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14篇)
1.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一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赣公字[2005]27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省公安厅在总结近几年来我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了《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同治安管理等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武汉现场会精神,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辖区派出所已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规定》不断完善和规范;辖区派出所尚未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要努力保障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必需的经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民警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指导。一是要对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等,使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能依法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培训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报请省公安厅核发消防监督检查证件。二是要依据《规定》积极进行调查摸底,各公安消防支队可参照《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组织起草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并依法确定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档案。三是要指导派出所完善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档案资料,对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单位可以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各公安派出所要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派出所要明确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建立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制,督促民警切实做好各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以整治“六小场所”火灾隐患和开展社区、农村消防宣传为重点,逐步完善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所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送交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安机关银行罚没款专用帐户。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06年6月份,省公安厅将组织一次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监督检查 派出所 工作规定
抄送:省委政法委
公安部消防局
本厅党委成员、助理巡视员,厅人事处、治安总队、消防总队、法制处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400份)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相关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监督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被检查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被检查单位或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用火、用电情况,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单位或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确定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单位或场所可视情增加监督抽查的次数。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记载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法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发《复查意见书》。
检查发现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当事 人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十六条 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损失统计核定工作。
第五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派出所应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处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对单位或个人处500元以上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依法裁决执行。
第十九条 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 对给予拘留的处罚,公安派出所应报公安机关批准,依法裁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照2005年7月29日江西省公安厅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公字[2005]146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2.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二
1 在监督管理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 在消防监督的职责工作当中, 它是作为一项专业性较高、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 所以这就需要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与业务素养。在消防部队当中, 作为干部必须要通过在岗位职责中进行长期的实践学习才能达到基本要求, 然而, 由于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只通过进行简单和短期的培训就对此进行任职, 并且不固定, 并没有通过有效的学习进而巩固专业知识, 在面对要涉及到的消防技术以及规范知识等相关繁杂的问题时, 则会很难完成, 以至出现不知怎样去检查、应该检查什么等问题, 如果当发现有关违法的消防行为以及火灾隐患时, 则不能及时的对其进行整改以及对其进行消除处理;
2) 目前, 在我国的部分公安派出所当中, 由于任务较重、人员较少, 同时还要承担上级部门所交任的各项职责任务, 所以在兼顾消防监督工作时, 往往只是对此监督职责流于形式, 草草了事, 并没有真正的从意识上形成一个惯性思维, 而作为管理部门也未曾把消防工作真正的摆到重要位置, 列入到考核项目的内容当中, 这就会从思想上给一些派出所的消防民警认为, 他们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是重要的一项职责任务, 并且也没有责任感, 不愿意去投入, 没有把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为作重点任务来抓, 对消防监督职责工作的考核以及督促只是用来做秀, 从而也就造成了工作不到位的管理状态;
3) 由于消防监督工作是作为长期的一项工作任务, 并且要常抓不懈, 但是一些公安局的领导干部并没有对严管、严抓, 表现的非常不重视, 也并没有对其纳入到日常工作的考核体系当中, 因此, 也就导致了部分的公安消防民警的工作态度处于呆滞状态, 干与不干都一个样, 对工作职责没有一个主动积极性, 敷衍了事。因此, 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的检查以及管理工作当中, 也就加大了工作量, 降低了本职工作的效率。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 由于该体系部门是作为公安系统业务较为繁忙的单位之一, 所以大量的工作安排就会促使一些人员出现投机取巧现象发生, 只关注与切身利益有关的工作内容, 并没有把消防监督工作看作为重点进行管理;
4) 在一些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 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有效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在对所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以及火灾隐患未能详细规范的表述, 不够专业、不够具体, 也未能依法对其下达法律文件,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文件要求也未能按时复查, 存在很大的漏洞。
2 对于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方法措施
1) 对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以实用为目的, 应由公安局和消防科带头为主, 通过多种形式对公安派出所长以及干警进行培训管理, 加强基础教育, 进一步提高消防法律知识以及理论规范的学习指导, 从而使之良好的对其掌握消防知识以及监督检查的技能。此外, 也应对执法工作进行严格培训, 传授相关的行政执法规范、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一些专项业务, 以便促使消防干警可以全面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程序、主要内容以及手段和方法,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承担调查处理的任务, 并且可以对其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做好安全监督等相关工作, 可以有效地对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提高消防法制的重要意识;
2) 在监督执法的过程当中, 必须要对公安局以及派出所所长和专职兼职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责任体系, 从而可以确保责任制是一级对一级, 相互监督, 相互管理, 把消防监督职责工作落到实处。同时, 作为市级的消防机构也应加大提高督促力度, 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抽查工作等, 要对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开展的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经常性检查指导, 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追究制度, 如果因领导的疏忽, 不够重视, 或者由于专职和兼职消防民警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所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应进行严肃追究处理。此外, 也应建立良好的考核机制, 奖惩分明, 对其职权尽其责, 得其利;
3) 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 必须要从根本上重视消防监督工作, 并且在公安工作当中应树立正确的消防工作安全意识, 摆在重要位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尝试着建立相关消防监督的见习制度, 把每个管辖区的派出所在一定时期, 所负责的监督工作人员派到消防大队进行全面的学习, 这样一方面则可以提高消防警力不够充足的矛盾, 而另一方面则可以促使消防民警较为全面的掌握和熟悉工作内容;
4) 作为管理部门应全面的推行公安派出所相关的消防监督工作, 进而对干警进行检查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对其加强素质教育, 在已经明确负责的消防监督的人员,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在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调离或者是改变工作内容的, 如果因人员调动, 出现了消防监督员的空缺现象, 从而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 作为领导则应妥善安排, 不能影响到正常工作。同时, 作为消防部门必须要对专职的消防工作做好指导, 并且要建立健全的消防考核机制, 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对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逐渐形成完善的职责机制。
3 结论
总之, 作为公安派出所在执行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职责, 从而进一步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由此可见, 只有加强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才是最为有效的一条解决途径, 与此同时, 它也可以弥补监督警力不足的一些缺陷, 从而更好的拓展消防监督职责工作, 以降低漏洞的发生。所以,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 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 齐抓共管, 以开创更新、更好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陈志平.浅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 2009 (16) .
[2]刘玉波, 吉冬梅.如何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8 (8) .
[3]朱庆远.浅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 2008 (8) .
3.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三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处在公安工作的第一线,经常与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接触,在开展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警力资源优势。公安消防机构一般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派出所与之不同,遍布城乡,覆盖面十分广泛,这对于缓解公安消防机构警力资源不足和提升公安消防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资源优势。派出所贴近基层,与广大群众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丰富的社会资源对于基层公安消防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执法资源优势。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有着丰富的执法经验和执法基础,且对辖区的工作需要有着深入的了解,因而能有效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火灾隐患、失控漏管等现象。
就大理湾桥派出所目前情况来看,其安消防管理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性程度仍然较低,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警力不足,专职民警数量少与日益增加的警力需求形成了鲜明的矛盾;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负担较重,公安消防管理信息化程度低;辖区管理缺乏重点,对辖区治安、消防情况了解不足,管理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理湾桥派出所结合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发〔2013〕115号,就落实公安消防管理新模式问题展开了研究。
派出所落實公安消防管理新模式的对策
大理湾桥派出所为了提升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成效,推行了公安消防执法规范性建设,在消防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为了进一步贯彻好《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好公安消防管理新模式,现就如何加强消防监管和创造性地开展消防工提出以下三条措施:
推行“1+1+1”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模式。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和社会公安消防管理需求的增长,派出所工作负担日益加重,公安派出所除了日常的警务工作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外,还要承担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大量工作,警力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为了解决警力不足与任务增加之间的矛盾,大理推行消防警务“1+1+1”模式,由一名派出所民警带一名辅警和一名消防文员配套开展消防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效果十分明显。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专职民警在完成派出所其他工作的同时,还可以腾出部分时间和精力指导辅警和文员开展消防工作。可见“1+1+1”警务模式对全省派出所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文员和辅警的招收需要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一方面要在经费上取得帮助,另一方面也希望党委政府在文员、辅警培训上给予支持,以确保从事派出所公安消防管理工作的队伍具有十足的干劲和过硬的业务素质。
强化公安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由于派出所任务日益繁重,而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解决,因而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就显得十分重要。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的今天,我们看到社会各阶层,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均十分注重办公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办公人员的工作负担。对此,派出所应进行合理借鉴,通过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来提升公安消防管理效率,减轻民警的工作负担。以往派出所办理案件,都是采用纸质化办公和网上执法两套程序,案件办理形成纸质档案材料之后,还要进行网上录入,费时费力。这次现场会推广的消防监督移动执法终端,即pad掌上电脑具备现场执法数据采集、远程数据传输、执法过程制约、现场打印法律文书等功能,实现了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等便捷化的电子化办公模式。对此,派出所应尽快配备pad掌上电脑执法终端,向公安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创新重点单位监管措施。对辖区的深入了解和对重点管理单位的有效监督是保障派出所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基础。对此,我们可借鉴单位户籍化管理模式来创新对公安消防管理重点单位的监管工作。对此,我们可参照单位户籍化管理的做法,督促重点单位加强信息收集,建立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电子信息档案,为强化重点单位的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此外,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强化对辖区治安、消防及重点单位情况的了解,做到“一口清”。对此,派出所应对重点单位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进行整合,形成一套综合性的管理模式,就每个管理单位建立电子信息户籍档案,以便于派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理,确保做到对辖区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从而提升派出所工作效率和减轻民警任务负担。
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 篇四
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防火工作就被列入公安机关“四防”的主要内容之一。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实行草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若干问题(实行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指出:“消防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198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总结推广消防三级管理经验,明确三级管理的职责范围。
1998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1998年12月发布施行的公安部36号令和2004年9月1日修订的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2005年8月,公安部在武汉召开的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及深入贯彻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现场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
刘金国指出:消防工作要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关键是要发挥派出所的作用。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采取点面结合,分片包干,逐一上门等灵活多样的措施,深入辖区内的社区,社会但会和居民,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排查并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根据公安部武汉现场会议精神,自治区公安厅于2006年批准下发了自治区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于6月23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加强我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200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009年5月1实施的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通过第四章全章进行阐述。
2010年9月,自治区公安厅在充分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际,对《广西壮族
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要求等,为推动我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2年7月,公安部颁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再次明确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以及范围。
5.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五
(一)古城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二)古城区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三)古城区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四)古城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五)备注:
1、考评中需要检查的档案、卷宗和有关资料由被检查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由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相关的档案、卷宗和有关资料不足10份的,按实际数量检查;超出10份的,抽查10份。
2、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加分:
(1)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典型经验的,被市局推广的加2分,被省厅推广的加4分;(2)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典型事迹在全国、省、市级新闻媒体中报道的,分别加3、2、1分。
3、有以下情形的,应予扣分:
6.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六
辽宁营口支队 张同敏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实战单位,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上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消防工作在个别派出所甚至处于无绪状态,尤其是农村火灾的频繁发生,其消防工作更令人担忧,值得全社会的关注和深思。因此,认真分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是当前公安消防部门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
消防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消防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越发突出。但因为职责不清、专业知识不足、管理概念模糊、思想认识不到位等诸多情况,目前,相当多的派出所未将消防工作融入公安工作的整体,消防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执罚力度差、不会检查、检查不出问题、找不准火灾隐患、提不出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消防资料不齐、执法程序不正确、消防法律文书不健全、消防档案未建立、消防宣传不落实、消防行政处罚无案件等现象比较普遍,消防基础工作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消防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在远离城市的农村乡镇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认知程度更低。如何做消防工作?如何开展消防工作?是当前派出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派出所分管消防的领导和民警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他们认为派出所做消防工作是帮消防部门在做事,不是派出所的本职工作,而且只有责任,没有权利,主观上不愿意管,加之年底派出所考核对消防工作的要求不高,有的甚至未将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考核内容,觉得抓不抓消防工作都不会影响全年的工作成绩,消防部门也不能对派出所怎么样,因而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二)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认知度不高。很多单位和个人认为消防监督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派出所无权管理;另外,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在对辖区进行“四防宣传”时,消防内容宣传得较少。
(三)派出所消防执法时程序烦琐,导致派出所心有余而力不足。《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行政处罚等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为此,地处偏远的公安派出所,到县消防大队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路程,诸如建筑装修审核、验收以及复查不合格后的处罚,涉及几次审批,如果文书制作有问题反复修改的话,来回要数次。如此琐碎的执法程序,往往导致派出所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即使开展防火检查,常常走马观花的多,深入检查的少。发现火灾隐患口头提出改正的多,发书面整改意见书的少,实施处罚的就更少了。
(四)派出所警力不足导致无暇顾及消防工作。在基层公安派出所尤其是偏远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较为普遍。尤其是乡(镇)一级派出所,5人派出所较多,人员借调频繁,实际在所工作的人员不到4人,上级给下达了专(兼)消防干警的工作任务,但却没给专(兼)职消防干警的编制,这些公安派出所面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
足,正常的刑事、治安案件都压力重重,忙不抽身,更不要说是消防监督工作了,并且有的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更换也快,导致有的派出所很长一段时间所里消防工作无人管理。
(五)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知识欠缺,想“管”不知怎么去“管”。在派出所,由于绝大多数民警是初次接触消防工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消防专业知识不够。主要体现在:1)在实际工作中不知道怎样去检查,应检查哪些内容,如何确认火灾隐患,如何办理消防行政案件;2)对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单位,有的派出所民警只是口头督促其整改,没有下发正式的法律文书,而单位往往就不整改;3)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不规范,有的派出所在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时在表中全部填的责令限期整改的内容,但未向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情况无结果;4)在填写法律文书时有的派出所没有正确使用消防术语,文字表达不规范。如:有的把“安全通道”说成“走火通道”等等。
(六)防盗与防火的矛盾化解难。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治安工作要求一些安全出口要锁闭以达到防盗的要求,而消防工作要求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作为基层派出所,感到有些自相矛盾不便于操作。
三、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的责任心,增强派出所领导和民警的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和管理范围,使三级消防基础工作真正实现有人抓、有人管和经常化、制度化。真正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新格局。
(二)加强宣传,提高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认知度。要抓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和《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的贯彻,迅速把派出所参与管理消防工作有效开展起来,抓紧制订和落实实行消防分级管理的措施,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使大家知道消防监督管理的体制在不断得到理顺。
(三)改革创新,规范和简化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为了使派出所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应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之间在消防执法等工作上的衔接,完善、简化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审批程序。应考虑将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与治安案件程序进行并轨。法律文书盖章问题,都可以由派出所盖好发下去,但是要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使其少出差错,不出差错,下发时制订严格的领用登记制度,要有据可查,法律程序规范。
(四)充实警力,配齐配强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要借助全国公安机关17万人下基层的东风,确保配齐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明确其具体本职工作,使得每个辖区、每个角落消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战斗实体和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工作中发挥着及其重要作用,突出治安防范和管理的主业,确保一方平安。
(五)加强培训,提高消防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针对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的现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对派出所有关人员消防业务知识的培训。消防监督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及社区进行消防检查、消防培训、消防宣传时,应该及时与辖区派出所分管民警取得联系,共同参与,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通过
工作实践中的传、帮、带,切实加强专兼职民警消防业务素质,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突出重点,适当配置必要的装备和设施。2006年是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年”,各个派出所要紧抓机遇,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和基层政府经费补贴,从源头上解决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无保障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派出所基础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配备一些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派出所日常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7.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七
关键词: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 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 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 是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有益补充。2009年5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 首次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新《消防法》53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在第3条中对派出所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还专门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一章节。新的消防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 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 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 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 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仍然较多。下面笔者就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 谈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专职警力不足是制约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吉林省在2004年4月27日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中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但派出所作为市 (县) 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其重要职责。派出所民警除消防工作外, 大多又同时承担政治、内保、政保、后勤、治安等其他工作, 难以把精力集中在消防工作上。以通化市为例, 全市共有102个公安派出所, 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均为兼职消防民警。作为兼职消防民警, 工作负荷较大, 用于消防监督工作的时间有限, 在主观能动性上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新《消防法》实施后, 派出所民警不可能像消防监督员那样主动学习消防法, 所以在应用上也相对滞后, 造成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失控漏管情况普遍存在。
(二) 消防监督业务不熟严重制约着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消防工作内容非常广泛, 专业性非常强, 要求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就目前而言, 基层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消防业务不熟悉的现象, 有不少民警, 由于从未接触过消防, 对消防工作从何抓起, 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民警缺乏系统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监督业务知识掌握情况普遍较差, 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 由于业务不熟也直接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走马观花。大部分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 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派出所民警主动学习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 自身业务能力不能很快适应新《消防法》的要求。
(三) 消防工作考核机制无足轻重, 对于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水平难以奏效
派出所消防工作布置执行于每年年初以及季节性防火或专项整治等活动时, 在平时很少组织系统学习培训, 部署的工作多, 考核机制建立不完善。而且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体制不能完全体现派出所消防工作, 往往只是确定人均处罚量或办案起数, 消防工作考核在派出所年终考核或等级评定中占有的比例也极少。以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为例, 派出所年终考核总分为200分, 而消防工作仅占10分。因此, 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部分民警也认为, 消防工作只是由派出所内部指定的两三个人负责, 工作好坏与己无关, 总之消防工作考核成绩高低是有人承担的。长此以往, 造成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成了无人问津的“鸡肋”, 消极检查、违规执法问题的频繁出现在所难免。
(四) 消防配套规定内容不完善, 造成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无所适从
按新《消防法》规定, 消防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新《消防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7号令) 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 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107号令规定, 派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 如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擅自投入使用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这原来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查处力度也较大, 现不能直接查处, 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也没有明确, 在实际过程中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 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 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 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 而且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 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操作不便;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火灾证明等消防文件都不予采信, 造成派出所对于消防工作有责无权, 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 组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机构, 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网络体系
要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地消防大队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能够起到的仅仅是业务指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 市、县公安局也仅仅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从大局上进行部署和协调。因此, 在日常工作中, 必须在市、县公安局中建立一个领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 如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处或办公室, 以减轻基层消防大队的工作压力。这一点, 长春市公安局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开展、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能, 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负责对全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 年终参与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 保证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 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 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制度
增加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编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定主体的基础上, 要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 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 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 还可由政府出资招收地方编制的消防监督辅助人员, 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辅助消防民警的方式, 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明确人员职责。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制度, 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 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三) 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 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民警队伍的基础上,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力度, 定期开展理论学习、现场施教、检查考核等培训、指导工作, 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能力, 适应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专 (兼) 职消防民警, 除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外还应参加考核颁发证书。公安消防机构还可将常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摘录, 印制成小册子, 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 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 方便工作。指导派出所及专职消防民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来开展工作, 从而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四) 明确派出所考核机制, 尽快修订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相关配套规定
8.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八
暨“清剿火患”战役推进会上的讲话
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XXX
(2012年X月XX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主要目的是回顾2011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表彰先进,持续推进“清剿火患”战役工作。
9.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九
为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切实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分局决定由消防大队组织在3月和7月份分别举办两期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班。为确保这两次培训达到预期的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结合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切实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初步定于3月和7月(时间半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地点:分局六楼会议室或岳麓大队会议室
三、培训人员
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担任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区民警
四、培训内容
(一)责任区民警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责任区民警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三)责任区民警的消防监督职责和职能
五、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派出所务必高度重视,要通过这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要将这次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派出所的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开展基础基层建设年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真正做到促进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进步。
(二)加强宣传,抓好落实。要通过这次培训切实做好今后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把消防执法监督工作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各派出所一定要把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部署和开展,要根据各派出所辖区的火灾特点,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并狠抓落实。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按照分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担任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区民警必须参加这次业务培训。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分管所领导、专职或兼职民警的具体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特别是要明确责任区民警的消防职责。确保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
10.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十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 需要对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来加强我国消防监督管理。
1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1.1 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在我国很多的基层公安派出所中, 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警力不足, 通常在一些比较偏僻的基层派出所, 里面正式的工作干警只有两三名, 随着基层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在基层派出所公安人员工作过程中, 最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警力不足和经费不够, 因此在工作过程中, 对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没有时间去完成, 同时对于其的执行力度也大大地下降, 长此以往, 对于在工作中需要长期和消防部门打交道的单位, 比如液化气站、加油站等单位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就会不理解, 认为消防监督管理不是属于派出所的管辖工作, 对其提出的处罚更是难以接受, 使得在工作过程中, 一些基层公安人员民警思想动摇, 消防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够顺利实施。
1.2 具体的业务面临难题
在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 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开展能力,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和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是一项比较技术性和专业性工作, 因此在消防部门内部, 要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完成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就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 确保其掌握较多的相关专业技能知识, 同时加强其业务处理水平和能力。但是在实际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中, 由于警力不足, 基本上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了较短的培训就开始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这就使得其对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等都不能够很好的掌握, 同时也没有时间开展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学习, 工作中一旦遇到问题, 就会将问题上报, 而不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 导致整个公安派出所的办事效率明显下降。
1.3 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消防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要有完善的健全的管理制度进行工作执行的保证,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至少是两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出示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证, 但是当前我国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办理消防监督检查证, 同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消防部门还是公安机构办理, 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求的至少是两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当前社区管理中实行的一警一区的制度互相矛盾, 在当前的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前提下, 要想实施至少是两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工作难以实现。
1.4 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
在公安派出所工作过程中, 由于大量的基础工作需要完成, 公安派出所目前是公安系统业务最忙的单位之一, 因此大量的工作使得派出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投机取巧现象, 都会优先选择和自己利益相关的工作进行开展, 再加上消防监督工作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 再加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长期性, 在短时间内难以取得成效, 这就使得要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的考核和管理难以实施有效地监督控制,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考核制度和管理制度, 使得公安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工作积极性降低, 对于消防工作的认真程度下降, 马虎了事。
2 改进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澄清思想认识误区, 加强业务培训指导
当前我国的公安派出所存在的公务繁忙、警力不足是事实, 但是消防工作也的确是公安派出所重要的事务之一, 因此在工作过程中, 首先一定要澄清思想认识误区, 对于认为消防监督管理不是属于派出所的管辖工作这种错误的思想要进行改正, 要做好基层派出所乃至公安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端正态度, 切实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树立全局意识, 解决好为谁干的问题, 在公安派出所日常的管理过程中, 领导干部要有正确的全局意识, 应该从根本上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认识。带头树立消防监督工作在公安人员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除此以外, 要加强对业务培训指导, 加强对公安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 确保其能够掌握较多的相关专业技能知识, 同时加强其业务处理水平和能力。主要的加强指导工作就是教会民警一些基本的知识和常用消防技术标准, 将常用的相关工作指导和法律法规等印制成一册子, 人手一本, 民警在遇到难题时, 就可以随时地进行翻阅, 从而方便工作执行, 也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安人员的工作效率。
2.2 加强协作配合, 提高消防工作的整体效能
对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 要加强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部门之间的协作, 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 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部门之间必须进行有效地紧密协作, 在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 共同来完成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业务操作上, 要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准则, 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 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 互为补充, 互相促进, 提高整体的效能。对于监督对象, 要明确自己的指责监督范围, 结合实际的管辖范围情况, 确定公安人员具体的检查重点、防火重点管理等检查工作的开展, 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 不能实施全天候的消防监督检查, 应该按照火灾可能发生的规律进行开展, 对于火灾高发时期, 一定要加强对消防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确保整个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责任区民警工作的范围, 这样利用其在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其他事务的过程中, 也可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确保整个所管辖范围的消防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真正地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3 完善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完善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才能够有效地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有效地管理规则,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检查制度, 有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第一消防责任人, 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担负责任, 然后各个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公安人员开展具体的工作, 担任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职责。同时为了提高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必须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将其落入到公安机关的综合考核内容中, 在公安内部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内容落实到所负责的个别公安人员的考核内容中,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公安派出所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执行人员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 对于其表现良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都给予一定的名誉奖励和实际奖励, 促进公安机关以及公安人员的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结语
对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针对当前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必须通过澄清思想认识误区, 加强业务培训指导, 加强协作配合, 提高消防工作的整体效能, 完善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管理和执行。
摘要:公安派出所在辖区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能之一, 也是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提高社会防御火灾能力的一项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 从而提出有效地解决对策来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困难,对策
参考文献
[1]尹亚双, 张春岭.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J].武警学院学报, 2007, 23 (10) :71-72.
[2]时利涛.浅谈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 02 (04) :295.
11.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篇十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力量调度、现场通信、通信系统运行维护、通信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消防通信是实施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的重要保障手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作战、训练管理体系的需要,建设固定、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配备通信装备,灵活运用各种通信手段,确保通信联络迅速、准确、不间断。
第四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建设,已实现“三台合一”的不再单独建设消防接警系统。
第五条 在“110”接处警系统中构建消防通信指挥子系统,实现集中接警、同时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通信调度指挥模式。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健全通信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通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高效快捷,以适应灭火救援接警调度指挥的需要。
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利用110、119、122“三台合一”后接处警系统的先进技术和通信平台,进一步提高与各警种、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时的协调配合和现场通信保障能力。
第二章
力量调度
第八条 接到火灾等灾害类警情时,应准确全面了解判断现场情况,按照集中统一、加强第一出动、优化战斗编成的原则,根据火灾及其他事故、事件的发展趋势,正确选择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集中地调集最有效的装备和足够的作战力量,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九条 警情受理的范围:
(一)火灾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三)地震、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
(四)空难、重大交通事故;
(五)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
(六)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
(七)有关单位和群众遇险时的求助。第十条 力量调度的程序:
(一)接到警情电话后,应启用录音录时等相关设备;
(二)询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辨识警情真伪;
(三)录入警情信息;
(四)确定灾害类型和出动等级,根据相关因素确认或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
(五)报告上级领导,传达落实命令指示,调整参战力量;
(六)收集现场情况,适时调派增援力量;
(七)整理保存力量调度全过程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第十一条 力量调度的要求
(一)调度人员应沉着冷静,引导报警人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事故情况,了解并记录以下内容:
1、灾害地点:包括灾害单位名称、地址,附近标志性建筑等;
2、灾害情况:包括燃烧物类型或事故的性质、灾害程度,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灾害现场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倒塌、泄漏等情况;
3、报警人相关信息:报警人姓名、单位,报警电话号码和报警人所处的位置等。
(二)调度人员应根据报警人的描述,按照程序要求,迅速调派第一出动力量;当第一出动力量调出后,应跟踪了解灾害现场及处置进展等情况,根据灾害现场需要编制增援方案,及时调派相应的增援力量,并随时向上级和公安指挥中心报告。按照联动机制程序,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视情及时调动交通、治安等相关警种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
(三)接到非辖区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调度人员应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调集力量;情况紧急时,可边调度边报告。
(四)调度人员应做到坚守岗位、有警必接、态度热情、语言规范。在外国人聚居的地区,应创造条件提供外语处警服务;在少数民族居民聚居的地区,应提供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处警服务。
(五)公安消防中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启动相关联动设备,现场通信员随车出动。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指挥员出动时,通信人员应携带相应通信装备随指挥员出动。
(六)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通信室应建立健全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
第三章
现场通信
第十二条 现场通信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处置灾害事故指挥体系的需要,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公安通信指挥系统的先进技术和发挥消防通信技术装备的作用,灵活使用各种通信手段,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保持灾害现场各指挥层次、各参战力量之间以及灾害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避免现场通信混乱及信息传递不畅。第十三条 现场通信任务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现场通信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或总指挥员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组织实施。依据现场情况确定通信保障方案,通信干部及相关人员按方案要求并携带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参加灭火救援的总队、支队通信人员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大(中)队现场通信保障应按照本级任务,设立专职通信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大(中)队的通信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通信组织
(一)一个公安消防中队独立作战时,现场通信在中队指挥员的领导下,由中队通信员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指挥员与前沿阵地、战斗分队(班)之间、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
(二)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队协同作战,上级指挥员未到场时,辖区消防中队通信员负责组织现场通信,增援消防中队通信员协同配合;上级指挥员到场后,由上级通信人员组织现场通信。
(三)参战力量多、处置时间长的灾害现场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时,应设立通信组,组长由到场的公安消防总(支、大)队通信干部担任,全面组织现场通信。
(四)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实施指挥时,参战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应保持独立的通信指挥体系。
(五)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组织现场各参战力量之间的通信联络。
第十五条 现场通信的基本方法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要求,建立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络(消防一级网<城市消防管区覆盖网>、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制定应急预案和操作程序。根据灭火救援和大型消防保卫活动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无线通信频点,确保现场与指挥中心、现场各级指挥员、参战中队内部的通信联络。
(一)灾害事故现场应充分利用无线、有线、计算机、卫星等现代通信手段,实现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应配备智能无线通信组网管理平台、通信中转台等装备,整合现有的通信技术,实现统一指挥、集中控制、跨网络跨频段通信、传输现场图像等功能。总队、支队应配备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车),并与本级指挥员同时出动,保证重特大灾害事故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组网的需要。当发生持续时间长、参战力量多或者较为复杂的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应使用图像传输装备向上级报送现场信息,动态图像压缩格式应采用MPEG-4标准;在易燃易爆、嘈杂等灾害现场,应使用防爆无线电台及耳麦或头骨、喉节等装备及辅助器材;根据需要,可使用现场附近的有线电话、传真机等通信设备向上级报告情况,可使用手势、旗语、灯光、哨音、绳索信号等辅助手段进行现场通信联络。
(二)公安消防中队作战时,必须有1名通信人员操作车载台,保障现场与指挥中心及各阵地之间的通信联络。
(三)现场无线通信应严格遵守“属台服从主台、下级台服从上级台”的原则,严格按照无线电台的呼叫、回答、发话、收话、结束等呼号规则实施,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
(四)现场无线通信网进行信道调整时,应按照上级台组织指挥、下级台请示服从、预先约定调整等方式实施,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改频、并网等信道调整。
1、现场规模大,电台数量多,相互干扰,影响联络。
2、无线电台受到其他信号干扰,无法正常工作。
3、现场与指挥中心距离远,出动力量与指挥中心联络困难。
4、灭火救援中要求进行的特殊调整。
第四章
通信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应包括设备和线路检测、数据维护、日常保养、故障处置以及表报资料管理等内容,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通信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第十七条 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信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做到日有检测、周有保养,并做好记录,重要装备的运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
(二)接警、调度等重要通信线路应与电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机制,每日定时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无线通信装备应每日进行例行测试,定期进行全面检修,在出动归队后应立即进行充电、清洁、保养。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车)每周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四)火警受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及时更新消防实力、电话号码、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础数据,每周查杀一次病毒,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整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测试。
(五)通信装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影响接警、调度、指挥的重要装备及线路出现故障时,应有应急措施,并迅速抢修恢复。
(六)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应规范表报资料等文档的管理,建立值班文档(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设备维护文档(设备技术资料,维修记录,设备器材使用登记)、基础文档(辖区道路水源图、辖区消防车辆人员分布图、无线通信联络组织图、综合布线及配线图表)等。表报资料应格式统一,填写规范、准确,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更改、补充,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通信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通信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通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通信基础知识,消防业务常识、有关条令和规定、辖区道路、水源、重点单位情况,现场通信组织指挥和常用通信装备的使用及日常维护等。岗前培训由公安消防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平时应认真组织各级指挥人员开展通信指挥训练,使其掌握现场通信的组织方法和常用装备的使用。
(三)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积极组织通信人员参加本系统和有关通信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了解掌握通信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定期组织所属部队开展通信业务考核,主要考核通信人员业务能力、指挥人员通信指挥水平、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状况、通信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应采取不定期访察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访察和检查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并列入年终总体考核成绩。
(一)消防通信业务考核合格有以下标准,特别突出的,应予以奖励:
1、通信人员业务熟练;
2、指挥人员掌握通信指挥的方法和装备;
3、接警调度工作快速准确;
4、现场通信组织良好;
5、通信装备维护及时、运行良好;
6、通信制度落实,各种文档资料规范、齐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失误、失职、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接警调度不及时;
2、现场通信不按规定组织;
3、现场通信装备不按规定使用;
4、通信装备维护不善;
5、通信值班制度不落实;
6、文档资料管理混乱;
12.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 篇十二
公安消防部队中队建设标准
为把公安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管理正规、纪律严明、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战斗集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一)党支部坚强有力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指示坚决,政令警令畅通。
2、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组织健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十六字”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
3、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务实创新,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中队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能力强。
4、对党员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有力,党员先进性得到充分发挥,干部表率作用好。干部配齐,主官能力强,保持相对稳定。
5、组织开展争创先进中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做到每季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6、对团支部、武警委员会领导有力,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二)思想政治教育扎实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官兵,开展执法为民、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和时事政策、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心理知识等教育。官兵政治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执法为民思想牢固。
2、教育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重点突出,安排科学合理,形式灵活多样,贴近官兵思想实际,针对性、实效性强。
3、政治指导员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利用现代传媒开展教育。其他干部会组织思想政治教育。
(三)经常性思想工作到位
1、干部熟知士兵基本情况。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健全,作用发挥好。
2、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开展群众性谈心活动,做好心理疏导和个别人员思想转化工作。执勤战斗和业务训练中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和内部矛盾激化,帮助官兵妥善处理涉法问题。无严重违纪,无刑事案件。
(四)宣传文化工作活跃
1、俱乐部建设达到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中队至少设置学习室、图书室和综合游艺室)。重视培养文体骨干,文体活动经常,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每月体育有比赛。
2、开展科学文化学习和岗位成才活动,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士官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能。
3、利用橱窗、板报、网络和新闻媒体宣传部队建设成果和好人好事。有一名兼职宣传报道员。消防站开放每月不少于2次,深入辖区单位、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五)警政警民关系融洽
积极开展拥政爱民和警民共建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热爱人民群众,官兵文明执勤,正确处理警民纠纷,无违反群众纪律问题。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执勤战斗和业务训练
(一)战备工作落实
1、战备值班、交接班、战备教育、等级战备、战备检查等制度执行严格,官兵岗位职责熟悉,战备状态良好。
2、执勤人员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六熟悉”,做到情况掌握,记录清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辖区灾害事故的数字化灭火救援预案准确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4、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灭火救援资料档案齐全,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
(二)业务训练工作扎实
1、落实《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实行勤务实战化、训战一体化,改革训练方式,强化实地训练,中队、班、组合成训练贴近实战。
2、业务训练月有计划、周有安排,参训率不低于85%。每年“六熟悉”训练时间不低于总训练时间的40%,对所有预案实地熟悉不少于一次,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演练不少于一次。体能训练时间每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不少于一小时。训练成绩合格率100%,优秀率不低于70%。
3、干部熟悉辖区情况、灭火救援预案和灾害事故处置指挥程序及方法,具备灭火援救指挥员岗位资格和本级指挥能力;士兵熟悉辖区情况、分管装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与救生方法。干部、战斗班长达到“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要求。
4、训练场地、设施符合标准,各种训练器材满足训练需要。特勤中队建有烟热训练室、化工装置、交通事故、建筑物坍塌等模拟训练设施(建有模拟训练基地的城市,特勤中队可适当调整标准)。
(三)灭火救援能力强
1、受理报警准确迅速,警力调派及时,原始接处警信息记录清晰完整。出动时间不超过一分钟,赶赴现场安全、准确、迅速。
2、灭火救援战斗指挥决策科学。现场情况侦察判断准确,战斗展开迅速,力量部署正确,处置程序规范,技战术运用得当,信息传递准确、迅速,救人措施有效,火场供水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无严重失误。灭火救援后,清理现场彻底,移交手续规范,整理器材、维修装备及时,恢复执勤战备状态迅速。
3、设置火场文书,专门记录、搜集灭火救援原始资料(有条件的记录音像资料),做到齐全完整。战评及时、客观,典型战例研讨深入。
4、大型活动有勤务预案,必要时组织演练,执勤中发现问题处置及时妥善。
三、行政管理
(一)日常管理正规
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正规。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管理严格,无失控漏管现象。
(二)官兵行为规范
官兵熟悉条令条例基本内容,警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无违反“五条禁令”、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
(三)兵员管理严格
兵员管理严格,使用合理,无擅自外借兵员,无非警务用兵。士官按岗使用,选取、等级评定符合规定。
(四)安全工作落实
安全工作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教育经常,制度落实。重点时期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安全工作部署严密,防范措施到位。发生问题报告及时准确,处置妥当。无责任事故。
(五)官兵关系密切
严格执行官兵关系“双六条”和干部带兵“十不准”,干部坚持“五同”,知兵爱兵,无打骂体罚士兵现象,无侵占士兵利益行为,无收受士兵钱物问题。士兵尊重干部,服从管理。官兵关系融洽,警营和谐。
(六)营区管理有序
营区布局合理,环境绿化、美化,清洁卫生,营区管理“十不准”规定落实。门牌、标识规范统一。门卫设置符合要求,人员、车辆出入管理严格。
(七)内务设置统一
内务设置符合条令规定,整洁统一,利于执勤,方便生活。
四、后勤保障
(一)后勤队伍精干
后勤人员编配合理,职责明确,业务熟悉。司务长、给养员、炊事员、卫生员、装备管理员经过专门培训。公勤人员聘用及管理规范。
(二)设施配套合理
合理设置食堂、储藏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烘干室、晒衣场、接待室、客房、体能训练室、器材库、维修室等场所,设施齐全配套(经济欠发达地区中队可适当调整场所设置,但应满足生活、工作、训练基本需要)。官兵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后有热水喝、有热饭吃、能洗热水澡,有防寒防暑设备,营区有公用电话,干部、士官家属临时来队有住房。
(三)伙食管理良好
伙食管理制度落实,达到灶别食物定量标准,满足营养需求。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实行分餐或自助餐。伙食费专款专用,账目定期公布,结余控制在规定供应标准1至2个月的总量之内。干部、士官按规定缴纳伙食费。厨房、餐厅整洁卫生,配有消毒设备。食物采购、制作、存放符合卫生要求,无食物中毒。
(四)财务管理严格
财务制度落实,执行标准严格,账户开立符合规定。大项经费开支经党支部集体研究。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开支有计划,开支范围符合规定,审批程序规范,由结(核)算中心审核报销。账目日清月结,账实相符,现金收支手续严密,库存现金不超过限额。无贪污被盗、虚报冒领、私借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五)物资管理规范
物资管理责任制落实,营房营具计价挂账,账物相符,维修及时。房屋无私自拆毁、改建或挪作他用。物资分类存放有序。被装发放及时、准确。捐赠物资明细,入账及时,使用合理。
(六)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落实
卫生防病教育经常,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置医疗药品柜(包),有条件的设卫生室。执勤车辆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官兵每年、炊事员每半年体检一次,建立官兵个人健康档案。有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无传染病流行。
五、装备建设
(一)装备配备齐全
执勤车辆和个人防护、特勤、通信等装备的种类、数量达到配备标准。
(二)装备管理规范
1、装备管理制度落实,档案健全。按技术要求存放、维护和更新,无丢失、损坏、锈蚀、霉烂,状态良好。
2、爱装管装教育经常,干部熟悉装备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执勤人员对分管装备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3、车辆牌证管理严格,无丢失、外借和串挂现象。
4、执勤训练器材分库保管,专人管理,摆放有序,出入库手续完备,账物相符。装备管理员掌握库存器材的基本性能和保管要求。
13.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 篇十三
2012年上半年以来,在上级领导的支持关怀下,全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春雷”专项行动;以辖区“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把全部精力用在了工作上,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案件查破情况
上半年以来,我所共接处警***起,办理刑事案件***起,网上追逃***人。办理治安案件***起,查处赌博案件***起,行政拘留***人,罚款***人;查处吸食毒品案***起,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人,罚款***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起,行政拘留***人;查处殴打他人***起,查处***人;查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起,查处***人;调解案件***起。
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1、“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开展以来,我所民警到各镇村帮助贫困人员,发放二代证,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辖区民警提高了工作水平,警民关系稳定和谐。我所在原有开展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载体,完善机制,深入实施农村警务战略;关注民生,收集警情民意,拓展便民、利民服务范围,不断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锤炼基层民警综合素质,自觉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强力打造和谐社会。
2、在“春雷”行动、“433会战”等各项专项行动中我所积极配
合上级,主动出击,打击犯罪,确保辖区治安良好,社会和谐稳定。
3、我所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学习,在“民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服务群众的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缉枪治爆斗争的专项行动中,我所按照“打防结合、多管齐下,标木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全面整治、强化管控等措施,扎实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对辖区的涉爆单位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安全。
4、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三、严格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我所在警力少、辖区面积大的情况下,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辖区无重大火灾、无治安灾害事故,无爆炸事故、无剧毒物品中毒事故,重大节日和活动安全无事故。
1、构建打、防、控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重点部位、要害部位、治安隐患的检查整改,采取打、防、治相结合、落实层层责任制,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地预防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开展经常性的清查、检查工作。我所对辖区的重点部位、要害部位、三级防火单位和民爆安全进行了不定期的抽查,清查。确保了重点单位安全无事故。
3、强化管理整治。今年我所加强了对校园、幼儿园等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有效的维护了校园周边的秩序环境,确保了广大师生的安全,为校园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4、加强政治重点人口的管理,认真搜集信息,全面掌握情况。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的情况,搞好辖区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员、联络员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动向。做到心底有数,有力的杜绝了上访滋事的事情发生。
5、强化治安管理,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防范控制能力,预防、减少各类恶性案件和灾害事件发生。
6、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理登记,依法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严格审查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目前管控暂住人员***人,均已录入派综系统进行动态管控。
7、我所始终把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我所的实际特点,制定了方针、政策。在所领导的指导下,倾全力抓户籍工作,严格执行户口政策,对手续不全的,坚持做到“把关严”。户籍民警进一步掌握辖区人口情况,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下一步制作“二代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大力加强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4.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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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战斗实体,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消防监督工作也是派出所防范、管理、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推进和规范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的派出所消防工作,既是消防监督改革的突破,也是“三基”工程建设的要求,符合公安部关于“‘基层基础建设’一抓三年”的战略部署,符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三基”工程建设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跨越发展,要在提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的“基层”地位和作用上求突破
(一)派出所是三级消防监督体系的根基和关键环节。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建国以后,甚至说在解放前,“防火防盗”就是警察的基本职能,“防火工作”通过历史的发展和演变,也就是今天的消防工作。从法定职责来讲,《消防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能也是《消防法》规定的外延。《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警察具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的职权。由此可见,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三级消防监督体系真正健全的关键,也是消防安全网络完成堵漏实现全面覆盖的起点。
(二)派出所是消防监督警力拓展的末端和根本途径。重庆市共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17万余家和个体工商户40多万户,而全市只有消防监督干部253人,如果消防机构的监督干部要对这些单位全部进行监督,那么平均1个人就要监督2000多个大小单位,而且还有更大范围的居民住宅和农村也同样需要进行监督,仅靠消防机构完成如此大的工作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全市有派出所751个、民警近万人,遍及绝大多数乡镇和街道,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和职能优势,责任区民警熟悉辖区内的每一栋建筑、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
(三)派出所是实现“三提升三降低”的重心和可靠保障。2005年,重庆市共发生火灾7904起,死57人、伤67人,直接财产损失1612多万元,其中发生在一、二级重点单位的共有42起,直接财产损失42万余元,无人员伤亡。从火灾形势分析,三级单位(含居、村民住宅)发生的火灾占到了总数的99%以上,反映出消防安全状况明显差于一、二级重点单位。今年,通过逐步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强化三级消防安全单位监督管理,积极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庆市火灾形势得到了有效遏制,第一季度火灾四项指标全面下降,分别下降3.3%%、53.6%%、63%%和25.3%%。由此可见,派出所是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是提高社会综合防控能力的重心,是真正实现“三提升三降低”目标的可靠保障。
二、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跨越发展,要在加强“基础”建设上求突破
(一)统一思想认识,打牢意识基础。认识上的误区,是制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发展的主观因素。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要在解决认识问题上下功夫。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证明,脱离公安机关的领导,仅靠消防部门自身力量很难实现“全警动员”的消防工作局面。公安部武汉现场会后,重庆市局党委高度重视,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建设纳入了重要
议事日程,在短短4个月内分别召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措施,连续出台《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首创消防监督干部下挂派出所任职机制,正式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执法质量考核主要内容,专门增加投资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中开发消防监督业务模块,重视程度开创了公安工作历史先河。
(二)明晰职责权限,打牢执法基础。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要在解决执法权限问题上下功夫。在《消防法》还没有修订的情况下,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业务工作范围、岗位职责、消防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权限,突破执法主体的局限,积极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通过宏观政策机制的建立,解决独立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等问题,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明方向,奠定职责履行规范化发展的基础。
(三)整合警力资源,打牢人员基础。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要在解决人员落实上下功夫。为确保派出所消防监督岗位人员的落实,《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一名民警为专(兼)职消防监督员,各片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片区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专兼职消防民警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专兼职消防民警的确定,各派出所要报主管公安机关审定,并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兼职消防民警变动前,新到民警未经消防培训合格的,前任民警不得离岗。”同时,为有效弥补派出所警力不足,市局在派出所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构建基层警务新机制,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警务工作中,阵地前移,警力下沉,依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全面提高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三、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跨越发展,要在“基本功”上求突破
素质是绩效的保障,强化素质必须在基本功上下功夫,而基本功主要体现在人的管理、人的能力、人的考核三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直接介入,突破体制障碍。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全面提高,仅仅依靠建章立制、文件部署、会议要求是无法实现的,消防机构必须主动介入、积极参与。2005年底,重庆消防总队主动要求加入市局加强派出所建设领导小组,直接介入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和参与派出所建设工作的讨论和研究,有效地促进了公安机关将派出所消防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同时,把握参与派出所消防工作建设的直接途径,强化业务指导,消防支、大队将派出所作为消防工作的基层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具体任务和人员责任,将派出所消防工作状况与工作绩效挂钩,建立与派出所互通信息的联动机制和定期指导制度,解决困难,纠正问题,规范执法。业务领导和指导体制的明确,为基本功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二)多策并举,强化培训,突破能力障碍。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能力不高是长期以来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消防总队积极开拓思路、创新模式,多层面、多角度地对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业务素质培训。一是抓典范,首创消防监督干部下挂派出所担任专职副所长和派出所民警上挂消防机构脱产跟班培训“双挂”新机制(即:对消防监督工作任务较重的公安派出所,从消防支队、大队抽调营职以上干部到派
出所挂职,为期3个月,专职担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有计划地选派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分期分批到消防部门脱产跟班培训),手把手学习,面对面指导,抓示范,推典型。二是抓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对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进行全员培训,着重解决派出所民警执法资格和业务素质问题。三是抓全面,抓住全市公安机关“大学法”和公安机关的“三个必训”等途径,将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纳入“大学法”和“三个必训”的学习内容之中,对派出所民警进行全员培训。四是抓源头,协调警官职业学院开设消防业务知识课程,从源头上提高“准民警”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细化目标,强化考评,突破制约障碍。一直以来,消防监督业务因为没有纳入对派出所业务工作的综合考评,导致了缺少对派出所工作绩效的制约。总队抓住了公安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契机,立足于当前工作,着眼于远期规划,将基础设施的配备、业务工作、社区消防工作等具体目标纳入派出所工作建设三年规划的内容进行落实。同时,突破了《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内容局限,采取渗透、融合的形式,将重特大火灾控制、消防宣传、基础档案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明确、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渗透到《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和《派出所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内务管理、警务保障等细则中。抓住了考评,就等于找到了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推动力,对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随意性起到了强有力的制约作用,有效地提高了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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