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年利率

2024-10-29

信用卡年利率(精选9篇)

1.信用卡年利率 篇一

读者和专业人士也对信用卡新政策有自己的看法,有读者表示,以往有急需用钱的时候,但每天最高只能提取元的现金,感觉有时确实少了点,以后就比较不会有这方面的“困恼”了。也有读者反映新政实施之后,免息还款期可以延长,这一新规很具吸引力。多数读者对于信用卡新政,还是比较肯定的,但对于新政实施之后到底会带来多大的变化,还抱有一些疑问。

专业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某金融机构信用卡部分析师认为,《通知》的践行,将进一步推动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目前整个发卡机构的风控能力参差不齐,但新规上下限区间管理有利于避免发卡机构“暗战”,维稳信用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杜亚斌表示,央行新规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发卡机构的自主性,引入竞争,来规范和推进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使信用卡不仅是赊账工具,同时还是有效的个人信贷工具,在更大范围内被普通居民使用。

2.信用卡年利率 篇二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

利润和成本核算等经济概念的运用, 打造“经济型政府”;二是在决策阶段, 由于消费券的特殊性 (指向性、限制性等特点) , 会给政府部门设租、企业进行非生产性寻租留下空间, 滋生官员腐败。因此, 政府应在群众听证、商家参与、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等经济指标, 通过市场来选择消费券发放的时间、

观察不同种类的消费券对市场消费的拉动作用, 进行追踪和最比分析, 建立一套应对市场突发情况的相机决策机制, 在实施过程中, 不断总结经验, 防止政策的无效性和低效性;四是最后的信息反馈阶段尤为重要。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政策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 经验不足。政府必须关注政策实施后的影响, 尤其是要密切关注对市场造成的潜在的影响, 以便采取合适的措施以应对之。

三、值得注意的问题:相机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发放消费券会对经济恢复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一不小心, 就会陷入“越位干预或者过度干预”的陷阱, 这同样会造成“市场失灵”。因此, 政府除了防范自身的失灵, 还应在干预的时机 (间) 、范围、力度以及造成的 (潜在) 影响四个方面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第一, 时机 (间) :只有在“市场失灵”后, 才需要政府的干预。当市场逐渐恢复正常时, 消费券作为刺激消费的手段就应马上终止。发放消费券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 实行时间越长, 越易导致过度干预;第二, 范围:政府干预只限在“市场失灵”范围内。总的来说, 政府发放消费券, 是一种积极的财政政策, 没有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但是, 具体到消费券本身, 我们就要作具体分析。不同种类的消费券, 具有相应指定的使用商家和产品, 使用范围越窄, 指向性和引导性也就越强, 政府越位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譬如, 在杭州, 使用社会消费券购买本地产的家电产品时享受的优惠额度要比购买外地厂家的产品多得多, 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 消费券的使用范围应通过市场来选择, 政府不应过多地指定;第三, 力度:政府发放消费券是对市场的一种间接刺激作用, 作用的大小决定于措施采取的力度, 力度又主要取决于消费券的发放次数和数额。一般情况下, 因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发放的次数和数额过多, 会导致企业对市场需求做出盲目乐观的估计, 由此, 可能造成产能过剩;第四, 影响:政府干预不但不应破坏市场发挥作用的机制 (供求、价格和竞争等机制) , 而且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市场机制。但是目前, 杭州市的社会消费券, 对本地家电业的地方保护主义就破坏了市场的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同论[M].商务印书馆, 1983.

[2]胡希宁:当代西方经济学概论 (第四版) [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8.

[3]金太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2 (5) .

[4]慕庆过:市场与政府:永无止境的话题[J].理论研讨, 2002 (22) .[5]刘伟: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理论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4) .

[6]张卿:政府失灵的主要经济表现及其矫正[J].江汉论坛, 2001

○于永勃 (郑州市市区农村

自2004年始, 国家实行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后,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与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上浮20%-30%的浮动幅度相比, 农村信用社浮动幅度偏高, 一般上浮60%-130%, 有的甚至一浮到顶, 即基准利率的2.3倍。其上浮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在其贷款的客户, 包括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上浮过广的范围、过高的幅度根本不能体现其资金的实际运用价值, 并给国家支农政策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长期的利率管制使得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管理利率风险的方法和手段。

一、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现状及意义

我国关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议论由来已久, 农村信用社作为利率改革的试点率先开始实施, 从2001央行下发文件选择第一批试点单位开始,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至2004年,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进一步放宽到基准利率的2.3倍, 表明农村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农村利率向市场化趋势发展。因此, 这次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利率浮动这一政策优惠, 让农村信用社获得一定程度的竞争优势。一是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 利率竞争的实质也就是现代银行管理和技术的竞争, 只有在管理和技术上领先对手, 才能使自己报出的价格具有竞争优势。二是有利于保护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客户的利益。如有市场前景、信誉好, 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和行业将优先得到农村信用社的支持, 而且利率水平也会较为优惠, 贷款计结息方式更加灵活, 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三是有利于推动农村信用社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长期以来, 农村信用社资产结构和业务种类单一, 盈利空间狭窄。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农村信用社面临着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重要课题, 加快业务创新, 实现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多样化, 只有这样才能把筹集的存款更好地加以运用, 真正提高资金盈利水平。同时利率市场化也将给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农村信用社必须想方设法拓展中间业务以规避利率风险。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面临的问题

1、贷款利率浮动机制僵化

在目前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中, 大部分是简单地依据基准利率确定浮动点数, 不考虑自身资金的松紧状况、市场资金的供求变化、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社企合作

利率改革思考

情况、综合回报、行业状况等因素, 单纯依据担保方式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2、利率风险意识不强

农村信用社除抵押、质押贷款外, 对贷款风险标准难以掌控, 对存贷款利率上浮后存款结构的变化和贷款业务拓展引起的成本收益变化不能进行适时动态测算。同时, 对信贷人员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后, 信贷人员存在拒贷、惜贷思想, 造成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难以发挥利率扶优限劣的作用, 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进程。

3、缺乏管理利率风险的专门机构

国际上大多数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资产管理委员会, 这是现代商业银行控制和化解利率风险主要的组织保障。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县级联社大都没有建立资产管理委员会, 或是虽然建立了但仍偏重于流动性管理, 以控制利率风险为核心的工作机制仍未建立;同时还存在对利率风险认识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 难以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4、缺乏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

虽然目前已出现了利率互换的业务, 但金融衍生工具仍然匮乏。农村信用社缺乏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能力。由于缺乏相关利率风险管理的人才, 即使金融市场上具有了相关的金融工具, 也有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的人才而使已有的金融工具发挥不了作用。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措施

1、利率改革要遵循“分门别类, 区别对待”原则

农村信用社在利率改革中要杜绝贷款利率一律上浮甚至一浮到顶的现象, 要遵循“分门别类, 区别对待”原则, 根据辖区实际情况, 实行多层次的贷款利率政策。比如:对基本农田建设、种植基础作物的贷款利率规定不上浮;对良种种植、养殖等需要扶持的产业贷款利率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30%;对存单抵押贷款利率、优质信用等级的企业坚持不上浮或下浮;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贷款和保证贷款可以实行较高的浮动幅度。这样一来, 既可以规避风险, 同时又可以留住优质客户, 切实体现关注“三农”、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倾斜优惠政策, 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增加农民收益。

2、深化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

只有加强自身建设, 农村信用社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首先, 深化体制改革, 强化制度建设。明确产权关系,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农信社自主经营, 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其次, 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提高利率定价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再次, 加快金融创新,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拓展非利差收入的来源。必须加快产品和业务创新的步伐, 积极探索和发展不受利率波动影响的非利差型业务, 更多的重视农村的零售金融需求, 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运用大额定期存单以及开办流动性强的票据贴现业务等信用创新方式, 防止出现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大波动。当存款下降时可将持有的票据或大额定期存单到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再贷款, 以调剂资金余缺, 保证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

3、提高利率市场化政策支持效应

一是加大对农信社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加大对支农资金不足的信用社给予支农再贷款的支持, 并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通过行政立法和有效的经济手段控制农业资金的大量流出, 并通过利益补偿方式维持金融资源在本土使用。二是落实对“三农”的扶持政策。在利率市场化后, 因支农资金的价格弹性较低, 如果不能对农业或对农信社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 可能造成农信社贷款投向的转移。为此, 对支农信贷资金应给予利息补贴、免征或少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4、严格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

在国际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 我国在2008年开始大幅度降息, 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还将越来越差, 在一定时期存贷款利差较小。这就要求在加强贷款营销管理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要加强核算, 严格财务管理来提高经营效益。一是加强资金成本管理, 优化存款结构, 向低成本存款要效益。二是加强非生息资金的管理, 减少非生息资金占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加强贷款利息的核算和清收工作。四是严格财务制度, 加强费用管理。以财务制度为依据, 打破亏损社与盈利社之间的费用界限, 坚持“以收定支, 先提后用, 多收多用, 少收少用, 按月计提, 专户管理, 总额控制, 超支自负”的原则, 把费用资金与信贷资金分离管理, 由收支不挂钩转变为按照核定的配比费用率从当期收入中计算提取营业费用的办法进行管理。五是坚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 把实现增收节支, 扭亏增盈为作内部管理工作重点来抓, 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 层层落实工作任务, 加大业务创新力度。

5、加强信用社金融工程师的建设

利率市场化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一项全新的业务, 那就是根据市场变化判断利率走势, 进而制定金融产品的价格, 操作衍生金融工具, 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西方国家银行称从事这一工作的人为“金融工程师”。加强金融工程师的建设,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 增强其现代金融意识, 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向社会公开招聘, 择优录取大专、本科生、研究生等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农村信用社职工的人员结构, 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三是改革分配制度, 要打破吃大锅饭现象,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绩效收入考核, 使员工的工资收入与自身为信用社创造的效益挂钩, 与自己工作业绩挂钩, 彻底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张凯、丁娟娟、郑春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思考[J].商业时代, 2007 (14) .

[2]冯学敏、占云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海南金融, 2007 (8) .

[3]阮素梅:农村利率改革实施成效的辩证分析[J].市场周刊, 2005 (6) .

[4]周立、林荣华:新一轮农村利率改革成效与经济解释[J].财贸经济, 2005 (7) .

3.个人信用贷款利率也能打折 篇三

信用贷款业务在业内已被广泛认知,但鲜有银行真正大力度展开,往往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即便是面向上班族开放的,也可能会有较高的利率,甚至是不菲的账户管理费。

在当前的加息周期下,借款人感受到的压力越来越大。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在银行制定的高昂利率面前,并非没有砍价余地,只要资质良好,很有可能有意外惊喜。

融资成本比比看

贷款利率的高与低,关乎借款人融资成本的高低。若贷款额度较大,期限较长,1个百分点的利息,也许就会多出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支出。根据易贷中国对部分借款人群体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贷款利率支出已经成为借款人在申请信用贷款时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国内银行信用贷款执行情况来看,中行、交行、光大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利率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工行、招行的个人信用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但并非普通借款人所能触及。

当然,也有部分银行的业务针对普通民众开放,甚至利率变通性较大,但往往与存款等条件关联。如宁波银行的白领通利率为6.9%左右,但如果有存款,利率则可下浮10%,如果没有则要上浮30%。南京银行的信易贷利率同样为基准利率上浮10%,但如有存款可适度下浮。

国内银行个人信用贷款虽然利率方面各有高低,部分银行甚至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但其并非为大众所开放,倒是外资银行具备了更多的亲民特质。以现贷派、幸福时贷为代表的信用贷款产品,对借款人的要求则相对较低,往往针对中等收入人群,虽然利率规定方面同样走高,但更为倾向于平民化需求。

以几家外资行的贷款产品为例,幸福时贷利率为8.8%,但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15%,实际为7.48%~10.12%;东亚中国个人信用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1~3年期利率实为7.02%;渣打银行的现贷派,贷款利率为7.9%~9.9%,根据贷款年限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外资行打折余地大

借款人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利率低的信用贷款产品申请资格不够,申请资格够的银行贷款利率又着实太高。恐怕在申请信用贷款的时候,少有人会想到那句俗话,“制度是死的,而人却是活的。”

易贷中国指出,银行出于风险控制与业务盈利考虑,制定了相应的高利率,但并不代表该利率的一成不变,如果借款人符合贷款资格,完全可以同银行进行一番讨价还价,争取利率方面获得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率的变通方面,外资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做得相对成熟。如果借款人有稳定的资质,还款能力良好,并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外资行允许为借款人开小灶进行差异化利率优惠。

什么样的客户有可能获得较多优惠?(1)应当能够确保所有贷款的月总还款额控制在月收入50%以内;(2)具备极高的稳定性,企业、行业资质较好,借款人本身职业较具银行认可;(3)信用记录良好,最好在贷款当地拥有财力证明或户籍,以此增加银行的高度认可程度。

4.信用卡年利率 篇四

据央行 4 月 15 日消息,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丰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持卡人通过 ATM 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 2000 元提高至人民币 1 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

推动信用卡产业发展对满足居民日常消费支付和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具有重要作用。《通知》作为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 60 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 9 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9 日前,填报 2017 年 1 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 4 月 15 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二是随着消费金融创新升级和个人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持卡人对信用卡透支消费、预借现金等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三是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用卡产业发展,结合当前信用卡市场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科学把握、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差异化经营战略,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原因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对推动信用卡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信用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二是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不利于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信用卡产业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型升级;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人民银行积极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审慎、稳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发展。考虑到近年来信用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价已为利率市场化作出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人民银行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确立了分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在借鉴国外成熟信用卡市场利率水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以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三、为什么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用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为什么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五、《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有何考虑?

“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六、《通知》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有何改进?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具有无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人日常资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务。鉴于发卡机构掌握持卡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通知》兼顾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对预借现金业务制定了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界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类型。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完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三是提出风险管理要求。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要求发卡机构在合作机构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相关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充分发挥利率等价格杠杆的作用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以达到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目的。

七、《通知》对信用卡持卡人有何影响?

总体而言,《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资信状况和还款习惯等,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相关信用卡产品;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提高了,可适应其临时或紧急用现需求。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八、《通知》如何体现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选择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5.信用卡年利率 篇五

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提高贷款综合收益以及市场占有率,本着“服务„三农‟,发展自身”的宗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精神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县的实际经济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等;

㈠农户(含城镇居民)贷款:指对农户(含城镇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和个人消费的贷款。包括种养殖业贷款、农户发展生产贷款、农户日常生活消费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等;

㈡农村工商业贷款:指对农村各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小型项目建设发展的贷款;

㈢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指对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科技研发等项目的贷款; ㈣其他贷款:指以上三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第三条 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㈠合规经营原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执行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㈡服务三农的原则:支持三农发展,对涉农贷款体现利率支持。

㈢利润最大化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作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存贷利差是农村信用社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贷款定价时,必须首先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㈣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定价与提供贷款所付出的成本、信用社承担的风险与预期资金回报相匹配,风险越大贷款利率越高;

㈤差别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价格水平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状况、综合回报、银企合作情况、入股额度、贷款期限长短等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对入股社员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差别利率要体现出以下要求:

⒈从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防范风险,实现贷款“安全、流动、效益”的有机结合等多方面出发,确定贷款利率的高低标准;

⒉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抵押状况、入股状况,对风险大、以往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人要对其执行高贷款利率;而对信用等级高,担保抵押状况好(含存单质押),安全性高的客户,可享受较低贷款利率。㈥规范管理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定价能力和定价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按照《贷款通则》要求,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㈢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㈥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三章 贷款利率浮动标准

第六条 农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㈠种植业贷款

⒈退耕还林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⒉茶叶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70%; ⒊蔬菜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⒋小香葱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90%; ⒌烟叶、药材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⒍其它种植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90%; ㈡养殖业贷款

⒈传统禽、畜(猪、牛、羊、鸡)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70%; ⒉水产养殖(鱼、虾)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⒊特种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⒋其它养殖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100%; ㈢“农家乐”开发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㈣深山独居户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至30%; ㈤农户助学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至40%;

㈥农户生活消费(如:婚、丧、嫁、娶以及建房、购买大件商品等)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㈦其它农户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至100%。

以上贷款,如果借款人系信用社入股股东(指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应按照“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结合农户信用等级(按当年年审确定等级),予以贷款利率优惠,具体办法是: A.入股额度达到贷款金额5%(含)以上农户:在按以上㈠至㈦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分别下浮10%、0、上浮10%、20%。

B.入股额度未达到贷款金额5%以上农户:在按以上㈠至㈦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分别上浮0、10%、20%、30%。第七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

㈠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在确定贷款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0%。

㈡入股情况: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㈢信用等级状况: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未评级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1.5 1.6 1.8 2

权重

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5 2

入股情况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上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2 3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

第八条 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按照以下指标确定。

㈠信用等级指标:农业经济组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未评级四个等级,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农业经济组织(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㈡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㈢入股情况:入股越多(指入股额度占其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越大),贷款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㈣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1.5 1.7 1.9 2.1

权重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3

入股情况

5%以上

5%以下

0.2 4

单笔贷款额

100万元以上

50—100万元

10—50万元

10万元以下

0.2

第九条 其他贷款

㈠政策性贷款业务,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㈡票据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定价标准要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市场利率经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条 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的利率在上述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再上浮20%。

第四章 贷款利率优惠标准

第十一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确实需要优惠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借款人属于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户(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或因其子女就学所需的贷款,且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定基准利率。㈡借款人为信用社的黄金客户(经联社认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贷款利率不得优惠,但经县联社批准的除外: ㈠借新还旧贷款;

㈡借款人曾经发生逾期还款行为。

第五章 其他利率问题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十四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五条 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的审批权限按贷款审批咨询审查权限确定。贷款调查报告,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明确贷款的执行利率,并将执行利率的计息过程,以书面形式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第十七条 各信用社应按季将本季发生的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填列“贷款利率浮动情况表”,逐级填报汇总后报联社计划信贷科。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6.利率衍生品市场-利率衍生品定价 篇六

利率衍生品市场-利率衍生品定价

什么是利率衍生品

利率衍生产品是一种损益以某种方式依赖于利率水平的金融创新工具,具体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最基本、最常见的标准产品。

利率衍生品的概念

利率衍生产品是一种损益以某种方式依赖于利率水平的金融创新工具,具体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最基本、最常见的标准产品。

利率衍生品的产生和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起,利率的不确定性开始逐渐加剧,以致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不愿对长期利率作出承诺。1973年―1974年间,利率急剧上涨并大幅波动,贷方开始采用浮动利率。

到1980年代,浮动利率已被广泛应用于借贷领域,其结果使得贷方更能控制其利率风险暴露,但与此同时,利率风险也就被转嫁给了借方。于是,能有效控制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开始逐渐产生,并在市场上受到了欢迎。在这中间,期货是最早引入以帮助企业控制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

其中,利率互换最早在1982年出现,1983年初出现了远期利率协议(FRAs)。与外汇市场一样,期权也很快被引入利率产品。基于期货的期权合同交易在CBOT和CME被引入。

1983年,银行以柜台交易的形式引入了利率期权,包括利率上限(cap)、利率下限(floor)和利率双限(collar)。尽管利率衍生产品的产生晚于外汇衍生产品,但因投资者的对冲利率风险的需求强烈,其在衍生产品中所占的市场份额逐年迅猛增长。

利率衍生品的品种

(1)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rateagreement),是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日期按事先确定的利率借贷的合约。

(2)利率期货(interestratefutures),是以固定收益工具或利率为基础资产的期货。是指由交易双方签订的,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与利率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3)利率互换(swap),是指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同种货币的同样的名义本金交换现金流,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出来,而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订约双方不交换本金,本金只是作为计算基数。

(4)债券期权(bondoptions),是指以债券为标的资产的期权。

(5)利率上限(cap),交易双方确定一个利率上限水平,在此基础上,利率上限的卖方向买方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市场参考利率高于协定的利率上限,则卖方向买方支付市场利率高于协定利率上限的差额部分;如果市场利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的利率上限,卖方无任何支付义务,同时,买方由于获得了上述权利,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手续费。

(6)利率下限(floor),交易双方规定一个利率下限水平,卖方向买方承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市场参考利率低于协定的利率下限,则卖方向买方支付市场参考利率低于协定利率下限的差额部分,若市场参考利率大于或等于协定的利率下限,则卖方没有任何支付义务。作为补偿,卖方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7)利率双限(collar),是指将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两种金融工具结合使用。具体地说,购买一个利率双限,是指在买进一个利率上限的同时,卖出一个利率下限,以收入的手续费来部分抵消需要支出的手续费,从而达到既防范利率风险又降低费用成本的目的。而卖出一个利率双限,则是指在卖出一个利率上限的同时,买入一个利率下限。

7.信用卡年利率 篇七

一、利率市场化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国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早在1998年, 中央人民银行率先扛起利率市场化的大旗, 在两年间连续三次调整金融机构所影响的贷款利率范围, 将利率的浮动区间扩大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到了2012年, 人民银行对金融行业再一次实施调整, 对外开放外币的贷款利率。2013年初, 人民银行第二次扩大贷款利率的活动范围, 这一次调整还制定了贷款利率的管制最低限度。2014年, 中央人民银行确定了金融领域实施贷款的利率区间上下浮动范围, 将贷款利率标准利率的最低限度确定为0.7倍。同年, 中央人民银行最终取消了金融领域贷款利率的最下线要求, 至此, 我国完成了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利率市场化可以支撑金融行业促进广大实体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还可以辅助商业银行自主制定贷款价格以及差异价格, 从而降低各个企业的融资资金, 以此同时, 利率市场化还有助于完善金融基本的调配, 以此来提高经融机构在整个金融领域的实力, 在整个经济体中促进国家经济类型的转变。从近期的角度来看, 贷款利率市场化刚刚起步, 还没有发展至成熟阶段, 利率管制刚刚实施, 这将给商业银行、各类企业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改革的大趋势必将改变金融领域的经营方式、利润模式以及提供的服务类型, 还将带动相关产业的改革, 影响新业务。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新模式试用、新领域探索会给金融行业造成这样、那样的不稳定因素, 这样的变动在近期内必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显著的、隐藏的各种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概述

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概念为: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象不愿意或者无法在支付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这就会增加商业银行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目前,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可分为三种, 分别为:信贷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这其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协调形成的, 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反向选择风险或者增加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又可分为事前信息不对称、事后信息不对称, 事前信息不对称是因为商业银行在借贷过程中没有办法具体了解借贷人的实际情况, 例如, 信誉、经济实力、经济来源稳定与否等, 这就导致银行很难对所有的贷款人进行一一评定, 只能通过计算得出平均风险, 以此为评定依据实施贷款。这样就会导致风险较低的企业因为贷款成本过高而无法获得贷款, 与此同时, 风险很高的企业因为贷款成本降低而得到高额贷款, 从而增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事后信息不对称是因为银行与贷款人签订合同之后, 贷款人就从法律的层面上获得贷款的拥有权以及使用权, 这时如何银行提高对贷款人的监控力度就要相应的增加监控成本,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增加贷款人的信用风险, 例如, 贷款人擅自改动贷款的使用途径, 又如, 虚报贷款的实际数额, 拖延偿还贷款的时间等。另外, 还有一种情况会增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之便, 以权谋私, 这就会增加商业银行道德风险。

三、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

(一) 存贷款利率波动, 增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转变为市场自主调节会促使利率机制形成, 在政府定价环境之下的利率将根据市场变动情况恢复至本来面貌, 那么市场利率会相应有所提高。另一方面, 与政府宏观调控环境下的管制状态相比, 由市场自主定价, 这样的外界环境就会导致处于变化状态的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影响利率的变化。实践证明, 利率市场化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造成存贷款利率上涨, 但是利率市场化只是影响因素并不是决定因素。就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状态来看, 金融资金仍然相对紧缺, 这导致市场上的利率表现出普遍高于官方利率的现状, 然而当利率市场化完成后, 存贷款利率相比较于之前政府宏观调控状态下的管制利率将会有大幅度的上升, 这种发展态势很有可能引起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 存贷款差、净息差缩减, 商业银行盈利空间缩减

根据国际金融行业发展状态来看, 利率市场发生变动, 存贷款差、净息差的变动幅度增加, 并没有表现出绝对的缩减, 但是根据调查现实, 我国利率市场化后, 存贷款利率均呈上升态势, 净息差呈缩减态势, 而且存款利率将超过贷款利率的涨幅。这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数较大, 利率市场化的程度比一般国家要高, 虽然制定过贷款利率的下限, 但是上限并没有限制, 所以, 当我国利率市场化后, 与国际发展状态相比, 我国贷款利率的变动幅度将低于存款利率, 这就会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缩减, 导致商业银行出现盈利风险。

(三) 存贷比上升, 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将扩大

利率市场化后, 存贷款利率上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 促使商业银行另辟蹊径, 自主进行资产负债调整, 那么银行的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呈现高增长状态。另外, 利率市场化后, 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全面的调整, 实施金融创新, 以此来保证贷款的规模, 将贷款转变为各种类型的金融生长物, 达到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 利率市场化后, 存贷比上升, 正是因为受外部环境的刺激,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比发生变化, 贷款的比重超过存款比重, 而银行贷款的总比例提升, 造成银行的利率风险扩大。

(四) 商业银行面对利率市场化将加速金融创新

各类金融机构想要获得发展就要不断进行创新, 商业银行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必须进行金融创新, 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继续生存下去。利率市场化后, 存贷款的盈利差缩减, 银行必须进行表外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的调整, 就目前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情况看, 其发展弹性非常大。例如, 拓展金融业务、提供多种服务类型、强化金融服务质量, 以此来弥补商业银行的盈利差。又如, 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 增加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中间环节, 与表内业务共同发挥服务作用, 达到银行客户跟随协同的目的。再如, 市场条件下, 金融的管制力度下降, 商业银行的类型将由关系型银行逐步过渡到价格机动变化型银行, 这就需要商业银行不断调整金融产品的类型, 以创新产品增加自身的竞争力, 增加发展软实力, 提高商业银行客户的服务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是多发的, 不仅会推进商业银行整体结构的调整, 还会促进商业银行各个机构的整合与分化, 因此, 各个商业银行要在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严格按着银行客户要求或者顺应战略协同潮流甄选兼并购买对象, 并在事前做好一系列的并购分析, 通过创新完善布局, 提高实力。

参考文献

[1]李铁.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J].东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03:170-173.

[2]陆静, 王漪碧, 王捷.贷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基于盈利模式与信贷过度增长视角的实证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14, 06:50-59.

[3]马娇, 陈玲.贷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14, 08:181.

[4]舒洛建.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基于Panel Data模型的分析[J].征信, 2014, 09:53-56.

[5]马娇, 张志祥.贷款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改进——基于R A R O C模型[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18:364.

[6]杨盛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 02:119-123.

8.信用卡年利率 篇八

关键词:利率互换 风险定价 信用风险

近期,我国金融市场上信用风险暴露呈抬头趋势,2013年末,“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30亿元本金安全受到威胁。此风波虽已暂告平息,但非标产品中类似的“定时炸弹”已成为高悬于金融市场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4年3月4日,上海超日太阳能公司公告称“11超日债”原定8980亿元的利息仅能支付400万元,从而成为国内首例违约的债券。一时间,信用风险向债券市场传染的可能性引发广泛的忧虑。

在当前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尚不够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债券市场有效防范风险的有效之举是灵活运用现有的金融市场产品。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IRS)是发展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工具,创新性地运用该产品可以激励投资者充分发掘与信用风险有关的信息,强化风险的价格发现,实现信用风险的市场化分担。

理论基础

信息经济学研究发现,在现实的不完全信息条件之下,信息成本与经济周期波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Mankiw和Reis(2010)指出,信息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吸收信息的成本和处理信息的成本。由于信息有成本,人们会根据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来确定信息获取率或信息到达率。人们并不总是基于最新的信息做出决策(粘性信息),或由于信息处理能力不足而放弃某些信息(理性无知)。这些摩擦因素造成经济在面对冲击时难以快速恢复到均衡状态(Mankiw和Reis,2002;Sims,2003)。因此,更有效的信息获取手段对于平滑经济波动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金融市场上,信息成本对冲击的放大作用更加明显。大量研究显示,当经济景气走弱时,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将呈上升趋势。而且,根据Merton模型(Merton,1974;Vasicek,2002),投资者持有公司债券相当于向公司所有者售出一个看跌期权(Put),当公司价值下降到某个与债务水平相关的门槛值以下时,公司所有者将违约。因此,当经济景气走低时,公司价值下降会造成信用风险趋势性上升。Mishkin(1990)指出,当金融市场出现恐慌时,中介机构成本上升,投资水平下降,经济活动进一步萎缩。

为降低信息成本对经济运行的摩擦作用,价格体系,特别是金融市场价格体系,对信息的传递作用受到了理论界的重视。2002年,美国开发出了宏观经济衍生品(Macroeconomic Derivatives),对重要宏观变量的未来预测值进行交易。Gurkaynak和Wolfers(2006)根据2002年到2005年的数据分析了宏观经济衍生品的运行情况。他们认为,根据衍生品价格预测未来宏观经济变量走势所获得的结果,与采用问卷调查方式所得结果基本一致,但前者准确度更高。Ohl(2014)进一步指出,私人信息可以通过均衡价格体系进行传递,这可以降低信息获取的成本,使经济波动更加平缓。

由以上理论研究可知,在当前信用风险概率上升的背景下,通过发展金融衍生品实现风险信息的有效发掘和传递,是维护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途径。

既有风险防范体系面临新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特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构建了以自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框架,不仅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信息披露制定了具体规定,而且通过信用评级追踪和后续管理,不断规范发行人信息的持续披露。

然而,在经济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调整阵痛期的叠加阶段,信用事件的分散爆发使收集风险信息的成本急剧上升,这使既有风险防范体系面临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景气下行,易造成信用事件多发

近期的“11超日债”、“诚至金开1号”和“吉信松花江77号”等信用事件均发生在景气下行且杠杆率普遍偏高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现金流减少、难以覆盖债务本息支出,因而信用风险明显增加。在此背景下,既有风险防范体系的集中监管主体和自律管理主体由于资源有限,将难以覆盖整个市场上存在隐患的融资主体。

(二)企业资金周转空间系统性减小

受多种因素影响,近期债券市场资金面整体偏紧,债券收益率处于高位。此外,近两年地方政府债务和信托产品均处于偿还高峰期,市场上资金周转需求强烈,企业以再融资偿还债务的压力明显放大。因此,陷入偿债困难的融资主体,已经越来越难以通过再融资腾挪空间。在此情况下,需重点监控的行业或企业可能在短期内快速增加,超出既有风险防范体系可重点管理的半径

(三)信用风险的隐蔽性提高,发掘信息的成本上升

现阶段,我国某些非标产品的结构设计存在结构复杂、委托链长、透明度低等缺陷。一些银行将理财资金外包给非银行机构管理,其究竟属于银行代销产品,还是通道业务,本身就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使商业银行的风险敞口存在模糊性,容易引发市场忧虑。另外,由于资金周转的难度增加,陷入支付困难的企业也有可能去掩盖其困境。在11超日债事件中,超日公司2012年三季报仍显示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1.3%、净利润同比增长39.13%。但一个月后公司即宣告停牌。而且在该信用事件爆发前,融资主体还存在隐瞒债务的倾向。这些因素都会推高发掘风险信息的成本,使信息成本超出集中管理主体所能承担的范围。

由于与风险相关的信息成本显著上升,债券市场急需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促使大量交易者去充分发掘私人信息,并使拥有私人信息的交易者通过揭示风险获利,应鼓励将私人信息变成公开信息,从而分担集中管理主体发掘信息的成本。

nlc202309051411

IRS的交易结构及功能特点

(一)IRS的基本交易结构

利率互换也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本币利率互换交易1一般分为“固定对浮动利率互换”和“浮动对浮动利率互换”。

在固定对浮动利率互换中,交易一方(固定支付方)在合约期间,同意付给另一方按固定利率(协议利率)计算的现金流,交易另一方(浮动支付方)则同意回付按某个浮动参考利率计算的现金流。比如,固定支付方按固定利率计算利息,定期支付给浮动支付方。浮动支付方按Shibor利率加减一定利差计算利息,定期支付给固定支付方,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固定对浮动的利率互换

在浮动对浮动利率互换中,交易双方分别按照不同的参考利率计算现金流,相互进行支付。比如,交易一方按回购定盘利率为参考利率计算利息,交易另一方按Shibor利率加减一定利差计算利息,双方定期相互支付,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浮动对浮动的利率互换

(二)IRS的三大功能

1.降低融资成本功能

出于各种原因,交易者在不同债务融资形式中的融资利率不同,存在着相对的比较优势,利率互换可以使这种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当交易双方都需要借入相当于互换本金的债务时,可以通过互换交易使总的负债成本降低。

如X企业可以按3%的固定利率借入资金,也可以按Shibor加1%的浮动利率借入资金;Y企业可以按4%的固定利率借入资金,也可以按Shibor加3%的浮动利率借入资金。那么Y在借入固定利率债务方面存在比较优势。如果双方进行一笔利率互换交易,由X借入浮动利率债务,而Y借入固定利率债务,则双方的总负债成本就能够下降。

2.资产负债管理功能

利率互换本质上是风险敞口的互换。由于利率互换可以实现固定利率债务敞口与浮动利率债务敞口的交换,因而可以成为交易者改变负债敞口以匹配资产的有效工具。

3.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功能

IRS可以让对风险判断更准确的一方通过交易获利。如在固定对浮动的利率互换中,固定支付方认为其持有的某固息债券的收益率可能上升,形成损失。那么,他可以选择一个浮动支付对手签署互换协议,协议本金与债券本金等值,协议利率等于债券利率。这样他可以将自己持有债券的风险敞口转移给浮动支付方,自己则承担参考利率波动的风险。如果其预测正确,则可在交易中获利。在浮动对浮动的利率互换交易中,交易双方基于各自的预测交换不同参考利率波动的风险,判断更准确的一方可以从交易中获利。

IRS在信用债市场的创新性应用探讨

利率互换交易赋予交易者通过交换风险敞口获利的机会,也就为交易者提供了通过发掘风险信息获利的机会。而理想的风险管理工具正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促使风险信息被充分发掘,以保证风险的准确定价。在准确定价风险的前提下,一旦信用事件发生,市场化机制将保证损失在各参与主体之间公平且有效的分配。因此,成熟的IRS在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方面可以对既有的风险防范体系形成有效补充。

(一)IRS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创新性应用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09年版)的定义,IRS中浮动金额的参考利率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在利率确定日用以确定浮动利率水平的利率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一年定存利率(TD)、Shibor、回购定盘利率。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IRS交易多是以上述三种利率作为浮动参考利率的,尚没有出现将债券到期收益率作为浮动利率指标2的情况,但如果创新性地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浮动金额的参考利率,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信用风险。

对于信用债券而言,其收益率波动既是市场风险的一种体现,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信用风险的信息。因此,将IRS创新性地应用于信用债市场,既可以发掘市场风险信息,又可以同时发掘市场风险背后的信用风险信息。下面的例子是笔者设计的一种应用于信用债的IRS交易结构。

假定交易者A持有某只特定评级的信用债,如果A预期未来一段时间该债券收益率将上升,那么为防止相应的损失,或利用收益率变动获利,A可以寻找对收益率持不同预期的交易者B进行互换交易。此互换交易中A直接将所持债券的利息转移给B,并换取B的浮动支付,其交易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IRS在信用债市场的创新应用

若A、B双方对于债券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趋势存在分歧,则IRS协议可规定B按照该信用等级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或者该债券本身的收益率,加减双方协定的利差,向A支付利息。交换中的固定利率可设为债券利率,以全部转移交易者A持有某只债券的利率风险敞口。通过这个交易,A可以按市场化定价将债券收益率波动所造成的风险敞口转移给B。

例如,当IRS交易开始时,某债券的价格等于其面值。IRS协议可规定,在每个支付时点,A按票面利率向B支付债券利息,而B按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向A支付利息。由于开始时债券市价等于面值,所以当IRS交易开始时,债券票面利率与收益率相等。在随后的协议期限内,若债券信用风险提高,收益率相应上升,B需要向A支付高于债券利息的金额,A从交易中获利,也恰好覆盖其所承担的风险;反之,若债券信用风险降低,收益率相应下行,B向A支付低于债券利息的金额,B从交易中获利,但A所获得的支付也与其承担的风险相适应。

本文所提出的创新型IRS交易模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激励,促使他们充分发掘关于某类债券或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的信息。如果该产品被充分应用于信用债市场,其定价将成为反映信用风险的有效指标。信用债市场的风险是由整个市场上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所共同决定的。因此,IRS的这种创新广泛应用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信用风险的市场化定价和市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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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创新运用IRS来对冲由信用风险引起的收益率波动,但如果债券投资者预期债券违约概率很大,最好还是应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一类的信用衍生品来进行更充分地对冲。利率衍生品终究不可能完全替代信用衍生产品。

(二)IRS与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差异

在这个IRS交易中,A转出的仍然是市场风险敞口,而非信用风险敞口,但是对于信用债而言,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紧密相关,交易市场风险敞口同样可以起到管理信用风险的作用。表面上看,IRS的这种创新应用与CDS有类似功能,但两者仍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这可以通过对比IRS与CDS的交易结构得到很好的说明。如果A与B开展的是直接转让信用风险敞口的CDS交易,则交易结构如图4所示。这与本文提出的IRS交易存在三点显著的不同:

图4 CDS交易结构

第一,在CDS交易中,A向B支付的是一笔浮动费用。这笔浮动费用与债券发行者的信用风险溢价是直接相关的。而在IRS交易中,A向B支付的是固定的债券利息。

第二,在CDS交易中,若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发生信用事件,B对A则无支付义务,只有当信用事件发生时,B才有义务补偿A在信用事件中所受到的损失。而IRS交易中双方始终要进行相互的利息支付。

第三,CDS交易更容易被操纵。比如交易者B可以人为地压低债券价格,制造债券发行者信用风险溢价上升的假象,使A在CDS交易中多支付费用。在现实的CDS交易中,这种操作手法并不鲜见。而在IRS交易中,如果双方约定以Shibor或同评级债券的收益率作为浮动参考利率,那么B意欲操纵交易就必须影响整体的资金价格,或影响多种债券的价格,这对于单一交易者而言是无法做到的。即使双方约定参考该债券本身的收益率,那么B也只能通过炒高债券价格来减少其在IRS中对A的支付。这虽然会造成A在IRS交易中的损失,但A的现券头寸却会因此获利。A甚至可以卖出所持有债券,并购入相同评级但市价更低的债券,由此产生的资本利得可以弥补其在IRS交易中的损失。

(三)创新应用IRS相对于其他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的优势

除了与CDS的显著差异以外,本文所设计的IRS交易相对于其他市场化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也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这增加了其在风险管理中的实用价值。

1.相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IRS的参与主体更加广泛

自2005年人民银行提出发展人民币IRS、2006年试点推出以来,人民币IRS市场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3年底,已有108家交易商通过签署交易主协议,并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成为IRS市场的参与者。相较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风险管理工具,IRS拥有更为广泛的参与者基础,可以为更多市场成员提供风险管理手段。

2.相比国债期货,IRS涉及的标的券种更加广泛

尽管国债期货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功能,但其应用范围仅限于国债交易。而IRS只要求交易双方约定名义本金,却不限定是何种债券的本金。理论上讲,任何债务的利率风险均可使用IRS工具进行管理。另外,IRS的参考利率选择也更为灵活,可以是Shibor、定存利率、回购利率及其他利率。

3.相比其他产品,IRS市场更具深度和广度,市场基础设施更加完备

就市场深度和广度而言,IRS是交易规模最大、最活跃的人民币利率衍生产品。2013年共发生2.4万笔人民币IRS交易,名义本金达到2.7万亿元。同时,IRS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IRS市场已于2012年实现了交易确认和冲销业务的电子化,2014年又推出了集中清算业务,这些都为IRS交易活跃度的进一步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

注:

1.本币利率互换交易是交易双方互换等额的按本币计价的名义本金,并据此计算利息互换额的利率互换交易。不同币种的本金之间也可以进行利率互换交易,这种交易一般涉及本金的交换,也被称为货币互换。

2.在国外成熟债券市场上,由于信用衍生品发展已较为充分,并不需要IRS发挥信用风险管理的功能。而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将衍生品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尚未引起充分重视。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息研究部

责任编辑:廖雯雯 刘颖

9.信用卡年利率 篇九

摘 要:客户定价是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最主要措施,精准的存贷款定价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本文将以时尚经济的视角,研究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与策略,从而为农村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定价提出思路与设想。

关键词:资金转移

存贷款利率

定价机制

2014年11月22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5月11日央行连续三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同时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至存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三次降息均为非对称性降息,充分显示央行在降息同时也不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长远意图,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推出,存款利率完全放开已指日可待。

在利率管制期间,银行间的竞争主要是产品创新,服务水平等非价格手段的竞争,一旦利率放开,对金融产品可以自主定价后,价格将成为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银行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吸引优质客户,增加市场份额,有竞相提高存款利率和降低贷款利率的冲动,价格竞争的直接后果就是存贷利差缩小、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下降,而净利差收入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农商银行的中小客户数量占多数,大客户业务贡献占主体,净

利差收入甚至达90%以上。存贷款利差缩小不仅减少银行利润,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利率基准风险,因此客户定价是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最主要措施,精准的存贷款定价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目前,大部分农商银行尚未建立统一的定价机制,做不到根据客户风险、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自身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等实现逐笔定价。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贷款的利率跟客户的风险等级不成正比,跟贷款的期限也没关系,贷款并不能反应出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渐推进,利率差的波动加大,需要把管理重心从规模扩张的粗放式管理转向净利差的精细化管理,而净利差精细化管理对银行利率定价能力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鉴于目前农商行已开始启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建设,而内部资金利率又是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管理的核心,因此本文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角度分析银行利率定价机制,旨在为农商行未来的外部定价管理提出思路。

一、基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简称FTP)的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必要 性和重要性

(一)FTP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为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业务定价提供测算依据。

2、分离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专业、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3、为商业银行推行全面财务管理,综合分析产品、客户和部门的效益创造条件。

2(基于本文主要阐述外部定价,此处不多赘述FTP运作原理)

(二)FTP与存贷款定价的关系

利率定价管理是对生息资产、资金价格的管理,具体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拆借利率、贴现利率、付息负债和内部资金利率等,其中,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是利率定价管理的核心。因为制定存贷款利率的核心是确定资金的成本和收益,在此基础上结合成本分摊和信用评价,就可确定存贷款的利率水平。有了内部资金利率,存贷款定价就水到渠成。

(三)FTP影响外部定价实例

比如在流动性较为紧张时,为缓解流动性压力需增加定期存款,减少发放大额及期限较长的贷款,则可以通过制定吸引或歧视性的内部资金利率,提高相关期限定期存款的FTP价格以增加其存款资金收益,降低大额、期限较长贷款的FTP价格,以增加贷款资金使用成本,达到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上述存贷款FTP价格变动后,将反作用于产品端,从而发挥引导产品定价的作用。

(四)FTP定价具体实施所面临的困难

和其他任何体系一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运行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对它的认知和运用水平。目前大部分农商行的管会系统尚处于初建阶段,具体实施过程非一蹴而就,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各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FTP定价体系的实施效果。后期需继续加大管会系统建设,摸索总结经验,建立一整套基于利差的分析体系,通过利差分析决定那些业务多做,那些业务少做,什

么时间做的问题以提升FTP定价实施效果。

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方法

商业银行的资金可分为三类:外币资金、人民币资金交易类产品(如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现券买卖等)、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常采用的定价方法如下:

(一)外币资金

外币资金曲线,一年期以内的使用市场价格(libor、hibor)作为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基础,美元产品采用libor,港币产品采用hibor,所有其他币种采用libor,一年期以上为swap曲线,定价方法采用期限匹配模式。

因外币资金管理依托于相对成熟的国际金融市场,在公开而活跃的国际资本市场上,外币的收益率曲线可以被认为是真实有效的。

(二)人民币资金交易类产品

人民币资金交易类产品的曲线,一年期以内的使用市场价格(shibor)作为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基础,一年期以上为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方法采用期限匹配模式。

对于小型的农商行来说,在国家利率管理政策下,管理层在效益最大化利益驱动下,不少农商行错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将流动性很强的短期负债运用到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资产上,负债流动性高于资产流动性,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为提高农商行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视程度,保障金融市场部不因拆入资金解决流动性风险而背负

过高的成本,应在市场利率基础上加一定的风险补偿率。

(三)人民币存贷业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定价基础的,尚未实现完全市场化,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是建立在商业银行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的,因此,不能完全使用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基础,建议暂时采用多库模式下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即由资金中心首先按期限分类资金池,分别计算各资金池内存款吸收的平均成本率,和贷款发放的平均收益率,收益率减去成本率的利差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在存贷款业务间进行分配,计算出每个资金池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分配比例根据各农商行对存贷款业务的政策倾斜度确定。

定价方法按现金流特征和产品业务特征分为直接期限匹配、利率代码差额法、赋值利率法、锁定利差法、久期法,如按揭贷款使用久期法,定期存款、利随本清的贷款使用直接期限匹配法。

三、基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存贷款利率定价方法

(一)基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存款定价方法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运行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可按人总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中的存款定价方法,以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作为重要参考,综合考虑盈利可持续、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等多项因素,运用“内部成本效益测算+调整因子”的方法,实行“挂牌利率+差异化定价”的模式。

公式:存款挂牌利率=Min{内部测算的存款基础利率+调整因

子,央行存款利率上限}(存款利率放开后不需要再考核央行存款利率上限);存款基础利率=存款资金收益率-存款营运成本率-目标利润率;存款资金收益率=按照相关业务的定价方法从FTP价格曲线上取值;存款营运成本率,存款营运成本率代表每一类存款所分摊得到的合计费用率,包括人事费用、营销费用、运营费用、折旧费用四大类费用,由本行管理会计系统通过成本分摊流程将全行费用分摊到每个账户,从而汇总出每一类存款在上一年度的合计费用率;目标利润率,目标利润率由定价管理部门根据存款总体目标利润率分摊至各期限存款测算得出,目标利润=资本/总资产×资本的目标收益率(预期分红比率)×贷款额。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运行不太成熟时,建议按人总行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定价管理办法》中的存款定价方法,采用基础利率加调整点数的方式确定,计算公式为:存款利率=存款基础利率+调整点数;存款基础利率=(贷款利息收入+存款投资收入-目标利润-运营成本-违约成本-税金)/存款金额×期限;其中:贷款利息收入=存款金额×(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贷款平均收益率;存款投资收入=存款金额×投资比例×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违约成本=违约率×存款金额×(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存款利率调整点数,根据客户发展战略、产品营销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同业竞争策略等因素确定定价调整幅度。

(二)基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贷款定价方法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运行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可采用基于目

标收益的成本加成风险定价方法,定价模型计算公式:目标利率=(资金成本率+运营成本率+风险成本率+(经济资本占用率*(资本成本率+经济利润率))/(1-所得税率))/(1-营业税及附加比率);

保本利率=(资金成本率+运营成本率+风险成本率+(经济资本占用率*资本成本率)/(1-所得税率))/(1-营业税及附加比率)各农商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定价系统中设置FTP参数、运营成本率参数、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参数、产品权重系数、客户类型系数、信用等级系数、押品系数、行业系数、期限系数等。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运行不太成熟时,建议采用价格领导型定价方式,即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建议考虑担保形式、信贷投向、贷款比例(指借款单位总贷款金额,含本次申请贷款金额,占农商行上年末资本净额的比例)、贷款期限、账户形式与入股比例等因素。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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