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精选10篇)
1.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工作,规范股份公司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企业施工的活动;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施工的活动。
第三条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活动。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施工企业境内各类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股份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及项目部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12
第六条 各级要成立劳务(专业)分包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负责招标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股份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专项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指导二级公司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对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二级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制定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负责建设用于二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招标平台;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三级公司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负责收集、汇总所属单位招标计划;组织制定责任范围内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及项目部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有关工作;开展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部负责执行上级有关招标工作的制度和规定,编制本项目的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计划并上报;参加公司组织的本项目的劳务(专业)分包的招标并配合做好相关基础工作;组织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劳务(专业)分包的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公司应建立供全公司招标使用的评标专家库;各级招标工作由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组织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评标人员)成立评标小组,开展评标工/ 12
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组织形式 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范围是指对股份公司以及所属各级企业承揽到的施工项目,对公司以外单位进行劳务(专业)分包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三级公司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项目部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二级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本部组织招标的原则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原则上自行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根据实施主体法人单位的授权,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独立承担招标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来确定分包方。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公司、项目部在公司招标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书面投标邀请书而开展的招标活动。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12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参加公开招标报名的企业或组织少于两家、特殊紧急的抢险救援任务,经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招标人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参加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商议合同事项,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指导意见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 招标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制定整个项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策划方案,将制定的招标工作计划报三级公司审核批准。招标工作计划应包含本项目拟分包项目的单元划分及其招标实施时间、工作内容、工程数量、招标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属三级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原则上要提前7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上报二级公司备案;属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上报三级公司审批,必要时三级公司应派人去现场进行招标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 12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等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原则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简单易行,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度。
第二十四条 招标应设有标底或控制价,编制标底或控制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图纸、施工方案、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参照企业定额、限价等综合编制;同一项目中施工难易程度相当的专业工程,其标底或控制价要保持相对一致;
(二)一个分包单元只编制一个标底或控制价;
(三)标底属于商业秘密,开标前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承担分包任务的资质、能力、实力、信誉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具有分包方资格准入证;
(二)履约代理人相关资料;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等状态; / 12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5个工作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限额控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准许,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 12
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第三十五条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和监督人的联系电话;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通报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密封不完整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 12
内容,并记录在案;
(七)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属三级公司招标的内容,由三级公司组织人员评标;属项目部招标的内容,由项目部组织人员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的成员。
第三十七条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时间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评标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评标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制度,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第四十条评标人员应按照资格审查的内容严格审查各投标人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人员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12
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原则上从公司最新发布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选择分包方,或选择已办理准入的施工企业。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的不同等级分包方(包含:优秀、良好、合格)参加同一施工内容的竞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高等级的分包方。
第四十三条评标完成后,须有参加评审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评审报告。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人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还要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投标人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投标人的价格比较以及与施工成本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12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人员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在签订分包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递交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或限额控制)。
第四十九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具备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实行在线开标;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向在线开标过渡。
第五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12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负责招标工作的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依本指导意见必须招标的工程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工程肢解成小项目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本指导意见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或胁迫评标人员,事前指定中标人,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
(四)在招标活动中,与投标人存在利益输送的;
(五)不按本指导意见履行各项招标工作程序,招标活动混乱无序的;
(六)在招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投标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列入《不合格分包方名录》。
(一)经确认与招标小组或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的;
(二)经确认在评标过程中与评标人员私下接触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标过程中不讲诚信,无故放弃中标的; / 12
(五)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在招标活动中,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禁入股份公司系统评标专家库;对于内部专家,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一)评标期间与招标利益相关人员私下接触,或接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经确认在评标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透露评标相关情况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指导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省市地区对劳务(专业)分包规定有相悖之处的,应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要求。
第五十六条各二级施工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并于XX月XX日报股份公司成本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指导意见由股份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2.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分包商,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结算管理
1 前言
在外部市场施工, 分包商的管理水平及施工质量就代表着胜利油建。分包商素质有高有低, 良莠不齐, 要想保质保量的完成建设单位交给我们的施工任务, 就需要项目部加强分包单位各个环节的管理。
2 合同管理
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前提是项目部与甲方签订了合同, 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特点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分包合同。
冀东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年度合同, 年度合同的特点就是在年初签订的时候, 不确定合同价款与工程量, 项目部在一年内会有多项单井或小型维修工程, 在收到施工任务后, 就在签订年度合同的分包商中协调分派任务, 这样使任务分配灵活机动, 便于管理。二是独立合同, 项目部参加冀东油田石油管理局组织的招投标中标后的承揽的项目, 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 此类工程的分包也是同分包商签订针对此项工程相应的合同。
3 施工过程管理
3.1 上传下达, 做好分包商与甲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笔者这里所说的上传下达就是及时地把施工现场情况反馈给甲方, 同时将甲方的各项规定、通知传达给分包商施工队。项目部通常是好几个工地同时施工, 施工现场的信息需要随时跟监理、甲方等进行沟通, 项目部首先要准确及时的掌握这些信息, 并向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汇报。例如线路变更、连头位置确认、井口及管线试压、施工进度等, 如现场发生的签证量, 尤其是隐蔽工程, 监理或相关人员可以到达现场时, 最好进行现场确认, 无法到达现场的时候, 要进行电话通知, 以便日后签认工作进行。要做到现场施工信息准确及时, 就要求现场施工负责人员及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随时及时的汇报或询问,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强沟通, 共同配合。
3.2 加强自检
加强对分包商施工现场的监督是项目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检也是项目管理的必需环节, 为此项目部就工地经常出现的安全问题和质量通病进行整理, 列出详细的条款, 并打印分发给现场管理人员, 要求其每天对照表格逐项清查, 如有不符合项马上进行整改, 项目部同样对应着表格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 并把每次出现的问题及现场拍摄的相片反馈给分包商, 对屡次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察, 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 对分包商起到一个警示、督促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
4 成本控制与结算管理
4.1 成本控制
2011年项目部市场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两个市场各有其特点, 陆上市场主要以单井及小型维修工程为主, 施工特点是项目数多但施工历时短, 往往同时进行多项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人员、机械的调配上可以以五六个人为一小组, 随机调配, 提高人员机械的利用率。在海上的工程以储罐及其配套流程建设为主, 期间穿插单井投产的施工, 项目部采用固定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轮流交替的形式施工, 通过以上形式提高人员机械利用率。
材料方面, 就拿领管线来说吧, 一项工程按照料表进行报料、实际领管时, 必须领取整根管线, 而且为防止两次领管增加运输台班, 一般都会多领部分管线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在最终结算的时候按图纸的实际长度结算。其中多领的管线在最终结算时就要按材料价格从施工费中扣除, 一口注水井的施工费大约在2.5万元, 其中扣除材料款多则可占到10%左右, 为尽量减少此类损失, 项目部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 将工程余料进行充分利用, 这样在下个类似的工程中挽回部分损失。
4.2 签证管理
因工程量签证直接影响结算, 所以分包签证管理在分包商日常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 施工队完成现场施工同时, 项目部督促其及时上交签证, 项目部技术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对分包商上报的签证量进行确认, 不仅要对超出的工作量做出删减, 还要将遗漏的工作量进行补充, 最后整理签字。
分包工程签证量的确认一直是工程结算的焦点问题, 在处理分包签证时, 常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①确实是实际发生的工作量, 业主及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的, 要给予认定。②确实是实际发生的工作量, 业主和监理没有签字认可的, 对分包签证不予认定, 但对这部分签证, 项目部要清楚无法认定原因, 是分包队伍自身原因, 还是项目部工作不到位, 签证措辞、原因不清, 或是由于甲方等其他原因。③分包签证上的工作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工作量夸大的部分, 业主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 这部分工作量要综合考虑, 在不损害项目部利益的前提下, 尽量保证分包队伍的利益。④分包签证上没有, 工作量实际却发生了, 由项目部增加的签证不予认定。⑤分包签证上的工作量实际没有发生, 是由项目部进行签认的工作量, 对分包单位不予认定。
4.3 结算管理
冀东油田的结算具有年底结算的特点, 由于大多都是小型工程, 需要结算的工程项目就很多, 在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 项目部首先要以与甲方的结算工作为主, 为保证结算工作顺利完成, 项目部应充分调动分包商的积极性, 配合项目部完成与甲方的结算。在与甲方结算完成后, 进行对分包商的结算, 甲方对项目部未结算的工程, 不考虑对分包商的结算, 与分包商结算时, 首先对分包商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 依照风险共担的原则, 造价公司或甲方不予认可的工作量, 对分包商也不予认可, 对签证中项目部未认可工作量也需要的扣除, 项目部所有相关部门确认结算金额后, 再跟分包商办理结算手续。
5 结论
3.浅谈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篇三
1.1“低价中标”使建筑安全措施不落实
由于现阶段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激烈,行业利润逐渐降低,承包商为了求生存、图发展,不得已压低中标价,甚至采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导致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无序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使建筑安全成为“无源之水”,重大施工安全事故依旧连连发生,安全事故得不到明显遏制。
1.2建筑业中转包、层层分包和资质挂靠等现象普遍,导致管理难度加大
总包单位利润空间.狭窄,大多采取全分包模式收取管理费,或者采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模式。这就给了分包方机会,而也埋下了隐患:因分包方只在乎报价足够低,致使选用的分包队伍的专业素质低下;分包方采取资质挂靠,一些队伍打着其它单位的旗号,实际上临时招聘几个管理人员;分包方干脆将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层层分包造成的最大危害是最底层的承包者为节约成本,聘用大量的临时工—工资低,素质差,基本无安全文明施工意识,且更换频繁。
再者,分包队伍可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关系户,有业主单位关系的,有单位领导关系的,各个层面都有。有些不好管,有些管不了,有些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管。对劳务分包队伍风险防范与控制一直是总包方管理上的一个瓶颈。
1.3建筑企业粗放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总包方主要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能到位,基本都只由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其他人员既不了解安全管理,也不参与安全管理工作。还有部分是以前的质量检查员等临时转行过来的,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
一般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队伍设置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较少,普遍都是设置工程管理部门,安全只是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且主要侧重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管理。
1.4安全责任不落实,认为安全管理与己无关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责任脱节,是安全工作落实不下去的主要原因。虽然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但主要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开会时说起来重要,工作时做起来次要”的现象较普遍,认为安全管理是安全小组的事情,与个人无关,安全没有真正引起广大员工的高度重视。发生事故后,虽然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相关责任人、与事故密切相关责任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直接导致责任制落实不下去。
安全会议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施工项目有小部分能够召开一周一次安全会议,主要是讨论上周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周的计划,一般不会超过半小时,但是更多的项目并不召开专门的安全会议,而是纳入整个项目的项目会。一般而言,这种项目会议持续2小时左右,于安全管理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1.5现场安全管理无章可循,听之任之
施工现场变化因素较多,管理措施不能及时跟上。各单位在各项施工前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析和相应措施的制定,在施工过程中不落实安全措施。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日常工作要求低,对现场作业中存在的习惯性违章和一些隐患问题不敏感、不制止、不分析、不研究,无动于衷、见怪不怪。甚至有的管理人员还带头盲目乱干,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无序。
2.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改进措施
随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发展,工程分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针对分包安全管理的上述主要问题,为了做好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总包项目整体安全,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2.1完善建筑市场配套环境,规范合理低价中标
为了合理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发展,需要建筑市场有一个良好的配套环境:
(1)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应针对当前合理低价中标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相应对策,并以法律或文件形式加以规范,以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2)建立风险担保机制。中标单位的利润比较微薄,降低了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低价低质”现象。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先进做法,如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风险保险制度,减少承包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出现问题时所产生的损失。
(3)建立配套的惩罚机制。如中标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筑市场形成良好的配套环境后,总包方的建筑安全也有了多方面的保证,使得安全管理成为“有源之水”。
2.2审核相关资质,确保分包队伍的合法性
项目前期,安全管理人员要把好分包队伍引进关,强化事前控制,保证分包队伍的“合法性”。一是审查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使用无此证的单位。二是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不得超资质分包工程。三是不使用资质挂靠的分包队伍,杜绝转包、重复分包现象的发生。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队伍再分包。四是审查分包队伍的工伤社会保险交纳情况。要求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还要审查其法定代表人证件、公证处公证书、特殊工种证件等内容。曾经有分包队伍出现事故后不能较好地处理伤员又瞒着,结果遭安监执法队调查,因分包队伍不具备主体资格,最后执法队对总包方进行处理,致使总包方除了经济上的损失外,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2.3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发挥分包队伍的管理作用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而低技术含量决定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普遍较低。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促使分包队伍形成自身的安全管理體系。确保一定比例的安全管理力量,是做好安全管理的首要条件。二是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制度。凡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生产岗位。总承包单位要不定期抽查分包队伍的安全学习开展情况,保证安全培训的效果。三是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安全施工的技术要点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定。上岗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是有效杜绝各类违章、了解施工中的危险因素、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非常有效的措施。
2.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各项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没有责任就没有约束、就没有动力。总包方安全机构要做到“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严明奖惩”:第一,责任要明确,一定要通过相关的法规制度来加以确认,并且要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第二,考核要严格,通过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的情况实行严格的考核,并与工作成绩挂钩。第三,奖惩要严明,对履职尽责的、做出成绩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反之,要严厉追究,决不姑息。
4.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四
食堂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十三章
质量专业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材料用量
11.1本工程用主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用量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分析用量,由甲方提供,乙方办理领料手续并负责保管使用,并对用料的合理性负责;
11.2本工程所用的材料,由甲乙双方根据施工图纸通过计算后共同确认用量,由甲方提供,乙方在此用量内限额使用;对于洽商及设计变更根据发生按实调整; 11.3由乙方提供的材料,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带出场外。
11.4甲乙双方对乙方施工使用材料分为结构部分(士0.000以下部分结构完成后;士0.000以上部分)装修部分进行耗量核对并文字确认,工程完工后进行汇总,如果乙方超耗,乙方应承担超耗材料款。
11.5乙方要设一名专职材料员,负责与甲方材料部门配合,进行计划限额领料、材料管理和每月的材料成本核算,甲方制定的有关材料管理的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管理约定见合同附件三《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文明施工
12.1整体要求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乙方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文明施工管理。12.2乙方必须按照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甲方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指定地点按不同规格将材料码放整齐,做到合理用料,活完料清(含生活区),并保证其施工区域(包括甲方划定由其负责的门前三包施工区域)达到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应随时清理施工垃圾至甲方指定地点,且乙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12.3乙方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如果乙方责任使甲方受到市建委等相关管理部门罚款,按罚款金额加倍由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给乙方下达的限额整改通知单,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问题由乙方负责。12.4如乙方未服从甲方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安全
13.1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安全施工方面的要求及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其他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发现乙方在接到甲方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问题由乙方负责。13.2乙方负责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乙方需配备二名专职安全员,应对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13.3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尽力施救,甲方予以协助。由乙方管理及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济,刑事责任和事故处理的结果。给甲方造成停工或其他较大负面影响的,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索赔。13.4乙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北京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若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和(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工具造成的一切2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13.5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安全生产达标,承包方必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所属施工人员投保人身险,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乙方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场前必须把“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外地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交到甲方安全部门,进场时必须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京人员花名册叫甲方安全部门,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使用。
13.6乙方入场前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单位安全用电协议书”、“进场安全交底”、“环境卫生,防疫协议书”,并严格遵守执行。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甲方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结算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14.2乙方违约责任
14.2.1乙方以签订合同,并以递交了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又提出终止合同或进场后未施工就退场的,甲方将扣留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补偿; 14.2.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三日内撤场,撤场完毕后方可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验收和结算。甲方将乙方已完工程结算价款的10%为扣留款且扣留其履约保证金,以充抵乙方的下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a)乙方将中标工程转包的;
b)乙方劳动力资源严重不足,尤其在农忙季节乙方擅自给工人放假,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的;
c)施工组织不力,劳务人员整体技能底下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
d)野蛮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频繁出现质量事故的; e)施工中途无故提出中止合同要求退场的;
14.2.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将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补偿;
a)乙方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其人员在甲方指定时限内退场,同时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进入结算、付款程序,在结算、付款期间乙方不退场,无理取闹的;
b)聚众闹事、围堵施工区域交通道路、在甲方办公区域无理取闹、辱骂甲方工作人员之中的任何一项的。
14.2.4如果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同意的工期)完成工程,每延期一天,按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承担甲方因延期交房而受到业主索赔的款额(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载的因业主延期交房而向购房者承担的相应违约罚则为准),费用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14.2.5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按结算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费用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14.2.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以上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7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条例造成的案件、事件、事故、违规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乙方不得以提供现金或物品等方式收买甲方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并无条件解除分包合同,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配合甲方完成企业形象宣传等有关工作; 15.3乙方服从甲方转发的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则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并按乙方违约给予处罚。
15.4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不代表对乙方施工质量的全面认可,对于在后续工序施工中才能发现的乙方施工质量缺陷、或因其施工质量缺陷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事实经济损失,仍由乙方负责对其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5.5当后续施工工序发现质量缺陷时,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电话或传真)6小时内,应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质量和时限完成缺陷修补。超过6小时乙方维修人员仍未到场的,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5.6为保证工程进度,当发现乙方有施工质量缺陷时,或因其施工质量缺陷已经给甲方造成了即成事实损失,甲方知会(电话或传真)乙方后,有权将质量缺陷的修补项目内容及造价(包括所用人工、材料、机械等全费用)为依据,直接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并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追索因其质量缺陷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应损失的相关责任。
15.7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由于乙方违反分包合同造成的甲方对业主承担的任何责任。15.8乙方应有承担一定风险的能力,能接受甲方工程款短期延迟支付的要求,并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所属工人不干扰甲方的工作。
15.9乙方使用本省籍劳工不少于70%,按市建委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15.10乙方拟用项目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的花名册必须报甲方审核备案,驻现场代表或项目经理返回乙方办事必须事先向甲方驻工地代表通报,更换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于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专业人员如出现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或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更换的,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经济处理。
15.11乙方人员需经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场施工;非本工程施工人员不得留住施工生活区;甲方提供的临设仅允许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人居住、生活、不允许将临设用于商业、租用或非法活动。
15.12因乙方劳动组织部合理,使用不合格的劳务人员的,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乙方负全部责任。15.13合同总价中工资总额包括乙方的直接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补助、劳动保护费以及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还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职业病防治、工伤医疗等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和费用总额。
15.14本补充合同是双方的共同约定是建委制式标准合同的补充,如二者有关条款出现矛盾或不一致,以本补充合同为准。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的、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结清工程价款之日清宣告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
(二)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副本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
(二)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建制对队长(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地址:
驻京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
账号:
银行
账号:
5.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五
一、单选题 25题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工程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答案: D A.安装工程 B.物质供应 C.起重机械 D.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2.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答案: B A.专业工程 B.劳务作业 C.非主体专业工程 D.物质供应
3.()负责合格分包商资质、业绩的审查和资信评价,按时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动态调整,配合省(市)级公司审查合格分包商名录。答案: C A.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 B.项目管理中心 C.施工企业 D.监理公司
4.施工企业建立(),督促或组织分包商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入场教育。答案: A A.施工分包队伍台帐 B.分包教育培训制度 C.工程分包管理信息 D.分包商资信评价制度 5.合格分包商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答案: B A.四级及以上 B.五级及以上 C.六级及以上 D.七级及以上
6.按规定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非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商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其中:送电线路基础工程的专业分包商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答案: C A.一级及以上 B.二级及以上 C.三级及以上 7.参与土建(线路基础)工程的劳务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质。答案: D A.国家安监总局及所属部门 B.国家经信委及所属部门 C.国家发改委及所属部门 D.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
8.从事()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答案: A A.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 B.消防工程 C.一般土建工程 D.房屋建筑工程
9.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对潜在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初评,()组织审查复评,形成上报的合格分包商名录。答案: C A.建设分公司 B.监理公司 C.省(地市)级公司基建部 D.省(地市)级公司安监部
10.合格分包商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两次,省级公司每年 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完成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动态调整并上报公司基建部,公司基建部分别于()统一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答案: B A.4 月和10月 B.5月和 10月 C.5 月和 9 月 D.6 月和 11 月
12.施工项目部提出分包申请,将拟选用的分包商、参与分包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资格或者相关证书、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资料报()审核。答案: C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3.监理项目部对对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及分包商资质、入场主要人员资格、机械工器具等进行验证,报()备案。答案: D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4.()应通过建立和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及其监督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答案: C A.基建部 B.安监部 C.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或施工承包商 D.监理公司
15.()在分包工程过程管控中,严格核查验证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和作业人员水平,与资格审查和分包合同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答案: A A.监理项目部 B.业主项目部 C.施工项目部 D.建设分 公司
16.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答案: C A.“有差别” B.“基本一样” C.“无差别” 17.劳务分包作业现场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配备并负责操作。答案: B A.劳务分包商 B.施工承包商 C.施工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8.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 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负责编制。答案: A
A.施工承包商 B.劳务分包商 C.施工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9.()建立覆盖所有分包商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分包工程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答案:A A.施工承包商 B.分包商 C.施工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20.()建立分包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充分保障分包培训资金投入,鼓励分包人员参加岗位技能竞赛,提升分包人员技能培训的实际效果,建立分包人员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答案:D A.公司系统所属基建部 B.公司系统所属建设管理单位 C.分包商 D.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
21.()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现场作业。答案:D A.安监部 B.建设管理单位 C.监理公司 D.施工承包商 22.()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常态化的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劳务分包人员的教育培训。答案:D A.安监部 B.建设管理单位 C.监理公司 D.施工承包商 23.()监督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凡增补或更换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考试。答案:C A.安监部 B.业主项目部 C.监理项目部 D.施工项目部 24.()应组织分包商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质量管理文件、安全通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并监督贯彻执行。答案:D A.安监部 B.建设管理单位 C.监理公司 D.施工承包商 25.()必须参加施工承包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作业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作业水平。答案:C A.专业分包商 B.劳务分包商 C.劳务作业人员 D.工作负责人
二、多选题 12题 1.变电(包括换流站、开关站)工程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答案:A B C A.构支架组立 B.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C.电气调试 D.电气设备搬运
2.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答案: B C D A.基础开挖 B.组塔 C.架线 D.附件安装
3.电缆线路工程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答案:A B D A.电缆安装 B.电缆敷设 C.电缆沟开挖 D.电缆连接
4.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服从()的管理,就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对施工承包商负责。答案:A B D A.施工承包商 B.监理 C.物资供应商 D.建设管理方
5.合格分包商具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以及类似工程业绩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应保持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答案:A C A.安全 B.工期 C.质量 D.资金
6.工程开工前由施工项目部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提出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性质、拟分包工程总价。答案: C D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7.施工承包商与经批准的施工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报()备案。答案: C D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8.()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安全、质量、进度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检查、动态评价。答案:B C D A.基建部 B.业主项目部 C.监理项目部 D.施工项目部
9.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等内容。答案:A B C D A.作业范围 B.具体内容 C.进场作业班组长D.作业报酬结算方式 E.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标准工艺应用等技术文件清单以及编制审批要求。
10.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三级及以上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等关键岗位职务,对现场作业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答案:A B C A.班组负责人 B.技术员 C.安全员 D.材料员 11.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在选择分包商时,参考公司系统发布的分包商信息,对()的分包商,不得再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答案: B D A.具有健全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B.严重违约 C.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暂扣 D.承揽工程项目数量较多与其资质能力不相匹配
12.()在工程建设期间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质量、进度、费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并纳入对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答案: C D A.安监部 B.业主项目部 C.施工项目部 D.监理项目部
三、判断题 24题
1.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主体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答案:错
2.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答案:错
3.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并自行完成所分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答案:对
4.公司系统电网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可以转包。答案:错
5.允许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施工分包。答案:错 6.省级公司(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基建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上报的分包商资格审查。答案:错
7.分包商具有符合国家安监局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答案:错
8.监理项目部结合分包工程特点审查施工项目部分包申请,报业主项目部批准。答案:对
9.施工项目部对进场的施工分包商进行入场检查和验证,建立分包商进场人员名册,对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或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者,及时督促分包商清退。答案:对
10.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施工项目部不得自行招用分包商;对未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用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合格分包商资格审查要求进行审查,未经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答案:对
11.已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分包商,业主、监理项目部必须对其企业资质和施工业绩进行单独审查。答案:错
12.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答案:对
13.列入投标文件或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的且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商不得分包。答案:错 14.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答案:对
15.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以及劳务分包商负责编制相关施工指导性文件等条款。答案:错
16.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均不得以施工项目部或者无法人资格的、未经授权的分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答案:对
17.分包商依据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答案:错
18.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办理,业主项目部负责在劳务作业前对劳务分包商所有参与施工作业的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答案:错
19.劳务分包人员可以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等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管理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答案:错 20.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严格禁止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管理。答案:对
21.地市供电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分包管理专项检查,所属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每年上下半年分别组织一次分包检查。检查范围应覆盖系统内电网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答案:错
22.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应从质量、进度、机具、人员等管理方面对分包商进行评价考核,按“优良、一般、较差”三类评定分包商等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选择合格分包商和省(地市)级公司确定合格分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答案:错
23.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八级及以上质量事件、电网事件和设备事件的分包商,三年内禁止其在公司系统承接任何施工任务。答案:对
6.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7.浅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篇七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的繁荣,大量分包的出现,使水利水电施工队伍总包和分包的组织形式逐步发育并走向成熟。有资料表明,近几年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呈大幅增长的趋势,一般达到40%,在一些企业甚至达到了70%。分包单位的选择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合同的全部责任都是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分包单位选择、管理得好,可以为全面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提供保障;选择管理得不好,则会造成进度滞后,质量和安全出现问题。因此,工程分包管理事关建筑企业的履约、信誉和经济效益。本文结合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总包单位)在施工分包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慎重选择,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总包单位总是希望选择一些有信誉、有能力的分包单位来共同完成施工任务,而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分包队伍的基本情况是数量多但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普遍较弱。如何在在众多的施工队伍中,找到合适的分包队伍成为总承包单位分包管理的首要问题。工程项目中标后,总承包单位对中标项目管理规划中确定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项目,限额以上的应按程序进行招标,限额以下的原则上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但仍须实行比价和统一审批。总承包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实施,来降低工程分包成本,把好分包队伍选择质量关。在招标或比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提前酝酿,早做准备。
在工程投标阶段就要开始对外部资源力量的使用有一个总体规划,中标后根据三级施工进度计划,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1~2个月着手分包工程招标(或比价)、合同谈判、签订正式合同,以避免因项目开工日期的紧迫而仓促选择分包队伍。
2. 建立完善工程分包管理的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证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
对此,一是要明确工程分包招标管理部门及职责;二是要制定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操作流程;三是要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保证整个分包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操作。
3. 慎重考察实力和信誉。
要在坚持从总包单位合格劳务组织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分包单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要格外注意合作队伍的信誉情况,避免与一些“爱扯皮”的单位打交道。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对不了解的单位,在合作时要谨慎;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排除。
二、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1. 规范分包合同文本。
总包单位应在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委合同范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制定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等合同的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起草、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 规范合同订立程序。
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和程序订立分包合同。限额以下的,采取比价或议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程序上,实行合同会签制度,即根据合同的类别和性质,除起草部门拟稿、领导审批外,在签订前还需要经过法律、财务、经营、治安等部门的会签,分工负责,以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3. 重视合同履行期的管理。
一是实行合同交底,在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合同进行交底,明确相关部门在分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解和分工,确保分包合同履行。二是坚持合同履约期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项目部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内容是自己和分包单位有无违约,违约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问题。同时,要求项目部对合同履行中形成的记录作出明确的责任分工,保证合同履行的证据能够充分、及时地收集和保存,为可能出现的反索赔或诉讼做好准备,防止因证据不足使己方陷于被动。
4. 按合同办理结算和支付。
各分包工程项目结算支付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总包单位既要做到严格管理,又要做到诚信守约。这里的严格管理就是项目部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程序,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三、健全约束激励机制
规范分包队伍管理与建设分包合同关系一旦确立,总包单位就应将其纳入项目部管理体系,将施工分包单位视同为自己的作业队伍,严格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为今后长期的合作奠定基础。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分包是优化建筑业行业组织结构,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的需要。工程分包管理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履约、信誉和经济效益, 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于慎重选择, 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健全约束激励机制, 规范分包队伍管理与建设。
关键词:施工,分包,管理,水利水电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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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进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探讨[J].四川水力发电, 2003, (4) :88-90.
[4]王仁超, 吴艳.间分析理论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问题研究中的应用水利水电技术, 2004年.
8.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八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的签订为乙方对装修劳务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已经作了必要的了解,接受目前施工现场及甲方提供的生活区现状,并已经对 市 区 当地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乙方愿意就本分包工程与甲方签订此协议书,并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和确定的工作范围,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按期组织人员进场,严格执行甲方关于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有关本项工程施工及责任义务等,经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部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作为甲乙双方的合约文件。
一、工程项目和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完成甲方家装油漆工作,具体由甲方项目部要求乙方进场按具体工程项目进行分配,本项目不保证乙方成所有油漆工程。
二、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与其他专业工种的配合;
2、包部分机械、材料及用具(包括但不限于泥桶、木板、搓板、草刷、切割机、冲击钻、整套振动棒、翻斗车、搅拌机、合灰机和砼中转机械等);
3、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对施工现场实地踏勘并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熟悉施工图纸及甲方的现场平面布置,乙方承诺不会因不熟悉施工现场、垂直运输及水平运输等问题而提出额外补偿;
4、乙方应按照项目部要求及图纸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如乙方不按项目部要求施工及拖延时间,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工,代工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并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总产值的8%作为违约金,补偿给甲方,代工工程量不计入乙方完成量;
5、工程项目完成验收后,甲方随时书面或口头指令要求乙方7天内报送预结算书,乙方必须无条件报送,如乙方10天内未报送合格预结算书给甲方,甲方视为乙方默认按甲方出具预结算书进行结算;
6、甲方需乙方完成合同外内容时,必须由甲方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发出指令及书面签字确认方
可进行施工(现场工长指令无效),否则甲方不予承认乙方所完成工程量,另合同内单价不任任何原因,均不予调增,单价为包干价(含人工、机械、燃料动力费涨幅风险),合同外需定价内容需由现场项目经理报送公司定价,经公司产品材料中心批复后甲方才承认乙方合同外单价,否则甲方一律不予承认;
7、乙方保证施工期间平均每天干活人数不低于 人。若乙方达不到合同约定人数,甲方有权重新分配乙方承包范围;
8、乙方承诺工程项目进场时3天内提供合同补充协议关于人员计划安排、工期进度表给甲方项目经理审核,若不能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处以300元违约索赔,对不按甲方要求作业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结算说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编制有详细计算过程的结算书提交ERP,若乙方不按要求提交,报送金额大于甲乙双方核定结算金额的3%,甲方有权按照超出部分的5倍从最终结算款中反扣回来;
10、甲方有优先权要求乙方施工(甲方的施工项目),乙方如有违约,按2000元/次处罚。
三、结算付款方式
1、工程量计算依据以甲方预算建筑面积为单位,乳胶漆按 元/㎡(预算建筑面积);部分主材甲方自供;
2、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的误工,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未经甲方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其它用工,否则甲方不支付费用;
3、如乙方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根据工程需要,对乙方的工作量作出调整,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的索赔;
4、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自行承担。如甲方垫付,在结算时扣除;
5、所有项目结算,必须通过甲方ERP程序审批,审批完成7天内,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手续送达财务处,票名与收款单位保持一致,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元/单,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每周五前收到上述发票及材料结算相关资料后,收到发票后
3、若验收不合格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以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由此返工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均由乙方承担;
4、若乙方在工程质量上达不到本项工程的各项施工技术规范/技术规格说明书要求的质量/技术要求,并且经返工或修改仍无法达到有关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施工范围工作内容或终止分包合同,所有返工或甲方委托修改施工发生的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如因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而被开除退场,一律不予结算,所做工程量人工费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赔偿;
6、乙方要加强对工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提高工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7、乙方在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国家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施工工序进行施工,对于出现的质量事故,甲方有权酌情进行违约索赔处理。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应先进行自检,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修补。如因乙方原因需要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8、乙方在施工时应按规范施工,对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甲方指定品牌,乙方如有违规情况,按2000元/次处罚;
9、质保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
10、乙方需向甲方压8万的保修金,作为甲乙双方的质量要求。
五、工程工期
1、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总体进度安排,如根据进度需要加班时必须加班工作,需要加人时必须加人,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的工作内容;
2、若乙方拖延工期,不能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处以300元违约索赔,对不按甲方要求作业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若乙方劳动力无法满足项目施工要求,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伍代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积极配合其它作业班组的工作。
六、施工安全
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一切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知识教育,确保人身安全;
3、对工地出现的偷盗、吸毒、贩毒、赌博、斗殴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非因
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擅自在现场、生活区开火做饭,擅自在宿舍接驳电线、使用灶具、电磁炉、空调、热得快、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电器,否则一经发现,违约索赔1000元/次,并没收炊具、灶具及大功率用电电器;
6、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赔偿及医药费等所有费用 40000元(含40000元)以内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40000元以外的乙方按((赔偿总额-40000元)*30%)进行赔偿(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70%,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的30%)。
七、文明施工
1、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工完场清:乙方所用的材料不准在外架上堆放,工作面完工后清理所有与乙方施工有关的材料,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理或清理不到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清理,所发生费用加15%管理费在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现场零乱,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派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不管乙方现场代表是否签字认可,甲方均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统一着装,对未穿工作服的,按警告、处罚(200元 /次)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处罚。施工期间乙方应避免施工机具对居民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施工过程中对居民的投诉负责。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完成约定的全部内容。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9.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九
【实施日期】2004/04/06【颁布单位】市建市[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安质总站、建管处、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行范围:自2004年4月15日起,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的分包活动,应根据本办法实施,其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强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市[2003]448号)的规定,向市招标办备案。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2004年4月15日起,市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管理系统系统》。其他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分包活动的,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分包活动的监督。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或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合称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合称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三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和监督,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在市四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等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宁波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中,科技园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方面的具体监管工作由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 鼓励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进甬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业主认可。
第八条
劳务作业(包括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其劳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同)。
第十条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鼓励分包工程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制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评价和选择的准则,择优发包。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在宁波工程建设网查询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公示情况,作为考察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应参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组织招标活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制订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加强对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可分别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根据不同情况,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若总包工程中未约定某一专业工程分包的,须提供业主同意该专业工程分包的意见。
(二)若总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须提供工程监理企业对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的审查意见。
(三)若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办理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手续,须提供双方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也应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核查、备案,并及时将分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履约过程的管理,并做好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劳务作业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种和持证上岗人员应满足作业要求。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业主、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组织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业主不得指定、暗示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劳务作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总包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对总包工程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分包活动的市场、质量、安全及其他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理、记录和公示的通知》(市建市[2003]455号)要求,做好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和公示工作。
10.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篇十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收受商业贿赂、滥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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