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税现状

2024-12-01

我国个税现状(共10篇)

1.我国个税现状 篇一

个税完税证明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优化纳税服务,自2005年开始,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各地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定完税证明主要有两类: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依纳税人要求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地税局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纳款书。

“据统计,到2009年底为止,全国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09年开具5108万份,比2008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各地税局基本都能开具。”这位负责人介绍。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据全国15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一季度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开具完税证明近5000万份,接近去年全国的开具总量。下一步还有一些地区将陆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这位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从四方面完善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制度。

——地税局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和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做到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地税局将坚持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地税局将继续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监督所有扣缴单位实现明细申报,以便尽早实现为所有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

——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拓展通过税务网站、短信、电话查询或网上及办税服务厅打印纳税情况等多种方式,方面纳税人及时获取自己的纳税信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纳税人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纳税情况,那么个别纳税人反映未能获取自己的完税证明,这是为什么呢?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可能有两种原因:

——给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必须以扣缴单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前提,地税局只有通过扣缴单位掌握了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才能开具完税证明,目前部分地区扣缴单位未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地税局还无法为这些单位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证明。

——个别的纳税人单位地址或实际住址发生变更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报告,纳税人可能未收到完税证明。

2.我国个税现状 篇二

2001年6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最终决定,个税调整方案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方案将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由如今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从而使我国全年减少财政收入约1140亿元。目前在我国个人收入中,工薪阶层是主要的来源,但部分高收入者和其他项目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管之外。这种失当,造成了的税负极为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低收入阶层因只有工薪收入而被严格征税,我国的其他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反而过轻。

二、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个税以调节收入差距、体现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在衡量纳税人纳税实力的基础上征收所得税。在市场经济前期,个人收入相对比较单一,调节纳税项目的纳税比例是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的税负,单一的纳税人以及单一的纳税项目都具有很高的统一性。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变得复杂,纳税人的收入日益多样化,隐蔽性、灰色等收入增多,靠调节项目比例实现调节纳税人的复杂收入,变得脱离实际,所以说现行的个税难以体现公平。

2. 起征点的设置不当导致中低收入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放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确实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当大多数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会使少数人受益,越低收入阶层越根本不受益,反而会加大收入的差距。现在我国2000元以下工薪阶层占72%,按现行的个税制度他们本来就不需纳税,税改后获利为零,所以该收入阶层与因税改收入差距反而被拉大。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我国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会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3. 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对工薪收入者来说,税率无论高低,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因此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交纳个税的主要来源。据悉,我国工薪税收已占个税税收的60%以上。对于各种财产以及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等等,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为20%,但仍存在偷逃漏税。至于各种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隐性收入,不是税率低一点纳税人本身就自动来纳税的。我们看到个税改革修正草案并没有对课征制有任何动摇,对隐形收入也无核定依据。

4. 个税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最终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以及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这种税制模式面广点多同时税率模式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累进税率的设计是充分发挥其调节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各类税收手续繁杂,降低了税收征管力度,出现了高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十分奇怪情况。

三、对我国个税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1. 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

我国的个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与我国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一直存在,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着严格死角。对于高收入民众的个税征收渠道仅限于“申报”等比较处于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的空白以及完善个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2. 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完善个税扣除标准。

个税依据费用扣除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原则以及公平税负的原则,费用扣除项目以及标准可以按照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调整:首先,采用扣除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方法,适时调整期个税高低,同时建立完善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充分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其次,增加家庭主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的时候可以适当减轻。

3. 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

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很快,我国的政策鼓励方向以及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改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得到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常见方式,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增加部分免税项目如:为了体现党以及政府对科技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照顾,我们可增加“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增加“国家赔偿金”免税;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着下岗或者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免税相关规定。

四、结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税现状以及国家整体经济状况,文章分析归纳了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个税难以体现公平、起征点的设置导致贫富差距放大、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各类税收手续繁杂;文章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及完善个税扣除标准、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

摘要:个税成为了我国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问题, 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甚至是极端和对立的各种利益诉求。随着现阶段我国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 对于收入分配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逐渐突出。文章将试着从个税的发展和现状出发, 分析现阶段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个税改革,存在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余欣凝.个税完善的探讨[J].财经纵横.2011 (03)

3.我国个税现状 篇三

摘 要:自1980年起,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最近几年,围绕个税免征额、个税征收对象、个税税率、个税征收模式等问题,国内学界、政界以及社会公众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近年学界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及代表性观点做一个系统的综述,希望总结经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改革提供启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07-02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因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财政税收制度在公平与效率上的失衡导致的矛盾逐渐显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将原有的工薪所得九级累进税制改为七级累进,将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额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这是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最大进展,本文对这一决定出台前后学术界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的代表性观点做了系统的、比较性的综述。

一、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

1.比例税与累进税之争

俄罗斯1999年1月开始实施新的税制改革,将个税改为单一比例税制,这一改革成效显著:增加了税收,建立了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打击了影子经济,增强了人民纳税的积极性。俄罗斯个税改革的成功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很多东欧国家做出了相似的制度安排。茅于轼(2009)提倡借鉴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他认为低税率配以强征管必定能收到效果。李稻葵(2011)也指出,俄罗斯、新加坡、爱尔兰等国都施行了非常简单的近乎平税(比例税)的制度,税率多在15%左右,这既促进了纳税人的积极性,也简化了监管成本,最终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

比例税在俄罗斯的成功与俄国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和国情是分不开的。相比之下,比例税并不适合我国,以下学者有很好的分析和总结:拓春晔(2012)认为,我国实行单一税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压力。俄国改革前90%的纳税人都适用12%的税率,所以改革后个税创造的财政收入明显提高,而在我国采用单一税制会减少一部分来自于高收入者的税收。贾安体富(2011)也指出,当前俄国个人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单一税制因难以调节收入分配而受到质疑和批评,未来未必能长期坚持。

2.关于税率的设置

刘怡、胡祖铨、胡筱丹(2010)提出,税率级次设置过密增加了低收入者的负担,所以建议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降低税率。为了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应该保留5%的低税率,而鉴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实,不应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邓子基、李永刚(2010)应用斯特恩模型对我国及部分国家所得税的最优税率进行了估计,建议我国在个税改革中提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

当前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趋势是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中国税率级次过多,已成为学术界共识,中国个税改革需要进一步减少税率级次。

3.关于课征对象的选择

有学者提出个税应效仿部分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杨卫华(2009)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课征制,这种办法易于管控征收,但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故我国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周婷、金秀玲(2012)也提出家庭才是社会的单位,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忽视了家庭的赡养负担和真实经济情况,很多低收入家庭会因此缴纳过多的个税。白景明(2011)持相反观点,他认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的条件尚不成熟,原因有三:一是按家庭征收个税与个人所得税属地征管原则很难衔接,会造成体制性漏税;二是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很难确定;三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课征,短期无法调整为综合课征,按家庭计税与分类课税无法衔接。

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长期改革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岳树民、卢艺(2013)也提到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有利弊,国外的理论和实践可作为经验借鉴,具体到我国,还要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反思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一些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结合众多学者对个税改革的反思,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征收模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行分类课税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的国家,这导致了税基未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的调节能力不能充分发挥。

2.税率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虽然2011年的个税改革已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调整为7级,但与多数国家相比级次还偏高(绝大多数国家个税税率档次设定为3-6级不等);此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也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财税政策。

3.“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

现行的个税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未考虑地区差异、居民收入差异等情况,不能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

4.征管存在漏洞

我国个税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法,但自觉申报效果较差,而代扣代缴制度没有配套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存在偷逃税的问题。

贾康、梁季(2010),周婷、金秀玲(2012),阙红艳(2012),胡绍雨(2013),梁红(2013)等都提到了以上四点问题,这些问题也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切入点。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长远展望

对未来个税改革的总体性构想,笔者认为近几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观点。

贾康、梁季(2010)提出,我国个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包括:施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推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

高培勇(2011)指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采取渐进式改革。渐进式改革的核心是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首先仅针对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进行综合计征。随着征管条件和机制的完善,逐步将更多的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在适当时机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安体富(2011)指出,借鉴国际经验,未来可以考虑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包括:第一,逐步减少税率级次,将7级税率进一步减少为5级。第二,将最高边际税率调低为40%或35%。第三,合理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第四,清理和减少一些优惠减免规定,从而扩大税基和实现税收公平。

安福仁、沈向民(2012)提到,目前中国还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予税,这为个税税基提供了开拓空间。还应该借鉴国外凡是增加纳税能力的所得都应该纳税的原则,将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灰色和非法收入纳入个税的征收范围,避免其侵蚀税基。应该完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具体包括:增加费用扣除范围,将医疗、养老、公益救济等费用加入到扣除范围里;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即按物价变动来调整扣除额;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同等待遇;税前抵免采用量能负担的原则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采取的是渐进性的路线,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订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改革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现有的个税制度还不够完善。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与历史上的改革一脉相承,并且思路更加清晰:个税的免征额未来可以进一步提高;税率级次设置还可以减少;应该进一步拓宽税基,拓展税源,完善征管机制,严打偷税漏税;应该加强对劳动所得的保护,不再将劳动报酬和股息红利等同,真正实现量能纳税。相信随着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居民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会更加公平、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杨卫华.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J].中国税务,2009,(5).

[2]茅于轼.个税改革不妨“以俄为师”[J].同舟共进,2009,(11).

[3]邓子基,李永刚.最优所得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J].涉外税务,2010,(2).

[4]刘怡,胡祖铨,胡筱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设计:问题与改进[J].税务研究,2010,(9).

[5]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0,(3).

[6]梁季.“两个比重”与个人所得税[J].税务研究,2010,(3).

[7]李稻葵.个税必须全面系统改革[J].新财富,2011,(5).

[8]高培勇.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脚步[J].中国财政,2011,(18).

[9]安体富.探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个问题——兼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J].地方财政研究,2011,(7).

[10]白景明.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尚不成熟[J].中国财政,2011,(14).

[11]安福仁,沈向民.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比较与路径选择[J].生产力研究,2012,(2).

[12]阙红艳.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构想[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

[13]周婷,金秀玲.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23).

[14]岳树民,卢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家庭还是个人[J].税收经济研究,2013,(3).

[15]胡绍雨.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13,(1).

4.个税新变化汇总 篇四

1.10月开始就要开始按照新的免征额进行扣缴个税 18年10月1日开始就可以按照5000免征额扣缴个税了!:只要是在10月1日之后发放的工资就可以按照5000免征额了,是不是掐指一算,还需不到1个月就可以享受这次盛宴了啊!

2.个税汇算清缴全面来袭

居民个人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单位都是先给你预缴每个月,但是每个人需要每年进行汇算清缴。3.何时汇算清缴啊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考虑了很多企业5.31之前都去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6.30之前个人汇算清缴的话,年终奖基本都发完毕了,计算的时候要把你年终奖也一起计算了 4.以后的工资计算肯定比现在复杂!

以后个税不会像现在这么简单了,要考虑员工的专项扣除,项目实在太多

比如子女教育怎么扣除?

5.以后税务将成为各种信息集中营!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银行账户信息,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协助税务调查纳税人银行信息成为义务了!

什么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可能将遭受重创!6.一个人一个税号,个人税号时代到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终于来了,这一次个税改革之后个税监管力度非常大了 以后只要别人给代扣过个税,无论是工资、劳务、特许权、稿酬等,都将税务统计下来,年末需要去汇算清缴!7.经常雇佣临时工

5.个税题目汇总 篇五

38.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分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9.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2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清。2012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的个税是?

1)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转让收入15%核定为原值和税费

2)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暂免征收个税 应缴纳个税=30000*8*(1-15%)*20%=40800

40.10年某上市公司员工周某以1元/股价格持有该公司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该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日收盘价为4元/股,2011年12月解禁股票3万股,解禁当日收盘价7元/股。周某本次解禁股票应纳税? 公式不熟悉:

应按税额=(4+7)/2*30000-1*50000*(30000/50000)=13500

44.依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应归属于()A偶然所得B财产转让所得C其他所得D劳务报酬所得 答案C / 15

45.郑某为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2012年12月份取得董事费8万元,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3万元。2012年12月份郑某应缴纳个税? 知识点: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46.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时,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转让收入的情形是()

A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B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C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

D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答案D A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B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C转让收入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48.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加强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管理的主要内容有(A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 B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C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D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 E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答案BCE 需要理解透彻选项意义AD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 15)

10.外籍个人约翰为在境内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年,2014年是约翰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4年且居住满1年,约翰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内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8000元,2014年12月约翰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为15天,则约翰2014年12月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元。A.4626.82 B.4449.55 C.4343.18 D.4715.45 【答案】B 【解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所以约翰2014年12月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18000-4800)×25%-1005]×(1-18000÷33000×15÷31)=4449.55(元)。

11.中国公民李某2014年12月与中国境内的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从工作13年的甲公司取得了一次性补偿收入360000元。当地的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李某应就其取得的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元。A.14885 B.10985 C.13740 D.12485 / 15

【答案】C 【解析】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工作年限数平均(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以李某取得的补偿收入中6000×3×12=216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确定税率:(360000-216000)÷12-3500=85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500×20%-555)×12=13740(元)。【提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收入。马上联想到:3倍工资、12年。

12.中国公民李某因任职单位减员增效,对其实行内部退养,2014年12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李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3个月,李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李某2014年12月应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A.2925 B.1020 C.1275 D.3445 【答案】D 【解析】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确定税率:36000÷15+3000-3500=19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李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0+3000-3500)×10%-105=3445(元)。注意:哪些是后面乘以月份,哪些是直接大金额一次乘 / 15

13.中国公民李某2014年10月购入某公司债券10000份,每份买入价1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6000元;当年12月将其中的80%销售,每份卖出价15元,另支付相关税费8000元。则李某销售该公司债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A.3200 B.2240 C.2000 D.2560 【答案】B 【解析】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5×10000×80%-12×10000×80%-6000÷10000×(10000×80%)-8000=11200(元),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200×20%=2240(元)。

【提示】债券(有价证券)卖出所得 = 收入-买价及费用。因此买入债券和卖出债券所发生的相关税费都是可以扣除的

1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个人获赠的礼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D.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答案】D 【解析】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提示】以下情形不征收个税: / 15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2.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于2012年2月因健康原因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8个月),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贴72000元。当月张某仍按原工资标准从单位领取工资4500元。则张某2012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A.30元 B.270元 C.300元 D.320元 【答案】C 【解析】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张某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应纳税额={ [72000÷18-3500] ×3%×18= 270(元);张某当月取得的工资应纳税额=(4500-3500)×3%=30(元);张某2012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70+30=300(元)。

23.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时,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该表时应对各项所得计算年所得。下列关于年所得计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票转让所得不计算填报年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已减除费用及附加费用后的收入额计算年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允许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缴纳的有关税费后计算年所得 / 15

D.纳税人一次取得跨财产租赁所得,应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的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以1个纳税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选项B: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选项C:劳务报酬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多项选择题

2.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的有()。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案】AD 【解析】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7.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有()。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非专家外籍人员 【答案】ABC 【解析】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 15

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此外,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11.中国公民李某2014年10月将自有的一套住房按照市场价格出租,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0元,每月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共计681.6元,当月因该住房漏雨,发生修缮费用1500元,以上支出均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下列关于李某当年10月和1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正确的有()。A.李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85.47元 B.李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1.47元 C.李某1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1.47元 D.李某1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9.47元 【答案】BD 【解析】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月准予扣除的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李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681.6-800)×(1-20%)×10%=841.47(元)。李某1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681.6-700)×(1-20%)×10%=849.47(元)。

14.下列关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有()。A.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B.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C.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5

D.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AD 【解析】选项B: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有()。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答案】ACD 【解析】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答案】ACD 【解析】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 15

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A.工资、薪金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ACD 【解析】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3.李某2014年4月拟将部分个人财产转移至境外投资,他向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完税凭证开具事宜,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有()。

A.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B.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提供保证金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C.拟转移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不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D.拟转移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答案】CD 【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的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选项B: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15

24.下列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C.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视同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D.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ABCD 【解析】以上选项都符合个人转让限售股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计算问答题

中国居民李某任职于境内甲公司,2014年12月取得下列收入:

(1)因工作表现突出,取得先进奖2000元、考勤奖1000元,另取得半年奖6000元,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

(2)当月参加移动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活动,获赠一部市场价格为3000元的新型手机。(3)转让境内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20000元;转让美国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

(4)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5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10000元,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字画为海外回流文物,李某无法提供完整的财产原值凭证。

(5)在A国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取得稿酬折合人民币(下同)42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在A国购买彩票,取得中奖所得30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在B国提供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收入40000元,已按照B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 15

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李某获赠新型手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李某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李某当月拍卖字画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答案及解析】

(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2000+1000+6000-3500)×25%-1005=3370(元)。(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获赠新型手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3)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20%=5000(元)。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当月拍卖字画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2%=1000(元)。

(5)在A国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0×(1-20%)×20%×(1-30%)=4704(元)。

在A国取得的彩票中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6000(元)。A国/ 15

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4704+6000=10704(元),在A国实际已缴纳的税款=6000+5000=11000(元),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在B国取得的设计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2000=7600(元)>6000元,则应在我国补税=7600-6000=1600(元)。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元。注意:这是分国分项

四、综合题

中国公民李某每月工资9000元,任职于境内甲企业,同时为乙企业的个人大股东,2014年1-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保险赔款3000元。

(2)取得甲企业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10000元。(3)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20000元。

(4)取得不含税兼职收入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负担。(5)5月份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红利12000元,已知该股票为李某去年1月份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6)7月份甲企业购置一批住房低价出售给职工,李某以26万元的价格购置了其中一套住房(甲企业原购置价格为50万元)。

(7)将其拥有的两处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转让收入200000元,该房产买价90000元,另支付其他可以扣除的相关税费8000元。

(8)10月份乙企业为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所有权归到李某名下,已知该车购买价为300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乙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允许税前减除的数额为100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5

(1)李某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针对李某取得的兼职收入,支付报酬的单位应该为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奖收入和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李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李某低价从单位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李某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乙企业为李某购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答案及解析】

(1)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6540(元)。

(2)针对李某取得的兼职收入,支付报酬的单位应该为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20%)×20%=550(元)。

(3)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奖收入和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4)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李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25%×20%=600(元)。

(5)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少支出的差价金额=500000-260000=240000(元),240000/12=2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李某低价从单位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25%-1005=5899

514 / 15

(元)。

(6)李某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0-90000-8000)×20%=20400(元)。

(7)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归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乙企业为李某购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0-100000)×20%=40000(元)。

6.个税改革方案 篇六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曾参与方案研讨的专家此次也并未看到内容。不过,对于个税改革关注的税率、扣除因素、家庭申报等内容,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热点。

今年两大会议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计划将于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还曾组织专家团队到各地进行实地调研,为个税全面开征的技术条件做调查。

技术征管准备

“尽管综合个税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涉及信息管理制度的完善等难点,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随着改革的推进,个税的技术条件将得到保障。”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早在制订“九五”计划时,国家就明确提出要“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也都明确提出个税改革的`方向,并重申要努力推进这项改革。

然而,经历了四个“五年计划”后,个税虽几经修正调整,但却一直没有完成。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中,综合所得目前并未实现信息联网,给征管带来难题。“加快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是实现全面征管的前提。”他说。

楼继伟也表示,综合所得中包含的专项扣除需要大量信息支撑,包括子女教育和职业教育,家庭赡养等因素都要考虑进来,改革需要分步到位。

据了解,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有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张斌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税务机关要直接面对自然人收税,接受大量的个人申报纳税,在征管成本加大的同时,也对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需要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稽核和甄别。要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机制,如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纳税服务体系、与个人和家庭有关的涉税信息系统等”。

税收法定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的互联互通正在加速推进。

“《税收征管法》修订最大的阻力是‘涉税信息共享’。”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和讨论工作的施正文透露。

据悉,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虽然在1995年和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始终没有增加“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必要权力和手段。

不过,这一现象在去年得到了改善。

国务院办公厅底发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进度要求,将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对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曾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对纳税人识别号和第三方信息提供等内容进行讨论。

在他看来,纳税人识别号包含的各类收入、财产等信息,加上第三方提供的内容都汇集到税务机关,并最终在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个人账户,为分类和综合计征提供了技术保障。

7.我国个税现状 篇七

(一) 我国发展现状

个税递延型保险的内涵, 既指其缴费模式是个人可以在养老金领取时缴纳税负, 也指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 是为了解决个人养老金缴费压力大, 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一种有效途径。目前我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发展有如下特征:

1. 发展阻力大。

早在2008年, 我国政府对实行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就有出台相关措施, 设立相关试点, 然而, 滨海新区实验改革被紧急叫停, 当地政府财政压力大, 无法设计出优秀的递延制度。平民百姓并未从个税递延中得到切身利益的优惠;

2. 地位和定位较尴尬。

理论上来说, 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三支柱, 是前两个层次养老保险的补充。然而, 第一和第二支柱主要依赖于各种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或担保人的保障措施, 而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依靠个人缴费和投保, 导致个人因为收入水平低而无法参与或是收入情况恶化而中途停保。

3. 投保模式的确定模糊不清。

理论上来说, 我国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就应该采用自愿缴费的模式, 但是很大一部分国人对保险的认知度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均不足, 不会选择投保, 这对于养老保险的发展很不利, 然而EET模式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这些不愿自主缴纳保险费的人。

4. 政府的责任较小。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对其财务负最终的担保责任;而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取决于个人投保水平和保险公司对该保障基金的运作状况, 政府不对此提供担保, 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 制约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推广的原因

2008年开始的天津滨海新区试点, 一年时间被叫停, 在试点时间内, 产生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

1.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不合理。

围绕税收优惠需要考虑的问题, 不仅是优惠额度的设定, 还需要先确定保障对象、优惠模式及与投保账户相关的问题等。而确定优惠额度本身就是一个难点, 需要经过复杂的测算, 要考虑对政府财政的影响同时也要兼顾替代水平。另外, 仅保监会并不能确定税收优惠额度, 还需要与税务甚至国家法律部门沟通。

2. 实施方式模糊不清。

这一问题涉及到个税递延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比如DB计划还是DC计划、如何确定运作模式和运作主体、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选择等。

3. 延税的税制安排与我国现行个税制度以及征税能力不相适应。

国际上实行EET模式的国家, 多数实行的综合税制, 这就不存在税基和税率选择的问题。而我国个税实行的分类税制, 对于个人应当享受的优惠额度难以准确安排。

二、EET模式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对政府财政压力的测算

(一) 计算思路

本人在进行EET税收优惠模式测算时, 从宏观和微观两大维度分析, 微观层面, 将参与主体分为了个人, 企业和政府三个维度, 宏观上, 从储蓄, 劳动力, 投资三个变量考察政府在税收递延模式下财政的支出状况。并将对政府财政压力的效应分为短期和长期来分析, 在分析过程中, 解决个税递延模式的选择问题, 以及出现税收累退, 马太效应的副作用时应如何处理, 最后, 对制度进行完善, 解决制度设计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问题。

(二) 微观分析

1. EET模式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可以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 直观的计算出EET模式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将四种较为普遍的征税模式 (EET, TEE, TTE, ETT) 对比, 假设投保额为X, 个税率25%, 投资年收益率10%, 投资期为5年, 暂不考虑通货膨胀。这些数据虽然是假定的, 但对计算结果并不影响, 因为无论何种征税模式, 都受到这几个数据的影响, 比较的只是相对大小关系。

根据表格计算出的数据, 我们可以很直观的得出结论:个人退休时净收入, EET和TTE模式要高于另外两种模式。在EET模式下, 个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时, 可享受税额递延, 等到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率缴税。然而, 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税制下, 收入越高所对应的征缴税率就越高。一般而言, 人在中年收入要高于青年时期, 因此对投保人而言, 后缴费减免了其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如果再加上个税起征点的上升、通胀等因素, EET模式的激励效应会更加显著。同时, 对于个人缴费者, 他们获得了所缴纳税负的时间价值, 在缴费到领取之间的时间段, 可以进行自由的财务安排, 获得更大的效用。

2. 企业运用EET模式的税收优惠。

从企业角度考虑个税递延养老保险问题, 实质是将个税递延的征税模式与企业年金进行结合和改革。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 而商业性养老保险属于第三支柱, 对于大部分中国人, 都是在一家企业中工作和生活, 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 对于每个人退休后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欧美国家的划分, 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都属于私人部门的养老保险, 而对于其税收优惠的模式也都基本一致。而我国目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还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企业年金本质是运用了养老保险征税的TTE模式, 根据前文的分析, 对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也应该使用EET模式。

3. EET模式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微观角度分析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减状况, 可以从短期和长期的角度考虑, 短期政府财政收入无疑是减少的, 因为EET模式下, 缴费阶段是完全不交税的;长期分析, EET模式的影响是积极而有利的, 即便有可能造成财政支出上的略微赤字, 也会对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 宏观分析

实现养老保险的个税递延, 对宏观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 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税收优惠对经济的影响, 主要通过储蓄, 劳动力供给以及投资实现。通过对经济的影响, 使得国家GDP增加, 从而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1. 储蓄和劳动力供给的变化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

养老保险的引入将会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 从而通过改变其预算约束的作用机理, 改变个人消费-储蓄的最优决策。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 必然会使其分配在储蓄上的资金增加, 从而使得国民总储蓄增加, 进而使得GDP成倍增长。GDP增长, 财政收入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

延税性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典型特征, 税收优惠通过影响劳动力跨期收入, 左右决策者的经济行为。当期收入决定劳动力在工作与闲暇之间进行分配, 从而影响劳动供给水平。由于税收优惠的作用, 使得闲暇的机会成本上升, 从而促进劳动者减少闲暇, 增加劳动供给, 进行更多的工作和产出, 使得GDP增加, 政府财政收入上升。

2. 投资变化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宏观经济学中的投资, 要通过微观主体企业来实现。影响决策者经济行为的税收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为了更好的实现个税递延所让渡的时间价值, 理性的经济主体可能会选择将个人或企业的一部分资金交予其他具有专业性投资水平的企业以及组织管理, 即将该部分资金由个人当期拥有转化为投资资本, 以期在未来获得更大的收益。

三、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和完善建议

(一) 制度设计的原则

在设计任何制度之前, 都应把握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最基本原则,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安排的制度, 一定要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方式。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 主要反映为纳税义务人之间的公平, 这里的公平应该是“相对公平”, 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税收公平表现在:一是个税递延的税收优惠要求覆盖全体公民, 二是通过制度安排来限制高收入者因税惠政策而享受更多的优惠。统一的优惠额度会使收入群体因为税收累退效应而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 这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发达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办法, 比如美国的“phase out”制度安排, 但由于我国个税采用分类税制, 税收统计口径不一, 将税收优惠与单一显而易见的指标挂钩较难 (比如与收入联系) , 可以考虑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平指标。

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 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而言, 经济效率是不容质疑的, 一方面, 税惠安排能刺激消费需求, 扩大内需, 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通过将该养老基金投资和理财, 能够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行政效率, 完全可以仿效国家制定政策的办事方针, 无需刻意的制度安排。

(二) 个税递延模式的选择

递延模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税基递延模式, 二是税额递延模式;采用税基递延模式, 弊端有:第一, 由于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 不同项目的收入, 适用不同的税率, 正常情况下, 一个人的收入有多种来源, 很难规定一个税基征缴, 按照税基递延必然会是的缴税混乱, 第二, 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主要实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 而发达国家多采用个人申报制, 因此在我国无法对个人收入信息统一监管, 从而难以采用税基递延模式。

采用税额递延的模式, 实际上是政府向个人让渡应缴税额的时间价值, 激励作用不逊色于第一种, 且操作简单, 易于政府管理。

(三) 完善建议

1.统一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实现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相互促进。如前文所述, 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 二者的关系不应该成为替代品, 如果发展成这样的市场, 便极大的背离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2.税收优惠方案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 更多体系公平性。我国民众对公平的诉求超过过去任何时期, 为了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防止高收入群体过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应规定每月缴费限额。

3.在法律中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加以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将EET模式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做实, 不能让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成为保监会纸面上的模式。

摘要:目前, 中国社会步入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和人口矛盾促使养老保障需求急剧增加, 供求失衡的矛盾突显出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属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范畴, 属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是国际上常见的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制安排, 与一般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不同的是,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政策因素, 对民众消费能起到引导作用。现在我国对商业养老保险采用的税收模式是TTE模式, 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民众负担较大, 市场参与程度低, 未起到全民保障的作用。基于此,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说明EET模式的净收益是最大的, 采用“两条线”的分析思路, 从微观到宏观, 从特殊到一般来思考和分析税收优惠的益处, 微观上将市场主体分为企业, 个人, 政府三大主体逐个分析;宏观上, 运用储蓄、劳动力和投资三个中介变量说明EET模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并具体研究EET模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比如解决税收累退, 选择递延模式, 把握税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 总结问题与现状的基础上对税收递延税制的设计给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税递延,EET,政府收益,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唐云,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法学分析[J].甘肃金融.2011. (03)

[2]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J].财经界, 2009, (3)

[3]高鸿业, 宏观经济学[M].第五版, 2011

8.个税申报常见问题 篇八

系统时间的设置

安装客户端软件时候必须把机器的系统时间设置为当天日期,否则会影响以后的申报工作。一台机器安装多个客户端软件

(1)安装软件,默认是安装在C:盘根目录下,即C:JdlsSoft文件夹下,但是不要做初始化单位信息。

(2)然后把安装好的文件夹(名为JDLS的文件夹)复制粘贴到任意盘符下,只要机器性能支持可以复制任意户。比如复制到D盘下d:/JdlsSoft和E盘下e:/JdlsSoft,这样就可以进行三户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工作了。以此类推复制几个文件夹就可以做几户扣缴义务人的申报。(3)使用客户端软件时候,分别点击各个复制文件下的JdlsSoftEPPortalEPPortal.exe运行客户端程序,进行初始化以后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4)如果往月已经做了初始化操作,那么把正在使用的文件夹(名为JDLS的文件夹)复制粘贴到其他地方,以后点击这个文件夹下的JdlsSoftEPPortalEPPortal.exe可正常使用。然后再按照1-3步的操作进行多客户端安装。初始化客户端失败问题

(1)在初始化客户端进行初始化时候,纳税人编码、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录入都正确,但是点击初始化时候提示“编码、名称、税务登记证号有错误,联系税务局”。出现这样的提示后,是因为在<综合征管系统>的【税收管理】-->【认定管理】-->【个人所得税接口(BIMS)认定】模块里把认定的的扣缴义务人给作废认定了,重新点击下【认定】按钮就可以了。(2)另外,注意在扣缴义务人名称中如果包含括号,那么括号的输入问题:圆角或是半角,英文或是中文,必须和企业初始化信息的名称是完全相同的。名字录入错误的修改

(1)扣缴义务人已经正常申报成功,发现纳税人的名字输入错误。出现这种情况,联系专管员,依据运维流程向省局提交报告单,省局运维人员在后台进行修正数据。

(2)省局修正数据完成后,反馈专管员,专管员再联系扣缴义务人在下个申报期之前,在本地的客户端【纳税人信息】中修改纳税人的名称为正确的,下月正常申报即可。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

(1)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申报,直接删除此纳税人,重新填写即可。

(2)如果申报后才发现问题,联系专管员,在税局端【申报管理】-->【日常操作】-->【纳税人更换身份证】模块,查询出此身份证号码,然后输入目标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如果没有重复记录,那么可以进行置换。再把置换记录的zip文件导出给扣缴义务人。(3)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点击【纳税人信息】-【导入特殊身份证人员】,点击导入,提示成功后此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就会更正为置换后的身份证号码,下月正常申报即可。外籍人基础信息保存失败

外籍人资料全部输入后,点击保存没有反应。查看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使用模块导入纳税人信息

(1)在第一次使用模块导入时候,需要把各个项目下的“不导入”按钮选为例如:名称、性别等对应的项目。可以多次导入纳税人基础信息,多次导入时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信息系统不进行处理,但会给出相应的提示信息,对于当前不存在的信息则会继续导入到系统中。特殊身份证号处理

部分身份证号码例如(***919)在<代扣代缴里面系统>提示这个身份证不符合规定。经核实,纳税人的身份证确实如此,需要做如下操作:(1)联系专管员,专管员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管理】-->【日常操作】-->【特殊身份证处理】中,按照提示项目依次输入身份证号码,然后点击生成新证件号。再输入扣缴义务人的编码,点导出,把生成的身份证号码导成zip文件拷给扣缴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在页面上方点击【高级】-->【导入特殊身份证号码纳税人信息】,找到从税局拷出来的zip文件,点击打开,然后查看导入结果是否文件导入成功。

(3)如果导入成功了,再次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会出现提示“存在尚未处理的外部导入数据,是否现在处理”,点击确定,然后就对应的信息保存,就可以了。员工离职

如果发生员工离职,那么不能删除此员工信息。需要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中,把此员工的状态改为“非正常”。非雇员收入录入

例如杂志社有约稿作家,把对应的约稿作家在纳税人信息录入时候“纳税人类型”选择为非雇员、非股东/投资者,然后填写报表录入是在“非工资薪金收入”中填写报酬信息。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明细表

(1)本表填写时,要求先录入纳税人本月工资薪金数据。如果当月没有正常工资薪金而需要填写本表时,可先将本月正常工资薪金明细表中的所有项目都填写为零。(2)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使用一次后,将不再支持再次操作。申报重复问题

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的纳税人不能再使用综合征管系统进行个税纸质的汇总申报或者外网的网上报税系统进行个税汇总申报,会造成申报重复,导致虚欠产生。当月如果发现有上述的重复申报,需要作废使用综合征管系统的汇总申报或网上报税系统的申报,保留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的个税信息。本月申报后发现错误问题

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点击“申报”按钮后,发现申报有错误,需要修正申报数据,但是提示本月已经申报过,不允许再进行数据修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操作:

(1)如果此扣缴义务人是本月第一次使用个税系统软件,可以不用来税局。把录入的信息备份后在自己机器上卸载软件,然后删除默认安装在C盘下的名为“JdlsSoft”的文件夹。再重新进行安装软件、初始化信息、录入申报数据、重新进行申报。

(2)如果此扣缴义务人不是第一次使用个税软件,涉及往期的申报数据,那么: a.扣缴义务人需要来税局。

b.专管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废此次申报。

c.税务人员在个税系统局端查询此次申报的申报状态是“征管系统已经作废您本次申报,联系您的专管员重新申报”,导出申报反馈文件给扣缴义务人。

d.扣缴义务人导入反馈文件后,再在客户端修改数据后,重新进行申报。14.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的TIPS扣款问题

12月5日开始,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不需要在前台进行清缴,系统会自动在每天晚上进行tips扣款处理,请各单位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具体条件如下:

使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个税,无论是介质申报还是网络申报都可以。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存在有效的三方协议信息能够进行tips实时扣缴。此次申报没有进行纸质开票清缴税款。15.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变更问题

局端:在综合征管系统进行变更后,查看个人所得税系统的扣缴义务人信息是否正确。如果和综合征管系统一致,那么在个人所得税局端【申报管理】-->【日常操作】-->【导出客户端初始化文件】,导出扣缴义务人的初始化信息。如果不一致需要专管员在【综合征管系统税收管理】【-认定管理】【-个人所得税接口(bims)认定】模块进行认定,把数据同步到个人所得税系统,然后在进行上步的操作。

9.底双薪个税怎么算 篇九

一、对于双薪的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二、对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再计算个税。

三、对于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要交多少个税,会因公司发放奖励的名义不同而产生计税结果的差异。

例如,某公司A雇员月工资为3000元,年底的时候公司为他多发3000元的奖励。

(一)如果多发的3000元称为“双薪”,按照以上第一点的计税方法,当月应交个税为【(3000-2000)*10%-25】+ 【3000*15%-125】= 400元;

(二)如果多发3000元谓之年终奖,按照以上第二点的计税方法,当月应交个税为【(3000-2000)*10%-25】+ 【3000*5%】= 225元;

10.我国个税现状 篇十

1 现行税制及存在问题

1.1 世界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国际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 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 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 以美国、德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国为代表。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 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 以中国为典型代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混合税制) 则是先根据纳税人的全年各项特定所得先征收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 然后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 如果达到一定的课税额度标准, 就使用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并扣除掉以前已经征过的分类所得税收, 多退少补, 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为其代表。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是现行税制的两个极端, 各自的优缺点也比较明显。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能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得到了很好体现;其缺点是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困难和复杂, 遵从和管理成本高。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 对征管要求低;其缺点是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并容易产生避税。在所得税发展的早期, 分类所得税制被普遍采用, 随着税收的发展, 综合所得税制逐渐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 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缺陷, 现在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采用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制, 而是兼具部分分类所得税的特征。特别是近30 年来, 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 资本加速流动带来了税基的高度流动性, 各国纷纷对资本所得采取轻税政策, 并对综合所得税进行改革尝试, 突出表现在二元所得和单一税的实行[1]。混合所得税则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 首先能够体现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 其次计税依据确定相对简单, 管理成本不高, 再次, 比分类计征更能遏制避税行为。我国现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建立这种混合所得税制, 并且我国的“十二五”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将混合所得税制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

1.2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首先把应税所得分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十一类所得;其次, 分别按不同形式的税率和方式进行课税;再次, 征收的方法是按月、按年或按次的源泉课征, 不进行年末清算。可见,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上讲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不足。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单从理论上说, 这种税制更方便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 进而更好地调节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 更方便地实现对收入调节的目标。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初期, 可以通过对资本所得设计低税率, 促进资本的积累, 增加社会的效率, 所以在中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背景下,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提高社会效率, 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有积极的意义。但是, 公平和效率在一定情形下是一对矛盾体, 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方面尤其如此。“所得应该是一种综合性收入 (所得) , 即无差别地合并一切来源的收入, 在此基础上适用税率进行征税。如果没有这种综合性, 累进税率就不可能达到目的, 不可能适应根据纳税者能力征税的要求”[2], 这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设计税制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项目分为11类, 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 这样一来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

首先, 会导致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使得适用累进税率的功能大打折扣。从理论上说, 分类所得税制本质在于不同所得设计不同税率, 以牺牲公平换取效率。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阶段凸显出其税率结构不合理, 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要高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导致劳动所得的税负有时会高于非勤劳所得, 这样一来, 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累进功能, 就会被事实上占国民收入量大头的资本利得的比例税率的累退功能所抵消。另外, 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税负过高, 由于征管难度大, 其实际征收效果也不佳, 高工薪者利用其掌握的优势资源, 通过各种手段避税、逃税, 反而使得其税负降低。这样一来, 现行税制就对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作出自己的“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 从 2000 年开始, 我国的基尼系数[1]。由于将所得划分为不同的项目, 适用不同的税率, 在已划分的项目中, 纳税人可以利用现行法的漏洞, 通过转化所得类别, 进行避税。比如, 当纳税人在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取股息和工资时, 他就可以通过合理的计算, 对二者的数额做合理的分配, 以达到最低的纳税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从纳税人的角度思考, 完全是合法合理的, 但从整个国家的宏观个人所得税制度角度上看, 税制出现这么大的立法漏洞, 实在是有点贻笑大方的感觉。另外, 现行的税制可以与现行的征管制度结合, 进一步放大了税制本身的缺陷, 导致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 实行代扣代缴, 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 收入渠道多而隐蔽, 在控制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 偷逃税比较严重。进而导致出现, 高收入者逃税, 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过重, “有钱人不纳税”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的数据显示, 包括民营企业家、娱乐及体育明星、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额的5%左右。一些名列榜首的富豪竟没有缴纳个人所4税。我国税务总局的网站资料显示,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的50%, 而不足社会20%的富人占据了超过社会80%的存款, 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税总收入的10%。可见, 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 在当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亟待进行立法改革。

2 费用扣除制度及其缺陷

实体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是合理、规范、科学地确认应税所得, 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 应税所得的确认就取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如上文所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行费用扣除采用“一刀切”的办法, 规定得比较简单, 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地方, 即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情况、健康情况等家庭负担因素, 不能体现宽免扣除的个性化要求, 违背了量能负担原则。2012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则表示,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 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 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 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这种“一刀切”的规定, 表面上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 但实际却因纳税人 (纳税主体) 的个性化, 造成实质的税负不公平, 比如, 对于收入相同的人甲和乙两个人, 甲需要赡养年迈父母, 而乙则无任何负担, 那么在“一刀切”的税制下, 两个人的实际扣除项目相同, 那么甲因赡养父母实际支出的费用未能被扣除而被征税, 则甲在负担重于乙的情况却要与乙缴纳相同的税, 这时,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根本未能发挥出来;但如果能对扣除项目做个性化考量, 将甲赡养父母的费用扣除, 那么甲在负担重的情况下将比乙少缴个人所得税, 二者的实际收入差距将会缩小, 个人所得税也将能够实现其调节收入的功能。可见, 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下,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受到压制的, 且是不公平的。

3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

法律是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保障, 经济法律在这方面更为突出。法律分配权利义务必须公平。当法律难以做到公平的分配权利义务和实现其应有目的时, 必须对该法律进行修改, 以期法律能够更好地分配权利义务和实现其应有之目的。所以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发展需要, 不能做到公平对待社会收入流量分配的情况下, 应对其进行修改。

3.1 改变现行税制——由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

分类税制的缺陷及其与中国的实际现状的不符, 可见于上文, 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那么问题的关键是我国到底是要改为混合税制还是综合税制呢?对此, 学界有不同看法, 两种主张者均有, 比如刘隆亨教授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将采取既综合又分项相结合的计征做法, 比较合适”。[3]从现实的状况来看, 特别国家的“十二五”计划已明确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4]我国之所以在当前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有其现实和理论意义。首先, 混合税制可以缓解上文所提到的现行税制引发的社会税收不公平问题, 特别是资本利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问题, 使得再次分配更注重公平;其次, 这种税制兼具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的优点, 能够与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更好地衔接, 在现行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 改革成本更小;再次, 即便是综合税制, 也存在着税收公平的问题, 且实际上也鲜见纯粹的综合税制国家。

当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又可以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两种类型。交叉型混合所得税是对各类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 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 纳税年度结束时, 再汇总全部所得, 统一扣除费用后按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允许抵扣。并立型混合所得税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 其余应税所得在取得时实行源泉扣缴, 到年终时予以综合再适用累进税率征税, 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不允许抵扣。交叉型更接近于综合所得税制, 但税制比较复杂, 征收难度大, 实行的国家很少。并立型形成分类 (或分离) 征收与综合征收互不交叉的并立结构, 税制比较简单, 又可以量能课税, 征管也较为方便, 鉴于上文分析, 我国应当采用并立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

3.2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从理论上说, 应当扣除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类、生计费用类和特殊政策类费用等三类。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 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 在美国联邦税法中称为“调整后毛所得”之后的扣除, 包括宽免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 (两者中较低者) , 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未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 未能体现其个性, 造成实质上的税收不公平。为了体现分配正义, 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 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 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 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体现“以人为本”精神[5]。这也符合税收“人税化”的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 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国统一的基本生计费用扣除, 不需要纳税人提供扣除凭证, 每个纳税人均可以得到扣除;二是特殊支出项目的据实扣除, 如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承担的部分、正规全日制教育的学费等项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 以及个人的生产性投入等。[6]将生计费用二分开来, 统一部分易于操作, 能够提升个税征收的效率, 特殊支出部分能够关注纳税人的个性, 有助于实现个税公平, 解决现实中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另外, 这种设计, 应该说对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来说与他们的权利义务设置是适当的, 并且是容易操作的。

参考文献

[1]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法学, 2011 (5) :32-43.

[2][美]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5版.邓子基, 邓力平, 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344.

[3]刘隆亨.《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杂志, 2006 (1) :66-69.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http://news.jinku.com/20090720/477625.html, 2012-12-18.

[5]翟继光.从“以人为本”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税务研究, 2009 (3) :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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