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2024-11-09

治理乱收费责任状(共12篇)(共12篇)

1.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篇一

运河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状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根据省市关于集中清理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以及区教文体局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本责任书。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2、不准在区教育局颁发的订书目录之外,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知识读本和各类报刊,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免除家庭困难学生教科书费用的相关政策。

3、学校各部门不准向转入我校的学生收取择校费、捐资助学费或以其它名义变相购买实物赞助,教职工严禁接受学生家长馈赠等。

4、学校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不得与民办学校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

5、班主任是本班学生收费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好上级收费政策。有文件规定的代收费,严格按公示收费通知收取。

6、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河北省中小学收费专用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定期公布学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认真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将开学后的收费内容,向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公示,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经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收费通知,接受社会监督。

8、凡出现乱收费现象,经家长向学校、报刊、上级相关部门等进行投诉后,经查实,该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检查,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当月的绩效考核,当年不参与评先、评优。

治理教育乱收费,事关教育形象和依法治教的大事,每位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自律,如有违犯,将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校长学校教师

签字:签字: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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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篇二

指导意见指出, 由于学校之间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存在差距, 优质教育资源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产生了择校问题, 择校乱收费问题也伴随而生, 在一些大中城市尤为突出。

指导意见提出:

———规范招生入学秩序。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学校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的行为。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

———完善招生入学政策。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 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 公平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制定并执行把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布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等重要信息。

———加快薄弱学校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改造力度, 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 并努力办出特色。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当地办学标准。

———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完善教师聘任 (聘用) 制度, 配足配齐合格教师。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整体师资水平。建立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 逐步使学校师资配备基本均衡。

教育部首次明确各地须5年内清理义务教育择校费

———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探索通过实行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结对帮扶等多种模式, 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依法办好一批有特色、高质量、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选择需求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不盲目择校, 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持续做好专项治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各种违规收取择校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要发挥专项治理工作的警示作用。

———健全完善督导制度。强化监管, 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通报制度, 健全经常化、全方位的督导检查机制。

3.治理择校乱收费要靠扩大教育投入 篇三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尽管国家不断增加教育的投入,但是,我国人口众多,有限的教育经费向城市学校和重点学校集中,造成了城乡学校之间、重点学校与困难学校之间的巨大差距,结果产生了择校问题,择校乱收费也因此产生。择校热成为一个社会现象,并愈演愈烈,从城市蔓延到农村,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蔓延到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虽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乱收费,但收效甚微。教育乱收费及择校费已成为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

首先,择校乱收费将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重点学校能招来更多的好学生和捐资助学的学生,有了好的生源和捐资助学费,学校就能发展得更好。反观弱校由于条件差招不到好生源,甚至连生存都困难,学校规模越来越萎缩。特别是一些农村贫困地区,办学经费少之又少,仅靠收学生一点杂费勉强维持。重点学校办学条件好、经济基础雄厚,教师工资高、待遇好,造成优秀教师都往重点学校流动;农村教师稍有点门路也往城市调动。其次,有违《义务教育法》精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机会均等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不许择校,不允许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择校乱收费严重违背这些原则,使学生受教育面临不平等,也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再次,损坏了教育的形象。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孩子就能到好学校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经济条件差,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子女只能到条件差的学校学习。能不能到好学校受教育,不是靠本事、靠学习成绩,而是看家里有没有钱。最后,更强化了“应试教育”大环境。家长们片面地认为孩子只有上了好学校,将来就能找到好工作,有好未来。对自己孩子上普通学校不放心,担心将来考不上大学,不惜省吃俭用,花大钱为子女择校,这也是择校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原因之一。

破解择校乱收费,当务之急要加大投入,迅速提升弱势学校的实力。教育部提出经过3到5年彻底解决择校乱收费的时间表,源于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长期困扰教育的办学经费不足造成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条件差的学校与名校的差距是全方位的。弱势学校要追上好学校需要很长时间。教育经费今后要重点向弱势学校倾斜,为其创造更优的办学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没有了弱校,也就没有了择校乱收费现象。

要按城乡统筹的思路发展教育,迅速抹平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教育是影响整个国家发展水平的关键所在。相比扶持差校,解决教育事业城乡差别难度更大,消除择校乱收费绝不只局限于城市,相比城市,农村的教育环境更差,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各方面条件都远低于城市,农村孩子受教育更难。据了解,“十二五”期末我国人口总量将接近14亿左右,目前我国平均每年出生约1990万人,农村人口数量占到70%左右。如何缩小城乡间教育差距,保障农村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益更显重要。国家要加大向农村教育的投资,地方政府也应将这一造福子孙后代的政策真正落实,舍得拿出钱来办教育,让成千上万的农家子女也和城里人一样受到良好的教育,出更多更好的人才。

4.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二、学校教育收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七、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八、责任追究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5.豆中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度 篇五

教育乱收费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之一。为了配合政府制止教育乱收费,落实制止教育乱收费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度。要求各科室、各年级组以及所有教职员工严格执行,杜绝任何乱收费的行为。

一、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

长:任志海

副组长:姜书林

成员:任海峰 李俊喜 李现青

二、层层签定责任状、分块预防治理

1、学校收费审批制度。学校各部门任何收费行为都必须向校长室写出书面报告,校长室根据政策同意后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后才能收取。

2、层层签定责任状,谁主管、谁负责。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乱收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班主任是班级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

3、加强重点部位乱收费预防,并对不规范的行为予以坚决治理。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查督促。

4、加强宣传教育。制止教育乱收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学校要常抓不懈,要通过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

三、严肃收费纪律

严格实行“一费制”,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按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签字后,才能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凡收费文件未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物价部门没有核定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准收取。

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牌,未公示的项目不准收费。

借读费不准跨学期收取。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准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助学费。

初中学生军训一律在校内进行,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不准强制师生统一订购省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音像教辅资料和课外图书、知识读本和报刊杂志。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节假日中小学补课的通知》规定,不准成建制补课或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学校的“一费制”收入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准用于学校教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学校所有收费必须开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的非税账户,不准使用不规范的票据,严禁设立“帐外帐”。

节假日学校严格实行“静校”制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补课;学校校舍一律不能租给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办学;要严格遵循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学校在职教师在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兼课。寒暑假进行兼课的,需经学校批准。各学校及其他部门不得违规办班、授课、考试或举办竞赛等,确保中小学教学健康进行。

6.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篇六

学校的收费问题事关广大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强收费工作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执行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

2、加强收费项目、标准的管理,确需收费必需得到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批准。

3、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凡学校收取的费用,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5、加强教育收费检查制度。

6、严禁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

7、严禁教师为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或制定购买资料。

8、严禁向学生收取各类单元测验、考试试卷、刷资料等费用。

9、严禁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10、严禁学校任何人代收保险费、体检费。

11、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规范收费行为及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要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第6、7、8、9、10、11条,若有违反的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处理。

新房乡中心学校(章)校长(签字):

责任教师:(签字):

7.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篇七

一、政府已经实施的政策方案

为了治理基础教育择校收费问题, 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方案, 这些方案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1.“小升初”方案

北京市教委在大力宣传“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和不准招收择校生的政策的同时, 还逐步在配套措施——“电脑派位”、限制跨区招生、“电子学籍”和招生依据上进行了有力的改革。例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规定:社会组织的各类考级证明和学科竞赛成绩不能作为初中入学的依据。小学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再举办学科类实验班, 对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的初中学校资格进行审核。2007年采取了小学按照分配名额择优公开向初中推荐学生的措施。2008年取消了体制改革试点校和学科类实验班招生方式, 在“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下调整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方式, 区县“小升初”工作首次按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 小学生不能随意跨区升学等。

2.“中招”方案

2001年5月中旬, 北京出台了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三限”政策。2005年, 北京市中考择校生根据志愿按照分数高低由计算机统一录取。2006年, 北京市将择校比例从20%降低到12%, 正式将择校生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 并首次刊登在《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中, 向社会公示。同时, 北京市教委明确要求, 从2006年起全市示范性高中不得擅自恢复、扩大初中招生。2007年, 高中招收的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 不再收取学费。为了有助于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从2006年起, 示范高中拿出10%的新生名额, 分配给一些初中, 由初中学校推荐选拔学生进入示范高中。“十一五”期间, 北京将进一步加大示范高中向初中学校分配招生名额的比例, 有的区县这一比例可达15%。

3. 收费和财政投入方案

择校总是与收费并行,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1年工作要点》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为了避免乱收费行为的蔓延, 2006年新学期开学后, 北京市推行了13年的中小学体制改革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由公办资源为主的学校回归为公办校, 并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公办校的收费标准和办学规定办学, 由企业或开发商投资兴办的学校则以民办校的形式发展。在治理乱收费的同时, 2004年, 北京市财政决定每年投入一亿元专项资金, 力争用3~5年时间, 首先彻底改变城区和农村办学困难初中的面貌, 以整体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2005年, 市教委加大了市级财政支持、补贴, 2006年, 市区两级投入2.3亿元。按照《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 到2010年, 北京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本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将达到4%以上。

4. 办学条件达标方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指出:2006年颁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以每年30%的步骤推进中小学办学条件主要方面达到新标准。市教委要求, 全市初中学校必须在3年内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按新标准达标任务, 实现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在硬件方面, 到2007年实现六城区县硬件达标, 2008年全市所有初中学校在主要项目上达到标准。在软件方面, 2007年, 全市608名初中教师参加了首次对初中教师进行的学科考试, 所有初中学校的教师均要完成新一轮理论和业务培训, 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师德和职业素养培训;同时委派高水平校长到办学困难初中任职, 争取三年内所有初中正职校长全部接受北京教育学院“校长高研班”培训。

5. 改进薄弱学校并取消重点班方案

从1996年开始, 历时3年, 北京市、区县两级政府专项投入3.4亿元, 对全市105所基础薄弱学校进行了全面改造。随后, 北京市进一步采取撤消、合并、改建、异地新建等多种方式推进均衡发展。例如, 2002年撤并中小学校216所, 改进基础相对薄弱的学校60所。2005年北京市开展的初中建设工程, 是对初中教育这一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和基础相对薄弱学校改进的又一举措。北京市2006年秋季起严查中小学存在的“变相”重点班, 包括外语班和“小升初”提前考试班。从2007年起, 已有的重点班特色班将在2~3年之内逐步取消。

6. 共享优质资源方案

2002年适当扩大原市、区重点学校招生范围。2005年, 东城区, 享受优质教育的小学生比例, 已经从5年前的41.3%增长为81.9%, 享受优质教育的中学生从63.5%增长为87%。同时, 在“一次整合”行动之后, 开始了对教育资源实行“学区化管理”, 让优质资源在一定区域内充分共享、发挥最大效益的“二次整合”。

7. 与大学合作方案

2006年4月北京市教委与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签约, 两所高校参与北京市初中建设工程, 选派58名博导、教授、博士生, 深入32所初中建设工程实验学校, 对学校发展提供学术支持。

二、教师对实施方案的构想

为了了解学校人员对于治理择校收费问题的看法, 从2008年2月到4月份课题组组织经过培训的人员访谈了北京市18个区县义务教育阶段的200名教师 (为便于叙述, 这里把学校领导和普通教师通称为教师) , 其中原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人员占37.8%, 普通学校人员占62.2%;小学人员占24.1%, 初中人员占75.9%;校级领导占16.3%, 中层领导占19.7%, 普通教师占63.9%。访谈问题是“北京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禁止或者减轻择校现象”?访谈以半结构性问题进行, 没有事先提供答案供被访谈者选择, 被访谈者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如下表所示, 调查结果可以分为四类:促进均衡发展、严格落实政策、转变家长观念和规范择校行为。每一类中的分项之间可能相互包含或交叉, 但是由于是教师常用的词汇, 为了真实地记录访谈结果, 所以依据被访谈者用词形式保留了下来。

强调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教师占79.5%, 从支持率由高到低包括学校师资水平均衡、取消学校等级评定 (包括减少对示范学校的宣传) 、加大薄弱学校投入、硬件资源均衡、促进教师流动、教师工资均衡等, 其中强调与师资均衡相关的包括师资均衡、促进教师流动和教师工资均衡, 共占38%, 显然, 教师流动和工资均衡是师资均衡的重要措施;加大薄弱校投入则是师资均衡和硬件资源均衡的重要措施;强调取消学校等级评定、减少对示范学校宣传的教师占19.7%, 仅次于师资均衡措施。强调严格落实政策的教师占32.2%, 包括严格执行划片招生、电子学籍等已经实施的政策, 对违犯规定的学校加大处罚力度, 政府加强监督、家长积极举报等。转变家长观念, 即通过宣传教育, 使家长不要盲目地选择优质学校, 而是要照顾孩子的特点和兴趣;另外, 认为应该规范择校行为的教师占31.3%, 这部分教师之所以认为应该规范择校行为, 是因为他们认为在目前学校教育资源存在很大差距的情况下, 择校收费现象是难以杜绝的, 既然有部分家长没有按照就近入学的政策使孩子就学, 收费就属于正常现象, 而择校的依据应该是考试成绩, 随着学校均衡发展水平的提高, 家长自然就会减轻择校意愿, 择校收费问题也会随之减轻或者消失。

另外, 还有少量教师认为保持生源平衡、由政府严格限定学校学生人数、促进私立学校发展和加强素质教育等会有利于减轻择校现象。

从上述调查结果可见, 教师的设想主要是依据已经实施的方案展开的, 也即对已经实施的政策方案基本上是认可的, 但是认为政策方案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三、对几种政策方案的思考

综合上述分析, 在已经实施其他方案的基础上, 本研究拟提出几种政策方案, 并对之进行探讨。

1. 实行教师轮岗制: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在区县内学校之间轮换

长远策略总是需要一步步的措施去实现, 因此这里提出分步实现的设想:第一步, 工资改革。目前不同学校工资水平的差距将成为影响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轮换的核心问题。教师之间国拨工资比较均衡, 但取决于各校自身收入的结构工资却差距明显。而使结构工资均衡的办法主要有, 教师所在学校不同与工资水平无关, 只与个人的工龄、教龄、职称、职务、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和工作表现有关, 即在同一区县, 教师待遇统一标准。第二步, 人事关系改革。教师的人事关系由目前各校直接管理, 逐步过渡为由区县管理。第一步和第二步可同时进行。有了这两项改革, “轮岗”制将有望实现。第三步, 在城市公立学校之间, “轮岗”从区县及以上级别骨干教师开始执行, 可以给予这部分教师一定补贴。一方面骨干教师集中于优质学校是造成诸多方面不均衡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 作为骨干教师应该承担带动其他学校教师发展的责任, 逐步过渡到可以全面轮岗。

2. 均衡生源:逐年提高示范高中到各初中学校和原重点初中到各小学招生指标的比例

首先, 在“中招”上, 2008年有些区县可以提高到13%~15%, 部分区县可以提高到11%~12%, 提高幅度和步骤可由区县自行规定, 但是趋势是提高比例, “十一五”期间, 部分区县可以提高到20%, 最低提高到15%。到2015年, 最高比例可以达到60%~70%, 最低达到40%。其次, 在“小升初”上, 首先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就近入学, 对于原重点初中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的情况, 学校采用电脑随机选择办法录取;由区县按照学区分片, 按照就近入学和电脑派位原则指定学校, 学校没有自行接收学生的权力。如果家长想要改换学校, 必须提出“特殊并且充分的理由”请教育局决定。

另外, 此次调查表明, 有将近三分之一的教师认为应该规范择校行为。以考试成绩择校很明显是违犯教育法的, 难以实行。那么, 在原重点学校“中招”和“小升初”的招生指标上, 推荐学生的依据应是品学兼优。

3. 改进基础相对薄弱学校

在改进基础薄弱学校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 对于生源少、基础相对薄弱、近期内难以改进的学校予以撤并;第二, 对于实在不便撤并的基础相对薄弱学校, 公开招聘或委派校长, 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可以考虑安排大学研究学校管理的专家出任副校长。第三, 尽快加强薄弱学校的硬件建设, 使之规范化。

4. 改革教育评价制度

改革教育评价制度主要可以采取两点措施:第一, 开始强调使学校拥有自己的办学特色, 自由、开放, 真正落实素质教育, 而不仅仅以成绩来评价学生。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目标, 需要长期不断的努力。第二, 更为直接和根本的措施是淡化、取消学校等级评定制度, 加大对普通学校办学特色和教育教学成绩的宣传力度。

5. 支持私立学校发展

支持私立学校发展有利于转变家长的择校范围。首先, 如果近期内私立学校发展令人满意, 将有更多的家长去选择私立学校,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公立学校的择校收费压力。其次, 治理择校收费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学校均衡发展, 当这一目标基本达成, 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压力将大大减弱, 在公立学校之间择校现象基本消失的同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统一的模式不可能适合所有的孩子, 一种个性化的追求将成为必然。私立学校将是满足这一追求的重要源泉。这就需要政府给予私立学校一些基本的辅助, 鼓励创办特色学校和优质私立学校。首先, 可以适当减免税收;其次,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影响, 基础教育阶段学龄儿童与前些年相比, 已有减少。所以允许私立学校租用或者购买撤消的学校校址和校舍、设备等, 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最后, 在私立学校教师职称的评聘和教师继续教育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政策保障, 例如, 鼓励私立学校教师参加区县举行的各类教师培训和研讨活动, 为教师在公、私立学校间的合理流动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等。

8.环境风险治理中科技专家的责任 篇八

关键词:环境风险治理;科技专家;不确定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综合治理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中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高发的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源于诸多因素,但其中科技因素无疑占据了主导地位,科技专家因此应该在环境风险的治理当中承担重要的作用。

一、作为现代风险的环境风险

安东尼·吉登斯指出,今天人类面对的风险不再是传统的那种主要由相对确定的自然因素所导致的“外部风险”,而主要是由科技力量扩张所带来的不确定的人造风险。乌尔里希·贝克看到,传统社会当中的风险分配受到财富和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现代风险的分配则体现了更大的公平性。但贝克“严重地低估了‘社会风险地位的不平等性对弱势群体的严重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难以估量的多重效应。”2近年来中国出现的环境风险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风险,这次常州事件就是又一例证。

纵观近年来的环境事件,当前中国的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首先是技术风险。借助现代技术力量的支持,人类活动的影响力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扩大,超过自然环境自我修复能力之后即会产生破坏效应。中国的工业现代化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展开的,但由于总体科技水平落后,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特别严重。常州“毒地事件”的根源在于,此前三家化工厂几十年来的污染物排放对“常隆地块”的土壤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经济发达省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土壤污染状况相对落后地区更加严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落后的科技水平使经济的发展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随着现代化负面后果日益显现,更清洁的生产方式、对环境污染的修复与治理都对技术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制度风险。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环境标准、环保制度尚不健全,无法为管控环境风险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与西方相比并不算晚,但受到经济发展观念与模式,特别是总体科技水平的限制,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环境标准较低,作为执法依据的环境监测也不完善。2011年6月份,常州市的环保部门对“常隆地块”进行环境调查时,因为国内没有相关标准,所以参照的是《荷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DIV, 2009)》相关指标。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常州外语学校的建设和启用均在邻近地块污染修复工作尚未完成之前,不仅存在程序不当,其选址过于接近遭受严重污染的化工园区原址本身也不科学。在央视的新闻报道中,环境专家指出,2016年2月份新北区环保局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基本污染物的测量未专门检测农药残留成份,导致对污染程度的调查不够全面。可见,在工农业生产环节,废弃物处理环节,环境监测与治理修复等环节缺乏更为细致、严格的具体标准,大大阻碍了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

再次是道德风险。受经济利益驱动,经济组织、科技人员甚至部分政府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够甚至恶意破坏环境。在对“常隆地块”进行土壤修复的过程中,修复企业为了保证利润未严格遵守施工设计要求,将受污染土壤露天堆放是造成常州外校大量学生身体不适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虽然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但仍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政绩或非法利益,不息纵容包庇这种做法。科技人员如果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规避环境法律的相关要求,监管方可能难以及时发现,也会带来较大的危害。

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事实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成为制约环境事业发展的障碍。科技因素无疑是基础性的:正是中国的工业体系整体科技水平不高导致对污染控制的能力不够;为了在更短时间内快速实现现代化,立法者也无法设定严苛的环境标准;在这种“压缩的现代化”进程中,环境参与者的道德风险也因前两个因素的存在容易被放大。在简单工业化阶段,人们通过相对比较严格明确的事实和因果关系管理风险并划分责任,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科学与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风险计算方法崩溃了。”1乌尔里希·贝克用“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来描述风险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他实际上指出了现代技术活动与现代社会管理的特点与缺陷: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和工程建设等现代技术活动高度复杂,充满不确定性,它们制造的风险也会迅速扩散,很难找到明确的责任方;社会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分工细致,同时又交叉重叠,往往无法将某些风险归咎为特定的组织和个人。这在客观上为相关行为主体逃避责任创造了条件。

二、环境风险治理中科技专家的权威地位

全体社会成员都希望可以参与到环境风险的治理当中。但是,环境风险作为一种现代风险,其中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科学技术因素客观上赋予了科技专家在风险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工业社会的内在发展机制将使人类社会可能行进到一切都必须按照科学技术专家所提出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技术统治时代,或者行进到直接由科学技术专家统制一切的专家政治时代。”2

按照贝克的分析,环境风险都是被科技专家建构出来的。因为正如鲍曼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化自身产生的新危险肉眼看不到并且也不能立即辨认出来;最重要的是,外行人不能发现它,更不用说应付它了——外行人是这种危险未来的牺牲品。”3由技术活动导致的环境问题通常无法为普通人感知,“现代化风险滋生了对知识的依赖,在任何情况下风险可能导致的危险都需要科学的‘感受器——理论、实验和测量工具——为的是使它最后变成可见和可解释的危险。”4 作为外行的普通公众对于什么是威胁人们生存的环境风险,人体承受的环境危害的界限在哪里,以及如何化解这些风险根本无法知晓,“因而它们在知识里可以被改变、夸大、转化或者削减,并就此而言,它们是可以随意被社会界定和建构的。”5

基于知识的不对称性,在各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当中以及环境保护的实践中,科技专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很大程度上掌握了为公众设定生存环境的权力。在生产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环境标准、排放要求以及环境污染修复等环节中,只有掌握了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专家们才真正有资格行使决定权。对于环境风险的管控措施通常也是按照科技专家预测的危险状况来设定的。毫不夸张地说,面对环境风险,社会共同体的命运被交付给了科技专家。

在常州事件中,地方政府部门基本上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对环境进行了技术监测,并请相关技术专家提供了修复污染土壤的方案,出现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承担修复工程的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技术方案的设计要求施工。出现问题以后,学生家长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土壤、地下水以及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这说明,面对环境风险时,社会公众最终还是只能选择相信科技人员的专业知识。除了部分数据因为某些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检测结果有所差异外,包括政府机关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基本也都经得起检验,这也说明此次事件中的环保专家群体是值得依赖的。

三、科技专家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尴尬处境

吉登斯指出,“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1 现代工业生产和工程建设的基础在于科学知识与技术手段,但事实上科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大规模的生产与建设活动将这种不确定性进一步放大,它们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科学认知与技术操控的范围。因此,从根本上说环境风险就内置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当中。人们对环境风险的预测与防范最终基于对概率的推算,“风险的精确推算把道德道义上的保证与承诺转换成在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系列规范。”2 现代技术活动依赖科学理论的假设与推理,实验室条件下和理论推理中的状况与实际的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现实中复杂的因素则更容易将这种不确定性无限放大。所以,科技专家既无法精准预测也无法完全掌控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切尔诺贝利事件”就发生在贝克发表《风险社会》的1986年,它为风险社会理论做了最好的注脚:高度复杂的现代技术活动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错,任何看似精确的预测及相关的严密防范措施都可能无济于事。而对于科技专家而言,政府和社会公众需要的是他们根本无法给出的绝对安全的承诺,在生产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许可证上签字就是将自己的专业权威一同装进充满未知风险的黑箱子里了。

当前中国发生的累积型环境风险较多,工农业生产中的废弃物排放即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也会在环境中积累下来,构成污染威胁。大工业生产对环境几乎都有破坏作用,科技专家制定生产标准、排放标准时需要平衡经济收益与环境代价,并为社会公众设定承受环境压力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环境标准可以作为可接受风险与不可接受风险的分界线,即环境标准背后体现的是环境风险应当被限制在什么程度。这是对风险规制价值目标的选定,其决定应当体现公众的价值。”3但普通的社会公众包括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官员囿于知识的匮乏,裁决权最终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掌握在科技专家手中。

但是,每次环境灾害的实际发生都不可避免地将科技专家置于极端尴尬的境地。政府部门对于环境问题管理的权威来自于科技专家的专业权威,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总是需要科技专家站出来向公众保证有待开展的重大技术活动是安全可靠的。但灾难性的后果却屡屡发生,为政府和企业背书的科技专家必然要为此担负一定的责任。虽然理性的公众可以理解环境风险的发生事实上来自于诸多的因素和环节,科技专家整体的话语权威仍然得以维系,但专家个体的权威开始不断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这样,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于专家系统的信任同样陷入两难的困境当中。

此外,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科技专家也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公众期待专家们为公共利益积极发声,但也会质疑专家的某些话语受到利益的裹胁。常州外语学校的大量学生出现身体状况异常后,政府部门仍然拿出专家们提供的环境检测数据,以此保证环境是安全的,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让公众对专家也产生怀疑。此外,科技专家共同体内部相互勾结、相互庇护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需要在追究环境责任时加以防范。贝克警告道:“此种保护和包庇同行专家的惺惺相惜行为虽情有可原,但天理难容……势必要给人类社会造成新的更大的风险和灾难。”1

四、科技专家环境责任的实现途径

贝克提出“科技民主化和生态民主化”,即运用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打破少数科技专家的垄断特权,在科技共同体内部和社会公众当中实现对环境决策的监督和参与,以实现对环境风险的有效治理。国务院刚刚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就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这与贝克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充分尊重并有效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是题中应有之意。

第一,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科技专家的权威意见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建立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是治理环境风险的前提条件,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专业技术性要求非常高,应尊重并发挥科技专家群体在知识与技能方面的优势,并经过充分的讨论后形成制度标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制度设计对科技专家形成有效监督。具体来说,通过建立专家库随机选派、同行匿名评议等制度在科技共同体内部多层把关、互相监督;环境问题决策信息公开,通过社会公众对科技专家进行道德风险的监督。另外,建立环境风险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制,有效威慑科技专家与其他环境参与者联合起来欺骗公众的企图。总之,要通过制度设计预防因少数科技专家的失误或失足将社会公众置于重大的危险之中。

第二,科技专家应承担预警环境风险的责任。基于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预防原则业已成为各国环境立法和环保实践的根本原则。科技专家因为拥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比普通社会公众更有条件发现或者预测存在的危险,也因此被赋予了预警风险的责任。汉斯·约纳斯提出,除了基于专业判断的预测知识之外,一种“恐惧启示法”应当成为科技决策中的必要手段,即通过预测技术活动可能造成的最坏的后果来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依据。在现代技术力量已经可以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的语境中,“最要紧的是一种关于保存与保护,而不是关于进步和完善的伦理学。”1按照责任伦理的要求,在大规模技术活动的经济效益与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之间,我们应当以节制、审慎的原则而非过分积极和乐观的态度进行抉择。参与环境决策过程的科技专家有责任向决策者提出风险预警,特别是“当技术活动风险过大时应予以禁止,因为绝不允许将人类整体的生存或人的自然本性作为赌注。”2

即使是未直接参与的环境项目,科技专家也有风险预警的责任。常州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很多参与的科技专家都不愿对媒体记者介绍情况,因为“问题太复杂了”。不难想象,涉身其中的专家在事件发生后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而多数未参与其中的专家也会因为顾及同行的处境选择了沉默。这难免让人们疑惑,“在这种沉默中,知识分子推崇的独立人格、科学家肩负的特别责任,是否也如那片土地一样被污染了。”3近年来环境风险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科技专家对专业问题提供客观公正的解释,不仅有助于平息社会公众的不安心理,也能起到化解社会风险的作用,事实上,这也是科技专家作为知识分子不该推卸的社会责任。

第三,专家主导的科学决策与政府主导的民主决策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治理环境风险。贝克提出通过权力分配来营造一个“激烈的有说服力的以科学论战武装起来的公共领域”,其中,社会公众提出“我们希望怎样生存”这样的问题,科技共同体则负责提供达到这种生存目标的方案供决策选择。他希望通过“科学的开放性从内到外地过滤和摒弃科学自身的局限性。”4这为我们指供了一个科技共同体与社会公众互动开放的环境风险综合治理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政府主导下的环境管理应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为目标,科技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尊重并在科技共同体内部形成有效监督,社会公众也有畅通渠道参与环境风险治理并形成外部压力。环境风险治理的决策最终由政府管理机构按照民主的方式做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科技专家的道德风险,也可以部分化解其个人的声誉风险,有利于他们提出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

五、结语

常州毒地事件中,企业未严格遵守科技专家设计的毒土修复方案带来空气污染是事件的直接起因,常州外校的学生家长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检测并依此发起合理的环境抗争,两方面的事实都说明了环境风险中科技专家的权威作用。只有通过构建更加完善的综合治理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管控环境风险。

[作者简介: 杨振华,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讲师。]

(责任编辑 朱凯)

Abstract: An environmental risk is a kind of modern risk mainly caused by expansion of sci?tech power, and thus, sci?tech experts play a leading role in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and bear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The overall relatively low technology level, the rapid industrial modernization, and imperfect legal system, as well as participants moral flaw have led to high environmental risks in China. Uncertainty, on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risk determined by modern sci?tech activities and management model, makes a common problem for modern risk management, known as 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 Sci?tech experts should and d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risks. However, their authority is challenged by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The sci?tech democratization and ecological democratization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in which government guides, enterprises take responsibilities, public participates in and society supervises.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sound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at sci?tech experts can play a more constructive and authoritative role in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Experts als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use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o predict risks and issue early warnings of environmental disasters. The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system guided by expert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system guided by government to constitute a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to better guard against environmental risks.

9.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篇九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责任书。

一、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深化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高学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严格规范教育资金使用行为,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教育经费和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确保教育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学校在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违规补课收费和有偿家教等方面,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制度,对校内出现的乱收费现象及时纠正。

三、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校务公开,每学期收费要张贴公示,并长期保存,接受群众监督。搞好民主评议教育行风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及时通报治理工作情况,牢固树立遵纪守法,依法收费的观念,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关心、理解和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形成良好的治理工作环境。

五、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的规定,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治理工作责任、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本校乱收费问题未有效制止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中心校校长:村小校长:

10.治理乱收费材料 篇十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制止乱收费的行为,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收费工作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使减轻学生负担、治理乱收费现象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中层领导、学生家长代表、财务人员为成员的“减负治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对上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全校师生通报全校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处室负责人和班主任均对收费现象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了收费管理制度,坚决遏制了乱收费现象。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1、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学校无参与应由有关部门收取的代收费项目的行为;无强制性收费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无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学校更没有擅自私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了收费管理,执行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公示。并且公示的项目和内容标准已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并实行校务、政务公开,自觉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3、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未用事业收入发放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在开展工作中严肃财经纪律,并加强了财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财务管理意识。

三、规范各项管理制度

1、规范收费行为

一是学校无超标准、超范围和自立项目收费。二是学校无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学校也没有在节假日期间举办各种补习班性的办班活动和以竞赛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我校严格禁止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钱物。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也从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四是学校对学生着装采取自愿原则,不强制收费。

2、规范办学行为和用书行为

学校严格执行了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材证订目录》征订学生用书,没有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材征订目录》以外的用书及各种复习资料,学习用品和其他物品,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发行等环节中,未出现违规收费行为。学校也无使用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现象。

四、疏堵并举

由于学校规范收费监督与管理,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任何教辅材料。截止目前,学校未发现任何严重乱收费行为。

以上是我校收费情况自查说明。我校将始终严格执行上级的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依法治校,坚绝杜绝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古城营中心小学 2011-2-18

治理乱收费自查报告

11.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篇十一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治理结构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现代公司(modern company; corporation) 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指公司的管理者(manager) 在进行经营决策时,既要考虑股东(shareholder) 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主体的利益。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1)指的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上的,是基于良好的道德素质而主动承担的;(2)指的是社会义务,主要涉及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雇员(employees)、债权人(creditors)、顾客(customers)、供应商(suppliers)及公司所在的社区(community);(3)它要求公司的管理者决策时对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予以考虑。换言之,至少部分地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因素。

有人可能会认为,我国的企业早就承担起了社会责任,这是对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误解。的确,我们曾经把企业办成了小社会,企业除了组织生产、销售以外,还办学校、办医院,从职工的生老病死,无一不管,结果是企业的包袱越来越沉重,直到再也背不起;企业的效益越来越差,直到再也经营不下去。这是长期以来压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负担,影响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给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带来了极大的阻力。这是我们走过的弯路,是用沉重的代价换来的经验教训,不能再重蹈覆辙或者穿新鞋走老路。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脉络

公司的社会责任最早为经济学家(economist)所提出,但与现在人们所普遍认同的不一致。他们认为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profit——maximization),企业做到了这一点,就实现了其主要的责任。公司的目的在于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不是公司考虑的对象。这种观点直到上世纪初期仍然在被广泛采用。如1919年,美国福特(Ford)公司董事会决议,仅将可分配利润的一部分分给股东,其他的则重新投入生产,扩大公司规模,以便雇佣更多的工人;并且降低汽车的价格因而减少了公司的可得利润,以使尽可能多的人享受到该公司的发展繁荣所带来的利益。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福特公司把可分配利润分给股东,法庭支持了原告,认为,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股东营利目标的实现,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应围绕这一目的,不得为了其他的目标而减少公司的利润,也不得拒绝将利润分配给股东。这实际上是说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公司所承担义务的社会责任只有一个并且也仅仅只有一个:使用自己的资源从事旨在实现股东利益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符合游戏的规则。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影响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开始追问:作为一个高度社会化的商事组织,除了营利与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是否还有其他的目标值得它来追求?人们开始将与公司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纳入视线,认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考虑(take into account)公司内部除股东以外其他人的利益,以及公司外部与公司有关的主体的利益。

传统观念认为,公司的雇员仅仅是被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的劳动者,他们的利益仅由其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契约规定,在此之外,他们对公司不享有更多的利益,董事会代表公司做出某项决定时无须考虑他们的利益。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公司雇员的努力劳动,董事会代表公司做出某项决定时,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雇员的利益。如英国国会于1985年通过一项类似“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即该国公司法第309条,Section 309 of the Company Act 1985),规定公司董事会在代表公司行为时,有考虑公司雇员利益的义务。公司债权人的地位,自上世纪80年代,也被从契约法上的一般请求权人的地位上升为公司的利益主体,公司董事会在代表公司做出决议时,也应当考虑他们的利益。

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3-02条“公司”一般权力中的第13项即是“为公司利益或者为慈善、科学或者教育做出馈赠”。美国法学会认为,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一是应像一个自然人那样承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义务;二是可以考虑各种道德的要求,只要这些道德要求对一个负责任的(responsible)商人来说是适当的;三是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人道、教育和慈善的目的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源。

争论远没有结束,历史也没有至此划上圆满的句号。2001年汉斯曼(Hans man) 教授在他的《公司法的历史终结》(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 中试图总结相关争论,他认为:在公司的历史实践中,国家主导模式、利益相关者主导模式和雇员主导模式毫无例外地受挫,唯股东利益主导模式立于不败之地。股东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和剩余价值的索取者,管理人员仅仅应对股东的利益负责。如果能做到这点,公司就能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参与竞争,就能更好地承担它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汉斯曼教授的结论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政府的监管而得到有效的保护,没有必要让他们参与公司治理,似乎争论至此,历史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发展脉络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当西方的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很高水平时,公司法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刺激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促使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经济的高度繁荣。此时主要强调公司目标的唯一性以刺激与保持公司股东投资积极性,意义重大。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这一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公司法虽还需推动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但已不是唯一目的,转而对包括股东在内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提供保护。

因此,公司法是采取传统的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法律机制,还是采取现代的平衡各关系主体的利益的法律机制,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我国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司法在我国民商法中是空白,直到1993年我们才制定了《公司法》。该法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它反映了现代公司法的最新发展,把平衡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

然而,不容回避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很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低,公司的发展刚刚起步。我国公司的当务之急是提高生产力、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以及发展经济、繁荣社会。所以,我们不应当过分强调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而应当重视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完成为股东赢利这一目标的前提下,再来考虑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保护。如果公司的赢利目标不能实现,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也将荡然无存。

何况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公司社会责任论也非一统天下,被全面纳入立法体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的治理结构早已从最初的“股东中心主义”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而广大股权分散的股东或者出于冷漠的理性或者因为搭便车的心理或者因为行使权利的成本太高,并非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因而旁落在董事会的手中,董事会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伯特.C.克拉克(Robert C Clark)认为:“以清楚的标准,像‘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公司客观目标,远比以模糊的目标,像‘合理、适当地考虑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来得容易监控经营者,自然能期待其以负责任、有效率的方式经营公司。” 因此,如果再在经营层应考虑的目标中加上社会责任,会使本来已位高权重的董事会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权力的行使更难以被控制和监督。

我国目前的现实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尚未建立起来,甚至连西方国家所普遍经历过的初级阶段——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会中心主义,尚未做到,又怎能贸然引进在西方也众说纷纭、尚未定论的“公司社会责任”。我国公司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股东大会普遍空洞化,要么被公司经营者架空,要么被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本身完全形式化。而小股东的利益却受到严重的损害。二是董事会的功能不完善。董事(directors)本来应该由懂经营管理、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管理(management)的人担任,但国有企业在改建为公司的过程中,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人进了董事会,致使董事会虚设,偏离了经营决策机关的定位。同时董事会对执行董事、经理的监督乏力,董事之间的监督尚未建立起来。三是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未发挥作用,在实践中监事的地位低于董事与经理的,其任职依赖其所监控之董事的支持,势必受制于后者,难以行使监督职权。

针对我国目前的状况,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能够有效地行使民主表决权。同时还应赋予股东对公司、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单独诉讼与集团诉讼。二是强化董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董事和经理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不但要忠实于本公司,不得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而且在经营决策和执行公司业务时必须尽谨慎与合理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因为违反诚信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加强其独立性(independence),尤其是应在特殊情况下,让其享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和对董事、经理的诉权。四是扩大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范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这种民主管理方式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装饰品。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王保树.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现代法学.2003,(3).

3.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烟台职业学院讲师。

12.治理乱收费责任状 篇十二

审计收费(Audit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g))是审计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契约中,双方达成的一项代理费用,它是审计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领域。通过研究审计收费,可以了解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和审计市场的竞争状况;可以发现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中是否存在由于低价揽业而导致的恶性竞争行为和审计质量减损的情况,从而有助于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国外关于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获得了一系列成熟的理论成果,对促进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直到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后,国内才开始起步审计收费的理论研究。独立审计作为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产生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目的是减少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缓解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代理冲突。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而独立审计是可靠财务报告的一种外部监督机制。因此,有效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高质量审计需要注册会计师付出更多的努力,投入更多的审计成本,所以高质量的审计需求最终会导致审计费用的增加。就目前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代理行为严重,所以审计收费不仅受到审计成本的影响,还受到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了关于审计收费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Simunnic(1980)最早对美国审计收费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是决定审计收费的最重要因素,对审计收费的解释力达到了57%,其次为控股子公司个数、涉及行业类型、资产负债率、前两年的盈亏状况、审计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以及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成本,而会计收益率、审计任期和事务所规模等因素在回归方程中并不显著。在国外关于公司治理与审计收费的影响研究中,Carcelloetal(2002)发现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勤勉程度和专业水平与审计收费是正相关的。Abbottetal(2003)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财务专业水平与审计收费是呈正相关关系。而Sullivan(1999)的研究发现董事会结构和审计委员会特征与审计收费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并由此认为董事会结构和审计委员会特征并非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审计收费时考虑的因素。Fan&Wong(2001)的研究发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到审计师的选择、审计收费和审计意见的出具。

(二)国内文献

国内对审计收费的经验研究是从王振林(2002)开始的,大多数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和模型,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审计复杂性、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审计收费折扣、盈余管理等。根据张奇峰等所搜集到的我国审计收费经验研究结论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审计收费与客户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客户是否处于经济发达地区、审计师是否国际五大显著正相关,与客户盈利能力没有显著相关性。在国内公司治理与审计收费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刘明辉、胡波(2006)基于公司治理框架,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2001-2003年审计收费与代理成本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当存在其他变量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高管层持股比例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等情况对审计收费有显著影响。潘克勤(2008)采用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布的200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治理100佳”的公司治理指数作为公司治理的替代变量,以“100佳”中的55家2001年至2004年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多元回归方法,分析公司治理指数、审计风险、审计师规模与审计定价的关系。结果发现,公司治理指数越高,审计定价越低。本文主要是在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模型,着重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变量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进行分析。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机构投资者是重要的权益持有者,Monksand Minow(1995)认为机构投资者有机会、能力和资源来监督、影响公司的管理者。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机构投资者,总的来说,比个人投资者消息更加灵通,因为他们迅速的发展和对及时、有价值的公司特定信息的分析(Balsametal.,2002;Jiambalvoetal.,2002;Wahaland Mc Connell,2000)。当机构投资者单独拥有不到5%的优质普通股时,也就是,当机构投资者分散开时,他们监控公司事务的程度取决于一个分散的机构股东团体共同持股的规模。当所有权分散时,股东普遍缺乏激励和监督公司活动的动力。然而,随着共同持股的增加,分散的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集体更有影响力,包括公司为了防止财务报表舞弊而购买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为了减少财务报表的不确定性,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团体可能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Kane and Velury,2004)。相反,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公司可能倾向于购买高质量审计服务来证明财务报表的高质量。因此,从需求基础观来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总额与审计收费是正相关的。然而,从供应方观点来看,可以认为随着集体股权的增多,分散的机构持股团体会主动监控公司事务比如财务报告出具的过程,这无疑降低了实质性错报的内在风险。在这样的环境下,审计师会索取更少的审计溢价,从而导致更低的审计收费。综合以上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我们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1:分散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审计收费关系不显著

管理层持股是解决代理冲突的一个关键因素(Jensenand Meckling,1976)。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过大时,管理层会朝着实现个人利益的方向努力。Warfieldetal.(1995)提出随着管理层股票所有权的增加,很大一部分管理层的财富依赖于公司的长期价值,导致管理层持股收益的更大调整。Jensenand Meckling(1976)认为拥有较高股权利益的管理层为了短期利益很少参与投机人为管理,并且更有可能通过财务报表来传递价值。他们的结果是受与较高管理层所有权相关联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不太可能被投机性盈余管理所驱动。因此,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财务报表存在欺诈的可能性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减少,这减少了实质性错报的内在风险和与财务报告过程相连的总体审计风险。在这样的环境下,审计收费中的价格溢价和审计业务努力的程度将会降低,从而导致更低的审计收费。因此,从供应方观点来看,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审计收费应该是负向关系。相反,从需求基础观来看,审计收费与管理层持股很可能是正向关系。在管理层持股较高的公司中,管理层可能需要扩大审计范围或从外部审计师那里购买高质量审计服务来传递已报告的财务报表信息质量的正面信号。这种策略可能对公司带来很多经济利益。较高的财务报表质量将提高信贷比例、减少资本成本、债权人监督,这不仅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并且对于管理层来说,工作更具有灵活性。与此同时,还会吸引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大股东投资于此公司,从而提高公司在市场的信用度和地位。基于以上两种冲突的观点,由此,我们提出假设:

假设2:高层管理者持股情况与审计收费关系不显著

相关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存在对公司治理有很大的改善作用。独立董事的存在使得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得到加强。崔学刚(2004)的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存在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Carcelloetal(2002)研究了美国财富1000家公司董事会特征与对其审计的“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关系,发现审计收费与董事会的独立性显著正相关。所以,独立董事比内部董事更加注重审计质量。由此,我们提出假设:

假设3: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审计收费正相关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从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不仅强化了董事会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提升了审计独立性,而且控制了内部风险。对于这一点,李补喜、王平心(2007)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实证研究已证实。由此我们提出假设:

假设4: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更高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样本全部来自2009年沪深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剔除没有披露2009年审计收费的上市公司和混合披露审计收费的上市公司,剔除本期ST公司和金融类上市公司,经过以上筛选,最后获取了778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其中沪市403家,深市375家。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均来自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数据库中审计收费说明,公司治理数据来自于国泰安研究服务中心的公司治理数据库。分析的工具主要是SPASS17.0。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与以往审计收费研究类似(Simunic,1980;Craswelletal.,1995;Abbottetal.,2003),我们使用横截面回归模型来检验公司治理变量与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此模型选用分散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的比例作为解释变量,选用公司规模、审计业务复杂程度、财务风险、审计意见类型作为控制变量,建立如下模型:

LAFEE=β0+β1LTA+β2SUB+β3REC+β4INV+β5LOSS+β6CR+β7LE V+β8OPINION+β10DINST+β11PMGR+β12INDEP+β13ADICOM+ε(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以初步了解样本情况,并观察样本若干特征,见(表2)。从样本数据上看,我国A股证券市场的审计收费存在较大差异,样本公司中审计收费最小值为1.30万,而最大值为900万;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规模的比例达到了1/3,说明我国董事会结构已经逐步在发展成熟。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差别很大,但管理层持股比例非常小。分散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均值为39%。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有203家。

(二)回归分析

为了避免联合检验的问题,除控制变量全部带入以外,本文将解释变量逐一带入,将上文中所建立的数学模型分解为4个模型分别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模型1:仅考虑假设1的分散机构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解释变量,另外加上所有的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中可见,分散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正,说明分散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审计收费成正向关系,但结果并不显著。从而验证了假设1。上市公司期末总资产、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个数在1%的水平上与审计收费显著正相关。期末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期末流动比率在10%的水平上与审计收费显著正相关。其他控制变量,在统计上与审计收费的关系不显著。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层持股比例的解释变量,多元回归结果表明方程拟合度有所提高,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审计收费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假设2得到验证。说明拥有一定所有权利益的管理层很少因为机会主义原因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这改善了出具财务报告过程中的代理问题,结果是更低的风险溢价和审计范围,导致更低的审计收费。控制变量与审计收费的相关程度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相似。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独立董事规模的变量,方程拟合度不变,INDEP与审计收费相关性不显著,假设3未得到检验,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对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没有体现出积极的意义。模型4:最后在模型3的基础上加入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这个解释变量后,方程的拟合度再次提高,调整后的Rsquare为68.2%。ADICOM与审计收费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4得到检验。说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强化了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改善了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

五、结论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建立适度集中,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考虑可以引入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资金、信息、人才等多方面优势,能使公司治理更好的发挥作用,也必然会产生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采用管理层持股激励机制,让高管层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和委托代理层本,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法规,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力度,提高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

摘要:本文采用我国A证券市场的数据,检验了公司治理对审计收费的影响,研究发现高管层持股比例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审计收费产生显著影响,说明高管层激励机制和进一步完善审计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审计收费,公司治理,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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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爽、吴溪:《审计定价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初步证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3]王振林:《审计收费的决定与审计质量—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

[4]潘克勤:《公司治理、审计风险与审计定价》,《南开管理评论》2008年第11期。

[5]李补喜、王平心:《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费用率与审计意见的相关性研究》,《经济管理》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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