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

2024-06-13

驾驶(精选6篇)

1.驾驶 篇一

关键词: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交通事故

社会的发展使得道路交通日益频繁, 车辆较快地增多, 交通事故也有逐年趋增的发展态势。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 是指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 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严重后果, 现如今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

一、相关问题概述

(一)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

资格有两种意思:一、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二、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驾驶人驾驶资格权即指前一种。要在道路上驾驶车辆, 我们就必须具备驾驶车辆的先决条件, 即驾驶人驾驶资格权, 即取得合法的驾驶证的权利。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是指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时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 必须有损害发生, 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 可以是财产损害, 也可以是人身损害。损害后果与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 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驾驶人驾驶行驶中的机动车而导致的。

1.道路要件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 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 乡村小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并仅供内部使用的路段和场所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非在该“道路”上发生的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 不属于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 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车辆要件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必须是行驶中的车辆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车辆的两大类, 所谓机动车是指基于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装置, 在道路上行驶的专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的牵引为驱动力, 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所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形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具有不周之处。首先, 就国际惯例而言, 属于危险作业的交通运行的一般只限于机动车, 而不涵盖非机动车;其次, 正因为把交通运行确认为了危险作业才在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带来的危险性一般要小于机动车, 因此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要求驾驶员具有同样高的注意义务, 实行无过错原则, 对非机动车方而言并不切合实际。

3.交通要件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必须是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而言, 因为运行往往具有静止状态与运动状态两种形式, 因此, 机动车一方处于正确停放状态而引起的事故都不属于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事故, 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而只能适用民法原则处理。然而, 在国外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其交通法规中对运行的含义具有更为深广的含义, 即认为“只要机动车存在于交通当中, 不管是停止还是行车, 如果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者的危险, 均相当于运行, 均要依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定承担责任。笔者认为, 这一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符合现代法规的基本理念, 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体现这一理念。

二、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认定原则

(一) 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保护弱者

加害人不明的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并不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 其实质是在加害人不能查明时, 为合理分担受害人损失, 对责任主体进行的特殊规定。在加害人不明的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中, 未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共同负担受害人损失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让既未实施加害行为、亦无过错的一部分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基于民法中弱者保护的思想。加害人不明时, 受害人无辜受损, 但因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等原因, 不能指明具体加害人, 诉讼举证时几乎无举证能力, 在这一特定关系中属于弱者。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 也是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因此, 证据规定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 在相关法规无明文规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二) 法律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共安全

刑法中, 个人的行为具有唯一专属性, 即只能够由自己承担责任, 不能由其他人承担责任, 这就是刑法的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但是就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而言, 情况则与之相反, 在很多情况下,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责任是可以由其他人承担的, 这是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责任的财产性特点所决定的。在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案件中, 也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加害人, 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都不是加害人, 但是由于真正的加害人无法确认, 因而就由所有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 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 其后果将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 在处理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案件中, 立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 责令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 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样的判决也有益于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三) 维护法律公正性——未实施加害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的行为后果的是加害人以及相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只得商榷。立足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者过错的举证责任置于接近事实真相的一方承担, 各行为人最了解事情发生的过程, 最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同时, 这样的规则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 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

三、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认定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 交通运输业与私人轿车都得到快速发展, 但基于文化、道德水平、驾驶经验等不同,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问题出现高发态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 通过科学管理, 加大了对个别驾驶人为投机取巧通过不正当渠道, 或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伪造身份证等欺骗手段冒领驾驶证, 或直接伪造、变造驾驶证, 或冒用他人的驾驶证信息伪造、变造套用他人的驾驶证处罚力度, 基于此, 以法律为准绳, 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 法律界定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具有“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有违法性, 很明显是侵权行为”等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对于其法律界定应该适用于“姓名权纠纷”, 其理由是:

1.从法律概念上看,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权利, 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 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

2.从载体形式上看, 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 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

3.从功能上看, 驾驶证以身份证为基础, 记载了驾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身份证的功能。

4.从侵权行为上看,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所使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它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因此, 此类案件符合一般姓名权纠纷的法律特征。

(二) 责任认定

在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案件审理中争议最大的可能就是民事责任主体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了。违法驾驶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假冒、套用他人驾驶证显系恶意, 过错明显, 其行为与侵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作为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无可争议。争议较大是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挂靠单位或企业单位能否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1.雇用人责任认定问题

(1) 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和违法驾驶人为共同被告。

首先, 如查明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共同故意实施了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的, 或者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 但明知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违法行为而放任侵害结果发生的, 显属共同侵权行为, 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 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虽无共同过错, 但作为营运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实际支配权、享受运行利益, 对驾驶自己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和驾驶资格的真实性的审查有注意义务, 如未履行此注意义务即有过错, 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履行了注意义务, 如审查时违法驾驶人出示的是合法驾驶证, 但违法驾驶时向处罚单位出示的是另外一套假冒、套用的驾驶证, 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2) 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为单独被告。

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或到庭应诉时仅以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为理由抗辩而拒不提供违法驾驶人的, 或者拒不到庭应诉的, 视为对违法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负责的人, 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挂靠单位或企业单位责任认定问题

挂靠单位或企业单位责任认定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如果挂靠人以所挂靠单位的名义经营, 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的管理费, 享有挂靠车辆的运行利益并能支配车辆营运, 其负有对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义务, 被挂靠单位应当在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 如果挂靠人不需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经营, 被挂靠单位仅收取管理费承认车辆的挂靠关系而不支配车辆的营运, 但不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义务, 存在一定过错, 应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下对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人追偿。

第三, 如果被挂靠单位同意出资购买人将车辆登记挂靠在其名义之下, 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 (挂靠人) 独自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作为登记名义人的被挂靠单位不是车辆的所有人, 既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 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 因而对挂靠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管理义务, 不应承担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后, 《机动车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挂靠单位已不能再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结语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的危害人所共知:由于侵犯别人的驾驶人驾驶资格权, 将违规违法后果转嫁给他人, 自己却躲避了应受的处罚, 侵害了他人的切身利益, 扰乱了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同时由于侵权者无视法律法规, 经常违反交通法规, 事故发生率高, 严重干扰了交通秩序。侵权之害, 不但挑战车辆管理权威, 且已危及公民与社会安全, 更使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受到强烈冲击和挑战,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社会的信心与期望。这样的情形长期存在, 显然与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背道而驰。因此, 我们必须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牢固树立和贯彻服务大局的观念, 结合民事审判的职责要求, 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侵犯别人的驾驶人驾驶资格权行为, 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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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松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9]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2.自动驾驶优先于无人驾驶 篇二

随着汽车越来越智能化,在不远的未来,或许你会看到一个驾驶员不用双手握紧汽车方向盘,就可以在路上飞奔的景象。而现在,这样的场景就已经发生在位于德国Boxberg的博世试车场里。可以说,这幅画面给了汽车产业未来变革最大的幻想空间。对于汽车企业,更大的机遇与挑战正来自于如何在解放驾驶员双手的同时保证他愿意坐在主驾驶的位置上。在博世全球国际汽车媒体交流会上,博世底盘控制系统总裁Gerhard Steiger对《第一财经周刊》说,“从技术角度,你可以想象一辆汽车没有任何驾驶者来操控,或者没有任何人出现在汽车里面的景象。”但同时,他也指出,驾驶员不会完全被取代,这同样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最近,围绕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未来,Gerhard Steiger与《第一财经周刊》分享了他的观点。

C: 现在汽车自动驾驶技术要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哪些技术同步发展,来提供相应的基础?

S: 我们现在研发的自动驾驶技术并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根据我们掌握的数据显示,超过90%的事故都源于驾驶员。从逻辑上讲,应尽可能全面地为驾驶员提供协助,并最终将驾驶员从驾驶任务中解放出来。同时,这也可让驾驶更加舒适。因此,汽车在软件和硬件的安全上,导航系统都必须提高性能。例如从部分自动驾驶转向完全自动驾驶,比如导航实时更新,使每次导航需要更为精确。再比如每次汽车转向,电子元器件控制更大提升,因为实现这一操作是由电子设备完成 的。

C: 汽车驾驶技术的创新是要把驾驶员从汽车驾驶中解放出来是否意味我们很快将迎来无人驾驶时代?这项技术的前景已经很接近正式投入商业使用了吗?是不是未来方向盘后面的位置将没有人乘坐了?

S: 要纠正一个观念,我们谈论的不是无人驾驶汽车,我们谈论的是自动驾驶技术,这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规定车辆行驶必须要在驾驶员的控制下进行。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相信,驾驶员一直会坐在汽车的前座上,从技术角度,你可以想象一辆汽车没有任何驾驶者来操控,或者没有任何人出现在汽车里面的景象,但对于我们而言,马路上出现无人驾驶汽车飞驰的景象,它是否会出现以及这幅景象何时会出现,都是难以预计的。

C: 你们现在正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完成这样的创新,这种技术创新的研发过程只在德国本土进行吗?

S: 我们在加州有实验场所,我们同美国的大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他们主要负责在基础性、结构性领域上的工作,比如汽车互联网络方面的工作。关于车联网,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个是汽车网络的安全性,另一个是娱乐功能。前者必须确保没有人能从外部控制汽车的油门踏板、加速控制系统,这就要给汽车也建立一堵防火 墙。

C: 无论是无人驾驶或者自动驾驶技术,以及汽车之间自动驾驶技术的互动,这些技术的诞生和应用是否最终会导致汽车产业的革命?

S: 我并不想称之为一场“革命”,我更愿意用“进化”一词来描述这个新技术的前景以及带来的影响。这项技术不仅仅针对了独立的驾驶员,如果能把所有汽车通过网络的方式互联起来,这样就能预计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道路之间的联系,比如哪里拥堵哪里通畅。再比如就像博世汽车技术业务主席Dr.Bernd Bohr先生提到的,如果汽车传感器感知到了路面的温度在0℃左右时,汽车就会将信息分享给其他车辆,告知所在路面可能结冰。这便于其他驾驶员选择路线以及用什么样的方式通过路面,无疑会让汽车更加安全。对于汽车的未来,自动驾驶技术给了我们很大的幻想空间。(采访:李博)

3.公司驾驶员安全驾驶条例 篇三

1、驾驶员要对各自分管车辆“一日一检一汇报”,每天早上上班

前对各自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轮胎、刹车、转向灯、喇叭等,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办公室,有故障的报故障,无故障的报“正常”,办公室做好登记。

2、驾驶员要本着对他人、对自己生命负责的态度,严谨、认真、细心的检查好车辆的每一个部件,保证行车安全万无一失。特别是在出差前,一定对出差车辆“严之又严,细之又细”的进行全面检查。

3、驾驶自己分管车辆发生非正常故障(未做好行车前检修、驾驶

不当等造成的可避免故障)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由该驾驶员承担。对于驾驶非本人分管车辆多日出差在外发生非正常故障的,一切责任由驾驶者承担;对于一日内临时紧急指派驾驶员驾驶非本人分管车辆发生因未进行行车前检修而造成的故障的,责任由该车分管驾驶员承担;对于驾驶员休班、请假期间其分管车辆外出发生非正常故障的,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4、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如发现车辆有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办公

室汇报,同时采取安全的行车措施,必要的立即维修。在高速路行驶发生故障的,要将车辆停放在相对安全路段,并及时开启危险警示灯,在路面放置三角警示牌,然后对车辆进行维修或联系维修,同时千万注意人身安全。

5、驾驶员在行车时,应选择路面相对平坦、整洁、宽敞的路线行

驶,尽量避免在碎石路、坑洼路行驶,避免轮胎压到石头、路基、酒瓶、铁器等尖锐物而对轮胎造成损伤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6、驾驶员驾车发生非正常故障的,要如实向办公室汇报说明情况,办公室负责将故障情况通报全体驾驶员,以起到教育驾驶员、引以为鉴、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的作用。对于对故障原因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驾驶员一律严肃处理。

4.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 篇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从业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驾驶人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公司聘用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行车意识,学习吸取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二、座椅前后恰当:前脚掌踩在离合踏板上,完全踩死时,整条腿仍要保持一定的弯曲度,这样事故发生时可以有缓冲空间,同时也可减轻腿部疲劳。

三、安全员要严格执行询问告知制度,每日发车前要对驾驶员进行问询,了解驾驶员心理状况,休息情况、精神状态和情绪反映情况,防止疲劳驾驶。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合理安排发班,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五、驾驶员在行车时多通风:在驾驶过程中已经感觉困乏时,还可以拉伸一下手指,抖抖手臂,扭扭脖子,眼睛尽

量向远处看,总是盯着中心线易让视觉疲劳。

六、行车时控制好车度:高速行驶时易使驾驶员神经紧

张,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以略低于正常速度行驶可减轻精神压力,降低疲劳。同时,行驶时尽量减少超车,减少紧急制动等动作,也可减轻疲劳。

七、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八、惩罚制度

1、对驾驶员确有疲劳驾驶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并作停班处理,给以100元经济处罚。

2.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

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较大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给以辞退。

和平县联发运输有限公司

5.驾驶 篇五

一、驾驶员的心理变化对其驾驶能力的相关影响

( 一) 驾驶员的恐慌和焦躁心理会对其预见能力产生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每个人都难免会有不顺心的时候, 驾驶员也不例外, 尤其是在行车过程中, 驾驶员可能来自外界、人为或者各种意料外的因素从而影响其心理。比如持续平坦的道路可能会使得驾驶员感到驾驶单调从而放松警惕出现麻痹心理; 道路的弯曲情况会使车辆处于连续转弯从而引起驾驶员心情厌烦; 汽车内部环境的变化也会成为驾驶员情绪不稳定的原因; 在遇到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心理可能会恐慌; 交通拥挤尤其是堵车更容易使驾驶员产生急躁得情绪。正是因为上述各种心理重复出现的可能性, 驾驶员的心理状态也会随之影响而出现各种变化, 尤其是可能会出现类似于麻痹、急躁、紧张等负面心理, 负面情绪影响下, 如果再面对意外情况或者是不顺心的事件, 就可能导致驾驶员行为的不受控, 导致对车辆操作出现失误。所以, 驾驶员的恐慌和焦躁心理会导致其预见能力下降。

( 二) 驾驶员的疲劳和厌倦心理会其对其反应能力产生影响

有些时候, 驾驶员在持续驾驶车辆的状态下, 需要不停地长时间去应对意料外状况或者不断变化的环境时, 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就要被迫始终保持着高度集中, 相应地就可能会出现某种程度上的过分紧张, 从而影响其心理素质。如果在这种紧张心理状态下进行长时间或长距离驾驶车辆, 驾驶员的身体会更容易出现疲劳状态, 甚至直接引起生理及心理的双重不适。这种疲劳与不适的状态, 首先是驾驶员会表现出四肢酸懒, 哈欠连天的状态, 甚至连动作的准确率也出现明显下降; 其次会表现在驾驶员的头脑不清醒, 反应迟钝, 注意力不集中, 不能准确判断和迅速处置各种异常情况; 再次是表现在驾驶员的烦躁不安, 情绪低沉, 尤其是会开始厌倦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以, 驾驶员的疲劳和厌倦心理会导致其反应能力的下降。

( 三) 驾驶员的侥幸和紧张心理会影响其应变能力

在驾驶车辆时, 有些驾驶员会抱有侥幸心理, 而没有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甚至不按按照操作要领驾驶车辆,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在明知道隐患车辆上路、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具有很大危害, 仍然觉得只要自己运气好就可万事大吉, 或者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 而又或者侥幸地认为未必能被交警查到, 所以并不重视这些违章甚至违法行为。但他们却忽视了自身行车状态的特殊性, 尤其是在极度紧张的情况下行车, 驾驶员心理状态的复杂、多变以及不断波动, 都使得他们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没办法沉稳应对, 多数情况下会惊慌失措或者反应迟缓。所以, 驾驶员的侥幸和紧张心理会引起其应变能力的下降。

( 四) 驾驶员的逆反和追求利益心理会影响其判断能力

这几年的事故统计数据表明, 占据整个事故大多数比例的是营运车辆事故。这种状况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无序竞争, 尤其是企业内部车辆竞争的冲击, 二是由于部分营运车辆驾驶员追求利益, 只想多拉快跑或者其家庭负担使驾驶员在压力中心理扭曲, 产生焦虑。在上述原因中, 驾驶员因素显示是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 竞争压力的增大及行业现状的不健康, 可能使驾驶员在行车中过多地关注于自身所追求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对外界环境及各种行车要求产生了逆反心理, 而失去了对行车状态的科学客观判断。所以, 驾驶员的逆反和追求利益心理会引发其判断能力的下降。

二、提高驾驶员驾驶能力的方法

( 一) 提高驾驶能力的主导是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

驾驶员心理稳定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某些驾驶员自身性格存在缺陷, 心胸比较狭隘, 不能很好地调整自身与集体以及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多数情况下, 有些驾驶员个人本质并不坏, 只是受到了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和感染, 不能更好地辨别是非好坏。这也就对驾驶员的思想素质提出了高要求, 要求其要有高度的大局观, 时刻保持十足的责任感, 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顽强的意志力投入到驾驶工作中。

( 二) 提高驾驶能力的前提是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行车过程中, 驾驶员的反常心理状态会引发严重的不良后果, 因此尤其要求驾驶员要做到沉着冷静, 反应迅速, 动作敏捷, 操作准确。这就要求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现自己情绪不稳定时, 要做到自我调解和疏导, 保持积极的心理状态, 减少不安因素, 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要养成沉着、果断、坚强、机智的品质, 做到在不因外界环境分散精力的基础上, 也坚持不被自身情绪左右, 以自身反应能力、抗压能力和自我控制调节的应激能力保障安全的车辆行驶和交通环境。

( 三) 提高驾驶能力的基础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提高驾驶员的驾驶能力, 最基础的就是要求驾驶员要对自身的工作热爱负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这是因为良好的职业道德可以帮助驾驶员纠正自身的不健康心理状态, 从而保证其正常发挥自身的驾驶能力, 确保行车安全。在日常行车中, 驾驶员要时刻铭记自身的职业道德, 以交通法规为行为准则, 始终将国家与人民的安全作为自身的重要责任, 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维护交通秩序, 增强自我管教和约束能力, 杜绝各种不安因素与隐患的存在, 切实做到安全第一。

( 四) 提高驾驶能力的必须是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

俗话说“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 良好的日常行为可以形成好习惯, 反过来看, 一些不良行为也会养成坏习惯从而埋下隐患。这就要求, 驾驶员必须做到主动远离摒弃那些不良习惯, 比如吸烟、酗酒、低头族等等, 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麻痹驾驶员的警惕心理, 使其短暂或者间歇性地忘记自身的责任, 也就为事故留下了可乘之机。在远离不良习惯的基础上, 逐渐养成生活上有规律、有节制, 工作上积极负责的良好状态。

( 五) 提高驾驶能力的保障是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我们的身体作为负担各种压力的物质基础对个人相应的心理状态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正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驾驶员需要适应各种状况下的长时间或长距离行车, 这对驾驶员身体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 最重要的就是其身体不能有相关疾病而影响其驾驶工作。身体疾病或隐患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身体硬件条件的问题, 比如达不到驾驶要求的听力视力条件, 这种情况的身体不能够和大脑形成良好有效的联系, 会导致在行车过程中遇到情况时不能及时作出判断与反应, 甚至导致发生事故; 另外一种是身体或精神状态不佳, 比如长时间或长距离行车时出现的疲劳过度状态, 如果驾驶员身体本身有着血压或心脏方面的隐患,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会心理紧张, 甚至出现昏厥, 导致危险发生。只有驾驶员在身体素质良好的状态下, 才能保证在行车过程中的最佳状态从而更好地应对行车中各种异常情况和心理上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 良好的心理状态要靠驾驶员自身去培养, 只要驾驶员认真对待自己的心理变化, 培养自己的驾驶能力, 就能保证行车安全。

摘要:从驾驶员心理变化对驾驶能力的影响分析指出驾驶员的心理变化会影响驾驶员反应能力;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从而提出针对提高驾驶员的驾驶能力的方法, 也就是要求驾驶员必须在职业道德、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驾驶习惯方面都具有良好表现。

关键词:驾驶员,心理变化,驾驶能力,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0.7.

6.论驾驶员综合素质与安全驾驶 篇六

[关键词] 驾驶员 综合素质 安全驾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连续几年井喷,全国汽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而相对应的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我国目前正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鉴于在人、车、路、环境等基本要素构成的交通安全系统中,汽车驾驶员作为交通参与者处于核心地位,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首先从驾驶员的因素入手。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指出,据对我国28000起交通事故的分析,人的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占96.4%,由驾驶员违法所造成的事故占74%[1]。本文将分析驾驶员综合素质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关系,探讨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为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实现安全驾驶提出对策与建议。

1 驾驶员素质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地位及作用

行车过程中,道路交通环境要靠驾驶员感知,车辆行驶要靠驾驶员控制,交通安全与驾驶员的素质息息相关。汽车驾驶员的素质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囊括了心理、生理、技能、法律、思想道德和科技等素质的复杂综合体。

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者占有较大的比例,据统计,驾驶人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80%[2]。可见,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是影响整个交通安全体系的主要因素和决定性因素。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由其心理、生理等因素所决定,而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好坏又取决于驾驶员综合素质的高低,驾驶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交通安全。

2 驾驶员综合素质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分析

2.1 驾驶员的心理素质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心理素质是安全驾驶的砝码。汽车驾驶员心理活动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心理特征主要包含人格、注意、环境三个因素。

2.1.1 人格因素。与不安全驾驶行为相关的人格特质主要包括感觉寻求、易怒特质等。以感觉寻求者为例,感觉寻求者并不将超速、追尾等驾驶行为视为危险,反而认为这是高超驾驶技能的体现。而攻击性驾驶行为常出现在受到挑衅或感到受挫的情景下,有易怒特质的司机容易产生愤怒的状态,继而表现出该行为。

2.1.2 注意因素。注意是人的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分为无意注意与有意注意两个方面。无意注意是没有自觉目的,也不需要主观努力的注意,主要是由事物的外部特别所引起的。无意注意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有意注意是有预定目的的,必要时还要主观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要求驾驶员关注路面动态与交通指示。

2.1.3 环境因素。行车环境中各种不同的特征也会影响到个体的行为表现。在驾驶研究中,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因素中,直接的环境因素如乘客,时间压力,交通堵塞;间接的因素如驾驶行为相关的文化因素[3]。

2.2 驾驶员的生理素质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生理素质是安全驾驶的必备条件。驾驶员开车虽然不是重体力劳动,但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承担着很大的压力。驾驶员不但需要有健康的心理,更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和体力,以及人体各个器官功能的协调和配合[4]。在车速和交通密度不断提高的当下,对驾驶员提出了更高的生理素质要求。影响安全行车的生理素质集中反映在疲劳驾驶与病态驾驶两个方面。

2.2.1 疲劳驾驶。疲劳是由于体力或脑力劳动使人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引起的。睡眠不足、连续驾车时间过长、气温偏高或偏低、单调的交通环境容易使驾驶员产生疲劳感。疲劳驾驶不仅使驾驶员的心理状态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还会降低驾驶员听觉和视觉的敏锐度,反应能力、操纵能力、动作准确性也会随之下降,造成驾驶员短暂瞌睡或对道路判断错误,严重者导致事故发生。

2.2.2 病态驾驶。良好的健康状况是驾驶员安全驾驶的重要保证。但是,驾驶员生病了又不得不服药。由于疾病,驾驶员服用了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这些药物常用、易得,服用之后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比如:注意力和反应能力会大大降低、动作不协调,也很容易酿成祸患。

2.3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驾驶技能素质是安全驾驶的保证,突发事件中驾驶员的瞬间反应及果断处置更决定着人和车的命运。据统计,因驾驶技能造成的交通事故占驾驶员原因的40.7%[5]。驾驶员的技能素质包括驾驶基础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两个部分。驾驶基础知识主要是指驾驶员应该熟知的基本的驾车常识。驾驶员深入掌握驾车基础知识,避免不当操作,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操作技能的熟练掌握,包括对汽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综合控制汽车的能力、正确观察和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正确使用灯光等装置的情况、安全驾驶行为和文明驾驶意识等。驾驶操作是通过学习或练习形成的,也是在不断练习和实践中逐渐完善的。驾驶人员只有掌握了一般操作与特殊操作相组合的精华技艺,面对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及其不同的行车条件,才能把握要领,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灵活变通,达到确保行驶安全的效果[6]。

2.4 驾驶员的法律素质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法律素质是安全驾驶的重要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汽车驾驶员行车的基本准则。驾驶员综合素质的高低不仅体现在心理、生理、技能等方面,还表现在对交通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知识的认知与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比如: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车列入刑法,秉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理念,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驾驶员应自觉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遵章守法,树立安全行车思想,破除侥幸心理、过度自信心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引导广大驾驶员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把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内容纳入驾驶员素质再教育工作,使广大驾驶员熟悉、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遵章守法,从而减少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安全驾驶。

2.5 驾驶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思想道德素质是促进安全驾驶的重要保证。思想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为。不论是思想、态度或行为,都决定着个人道德素养是否合格。一个人的道德素养合格了,才能指导其用心做好工作。因此,要加强驾驶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实践表明,一个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的驾驶员能够学会控制脾气和情绪,保持旺盛的精力和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文明、礼让驾车,从而实现安全驾驶。反之,如果行车中未养成好的驾驶思想道德,纵容驾驶陋习,遵章守法、规范驾驶、安全驾驶意识缺失,无视他人安全,常常将导致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

2.6 驾驶员的科技素质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科技素质是安全驾驶的有力保障。一方面,驾驶员必需有一定的科技素质才能掌握汽车的结构、原理、性能和对其进行维护保养,才能避开安全驾驶的误区,胜任驾驶这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比如,空档滑行既浪费燃油又毁制动器,还可能熄火造成巨大安全隐患,在下坡时,严禁利用空档滑行。另一方面,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科技是事故预防的重要力量。驾驶员借助新技术给汽车加装主、被动防碰撞安全辅助系统,也可以减少因碰撞而引发的事故,从而提高安全驾驶的系数。

3 全面提升驾驶员综合素质,有效化解交通安全风险

人、车、路和环境在现代化的道路交通体系中已融为一体,成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复杂的社会大系统。因此,驾驶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3.1 源头入手,严把培训考试关口

首先,驾管部门、驾校和相关医疗机构共同坚决把不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要求者拒之“门”外,确保驾驶员的心理、生理水平。其次,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的再教育培训,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准,提升教练员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和掌握,更好地传授学员驾驶技能。再次,根据2012年3月公安部交管局《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驾驶员培训考试,切实提高驾驶人综合驾驶技能,提高考试标准,扎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3.2 强化宣教,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站等媒体,运用手册、传单、横幅、标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方面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大力宣传一大批安全意识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驾驶技术精湛、道德高尚、服务水平高、心理素质良好的驾驶员,另一方面对违章违规、发生安全事故给社会造成危害者加大报道力度,以儆效尤。通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激励先进,敦促后进,摒弃交通陋习,为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积极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法规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和环保意识。

3.3 惩防结合,多措并举综合引导

通过行政、法律、经济、道德、科技等手段综合引导,多管齐下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建立驾驶培训质量倒查制度和考试发证、执法管理责任倒查制度,如:对于体检时弄虚作假,由于驾驶员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对进行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的医疗机构实行倒查,追究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文明驾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建议在申领驾照时,增设道德素质考察科目,考核“准司机”的道德素质。不仅运用经济杠杆让违章肇事驾驶员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支付更多的人身保险和车辆保险金,而且把严重交通违法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长期保存,影响其贷款、职业准入、出国留学等,提高其“违法成本”以加大惩戒、威慑和教育力度。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可引导驾驶员主动加装各种主、被动汽车防撞保护安全辅助系统等设施,以提高车辆行驶时的安全系数,降低事故风险。

参考文献:

[1] 潘涛.驾驶员交通素质障碍及解决方案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7

[2] 傅晓薇.公路交通事故与驾驶人员相关性分析[J]. 河北交通科技,2009, 6(4): 58—60

[3] 蒋丽, 李永娟, 马峻峰.不安全驾驶行为及其影响因素[J].人类工效学, 2011, 17(2): 85—88.

[4] 张鸣.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心理和生理因素分析[J].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 128—129.

[5] 段亚丽, 高国天.浅析驾驶素质对行车安全的影响[J]. 职业技术,2011(9): 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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