表现为负债项下“政府存款”的减少以及“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的增加。而财政的透支则会直接表现为资产项下“对政府债权”的增加以及负债项下“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的增加。

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不允许中央银行以这种方式投放基础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二是货币当局以再贷款或再贴现等形式向商业银行授信。这部分基础货币经由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转账支票存款如此这般周而复始的派生存款创造过程,最终转化为众多商户或个人的支票存款和现金货币。

在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这将表现为资产项下“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的增加以及负债项下“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货币发行)”的增加。

三是货币当局买入外汇资产。这部分基础货币也将经由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派生出大量的支票存款和现金货币。在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这将表现为资产项下对“国外资产(外汇)”的增加以及负债项下“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的增加。

在历史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是我国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但在目前,外汇占款已经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四是货币当局经由公开市场业务买入有价证券。

由于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方,买卖的标的是国债,所以在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中,这将表现为资产项下“对政府债权”的增加以及负债项下“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或“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的增加。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通过央行票据的发行、正回购交易以及外汇掉期交易等途径调控基础货币在不同时间点上的数量分布。在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中,央行票据的发行表现为负债项下“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的减少以及“发行债券”的增加;正回购交易中的第一次交易表现为负债项下“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的减少以及“其他负债”的增加;外汇掉期交易当中的售出外汇表现为资产项下“外汇”的减少以及负债项下“储备货币(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的减少。

归纳起来,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各主要项目的含义大致如下:(当然,我并未找到关于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上述各项目的权威解释或佐证。本文内容仅是我的推理。)

1、“国外资产”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央行所持有的外汇资产的余额。但以人民币计价。其中,“外汇”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央行因增持外汇储备而投放的人民币数量。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外汇占款余额。“外汇”这个项目的增加意味着央行增持外汇储备,其增加量也就是人民币基础货币的新增投放量;“外汇”这个项目的减少意味着央行抛售外汇,其减少量也就是人民币基础货币的回笼数量。

“货币黄金”的增加不一定会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例如在国际市场上使用外汇购买黄金等。

“其他国外资产”的增加一定不会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所谓其他国外资产,指的是央行所持有的除了外汇储备和货币黄金以外的国外资产。例如,商业银行以外汇缴存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便可能体现在这个项目里(也有可能体现在“其他资产”项下)。

2、“对政府债权”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央行经由公开市场业务所间接持有的国债余额。

3、“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央行针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的余额。其他存款性公司指的是除央行以外的所有存款性公司。而与其他的金融机构相比,存款性公司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可吸收存款;二是大部分其他存款性公司都可以办理转账结算。(财务公司目前不能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存款性公司具有创造货币的能力。

4、“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央行所持有的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债券余额或再贷款余额。例如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信用贷款等。1999至2005年期间,中央银行向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放再贷款超过1.2万亿元,用于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导致该项目金额大幅度增长。

这里所谓的其他金融性公司,指的是除其他存款性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不具有创造派生货币的功能。

5、“储备货币”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央行投放社会的基础货币存量。其中,“货币发行”这个项目反映的是正在社会各界流通着的现金存量,包括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在金融系统之外的“流通中现金”(M0)。“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准备金存款帐户的余额。其余额的增加要么对应着基础货币的投放,要么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高的结果。不过,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余额的变化也可能是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余额变化的结果。

由于邮政储汇局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缘故,自2008年2月起,取消邮政储蓄转存款,将邮政储蓄银行缴存的准备金存款并入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准备金存款项下。

6、“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这个项目反映的是除其他存款性公司之外的金融性公司在央行的存款。或者其他存款性公司在央行的非准备金性质或非结算备用金性质的存款。这些存款余额的增加具有回笼基础货币的性质。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央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再例如,央行曾要求商业银行以外汇资金增补人民币存款的法定准备金。这一部分存款可能放在本项或“其他负债”项下。

7、“发行债券”这个项目反映的是央行未到期票据的余额。中央银行从1998年开始公开市场操作,通过公开市场回购交易调节货币供应量。为补充公开市场交易国债数量的不足,自2002年起,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央行票据作为公开市场交易工具。

三、基于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对几个央行业务案例的解读 与一般经济体先有资金来源(亦即自有资金或负债)业务、然后才会发生相应的资产业务迥然不同,中央银行在逻辑上是先有资产业务、然后才发生基础货币投放这一负债业务。也就是说,基础货币的投放是中央银行实施相应资产业务的结果。对外净资产、对商业银行再贷款、对非货币金融部门债权以及对政府债权净额之和,再减去货币当局通过发行债券所回笼的基础货币数量,其最终结果非常接近于实际流通在外的基础货币量。

这就意味着,受制于资金来源的规模有限,一般微观经济实体的资产总量不可能无限扩大,但中央银行却是唯一的例外,货币当局的资产总量有无限扩大的可能。其资产总量的扩大过程即是基础货币的净投放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增发钞票的过程。

有了上述逻辑,我们便可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资产业务操作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了。

例如,2003年12月,中央银行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了具体管理这450亿美元资产,专门注册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单位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董事长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央汇金投资将作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大股东,行使出资人的权益。这在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上将会体现为“国外资产”项目下“外汇”的减少。同时,可能使得“其他资产”增加。

2007年8月,财政部首先向中国农业银行发行6000亿元人民币的特别国债(一期),然后以所筹集到的人民币资金向中国人民银行购买等值的外汇,充作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的资本金。这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上首先体现为负债项下“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 的减少和“政府存款”的增加,然后体现为资产项下“外汇”的减少和负债项下“政府存款”的减少。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又将卖汇所获得的6000亿元人民币经由公开市场业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购买等值的特别国债。这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负债项下“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 的增加和资产项下“对政府债权”的增加。

2007年9月,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注入中投公司。中投公司从央行手中购买汇金公司的交易记录出现在2007年12月的央行资产负债表上。这一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项下的“其他资产”项从11月的11979亿元骤减至12月的7098亿元,减少了4881亿元,按当期汇率约为670亿美元。相应地,负债项下的“政府存款”也会发生相应的减少。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以外汇缴存本币存款准备金,这使得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项下的“其他国外资产”从2007年1月至7月的1069亿人民币左右跳升到8月的2085.27亿人民币,到12月又升至9319.23亿元,累计增加8266.92亿元。相应地,负债项下的“其他负债”或“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也会发生相应的增加。

综上所述,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外汇占款、财政存款、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或再贴现、央行票据的发行以及央行回购业务的实施是影响基础货币投放规模的主要因素。

例如,今年上半年的外汇占款增加了9656.85亿元,这就造成了基础货币的投放。但上半年的财政存款增加了7049.13亿元,这又抑制了基础货币的增加。不过,随着政府支出的增加,财政存款势必下降。如自去年12月至今年5月,伴随着政府支出的扩大,财政存款大幅度地下降,基础货币则明显地增加。

由于现行外汇政策目标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因,外汇占款和财政存款的变动非央行所能控制,因此为对冲外汇占款投放基础货币的压力,央行近年来逐步强化了央行票据发行和央行正回购操作等公开市场业务。例如,今年上半年的央行票据存量下降了4570.99亿元,这意味着央票操作主要是净投放资金。而上半年央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负债净增加了11474.95亿元,这应该是央行正回购操作力度加大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央行通过正回购净回笼了基础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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