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2025-02-01

高等教育学费制度(共9篇)

1.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一

概念 :

基尼系数: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比例数值,在0和1之间,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

城乡居民家庭对高等教育学费承受力的分析:

尽管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城镇大部分居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社会的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分配出现明显不公,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警戒线,我国城乡居民家庭对于高校收费的总体支付能力是很低的。

(一)、城乡居民家庭的总体支付能力

1、用分担能力来估计城镇与农村家庭两个不同总体面对高校学费的承受能力。

以2012年数据为例:2012年我国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是每生每年5000元左右,住宿费1000元,加上一年的生活费,一个学生一年至少花费10000元。下面分别讨论农村居民家庭和城镇居民家庭对高等教育费用的分担能力。(以一家三口为例)

农村居民的分担能力表表

1城镇居民分担能力表 表

2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当学费标准在5000元左右时,有超过40%的农村居民家庭与20%左右的城镇居民家庭无法承受,并且由于农村人口状况比城镇复杂一些,往往一个家庭不只一个孩子,因此农村家庭对于高额的高校学费更难承受。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城镇与农村家庭两个总体面对高校消费时的承受能力,再次利用均值中的独立样本T检验来作分析

2012年我国高校平均学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表

3(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表3 给出的是在2012年度,我国高校平均学费在城镇与农村家庭的年收入所占的比例。通过SPSS软件分析,的相关分析结果如下:

两类学费比重的相关统计表

4N

城镇

均值 标准差 均值的标准误 N

农村

均值 标准差 均值的标准误

3122.6065 4.50947.80992

3166.1226 20.83068 3.74130

组别

Statistic

偏差

Bootstrap 标准 误差

95% 置信区间 下限

上限

a

.0144-.10738

.7991.55760

21.0260 3.25371

24.1212 5.45040

收入

.1046-.49758

3.7837 2.4775

559.0608 15.26028

73.8783 25.21147

两类学费比重的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5

由表4可知,平均而言,对于城镇居民家庭来说,2012年高校学费占家庭收入的22%,而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却占到66%,从表5中,可以看到F检验概率值P=0<0.05,方差不等,故采用第二行数据。检验统计量t=11.368,F检验概率值P=0<0.05,这说明两类家庭的成熟能力不同,且均值大的影响也比较大。在本文的情况下,也就是说面对同样的学费水平,城镇与农村家庭有着完全不一样的压力。相对的城镇承受力会好过农村家庭。并且,从两者的标准差也可以说明问题,城镇居民家庭的标准差为4.5,农村家庭的标准差为20.这说明了城镇居民家庭对于高校学费的承受能力相对于农村居民家庭来说,家庭承受你的波动范围比较小。

可见,对于农村居民家庭来说,承担同样多的学费还是很困难的。(二)、居民支付能力的地区差异

同样采用表3的数据资料,运用聚类中的内奸平均距离连接法,分析不同省市地区间城镇居民家庭对于高翔学费的可能接受度的差异。

聚类解表6

将分析结果整理如下:

城乡居民家庭对高校学费承受能力表表7

从这个分析结果,不难看出,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省市地区的城乡居民对高校学费的承受能力也相对较强;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较弱后的省市地区对于高校学费的承受力也相对较弱。

因此,我们基于均值比较及地区的聚类分析的方法,兼顾到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引起的各个家庭的不同承受能力,按20%的学费基数来建立模型。

2012年我国城乡居民的家庭平均收入和城乡家庭承受的学费基数表8

由于高等教育费用占我国城乡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同,城镇居民家庭与农村居民家庭对高等教育学费的承受力不同,为了使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在交学费之后不至落在贫困线下,达到小康线则建立如下模型

JKNK

K10%M(4200或1067)PP12

E

JKNKK10%M(4200或1067)

(其中M=4760,P13.2,P24.3)P1

P2

2.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二

美国的高等教育市场化程度高,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拥有各自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在学费方面,公立高校比私立高校要便宜许多,且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的定价制度也不同。美国公立高校学费的定价制度可以从定价的基础、定价的原则、定价的机构和定价时考虑的因素等几个方面来分析。

1. 学费定价的基础

当经济学家舒尔茨(Suhr Ci)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之后,高等教育收费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然而,该收多少学费才是合适的呢?高等教育学费该以什么为基础来定价呢?这又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教育经济学家约翰·维泽(John Vaizy)1958年出版的著作《教育成本》提出教育成本的概念;约翰斯顿(Johnstone B)教授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于1986年在《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中提出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成本分担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高等教育成本应由学生、纳税人(政府)、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主要指捐款的来源)共同分担。[1]成本分担理论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秉承谁受益,谁付款的价值基础,认为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国家、受教育者、纳税人、企业、大学和家庭等受益主体共同分担,[2]这一理论也成为美国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重要基础。

20世纪90年代,许多州在根据成本分担理论进行学费定价时发现,各院校的生均教育成本很难精确计算出来,而且也很难确定各受益主体所应该承担的合理比例。因此,很多州政府逐步放弃以成本分担理论作为学费定价的基础,而转为通过立法来设定高等教育学费,并给予高校在法律范围内的学费定价自主权,各高校的学费定价都以本州立法为基础。

例如,华盛顿州公立高校从1977年开始采用成本分担理论作为其学费定价的理论基础,基于生均成本数据和分担比例确定学费。但由于院校生均教育成本很难准确计量,更难以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该州在1995年宣布放弃以成本分担理论作为学费定价的基础。1995~1999年,该州通过立法设定高校学费;1999~2001学年,又进一步给予高校有限的学费定价自主权,要求该学年高校学费定价在原基础上不能超过4.6%,下学年不能超过3.6%;2001~2002学年,高校可继续在法定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但本科生学费在原基础上不能超过6.7%。随后几年,高校的学费定价自主权进一步扩大,2003~2005学年,州政府通过立法将本州居民本科学费增加上限设定为7%。[3]

2. 学费定价的原则

学费定价的原则决定着学费制度的基本价值导向,影响公立高校学费的高低。根据美国州立高等教育执行委员会(State Higher Education Executive Officers,SHEEO)对美国州立大学学费定价原则的三次全国性调查,我们可以把美国公立高校学费定价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经济受益原则、公平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和差异化原则。

调查显示,各州都明确表示公立高校需要收取学费,而且要遵循经济受益原则。在1996~1997年的第一次调查中,有两个州坚持高学费定价,但第二次调查时(2002~2003年),已经没有任何一个州再坚持高学费定价,各州已经将本州居民的经济支付能力和接受教育的机会公平考虑进去。其中,有14个州坚持低学费定价,6个州坚持适度学费定价,体现了学费定价的公平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另外,还有12个州认为学费政策应该以学校自己的原则或预算需要为导向,有5个州认为不需要制定州内统一原则,以满足个性化差异的需求,其余9个州则选择其他原则,这体现的是学费定价差异化原则。[4]

第三次问卷调查(2005~2006年)显示,只有明尼苏达州和宾夕法尼亚州选择高学费定价,有15个州选择低学费定价,8个州选择学费适中定价。有22个州赞同学校自主定价,学校根据预算需要来确定学费标准,9个州主张州内差异性原则,还有8个州选择其他原则,并在调查中进一步解释自己的学费定价原则,差异化原则体现得更为明显。[5]

3. 学费定价的机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相对独立,在教育管理体制上也都有各自的独立立法权,因此,各州立大学的学费由各州自行定价,但并不是所有的州都由政府决定公立高校的学费标准。2003年,美国州立高等教育执行委员会对全美46个州的学费定价机构进行的调查显示:存在着四种定价权力机构,这些权力机构包括州议会、州政府、州立大学系统的独立董事会和州立大学自身。这四种学费定价权力机构在不同的州其作用是不同的,有的只起咨询建议作用,有的则掌握着学费定价的绝对权力。例如,佛罗里达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学费定价机构是州议会,而亚利桑那州等18个州的学费定价权力被州政府掌握着,还有一些州的学费由各公立学院或大学自己确定,例如密西西比州、宾夕法尼亚州等。肯塔基州学费定价权力在2000~2002年期间从州政府中学后教育议会转移到大学自身。北达科他州、俄克拉何马州和弗吉尼亚州也表现出类似的学费定价权力由州政府转向各大学自身的地方分权倾向。[6]

在接受调查的46个州中,佛罗里达州是由州议会与州立大学共同确定学费,路易斯安那州是由州议会和州政府共同决定学费标准,密苏里州的学费是州政府和大学共同确定,华盛顿州的学费则由州立大学系统的独立董事会和大学协商决定。

4. 学费定价考虑的因素

美国州立高等教育执行委员会认为:州政府拨款、前一学年的学费、教学的费用、大学的任务、其他同类学校的学费、公众对高等教育费用的关注度、财政资助的拨款额度、学生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消费者价格指数、媒体对高等教育费用的关注和施加的压力、各州学费的对比等16个因素影响公立高等教育的学费定价。这些因素可分为内部影响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两个部分,他们对公立高等教育学费定价产生的作用也有很大的区别。在2002~2003年的调查中,46个州中有43个州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在调查问卷中,每一个因素都被分为5级影响水平,1代表没有影响,5代表有显著影响。在这些因素中,其中“州政府拨款”是对学费定价具有最重大影响的因素,其影响水平的平均值为4.4;而“前一学年的学费”的影响水平平均值达到3.7,列于“州政府拨款”之后;紧接其后的就是“教学的费用”、“大学的任务”和“其他同类学校的学费”等因素。[7]

对于这16个影响学费定价的因素,佛罗里达州、内华达州、田纳西州和西弗吉尼亚州表示非常期待这些影响因素的相对影响水平在将来有所变化,但有26个州却报告说不希望有所改变,同时还有12个州的态度不确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教学的费用”被17个州认为是影响学费定价的第三大重要因素,但只有5个州提供了相关的具体数据,这些数据显示“教学的费用”占大学成本的25%~40%。

二、美国公立高校的学费收取制度

学费收取制度主要表现为学费的收取方式、学费收取时间的灵活性和差别性等方面。美国公立高校是以选课制为主导,因此,在学费收取形式上,主导方式是按照学分来收取学费。同时,各州、各校由于具体情况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千差万别,各公立高校的学费收取制度也就存在着很大差异,采取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1. 按学分收取学费

按学分收取学费是美国高校最主要的收费方式。从1871年美国哈佛大学首创选课制度开始,美国绝大多数高校都推行这一制度,到目前,美国高校都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选课制度。[8]美国公立高校也同样以选课制度为导向,学生的学费与所选课程的学分多少直接相关。每一所高校都为学生设置了灵活多样、内容丰富的选修课程,让学生有比较大的自由选择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学习时间及精力,自己决定选修哪些课程,选择多少课程,是否选择提前或者推迟毕业,是选择攻读一个学位或者两个学位,等等。如果学习不努力,需要重新补修或者重新注册学分,就需要多付出一定的学费,这就把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与学费的多少直接联系起来了。

由于美国公立高校以选课制为主导,且由于高度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使得美国高校的专业和课程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学校中,学生选课时甚至被称为“购物”(Ground Shopping)。每一所高校为吸引更多的学生,尽可能开设丰富多样的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同时,学生对已经选购的课程,如果觉得不适合还可退换。学校一般允许学生在开学数周内更换或取消所选购的课程,并退还学费。例如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商学和公共管理学学院金融专业的选修课占到63%。除数学之外,生物学、物理学、社会与行为学等8大领域的100多门课程可以让学生自由选择,甚至同一门课程有多位老师开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兴趣、对老师的评价等自由选择某一老师的某一门课程。[9]

2. 差别学费收取制度

美国高校差别学费制度不仅仅表现在私立和公立高校之间,在公立高校系统内部也实行的是差别学费制度。美国公立高校的差别学费收取制度主要表现在地域差别、学校差别、专业差别和年级差别。

首先,地域差别表现最明显。根据美国大学委员会(College Board)的调查,2008年美国两年制公立高校的全国平均学费为2,402美元,其中佛蒙特州的学费最高,两年制公立高校学费为5,830美元,四年制公立高校学费为11,341美元;两年制公立高校学费最低的为加利福尼亚州,仅仅只有634美元;四年制公立高校学费最低的是怀俄明州,只有3,621美元。地域差别还表现在同一个学校对州内和州外学生的收费方面,州立大学对州内学生的收费明显低于州外学生。例如,佛罗里达大学2009~2010学年对州内学生的收费标准为4,373美元,而对州外学生的收费标准为23,744美元,是州内学生标准的5.4倍。从整体上来看,全美公立大学对州外学生的收费普遍高于州内学生,一般高1~5倍以上。[10]

其次,学校间的差别。由于美国各公立高校的水平层次、历史、声望、教育质量和知名度不同,各公立高校之间的收费也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两年制社区学院的学费要比四年制公立大学低,公立高校排名前50名的大学则普遍比排名靠后的大学收费高,对州外的学生尤其如此。例如,全美公立高校排名第一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2009~2010学年的学费标准,州内学生为8,625美元,州外学生则高达30,346美元;而排名靠后的怀俄明大学2009~2010学年州内学生学费标准为3,686美元,州外学生学费为11,606美元;南达科他大学2009~2010学年州内外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为6,468美元和7,841美元。[11]

最后,各专业和不同的年级的学费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法学、医学和MBA等专业比普通专业收费要高,新入学的学生比老生的学费要高。以维吉尼亚大学2009~2010学年的收费标准为例,州内普通本科新生学费为9,870美元,老生为9,680美元;州外普通本科新生学费为31,870美元,老生为31,680美元;MBA专业学费州内学生为43,500美元,州外学生为48,500美元;医学院新生为35,150美元,老生为34,400美元;法学院学费州内学生38,800美元,州外学生为43,800美元。[12]

3. 其他形式的学费收取制度

为了让一些低收入人群能够上得起大学,交得起学费,还有一些学校采取其他形式的学费收取制度。例如,在美国密苏里州有一些大学就与该州的猪肉生产业协会等相关农业生产协会合作,实行猪肉等农产品换学费计划。这一计划既帮助一些贫困农家子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同时也为农民的产品解决销路问题,还为学校的餐厅提供丰富的食品来源,一举多得。密苏里州共和党籍州众议员贝尔登(Belden)说,用农产品交换学费的计划在州政府对公立高等教育设施补助比较紧缩的时候尤其值得推广实行。[13]

分段收费制度在四年制公立大学中也是一种不错的新尝试,体现了大学收费的灵活性。密苏里州把大学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二年为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由于学习的课程往往比较多,因此收取的学费比较高;第三、四年为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学习的课程相对较少,往往实践性训练比较多,收取的学费比较低,如果是延迟毕业或者提前毕业则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减免一些学费。[14]分段收费制度将四年的学费压力集中到前两年,而后面两年学生则不必再为高额学费苦恼(当然学生也可以选择第二、三学年为高学费阶段,第一、四年为低学费阶段)。这种学费收取制度可以与学分制学费收取制度结合,使得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学费收取形式。

参考文献

[1]Johnstone B.Sharingthe Costs ofHigher Education:StudentFinancial Assistance in the United Kingdom,the FederalRepublic of Germany,France,Sweden,and the United.NewYork:College Board,1986:3~8.

[2]柴效武.高校学费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24.

[3]郭凯,滕跃民.中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和学费的比较[J].辽宁教育研究,2008(,10):95~98.

[4]Survey of State Tuition,Fee,&Financial Assistance Poli-cies for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State Higher Ed-ucation Executive Officers,2003,(6):16.

[5]Christopher J.Rasmussen,State Tuition,Fees,and Finan-cial Assistance Policies(2005~2006).State Higher Edu-cation Executive Officers,2006,(8):14.

[6][7]Christopher J.Rasmussen,State Tuition,Fees,and Fi-nancial Assistance Policies(2002~2003).State Higher E-ducation Executive Officers,2003,(6):10,12~13.

[8]钟阳春,赵正.美国大学学分制概述[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9):265~267.

[9]毕云.美国高校收费制度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6,(4):32~34.

[10][11]College Board.Published Tuition and Fees and Full-Time Enrollment at Flagship Universities,2007-08 through 2009-10[EB/OL].http://www.trends-collegeboard.com/college_pricing/excel/2010_Trends_College_Pricing_All_Figures_Tables.xls,2007-08-30.

[12]University of Virginia.Tuition,Fees&Estimated Cost ofAttendance[EB/OL].http://www.virginia.edu/Facts/Glance_Tuition.html,2009-12-25.

[13]王盈.美国密苏里州猪肉换学费计划使农家子弟轻松上大学[J].世界教育信息,2003,(3):49.

3.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三

摘要:本文揭示了大学生失信的表象,如拖欠学费、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失信问题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诚信教育 考试作弊 拖欠学费

1 诚信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诚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初始性的道德规范,它出现在全人类各民族的文化要求中,是最起码的基本道德。诚信包括诚实和守信两方面,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承的,既可分而为二,又可合而为一。诚信是对人处事时的主要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人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向别人传递真实信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

2 大学生诚信观念缺失的表象

大学生是同龄人中的高知识群体,他们应该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将担当社会重任。但纵观大学生的诚信现状,却不能不令人忧心忡忡。

2.1 隐瞒家庭情况,拖欠学费。虽然有不少学生确实因家庭困难交不上学费,但故意拖欠学费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例如:新生入学时,为争取延交学费、贷款等,隐瞒家庭情况,加大了贫困生工作的难度。部分学生缴费意识淡漠,认为欠费理所当然。

2.2 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屡禁不止,作弊方法层出不穷,从夹带、偷看、交头接耳发展到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甚至雇佣“枪手”,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在实际的考试过中,以上作弊形式被考生不断“翻新”,并呈现以下趋势:

2.2.1 作弊队伍不断“壮大”化,作弊者心态“正常”化 在过去的考试过程中,仅有个别人出现作弊行为,而当前高校中作弊现象却普遍存在,所以在考试中会时常发现一些集体协同作弊行为。当前,作弊者的心态由过去的偷偷摸摸变得比较坦然,通过作弊而获得满意的考试成绩似乎已成为一种堂而皇之的“正常”行为。

2.2.2 作弊手段不断翻新,作弊目的“复杂”化 借助于现有的高科技产品,特别是通讯系统,使考试作弊更容易得逞,作弊规模增大。以前,考试作弊者只是一些平时学习不努力不认真的学生为了“顺利过关”而铤而走险。当前的考试作弊者中增加了一些学习努力认真的学生,他们的作弊目的要么是为了能够获得评优评奖,要么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等等。

2.2.3 出现了以赚钱、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枪手” 只要能为“职业枪手”提供一定的经济报酬,他们就可以为考生实现考试一条龙的“服务”。这种“便捷”的服务方式更是助长了部分学生不劳而获的歪风邪气。

3 诚信问题原因分析

3.1 历史原因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急剧变化,社会主流道德体系相对滞后。这是产生社会诚信危机的原因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道德体系还没有马上建立起来,社会的变迁发展与道德规约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历史反差,形了某种意义上的“道德历史真空”,造成了人们的社会行为失范,从而产生了社会道德危机,诚信危机就是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表现。所以说,诚信危机问题具有浓厚的历史原因,是转型期社会道德问题的历史积淀程度必然爆发的结果之一。

3.2 教育原因 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归根到底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个方面诚信问题的集中反映。

大学生群体从家庭中来,家庭的熏陶对学生的素质有着绝对的影响。不少在骄纵中长大的大学生,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他们常常不认为很多临时毁约、不信守承诺的做法是错误的。更有甚之,在大学入学的体检、贷款办理上,很多家长带头弄虚作假。试想家长在做这些动作的同时站在一边的孩子会受到怎样的教育?

小学、初中和高中包括大学,是培养学生诚信道德的温床。目前教育上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者只管“教”,不管“育”。“教”是传授知识,“育”则是要培养健全人格。因此,道德教育引发出两种恶果:一是教育只管“知”,不管“行”;二是教育里只有知识教育,而无情感教育。没有情感教育,则培养不出善的情感,没有善的情感,何谈诚信?

3.3 现实原因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了整个社会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信用危机。舆论界称此为“诚信”危机,而这一危机已经涉及到了中国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学生诚信在不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和充满诱惑的价值观下自然不可避免地产生危机。

4 诚信问题的解决对策

4.1 加强学校思想教育,养成诚信习惯 学校应该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诚信素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应从基本行为抓起,培养大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平等竞争意识,让他们在日常的同学交往中、在学习和考试过程中做到言行一致、拒绝作弊、诚实守信,并逐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4.2 抓师德建设 为人师表,是教师在整个诚信活动中应该体现的基本的道德要求。教师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乃至学生一生的成长。学校应通过各种制度建设及对家长、学生承诺等方式,把诚信教育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情操,身教重于言教,通过身教可增强学生对言教的信服。作为教师,只有以身作则,示范到位,才能教育好学生,我们培养的学生才能被社会认可、我们学校生存才有基础。

4.3 加大惩戒力度,营造诚信氛围 诚信是大家的共有资源、共享环境和共行通道,它不容侵犯、不容破坏、不容违规。

高校欠费处罚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学生缴费不够主动。学校的收费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做保障,又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杜绝恶意欠费。此外还要制定管理条例,阻止欠费行为。各学校严把注册关、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必须协调一致、同步实施。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对非贫困生且无正当理由拒交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答辩、毕业考试等主要教学环节中取消考核资格。

学校应该出台专项管理规定,加大对考试舞弊处罚力度。这都将有力地遏制考试作弊发生的频率,为高校整顿考风考纪,营造诚信氛围提供保障。建立诚信档案,使大学生不仅在助学贷款方面受到监督,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无处不在受到监督,逃票、恶意透支信用卡、伪造简历、剽窃论文、考试作弊等现象一旦被查到,即被写入个人的诚信档案,成为终生的污点。使得人人诚实守信,人人恪守道德,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信守合同,一诺千金。

4.4 强调学生自我诚信教育 在开展诚信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这是使诚信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的关键。随着学校各项工作不断深化,学生社团活动蓬勃开展,为学生的自我诚信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必须强调三个问题:一是引导学生自觉认识诚信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二是引导学生党员、学生骨干以身作则、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并发动和组织同学们参加各种实践,把诚信认识转变为诚信行为。三是摸索如何引导学生逐步建立诚信自律制度和相应的考评体系。

参考文献

[1]杨存博.邢坤.浅谈大学生考试作弊原因及预防[J].2007(14):137-139.

4.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四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5.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五

情况检查的报告

马鞍山市教育局: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马鞍山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马教秘[2011]2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时转发通知给所属中职学校,要求各校在9月19日—25日前必须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同时我们于9月26日—27日对中职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我县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学校基本信息情况。全县中等职业学校总数为7所,其中,5所公办学校,都有学校代码证书,具有法人资格,财政全额事业拨款单位,2所民办学校都是经市局审批的具有资质的学校,各校都设立了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配备了办公设备,落实了专职人员从事学生资助工作。

二是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申报和审核情况。办理中职学籍注册登记的学生必须是已被我县具有中职办学资格学校录取,且已到校注册交费上课的新生。上报新生由校长签字和学校盖章,然后报县教育局职成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学生信息录入中职信息系统学籍管理模块。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都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

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各校对资助对象实行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户籍证明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班级审核、班主任签字,拟受助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校校长签字盖章报县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中职信息系统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管理模块,同时报县财政局。

三是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省级资金下达后,我县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一并进入到我县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助学金按照每月实际受助学生数及时足额打到学生卡中;免学费安照每学期一次集中打入学生卡中。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共发放国家助学金450.948万元,其中县级配套38.328万元;退付免学费资金115.48万元,其中县级配套

9.2696万元,截止2011年7月助学金县级超额支出15.732万元,免学费县级超额支出16.01万元,超额支出全部由县级财政垫付。

四是免学费学生已收学费的清退情况。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共享受免学费学生955人次,对免学费的学生所收学费全部退付,退付免学费资金115.48万元(2011年春季学期上级应下拨免学费款至今未到,县级代支付)。

五是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发放程序。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严格实行个人申请、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各中职学校和县教育局负责资助对象和免学费学生资格的确认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资助金的管理,由县财政局确定有资质的银行机构实行

按月代发;代理银行按照要求建立资助对象和免学费学生个人帐户,为受助学生免费办理银行储蓄卡,采用“财政—银行—学生”“一卡通”资助方式,按月将助学金直接打到学生卡上;免学费一次性打到学生卡上。

六是资助工作档案整理情况。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档案基本按性质分为四大类进行装订,分别为资助政策类、资助管理类、资助申请类、资助明细类,统一使用档案盒存放,盒内有材料目录。

和县教育局

6.我国高等教育成本与学费问题研究 篇六

众所周知, 高等教育服务是准公共物品, 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要缴纳学费。高等教育学费是教育成本的分担, 教育成本分担遵循着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1]。谁受益、谁出资, 受益越多分担的成本应该越多, 这就是教育成本分担的受益原则。成本分担的能力原则要求进行教育成本分担时, 要充分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承担能力。收入水平高、负担能力强的家庭, 应该分担更多的教育成本;收入水平低的家庭应分担较少比例的成本, 甚至不用分担直接成本, 能力原则充分顾及了公平和平等问题。

受教育者的家庭要支付足够数量的学费, 是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也是公平和平等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本理论, 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是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的过程, 同其他资本一样, 人力资本可以获得收益, 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大学毕业生 (尤其是著名高校的毕业生) 在未来社会中属于高收入者, 如果大学学费标准过低或者上大学免费, 接受高等教育的直接成本完全由政府和社会承担, 这就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 为未来社会中的高能力者 (高收入者) 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就相当于把穷人口袋中的钱掏出来, 塞到富人的腰包中, 这显然不公平, 也没效率。

毫无疑问, 学费的高低显然会影响到家庭和个人的教育决策, 影响到家庭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高等教育的学费也是一种价格, 学费具有价格的属性和作用[2], 可以调节高等教育的供求。合理地设置高校学费水平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促使资源配置达到效率状态。高等教育学费的成本分担属性与其价格属性、价格功能不仅不矛盾、不对立, 而且是统一的。

助学金、奖学金制度是大学学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价格的学费, 应该实行“不同的学生不同的对待”的政策, 也就是说实行价格歧视。“不同的学生”为同样的高等教育服务所支付的学费不同, 这就是学费的价格歧视[3]。这里的“不同的学生”既包括学生本人的智力、能力和学习成绩的不同, 也包括家庭的经济状况的不同。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原则往往是通过助学金制度实现的。助学金或者学费免除是把学费制度的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同时兼顾的结果, 学费的收取要考虑家庭的负担能力, 根据学生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价格歧视。奖学金制度是把学费问题与对学生的激励结合在一起, 对学习努力程度和成绩不同的学生收取不同的学费, 按照成绩和学习努力程度对学生进行价格歧视。学费的价格歧视不是贬义的, 相反, 学费制度中的价格歧视, 体现了追求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和平等的努力, 兼容了教育管理中的激励机制。

二、高等教育成本和学费变化的普遍规律

基于学费的成本分担属性, 要确立合理的学费制度和标准, 为此, 必须考察高等教育成本和学费的变化规律。高等教育成本和学费变化的一个普遍规律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随着社会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大学组织中物质投入要素和人力投入要素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 必然导致高等教育成本增加的幅度超过物价上涨的速度, 大学学费上涨的速度和幅度超过一般物价水平的上涨。相对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言, 大学的学费作为一种价格, 其相对价格要逐步升高。这里笔者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美国是大学学费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 学费变化情况与教育成本变化情况很密切, 高校的学费变化情况较准确地反映高校教育成本的变化。在1905-1965年期间, 美国著名的研究型私立大学的年生均成本都以高于一般物价上涨率2-3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1966/1967学年至1997/1998学年之间, 康奈尔大学的学费增长率平均要比同年的物价上涨率高出2.8个百分点, 这期间只有3年的学费增长率低于物价上涨率, 其余学年均是学费增长速度超过物价上涨速度, 有一年的增长率高出了9个百分点[4]。1978年到2003年期间:美国的消费者价格指数 (CPI) 的整体涨幅累计达到182%, 但同期大学学费的价格指数累计达到674%[5]290。由此可以看出, 同一般普通产品的物价相比, 美国大学的学费和高等教育成本上涨更快, 这是高等教育成本和学费长期变动中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5]302-303, 笔者对此略作解释。

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均表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由于竞争机制的存在, 劳动力的工资取决于劳动生产率。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 社会整体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往往会与劳动生产率同比例增长。在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的经济体中, 实际工资也会迅速上涨。但是, 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 高等学校是一个要素投入技术结构变化不大的组织。这里的要素技术结构是物质要素和人力要素的搭配比例。一个行业或者生产组织的技术结构取决于其所采用的技术水平。同过去的大学相比, 今天大学的要素投入结构, 没有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整体提高而发生大的变化。类似的行业还有很多, 例如理发行业、律师服务业、戏剧表演或者电影行业等等, 这些服务的劳动生产率很难提高, 组织的要素投入技术结构基本不变。随着社会的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虽然教育教学技术也在更新, 但是大学中还是主要依靠教师来进行人才培养活动。要达到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高校的生师比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和100年前相比, 今天大学的生师比例基本没有增加, 一个课堂的最优规模 (学生数) 变化不大。相反,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的积累, 高校的教育内容迅速增加, 高校中甚至会出现教师与学生比增加的趋势 (生师比降低) 。总体而言, 大学要素投入技术结构不会有较大的实质性变化, 大学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缓慢, 甚至不会增长。

但是, 大学教师的工资增长快于大学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因为大学教师工资的增长率必须大体上不低于同类人才工资的平均增长率。否则, 没人愿意从事大学教师的工作。即便是没有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 大学教师的工资仍会增加, 高等教育成本仍然会增加, 大学学费作为一种价格, 其相对价格在升高;上大学会变得越来越贵。高等教育成本增加的幅度超过物价上涨的速度。这一规律在理发、戏曲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存在, 这就是著名的“个人服务成本畸形问题” (cost disease of personal services) [5]。

三、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变动的因素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一直在持续增加, 以下是新世纪以来我国高校的生均成本变化情况。我国中央直属高校的平均生均成本在2000年是23500元, 2011年增加到46520元, 11年内几乎翻了一番;全国地方普通高校的平均生均成本由2000年的12216元, 增加到2011年的20009元, 增幅达到64%[6]①。全国地方普通高职高专的平均生均成本在2005年是8312元, 2011年是15073元, 6年中的增幅达到81.3%。我国高等教育成本持续增加是以下几种因素造成的:

首先, 我国物价整体水平持续上涨, 甚至持续发生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 导致大学各种投入要素的价格大幅度上涨, 推动大学办学成本的大幅度上涨。从2000年到2011年, 我国居民价格消费指数累计涨幅达到34%,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累计涨幅达到38%[7]②。这必然导致高等学校中各种投入要素价格的升高, 推动生均成本迅速增加。

其次, 就是上述的“个人服务成本畸形问题”所致。进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各个产业都不断引进新技术, 进行技术创新, 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 劳动力平均工资大幅度提高。2000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333元, 2011年为41799元, 2012年达到46769元, 同2000年相比, 2011年的个人工资收入增幅达到347.8%, 2011年的工资是2000年的4.5倍, 到2012年则增长了4倍多, 2012年的工资是2000年的5倍。这远远超出了同期的物价指数上涨幅度, 这是技术进步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 大学教师的工资必然大幅度提升, 生均教育成本必然大幅度上升。

第三, 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持续改善, 师资水平全面提升, 这些必然增加高校教育成本, 推高生均成本。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 我国高校的基础设施普遍较差。教师的办公条件大都很简陋, 很多著名大学的教授都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 有的大学的一个系只有两三间系用行政办公室。20多年来, 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高校的基础设施有了根本性改善, 著名大学的教授都有了个人独立的办公室。教室中都安装了现代化多媒体电教设施, 教学设施、实验条件也有很大改善。

为提升研究水平和教育质量, 我国高校采取各种措施吸引高水平的人才加入教师队伍, 聘请海外留学博士回国任教, 特别是一些研究型大学聘请具有国际学术水平的知名学者任教, 包括一些非华裔的外籍学者。随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 教师流动的国际化, 为吸引具有国际学术水平的优秀教师在我国高校任教, 必须按照发达国家著名大学的标准支付教师工资, 甚至要高于他们在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些均会大幅度提高教师的工资成本, 推高办学成本。

新世纪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生均成本的增幅远远超出过了同期物价指数和基本建设投资物价指数的上涨幅度, 这主要是由后两种因素所致。

四、我国家庭的平均负担能力与大学学费水平总体情况

(一) 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反映了家庭的学费负担能力。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新世纪以来, 我国城镇和农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城镇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0年的6280元, 增加到2011年的21810元, 2011年的收入是2000年的3.5倍;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4565元, 是2000年的4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0年的2253元, 增加到2011年的6977元, 是2000年的3.1倍;2012年达到7917元, 是2000年的3.5倍。同2000年相比, 我国居民的教育支出负担能力大幅度提高。

(二) 新世纪以来我国大学学费平均水平

我国的高等教育学费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 目前的学费制度 (包括学生资助制度) 在2000年基本成型。2000年以来, 大部分地区高校的学费制度和学费标准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和调整。2000年我国高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8]如下:北京地区高校为4200元至5500元, 陕西省西安市的高校为文科3500元、理工科为4500元, 南京市的高校为4500元左右, 上海为5000元。2013年普通高校 (本科) 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北京地区5000元左右, 南京4600元左右, 武汉4000-5000元, 西安理工科5000左右, 文科3800左右 (见表1) [9]。在过去的13年中, 高校的学费水平基本没有明显的变化和调整, 这是很不正常的。

总体而言, 在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大幅度增加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家庭负担能力) 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 高校的学费标准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学费水平基本没有变化。这严重背离了高校成本和学费变化的一般规律, 使高等教育成本中由家庭和个人所分担的比例大大降低, 使学费标准与居民的负担能力严重不匹配。学费标准不符合成本分担的要求, 也没有起到价格作用, 既没有效率, 也不公平。

五、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其他不合理情况及其后果

从总体来看, 我国高校学费标准普遍较低。除此以外, 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合理之处。

第一, 我国高等教育中不同类别、不同层次高校的学费标准和水平是扭曲的、不合理的, 甚至是与教育成本和教育质量倒挂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生均成本不同 (我国各类高校的平均成本数据见表2①) , 学费标准应该不同, 由家庭所分担的成本比例应该不同。办学质量好、生均成本高的高校, 学费标准应该较高, 由家庭所分担的教育成本比例应该较高, “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应该高于其他高校, 中央部委直属研究型大学应该高于各省市所属高校, 省市所属的重点高校应该高于其他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并且,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之间学费水平的差距要足够大, 要能够反映出不同类型高校之间教育质量和成本的差距。目前我国高校学费标准中, 不同类型的学校的学费水平差距较小, 不足以反映培养成本和教育质量的差距, 甚至出现学费水平与教育质量、教育成本倒挂的情况。

表1给出了不同类型高校学费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 许多地区的中央部委直属高校、“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和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基本相同, 高职高专的学费水平普遍相对偏高。从成本分担的角度来说, 由于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培养成本较高、就业去向较好的中央部委直属高校、“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的学费水平普遍相对偏低, 这些高校中由家庭和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 (学费占成本的比例) 越低。表3给出了各类高校中“学费占学校经费收入的比例”和“学费占学校经费支出的比例”①。由此看出, 生均成本较高、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央部委直属高校这两个比例几乎都低于20%, 这类高校家庭和个人分担的成本比例很低;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这两个比例相对较高, 全国平均水平都在40%左右, 这些高校由家庭分担的教育成本比例较高, 几乎是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2倍多。

(单位:元)

第二, 由于不同类型高校的学费水平差距不大, 甚至有与成本、质量倒挂现象, 致使我国高校学费标准设置不符合成本分担的能力原则, 导致了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之间的成本分担比例的分布不合理。

(单位:元)

我国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学生群体的家庭经济状况分布不同。“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中央部委直属的研究型大学中, 学生群体的特点是高收入水平家庭比例大, 收入水平低的农村家庭、贫困家庭比例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农村家庭的学生比例低于10%, 位于东部地区的“985工程”高校大部分也在20%左右。省属的普通高校学生大部分来自广大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贫困家庭的学生主要在这类高校就读。尤其是二本高校、高职高专学生群体中, 农村学生、贫困家庭学生比例更高。我国城镇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家庭的3倍多, 城市中不同家庭的收入水平差距很大, 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 这意味着农村家庭与城镇家庭之间、不同城镇家庭之间的学费负担能力相差很大。在学费水平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由于“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省属重点高校学生群体的家庭经济状况总体好于普通二本高校和高职高专, 直接导致了收入高的家庭所负担的学费水平较低, 分担的教育成本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较低。贫困家庭、收入水平低的家庭所支付的学费水平相对较高, 分担的教育成本比例较高, 学费占家庭支出的比例很高, 甚至超出了家庭的负担能力。

再考虑到各类高校对学生资助和奖励情况的差异, 这种学费制度的不合理程度更大, 更加不公平。“985工程”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学生资助水平、奖学金发放情况普遍高于其他高校, 学生所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与学费之比相对较高。由表3的数据看出, 2011年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助学金奖学金与学费之比达到42%, 而省属普通本科学校和高职高专的这个比例仅仅是18%左右。个别高校对学生资助的资金在总体上与学生的学费相当[8]213-214。

总之, 在我国目前的学费制度下, 经济状况好的家庭不仅接受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服务, 而且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较多, 缴纳的学费相对较少, 教育成本分担比例较低, 学费支出占家庭的支出比例低;收入水平低的家庭学生所接受的教育服务质量要差一些, 家庭缴纳的学费相对较多, 获得的资助较少, 分担的教育成本比例较高, 学费占家庭支出的比例高。家庭负担能力与学费标准不匹配, 严重背离了公平和平等的要求, 加剧了教育和社会的不平等。

第三, 我国高校学费水平普遍过低, 尤其是研究型大学的学费水平很低, 必然一定程度上导致对研究型大学教育服务的过度需求, 在单纯依靠学习成绩取得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情况下, 必然加剧高考竞争, 导致基础教育的过度竞争, 加重了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很多人不理解这其中的道理, 对此不以为然, 误以为较低的高校学费标准减轻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有利于增加教育公平。其实结果正好相反, 高校学费水平太低, 导致了成绩成为决定取得高等教育机会的唯一因素, 学费失去了价格调节功能, 家庭的高等教育入学决策中仅考虑学校的类型和质量, 不需要考虑经济和学费因素, 必然导致对研究型大学教育机会的过度需求, 进而导致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家庭的教育决策和家庭的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 导致家庭把过多的经济、时间等资源用于子女的教育补习支出, 家庭要支出大量的择校费、课外补习费用, 造成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浪费, 家长为节省学生的时间而投入过多的时间接送学生上学, 甚至陪同孩子参加辅导班补习班, 加重了学生、家庭和基础学校的压力和负担, 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如同人们为了购买便宜的商品, 而需要付出排队的时间成本一样[10]。在基础教育阶段, 收入水平高的家庭能够请到高水平的家庭教师, 经济条件相对一般的家庭可以参加辅导班, 而贫困家庭的学生无力聘请家庭教师, 不能参加辅导班, 这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和平等。诚然, 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竞争过于剧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是高等教育学费制度不合理和学费水平偏低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大学学费水平很低, 基础教育阶段的所有家庭的教育支出都要增加。大学学费很低, 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 公立高中的学费水平也不高, 家庭经济负担反而加重了, 巨额的家庭教育支出流入到了民办和私立辅导补习机构, 形成了巨大的教育补习市场。本应由高校收取的部分学费, 被迫转移给了基础教育补习机构和补习教师。

六、改革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尽快提高一流大学的学费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 在教育成本大幅度增加和家庭的学费负担能力普遍大幅度提高情况下, 高校的学费标准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提高, 使家庭和个人所分担的比例大大降低, 致使高校的学费制度严重背离了成本分担的原则, 完全丧失了价格的功能。各类不同高校的学费标准设置不合理、扭曲了的学费标准还扭曲了家庭的教育决策和家庭的资源配置, 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加剧了教育和社会不平等。面对这种实际情况, 迫切需要尽快调整我国高校的学费标准, 提高学费水平, 同时要改革和完善学费制度和学生资助制度, 确保各高校能自主地设置合理的学费标准。

首先, 应该进一步从理论上认清学费的各种属性, 充分发挥学费的价格作用和成本分担作用。从观念上认识到合理设置高校学费标准的重要性, 适当提高我国本科院校的学费标准和水平, 尤其是要把研究型大学、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学费水平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提高。一提起提高学费标准, 许多人就错误地认为是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市场化, 会影响教育公平, 担心引发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和高等教育的不满。我国在学费标准设置中过多地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因素, 人为地把学费控制在较低水平上。其实, 这些想法、做法都是片面的, 甚至是错误的。只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大学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相信人民群众会理解提高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必要性、重要性, 支持提高一流大学学费水平、增加高校学费收入。

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研究型大学的学费标准, 有助于降低基础教育阶段的竞争程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普遍降低所有家庭的教育支出水平, 有利于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和平等。从总体来看, 不会增加家庭总的教育支出, 反而会减轻基础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的经济负担。并把家庭教育支出从基础教育阶段转移到高等教育阶段, 把流入到民办补习机构和补习教师的资金, 转为流入到高校, 让这些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也更加公平、公正。

其次, 要在较大幅度普遍提高重点大学、研究型大学的学费水平和标准、让有负担能力的家庭在负担更多高等教育成本的同时, 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制度、学生资助制度, 确保学习成绩优异、家庭贫困的学生获得学费的减免。要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使相当一部分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获取资助, 用于缴纳学费和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央部委直属高校、“985工程”高校和其他研究型大学的毕业生就业去向较好, 收入较高、较稳定, 具备较好的还款能力, 商业银行更愿意为这类高校的学生发放贷款。在这些研究型大学中更容易落实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对于少数家庭困难的学生, 可以实施学费减免并辅之以助学贷款和助学金政策, 帮助这些学生获得足够的资金完成学业。

第三, 我国高等学校学费制度的突出问题就是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学费动态调整机制, 没有随着物价上涨、教育成本的提高即时调整学费。改革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就是要建立学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通货膨胀情况、教育成本的其他变动情况以及家庭的负担能力变化情况, 及时调整学费标准, 以保持让受教育者和家庭承担合理比例的成本。要进一步扩大学校自主权, 把确定学费标准的权利交给学校, 让高等学校根据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教育成本情况, 科学地合理地自主制定学费标准和学生资助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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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七

(财教[2009]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8.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八

昆山杜克大学简介

昆山杜克大学(Duke Kunshan University),是一所由美国杜克大学和中国武汉大学合作创办的非营利性中美合办高校,由昆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合作支持方参与建设,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学校于2013年9月获得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并于2014年秋季迎来首批学生。于2018年秋季迎来首届本科生。

昆山杜克大学校长刘经南介绍,学校2013年起面向全球招生,将引进杜克大学的高水平课程体系和跨学科教育模式,涵盖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包括全球健康、环境工程、医学、法学、商学、公共政策等学科,建立起国际一流的科研与技术研发中心,学生毕业后将直接授予杜克大学学位证书。

9.高等教育学费制度 篇九

关键词:学费定价,生均成本,高等教育,社会平均成本

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从免费到少量收费, 再到较高收费的制度改革。理论上, 对非义务教育的收费已普遍认同, 但是, 学费定价是否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和标准, 过高的学费是否影响教育公平, 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甚至质疑。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费管理办法规定, “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这说明生均成本在学费定价中的关键作用。尽管我国理论和实际工作者都在积极探讨生均成本的计量理论与方法, 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 但从生均成本计量的初衷和目的———确定学费定价标准来看, 似乎仍难以满足要求。

一、实际生均成本:学费定价的制度陷阱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制度以生均成本为基础, 为追求一个科学合理的生均成本, 就成为学费定价理论和制度的目标。因此, 近年来, 有关生均成本计量的研究成果的基本方法还是建立在实际生均成本基础上的, 即以高校实际资源占用和消耗为基础, 以现有财务会计信息为计量依据, 主要采用会计统计方法, 对高校一定时期的实际成本的计量。这种生均成本对学费定价理论与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

1.理论困境:

决定产品价值的是个别成本还是社会平均成本。理论上, 人们基本认同了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性, 学费即为高等教育私人收益的成本补偿。但成本补偿的应该是哪一部分“成本”, 成本应该包括一些什么内容, 成本应该如何计算, 成本补偿理论并没有做出回答。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寻求逻辑答案:决定产品价值的不是个别成本 (实际成本) , 而应该是社会平均成本。以实际生均成本为学费定价依据显然有悖这一基本经济理论。

2.技术困难:

实际生均成本难以准确计量。单一的成本法在学费定价实践上还并不成熟, 实际生均成本的准确计量还存在诸多技术问题和现实困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成本计量范围难以确定。现代大学承担着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等多项职能, 大学的办学层次、方式和模式复杂, 加上历史和社会原因, 我国的高校还承担了很多政府与社会职能 (如保安、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学生后勤等等) 。根据成本分担的受益性原则, 就需要对大学实际发生的各种财务支出进行科学、经济而有效地甄别、剥离和分摊。如科研成本、后勤服务成本等, 应该如何计入教育成本, 学术界争论很大, 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

(2) 财务会计制度的不适应性。财务会计制度上, 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机构实行收付实现制, 不能满足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核算只记录当期教育经费所有的开支, 支出不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摊, 这样就无法准确得到与当期收益相配比的当期成本数据, 不能真实地反映教育成本。

(3) 难以解决分专业的成本计量问题。现实中, 单科性大学很少, 大部分都是多科性或综合性大学, 学校内学科专业众多、相互渗透。但由于教育成本特性, 学科专业之间的共同性费用 (间接费用) 很难分割, 即使人为强行分割, 也难以保证各个专业成本计量结果的真实性。

3.目标差异:

实际生均成本计量的意义是成本管理而不是收费。教育实际成本核算的主体应是高等学校, 而高等学校核算教育成本的核心意义与直接目的在于反映教育资源的真实耗费, 分析教育资源耗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利加强资源耗费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而教育成本是否与学费挂钩, 不是成本核算与计量本身的目的, 而是成本信息的运用问题。

4.逻辑后果:

成本与学费的互动式上升。按实际成本进行学费定价, 意味着成本越高, 学费越高, 学费越高学校收入越多, 反推着成本越高———两者恶性互动, 最终的结果是学费水平的轮番上涨。根据美国教育经济学家霍华德·鲍恩 (H.R.Bowen) 的高等学校成本最大化理论, 以实际成本作为收费标准的依据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成本病”的发生, 即高校不仅不努力降低成本, 相反为了收入最大化还会不断提高成本, 因为提高成本就可以提高学费标准。汉斯曼 (Hansmann) 也认为, 大学不同于企业, 没有来自资源使用效率的压力, 在理想主义的目标激励下, 不考虑资源使用的效率, 其管理者不是在追求成本最小化, 而是预算最大化。如果以实际成本为学费定价基础, 无异于使大学的这种成本取向制度化。

因此, 实际生均成本不能说明成本支出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必要性, 更不能作为制定学费标准的依据。以会计核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实际生均成本只能作为学校内部管理和政府对高校成本效益考核的依据, 而不能成为学费定价的基础。

二、标准生均成本:学费定价的制度要求

成本补偿机制下, 生均成本确实是学费定价的重要因素, 既然实际生均成本不能作为学费定价的依据, 必然要探讨新的生均成本计量模式———标准生均成本。标准生均成本是以培养一个合乎一定教学质量要求的学生为计量标准, 运用统计、会计等方法, 通过调查、分析、测算而计量出来的, 平均用于一个学生的必要耗费的货币表现, 它反映的是教育的社会平均劳动水平。

(一) 标准生均成本与实际生均成本的差异

1. 计量基础与标准不同。

实际生均成本按学校实际财务支出为基础取值;而标准生均成本按科学的统一的标准或地区平均水平为取值基础。如, 人员经费的计算, 实际成本按学校财务实际支出数计算, 而标准成本则按科学的师生比 (如, 按国家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1:18计算) 以及国家规定的教师薪酬标准计算;又如,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实际生均成本以学校实际占有固定资产计算, 而标准生均成本则以国家标准的办学条件与资产占用为依据计算。

2. 计量主体不同。实际生均成本由学校组织成本核算, 而标准生均成本由政府或第三方组织 (如, 社会中介机构) 测算。

3. 成本性质不同。

实际生均成本属于“个别成本”的性质。标准生均成本是某一个地区或一类院校按国家或地区的培养标准并采用会计、统计以及其他方法测算出来的成本, 类似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性质, 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可以成为学费定价的依据。

(二) 标准生均成本作为学费标准的科学性

与实际生均成本相比, 以标准生均成本作为学费标准和财政拨款定额的确定依据更为科学, 这主要表现在:

1. 成本内容上的科学性。

标准成本的内容科学、必要, 是培养合格大学生的必要支出, 也只包括在保证合格质量基础上的合理支出, 剔除了浪费、闲置和非毕业生等实际发生但却不合理的支出;同时, “必要支出”也蕴含着高校培养一名合格大学生的“应该支出”, 保证了高校人才培养的必要投入。因为, 实际成本并非越低越好, 其中有低投入运作的可能性, 最终损害的是教育成本分担者的利益。标准生均成本保证了教育的必要投入和应该达到的教育质量, 可以很好地克服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 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2. 理论上的科学性。

标准生均成本实质上相当于社会平均成本, 符合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 解决了实际成本 (个别成本) 决定产品价值 (价格) 的悖论。同时, 它又包含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高等学校办学投入的量化要求, 是高等学校可以而且应该达到的成本, 克服了高校自身效益低下等不合理因素对成本的影响, 更真实地反映应该发生的生均成本。

3. 成本对学费定价要求的满足性。

学费定价依据的成本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成本的真实、科学、合理, 反映教育的必要耗费, 如上分析, 标准生均成本基本可以满足这点要求;二是成本能够反映学费定价在地区、学校、专业之间的差异, 体现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地区物价水平等差异, 标准成本在模型设计上, 恰恰体现了这些差异。

根据标准生均成本模型设计与本文计算结果, 标准生均成本并不是全国或一个地区一个“标准”, 实际上考虑了很多差异因素, 如, 学校性质、专业学科结构、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土地价格、房屋价格、办学质量、社会声誉等。

4. 成本———学费机制的科学性。

运用标准生均成本机制进行学费定价, 可以迫使高校降低实际培养成本, 提高教育质量。高等教育的学费标准和政府拨款以标准生均培养成本为标准来制定, 而非各高校自身的个别成本, 高校只有降低自身的办学成本, 才能获得较好的办学效益, 在市场中立足。此外, 运用标准生均成本机制, 便于评估教学质量和考核各高校的经费使用状况, 也有利于财政拨款和收费管理部门的决策。

(三) 标准生均成本在学费定价中的可靠性

对实际生均成本的批判, 意味着必须寻求其他的更为科学的成本形式。现在研究分析“标准成本”作为学费定价的可行性问题。

1. 成本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标准成本计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是高校财务与统计报告;二是国家颁布的高校办学条件的基本标准。这些数据基本不受个别学校的财务信息的影响或影响不大, 解决了实际成本依赖于个别高校财务信息以及信息的可靠性问题。

2. 成本计量主体的可靠性。

标准生均成本由价格管理或专门机构测算, 不由学校自己核算, 成本的可靠性、真实性大大增强。

三、学费定价目的下的生均成本计量改革设想

标准生均成本代表了国家规定的大学办学的平均水平和地方的平均工资标准、物价水平, 是政府和受教育者可以接受和认可的成本水平, 应成为学费定价的数量基础。因此, 应尽快促进标准生均成本机制的建立, 并充分发挥标准生均成本机制在大学学费定价中的作用。

1.设计科学权威的标准生均成本计量模型。政府应尽快建立标准生均成本计量模型, 明确界定标准生均成本的计量内容、范围和计算方法。首先, 标准成本核算的内容要统一。学校的哪些开支能够纳入教育成本核算, 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其次, 要研究高校办学条件合格的基本数量指标, 如不同专业的生师比、教师年平均工资水平、生均房屋建筑面积、生均标准公用经费等, 应系统分析和研究, 形成一套涉及学生培养各个方面的数量指标体系, 作为标准生均成本测算的参数。严格地讲, 标准生均成本不应是一个固定的数值, 而应是一个受多个参数影响的成本模型, 这些参数包括不同地区的工资标准、价格指数、学科专业类型、学校类型等。科学权威的生均成本模型是制定学费标准和政府对高校拨款的基本依据。

2.选择标准生均成本的计量基础:高等学校设置条件与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以高校设置条件与评估指标体系作为标准生均成本计量基础的理论与政策依据是:首先, 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标准。其次, 它反映了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基本质量要求, 也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合格本科生的最低要求, 所以, 我们在测算标准生均成本时应依据这一要求。第三, 教育部以此条件与指标为依据对高校的本科教育教学进行评估, 高校也以此要求为基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基本设施建设, 故采用高校设置条件与本科教学评估标准作为标准生均成本测算的依据, 也便于各学校之间标准生均成本的对比。

3.社会中介机构测定和公布生均成本信息。生均标准成本是基于高校实际办学水平的平均成本, 包含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办学投入的量化要求, 具有内涵丰富、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的特点, 因此, 高等学校生均标准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 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尤其需要组织机构上的保证。为了使其计算公布的生均标准成本具有公信力, 增大教育成本管理的社会透明度, 标准生均成本应由相对稳定的、诚信度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搜集、分析各高校实际的生均教育成本, 研究教育部门对办学投入的量化要求, 运用科学的方法制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科类的生均标准成本, 定期向社会公布。

4.改革刚性的成本学费定价机制, 设计多因素作用下的学费定价制度体系。用标准生均成本替代实际生均成本, 成为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重要依据, 有利于体现高等教育讲究效率与公平的要求。但是, 由于学费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及学费定价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单纯以生均成本为基础, 难以担当此任。 (1) 标准生均成本计量仍存在不足。如, 由于教育的不确定性, 标准生均成本存在是否“标准”问题, 因为教育质量本身是没有量化标准的。再说, 标准成本也不一定是完全的“必要消耗”, 高校具有资源占用最大化需求, 有些与学生培养无关的成本或是无必要的开支也被计入其中, 高校行政管理的低效率也被忽视, 影响着生均成本的标准性。 (2) 标准生均成本不是学费定价的唯一依据。生均标准成本只是学费定价的数量基础, 是制定学费标准的参考。此外, 学费的形成还受到高等教育私人收益率的高低、高等教育的供求关系、居民的承受能力、政府的财政能力和学费政策、社会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学费定价制度设计不能单纯依靠成本法, 必须考虑其他非成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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