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共10篇)
1.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一
中共成都市锦江区交通局工作委员会
2010年度《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学习计划
2010年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总体规划,打造“商务高地〃宜居锦江”的起步之年。两者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廉政准则》的深入实施,将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打造“商务高地〃宜居锦江”提供强大的纪律保证,而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打造“商务高地〃宜居锦江”等目标的实现,则能充分反映《廉政准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证全局各项工作能紧紧围绕上级的总体部署顺利开展,特制订我局2010年《廉政准则》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廉政准则》与各项工作的内在联系,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决策上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深入研究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廉政准则》在交通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各项工作顺利 1
推进,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打造“商务高地〃宜居锦江”做出积极贡献。
二、学习对象
全局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
三、学习内容
(一)《廉政准则》文本;
(二)《<廉政准则>释义》(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三)《<廉政准则>学习问答》(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四)《<廉政准则>及相关法规》(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五)相关会议精神及报刊杂志。
四、学习方法
以《廉政准则》为基础,结合《<廉政准则>释义》、《<廉政准则>学习问答》、《<廉政准则>及相关法规》和相关会议精神及报刊杂志,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辅导讲座、座谈讨论和写心得体会等方法系统、深入学习。
(一)集中学习
利用局党工委会议、局长办公会或党支部生活专题学习贯彻学习《廉政准则》系统知识及相关会议精神和报刊杂志。
(二)个人自学
个人利用工作闲暇和业余时间,通读和精读《廉政准则》及其系统书籍,领会精神实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思考问题。
(三)辅导讲座
请领导和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辅导,组织收看一些理论教育片,每季度安排一次授课。
(四)座谈讨论
在通读精读有关书籍、领导和专家辅导的基础上,组织集体讨论,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畅谈收获体会,交流学习经验,探讨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每季度至少安排3天以上集体讨论。
(五)写心得体会
在学习过程中要做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每人每年至少完成至少1篇学习体会文章。
五、学习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廉洁从政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特别是在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打造“商务高地〃宜居锦江”的关键时刻,要防止和克服“已经学过了”、“学得差不多了”的自满情绪和浅尝辄止、不求甚解的倾向,真正把《廉政准则》学习作为提高从政能力的根本途径,养成爱学习、勤思考、肯钻研的良好习惯,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努
力提高防腐拒变能力。
(二)要在提高实效上下功夫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学习要“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的要求,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将《廉政准则》学习与推进观念创新、管理创新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要解决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
在积极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挤时间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搞好理论学习,努力实践,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附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5月13日
2.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辅导报告
立才分公司党委书记吴益群
中央最近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廉政准则》有三大亮点,一是从试行成为正式法规,体现出中国共产党认识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进步成熟;二是标志全党反腐败斗争进入制度反腐新阶段;三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紧贴市场经济环境与经济建设实际。《廉政准则》是党中央反腐倡廉建设务实与创新的重大成果。主要表现为: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强调了禁止领导干部为“身边人”谋取利益;强调了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调了领导干部严格遵守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求;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下面谈谈学习《廉政准则》的体会。
一、《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总的来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虽然还不够系统,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但中央的有关要求是非常明确 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也更加系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印发《廉政准则》。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廉政准则》的地位。
《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两部
准则。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三是作为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二)《廉政准则》的作用
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在重申和强调以往廉政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提出严格的廉政要求,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2、《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
监督途径和措施。
实践证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不能单靠思想教育、靠个人的修养和觉悟自律,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3、《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增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等。
4、《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当前,一些境内外敌对势力将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作为攻击、抹黑我们党
和政府的一个话题,通过各种渠道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其目的,就是妄图动摇广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从而动摇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认识到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增强对反腐败的信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同时,《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形象,促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三、《廉政准则》精神实质的几点把握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分别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明确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章“附则”,规定了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总结起来,《廉政准则》内容有以下几点把握。
(一)进一步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52个“不准”中有18个“不准”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第二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限制等的规定,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七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二)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规定的八条中,每一条都是先提出原则性的禁止规定,然后再分项列出若干具体“不准”。原则性要求,是从党的性质和宗旨出发抽象、概括出来的;分项规定的
若干“不准”,是根据实际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原则性要求的具体化。这是我们这些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问题,把它具体化,分解成一个个具体问题来抓,规定具体的标准、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考核检查办法,这样抓起来很具体、容易落实,人民群众又能看得见、摸得着,综合效果就会比较好。同时,这也为今后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留下了余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逐步深化,在原则性要求下还可以增加新的“不准”,拓展新的工作领域。
(三)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
《廉政准则》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正面要求高。在“总则”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力、保持优良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这些要求内涵丰富,标准很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经过长期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二是禁止性要求规定全面。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所列八条中每条的第一句话,对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这些要求,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主要方面,规范了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基本领域,可以说在原则性要求的层面基本上没有留下“空白”或者“漏洞”。三是具体要求严格明确。《廉政准则》对于许多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都作了明确规定,防止制度在执行中的“变通”或者“走样”。在坚持从严要求的同时,我们也注意了可行性的问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四)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
《廉政准则》在对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等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统一。这些年提出的规范和纪律不算少,为什么有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
制。没有健全的长效机制,就会导致有些问题抓的时候有成效,但一松劲儿就反弹,长期来看治理效果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明确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责任,又规定了对违反准则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可以采取组织处理等手段,目的就是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建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从小事管起抓起,发现小问题也要早提醒、早打招呼,避免出现问题一揭出来就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就要给重处分,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四、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几个关注点
《廉政准则》发布后,一些同志对准则的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在有些问题上还有不清晰的认识,在此,就大家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
权钱交易形式。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本性必然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2009年7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已经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等之外的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至于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投资入股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政策研究。
(四)关于买卖股票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既是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
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不准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等。
(五)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现有规定,对于违反这两项规定的,要按照“退出一头儿”的原则处理,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原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调换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五、如何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围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一是要在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二是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三是要对照《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四是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廉政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中心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二)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活动。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廉政准则》,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熟知8个方面、52个“不准”的禁止性要求,深刻领会内涵实质,增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三)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廉政准则》的起草制定立足于全党,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我们要以《廉政准则》为依据,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符合《廉政准则》的规定,符合建章立制的权限和程序。二是要结合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效。三是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四是要适时清理,有废有立。
(四)做遵守执行《廉政准则》的表率。
各级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参加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五)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三
中央召开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全国上下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但到底如何贯彻落实,笔者以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常怀三颗心,方能使头脑清醒,言行一致,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一是对《准中央召开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全国上下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但到底如何贯彻落实,笔者以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常怀“三颗心”,方能使头脑清醒,言行一致,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
一是对《准则》要常怀敬畏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其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可以说,《准则》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准则》心存敬畏,抓好《准则》的宣传学习,把《准则》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对权力要常怀“平常心”。《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一言蔽之,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规范、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必须用一颗“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理。同时,更要清楚认识到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地行使权力,则群众喜,事业兴,己光荣;错误地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则群众怨,事业损,声名败,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清人申居郧说得好:“做官时,要往前日想一想:我原不是官;又要往后想一想:我不能常有此官。寻取真我,方有着落。”每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常怀这种“平常心”,牢固树立掌权为民的思想,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才能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4.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四
XXX委员会文件
XX委发„2010‟号
★
中共XX委关于
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委办局院行社党组(党委),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党组织: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举措。各级党政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央要求,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完善惩防体系,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 1
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
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
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
干部要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奋力开启基本现代化建设新
征程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
要任务,采取扎实有效措施,高标准抓好贯彻落实。
二、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
新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
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原则
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务求实效。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党政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
有力措施,集中一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开展《廉政准则》的学习教育。要把学习《廉政准则》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
内容,列入市委党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采取专
题学习、巡回宣讲、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理论征文等形式,结合“作风建设月”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进行系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
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广大领
导干部要把学习《廉政准则》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
四中全会精神和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胡锦涛总
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贺国强同志在全国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
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
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南通市纪委十届五次全
会精神、积极构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体系和全社会诚信体系结
合起来,全面提高学习效果,真正做到入心入脑,从而把遵守
《廉政准则》内化为坚持廉洁从政、始终拒腐防变的自觉追求。
二要精心组织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橱窗展览等多种载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撰
写理论文章、组织知识竞赛、开办专栏、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
种形式,积极组织,广泛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贯彻《廉
政准则》的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务求使广大党员干部进
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知准则内容,领会准则精神,增
强准则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务求使广大人民群众了
解准则内容,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积极参与反腐倡廉
建设,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严格贯彻执行。各级党政组织要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对照《廉政准则》8个“严禁”、52个“不准”,认
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领导干部进行深入剖析,开展自查自纠,形
成分析报告,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把学习贯彻《廉政
准则》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以及干
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掌握准则贯彻执行及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情况。要把执行《廉政准则》与
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结合起来,与推进制度创新、完
善配套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
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确保权力在阳光下
运行。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廉政承诺活
动,督促他们诚实守信、有诺必践,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
前移。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
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
准则》行为的发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
增强表率意识,带头学习准则,带头遵守准则,带头贯彻准则,带头维护准则,做到准则面前没有特权、制度落实没有例外,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落实好个人重要情况报告制
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更加主动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工作
扎实有效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是各级党委、政府的政治责任。各
级党政组织要从加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
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把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
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工作
负总责、亲自抓、带好头。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
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
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活动,务求取得
实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
落实,完善配套制度,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准则情况作为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要严明党纪政纪,强化问责追究,及时
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做
到遵守准则不动摇,执行准则不走样。
各单位于5月2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情况
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
中共XXX委员会
2010年月日
主题词:贯彻廉政准则通知抄送:中共XX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月日印发
5.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五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准则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6、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工作调动和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选择题
1、《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B):
A、根本性党内法规;
B、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C、党的重要法规。
2、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C)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A、人大与政协B、党政C、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
3、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ABCD)的方针。
A、标本兼治; B、综合治理;
C、惩防并举; D、注重预防。
4、(A)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B、党的组织部门;
C、党的宣传部门;
D、司法机关。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ABCDEF)
(A)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C)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D)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E)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F)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6、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ABCDEF)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C)违反规定买
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7、下列属于违反《廉政准则》,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是(ABCE)
A.虚报工作业绩。
B.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C.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D.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8、下列属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是(ABDE)
A.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C.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D.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E.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三、简答题
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基础。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内在动力。
四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根本保证。
五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体现。这些基本要求,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从政与做人的“底线”,必须时刻牢记,自觉做到。
2、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哪些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6.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六
领导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知识测试
一、填空题(12题,每题5分,共60分,试题出自《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 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三)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四)(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七)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九)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十)(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十一)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十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十三)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十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五)离职或者退休后
(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六)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七)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八)(私存私放)公款;
(十九)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二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二十一)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二十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三)(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四)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十五)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六)(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十七)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八)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九)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三十)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三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三十二)(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三)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五)(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三十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十九)(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十)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四十一)(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四十二)(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十四)(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四十五)(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四十七)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十八)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九)(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五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7.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七
2010年2月24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印发颁行。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自古以来,众多有识之士发出过这样的感叹:“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领导者能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着领导工作的成败。《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腐难,倡廉更难。如何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要让《廉政准则》成为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何能在本职工作中廉洁从政,关键在于: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众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在人民群众中蕴藏着廉政文化建设的丰富资源。离开了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就失去了根基和土壤。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这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关键之所在。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就必须要在满足群众意愿上下功夫。要牢记并坚持“两个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切实的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本质所在,也是以人为本的核心。维护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密切联系群众,不在于要做多少轰轰烈烈的事情,而在于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敬业精神,职为民守、责为民尽、利为民谋、益为民求、业为民兴、绩为民创,以民忧而忧,以民乐而乐。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诚心诚意地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以真诚踏实的办事作风,拉近与群众间的距离,消除与群众间的隔阂。
三、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领导干部,应该在四个地方做出表率。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
务水平上表率。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领导干部,就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处处有成效。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和部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成为广大党员面前的一面旗帜。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中央对广大领导干部从政的新要求,是为了我们国家的繁荣发展,是为了我们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是为了我们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更直接的是为保护我们广大领导干部不出错、不犯事、扎实从政、干净做人。“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作为新时期的年轻领导干部,要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不为金钱、美色、权力所羁绊。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准则》内容,要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要把《准则》中规定的要求弄清、记牢,全面把握《准则》的要求。一是保证学习时间,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二是保证学习质量,达到学习要求,做到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二、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和本部门实际结合,要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项禁止”和“52个不准”在本部门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的要主动及时纠正;二是要把落实《准则》与建立健全制度结合,从源头上加强治理。要对照准则规定,对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对不符合准则规定的要及时按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三是要和当前工作落实结合,严格按局党组要求,进一步落实有关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和各项廉政监督措施,确保廉洁目标实现。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批评、追究,及时纠正,切实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落到实处,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迈向一个新水平。
三、严于律己,争作廉政表率。
对照规定,严格自查,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要认真分析查找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相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在加强服务经济,扶持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廉政方面各项规定。要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牢固树立廉政是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认识,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要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
《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勇于在廉政方面要求下属向自己看齐,以自身的榜样力量,促进廉洁从政。
综观《廉政准则》,它明确了8个方面的禁止,并将这8个方面的禁止细化为52个不准,涉及到领导干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赢得民心树立了标杆。可以说,这52个不准连成了一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压线,标志反腐倡廉网络越织越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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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自觉执行,重在常抓不懈。这是确保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可靠保障。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要切实做到身体力行、狠抓落实。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勤政廉政,要算好“人生大账”,把自己的人生规划好,走廉洁之路,做清廉之官。古人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廉洁也是一种力量,是为政之要。和平时期特别重要的就是党政干部的清廉之风。老百姓对为官者的期待其实很简单,我看就是三件事,即经济要发展、民生要改善、干部要廉洁。做到了,我们就不负众望;做不到,就难辞其咎。所以,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可以“浇灭”官员内心的贪欲。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监督到位有效,贪腐风险必然增大,贪腐之心必然收敛;监督缺位失灵,贪欲必然膨胀。因此,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必须强化外部监督尤其是公众的监督,让每个人都成为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员。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否符合“52个不准”的要求,群众最有发言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个重要法宝,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8.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八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央关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重要方针政策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运用;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许多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需要进一步提炼上升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性纪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等等。《廉政准则》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9.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九
“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金融工作者能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着我们金融机构的安全,回顾过去,国内外贪腐大案要案发生在金融机构的不在少数。从中行开平之劫到王益、刘金宝、杨彦明等贪腐案件,个个都是大案要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加强金融系统从业工作者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勤政廉政,把自己的人生规划好,走廉洁之路,做清廉之官。和平时期特别重要的就是党政干部的清廉之风。***同志说过:“老百姓对为官者的期待其实很简单,我看就是三件事,即经济要发展、民生要改善、干部要廉洁。做到了,我们就不负众望;做不到,就难辞其咎”。所以,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对《准则》内容,要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要把《准则》中规定的要求弄清、记牢,全面把握《准则》的要求。《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该准则是在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而来的。韩非子云:“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反腐倡廉如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惟此,才能不断遏制违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这次《廉政准则》转正版的颁布,以更加完善、规范的要求,适应了新的形势需要,体现了与
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三、要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和本职工作实际结合,要在学习中对照检查自身对“八项禁止”和“52个不准”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的要主动及时纠正;二是要把落实《准则》与建立健全制度结合,从源头上加强治理。要对照准则规定,对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对不符合准则规定的要及时按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三是要和当前工作落实结合,严格按分行党委、党支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有关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和各项廉政监督措施,确保廉洁目标实现。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批评、追究,及时纠正,切实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落到实处,更好更快的服务海西建设大局。
四、严于律己,争作廉政表率。生死存亡、重大政治任务、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他律„„,《准则》中这些令人警醒的关键词,再次告诫着我们,特别是对于刚入行满三年的我来说,更应该对照规定,严格自查,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要认真分析查找自己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相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在加强服务海西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廉政方面各项规定。要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牢固树立廉政是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认识,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要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10.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篇十
准则》实施方案
局属各科、室、所:
为加强我局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决定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活动,为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周密安排
为切实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经班子研究,成了学习领导小组。组长:辜保林;副组长:王子侠、刘志明、李云亭,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各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过程中,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动和促进全局党员的学习,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学习贯彻好《廉洁准则》具体要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注重宣传
1、召开动员大会。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及时召开学习动员大会,集中传达学习,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精神传达到党组每个党员干部,使广大党员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知准则内容,明确规定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2、对新闻、《河南日报》及上级相关文件关于《廉政准则》的专题报道,进行收看、讨论、交流。
3、通过黑板报、宣传标语、宣传展板等多种载体,及时编发《廉政准则》相关内容,深化宣传效果。同时注意加强对中省市纪委有关《廉政准则》网评的跟帖工作,全力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
4、集中开展示范警示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观看反腐倡廉方面影视片。
5、积极参与“中原清风杯”廉洁从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征集评选活动。
(二)认真开展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专项对照检查整改活动。要立足于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对照《廉政准则》中的“8条禁止52项标准”进行深入检查,认真整改,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活动主要通过四个环节: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意见;二是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进行自查自纠,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三是要针对自查自纠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四是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查及检查整改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有关要求
1、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党组成员作表率,自觉认真学习好《廉政准则》,并召开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主题的专题会;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开展集中学习和深入讨论;同时,要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全体在职人员集中学习。学习要有会议记录,局机关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学习笔记。
2、密切抓好《廉政准则》的结合实际工作。自觉把学习宣传《廉政准则》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起来,同干部管理、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同业务工作起来,结合物价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意见和措施,使《廉政准则》规定具体化,真正把《廉政准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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