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标准

2024-10-27

北京市供热标准(8篇)

1.北京市供热标准 篇一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北京市供热标准 篇二

和往年一样, 北京今冬正式供热仍从11月15日开始。根据供热方面的有关规定, 11月15日正式供热后, 供热单位将组织人员测试住户室温, 保证住户室温不低于16℃。目前, 各供热单位已开始供暖, 绝大多数供热单位能确定按要求供暖。

为保证居民室内温度, 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北京市还专门制定了供热应急预案。预案依据事故和事件现场情况, 按处置程序, 启动市、区、街道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 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的企业, 市有关部门将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供热体制改革的起步工作于今冬开始。有关人士认为:供热体制改革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篇三

本文重点解读《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心内容以及主要法律制度设计。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因此,它的适用范围是北京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办法》调整的事项是:通过管道系统有偿提供和使用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单位为生产生活自用自管、非社会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范围;城乡居民各种形式的分户自采暖,如:壁挂炉、电采暖等也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对象。

二、《办法》最核心的内容

《办法》最核心的内容是突出供热保障。在《办法》的法律制度设计中无处不体现着保障、无处不是为着保障。归结起来是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全市安全稳定供热,二是保障供热事业和谐持续发展。这是《办法》的核心,也是所有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供热保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集中供热自身的系统性、公共性、基础性特征决定了城乡供热具有保障性;其次,供热单位行为自律、通过合同确立供热采暖关系、政府依法监管是落实保障责任的主要途径;第三,树立“保障供暖,人人有责”的理念,是供热保障性所体现的中心思想,也是构建安全、科学、和谐供暖的关键。

三、《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设计

(一)为规范供热行为,保障安全供热,规定了供热单位备案与退出经营的制度

1.关于供热单位备案。《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事经营性供热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热单位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2.关于供热单位退出经营。《办法》规定: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退出或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在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原承担的供热保障相关事宜作出妥善的安排,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3.关于供热应急接管。《办法》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二)为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规定了采暖用户、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是指:供热单位仍要按要求向用户供热,用户仍要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

为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制定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并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推行。

(三)为保证供热采暖质量,规定了本市法定采暖期和住宅用户采暖室内温度要求

《办法》规定:本市的法定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正在制定根据气象信息调整供暖期的响应程序,并使之制度化,纳入常态管理。

《办法》对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采暖温度标准提出了原则要求,即: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四)规定了解决采暖温度争议的调处机制

当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之间就采暖温度产生争议时,为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办法》规定了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均可以任意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温。第三方测温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政市容委已经制定了采暖用户室温检测的办法。

为督促供热单位切实做好用户服务工作,《办法》还要求供热单位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同时也规定了用户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即: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的签字。

(五)规定了有条件限制的采暖停热协商制度

《办法》中明确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北京市的城乡供热采暖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供热采暖从政策到资金上都给予了极大的扶持。现行的采暖收费价格也是基于不增加采暖用户的负担而制定的。就采暖用户而言,选择了集中供热的方式进行采暖,就应当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履行相应的采暖义务,包括按时交纳采暖费。

随着人们居住条件的改善,一些采暖用户有了多处住房,还有一些用户因各种原因在采暖期内并不需要供暖,这些用户提出了暂停供热的要求。目前随着供热技术的发展,在住宅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上可以实现分户独立控制,即可以对单个用户采取暂停供热措施。但是根据传热学的基本理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因为“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也就是说,即使对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传热,这就是户间传热。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势必增加热能消耗,同时,原有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因此,为保障多数用户的利益,确保共用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体现公平,《办法》对单个用户要求停止供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一是用户的采暖设施须为分户独立的系统型式;二是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三是与供热单位就交纳基本费用协商一致。《办法》还规定,停热措施由供热单位实施。这一制度设计也符合《物权法》中“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规定。

(责任编辑:文雪峰)

简讯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宣传工作方案列出宣传重点

近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宣传工作方案公布,列出了《办法》宣传的重点:

(一)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保障供热是各级政府、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的共同责任。

(二)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确定平等的民事关系,清晰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的共同义务。

(三)供热单位实行收费和服务到户,以人为本,诚信经营。

(四)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4.北京市供热标准 篇四

京发改(2010)173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供热行业因天然气等上游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冬季供热正常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油、电)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三、燃煤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直供方式、间供方式)统一调整为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四、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元/千瓦时(55.56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2010-2011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5.北京市供热标准 篇五

京价(商)字[2001]372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各热电厂的“少回水”价格仍按原批准价格执行,有关计量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6.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篇六

从公布的统计数据看,超过2000元大关的仍只有上海(2190元)、深圳(2030元),而北京的1890元单纯从数字上看还逊于天津的1950元、广东的1895元。但实际上,对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北京、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将社保费及公积金等全部划出,为劳动者的到手纯收入;而其他地区并未将五险一金划出。从这一点上来看,上海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最高,北京的排名也会前进几名。

同时,记者注意到,已经有两三年未有动作的东北三省以及安徽,终于都在去年的10月以后以及今年年初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像黑龙江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就从12月1日起执行的1160元调整到现在的1480元,增幅达到27.6%,也算是多年未调后的“厚积薄发”,辽宁、吉林的增幅也在17%以上。最为特殊的是青海,最近的调整时间为5月,最高档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位列各区之末。

人力社保部还同步发布了全国各地区小时最低工资的情况,北京地区以每小时21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排各地区之首,而天津为19.5元、上海19元,与北京地区仅有一步之遥。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上海最高 北京未进前3

12月13日,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公布了全国各地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共32个统计单位的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深圳、天津三个地方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情况,32个统计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的只有上海和深圳两市,分别为2190元和2030元。月最低工资排行前5的地区为上海、深圳、天津(1950元)、广东(1895元)和北京(1890元)。

从小时最低工资看,北京市自2016年9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1元,为全国最高。海南省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为12.6元。

从公布的各地区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看,今年仅有上海、天津、北京、江苏、山东、河北、辽宁、重庆、海南9个地方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执行时间最早的是重庆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就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而青海省目前仍然执行的是20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1270元,为全国最低。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但今年调整的省份数明显少于往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

20达到24个,年有19个。

此外,有的省份还明确提出冻结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中明确规定,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最低工资标准暂按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7.北京市供热标准 篇七

北京供热伴随着城市经济和建设的步伐已走过50余年的历程,不同年代、不同方式、不同规模和不同管理水平构成了北京供热行业的基本特征。从目前北京供热主体的性质以及投资、运营管理的模式看,大致分为六类:

一是市属热力集团。运营主体为国有独资公司,其热源设施主要由热电企业投资建设,其折旧与运营费用靠热电价格及其收益进行补偿;市热力集团所管辖的供热基础设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以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到2000年以后对大型的管网设施建设逐步采用了30%-50%政府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余部分由企业靠银行贷款解决,其资产折旧与运营费用靠供热价格及其收益进行补偿,供热价格由政府确定,价格不到位由财政实施政策性补贴。

二是市区房管中心。上世纪50年代,随着北京区域居民楼房的兴建,其房产和配套的供热设施由市、区房管系统纳入了直管公房的管理,其供热设施作为公有资产,由政府投资,由市、区房管系统作为事业性事物进行管理,其管理的费用主要靠政府事业性拨款和房屋租金作为补偿,以后改为由住户的单位支付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设施运营管理的补偿;随着北京团结湖、安贞、劲松等大片住宅小区的开发,市、区房管系统的供热中心也逐步实行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供热设施运营管理的费用主要依靠供热价格及其收益进行补偿。

三是房屋开发企业。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大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北京商品房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在大片住宅小区开发的同时,一批以商品房为依托的供热配套设施开始进入北京供热领域。其供热配套设施的投入由开发商投资,有的摊入了房价,成为业主的共有资产;有的未纳入房屋成本,仍归属开发商的资产。这部分供热设施的运营,有的由开发商自行管理,其供热设施运营管理的费用主要依靠供热价格及其收益进行补偿,亏损部分由开发商负责补助;有的由开发商委托给物业公司或供热企业进行管理,其供热设施运营管理的费用主要依靠供热价格及其收益进行补偿。

四是社会单位自建。随着北京经济的发展和房建的开发,部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始利用自己的项目、土地等兴建了一大批由单位投资的职工住宅以及供热配套设施,其供热设施运行管理主要由单位的后勤部门自行管理,其费用纳入单位的核算,亏赚由单位自我消化。随着住房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职工住宅产权、住户发生很大的变化,单位供热开始转为向社会供热,其费用需要依靠供热价格及其收益进行补偿。

五是社会集资投建。随着北京社会开发的发展,很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有钱的出钱、有地的出地,集资合作开发了一批住宅联检项目,其资产由合作方共同投资,其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由合作单位委托其中一家单位负责管理,其管理费用先期由合作单位按面积分摊;后期一是靠供热价格及其收益进行补偿;二是由合作单位对亏损部分进行分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单位的变迁,许多合作单位破产、变更,这部分设施处于无助管理的境地。

六是民营资本投建。这是随着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进程,近几年在供热领域新涌现出的一种市场化的投资运行模式。供热单位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投资新开发小区的供热设施,承担约定期限的运营管理,并享有其投资收益。这种方式是对传统投资方式的改革创新,是目前北京市供热纯粹市场化的萌芽,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的风险与政策环境的影响。

通过以上供热设施投资及运营主体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北京供热设施投资及运营管理有三方面主要特点:一是历史形成的资产投资多元化,致使供热运营管理体制多元化。虽然历经10年整合了20%的供热资源,消减了50%的供热单位,但至今北京还有近2000个供热单位,4500余座供热设施。这种高度分散的供热管理体制,特别是产权关系的复杂化,已给目前规范化管理留下体制性障碍。二是供热设施投资体制与供热运营管理体制紧密联系。供热设施投资及运营补偿方式的不同,造成了供热单位之间管理与服务的差异与不公平性。在“单位包费,福利供热”的体制下,以单位后勤部门为主体的供热管理体制,过去强调的是福利性、自用性,而忽视了其商品性、经济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供热逐步从自用性发展为社会性,原有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累并引发了拖欠热费、设备老化、服务低下、管理亏损、纠纷不断等诸多问题,不仅制约了供热市场的竞争力和供热行业的发展,而且也使城市的供热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环境。三是供热设施投资主体的不规范性和资产主体的不清晰,给后期供热设施的运营管理带来弊端。部分开发商利用供热设施资源的垄断地位,高价进行二次分包,致使部分供热运行单位运营难以为计,或牺牲供热质量,或铤而走险违法经营。同时,公共供热资源游离政府监管,造成了供热发展与管理市场的混乱,留下了潜在的隐患。

二、改革思路

明确城镇供热的基本属性,从现有供热资产投入与管理现状入手,改革创造资产投资与运营的市场条件,明晰不同资产投资与管理方式,多渠道地解决投资与价值补偿问题,规范城镇供热投资、经营与管理,为建立资产运营新机制创造条件。

(一)加快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建立新型供热收费体制

市场投资机制要建立在供热商品化、市场化的基础上,北京市现行福利采暖体制,难以形成纯粹的供热市场投资机制。因此,供热收费制度改革是进行供热投资体制改革的前提,也是构建市场化投资平台的基本条件。供热收费体制改革就是要将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个人采暖补贴由单位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以此建立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新体制,以促进供热市场和投资机制的形成。

(二)明确供热基础设施性质,建立新型资产管理体制

要推进北京供热基础设施投资体制改革,必须首先明确供热基础设施的基本属性。2009年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条已经明确:“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这一条体现了供热事业“民生保障”和“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因此,要积极推进供热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的改革,一方面要明确各级政府在供热基础性、保障性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发挥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在政府政策与资金的引导下,挖掘现有供热企业能力,共同承担城市发展、管网建设、资源整合、设施改造、清洁能源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供热工程投资的责任,加快供热设施的改造和供热事业的发展。

城市供热基础设施的投资及其资产的运营管理方式是供热市场形成的前提条件,它不仅是价格体系建立的重要依据,而且也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确立。要建立供热资产运营机制就必须着手解决资产投入与运营管理的问题。

基本构想是:根据不同供热规模和资产管理权限,将投资与管理联系起来,明确投资主体、范围以及相关政策、补偿方式,搭建政府投资与竞争平台,鼓励供热单位参与投资与运营,规范投资与管理行为,形成良性循环的投资与运行的市场机制。

一是国有资产的投入与运营:投资主体——政府。投资范围——城市大型供热基础设施。包括:区域性大型热源厂、调峰锅炉房、大型泵站、应急设施及供热一次管网至热交换站(不含)。资金渠道——税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建税、地方附加费、地方政府贷款、国外政府赠款、贷款等。补偿方式——属于政府对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投入,主要靠税费和收取一定管网输配费进行补偿。管理模式——政府依据供热管理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搭建竞争平台,以委托或特许的方式由相应规模的供热专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委托协议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并根据约定和必要的企业评价结果,支付相应的企业委托代管费。

二是企业资产的投入与运营:投资主体——供热企业。投资范围——城市管网集中供热系统的热交换站、二次管线及用户室内公共部分管线;中、小型区域供暖锅炉房、供热管线、热交换站等室内公共管线部分。资金来源——企业融资、贷款;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或扶持政策。补偿方式——通过合理价格对投资进行回报。管理模式——由政府搭建竞争平台,专业供热公司通过竞争获得投资与运营权,承担其设施、二次管线及室内公共部分管线的运行、维修、更新管理,以及室内用户采暖设备的管理和保修。

三是室内资产的投入与运营:投资主体——采暖用户。投资范围——用户自用取暖设备、阀门及户内计量器具。资金来源——作为建筑的必要配套设备,由开发商投资,并纳入建筑成本,购房时实现投资补偿;房屋产权转移用户后,其户内采暖设备的维修零件及更新改造费用由采暖用户承担。管理模式——用户承担采暖设备的监护责任,发现问题采取报修的方式,由专业供热公司负责采暖设备的报修、配合用户对采暖设备进行定期巡检、收缴采暖费等日常用户管理。补偿方式——专业供热公司对采暖设备进行的报修和日常管理的费用通过合理价格进行补偿。

(三)推进供热设施资产重组,改革资产运营管理体制

根据目前既有供热设施的权属与后勤化的管理模式,要进行资产以及管理模式的改革。基本构想是:在新的供热《办法》指导下,推进供热单位组织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供热单位改革,实行政企、事企分开,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工业单位主辅分离和高校、军队、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大力推进自供热单位的企业化、社会化管理;各区县、各系统和各企业集团要率先进行系统内供热服务部门的主辅分离,将分散的后勤化供热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企业化、专业化供热公司,对本系统供热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改变原有后勤部门分散管理的模式,促进供热向企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转变;鼓励大型专业供热单位以接管、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整合后勤化的供热设施或难以保障供热的区域,通过市场扩张和资本运营扩大供热规模,推动城市供热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增强大型供热集团调控和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地位和骨干作用。

(四)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开放调整优化供热市场

要开放供热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独家发展、建设、经营的局面,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基本构想是:对现城区供热集团所管辖的用户管理市场开放,建立以资产运营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对郊区城镇供热投资、发展、建设、销售、经营市场实行政府扶持政策,向社会全方位开放,运用市场准入与市场运作方式,促进供热市场化的形成。

根据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目标的要求,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投融资形式,形成资金自筹、自用、自还的良性循环;要吸引并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直接投资、收购股权等,形成有序的竞争市场;以资产运营为中心,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积极探索BOT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推进供热设施资源的市场化。

(五)理顺供热成本价格体系,建立价格调控补偿机制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同热不同价。四种居民采暖收费价格标准不一,最低与最高相差近一倍;供热价格高。北京市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对燃煤锅炉进行了清洁能源改造,目前燃气(油、电)供热近3亿平方米,已占全市供热面积的46%。清洁能源的利用,使北京市燃气供热成本加大,目前在全国是最高的,比有的外省市高出近一倍;财政负担重。

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是公建调价到位。就是将非居民采暖收费价格按照实际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到位。目前,尚需对非居民采暖收费价格进行微调。

二是统一居民价格。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将居民采暖收费价格统一到居民普遍可以接受的合理价位,按现行办法,调整到目前燃煤供热的实际价格26-28元/平米·采暖季为宜。另外,鉴于居民采暖价格10余年未作调整,为减少因调价引发的社会震动,可以先调整结构,全市居民采暖平均收费价格水平不变。也就是说,政府继续承担燃料上涨的补贴责任。

三是城乡价格有别。就是城六区的居民采暖收费价格与远郊区县有所区别。目前远郊区县基本上是以燃煤供热为主,普遍执行的采暖收费价格是16.5元或19元/平米·采暖季标准,如果按照全市统一的26-28元/平米·采暖季标准,其原16.5元/平米·采暖季标准的增长幅度在58%-70%,其原19元/平米·采暖季标准的增长幅度在37%-47%,这样会造成远郊区的收费压力,根据目前各区县实施大型集中供热的实际看,价格调至24元/平米·采暖季标准是比较合理和稳妥的价格水平,涨幅在45%-26%,这将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和郊区的稳定。2010年通州区将价格调整到24元/平米·采暖季的情况看,居民是可以接受的。

四是加强成本监审。建议在供热价格的测算中,一是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和重新评估。政府投资部分不应纳入价格构成中(因为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税收。这部分资金实际上各企业已以纳税的形式间接地进行了投入,且这部分资金实际上也通过商品的销售转嫁在消费者身上。因此,在供热价格因素中,这部分价值的补偿不应再消费者来承担);二是重新核定管网输配成本及销售成本,确定城市管网输配及销售服务价格;三是确定企业合理的利润率或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四是确定供热企业税费标准。

五是建立调补机制。要促进供热企业的自我发展,在确定供热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还必须建立供热价格的调控与补偿机制,一是要确定供热企业的合理的利润率,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年度收益水平由政府进行调控,并由政府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年度成本审核。因此。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要求,建立正常的供热调价或补贴机制。同时,建议再遇燃料价格调整,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政府、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逐步将政府补贴顺出,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机制。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供热价格与成本的宣传,增加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度。

(六)建立政府供热监管体系,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在供热市场的管理上,要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辖区供热资源规划的管理,政府搭建项目的投资建设平台,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对城市供热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整合与规范,逐步形成供热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投资、建设、管理的新体制。

二是在供热行业的管理上,要完善供热行业标准化体系,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供热企业考核评价体系,依靠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企业行为,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供热向企业化、市场化、集约化经营的转变,逐步建立高素质的行业队伍和安全、规范、高效的城市供热管理体系。

三是在政府监管的方式上,努力实现管理创新。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科技投入,围绕供热质量和节能减排,推广新技术和新设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市安全、排放、质量和能源消耗与储备的供热信息监测系统,建立与市民互动的渠道和安全运行保障体系与应急保障机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

第二,注重供热行业基础管理,建立供热行业基础数据库更新制度和供热行业法规及标准化体系,依数据落实需求侧管理,依法规范供热市场管理,依照标准实施供热行业管理,逐步将供热管理纳入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加强行业培训,完善职业认证制度,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全面提升供热行业管理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四,发挥协会作用,集合行业才智,凝聚行业力量,展示行业风貌,引导供热协会开展“企业评价”、“企业达标”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8.北京市“六型”社区指导标准细则 篇八

和谐社区建设是首都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坚实保障。

今年4月,市民政局、首都文明办、首都综治办等14个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评选北京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工作意见》(京民社区发[2011]142号),提出了2011年要以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安全稳定、健康幸福、文明祥和为目标,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评选创建工作。

此次评选活动由市民政局、首都精神文明办、首都综治办、市教委等14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选共分为北京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社区、北京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街道、北京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区县(以下简称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示范区县)三个层次。

评选工作以民政部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基本标准为总体指导标准,以《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为实施依据,以群众满意作为评选的根本标准,以社区居民、驻区单位的认同感、参与率和满意度作为评选的重要指标,分级负责,层层评选,逐级申报。

根据要求,各社区、街道(地区)办事处、区县对照民政部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基本标准和《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街道(地区)办事处、区县在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社区逐级自荐申报。市民政局牵头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区建设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在审核自荐单位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民意调查等形式,对自荐市级示范区县进行检查验收;对申报市级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的社区和街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市级示范单位入选名单,并在社区和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最终形成北京市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名单。对已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持续不断改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以评选活动的广泛开展,培育、总结、推广典型,促进全市和谐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开展评选北京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工作意见》的精神,在首都社区建设的新阶段,要重点围绕干净、规范、服务、安全、健康、文化“六型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因此,“六型社区”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和谐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工作,是推动首都和谐社区建设开创新局面的突破点。

经与首都文明办、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社会办、市安监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局、市老龄办、市妇联、市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六型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对和谐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现将《北京市六型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向社会发布。

北京市干净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

一、社区环境卫生建设体制机制顺畅

1、社区居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代表等3-9人组成,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

2、在社区工作计划中,环境卫生建设工作有专门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认真落实,职责到人。

3、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具体工作。

4、建立社区环境卫生建设议事协商机制,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定期召开议事协商会议,研究涉及社区成员环境卫生利益的重大事项。

5、成立社区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社区环保公益活动。

6、建立社区环境卫生反馈机制,社区居委会定期收集居民意见,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

7、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8、社区单位门前三包制度落实,并做到责任明确。

二、社区环境设施健全

9、公厕、各类垃圾收集站(桶)设施完好,且符合管理单位的环境卫生服务标准。

10、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实行雨污分流;窨井盖较齐备完好,排水管道、泄洪沟等畅通。

11、公共照明设施无缺灯、断亮,广告牌匾及宣传栏整洁规范,无乱贴乱画。

12、健身器材、长椅、自行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好。

13、消防及无障碍设施完备。

14、社区内道路较平整完好,无明显坑洼破损,能按期清扫,定时保洁,保持整洁畅通。

三、社区环境整洁优美

15、社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楼道、楼(房)顶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楼道内无杂物堆放,楼道亮灯率达90%以上。

16、围栏、围墙干净、无损坏。

17、垃圾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日产日清,社区内无暴露垃圾。

18、社区内噪声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噪声扰民问题。

19、社区餐饮业油污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扰民现象。

四、社区绿化美化程度高

20、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及相关规章、办法的规定,规划建绿、依法护绿、科学管绿。

21、绿化设施完备、安全整洁。

22、按照绿化规划进行设计、实施,无非法侵占绿地、无毁绿等现象,社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23、绿化养护完好,无缺株、枯叶、死树,无蔓生杂草,无严重病虫害。

24、绿化管理有序,绿地内无种菜、无垃圾、无牵挂、无堆放。

25、社区内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五、社区环境综合治理有效

26、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社区环境建设工作,搞好居住小区、街巷胡同的整治,清理违章搭建。

27、协助做好社区环境秩序整顿,对各类黑车、非法小广告、无照经营、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持续治理。

28、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意识,革除不讲公共卫生的陋习,自觉营造和爱护社区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和市政公共设施。

29、引导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投放,按有关要求收集和处理灰渣、建筑渣土。

30、引导居民依法饲养宠物,文明溜宠物,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3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灭鼠、灭蚊蝇和灭蟑各项措施,无卫生死角。

32、做好社区室内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33、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放有序,保持道路畅通,出入方便。

34、加强对社区内机动车鸣喇叭、报警器、文体娱乐活动、家庭装修等噪声源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扰民。

35、居民对社区环境状况满意度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六、社区环保宣传到位

36、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普及环保知识。

37、社区阅览室备有环保书籍、报刊、影像资料,社区宣传专栏经常有环保内容。

38、结合社区实际,每季度举办1次环保课堂、环保讲座,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环境教育。

39、运用楼宇电视、广场视屏、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环保政策和知识,张贴环保公益广告,有固定的环境宣教标志牌。

40、引导居民养成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绿色生活方式。

七、居民环保意识强

41、居民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对环保事业、生态保护有浓厚兴趣。

42、居民对环保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敢于检举和举报。

43、居民自觉采取节水、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等有益于环保的措施。

44、居民自觉使用布袋子、菜篮子等环保型产品。

45、社区或居民在环保领域做出一定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推广。

北京市规范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

一、社区组织体系健全

1、社区党组织班子健全,制度完善。做好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开展党员民主活动,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实现“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社区居委会班子健全,结构优化,“老中青”年龄比例合理,职责任务明确。结合本社区实际与规模情况,社区居委会成员人数按本市相关规定的标准配置,并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未发生随意撤换班子成员等情况。

3、社区居委会下设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六个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3-9人组成,职责、任务健全明确,工作机制完善,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较强,发挥作用较好,工作成效显著。

4、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社区服务站工作机制完善,职责任务明确,定期向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监督评议,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充分发挥。

5、楼院门栋建设全面展开,普遍以楼栋或若干平房院为单位,按照合理标准组建居民小组,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普遍建立楼委会、院委会、楼宇自治理事会等自治形式,经常开展居民小组活动,发挥楼院门栋长畅通诉求、化解矛盾、联系群众的作用。

二、社区民主自治制度完善

6、社区居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工作组织严密、程序依法规范,民主氛围良好;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全部依法选举产生,民主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采用民主方式讨论确定社区居委会选举方式;居民参选范围扩大、参选率达到98%以上;积极动员组织流动人口参与选举。选举期间社区稳定,未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访、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居民会议制度健全完善,社区居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民主决策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按照《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社区热点、难点问题及社区重大事项,全部经由社区居民会议民主研究解决。

8、建立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议题明确,内容公开,方式民主,落实有效。

9、《社区自治章程》严格依法制定,制定程序规范,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社区实际。各类居规民约健全合法,邻里互助、文明养犬等工作有效落实;及时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入户率达98%以上。

10、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到位,有效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引导和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融洽和谐,工作配合到位。

11、社区居务公开制度规范,社区显著位置设有居务公开栏和公示牌,且勤于更换。社区居务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内容客观真实。财务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开1次;一般的社区事项每半年公开1次;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重大事务及时公开。

12、社区民主监督制度健全,设有社区民主监督小组等机构,对社区居委会工作日常监督到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质询要求。

13、建立社区民主评议制度,职责任务明确,程序透明规范,结果及时公开。社区居民定期评议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居民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4、社区居委会成员定岗定责,分片包户、挂牌上岗。印章管理、财产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定期学习等各项制度规范。

三、居民参与程度提高

15、建立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见面日、居民代表定期入户等制度,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畅通。

16、实行居民论坛、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民主参与形式,广泛开展社区协商议事会、议题征集制度、听证会、民生座谈会等民主实践活动。

17、居民互助、社情民意表达、居民利益协调机制健全,居民知情权、表达权得到有效保障,居民参与率达90%以上。

18、宣传动员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听取驻区单位意见,与80%以上的驻区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驻区单位公益性设施、场地基本向社区开放,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驻区单位为社区居民自治活动提供各种资源,在资金、场地、人力方面给予支持,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19、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为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备案手续、组织运作、资金保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帮助,通过购买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的项目式服务,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提供专业服务。

20、社区社会组织经常举行各类活动,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吸引广大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有效发挥社会协调机制作用。

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素质提高

21、组织社区工作者定期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经常开展业务知识学习比赛,提高为居民服务的能力。

22、关心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及时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体检、带薪休假和生活困难补助等制度,社区工作者各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3、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级、区县级统一部署的教育培训,保证按照学时、课时、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

24、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测试,并为其创造条件参加社工继续教育。

25、推行社区专业服务,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方法,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专业社工,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专业辅导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心理安抚、家庭调适、社区照顾、社会交往等高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

五、社区管理与服务基础保障不断加强

26、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站面积符合配置标准,达到350平方米,办公和服务用房“一室多用”,办公和服务设施设备充足,各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27、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在运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自我管理、科学使用。社区居民对基础服务设施设备的满意率达80%以上。

28、完善社区内部办公系统和业务综合服务系统,实现社区信息“集中采集、多方使用”。各类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准确全面、更新报送及时,信息化平台作用不断强化。

29、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办公经费、培训经费、费随事转经费,足额落实到位,使用管理专业有效,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公开。

30、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财务管理程序管理使用,广泛征集居民的意见,用以解决居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利益问题。

北京市服务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

一、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1、社区按规定设立社区服务站,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2、社区服务站能够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

3、社区服务站工作用房面积达到相应标准(城、乡社区服务站分别达到5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上),并与社区居(村)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相对独立。

4、社区服务站具备水、电、暖、通讯、信息网络等基本条件,配备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在社区独立设置的工作平台外,将其他各类工作站(所、中心)、活动站(室)等统一纳入社区服务站。

6、社区服务站按照“一窗多能、一岗多责、定岗定责”的原则统筹配备工作人员,采取“一门式”服务方式,开办服务窗口,方便居民办事。

7、社区服务站建立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业务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工作流程、服务守则、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8、社区服务站满足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的要求。

9、城市社区服务站每500户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1500户以下的配备3人;农村社区服务站每300户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600户以下的配备2人。

10、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在考核时接受居民评议。

11、建立养老(助残)餐桌、社区托老(残)所,设立社区康复站、社区心理咨询室等,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就餐送餐、日(全)托、心理慰藉、文化娱乐、康复辅具服务等方面的社区服务。

12、对残疾人实行“一人一卡一档一手册”服务,有服务记录和残疾人的反馈意见。

二、社区公益服务常态化开展

13、社区至少有2个制度健全、活动经常的公益服务组织。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社区公益服务开展情况。

14、社区通过入户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针对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重点服务对象每半年开展1次公益服务需求调查,建立重点服务对象服务台账,提供个性化公益服务。

15、推广“结对”式社区志愿服务,为80岁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空巢老人等群体每周提供1次陪聊、读报等服务,为独居老人每日提供1次电话巡访服务。

16、积极开发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重点服务。

17、每半年向社区居民公布1次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每年至少开展2次主题鲜明的社区志愿或邻里互助等公益服务活动。每个社区至少形成1个成效明显、居民认可、影响广泛的公益服务品牌。

18、利用社区宣传栏、“社区之窗”信息屏等宣传阵地,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社区志愿服务理念,普及志愿服务知识,鼓励和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主题宣传活动。

19、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创新招募方式,规范招募流程,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社区居民人口的10%。

20、推进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化,为注册志愿者配发社区志愿者证、志愿者号、“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卡”,实行“一人一证一号一卡”。

21、积极培育重点服务领域社区志愿者组织,利用社区公益金等,采取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将可以由社区志愿者完成的相关社区服务管理事项交由社区志愿者组织承担,支持其发展。

22、对社区志愿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关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社区志愿者的正当权益。对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关志愿者组织管理、项目策划与实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志愿者组织的运行管理水平。

23、推广“志愿服务时间储蓄”、“服务转换”等制度,完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评比活动,每年对优秀社区志愿者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社区便利服务兴旺发达

24、社区积极协调各类服务组织、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便利服务,协调驻区单位资源向社区开放,协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利服务。

25、围绕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社区重点开展家政服务、综合修理、社区自助缴费、社区配送、上门理发、上门修脚等服务项目。

26、社区(或周边)设有菜市场(或便民菜店)、便利店、早餐、洗衣、美容美发、再生资源回收、代收代缴服务点等网点,布局合理。

27、社区(或周边)服务网点设有宅送服务、订购服务、商务服务、刷卡支付等便民服务项目,功能完善。

28、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从事便利服务的社会企业、服务组织或个人听取居民意见建议,督促其改进服务质量。

29、在社区服务站、社区宣传栏,宣传96156社区服务平台、北京家政服务网、街道(乡镇)便民服务热线及其重点服务项目等,醒目易识。

30、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文化、健身、养老等专项服务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31、每年组织社区内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面向居民家庭提供1次低偿或免费服务。

32、每年为空巢老年人、残疾人组织提供2次低偿或免费服务。

33、每年针对65岁以上持有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老年人(残疾人)开展4次生活服务需求走访和生活设施检修服务。

34、社区便利服务可追溯,服务规范、高效、有保证。

北京市安全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

一、社区治安防范措施有效

1、社区民警配备到位,达到“一区一警”,每个社区设社区警务室。

2、社区治安秩序井然,居民有较强的安全感,居民对社区民警工作满意率在80%以上,对社区治安满意率在90%以上。

3、建立健全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和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大力构建社区安全防范体系,协助专门机关做好巡逻防范、隐患排查等工作。

4、对社区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年内发生社区居民区内的入室盗窃、抢劫、盗窃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发案率不超过社区总人口的1.5‰。

6、社区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7、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互协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公共秩序维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社区内社会治安等工作。

8、配合公安等部门,逐步提高居民住宅区物防技防设施的标准和防范水平,基本杜绝安全防范的死角死面。

9、小区出入口、重点部位、主要道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社区平房、未封闭楼房、临街店铺、社区单位、门脸房等安装使用简易报警器、楼宇对讲器等,社区技防设施覆盖面达到80%以上。

10、落实机动车进出小区登记管理规章,对小区内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

二、社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11、社区成立由居委会主任、社区民警、居民小组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志愿消防队员和驻区单位、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12、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在社区显眼位置悬挂张贴,倡导社区居民严格遵守。

13、社区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监督,包括监督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各类房屋的产权单位、自管单位、商户等对消防器材、公共消防设施的管护,随时保证完整好用。

14、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管理部门组建社区志愿消防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安全巡查等工作。

15、动员和引导社区居民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清理小区内的堆物堆料,及时清理住宅楼内(平房院内)的可燃物等。

16、社区志愿消防队等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三、社区公共安全制度健全

17、建立社区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健全基层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加强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安全隐患。

18、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安全状况告知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社区居民通报社区治安和安全情况信息。

19、根据社区特点、有关要求及群众安全需求,做好社区灾害风险排查工作,确定社区重点控制的危险源,具体包括:组织机构到位、排查事项完备、排查记录详尽、灾害风险隐患处置得当(包括自行处置、与专业部门有效联合处置和及时详尽上报信息)。

20、有长期、持续、能覆盖不同性别、年龄的人员和各种环境及状况的伤害预防和减灾计划。

21、有针对妨碍社区公共安全以及提高脆弱群体安全水平的预防项目。

22、有记录伤害发生制度。

23、建立健全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4、社区应有民警、居(村)委会干部、精防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共同组成的精防工作小组,依法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规范化管理治疗工作,包括登记、访视、评估等,确保不发生重性精神病人严重滋事肇祸行为。

25、社区充分利用辖区内学校、体育场馆、公园及广场等资源,规划和设定转移安置场所,划定疏散转移路线,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方向指示牌、绘制社区综合避难图,明确灾害风险隐患点(带),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脆弱人群临时安置避险位置、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在社区发放,做到家喻户晓。

四、矛盾纠纷调处及时有效

26、社区综治工作、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社区法律调解工作机制健全,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7、按照每50户至100户1名的比例配备安全稳定信息员,及时掌握辖区安全稳定信息,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安全隐患;按照每100户(或每个居民小组)设置一名调解员,每50户设置一名调解信息员的标准发展壮大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将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政法战线退休老同志吸纳到调解员队伍中来。

28、社区无非正常信访事件、群体访和个人极端行为,及时受理和调解辖区内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在70%以上。

五、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效开展

29、社区积极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不出现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工作记录健全规范,协调解决他们的就业、生活困难等问题。

30、有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应协助司法、公安等部门100%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100%。

六、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规范有序

31、按出租房屋50-100户/人或辖区流动人口实有总量3‰——5‰的比例,配齐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队伍,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实名制管理。

32、建立完善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对租房人和出租房实行专人管理,做到登记及时准确。

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

33、在社区广泛宣传治安保卫、公共安全、事故与伤害预防、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禁毒知识以及居家安全常识。

34、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整合社区资源,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引导带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引导教育社区居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5、加强反邪教宣传教育,社区内无邪教势力宣传活动。

36、社区建立一支以消防志愿者、楼门栋长或居民小组长为主体的消防宣传员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消防宣传工作。

37、社区至少设置一处固定宣传栏、宣传橱窗用于开展季节性、阶段性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社区服务设施,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8、居民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

39、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社区应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涉及公共安全各项内容的应急、自救、互救、疏散逃生、医疗救助等培训与演练,包括社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者队伍、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和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40、针对影响社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普遍性问题,开设青少年成长课堂,开展青少年安全自护教育服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体系,为不良行为青少年提供帮扶、教育和转化服务。

北京市健康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

一、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居民文明素质不断提升

1、加强社区居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2、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争当文明有礼北京人。

3、积极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营造和谐的良好家风,形成家庭和谐的理念,家庭关系平等、民主、和睦、友爱,夫妻之间互敬互爱,家庭成员自觉践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主题实践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区教育环境。

5、社区老年人能够得到良好的关心和照顾,孝老爱亲,蔚然成风。

6、社区邻里关系和睦,友爱诚信,相互尊重,守望相助,和谐相处,邻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7、倡导健康文明的婚丧嫁娶行为,提倡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

8、积极开展文明楼门、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不断增强。

9、广泛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社区居民的覆盖面和参与率达90%以上。

10、社区设有固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或宣传橱窗,做到标识规范、内容规范、规格规范、管理规范。

二、社区教育普及深入,学习型社区建设成效显著

11、社区积极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居民对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组织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达到90%以上。

12、社区教育制度保障完善,政府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设立专项经费。

13、建有专职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和志愿者组成的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工作队伍。

14、社区学习服务阵地健全规范,社区内中小学、市民学校做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内容丰富、成效明显。

15、辖区内80%以上教育、文化、文物、体育、园林、科普、广播电视等资源有组织地向居民开放。

16、社区建立了区域性“学习超市”和网络学习的平台,培育了有特色和影响的学习品牌,构建起了覆盖各类人群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17、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重视流动人口及弱势群体教育。

18、开展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楼院、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创建有工作方案、实施措施、总结测评、实践经验和实在效果,学习型组织创建率在50%以上并逐年提高。

三、社区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社区的凝聚力、创造力不断增强

19、社区建有社区文化站(室)、图书室、社区课堂、社区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全年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20、社区图书室藏书量达到3000册以上,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50种,设有标准配置的电子图书阅览室。

21、社区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便携式录放机、棋牌类及桌椅等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规定的网络设备,图书报刊及其书架、桌椅等配套设备。

22、社区文化功能完备,能够提供演出排练、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

23、社区文化队伍健全,设有财政补贴的专职群众文化组织员1-2名,注册的文化志愿者不少于10名,每年群众文化组织员接受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24、注重社区文化活动带头人培养,定期举办社区文化讲习班和文化技能培训班,鼓励相关院团的文艺人才投身社区文化建设。

25、鼓励支持社区文化类群众性组织发展,广泛开展灵活多样、健康有益的文教活动,辖区居民参与各类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人数比例不低于30%。

26、社区积极开展具有社区特色、丰富多彩、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确保每月文艺活动不少于2场次,全年不少于24次;每月各类文化讲座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全年放映数字电影不少于10场次。

27、社区结合居民结构特点,挖掘社区资源,打造1个特色文化品牌项目。

28、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制定了和月度文化活动计划,制定活动设施使用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使用。

29、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定期维护,确保正常发挥作用。

30、设有用于文化活动或文化服务的专项经费,并向居民公示使用情况。

北京市文化社区指导标准细则(试行)

一、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居民文明素质不断提升

1、加强社区居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2、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争当文明有礼北京人。

3、积极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营造和谐的良好家风,形成家庭和谐的理念,家庭关系平等、民主、和睦、友爱,夫妻之间互敬互爱,家庭成员自觉践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主题实践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区教育环境。

5、社区老年人能够得到良好的关心和照顾,孝老爱亲,蔚然成风。

6、社区邻里关系和睦,友爱诚信,相互尊重,守望相助,和谐相处,邻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7、倡导健康文明的婚丧嫁娶行为,提倡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

8、积极开展文明楼门、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不断增强。

9、广泛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社区居民的覆盖面和参与率达90%以上。

10、社区设有固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或宣传橱窗,做到标识规范、内容规范、规格规范、管理规范。

二、社区教育普及深入,学习型社区建设成效显著

11、社区积极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居民对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组织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达到90%以上。

12、社区教育制度保障完善,政府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设立专项经费。

13、建有专职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和志愿者组成的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工作队伍。

14、社区学习服务阵地健全规范,社区内中小学、市民学校做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内容丰富、成效明显。

15、辖区内80%以上教育、文化、文物、体育、园林、科普、广播电视等资源有组织地向居民开放。

16、社区建立了区域性“学习超市”和网络学习的平台,培育了有特色和影响的学习品牌,构建起了覆盖各类人群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17、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重视流动人口及弱势群体教育。

18、开展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楼院、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创建有工作方案、实施措施、总结测评、实践经验和实在效果,学习型组织创建率在50%以上并逐年提高。

三、社区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社区的凝聚力、创造力不断增强

19、社区建有社区文化站(室)、图书室、社区课堂、社区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全年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20、社区图书室藏书量达到3000册以上,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50种,设有标准配置的电子图书阅览室。

21、社区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便携式录放机、棋牌类及桌椅等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规定的网络设备,图书报刊及其书架、桌椅等配套设备。

22、社区文化功能完备,能够提供演出排练、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

23、社区文化队伍健全,设有财政补贴的专职群众文化组织员1-2名,注册的文化志愿者不少于10名,每年群众文化组织员接受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24、注重社区文化活动带头人培养,定期举办社区文化讲习班和文化技能培训班,鼓励相关院团的文艺人才投身社区文化建设。

25、鼓励支持社区文化类群众性组织发展,广泛开展灵活多样、健康有益的文教活动,辖区居民参与各类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人数比例不低于30%。

26、社区积极开展具有社区特色、丰富多彩、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确保每月文艺活动不少于2场次,全年不少于24次;每月各类文化讲座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全年放映数字电影不少于10场次。

27、社区结合居民结构特点,挖掘社区资源,打造1个特色文化品牌项目。

28、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制定了和月度文化活动计划,制定活动设施使用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使用。

29、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定期维护,确保正常发挥作用。

上一篇:酒店管理专业实训计划书下一篇:最伤感QQ个性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