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4-10-28

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精选7篇)

1.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篇一

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就学习贯彻中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7年03月07日13:2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都强调要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完善制度规范,适时制定改进办法,增强监督实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协积极探索创新,认真履行职能,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专项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独特优势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要求,全国政协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意见(代拟稿)》,经全国政协党组会议审议后上报党中央,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意见》。这是党中央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问: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何重大意义?

答: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

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而发展。当前,我们党正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谈谈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意见》强调,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问:请谈谈《意见》规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答:《意见》规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二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四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六是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七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八是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意见》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一是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二是视察监督。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应组织委员视察团,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三是提案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四是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立专项监督议题,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五是其他形式监督。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重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级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

问:请谈谈《意见》规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机制。

答:《意见》注重突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和可操作性。一是确定监督议题。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二是组织监督活动。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三是报送监督意见。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四是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等报告,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办理情况的督查。

《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一是知情明政机制。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二是协调落实机制。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三是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四是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问:请谈谈《意见》明确的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领导的要求。答: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政治原则,也是政治规矩。《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一是要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党组向党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二是要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三是要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各地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人民日报 》(2017年03月07日 06 版)

2.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篇二

问:当前秋粮生产形势如何?

答: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应对北方地区多年少有的持续低温和西南地区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夏粮产量接近上年水平,早稻获得较好收成。但秋粮占全年粮食产量的70%以上,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取决于秋粮。夺取秋粮丰收,全力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好势头,对于保障市场供应、管理通胀预期、应对国际粮食市场新变化至关重要。总的看,今年秋粮生产形势较好。播种面积有所增加,尤其是高产作物玉米增加较多;大部分地区雨水充沛、墒情较好,加之光温条件适宜,长势普遍较好,夺取秋粮丰收有基础。

问:当前秋粮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答:目前,秋粮生产已进入生长发育和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但晚稻刚刚栽插结束,生长发育进程才开始,加强田间管理和抗灾减灾,争取丰收有很大的回旋余地。现在看来,秋粮生产最大的不确定性是晚稻,晚稻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寒露风”威胁大。受持续低温洪涝影响,今年早稻收获普遍推迟,影响了腾茬,洪涝严重地方农田需要排水,晚稻栽插期相应推迟,长江中下游地区栽插期较常年推迟7天左右,造成秧龄偏大、分蘖力减弱、生育期延后,增加了后期遭遇“寒露风”的风险。专家指出,历史上晚稻遭遇“寒露风”导致抽穗扬花受阻、空壳率增加,对晚稻生产构成严重威胁。二是病虫害威胁大。今年长时间、大范围的洪涝灾害,给稻瘟病、纹枯病、褐条病等病害蔓延创造了客观条件。目前病菌基数大,呈暴发流行趋势。预计后期台风、热带气旋集中多发,将加重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两迁”害虫的扩散危害,特别是白背飞虱传播的水稻黑条矮缩病在江南及华南稻区可能加重流行。

同时,入汛以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秋粮生产带来一定困难。东北地区秋粮后期还要过伏秋旱、早霜等关口,尤其是今年春播推迟,遭遇早霜的风险比常年增大,夺取秋粮丰收任务十分艰巨。

问:针对当前农业生产遇到的特殊困难,农业部门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答:针对当前秋粮生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促进秋粮生产发展。重点是:争抢农时,确保秋粮面积落实;强化技术服务,狠抓田间管理;科学抗灾减灾,努力减轻灾害对秋粮生产的影响。尤其是针对洪涝灾害对晚稻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快速制定灾后生产恢复方案,先后派出31个工作组赴各地指导服务。做到扩种晚稻所需种子第一时间下拨灾区,采取异地育秧、集中育秧、旱床育秧等形式,保证了晚稻改种补种需要。组建农机助耕队,开展机耕服务,抢排农田积水,抢修灾毁农田,抢收早稻,抢插晚稻,做到洪水退到哪里,机耕队进到哪里,退出一块、翻耕一块、栽插一块,加快晚稻栽插进度,保证了晚稻种植面积。

问:国务院为促进秋粮尤其是晚稻生产发展,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今年中央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很大,在夏粮生产的关键时节,国务院于4月19日及时出台了“一喷三防”弱苗施肥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成效十分显著。针对当前秋粮尤其是晚稻生产面临的困难,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南方双季晚稻促早熟施肥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1元。这项政策指向明确,就是以“两促两防”(促生长、促早熟、防“寒露风”、防病虫害)为目的,通过苗期增施分蘖肥促快发,抽穗扬花期喷施壮粒肥促齐穗,加快晚稻生育进程,确保安全成熟。农业部门将与发改、财政部门加强协作,强化价格市场监管,防止农资借机涨价,继续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加强政策落实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晚稻生产。

此外,国务院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促进水稻生产的政策措施,及早研究公布支持秋冬种生产的政策措施。

问: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如何落实好中央的政策,切实抓好秋粮生产?

答:农业、财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在今年“两会”前预拨了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重大财政补助经费,并及时下达了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等支持农业生产的专项资金,年内针对特大干旱和低温灾害适时安排了小麦弱苗施肥、东北育秧大棚、西南旱区覆膜种植等补助资金,此次为扶持晚稻生产又特别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这次国务院及时出台扶持晚稻等农业生产的政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粮食生产的高度重视,坚定了农业部门夺取秋粮丰收的信心。农业、财政部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今年“千方百计保持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目标不动摇,立足抗灾夺丰收,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全力夺取晚稻及秋粮好收成。

一是抓好政策落实。对晚稻生产扶持政策,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各地迅速贯彻落实,确保补助资金迅速到位、技术服务落实到田。同时,积极推动各地加大晚稻及秋粮生产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二是搞好抗灾减灾。加强灾情调度,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抓好灾后生产恢复。继续做好农业抗洪救灾工作。因地制宜抓好后期灾害防御,北方重点防御早霜和伏秋旱,南方重点防御内涝和寒露风,落实防范措施,降低灾害影响,力争重灾地区少减产、轻灾区不减产、非灾区多增产。

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将继续开展科技增粮行动,成立11个科技服务团,进一步组织50万名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秋粮重点省,驻点到乡、延伸到村、服务到户,开展巡回技术指导。扎实抓好秋粮高产创建,组织现场观摩,扩大示范效应。

四是强化病虫防控。科学监测病虫发生动态,完善重大病虫害防控预案,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对水稻“两迁”害虫等重大病虫害的重发区域,实施地区间联防联控,做到早预警、早防治,坚决遏制暴发流行,实现“虫口夺粮”。

3.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篇三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监管,迅猛发展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银监会近期制定出台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促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 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作为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和主线。《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出具投保提示书等诸多方面突出强调商业银行要做好风险提示,要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三、《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有什么新要求?

《通知》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了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与本行具备的资源与能力相适应,依靠本行的能力自主地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开展业务。

具体来说,要求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应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应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等。

四、《通知》中为什么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为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就是不允许商业银行超出自己经营能力来开展这项业务。但是,《通知》并不反对保险公司仍然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在《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通知》要求予以相应的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4.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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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7-05-20 15:32:0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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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日前,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适应个人不断增长的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支付需要通过银行办理,如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归还住房、汽车贷款,购买基金、证券、保险产品等,个人支付结算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再加上许多居民个人仍然习惯于现金支付,对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方式接受程度不高等原因,个人支付结算需求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近期,这种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银行网点和柜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排队现象,必须从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这一矛盾的解决。

二是让老百姓充分享受支付系统建设发展的最新成果。近年来,我国支付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已在全国推广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已在部分省市运行并将在全国推广,中国银联银行卡支付系统运行良好,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发展迅速。支付系统的不断发展大大提高了支付的效率,为了使老百姓享受到支付系统建设发展的最新成果,《通知》对充分发挥支付系统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支付结算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只有加强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管理促服务才有利于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的提高。《通知》强调了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银行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以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付结算的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围绕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提升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从以下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明确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从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二是大力推广个人支票、银行本票的使用,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积极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是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四是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拓展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五是合理配置网点柜台资源,优化劳动组合,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六是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七是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3、问:《通知》中的哪些规定有利于缓解银行排队现象?

答:《通知》中的多项措施,如个人需要通过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时,银行可凭客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付款凭证上的签章将其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个人无须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即可方便地办理各类结算;推广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业务,减少现金使用和“现金搬家”现象;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分流利用银行卡办理的柜面取款交易;增加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改善居家服务等都有利于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水平,都有利于缓解银行排队等候现象。

4、问:为什么要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答:目前居民个人的银行活期存款有两种存储形式,一种是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另一种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都按活期存款计息,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功能上: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除了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以外,还可以办理汇款、票据、银行卡等转账收付业务。因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涵盖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到银行办理签订账户协议等确认手续。为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个人通过储蓄账户办理各类转账结算,《通知》简化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手续,规定: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无须个人再办理其他手续。同时,《通知》还扩大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转账收入功能,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5、问:为什么要简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如何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现行账户制度要求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出具合同、协议、完税证明等证实确属个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据。虽然上述规定对公款私存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预防控制作用,但目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上的业务不断增加,因而对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转账造成一些不便,尤其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每笔支付超过5万元的,如果采用电子支付,虽然钱款的支付通过电子渠道能瞬间完成,但还必须先将纸质付款依据送交银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的快捷性。

另一方面,《反洗钱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和有关各方在打击公款私存、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金监控体系。而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相比,具有强制留痕、可追踪的特点,有利于对资金结算的监测。

为鼓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既可由付款单位出具单独的付款依据,也可由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但付款单位须对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能将确属个人的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报告。

6、问:如何理解《通知》中所说的“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 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代收业务时,往往要求缴款人在指定银行开户;单位办理代付业务如发放工资时,通常代所有员工在单位的同一开户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使个人不得不在多个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既限制了个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又不利于个人自身金融资产的管理。为逐步改变这种现象,《通知》规定: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7、问:现在有了银行卡,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什么还要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本票?

答:不同的支付工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适应于不同的支付需求。银行卡具有简单、快捷、方便、时尚的特点,现在已经成为了个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使用方便,费用低廉,适应范围广泛。比如目前居民个人买车、买房、购买基金等交易,其支付方式大多是从一家银行取出大额现金,再缴存到另一家银行,存在大量的“现金搬家”现象,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银行本票对于这类交易支付尤其合适,只需付款行签发一张银行本票,交由收款行存入即可完成。目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省推广银行本票就较有成效。以2006年为例,江苏省银行本票业务量达到249.6万笔,金额23358亿元,占全国总笔数的44.2%,总金额的44.3%,银行本票在居民购车、购房、证券投资等支付时得到了普遍使用。由此可见,就全国范围看,银行本票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可利用空间。再比如,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使用个人支票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个人支票在居民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时具有较大的优势,如缴纳学费时只需学生开学时携带一张其家长或本人签发的支票,由学校交由银行存入即可完成。因此,应充分发挥个人支票在主动付款领域的优势。

8、问:《通知》中提到信用卡可跨行还款,具体如何实现?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银行对信用卡跨行还款难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实际操作中持卡人大多采取先从借记卡发卡行提取现金,再到贷记卡发卡行存入现金的做法,给持卡人和发卡行均带来不便。为此,《通知》规定: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的借记卡或银行账户发起收款指令,付款行对收款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9、问:如何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为跨行支付服务提供便利?

答: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批量、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应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作用。一是要积极推广小额支付系统各类业务。二是优化部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普通借记业务只需客户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即可办理,无需收款银行与付款银行之间签定协议;定期贷记、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改变原来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需由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签定三方协议的方式。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10、问:为什么要提高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的上限?

答: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借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提现额不得超过50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支付的活跃,5000元已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现金支付的需要。《通知》将借记卡通过ATM取款的交易上限由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商业银行可以在此限额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考虑到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消费,不同于借记卡兼具电子存折的作用,对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上限不作调整,仍维持贷记卡2000元、准贷记卡5000元不变。(完)

5.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篇五

“新农保”制度在我州汶川县开始试行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海清局长就“新农保”相关政策答记者问“新农保”是党和国家推行的一项惠及面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要求,该项制度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试行,十年内在全国所有农村地区推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首批试点的21个县,我州汶川县列为试点地区。为方便广大群众深入全面地了解这项制度,本报(台、网)记者邀请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海清同志,就相关政策进行了采访。记者:什么是新农保制度?它与老农保制度有何区别?

张海清:新农保制度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的制度创新,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记者: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张海清: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有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第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第三,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他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记者: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张海清: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记者: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和政府的补贴如何确定?

张海清: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以下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资。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州、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记者: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张海清: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记者: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张海清: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省政府统一制定的调整政策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记者:新农保待遇领取应具备哪些条件?

张海清: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记者:新农保对基金的监管有什么要求?

张海清:一是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二是在基金监督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记者:新农保试点应注意把握哪几方面的工作?

张海清:新农保试点工作需要把握的应当说比较多,但我认为目前比较重要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试点先行。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能否顺利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取决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取决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也取决于农民的认识和接受程度。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

6.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篇六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主要内容,本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十分必要。首先,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的重要途径。其次,审查逮捕需要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恰恰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核实”的必要手段,是“审查逮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面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第四,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高检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如有的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阶段不应讯问;有的担心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查破案;也有的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间较短,开展讯问又费时费力,会增加工作压力。这些,对这项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高检院会同公安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这对于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讯问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问:检察机关是否要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答: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做到每案必讯。对此,从实际出发,《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高检院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须讯问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尽可能扩大讯问的范围。此外,《规定》还要求对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一般也应当讯问。

问:在讯问程序方面,《规定》做了哪些刚性要求?

答:《规定》第三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这是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要求而作的规定,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此外,《规定》第四条要求“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此条规定的目的,一是确保依法提讯,二是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问题。

问:按照《规定》,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检察人员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制作讯问提纲等。其次,讯问时要讲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严禁逼供、诱供。值得强调的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问:《规定》针对讯问未成年人和特殊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其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于后者,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同时又规定“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针对涉案的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定》要求应当聘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翻译人员,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问:《规定》增加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它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问:在讯问方式方面,《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答:《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通过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在确保网络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可以减少用于路途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讯问率和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正义网北京9月14日电)

作者:徐日丹

7.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篇七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

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人就社会公示

和公众投票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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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节。

经过全国各地财政部门的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对候选人资格和事迹材料等进

行初审,并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33名正式候选人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节。如何做好公示工作、方便公众积极投票、保障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并顺利完成下一步的评选流程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及候选人的关注。为此,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专门就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谈一谈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意义。

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单独作为一个系列评选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今年是第二次。第一次是在2008年,10名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本次评选表彰活动旨在表彰在服务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树立当代注册会计师楷模,塑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多创佳绩,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通过评选表彰“先进”,深入挖掘“先进”的科学内涵,能够激发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广泛、深入、持续、有效开展。

记者:目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已经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

节,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看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公示时间多长?

负责人:财政部网()等网站已经刊出了候选人照片、基本信息、事迹简介等社会公示内容。12月2日出刊的《中国会计报》也予以全文刊登。从以上媒体均可浏览相关信息。

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网站上设置了

“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专栏,及时刊登评选动态,以及候选人社会公示信息。如社会公众想了解本次评选的更多信息,可以登录查询。

本次社会公示从2011年11月28日起,至12月28日结束,为期1个月。公示期间,评选表彰办公室设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010-88250081;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2544。具体联系方式可以查阅社会公众投票公告,也可以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2011年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专栏进行查询。

记者:社会公众投票从什么时候开始?具体如何操作?

负责人:社会公众投票与社会公示同步进行,从11月28日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28日结束,截止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投票卡随12月2日的《中国会计报》发放。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通过《中国会计报》填写投票卡参加投票。12月28日投票结束后,《中国会计报》将对社会公众投票结果进行统计。整个投票过程和结果统计,将由公证机关实施全程监督,确保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社会公众投票时每人只能投一次票,按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统计,重复投票无效;每张投票卡须选择10名候选人,多选或少选无效。

记者:能简单介绍一下候选人初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吗?

负责人:我们收到各地财政部门推荐的候选人材料以后,即制定初审工作方案,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人的材料齐全情况、任职资格情况、所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以及主要事迹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对候选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提请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进行了核查。

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部分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曾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我们严格按照《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

案》(财会[201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最后,经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正式候选人33名,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节。

记者:本次评选的最终结果将如何产生呢?

负责人:评选结果将根据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社会公众投票结束后,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事迹,评选表彰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33名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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