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1.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篇一
南山区科技计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2005]41号)和《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200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的目的是推动本区内的大学、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尤其是能够推动产业技术水平整体提升的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第三条 申请本资助计划的要求:
(一)提出项目申请的主体应该是注册或坐落于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活动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附属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以高等院校名义申请);
(二)主持项目研发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涉及领域内的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保证参与项目研发的主要工作;
(三)申请项目应具有创新性,优先支持具有前瞻性的项目;
(四)优先支持对提高南山区产业技术水平有帮助,能够解决南山区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内的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
(五)优先资助列入国家、省、市级计划或已获得企业资助的项目;(六)科研机构申请项目数不超过2个,高等院校申请项目数不超过5个。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对重大研发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连续扶持的方式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年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六条 对高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七条 本资助计划单一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重大研发项目可根据研发周期给予不超过三年、每年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连续扶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每年区科技局网站上项目申请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计划高校、科研机构研发项目资助申请书》,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内部技术立项审核报告或立项审核意见;
(四)其他相关材料(见《申请书》附录清单部分)。
第十条 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由区科技局组织所在行业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筛选,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由行业专家委员会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有污染或环保未达标的项目;
(三)项目申请企业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
(四)项目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的调查;
(六)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
第十五条 已有列入南山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列入区科技计划并确定连续扶持的重大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并核定资助额。在经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局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明确的资金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分批拨款的项目,区科技局对项目相应阶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有实质性的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事前需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局,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区科技局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区科技局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科技研发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推荐阅读:
关于南山农家乐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06-27
南山湖作文09-29
续写作文南山忆02-01
南山游记作文800字06-16
南山大佛导游词08-17
南山踏青1000字作文08-24
南山办理深圳少儿医保11-26
烟台南山学院简介12-31
徒步南山的感受作文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