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精选19篇)
1.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一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建设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对危及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该职责的记入监理记录。
六、监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七、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八、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公章): 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珠海市华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二
近年来, 有关要求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相续出台。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对安全责任有高度认知, 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 在工程实践的施工阶段, 监理过程中, 端正态度, 雷厉风行, 必须要努力认真地做好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否则, 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国家财产要受损失, 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而自已甚至要涉及“刑事责任”, 职业风险大幅提高。在当前形势下, 要达到安全监理工作完整有效,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是相当关键的。
1 我国目前监理安全责任现状
2003年11月24日以前, 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监理应该承担安全责任。但是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393号国务院令, 正式公布并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本条例是目前为止, 界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最为明确的法规文件, 也是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至此, 关于监理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些年来, 监理人员因安全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类型主要以下两种:一是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对其他企业不规范生产疏于管理而负的责任。
2 我国目前监理人员素质现状
(1) 监理人员存在挂证及挂项目现象。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人员和现场负责监理的人员不一致, 安全、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到真正的责任人。
(2) 监理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为“转业”而来, 监理行业入行门槛低, 目前执业的监理工程师除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是通过全国性考试通过才予以注册的, 其余如各省各市出台的省证、市证及市监理员证, 其参考人员的素质不容乐观。更有胜者, 连工地上模板工、水电工改行套证做监理的也不在少数。但是2012年新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相关职位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如承担监理员职务的人学历不低于中专。
(3) 监理人员流动性大, 大多数监理人员为临时聘用。
3 监理安全责任与监理人员素质之间的关系
监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及监管深度。从监理安全责任两种类型, 我们可以看出, 这两种类型均涉及到监理人员的素质问题, 详细分析如下:
(1) 监理人员在思想上对安全监理方面的认知度及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法律、法规等的认识有所欠缺, 尤其是有关安全的新要求、新法律应未及时熟悉。同时在施工的安全监管中又未能贯彻相关法律及原则精神, 由此而使得监理人员涉及安全责任完全是主观不作为的原因。
(2)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监理的安全监管的力度及深度。例如, 有的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吃住在一起, 玩在一起, 拿施工单位的好处, 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丧失了, 原则没有了, 为此, 必然在心理上和行为上, 无法监管到位, 这就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吃人家的嘴短, 拿人家的手软”。这就是为什么有的监理技术、经验都不错, 但在发现问题后, 无法管到底, 无法最终落到实处的原因。
(3) 监理人员对工程安全方面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偏少。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 工地现场势必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监理人员若不能利用自身的知识与经验做到事先预控, 提早消除隐患, 势必容易出现各种安全事故。
(4) 有些业主安全意识较薄弱, 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业主, 对完全管理毫不重视, 一味追求进度, 这种情况下, 监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原则的坚持至关重要, 要是不坚持原则, 一味为了监理费而不去得罪业主, 迎合业主, 到出了安全事故时, 为此买单的是监理, 而不是业主。
4 如何通过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尽可能规避监理安全责任
4.1 监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的法律、法规、合同和职责及监理规范
目前, 福建省所执行的涉及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个方面: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中的第14条,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文第8条、第12条、第19条;[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106号]第15条和第16条 (要求监理进行安全旁站的最高条例)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121号) 的第5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2008年第166号文) 中的第22条;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文) 中的第11条等等。同时2012年新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更注重建设单位的签字和盖章。这在一定程度上, 更有助于监理开展工作, 减轻相关责任。象以上这些常用的涉及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 作为监理人员, 尤其是总监, 你肯定要熟知。并按法律、法规上的规定, 在现场安全监管中严格予以实施。若是连这些基本的安全监理的依据都不懂, 那就谈不上开展工作, 可想而知, 现场的安全监管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方式就不得而知了。熟悉国家的安全作业法律法规是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首要条件。从企业层面来说, 监理企业应经常组织监理人员对有关监理安全方面法律的学习与贯彻。
4.2 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理经验
(1) 监理人员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其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及监理经验是其个人素质的决定因素。在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 监理人员若以上素质难以达到, 在施工单位工盲目施工情况下, 未能及时予以制止, 无法预知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北京市西单北大街西西工地坍塌事故, 模板专项方案未审批, 且监理又默许施工单位施工, 不予制止的情况。而作为有专业知识扎实及监理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 是能够妥善处理上述情况的。若碰到施工单位相关程序未履行而继续施工, 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就必然会发通知单予以制止, 制止不了, 必须上报主管部门。且在执行这些程序时, 须保留好相关的文字依据。
(2) 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必要保证。施工现场中, 监理安全控制的有效落实, 更趋向于预见性, 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在安全预控中要有相当的安全监管经验。很简单的一个例子, 按相关规范及要求, 塔吊及人货电梯的安装及验收,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登记备案证;审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并由总监签署审查意见;审核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进行安全旁站监理, 发现安全隐患, 应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参与起重机械的验收;同时, 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做好设备检验检测及登记备案工作。至此, 施工起重除了这些事先的审核工作及中间的安装拆卸工作的旁站外, 最终须看到检测部门的合格报告, 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使用证, 方能投入施工运作。像2008年10月30日, 霞浦县阳光城建筑工地发生升降机井架断裂坠落, 造成升降机内12名民工当场死亡。后来调查的主要原因中, 就有一条是施工单位自行指派无施工升降机安装资格证书的人, 私自安装、加装标准节。安装后又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的失策行为。而这环节中, 监理应按上文所述程序予以监理。但现场监理并没有履行到位, 为此监理在这次事件中, 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4.3 监理人员必须在思想意识上认识监理安全责任的重要性
未从思想意识上认识监理安全责任的重要性, 是当前许多监理人员最关键职是最薄弱环节。目前很多监理人员对安全责任, 往往不以为然, 甚至有部分总监也不大关心。国内形势下, 由于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由于投资搞建设的地位, 是很难去承担因工程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他们更多的是强调进度与投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监理人员, 当然必须守住“安全监管”线。建设工程工地, 重视安全监管前辈曾有人断言“要想将整栋房子建蹋掉并不容易, 但一个工地上不注重安全管理, 出个安全事故是很容易的事”。所以, 要从思想上彻底认识安全监理的重要性, 是监理人员必备的素质。你不备具这样素质或“不以为然”, 总有吃苦头的时候。
4.4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职责分明, 专人专管安全监理工作, 且监理的安全工作做到规范化, 常态化, 制度化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工作是总监。工地现场出了任何事故, 承担责任的缺不了他。但总监哪怕你有天大的本事, 你也做不了整个项目监理部所有的事, 这时就要求以总监为中心, 各专监、监理员为辅, 使得项目监理部实现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安全工作防之又防, 而常态化则是“防范于未然”较好的手段。
4.5 监理企业要从制度上、日常管理上加强监理安全工作的管控, 加强监理人员安全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现在有些监理企业, 尤其是小中型监理企业, 在制度及日常的监理安全工作管控中形同虚设。有些监理企业为了节约人员成本, 对某些项目就派一两个刚毕业的大学生, 负责日常的监理工作。碰到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了, 就组织当时在建设局备案的监理人员“临时就位一下”。为此, 常出现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工地时, 问总监某个图纸上的问题, 总监答不上, 问专监, 专监也无语。可见, 要提高监理人员的总体安全素质, 监理企业是源头。当然, 一些大型或规范的监理企业做得较好的, 他们不仅会从制度的制定及贯彻上, 对安全管理工作下苦功, 而且对日常的监理安全工作的管控, 也都是按一定的频率程序, 予以实时监控、检查。
5 结语
世上事难免万一, 但只要认真做足了一万, 即使出点“小事”, 也问心无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监理人员, 要严格按相关程序, 将安全监理工作做好, 做扎实。一切从自已做起, 从岗位做起, 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 认真踏实地做好。当然, 国家的监理制度在进一步完善中, 不管是对监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深化、还是对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界定、以及尝试安全监理费的取用等等, 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责任与权益相关联。要从监理的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建设, 从方法措施上发挥正能量作用, 促使工程项目尽最大能力, 杜绝事故的发生, 才是工程项目最根本的保证。
摘要:监理工作人员, 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频频涉及刑事责任。本文试着从监理安全责任与监理人员素质的现状与关系, 如何通过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尽最大的努力规避与排除因监理的失误所造成工程的安全事故, 并从减少职业风险方面, 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监理,素质,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参考文献
[1]GB50139-201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9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三
摘要: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规避防范安全监理的风险,是我们监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安全责任风险;自由裁量;权责不对
一、当前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代,建设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均居世界之首。建筑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已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业其后的第四大产业。但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安全事故频发。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仅次于矿山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业,高居第三位。每年的死亡人数据统计已占到全国生产事故总数的25%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国家加大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监理单位作为当前建筑市场的三大责任主体之一,不容回避地从幕后被推到了前台。在近几年所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中,不管是公开还是未被公开报道的,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事例,屡见不鲜,监理整个行业一片惊呼声:“狼来了”。
自从2000年10月25日江苏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模板支架倒塌事故,2002年总监首次被判刑以来,各地相继发生监理人员被判刑的事件。由此引发整个监理业内的大讨论:监理到底应不应该负安全责任。业内为此争论不休。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393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争论到此告一段落。
《条例》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却并没有给监理相应的权力。监理只是一个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没有相应的处罚权——行政权利,却要承担起如此沉重的安全监理的社会责任,形势对我们是非常不利。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数量并没有减少的趋势,倒是监理从业人员被吊销执照,被追究刑责,监理单位被降级受处罚的事例越来越多,影响大的有北京西西工程四号地项目模板支架倒塌事件,湖南凤凰桥垮塌事件,去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塌楼事件等,不胜枚举。突出的问题是:发生事故后,对监理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有扩大化的趋向。就像去年媒體曝光的一些楼歪歪、楼裂裂,楼脆脆、桥糊糊等事件,一发生事故,都是施工方和现场监理人员首先被控制,随后就做出处理。从经济角度分析,现实情况是:施工现场除建设单位外,监理单位是获取利益最小的一方,和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语。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严重的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
《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给监理相应的权力。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释义或意见出现了多种版本,其共同点是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层层加码,进而形成文件,成为各级部门对监理惩罚的依据。
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职能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年9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年10月12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年10月16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2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每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了一个砝码。从《条例》最初出台的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审查”“制止”“报告”“执行”,层层加码,内涵逐渐延伸,基本上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几乎全部“合理合法”复制到了监理的头上。
现在监理行业的发展,并非建立之初所期望的“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是成为建筑业一个无所不包的“万能”行业,“监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好事轮不到,坏事都摊上”此是现代监理的真实写照。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懂,什么都管,成了万能人物。无所不包,无所不会,好像工地上有了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的任何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事实上监理既不是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也不是肩负着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而发生事故后,监理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监理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2、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暗箱操作,低价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缩短合理工期。好些建设方在工程前期手续未办理,资金未落实的情况就匆忙开工。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施工中业主又一味讲进度,压缩合理工期,使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施工单位整体行业素质下降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尤其在这个历史阶段超常规的发展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施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其整体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很多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投标相当普遍。“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就是对当前相当规模的施工队伍的真实写照。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在当前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中,多种原因造成监理地位较低。由于存在着监理投标中业主压价压级;监理单位之间自相残压等不正当、不规范的竞争;监理行业又风险大、收益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从业人员数量与建设规模相比明显不足,造成部分素质不高,业务平平的不合格监理人员充斥市场,这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以上种种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
(一)监理企业应加强与监理协会的沟通
工程监理协会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社团组织,是政府的助手和企业的参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监理企业的娘家人。监理企业要保持与监理协会的沟通和联系,为工程监理协会出谋划策。首先,监理协会牵头组织各级监理企业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时,监理企业应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变目前监理同行业间互相残压,恶性竞争的状况;其次监理企业要协助监理协会,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出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好的政策和方针,为监理现在面临的严峻安全责任风险解压、减压;再次,必要时邀请监理协会对本监理企业调研,对监理工作规范分类指导,促使监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监理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避各种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制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版》《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等实用的安全监理方面技术支持文件,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3、监理单位应设臵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综合配备专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实现资源共享。针对工地的一些重点危险源:如对临时用电、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等重点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检查,以减轻项目监理部一线人员的压力。
(三)项目监理部应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实施办法,审查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建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每周一次联检制度。同时要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大力配合,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并要做好日常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组卷归档工作。
(四)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和素质从以下八个方面展开工作:
1、该“做”的一定要做:
监理接收工作第一步,应熟悉合同,明确任务,人员定职定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要熟悉设计图纸,向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编制项目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交底会。总监一定要转变观念,重抓管理,督促做好监理人员的各项工作。
2、该“审”的一定要审,要审查全面:
监理工作中要求业主、施工方提供相应资料。现在业主的行为很不规范,施工方素质低下,资料收集不上来一定要书面发文催促,并在监理会议上提及,做好监理例会纪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分清哪些该做技术性审查,哪些该做程序性审查,审查重点是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者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现场安全隐患辨别能力。
3、该“查”的一定要查,检查督促到位:
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重点核查现场开工条件,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备。符合开工要求才能签发“开工报告”。
开工后的周边环境一定要观察好。地处山区的工程,到处是边坡、沟坎,砌筑挡墙较普遍,业主为省钱,挡墙好多断面不足,挡墙回填土质量不过关,要高度重视。要观察拟建建筑物周边是否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施工方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和有针对性。
对工程出事频率高的以下方面,一定重点督查。
4、该“改”的一定要改:
对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小问题、抽烟、戴不戴安全帽,口头指出,下来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对“四口、五临边”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下发书面通知,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和总监沟通,及时处理。很难办、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理单位,请单位协助解决,每月监理会议一定要提及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各种隐患,并形成决定限时整改,必要时一定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5、该“停”的一定要停:
在具体的监理实际工作,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1.2条所列的五种情况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6、该“报”的一定要报:
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使用电话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同时一定要向本监理单位做出汇报。
7、该“学”的一定要学:
监理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学习,要学法、懂法、用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等以及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规程、办法一定要全面学习,合理应用。
8、该“理”的一定要理(主要是指工程资料的整理):
工程资料的整理要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收发文制度,一定要建立,不能怕麻烦。对业主的发文,施工方的发文,签字手续一定要完备,谁收谁签字,坚决不能代签。俗话说:凭在纸上,凭不在嘴上。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保存的书面资料(尤其是日常监理安全内业资料)是自身最有说服力的举证维权凭据。
四、结束语
前述几个方面的工作,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一定要全部做到位。以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不作为,工作就会有缺失,就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南京、上海、北京等所发生的监理被判刑事件,都与自身不作为有很大关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哪些工作做了,哪些工作没有搞,一定要陈述,表达清,做好举证维权工作,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战果:中国建筑工业,2011
[2] 倪新贤:黄河水利,2010
[3]参考网络论文资料:毕业设计外文翻译,道客巴巴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011
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篇四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独立实施安全监理,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钢结构高空作业、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4、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实施旁站监理。
8、检查临时办公区、生活区消防安全,特别是临时板房搭设材料、布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 篇五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项目名称:
甲方:屏山县规划和建设局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全面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制定屏山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1、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乙方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安检员和施工员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2、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全生产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担负起安全责任。
二、责任目标
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该工程项目实现“五无”(即: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中毒事故、无火灾事故、无坍塌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率达100%。
三、措施要求
1、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2、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械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3、加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安全培训等信息记录。
4、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四、安全生产主要标准
1、严格按照JGJ59——99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抓好安全
生产,保证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合格(检查评分70分以上),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争创优良或样板工地。
2、安全目标明确,制度健全,资料齐全,设置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总平面图挂设安全标志牌,安全责任到人,安全措施落实,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施工用电规范,采用TN——S系统,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使用标准电箱,电线、开关、漏电保护器等必须是合格产品。
4、抓好安全三级教育和平时安全防事故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明确各楼层防护责任人。
6、按规范搭设外脚手架,安全网要经过检测,使用合格的安全网。
7、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施工外用电梯、塔吊、桩机安装拆卸有方案,各种验收、检测手续完备后才能投入使用。
8、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配足防火器材,不准在宿舍内做饭和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在建楼盘内不准住人或做办公室。
五、文明施工主要标准
1、按照JGJ59——99标准和省、市建设部门有关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搞好文明施工,保证该施工项目文明施工合格(评分检查70分以上),争创优良或样板工地。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大门坚固,美观,门头书写企业和工程项目名称。
3、五牌一图及各种标牌齐全,挂设整齐美观,施工现场布局合理、规范。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大门口、材料堆放场、宿舍、办公场所、仓库、厨房、厕所等实现硬地化。
5、临时工棚采用砖墙铁皮屋顶,或选用其它安全实用的金属结构活动房屋,禁止使用石棉瓦及树皮搭设工棚。
6、施工现场卫生、干净,排水畅通。
7、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工作,保证不出现周围居民投诉或纠纷。
8、材料分类堆放整齐,并有标识。
9、在出入口设置洗车槽,进入市政道路的车辆要进行冲洗,保证不把泥土带入城区污染环境。
10、开展饮食卫生宣传教育,讲究饮食卫生。
六、奖惩办法
1、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价达到优良,由甲方报给
予通报表彰和给予一定奖励。
2、乙方施工现场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不合格或安全隐患多,甲方责令其暂停施工整改,暂停施工整改期间,乙方组织现场安全教育;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甲方将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给予暂停施工整改,乙方组织现场安全教育;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责任人处以罚款。
七、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责任书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该项目竣工终止。
屏山县规划和建设局(甲方)施工单位(乙方)
负责人: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安检员:
6.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六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保护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天诺物业 小区管理处与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作业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以资遵守。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施工单位责任人 为本项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按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分层管理,分线负责”原则。
三、施工单位要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四、小区物业管理处经理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负责本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周工作报表中做好记录,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必须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遵守安全活动制度,参与安全教育考核,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七、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发挥主动精神,预见性地发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办法,做好预防工作,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八、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协助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九、按照物业要求积极配合物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能及时整改,解决安全生产中问题,并将检查、整改记录结果及时向物业汇报。
十、在做工作准备时,作业人员必须如实报告身体状况,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带病作业。
十一、每位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区即为本人的安全责任区,当发现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能够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并书面报物业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员。
十二、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准确操作设备和利用劳动工具。
十三、自觉服从物业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监督,做好设备保养和劳动用具、用品保管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十四、服从公司物业公司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
十五、施工单位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十六、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危险品进入工作区,严禁捡拾不明物品。
十七、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使现场作业员工熟悉房屋的应急疏散通道,会使用报警按钮、手提式灭火器等器材,知道消防栓的位置,懂得报警程序。如在工作责任区范围内遇有突发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初期扑救,视情况发展积极组织疏导人员撤离。
十九、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组织并参与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物业及相关责任人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现场处理后再报。
二十、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二十一、在工作中凡因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章行为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外,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的,视情节承担相应赔偿。
二十二、对在生产中因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过失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影响轻微的事故,物业公司将视情节予以追究。
二十三、因违反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而造成公司设备、财产的重大损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对已签订《责任书》并能遵守其中各项安全规定的 施工作业单位方可与物业公司签订施工作业合同并进行现场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施工作业单位一律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施工作业,违反单位将承担发生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
物业公司 小区管理处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现场安全
生产责任人:(签字)联系电话:
7.试论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 篇七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建筑市场
“安全责任, 人人有责, ”我国自从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以来, 建筑市场对工程监理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了建设者们的认识, 但对工程监理应承担责任, 特别是安全责任问题都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
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之一, 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安全责任。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是受业主委托仅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按照我国现行对工程监理职责中得知根本没有规定工程监理要承担对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 均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方面的相关条款。之所以工程监理要慎重对待工程中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责任的问题, 警惕所有监理工程师随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 不具备法律依据
《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 积极地推动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建筑监理行为规范也使依法建立。同时“建筑安全管理”所强调的安全内容都没有那些安全责任由工程监理人员承担。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能力承担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
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 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 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 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的防范、发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 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 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 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2 未必承担安全责任
首先工程监理弄清非正式工程不属于业主所委托的范围, 因此开工之前先认准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本身是一种商品, 即这种产生产品是合格的, 满足需要的产品。既然用户购买这种产品, 在生产期间的任何安全均不承担责任。作为代表业主实施监督的工程监理理当然地不承担施工期间的任何安全责任, 包括非正式工程的安全责任, 只能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实施监督工程。
不过, 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 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安全措施) 、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 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 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 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 因基坑坍塌, 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施工中违章指挥, 边坡未按规定放坡, 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 固壁支架失稳, 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 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 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 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 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却熟视无睹, 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 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 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这表明, 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 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3 承担职业道义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实体进行验收是工程监理的基本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 相反降低原材料技术指标将跟施工单位串通一起把不合格的劣质设备、购配件进场弄虚作假, 不按规定查看和旁站, 且不督促施工单位原材料复检施工造成隐患等, 出现这种事件导致安全质量事故时工程监理不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且情节严重时受刑事法律责任。
无论是故意降低检查标准, 还是非故意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工程监理首先要承担道义责任、也就是职业道德责任。所以这一点说起工程监理应该遵守职业道德, 谨慎, 勤勉地为业主服务。这是作为工程监理最起码的工作原则。
4 有关安全事故责任的建议
综上所述, 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 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 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 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价值观。工程监理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质量第一, 安全第一的观点, 严格按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决不能为个人利益牺牲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更不能搞权钱交易。严格把关工程的每道工序, 保证各种资料和手续的完整性, 违背职业道德责任, 全社会将对进行谴责,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8.监理人员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篇八
2008年某县水泥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某冶金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范某作为该项目部付经理负责(总工程)施工工程中安全、质量和进度。黄某(系监理公司土木工程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担任工程监理,负责监督水泥有限公司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2008年12月。该县建委对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将该工程停止施工,待基础验收程序完善后再施工,且范某和黄某在工程安全监督记录上已签字,但范某没有让建筑工地停工,而是继续施工。黄某没有要求其报送相应的资料审查就让其施工。12月4日16时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搭建不合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名工人死亡。
分歧意见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作为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监督职责的监管人员应当属于管理人员范畴,黄某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外,尽管黄某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质,但是他接受公司委派,到工地从事监督检查工作,就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尽到责任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有两点:(1)黄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监理人员既不从事直接的操作行为,也不对生产、作业进行管理,他只是对生产、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所以监理活动不属于“生产、作业”行为,黄某不具备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2)黄某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具有相应的监管认识能力,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黄某作为监理公司的土木工程师,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质,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无法认识。对危害结果无法预见,那么他对结果的发生就没有过错,所以黄某的行为就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析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首先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监理人员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第二。无监理资质的监理人员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监理人员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首先。“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活动。从形式上看,生产、作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等;二是科技人员的实验、设计、化验行为;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虽然建筑工程的主要安全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但是监理单位的行为也是围绕工程建设进行的,并且监理人员的行为也会对生产、作业产生影响。例如本案中。监理人员如果严格审查相关资料,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规范。禁止其在整改前继续开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监理人员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说是一种生产、作业行为。
其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既然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因此。不能免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监理公司既然有控制工程质量的权利,就应该有承担因过错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
另外,《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的第2章至第4章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也就是说以上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出现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事实上,2003年7月1日发生的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重大工程事故的监理单位就是因为“未有效履行监理单位的职责,未对调整的施工方案组织审定;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现场监理失职,未对监理的工程实施有效的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和制止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而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这是血的教训。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几类企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所有人员都包括在内。笔者认为,从修正案对原条文的修改即立法本意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二)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尽管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2条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了监理职责的人员就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理由有以下两点:
1、重大责任事故罪惩治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之所以国家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是因为重大责任事故侵犯了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它对监理人员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无论是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还是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的重大事故发生,都是对安全生产秩序的破坏,其行为性质都是一样,都应该做出相同的法律评价。针对同样的危害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就构成犯罪,无监理资质的反而不构成犯罪。照此推理,监理部门就有可能为了逃避处罚专门派遣无资质监理人员进行监理,那么监理制度就等于形同虚设,这明显与立法原意相违背。相比于有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而言。无资质监理人员的危害性更大。
2、从监理行业的现状来看,不打击无证监理行为,将放纵犯罪。据统计资料反映,全国有15万余人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有10万余人通过注册获得了《注册执业证书》。而这10万余人中只有5万人执业监理;另5万人将证书出租,不执业上岗,仅收取证书租金;还有5万余人没有取得《注册执业证书》,也就是说只有1/3的人有资格进行监理工作,但是2/3的人是无证监理。如果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监理人员仅限于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将放纵2/3的无证监理人员,明显违背了国家设立监理工程师准入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9.安全监理责任书 篇九
为了更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损失,人民生命不受伤害,并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监理目标的实现,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各项目总监工程师(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安全责任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安全监理的权利,并承担由过失或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安全事故的相应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安排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4、总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关于安全管理的内容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监理审批意见;
6、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情况;
7、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
8、因乙方安全监理未按要求落实或监管不利,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按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通报批评、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日期:
安全监理责任书
为确保过程安全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甲方)与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安全责任制。
1、甲方授权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部分安全监理的权利,并承担由过失或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安全事故的相应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安排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3、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及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进行技术交底;
4、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6、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违章冒险作业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有安全隐患部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7、在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建筑施工中下列易发生伤亡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工序、部位和操作工艺的完成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高空架设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高空架设作业是指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搭设、拆除、其中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及高空作业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要求架子工、提升设备安装工必须持证上岗,检查所有现场施工人员是否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避免因这类作业引起的高空作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起重机械是否经过安检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要求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物体打击、机械设备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用电作业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中是否正确的安全用电,各施工
用临时用电线、电缆的架设、各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要求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触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用机械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正确使用,有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要求使用相应设备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使用机械设备不当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发生。
(五)高空施工时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场周围是否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周围不安全区域有无搭设临时防护设施,比避免物体坠落伤及工地周围行人。
(六)深基坑支护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基坑支护、坑边防护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避免因土方开挖后基坑坍塌、人员和物体坠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七)爆破施工施工单位施工有专项的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材料保存是否按规定进行。
8、因乙方安全监理未按要求落实或监管不利,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按责任的大小分别给予批评、相应的经济处罚,上报公司由公司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乙方:监理工作人员
签名:签名:
10.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施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施工双方的财产及人员的安全,保证本工程顺利完成,由 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 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乙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切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召开安全施工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各级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施工规划;各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认真审阅并签署《现场安全责任状》加强安全管理和督导检查;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安全施工;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建立和规范安全施工工作管理档案;认真完成安全施工各项工作。
二、乙方建立本单位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组织,抓好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网络建设,足额配齐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部门的全面建设,确保安全施工监管网络真正发挥作用,加强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乙方安全管理做到如下要求: 1.严禁招用在逃及犯罪嫌疑人员,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信。2.各单位施工人员统一办理工程现场进出场,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厂区进行破坏活动。
3.各单位严格管理各自人员,如出现打架斗殴及盗窃现象,将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1000元~5000元)。
4.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及特殊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严禁无证操作。
(二)乙方施工材料及废料的安全管理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材料因需要运出现场时,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送达甲方建设部相应部门核实,由甲方建设部开具出门证明并盖章方可运出。
2、施工过程中废弃材料的处理,要服从甲方建设部统一安排,严禁私自把废品收购人员带入施工现场,造成施工现场混乱防止出现偷盗现象。
三、乙方要认真配合安全施工检查,加强安全意识,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岗位和工作场地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乙方各施工单位要指定相应安全责任人,凡是动火动电施工都应有安全责任人监督。
2、甲方建设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各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现象,将勒令该单位停工整顿并做相应处罚。
3、乙方各施工单位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巡视、纠正,甲方警卫人员进行协助,共同维护秩序。
四、乙方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性大的岗位的安全施工保障工作;加大对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治理整顿,切实消除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五、乙方要严格对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事故及时统计上报,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3小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六、乙方在安全施工工作中,无失职或渎职行为。因监督、检查、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规定如下:
(一)甲方安全责任:
1、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现场施工安全规定》 等安全技术文件。
2、负责监督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措施,特别是可能造成停电、触电、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3、开工前,负责审查乙方编制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要定期组织乙方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4、甲方应定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二)乙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认真学习甲方提供的《现场施工安全责任状》等安全技术文件,经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开工前乙方应与每位现场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技术责任书》。
3、开工前必须编制《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供甲方审查。
4、施工中乙方应指派专职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不规范的行为。
5、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6、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九、本责任状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公章):
代表签名(公章):
****年**月**日
11.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一
【关键词】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
一、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内涵体系
任何审计项目的开展都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因素,以事业单位领导人为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问题更为严重。对此,从概念上来说,应该包含一个内涵体系。
首先,在表征方面,主要有评价风险和程序风险。在审计程序方面,审计人员在行政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主义的误区,导致实际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案截然分离的现象,致使审计程序风险显露无遗;在审计评价方面,审计人员做出科学客观评价的难度相当大,审计评价风险所在难免。
其次,在危害方面,可能影响事业单位机构的正常运转。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失控会给上级单位领导以错误的参考信息,容易导致用人失误现象的发生。在事业单位领导相对于行政单位领导普遍弱势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伤害及对犯罪的纵容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升迁、流动和工作积极性,容易引发整个单位乃至整个行业的低落。
最后,在特点方面,复杂性、潜在性及非确定性兼具。因为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其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繁多,这种特征与审计对象人格化导致的主观性的结合,催生出非确定性,即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难以预测;难以预测的背后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很多事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要等到错误形成后证实,即其本身具有潜在性。
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动因分析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之所以产生并形成一定的声势,背后存在很多方面的因素。在此,笔者以审计、经济责任和事业单位这三个关键词为中心点分别分析。
从审计角度来说,审计环境的恶化和审计风险的固有性质是重要因素。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企事业单位的不断改制,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工作也严重滞后,审计方法和技术的开发往往也不尽如人意,这种境况强化了审计风险的固有性质;另外,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主题下,以经济监督及合规审查为原本形态的审计工作长期受到忽视;最近几年,强化增值功能虽然能推动了审计工作地位的提升,但忽视了根基意义上的循规守法,更容易滋生新的审计风险。
从经济责任角度上来看,取证困境及经济责任界定困难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及管理者,既是配合涉及单位审计工作的倡导配合者和组织者,也是审计人员顺利获得相关证据信息的关键因素。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把审计人员推向这些管理人员的对立面,不仅在取证方面得不到他们的帮助,而且还要与他们进行博弈。在这种情况下,在绝大多数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不可能获取量上充足且质上真实的审计证据。另外,对于改制过程中或者改制后初期尚未完全定型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其经济责任界定本来就是一个发展中而未确定的未知。
从事业单位角度上来看,其审计工作的尴尬地位是系列风险因素滋生的重要源泉。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言,所涉及到的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工作;对于国家审计而言,最关键的对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审计工作在此投入的资源往往很少;对于负责推进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国家审计人员而言,关注重心在于掌握财政、人事、宣传、国土资源等关键职能的机关部门领导,而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则很少关注,即使关注也是安排节奏偏快的审计项目,审计风险是很难避免的。另外,对于改制過程中或者改制后初期尚未完全定型的企事业单位,依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无法确保本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更谈不上对审计风险的成功管控了。
三、管控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路径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改观需要持久全面的努力,笔者认为最关键的几个着眼点如下。
一要营造适当氛围,优化审计环境。在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环境方面,最关键的是法规和氛围。在法规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及时制定、修正、修订与经济责任审计及其发展最新情况相适应的系列法律法规,打造良好法制环境。在氛围方面,在特定地域及层级的事业单位中,上级领导及本级其他非审计对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动各层级的员工对审计工作有一个正确认识,全力确保被审单位和责任人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
二要强化风险宣贯,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对于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团队而言,应该重点关注风险及职业道德两个方面。首先,要在各种素质提升和培训工作过程中强化宣贯风险理念,普及识别管控关键风险的技能和方法,形成以风险为导向推进审计工作的自觉和习惯,藉此全面提升推进审计项目的胜任能力。不过,善于识别、评估风险不等于敢于直面、发掘、披露管理人员各种管理行为及经济行为中的风险事件,做到后者需要强化化职业审慎,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对此,要依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启蒙、激励审计人员不仅要利益方面做到独立性,还要在心理及思想层面确保相对于审计对象的精神独立性,甚至在体制制约下独立性尚且不充分的条件下敢于在作为单位领导人的被审计对象面前硬起骨头,在行动实务层面确保自己推进审计工作及审计评价的客观性。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人非圣贤,在既定条件下强求环境优化和审计人员坚守独立性是有难度的,这需要相关地域、领域或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来辅助。对于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而言,要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而内部监督机制普遍不作为的情况进行适当纠偏,要通过外部立法及内部规则制度体系的完善这两个方面强化领导干部的内部监督机制,要通过强化立法执行和内控机制落地推进领导干部内部监督机制的落地实施。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落地可有效制约领导干部执行权力过程中盲目、违法、违规、低效、不作为等各种现象的发生,也为广大干群人员自觉协同配合审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材料,推进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汤金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1).
[2]杨晓磊.经济责任审计中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与经济责任履行报告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3]杨丽.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控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4]耿彦军.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探讨[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5]李颖丽.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述评:2000—2010[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1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二
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风险的内涵及作用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风险问题, 需要进行监理安全。因为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 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自身因素, 会影响着工程的安全。安全监理风险是因为某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而导致的, 安全风险事件包括了:异常天气、雷电天气、夏季高温、暴雨、洪水、泥石流等, 这些因素造成了安全事故。管理者根据风险事故的实际情况, 进行判断和评估, 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最大程度上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风险管理包括了分析阶段和决策阶段, 在工程管理之中, 安全监理需要承担多个风险, 监理人员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1]。因此监理人员需要分析项目风险, 清晰的了解工程风险, 重视项目风险研究,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避免因监理风险带来的麻烦。
2建设工程监理安全风险类型与成因分析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风险类型大致有两种, 一是法律责任风险。随着工程行业, 相关条例和法规的完善, 强化了工程监理部门承担风险的责任。二是经济损失的风险。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 很多的合同之中并没有制定安监理的特别条文。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在会后, 很多的项目更新了相关的条例, 并将安全监理写入了合同之中, 明确了责任, 如果出现事故, 则会处罚相关的部门。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市场秩序过于混乱, 过于重视工程的进度而忽略了安全, 相关的规范设施并不到位, 相关的费用不足,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等[2]。
3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风险规避策略
3.1 设置监管安全机构
安全质量监理机构, 是监理单位依靠监理合同, 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督和治理制度并履行监理合同的一个机构。一个质量高的安全质量监理机构, 需要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业管理人才, 且组成人员必须精挑细选, 在进行分工时要考虑到合理性和科学性, 让其各司其职、恪守本分。无论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 还是施工人员, 其中任何一个人的错误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水平与质量, 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会存在水平高与层次高的安全质量监理机构, 才可以存在一个高质量、高水平的建筑工程。所以要想提高安全质量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及工作质量, 还需培养监理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修养。
3.2 建立工程安全监理机制
工程监理机制是判断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重要因素。因为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 其监督方式与表现形式具有差异性与特殊性, 故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始施工前应该严格要求工程承包方做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 应该对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与阐述, 即使用材料、机械设备情况、劳动人员数量、现场管理与监理人员的情况及其他施工外部与内部条件的准备情形, 同时还得提供一些必要的基础材料以供监控与管理, 如施工样式图、施工放样测量及施工标准试验等。最后, 在整个施工过程, 监督队伍与管理人员应承担起全方位、全方面监督和治理的责任, 再设置监理总负责人对整个工程个专业系统进行整体验收。通过如此精细化、系统化的工程监理, 才能够有效提高项目施工的安全及质量。
3.3 评定和把关项目工程实施效果
评定和把关项目施工效果, 是进行项目施工验收活动的重要过程, 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施工各个项目都完成后, 监理队伍与管理人员都要对项目的施工效果、施工工程的质量水平与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的评定与把关, 主要内容有:第一, 对水力、暖气和电力的使用功能与供应情况、地基的基础建造、防水工程的设施及项目施工中的主体进行综合的质量检测, 并根据大多数建筑工程承包商进行各项目、各部门施工的情况, 监理部门对其一一进行检查并开展相关的验收工作, 只有验收后查明该建筑工程合理, 才能在施工申请书上签字, 如果发现存在不合理、违法且不符规定的工程项目, 要立即进行批评, 并在有限期限进行整改, 在整改后还要继续按照流程进行全方面的审核, 以避免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及缺失, 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与质量产生任何的负面影响[3]。
3.4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监理是一项具有技术性的工作, 且就现阶段的建筑工程发展状况来看, 监理机构整体上的执政水平较低, 监理人员的个人素养与整体素质不高, 有些监理人员只是用来滥竽充数, 用来骗取承包方和购买方的信任[4], 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连监督与治理的含义都不清楚。再加上建筑行业本身的复杂性, 本身牵涉的因素太多, 导致其发展的规范制度不够健全。每个项目工程间交织错杂, 不能明确责任, 也造成了工程质量存在了大量的安全隐患与质量问题。因此, 建筑工程企业不但要运行监理机制, 还要加强对监理机制内部的管理工作, 来最大程度的优化建筑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4 结束语
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积极识别危险因素, 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减少危险因素的发生, 并且需要制定紧急预案。在施工的现场贴安全标语, 及时的清理现场垃圾, 设置安全讲座等,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风险资金的管理, 需要设立抗风险基金, 具体的方案或者要求需要根据施工计划相结合, 完善基金, 保障工程的进度和安全。通过完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能增强项目施工时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胡明全.浅析如何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工作[J].建设监理.2016, (1) :96.
13.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书 篇十三
为确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 层,公寓及商业框加结构平方米,地上 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特定本《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书》。
1、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或克扣施工安全措施费造成的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4、建设单位在报监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5、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应即会同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监,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按违法、违规处理。
7、建设单位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9、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10、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
12、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13、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任意缩短工期,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14、建设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处理、积极主动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安全隐患。
15、建设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监理合同的落实情况,发现监理失职行为要按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16、安全监督站依法检查监督建设工程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各方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即监理验收合格后由监督站复查。
建设单位签字: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 章)
1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四
一、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7.依法履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8.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9.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重伤、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灾发生率为0;
2.重大设备事故为0;
3.轻伤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内(含2起);
4.事故隐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率98%、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率100%;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0;
6.确保安全投入足额保障。
(2)安全教育目标
1.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2.“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3.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3)职业健康目标
1.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率100%。
三、奖惩考核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四、说明
主要负责人单独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年终进行考核。
主要负责人签字:
15.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五
“瘦肉精”举报电话:
0311-86256532 (工作时间)
0311-86684354 (夜间、节假日)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 对其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二、应当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三、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四、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第二十三条)
五、禁止经营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第二十三条)
六、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七、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 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八、禁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及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九、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第二十九条)
十、禁止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十一、在经营过程中, 禁止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十六条)
十二、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十六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 应当按照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 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 应当遵守农业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或者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 发现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供货者, 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 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者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 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 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 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四)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6.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六
【关键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一、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加强对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
1.提高对届中审计意义的认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领导干部届中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对单位经济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这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进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党风政风建设,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这对提高单位经营效果有重要促进作用。作为单位领导干部,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为单位负责。只要自己走得正,行得端,还用惧怕经济责任审计吗?积极配合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是一个党员最起码的政治觉悟。
2.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审计人员责任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要制订相应规章,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这样不仅能够保证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也会为本单位经济管理提供良好发展机遇。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加强审计人员工作管理,明确相关环节和相关人员责任,用审计复核制度制约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追求相关责任。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实行内部控制审计模式,注意协调部门关系
不管是离任审计还是届中审计,都需要组织人员参与。因此,审计部门要与干部管理部门协调,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协调被审单位相关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同时,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需要单位内部的规划、财务、养护和工程等部门的有效协调通力合作。规划部门实施规划行为,领导自然要亲自主抓,相关工程造价费用,也要与财务部门沟通,工程部门在组织工程施工管理时,当然要和规划、财务部门密切合作,而如果是养护部门负责的施工工程,养护部门也要和其他各个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然要涉及众多职能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要先从这些相应部门之间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下手,这是十分必要的。
4.创新审计方法要有针对性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届中审计,由于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干扰,进行审计方法的创新要有针对性。这样才能实现审计新突破,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关责任。在审计程序上,要注意和会计核算中心协调衔接,提高审计准确性;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把“一本账”改为“两本账”、“多本账”,要注意审查收费收缴户的账套、备用账和明细台账等;在延伸审计上要多花精力,要注意下属单位隐含的上级隐性收入,延伸且要适当控制力度;要推广计算机辅助审计,借用计算机高效性进行横向、纵向的大量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对比,特别要和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局域网连接,提高审计效率。
5.建立一套详细的经济考核与评价指标
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与评价指标时,要注意对领导干部参与的经济活动进行重点审计,并对领导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突出对专项资金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突出对重点问题的审计。对单位“家底”必审,对专项资金必审,对收费情况必审,对房子、车子、票子情况必审,对财政票据真实性必审。要对内控制度与落实情况进行核对,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现虚置问题、流失问题进行审计,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要从领导干部资产管理、资产消耗、扩大成本开支、小金库现象、工程建设领域等方面进行查实,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作出适当评价。
6.防范审计工作实施风险,正确运用审计成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审计法》和《中国审计规范》,要尽量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对审计风险作出预判。所谓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工作的准确性万一出现大的偏差,就会得出错误的审计结果,对相关人员和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因此,审计评价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根据客观现实并结合历史条件和环境做出正确判断,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和责任,把握好定性标准,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度,而且表述要恰切,相关建议也要具有可操作性。
7.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审计机关建立群众举报制度使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审计信息公开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重要作用的有机结合。审计机关要为群众提供多种便利、畅通的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将电话、传真、网络、信件、来访接待等方式结合起来,并在多种媒体予以公布,让广大人民群众广泛了解政府投资审计举报的受理范围、联系方式、查询方式、结果反馈等情况,方便群众举报。
二、结语
正确认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对事业单位经济管理进行监督管理,为单位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作出准确评价,在不断提升审计水平的基础上,促进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为企事业健康发展助力。
参考文献:
[1] 莫子兵.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与对策[J]. 交通财会,2012(08)
[2] 高英.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的思考[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4)
[3] 张秋.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及特点[J]. 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10)
17.监理员安全责任书 篇十七
工程名称:徐州市迎宾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为了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特订立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监理员的安全职责
1、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直接对徐州市迎宾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的工地进行安全监理。
2、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施工管理,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
3、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经常巡视工地安全情况,包括: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和模板支撑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4、经常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地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
5、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理检查,能坚持原则,敢于提出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跟踪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6、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7、能以身作则,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指导督促施工现场人员遵守安全纪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8、事故发生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能积极收集提供第一手原始安全记录。
9、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
二、项目监理人员享有的权利
1、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赋予监理人员的权利。
2、享有相关监理法规赋予监理人员的权利。
三、签定与生效
1、监理人员任命的同时签定本责任书。
2、本责任书签字后生效。
四、变更与终止
1、本责任书一经签署,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2、非监理原因,项目变更、拖延、终止,本责任书做相应的变更或终止。
3、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4、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监理办、签字监理人员各执一份。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年 月 日 年 月
1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十八
甲方:山西鑫钰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施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施工双方的财产及人员的安全,保证本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责任状如下:
一、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切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召开安全施工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各级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施工规划;各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认真审阅并签署《现场安全责任状》加强安全管理和督导检查;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安全施工;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建立和规范安全施工工作管理档案;认真完成安全施工各项工作。
二、乙方建立本单位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组织,抓好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网络建设,足额配齐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部门的全面建设,确保安全施工监管网络真正发挥作用,加强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乙方安全管理做到如下要求:
1.严禁招用在逃及犯罪嫌疑人员,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或
身份证明信。
2.各单位施工人员统一办理工程现场进出场,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厂区进行破坏活动。
3.各单位严格管理各自人员,如出现打架斗殴及盗窃现象,将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4.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及特殊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严禁无证操作。
(二)乙方施工材料及废料的安全管理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材料因需要运出现场时,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送达甲方建设部相应部门核实,由甲方建设部开具出门证明并盖章方可运出。
2、施工过程中废弃材料的处理,要服从甲方建设部统一安排,严禁私自把废品收购人员带入施工现场,造成施工现场混乱防止出现偷盗现象。
三、乙方要认真配合安全施工检查,加强安全意识,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岗位和工作场地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乙方各施工单位要指定相应安全责任人,凡是动火动电施工都应有安全责任人监督。
2、甲方建设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各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现象,将勒令该单位停工整顿并做相应处罚。
3、乙方各施工单位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巡视、纠正,甲方警卫人员进行协助,共同维护秩序。
四、乙方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性大的岗位的安全施工保障工作;加大对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治理整顿,切实消除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五、乙方要严格对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事故及时统计上报,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3小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六、乙方在安全施工工作中,无失职或渎职行为。因监督、检查、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规定如下:
(一)甲方安全责任:
1、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现场施工安全规定》等安全技术文件。
2、负责监督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措施,特别是可能造成停电、触电、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3、甲方应定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二)乙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认真学习甲方提供的《现场施工安全责任状》等安全技术文件,经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开工前乙方应与每位现场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技术责任书》。
3、施工中乙方应指派专职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不规范的行为。
4、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5、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九、本责任状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失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公章):代表签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临县金域华府住宅楼
19.工程监理的责任剖析 篇十九
关键词:监理责任
随着我国监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监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 对监理责任的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该问题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将使得这一方面的政策制定缺乏正确的指引, 会对监理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本文将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 对监理责任涉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1 监理责任
1.1 监理责任的定义
要对监理责任进行探讨, 首先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从责任的本质出发, 要产生责任, 必须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负有义务, 无论这种义务是法律要求的还是合同规定的, 因此, 笔者将监理责任定义为:从事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因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及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从而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而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的总称。
1.2 监理责任的划分
按照责任属性的不同, 监理责任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大的类别:
1.2.1 监理的行政责任
监理的行政责任是指监理的当事人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 监理在提供服务时, 必须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例如, 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超越其资质范围承接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执业证书等。如果监理违反了这些规定, 则不论其行为的后果如何,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都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2.2 监理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的刑事责任是工程监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最为强烈的一种。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 弄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3 监理的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 监理的违约责任
监理的违约责任是指监理违反了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造成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民事责任, 其违约方式主要有两种:
A.越权是指以作为的方式违约, 即监理超出合同授权的范围或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来影响他人履行正常的义务。
B.失职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违约, 即在监理过程中, 监理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含同义务。
上述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未能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例如, 当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的要求来组织施工, 以至于可能对工程的质量、造价或进度产生不良的影响, 而监理又没能及时提出预控的意见, 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
(2) .该检查验收的不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验收、该返工的未要求返工、不合格的按合格进行了验收、该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的超过了验收时限而影响了正常施工, 从而造成业主不应有的损失。
(3) .该审批的不审批或盲目审批, 对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价格调整等定夺不准, 从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4) .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从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5) .不按规定签发指令或签发错误的指令, 从而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
3 监理责任的责任主体
监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当然, 监理单位是最主要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在行政责任方面, 除了由于监理工程师个人的过错而需要承担个人的行政责任外, 其余的行政责任均由监理单位来承担;对于民事责任来说, 责任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监理单位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 因此, 监理单位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当然, 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 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是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 因此, 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行为, 应视为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按照其个人过错的大小和性质不同, 监理工程师可能成为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例如,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过错,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他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
4 监理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理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 主要看其是否发生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但其行为并不一定需要导致后果。因此, 行政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 关键是责任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的违法行为是否产生后果不作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这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重要区别。
监理的刑事责任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据 (刑法) 的规定对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罚。我国的《建筑法》和《刑法》均对监理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 二者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不统一, 理论上存在漏洞。例如,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 在《建筑法》中, 强调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的主观故意, 将其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要件。但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将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显然, 《刑法》中并未把主观故意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 因此, 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
监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 取决于所采用的责任归责原则, 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同样事实的认定结果可能完全不同。目前世界上对违约责任的认定, 其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其一为严格责任原则, 也就是在责任认定时, 不把是否有过错作为认定责任的要件;其二为过错责任原则, 即在责任认定时, 把是否有过错作为认定责任的要件。我国在违约责任的适用归责原则上经历了重大的转变。多年以来, 经济合同中一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中首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主导地位。当然, 在《合同法》分则中特别规定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 仍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显然, 对监理违约, 《建筑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 只要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不论其是否有过错的行为, 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 监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 业主和监理属于委托和受托的关系, 《合同法》分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难看出, 在《合同法》分则的委托合同中采用了以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原则。显然, 《建筑法》和《合同法》对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同样存在巨大的分歧。由于监理是一种基于专业技能的服务, 具有十分明显的委托性质, 监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 业主和监理属于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因此, 笔者认为, 在认定监理的违约责任时, 应该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归责原则。
5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监理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业主的损失。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 要监理承担责任, 首先必须判定其发生了违反委托监理合同的行为, 这是能否追究监理违约责任的前提;其二, 业主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而且和监理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监理的违约行为并未造成业主的损失, 或者业主的损失和监理的违约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监理也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监理必须有过错。过错往往导致违约, 但违约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由违约方的过错造成, 有时是由他人过错造成, 或者是多方共同过错造成。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是由单方造成的, 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责任是由多方造成, 则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违约责任。
6 监理过错的推定
对于监理的过错来说, 是指监理工程师对自己的过错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 它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监理工程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后果, 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产生。过失是指监理工程师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良后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
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人员, 其职责是为业主提供基于专业技能的管理及技术服务, 尽管监理工程师主观上不想发生过失, 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技能深度不同、积累的经验不同、服务的客观环境不同, 客观地说, 要想完全避免疏忽和过失也是不可能的, 这和故意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应该将监理工程师在专业行为上的过错推定为疏忽或过失, 这符合专业技术服务的行业特点, 也符合国际上的惯例, 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过错行为是故意所致。事实上, 疏忽或过失行为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正因为如此, 国外的专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均需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以此来转移因疏忽、过失造成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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