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4-10-22

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共11篇)(共11篇)

1.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关于印发《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和《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07]1058 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及《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 61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律师法》 在青海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律师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律师的社会信誉、业务能力;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件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八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事前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双方协商,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不得高于或低于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差旅费(异地)、交通费、调查费、执行费、复印费、打印费、通讯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支付方式协商确定。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预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预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服务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服务费使用清单,提供有效票据与委托人结算,双方多退少补。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收费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以及有关费用的退补、赔偿等事宜依据《 合同法》 办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l)因工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律师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分级管辖范围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预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缴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各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凡有上述情形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执行。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300元。(2)起诉阶段: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500元。(3)审判阶段: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600元。(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500元。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 的 额 收费费率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5%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 2% 5000001元以上 1%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物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收费说明:

1、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收费,西宁地区(不含三县)执行政府指导价;

2、各州、地(含西宁三县)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按文中所列标准的75%执行;

3、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1)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代理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情减收;

(3)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情减收;(4)未代理一审、二审的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5)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民事一审标准收取。

4、本收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青计价格<2003>502号)同时废止。

2.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为加快养殖渔业健康持续发展, 提高良种覆盖率, 2013年, 青海省安排水产良种工程资金100万元, 启动实施了水产良种补贴项目。

补贴范围主要包括三倍体虹鳟、晚熟虹鳟、全雌虹鳟、金鳟和白鲑等优质种苗。补贴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给良种供应单位,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5 g/尾以上的虹鳟鱼和3 g/尾以上的白鲑鱼每尾补贴0.5元, 补贴比例约占市场价格的25%。项目实施后, 可向全省养殖场 (户) 提供优质种苗200万尾, 使全省冷水鱼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www.bbwfish.com)

3.青海省大学生日常消费状况调查 篇三

关键词:消费调查 大学生 青海省

为了掌握真实的大学生经济水平和消费情况,为学校制定各种资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指导大学生养成科学的消费理念,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随机抽取青海省大学生进行调查,在该省大学的教室、图书馆、食堂、自习室等地方发放500份调查问卷,收回475份,有效问卷470份,回收率为94%,并对这些问卷进行统计分析(见表1)。

一、青海省大学生消费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一)大学生消费的来源分析

从表1分析得知,青海省大学生的消费来源多样化,主要包括家庭提供、助学金、助学贷款、兼职收入,但是以家庭提供生活费为主,其他消费来源为辅的特征较为明显。

(二)青海省大学生消费结构分析

1、基本生活消费

基本生活消费主要分为饮食消费和生活必需品消费两方面。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得知,饮食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大学生比例高达78.0%。由于消费收入水平的制约,大学生恩格尔系数较大,大概是0.5,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数值。同时,肥皂、衣服、鞋袜、牙膏、洗衣粉等大学生日常必需品的消费比较固定。

2、网络通讯消费

网络通讯消费主要是大学生使用手机或互联网产生的一些费用[1]。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每一个大学生都有网络消费,64.89%的大学生每学期平均网络支出100元以下;3.83%的大学生网络支出高达300元以上。相比于网络支出,手机通讯消费所占比例较大,50.34%的大学生每学期平均手机通讯费用支出300元以下。30.85%的大学生费用支出在400元—500元之间。6.38%的大学生支出超过了500元。

3、休闲娱乐消费

当前,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大学生也是如此。没有生活负担,没有初高中升学压力,有了充足的自由分配时间,这些都为大学生追求高品质生活提供了条件,看电影、逛街购物、假期旅游、唱歌健身等潮流娱乐方式备受大学生追捧。

4、人际交往消费

人际交往消费是为了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人脉网络的支出。当前,大学生各种人情消费支出日益增加,每到一些特别的节日或同学生日,请客吃饭、唱歌、送礼物都是必须的。本文调查结果显示,26.02%的大学生除了日常人际交往消费外,每月额外花费平均用200元—400元在陪朋友唱歌、逛街、购物、看电影等交际活动上。

5.自我发展消费

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就业竞争压力,青海省大学生也渐渐意识到增加自身竞争力的必要性。除了确保优异的专业成绩外,大多数学生购买辅导资料、教材,并参加各种专业有关的资格考试,从而提高自己竞争力。本文调查结果得知,47.66%的大学生平均每学期的自我发展消费在100—300元之间。

二、青海省大学生日常消费特点分析

(一)大学生消费水平适中,但个体差异正在加大

青海省大学生消费能够坚持量入而出的原则,然而个性差异较大,小部分大学生消费水平较高,同时也有一些困难家庭的大学生消费水平只能够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城市、城镇大学生的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省的大学生。

(二)大学生消费结构呈现多元化,但在个人发展方面支出较低

分析青海省大学生月均消费得知,主要包括伙食和购买日常用品等生存消费,同时也包括了通讯、娱乐、交际与学习等方面的消费。调查得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增长,大学生消费多元化特征日益明显,其在旅游、人际交往、娱乐等方面的支出比例日益增加,然而在个人发展方面的消费支出比例较小。

(三)大学生消费相对理性,但缺乏计划性

在消费过程中,大多数学生注重商品的性价比,消费比较理性;但是有些大学生一味地追求潮流、时尚,看重品牌,个性化消费行为尤为严重,消费水平日益增长。同时,在消费过程中,大多数学生缺乏计划性,随意消费,有的大学生无法量入而出,合理分配,理财能力缺乏。

三、引导大学生合理消费的思路

为了引导青海省大学生合理消费,培养他们科学合理的消费习惯,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第一,加强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大学各班主任应该采用课堂教学、开班讲座等方法,积极同学生交流沟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消费观,帮助其改正不合理的消费习惯。消费观念是一种思想之内的东西,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正的,这是一种内在素质,应该从根源上去改正不科学的消费观念,这对于大学生健康成长而言尤为必要[2]。第二,培养大学生理财能力。经过支配金钱,科学消费,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金钱,想方设法培养学生运用金钱的能力。第三,营造良好的消费风气。教育学生不得相互攀比,以勤俭节约为荣,以奢侈浪费为耻。第四,倡导勤工俭学。对贫困大学生进行一定的资助,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总体而言,青海省大学生消费状况比较合理。本文重点调查分析了该省大学生消费来源、结构与观念等方面,发现该省大学生消费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消费水平个体差异显著、个人发展支出比例较小及消费缺乏计划性等方面。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应该高度重视大学生消费观念的培养,采取有效方式引导大学生消费更加理性,从而使得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参考文献:

[1]薛秀军,吴巧.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状况及其对策—以厦门、泉州四高校为例[J].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11(04):21—23.

[2]白洁.高校校风中应高扬“健康消费”之旗—以广州高校为中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04):651—653.

4.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14号】

(3)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4)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6分投档。

(5)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6分投档。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累计为35分。

(7)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27.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不公示)。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由考区招办按规定要求在6月6日前向省招办报备确认。

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28.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2)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

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3)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4)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29.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省内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等第,由省招办负责与全省高中学考数据库转接;省外就读考生的高中学考等第,要求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如实填写,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考生所借读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纸介质成绩单核对,确认无误后录入数据库。

九、有关类型招生录取

30.“民考民”考生招生录取。(1)考生填报了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志愿,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2)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了普通类生源计划志愿的,按普通类录取。

31.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省内外院校民族班和国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的生源是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及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选报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统招考生同时投档。

32.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生源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不得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艺术类专业之间交叉混报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除教育部规定可以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本科艺术类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外,其余院校须从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生源中录取新生,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均不予认可。

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须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纸质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高校预录取名单、相应投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之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做改投档。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艺术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33.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但体育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34.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这类考生不得再填报普通高考院校志愿。

35.高校自主招生录取。

通过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选拔考核。高校自主招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单独填报志愿(纸质志愿表),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院校必须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36.保送生招生录取。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5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37.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委《关于做好20省属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16〕57号)和省招办《关于做好2017年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考务和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17〕9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38.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专项计划招生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高校专项计划参照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单独填报志愿(纸质志愿表),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

我省实施贫困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除西宁市四区、青海油田外,具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口(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农(牧)业家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口”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也可选报贫困专项计划(录取前审查原件和复印件)。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报考贫困专项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39.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考生到校后须先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0.定向招生录取。除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外,在我省安排其他类型定向招生计划(如对口帮扶)的高校,要提供高校与定向生源单位(地方政府或具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定向招生协议。同一高校的定向计划与非定向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定向计划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调档,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若对口帮扶地区定向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可以用全省填报了定向志愿的考生作补充。经征集志愿,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1.港澳院校内地招生录取。对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42.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国家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必须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43.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招生录取。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录取政审、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军队、公安(武警)、司法类院校在我省的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44.青海师范大学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为航空业培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该专业根据我省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使用综合成绩投档录取。综合成绩由高考文化课成绩+(学校专业面测成绩×50%)+照顾加分构成。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

5.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新颁布的《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

2月28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动物防疫策略等要求,省农牧厅组建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予以补充、细化和调整,制定出台《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该《条例》是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制的重要保障。

《条例》构建了一套符合青海省省情、体现依法防控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贯彻上位法的基础上,从青海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出发,重点确立了五方面的制度:1、细化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公安、财政、环保等部门职责,细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机构、动物卫生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责任体系;2、强化主体责任;3、建立防疫新机制;4、完善检疫申报制度;5、规范无害化处理行为。

《条例》是我省在动物防疫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成果,是推进依法治疫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对我省巩固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养殖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条例全文: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和防疫室建设,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做好养殖户饲养的动物疫苗免疫接种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服务机构,由其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督促养殖户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向本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方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的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十九条 兴办养殖场、屠宰场和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场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

(二)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

(四)定期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

(五)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殖户对养殖的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配合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和散养户参加政策性动物疫病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6.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保监局对青海保险市场的现场检查工作,细化现场检查工作流程,提高保险监管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依法对被检查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是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必要补充,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重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常规检查是指针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例行的、全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举报检查是指针对信访投诉而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检查是指针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等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青海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青海保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异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青海保监局应当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该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要求其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对于青海省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青海保监局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保监局对其实施查处。

第五条 青海保监局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后续检查六个阶段。

第二章检查计划

第七条 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计划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八条现场检查计划,分为专项检查计划、常规检查计划、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计划和常规检查计划按照制定,由各业务处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部署和青海保监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根据信访投诉的具体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由各业务处室填写《青海保监局举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重大项目、敏感问题的现场检查计划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项目、检查方式、责任部门、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青海保监局组织实施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保险统计等现场检查组织。

各现场检查组织可以下设若干独立的检查组,具体实施相关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方式。

独立检查是指依据监管职责分工和现场检查计划,由青海保监局独自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联合其他保监局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者协调其他执法机关,共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检查准备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各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现场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

检查组组长主要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意见的起草等工作。

检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检查小组,具体落实有关检查内容。每个检查小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是针对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而制定的现场检查总体工作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组织、检查对象及检查期间、检查的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由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制定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现场检查方案是针对某一特定检查对象,根据现场检查计划或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制定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检查组组成及成员分工、纪律要求等。由各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现场检查组织应当组织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各检查组依据实施方案分别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只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实施过程中,检查组经批准可以对现场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整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包括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以往监管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五条 检查组组成后,应当及时组织进场前培训。

进场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学习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稽核检查信息系统,讲解检查方法、技巧与相关要求,学习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以及其他需要学习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要求等。

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人。事先通知可能严重妨碍现场检查工作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需要变动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应及时通知被检查人。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书指定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应当组织进场会谈。

进场会谈前要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组织进场会谈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原件、检查组成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工作证件。

参加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会谈内容可以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向被检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检查纪律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汇报,了解和询问相关情况,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会谈内容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调阅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检查组调阅和退还资料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检查单位。

使用稽核软件采集被检查单位业务数据的,应严格按照《青海保监局保险稽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组主要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获取证据。

采用询问方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专人记录询问内容。询问记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询问记录作出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询问结束,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或者押印。

采用查阅资料方式的,可以复制。复制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原件出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采用实地查看方式的,应当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场,就查看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取得视听资料。

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青海保监局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被检查单位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检查组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查询被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对被检查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事实,应在7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由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立案的,现场检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经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现场检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认真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的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后,将其名称、来源、时间、主要内容及评价、结论等清晰完整地记入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将相应证据附后。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毁弃、转移资料、询问记录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要加强检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听取汇报,了解工作情况,把握检查质量与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检查组组长应当指派主查人或者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对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签注复核意见并签名。复核主要是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工作需要,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应当针对复核人员签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五章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主查人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选定相关内容,交由相关检查组成员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所载检查事实进行讨论定稿。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出定性表述。

第二十六条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总结会谈,并向被检查单位提供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当予以更正;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当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等方式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事实及反馈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或《案件调查报告书》。

《现场检查报告》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现场检查事实、对现场检查事实的反馈意见和采取监管谈话或者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的建议与相关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

《案件调查报告书》适用于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提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等。《案件调查报告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5日内报局领导。

凡在一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和不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只制作《现场检查报告》,但其内容应涵盖《案件调查报告书》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一次现场检查未能达到检查目的的,应当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纳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予或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需要采取其它监管措施的,应当在总结会谈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谈话或者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检查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书》或《现场检查报告》批准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检查组可以直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以青海保监局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自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检查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青海保监局。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查组应当予以采纳。检查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送同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检查组应当依法予以复核。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检查组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查组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需求的案件,检查组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部门,填写《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移送书》,同时将检查材料一并移送给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听证的相关要求组织听证。具体移送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移送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材料,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全部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5、案件调查报告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8、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9、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或执法职能部门做成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听证申请记录。

除第2项与第8项外,其余为必须移送的材料。

听证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没有听证需求的案件,检查组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书》或《现场检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送审书》,连同案件的相关材料送交法制部门审核。送交的材料应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送审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材料,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全部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5、案件调查报告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8、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9、初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第2项、第7项与第8项外,其余为必须送交的材料。

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检查组报主管局长批准;

(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罚不当的,建议检查组改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检查组重新调查;

(四)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检查组补正;

(五)超出管辖权范围的,建议检查组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发现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领导签发后,由现场检查组织负责送达,送达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并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各现场检查组织应会商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的机关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组织在监管谈话、监管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项监管决定。

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后续检查

第三十九条后续检查是检查组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函等行政文书所载内容执行情况和有关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并作出是否结案的决定。

(一)有理由确信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监管措施所载内容和监管要求已经正确执行和落实到位的,制作结案报告,填写《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结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二)对未能正确执行和落实到位,或者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线索的,可以实施后续检查,并可视情况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决定实施后续检查的,检查准备工作可以简化,但应当成立检查组,制定后续检查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后续检查工作的实施,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后续检查工作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后续检查报告一般应当在退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

第四十三条 主管局长应当在接到后续检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案、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者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决定。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青海保监局建立现场检查回避制度。

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的员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被检查单位要求检查组成员回避的,相关检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

第四十五条决定再次进场检查的,应当对原检查组的组成人员进行部分调整,检查组组长与原检查组组长原则上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十六条现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保密纪律等。

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在结案后及时立卷存档。

第四十八条检查组应当研究分析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薄弱环节和缺失点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十九条青海保监局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十条现场检查中发生抗拒执法等恶性事件以及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对恐吓、围攻现场检查人员等涉嫌犯罪的行为,由青海保监局及时商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现场检查人员受到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投诉举报的,青海保监局应当及时调查,澄清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诽谤的,应当追究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青海保监局对现场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现场检查工作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和《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外,亦可在对该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结束后立案;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可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但现场检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有关“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7.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 篇七

本文对青海中小企业的成长性评估方法的探索, 将为青海企业成长性研究奠定基础, 也为青海省及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2 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在评价的模式上对GEP方法进行了改进, 加入了一定量的定性指标, 并根据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将指标分为外显层指标、中间层指标、内含层指标和约束层指标。然后对各指标层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

3 青海省中小企业的成长性评价实证分析

3.1 指标体系的建立

衡量企业的成长性应当包括:综合考察企业的定量 (量化) 指标测评系统 (A系统) 、定性 (非量化) 指标测评系统 (B系统) 和未来成长预期测评系统 (C系统) 三个子系统。本方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的基础上, 增加定性分析评价系统。鉴于目前对企业未来成长预测指标的设定和实际测算方法尚乏共识, 而且人为因素会在较大程度上左右预期指标标值, 造成评估结果的人为偏差等原因, 本次修订方案暂不考虑未来成长预期评价系统。经充分分析和广泛论证, “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方法”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层次结构 (A系统指标体系和B系统指标体系) 确定如下:

3.1.1 定量 (财务) 指标体系 (A系统)

(1) A1发展状况:A11销售收入增长率A12净利润增长率

A13净资产增长率A14主营收入与主营利润同步率

(2) A2盈利水平:A21销售净利润率A22总资产收益率

(3) A3营运能力:A31总资产周转率A32资产周转加速率

(4) A4偿债能力:A41资产负债率A42资本保值增值率

3.1.2 定性 (非定量) 指标体系 (B系统)

(1) B1专利及认证数量水平

(2) B2研发及管理人员比重水平

(3) B3环保、纳税及促进就业能力

(4) B4企业战略发展状况

(5) B5企业文化发展状况

这五个定性指标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 结合全国水平和青海省的现状进行专家打分, 最终量化为由低到高1~5的五个分值。

3.2 评价模型

3.2.1 A系统评价方法

从量化指标的角度评估企业是否具有成长性, 必须连续考察企业的动态发展状况。因此, “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方法”中, A系统采用二维判断评估法。二维判断法的评估方法是:首先确定中小企业所在行业的总体状况, 然后测算评估期前若干年 (一般为2~5年, 本方案选择2年) 企业的发展状况 (包扩企业在行业中的变动状况和企业自身的变动状况) , 最后用企业评估期的实际水平与前若干年的发展状况再进行比较, 最终从整体上反映评估期中小企业的变动状况是越来越好, 还是有进有退, 亦或是逐渐萎缩。二维判断法评估中小企业成长性的数学模型为:

逆指标或状态指标为:

式中, DAi:企业评估期指标实际分值;

DAt:企业基期 (评估期前若干年) 指标平均分值;

Zis:评估期企业指标实际数值;

Zid:评估期企业实际指标数值所在区间下限数值;

Zig:评估期企业实际指标数值所在区间上限数值;

Did:评估期指标下限数值对应的标准分值;

Dig:评估期指标上限数值对应的标准分值;

Ztm:企业基期实际指标数值的平均值 (前若干年的算数平均) ;

Ztd:基期指标平均值所在区间下限数值;

Ztg:基期指标平均值所在区间上限数值;

Dtd:基期指标平均值所在区间下限标准分;

Dtg:基期指标平均值所在区间上限标准分。

3.2.2 B系统评价方法

从定性指标的角度评估企业是否具有成长性, 必须综合考察影响企业发展最主要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因素, 同时确保参与评价的指标间能够建立有机的联系。因此, “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方法”中, B系统的评估方法采用模糊数学评价方法, 评估的数学模型为:

其中, DBi为企业定性指标实际分值;Dk为企业定性指标的量化值;λi为指标的实际数值;Pk为指标得权数, 且∑Pk=100。

3.2.3 综合评价模型

在分别测算出企业定量指标实际分值DA和定性指标实际分值DB的基础上, 加入国家产业政策, 和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因素, 可进一步测算出企业综合成长指数。中小企业成长性综合评价模型为:

式中, Dn:企业综合成长指数;

Ki:DA、DB子系统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权重。

Mi:产业调节系数;Pi:区域调节系数。

据此模型可以判断:

当D>1时, 表明企业具有成长性, 且D值越大成长性越强;

当D=1时, 表明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前若干年持平, 介于成长与非成长的临界点;

当D<1时, 表明中小企业具有弱成长性, 且D值越小成长性越差。

同时, 也可以据此判断企业成长性增强或减弱的个体指标的贡献或影响度, 指导企业今后的努力方向。

3.3 实证分析

3.3.1 评估分值的计算及分析

本课题采取分层抽样调查方法在全省抽取了44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 从行业分布看其中工业企业29家占到66%, 商贸服务企业10家占到23%, 其他企业5家占到11%。从规模看小型企业27家占61%, 中型企业17家占39%。数据来源全部是通过到各家企业进行的实地调查, 搜集了详细的财务指标、定性分析指标及企业概况资料 (具体数据略) 。评估分值的计算是运用调查数据并依据模型求得各企业评估期实际分值和各企业基期实际分值, 然后运用模糊评价方法求得各企业定性指标实际分值, 最后进一步得出各企业综合成长指数dn (数据略) 。

经计算被调查样本企业中Dn>1.1的企业有9家占到样本比例的20%, 表明这些企业具有成长性, 其中有四家企业dn>2说明其成长性很明显;0.9

数据显示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性普遍偏差, 从样本看, 仅有五分之一表现出成长性, 其中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只有4家, 比重为9%。从dn值上看整体偏低, 差距也较大最小值小于0, 最大值大于10, 成长性状况参差不齐、个体差异明显。由此可知, 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状况堪忧, 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须大力扶持和引导。

根据表样本企业综合成长指数Dn的数值, 得到其区间分布饼图如图1。

3.3.2 成长性影响因素分析

针对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性普遍偏差的现状, 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影响成长性的主要因素。在此运用SPSS13.0对上述10个定量指标做主成分分析再结合调查数据绘制各主成分排列图 (见图1、图2) 。

由图2图3可得, 影响本省中小企业成长性的主要指标是净资产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收入增长率、资产周转加速率。根据主成分分析的步骤中的因子载荷矩阵, 我们可以取得每个主成分的方差, 即特征根 (更多情况下是由方差贡献率来反映) 。为了达到降维的目的, 我们只提取前几个主成分, 由于前4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86.96%, 根据累计贡献率大于85%的原则, 故选取前4个特征值。所以决定用4个新变量来代替原来的14个变量。从而可以直观的看出各成分的贡献率 (数据略) 。

由上述分析可得对于第一主成分最主要的影响指标是净资产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主成分最主要的影响指标是销售收入增长率、资产周转加速率, 第三, 第四主成分没有较显著的影响指标。因此净资产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资产周转加速率这四个指标对我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影响程度较大, 所以要改进青海省中小企业现在的成长性状况就应当着重从以上指标进行分析, 作出改进。但要改善上述指标, 既要靠企业提高综合创新能力以形成核心竞争力、也要靠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4 结语

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主要问题是成长率低、成长能力弱、风险高;观念、政策制度和人力资本对持续成长的支撑力不足。要改善中小企业的成长性, 既要发挥群体的自组织机制, 特别是中小企业实现持续成长管理并树立持续成长的经营思想;也要初始产权明晰并适度集中, 促进家族制、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诱致性变迁;还要提高人力资本积累和积聚速度, 尊重人力资本的产权要求, 优化重组人力资本;更需要政府给予全方位的政策扶持。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波特著, 李明轩, 邱如美译.国家竞争优势[M].华夏出版社, 2002.

[2]大卫.欧文.企业成长战略[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

8.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八

【发布日期】1985-09-11 【生效日期】1985-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农林厅

关于发送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中第九、十二条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了实施农牧渔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研究试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附件:

青海省农林厅关于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改进奖励条件》有关规定(试行)

一、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一、二等奖,继续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三、四等奖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州(地、1.州(地、市)、县属有关单位:由请奖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奖等级意见,报州(地、市)、县农牧局批准授奖。

2.农林厅所属有关单位:由请将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将等级意见,报各主管业务局、院、总站、公司、总场、场批准授奖。

3.批准授奖单位,在奖励颁布后,将奖励项目名称、内容摘要、主要受奖人员、授奖等级等填表报省农林厅科教处备案。

三、荣誉将和奖金由批准授奖单位发给。奖金的支付,生产单位列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报。

四、青海省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改进三、四等奖评审标准

(一)(一)科技成果

1.三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7%,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10%,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0%以上者。

2.四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5%,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5%,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5%以上者。

(二)(二)技术推广成果

1.三等奖:

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在全省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5%、州(地、市)达到30%、县达到40%以上,并使亩产提高5%或经济收入增长7%以上者。

2.四等奖:

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在全省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0%、州(地、市)达到25%、县达到30%以上,并使亩产提高5%或经济收入增长5%以上者。

五、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三、四等奖奖金金额和荣誉将为:

奖励等级 奖 金 额 荣 誉 奖

三 200-500元 奖状、奖励证书

四 200元以下 奖状、奖励证书

9.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九

青海湖地区全面实施农牧民绿色证书工程

为了转变青藏高原农牧民的耕作方式,在改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同时,全面提高当地农牧民经济收入,青海省农机部门会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技校等部门,全面实施农牧民绿色证书教育,精心组织跨世纪青年农牧民科技培训工程.

作 者:罗志勇  作者单位:810001,青海省农机推广总站 刊 名:青海农技推广 英文刊名:QINGHAI AGRO-TECHNOLOGY EXTENSION 年,卷(期):2003 “”(4) 分类号:F3 关键词: 

10.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

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 全省大部分地区海拔在3 000 m以上, 属于典型的高原大陆性气候。雨量稀少, 气候干燥;高寒缺氧, 空气稀薄;昼夜温差大, 四季不分明。年平均气温在-5.9~8.7 ℃, 年降水量一般在14.9~774.3 mm。全省有天然草地面积5.47亿亩, 其中可利用草地面积4.74亿亩, 广袤的天然草地资源不仅是青海畜牧业生产的物质基础, 而且是青藏高原重要的生态屏障, 同时又涵养着江河源区的水流、湖泊。草地资源在青海省有着极为重要的生态地位和经济地位。

2 青海草地鼠害危害现状

据1998年草地鼠害普查调查统计, 全省鼠害发生面积1.46亿亩, 其中严重危害面积达1.10亿亩。在鼠害危害面积中, 78.98%分布在青南地区, 危害面积为8 721.75万亩;10.87%分布在环湖地区, 危害面积为1 200万亩;4.64%分布在柴达木地区, 危害面积为512万亩;5.51%分布在海东地区, 危害面积为609万亩。主要害鼠种类为高原鼠兔, 危害面积为9 191.25万亩, 占鼠害总危害面积的83.23%, 其次为高原鼢鼠和高原田鼠。据测算全省三种害鼠因采食牧草每年可消耗草地鲜草量108.49亿kg, 因挖掘形成洞坑、跑道推出地面的土丘覆盖草地植被年损耗鲜草量4.56亿kg, 按鲜草0.10元/kg计, 每年仅牧草一项直接经济损失达11.3亿多元。害鼠不仅与家畜争夺优良牧草, 降低草地载畜量, 而且终年打洞造穴、挖掘草根、推出土丘, 破坏草皮, 造成地表蹋陷与水土流失, 轻则地表千疮百孔, 毒杂草丛生, 使草地植被逆向演替, 逐步劣化变质;重则地表土层剥蚀、砾石裸露, 形成寸草不生的次生裸地, 草地单位面积产草量、优质饲草量比重下降, 使牧区人—草—畜矛盾进一步加剧, 导致了社会贫困面和贫困人口的增大。目前因鼠类危害造成的“鼠荒地”面积已达5 000多万亩, 主要分布在青南地区, 不仅恶化了草地生态环境, 更严重的是破坏了黄河、长江、澜苍江源头及其支流区域的生态平衡。测定资料表明, 草地植被具有防风固沙、阻止水土流失、拦截地表径流、涵养土壤水分和肥力的多种功能。由于鼠害、春末冻融交替使牧草与土壤反复剥离及全球气候干旱等因素, 青南的“黑土型”退化草地已逾3 000万亩, 且每年以7.80万亩的速度扩大, 致使三江流域每年草地少涵养水分3×108 m3, 少拦截泥沙量40.8×106 t, 少拦截径流量48×106 m3。不仅使三江源头的生态环境更加脆弱, 而且给三江中下游地区造成极大隐患。

3 青海省草地鼠害防治历程

我省鼠害防治始于1958年, 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 回顾我省鼠害治理历程, 从治理方式来看, 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

3.1 化学药物防治阶段 (1958~1986)

该阶段我们主要采用化学药物配制毒饵以洞口投饵方式进行大面积灭鼠, 所采用的药物主要有磷化锌、甘氟、氟已酰铵、毒鼠磷、敌鼠纳盐等。这些药品毒力较强, 灭鼠效果好, 但由于均有二次中毒的特性, 残留物分解缓慢, 在灭杀害鼠的同时, 不仅污染了草地环境, 也杀伤了鼠类天敌, 对人畜极不安全, 几乎在每年的防治工作中虽采取了严格的禁牧措施, 但仍出现牛、羊采食毒饵后中毒死亡的现象。

3.2 化学防治向生物防治过渡阶段 (1985~1990)

为了解决化学药品在防治工作中的弊端, 我省于1985~1987年研制开发了C.肉毒杀鼠素生物灭鼠技术, 在中试示范取得成功的基础上1989年在全省大面积推广, 并于1990年在全国东北、华北、西南及西北12省区进行了灭鼠试验, 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由于该毒素具有残效期短, 分解快、不污染环境、无二次中毒等优点, 在大面积防治时, 毋需牲畜转场禁牧, 也不损伤鼠类天敌, 对人畜安全。该项技术的开发成功, 克服了化学药品灭鼠的诸多弊端, 在鼠害防治过程中, 即消灭了害鼠, 又保护了鼠类天敌, 对持续控制害鼠种群数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3 生物防治与综合治理阶段 (1990~2000)

在该阶段我省鼠害防治不仅全部采用C.肉毒杀鼠素生物灭鼠技术, 而且将鼠害防治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并结合草地建设项目, 对草地鼠害进行了以鼠害防治—开发利用—补播牧草—围栏封育—休牧育草—建置鹰架招鹰设施—恢复 (保护) 草地植被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措施。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国家对草地建设投资的增加, 我省逐年加大了草地鼠害防治力度, 并在认真总结以往鼠害治理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青海省草原灭鼠治虫实施办法》, 制定了科学长远的综合治理规划。在防治实施过程中, 坚持“统一规划, 统筹安排, 突出重点, 集中连片打歼灭战”的指导原则, 在防治工作中, 改变以往单打一、小片分散“撒楜椒面”的做法, 发动群众, 把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 打破行政区域界线, 按照鼠类发生区域的自然界线采取跨地区大规模的连片联防。为达到持续巩固防治成果的目的, 防治工作结束后,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及时进行补播牧草、围栏封育、与草地使用者签定灭鼠扫残合同等综合治理措施, 使我省鼠害防治及持续控制效果有了明显提高, 从而使我省鼠害防治工作实现了质的飞跃。

我省黄南州河南县从六十年代起就开展了大规模群众性草原灭鼠活动,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 到1989年全县累计灭鼠2 861万亩, 相当于把全县草地面积灭治了三遍, 1990年农业部和我省业务部门对全县六乡二个场约200多万亩鼠害区进行实地检查, 残留洞口数为0.4个/hm2, 大大低于《青海省草地灭鼠治虫实施办法》规定的“高原鼠兔每1 hm2有效洞口低于8个”的验收标准, 成为全国第一个“无地面鼠害县”, 鼠害面积由80年代的472万亩控制在年发生面积50万亩左右, 到目前还没有复发较大范围的严重危害。

我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 位于祁连山中段, 全州拥有天然草地面积3 972万亩, 可利用草地面积占全州总面积87.92%, 草地类型主要为高寒草甸类草场, 牧草品质优良, 是我省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长期以来, 由于人为的不合理经营, 重利用, 轻管理, 致使草地退化严重, 鼠虫害泛滥, 为了遏制鼠害的繁延, 减轻鼠害影响, 早在60年代海北州就开始了草原灭治鼠害的工作。但由于认识不足, 方法落后, 灭治面积小且不连片, 鼠害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控制。进入90年代后, 尤其是“九五”以来, 我们对海北州鼠害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详尽的规划, 提出了“九五”末实现无地面鼠害的奋斗目标, 为了保证这一目标顺利实现, 海北州各县在防治的过程中制定和完善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经过五年时间的不邂努力, 于2000年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无地面鼠害”州的目标, 全州草地鼠害危害基本得到了控制, 地面鼠害面积由九十年代的1 400万亩降低到目前的年发生面积80万亩左右。此项目在年度实施中强调鼠害防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县在灭鼠后因地制宜的进开展草地灭虫、种草、施肥、划区轮牧、封育等综合治理措施, 使草地植被盖度增加, 产草量提高450 kg/hm2, 牧草产量明显提高了21.42%, 牧草高度提高了2~7 cm, 从而改善了生态环境, 使得畜牧业生产连年获得丰收, 在全省占有领先地位, 灭鼠治虫与草地的综合治理相结合对改善草地生态环境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无鼠害示范区建设阶段 (2001~至今)

我省在开展鼠害防治工作的同时, 为科学有效地控制害鼠的危害, 不断提高鼠害防治水平, 对全省主要害鼠种类的生态学习性及生物学特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 草地鼠害的发生与草地退化程度有密切关系。退化的草地为害鼠的生存提供了适宜的生境, 害鼠的数量因此而增多, 而害鼠数量的增多又进一步加剧了草地的退化, 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草地生态系统原本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 系统各组分之间是相互平衡的, 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或严重的草地鼠害, 即草地害鼠并不是它们本身不具备形成危害的潜力, 而是由于自然控制因素 (如天敌等生物因素, 气候、环境等非生物因素) , 以及种群本身的内部调节机制与外部环境影响因素, 制约着大多数害鼠的爆发。自然控制从来就是抑制害鼠种群数量增长的主要途径。遗憾的是, 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 为了毫无节制地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以十分贪婪的方式开掘自然资源, 主要是持续超载过牧, 导致了草地的退化, 致使草地生态系统平衡失调, 从而降低了自然控制草地鼠害的能力。由此可知, 鼠害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达到长期控制鼠害, 从源头抑制害鼠的发生, 我省从九十年代开始, 在鼠害治理过程中, 从生态学观点出发, 强调各项措施的有机结合与协调, 逐步配套、完善综合治理理技术, 从而大大推动了我省的鼠害防治工作。2001年国家农业部在总结全国各地鼠害治理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无鼠害示范区建设战略目标, 旨在草原鼠情监测的基础上, 通过对鼠害重点区域采取生物、生态治理为主, 化学、物理控制为辅的综合治理措施, 使草原鼠害持续控制在经济阈值以内, 为实现草原无鼠害管理目标发挥示范作用。其基本原则为;一是统筹规划, 分期实施。针对主要害鼠的生物、生态学特性及其主要危害方式, 因地制宜, 统筹规划, 确定重点防治区域、重点防治鼠种、防治期限和科学防治措施。二是集中连片, 突出重点。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 实行重点防治, 并集中连片, 使危害区得到全面防治, 达到有效控制鼠害的目的。三是统防统治, 联防联治。示范区建设所需农药和机械等物资, 由省 (自治区) 草原行政管部门统一招标采购, 定点加工毒饵, 统一供货, 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防治工作因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草原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对跨地 (州、盟) 、县 (旗、市) 行政区域的鼠害区, 省 (自治区) 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邻近行政区域进行联防联治, 跨省 (自治区) 的联防联治由农业部组织协调。四是标本兼治, 持续控制。在实施药物防治的基础上, 把“示范区”建设与天然草原保护、飞播种草、围栏封育和草原植被恢复建设等项目结合起来, 做到“改治并举, 综合治理”, 稳步改善生态环境, 减少害鼠数量和危害区域, 长期巩固防治成果, 持续控制鼠害的发生。五是注重环保, 维护生态平衡。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生物防治、生态治理和物理防治为主要手段, 少用或不用化学农药,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培育鼠类天敌, 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平衡。充分发挥天敌除害的长效作用。

全国“草原无鼠害示范区”建设项目 的战略实施, 给我省草原鼠害防治工作带来了大好机遇。根据农业部无鼠害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针对我省鼠害发生现状, 我省编制了“青海省无鼠害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 并制定了《青海省无鼠害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 提出了用3~5年时间使我省环湖牧区草地实现无地面鼠害的目标, 将无鼠害示范区设在了有一定工作基础、群众管理、保护草地意识较强, 灭鼠积极性高的环湖地区的海北、海南、海西三州十一个县, 三年共安排鼠害防治任务2 560万亩, 其中防治高原鼠兔2 090万亩, 人工捕捉高原鼢鼠470万亩。为了保证防治效果, 持续控制鼠害, 如期达到无鼠害示范区的防治目标, 在防治过程中继续坚持“集中力量, 连片防治”的原则, 按照“有鼠无害”的防治标准, 全面应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 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 同时坚持鼠害防治与草地承包、草地建设相结合, 积极推行现已成功的综合治理措施, 三年来, 累积在示范区内鼠害退化草地完成种草 (补播) 450余万亩, 建设围栏草地1 100余万亩, 建立鹰架招鹰灭鼠设施三处, 合计控制面积约4万亩。由于各防治区领导重视, 精心组织, 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积极参于, 每年均能保质保量如数完成防治任务, 平均灭效达96.88%。经初步调查环湖牧区鼠害面积已由“九五”前的3 300多万亩控制到目前的1 800万亩, 综合治理措施也初显效能, 为下一步环青海湖牧区草原全面实现无鼠害示范区的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4 无鼠害示范区管理

为了保证无鼠害示范区项目的顺利实施, 如期实现环湖区无鼠害目标, 我省通过总结多年来草地鼠害防治所采取的行政、管理及技术措施, 尤其是在总结海北州实现无地面鼠害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了《青海省无鼠害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 现就我省无鼠害鼠示范区建设项目逐年开展以来的一些主要做法和管理经验总结如下。

4.1 科学规划, 坚持连片连续防治

为了对重灾区实施有效的治理, 在摸清害鼠分布情况的基础上, 科学确定鼠害防治区域, 将财力、物力和人力集中起来, 对害鼠相对集中的区域实施整片防治, 改变了过去按行政界线以乡村为单位分片防治的做法, 按照鼠类分布的自然区域界线, 实行跨村、跨乡以及跨县、跨州的连片联防, 保证在防治区域内不留漏防死角, 发挥规模效益, 最大限度地延长灾害复发时间, 从而保证了防治效果。在具体做法上, 一是在项目实施前, 要求基层测报站按《青海省鼠虫害预测预报实施办法》的规定, 对项目区鼠害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于每年十月前上报省鼠虫害测报中心, 省鼠虫害测报中心经过汇总分析, 编制来年全省鼠害防治计划, 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各地草原业务部门在接到防治任务通知后, 按已确定的防治面积进行防治区域规划, 以县为单位就防治区域界限、防治地点、前期物资准备、劳力筹措、技术培训、行政管理措施及防后的成果巩固办法等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 并在1:100 000的地形图上进行作业设计, 明确各作业小组防治范围和目标责任。各地的防治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二是在实施过程中实行签字确认制度。每天的进度由各防区负责人跟踪检查, 特别是对交界地区和外围界限在防治工作完成后由作业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签字, 在防效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表格也需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使防治过程中的物资发放、监督检查等制度化、规范化, 确保了防治面积的真实可靠。

4.2 规范操作, 努力提高当年防治效果

为了规范鼠害防治的技术操作, 保证防治的质量和效果, 在灭治工作开始前对参加灭鼠的牧民和雇用的民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 重点对乡、村干部和牧民群众现场讲解灭鼠常规知识, 示范投饵的技术关键及效果检查的基本方法, 并且对拌饵、信号员及各小组质量监督员等重点环节人员实行了特殊上岗培训, 基本做到了业务指导有骨干, 实际操作有常识, 检查监督有方法。在项目实施中, 重点推行了“五统一”的管理方式, 即统一防治时间、统一组织和调配劳力、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统一供应药品、统一验收考评。由于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规范性操作, 多年来我省防治区域当年平均灭效均在95%以上。

4.3 加强领导,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鼠害治理中的组织、管理职能

大规模的灭鼠行动不仅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 同时也还涉及到卫生、安全、交通、通讯等诸多方面的工作, 单靠业务技术部门难以组织实施。为了切实搞好“无鼠害示范区”项目建设, 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区政府加强了对项目的组织领导, 由主管畜牧业的县长挂帅, 成立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 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防治指挥部, 同时还组织医疗、劳保和生活服务, 负责参加项目实施干部及群众的后勤工作。各项目区主管县长在整个实施过程中亲自坐阵指挥, 并采取由县处级领导干部包点包乡的办法, 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过去单纯由业务部门独家承担的灭鼠工作转变为由政府统一组织的政府行为。如我省泽库县, 是全省有名的贫困县, 由于该县气候条件差, 牧草生长期短, 加之牲畜超载过牧, 草地退化严重, 鼠害危害极为猖獗, 多年来, 我省曾先后多次安排鼠害防治任务, 但由于受经费和防治规模的限制, 达不到连片治理目的, 很难有效地控制鼠害的发生和漫延。鼠害治理基本处在防治、复发、再防治、再复发的恶性循环状态。针对这种状况, 我省在保证完成无鼠害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同时, 从2001年开始, 在省、州测报站的配合下, 县草原站对全县草地鼠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在此基础上以县委、县政府牵头, 制定了“十五”末实现“无鼠害县”目标的治理规划和年度防治实施方案, 利用2001、2003两年时间, 对全县鼠害草地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防治, 两年累积完成鼠害防治面积766.16万亩, 共投入劳力9 334人 (约326 690人次) , 管理干部708人, 其中县级干部49人, 共投入资金275.35万元, 平均灭效为96.90%, 全县草地鼠害十分严重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为了搞好这两次鼠害防治工作, 县委、县政府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统一思想认识, 把鼠害治理作为全县脱贫致富的突破口, 将鼠害防治工作列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防治工作开始后, 县委书记、县长亲自带领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深入灭鼠现场, 自始至终坚持在灭鼠工作第一线, 及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厅、州主管领导先后两次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灭鼠工作结束后, 为达到持续巩固防治效果的目的, 县、乡、村三级签定了严密的残鼠扫残合同, 同时县政府结合草地建设项目制定了综合治理规划, 现已付诸实施。通过这次防治和各项措施的实施, 为该县有效抑制害鼠危害, 实现“十五”末“无鼠害县”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4.4 全面采用新技术, 降低环境污染

目前我省在鼠害防治中全部采用生物毒素。生物毒素在我省灭鼠实践中已使用了多年, 实践证明, 该毒素不仅有具较好的灭鼠效果, 同时具有分解快、无二次中毒、对人畜安全等优点, 和化学药物相比大大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 大面积防治时毋需牲畜倒场禁牧, 从而极大的方便了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4.5 完善项目档案, 实行标准化考核

由于防治规模大, 单靠人力根本无法对防治区域进行全面测量, 需要通过对灭鼠过程中应该形成各种文字、表格和图件等材料的审核来核查面积、灭效等情况。为此, 在我省制订的《青海省无鼠害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对所需材料进行了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 并制定了标准化考核办法。目前各项目县基本做到了项目档案, 图表、文件齐全, 购物凭据、资金使用帐目清楚, 不仅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检查验收依据, 也为今后的鼠害防治工作留下了珍贵资料, 提供了科学依据。

4.6 采取综合措施, 巩固灭鼠成果

为了巩固防治成果, 延长草原鼠害的防治周期, 使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在抓好鼠害防治的同时, 注重草地生态的综合治理, 各项目区在大规模灭鼠之后均结合草地承包责任制和草地建设项目, 制定扫残巩固办法和综合治理规划, 要求牧民群众对承包草地的残留害鼠自行防治, 并以合同的形式以县、乡、村、牧户四级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综合防治方面, 我省于1990年开始进行了鹰架招鹰灭鼠的试验研究, 并于2002年在我省玛多县进行了400万亩示范推广, 结果表明, 设立鹰架后, 鹰类数量明显增加, 鹰架设立一年后筑巢率即可达到72%, 按每巢繁殖一只鹰计算, 鹰类数量增加更加明显。经鹰架设立区20个固定样方调查, 害鼠有效洞口减退率达25.71%, 控制效果相当明显。目前我省已在青南地区建立鹰架招鹰控制鼠害示范区面积达700余万亩。此外, 我省在鼠害防治后, 结合全省草地建设项目, 对鼠害易发地进行了以补播牧草、围栏封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措施, 2001~2003年全省累积完成种草面积648.76万亩, 完成围栏草地1 601.12万亩。随着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目的实施, 不仅为牧民群众科学利用及管理草地创造了条件, 也为尽快恢复退化草地的植被, 改善草地生态环境, 持续控制害鼠种群数量打下了基础。在高原鼢鼠 (地下害鼠) 的防治中我省曾采用过多种防治方法, 如毒饵法、熏蒸法 (灭鼠烟炮、灭鼠弹) 、弓箭法等, 但由于该鼠长年营地下活动, 加之受灭鼠投资经费的限制, 采取的各种方法, 均很难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为了寻求一种有效的防治手段,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于80年代末对高原鼢鼠的药用价值进行了研究, 研究结果证明, 高原鼢鼠 (藏名塞隆) 是青藏高原的特有动物, 终年营地下洞道生活, 特殊的生态条件形成了特殊的营养类型, 其骨骼营养成分极为丰富独特。特别是蛋白、氨基酸、脂肪油化学成分与虎骨的成分基本相同, 作为虎骨的代用品具有较好的药作价值。该项成果的取得, 不仅大大带动了我省鼠害防治工作, 而且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丰富了药材市场。从90年代开始, 我们全面采用人工弓箭法捕捉法, 即防治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防治方法, 在达到防治鼠害、保护草地植被的同时, 将鼢鼠骨风干出售后又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从而大大提高了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鼠害防治的工作热情。随着鼢鼠骨药用价值的研究成功, 我省从1990年开始加大了鼢鼠的防治力度, 经统计, 全省1990~2003年农牧民用弓箭法捕杀并加工塞隆骨全骨风干品603.95万架, 约增加收入905.93万元, 控制鼠害面积达1 600余万亩。

4.7 结合草地建设项目, 积极开展生态治理工作

草地退化是造成鼠害泛滥的重要因素, 因此恢复草地植被, 防止草地退化是控制害鼠数量的关键。为防止超载过牧, 降低草地压力, 保护草地植被, 防止草地退化, 改变鼠类发生环境, 从源头抑制害鼠种群数量, 政府在积极引导牧民群众采取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的同时, 并实施畜牧业“西繁东育”和“暖棚养畜”工程, 即在牧区进行牛羊繁殖, 东部农业区进行育肥和当地暖棚育肥, 截止目前, 该项目年出栏量达200万个羊单位以上, 不仅可节约当地2 600万亩以上的草地产草量, 而且还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繁荣了市场经济。此外结合我省青南扶贫项目, 政府对我省青南气候严酷, 生态条件脆弱, 牧民群众生活贫困, 畜牧业发展潜力不大的地区, 开始实施休牧育草、生态移民措施, 随着项目的实施, 将对恢复草地植被, 改善三江源地区草地生态环境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5 草地鼠害治理成果

我省草地鼠害防治工作经四十多年不懈努力, 累积防治鼠害面积5.4亿亩, 有效遏制了大面积鼠灾的爆发, 特别是“七五”以来, 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 我省加大了鼠害防治工作的力度, 全省害鼠危害面积及程度有了大幅度的降低, 灾害发生周期也大为延长。随着大面积鼠害草场的治理, 昔日满目疮痍的不毛之地恢复了生机, 草地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草地生产力大幅度回升, 牧业生产重现生机。据河南县测定, 灭鼠后植被盖度可恢复到90%以上。据测算, 全省草地鼠害控制面积已达3 000万亩, 每年可挽回牧草失26亿kg, 相当于178万只羊单位一年的饲草量。饲草量的增加不仅使草原植被得到了恢复, 也大大缓解了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我省海北州通过鼠害的治理得, 加上其他草原基础设施完善, 已连续22年实现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成畜损亡率一直控制在2%以内, 仔畜繁活率稳定在70%以上, 比全省平均数高出3%, 牲畜出栏率稳定在35%以上, 比全省平均数高出5%, 牧民人均收入也较我省其他地区高出400~500元。鼠害草原治理取得的明显效果, 使牧民群众得到了实惠, 广大牧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牧民保护草场的意识不断增强, 尊重知识, 崇尚科学, 渴望新技术投入的要求十分强烈, 自觉地形成了一种自己草地自己管理, 自己利用, 自已保护的良好氛围。

6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省“无鼠害示范区”项目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与全面控制我省草原鼠害的目标, 实现全省牧区无鼠害的要求差距还很大, 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 鼠害防治工作不平衡。一是环湖牧区冷季草原鼠害控制较好, 但是暖季草原由于多为山谷地带, 且交通.水源十分不便, 个别地区鼠害控制还留有死角。二是省、州、县相互交界的草原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地区, 仍存在漏灭区, 成为鼠害发展、蔓延的最大隐患。

(2) 预测预报工作不能满足防治工作的需要。由于资金有限, 设备陈旧, 观测地域广、交通不便等原因, 鼠害监测数据获取难度大, 数据的收集处理方法不尽相同, 而且手段落后, 就使鼠害测报准确率受到一定影响。

(3) 巩固灭效措施还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 各项目区采用层层鉴定巩固合同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灭治后的管理, 但部分基层业务部门对防后的鼠害发生动态监测检查不及时, 监督检查力度不十分到位, 使监督制约机制流于形式, 巩固措施没有真正落实, 防治成果的巩固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4) 随着草场承包制的落实, 牧民群众保护草原, 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加之交通不便, 信息匮乏, 经营观念滞后, 牲畜存栏数过高, 出栏周期长, 使得草场压力增大, 加剧草场退化。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引导, 从各方面扶持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市场流通, 加快畜产品周转, 降低存栏数量, 防止草场超载。

摘要:青海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 也是害鼠危害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 为了控制害鼠的危害, 减少牧草损失, 青海省早在1958年就开始了鼠害的防治与研究, 通过四十多年不懈努力, 特别是自2001年全国“无鼠害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以来, 鼠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 特别是环湖地区害鼠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为总结经验, 推广有效的治理措施, 就如何解决鼠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立鼠害控制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建议。

11.学生操行量化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一

一、学生操行量化管理的原则

通过激励、竞争的办法达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目的。在量化管理中要遵守如下原则:

1、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实行学生操行量化管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遵循本量管理规定,做到管理按章办事,教育以理服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制度激励约束学生;

2、量化考核分数采取按学期累计。

二、操行量化考核的组织机构

成立量化考核小组,由班主任负责,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参加,负责对学生的日常考核,统计考核结果,向同学反馈考核分为加分。

1. 学生操行成绩评定的班组为基本单位,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团支书任副组长,3名非干部成员组成的操行评定小组,对本班操行进行评定。班上每周统计一次,班主任对个人操行分每一个月统计一次。

2. 在每月的月底,由班长负责把本项操行评定申报表拿到班主任处审批。班长于每月初的第一次班会上,将本班上个月的操行情况进行讲评,如有异议,及时上报班主任处。

3. 操行评定小组在掌握不准评定尺度的情况下,应到办公室询问。

4. 任何人不得涂改已注册的操行成绩,对于涂改者,班里将作出严肃处理。

三、操行量化考核内容

操行量化考核的内容共分十个方面,即:遵章守纪、文明行为、勤奋学习、清洁卫生、各项活动、爱护公物、早操间操、宿舍秩序、公益劳动、干部作用。具体的考核内容、扣分、加分标准及考核责任人见附表。

四、操行量化考核

操行量化考核每月计算一次,以75分为基础分,最高不超过100分,下不保底可为负值,以“扣分”和“加分”的形式进行量化考核,月末进行一次操行成绩的评定;

为搞好量化管理工作,达到管理育人的目的,并使考核结果做到统计准确,班级要坚持每日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记录和学生考核量化表,做到每日进行统计,每周汇总;每周要将学生的量化考核累计结果向学生进行一次通报,每月进行一次讲评,对好的同学要及时给予表扬,对将要达到受处分积分的同学及时提醒和教育,使其约束自己行为。

五、操行等级的评定及奖惩办法

操行量化考核结果要与学生的奖惩挂钩。

1、操行等级的评定

操行等级每学期评定一次,共分四等。

即;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至74分为及格;75分至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2、量化考核结果的奖惩

(1)对量化不及格的同学进行谈话教育,督促上进,并通知家长来校沟通教育。

(2)奖励

学生表现突出,将给予加分奖励,加分后,学生量化管理结果与入团、评先、评奖挂钩。

附评分细则:

(一)、奖励分

1. 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名次加8--10分,在省级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分别加6、7、8分;在县级的学科竞赛、书画比赛中,分别加操行分4、5、6分;

2、参加学校或专业部组织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晚会、技能展示、等,每人次加3分。活动荣获一等奖(或第一名)的再加5分,第二名再加4分,第三名再加3分,第四名以后或鼓励奖的再加2分

3、做好事受到学校表扬的每人次加2分,集体完成每人都加分。班级记录的加1分。

4、帮助同学改正错误或举报正在进行的违法或严重违反学校校规行为的,每人次加3分。

5. 广播稿录用者加0.5分。

5. 热心帮助他人,事迹突出者,每次加2分,拾金不昧且有相当价值者,酌情加1--3分。

9. 本周班级卫生较好,并在学校评比中得一等者,当组每人加1分。

14.成绩进步奖:期末考试总成绩每增加1分加0.1分;优秀成绩稳定者,酌情加1-2分。

(二)、扣分

1、旷课一节扣2分(含自习课和晚自习);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请假:病假和课外时间请假外出按时销假不扣分(向班主任销假,班主任不在向班长销假假单交班主任或班长),请事假半天扣1分、一天扣2分,累记。请假办法:病假向校医请假,有课的事假必须事先在班主任处写批假条,然后向本班纪检委员报假方能离校,回校要向班主任销假,假单交班主任存留。

2、内宿生不经请假混出校外,发现一次扣3分。爬围墙进出校园发现一次扣5分。在校园、公共场吸烟发现一次扣10分。扰乱课堂纪律一次扣5-10分

3、午休、晚休时间不按时作息,大声讲话或其它影响别人休息的行为的发现一次扣2分。学生会或班主任查房缺席的每次扣2分。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扣10分。

4、值日生工作:教室值日生不完成任务的,每人次扣3分,宿舍值日生工作不完成扣1分,5、早操、课间操不按时出操按旷课处理,每次扣2分,并进行补操。升旗或大型集会活动不戴校牌检查发现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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