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培训稿(精选7篇)
1.合同法实务培训稿 篇一
论情事变更原则
11土木3班 林海龙 241190101关键词:情事变更
适用条件
案例分析
摘要: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
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
一 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二 显先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三 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四 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但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实现这一价值,各国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这样的考虑:从契约严守的立场出发,法律首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扩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
案列分析:2000年10月盛志斌与吴方风签订农田转包合同,约定吴方风将其承包经营的320亩农田以每亩50元的价款转包给盛志斌,转包期为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头年的12月给付下年承包费。
2004年,国家对农村进行政策性倾斜,免除农业各种税费,对农业实行适量补贴,农村出现了农户种粮由原来的微利转为大利的新情景,农田转包价普遍已升至每亩200元。
2004年10月,吴方风拒收盛志斌依约预缴的2005年承包费,并称承包价要上调至每亩200元,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2005年2月,盛志斌诉至法院,要求吴方风履约。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情势变更的民法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公平原则),判决除承包费由原来的每亩50元上调为180元外,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评析]本案是农田转包合同。通常情况下,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一些国家的基本做法或另一原则是对合同履行中的异常变化的情形允许当事人重新协商或通过审判机关裁判的干预,以公平理念对法律中无法预见缺乏正义的情形作出调整,以体现社会形势的发展对个人的公正和公平对待,这是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反映,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的大环境。
如果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责任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并使其中一方可以预计的经济能力和家庭生活水平发展前景出现较大的问题,否则是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渊源是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原则。我国对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有严格限制。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已发生了国家免除农业税费,并对农业实行适量补贴,农户种田由原来的微利转为大利的显著变化,国家政策对农村土地转包的影响这种变化就可以在民法理论上适用情势变更情形。合同签订后,履行终止前,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克服的情况,使法律关系的成立基础发生了异常变化。一方当事人在大形势的变化后可期待利益有所上升,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会产生重大失衡。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客观事实有异常变化;
二、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发生在订立合同后,履行终止前;
三、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是当事人不能预防和不能克服的;
四、情势变更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本案中,作为具有依赖农村土地生存的耕田大户吴方风来说,农田之上的利益因素对其影响与一般的市场经济利益明显不同。农业税费的免除是一种国家行为,与市场经济中的智力投资、风险投资、合理囤积、劳力调动等因素反映的经营思维和风险变化的成立方式不同。作为束缚在田地上的耕作人,转包价格如果不变更对吴方风的生活来说比较同时期他人的同样转包同等价格水平将发生可以估量的降低趋势。为响应中央政策,法院调整承包费依法有据,是有机运作农田之上的利益,将承包户利益科学调整到农业经济发展必然方向上。
2.合同实务 篇二
本文主要讨论合同签约前的准备工作、签约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违约补救等几个方面,以期能对朋友们的工作和生活有所裨益。
一、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多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应尽可能地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或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对方基本情况的文件和资料,且应当查实和核对相关证件的真伪,将上述资料作为合同的附属文件,给予妥善保管、归档,一般而言,应作好两项准备和审查工作:
(一)审查对方资质、签约能力
审查对方资质和签约能力主要包括营业范围、法人的授权等。
1、关于经营范围。
在的新合同法生效之前,超过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修改。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或程序的业务(如房地产、烟草、盐业、医药等)或规定禁止经营的业务(如买卖枪支、毒品等)以外,企业可以不经任何审批直接从事所有项目的经营。
2、对方的主体资格。
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必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这是很关键的地方,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无签约能力的人签定的合同不生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的合同对手很多时候不是法人,而是其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这更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与重视。
合同法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应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或有法人的合适充分的授权,否则,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因此而带来的风险也是较大的。
要判断是否符合“其他组织”或授权,首先必须看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无营业执照,则需要看是否有法人合适充分的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有一种就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有营业执照,就可以认定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要求。
特殊情况:(1)没有营业执照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的主体,如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
(2)在法律对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该解释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
(二)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
比如注册资本,投资额,年检情况,企业的商业信用和资产情况,审计报告等。
如有必要,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局了解相应的具体情况。
二、签约的程序
(一)谈判的过程。
谈判成交的过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应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4条)。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的要件:(1)应当以通知的方式,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通过行为等方式作出。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在实质上完全一致。
在要约之前,可能会涉及到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比如:发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谈判过程中,双方利益的分配和各方的法律意识、谈判所处的地位等有一定的关系。
一般而言,法律意识强、心理素质好、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位置,能够从谈判中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更多的利益。
当然,如果仅仅有谈判的强势地位而对相关法律不是很懂的话,也可能会处于劣势位置。
(二)慎重了解对方代表的资格。
在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碰到一些人盗用或假冒某人或某单位的名义进行签约。
一般来说,如果有人未经我们的同意就冒用我们的名义去和他人签订合同,我们一般无须对那可怜又倒霉的被诈骗人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种代理行为在民法上叫做表见代理。
通俗点讲,就是从表面上来看,善意相对人有合适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被代理人的代理权,被代理人就应该对这个行为负责。
表见代理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比如,某公司给每个业务员下发了一些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授权书或空白合同,某业务员因为工作不力而被单位解雇,单位未及时收回空白授权书或空白合同,此后,该业务员以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客户签定合同,收取定金或货款后逃走。
这是明显的恶意行为,但合同法仍认定此种行为有效,该公司应当对客户承担代理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那个空白合同的标的是几个亿,公司完全可能因此而一蹶不振。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维护市场秩序的交易安全,因此,只要相对人知情或应该知情,表见代理就不成立。
为防止表见代理的出现,应尽最大努力使相对人知情。
主要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授权委托制度:首先,要制订企业的规章制度,除法定代表人外,任何个人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必须持加盖公章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且应该让自己的客户知悉此规定。
其次,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具体的代理事项,有效期间等内容,否则就是授权不明。
法律规定,授权不明确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如果授权委托书不明确,也将是极大的`隐患。
再次,如企业解除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应以尽快通知有关客户,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
最后,应建立严格的公章、合同保管机制。
有关法律规定,如能证明公章、空白介绍信或合同是被盗的,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应管好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关键的重要物品。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四)涉及合同内容的一些签约技巧。
在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解约权和我方的义务条款前,必须正确评估我方的谈判实力、谈判地位、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及有无违约的可能性等,事先设想若出现合同规定的情况对我方将有何重大不利影响,然后,据此决定合同的上述内容。
如果我方违约可能性比较大,则违约责任条款应尽量模糊化或根本不提,否则,则应加大。
应多加入有利于我方的解约权,尽量限制对方的解约权。
此外,我方的义务条款是越少越好,而对方的义务一般则是越多越好。
对于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一般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和熟悉的法律和管辖权比较好,比如适用中国法律而不适用外国法律,在我方住所地法院而不是对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等。
如果都坚持在自己所在地诉讼,则可以考虑进行在第三方所在地仲裁,对哪一方都没有特别的倾斜。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定义及种类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方的强制力。
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整体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一方以欺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的撤销
1、合同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2、可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2)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总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1)一年内没有行使;(2)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
(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严格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既不能擅自提前履行,也不可擅自部分履行。
如果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劳动合同、互易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双务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照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比如买卖合同中,合同约定甲方应先支付80%的货款,乙方再交付货物,如果甲方未按时按量足额支付货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
(四)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三点值得注意:
1、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只能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可能享有此权利;
2、在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提出担保或提前履行后,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应恢复合同的履行,而不得拖延。
3、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抚养请求权,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作为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代位权主要是为解决“三角债”的关系而设立,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六)债权人的撤销请求权
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若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不会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五、合同的解除
(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同条款,称为解约条款。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商、保密等义务。
(二)法定解除
不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解除的条件,只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程序。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来的合同。
通常的做法是双方另行签定一个解除协议即可。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此种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但是解除通知应当送达给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合同的违约补救
(一)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
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迟延履行。
又称债务人迟延,或者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4、拒绝履行。
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5、债权人迟延。
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的履行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协助才能完成。
构成要件:(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3)债权人受领迟延或受领不能。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在违约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限期履行应履行之债务的强制履行要求。
强制履行的例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合理地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上述方式的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
3、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并列适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1、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定金主要是对债权起担保作用。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不得与违约金并用,只能从二者中选择一种。
注意:(1)定金与订金不同。
虽然拼音一样,但是两者的功能差异巨大。
定金具有上述担保作用,而订金在很多情况下仅仅是预付款的作用,并无上述定金的担保作用。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担保效力。
2、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只能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能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比如,医生给病人动手术,不按照合同约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给病人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一方面构成违约,另一方面构成侵权,但病人只能从二者中选择一种进行主张。
主张违约的,可以获得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主张侵权的,可以要求赔偿。
另外,主张侵权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主张违约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违约事实的确定和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全。
首先,应区分是否对方违约还是我方违约或者是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有没有抗辩权。
其次,必须保存和收集对方违约和我方履约的证据,比如合同,送货单,确认函,财务对帐单,质量检验报告,来往信函等。
凡是需要我方确认的任何书面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签发,否则必须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必须提防对方通过录音的方式收集证据。
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操作实务 篇三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陈庆林
1、什么是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白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即中标合同,“黑合同”就是背离了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往往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见,法律不保护“黑合同”。但要注意,根据上述规定,黑白合同问题只适用于必须是招投标项目,其他项目不适用。
2、黑白合同的区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黑白合同的标准是:合同的造价、工期、质量这三个实质性内容(实质性条款)是否不一致。
第一、造价条款。造价条款直接关系工程价款的结算,其约定包括固定合同价款、适用定额、执行费率等不同形式。固定价合同往往表现为固定合同价款的不同,如中标价是1000万元,补充协议却改为800万元,这个补充协议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黑合同。可调价合同,则往往表现为适用定额、执行费率的不同,比如我办理的老凤朝改造工程的中标费率为10%,补充协议却约定费率12%,最终法院支持我提出的按中标费率10%结算的主张。又比如我办理的府邸景苑工程,备案合同约定执行03定额,补充协议却约定执行94定额,这里面也涉及黑白合同的问题。
第二、工期条款。工期的长短主要涉及工期罚款问题,备案合同约定工期300天,补充协议却是200天,实际使用工期260天,要不要工期罚款?这也涉及黑白合同问题。
第三、质量条款。质量标准的不同也主要涉及质量罚款问题,比如备案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合格,补充协议却要求创钱江杯,并约定创杯奖90万,未创
罚90万,实际未创杯,要不要罚?这也要靠黑白合同的规定来解决。
3、黑白合同的形成时间
黑白合同的形成时间有多种可能,第一,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第二、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第三、黑白同时签订。黑白合同的形成时间均不影
响被白合同的认定。
不能以为只要是签订在后的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关键还是要款实质性条款时
是否不一致。
4、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即同一建设工程
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
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黑白合同操作要点
(1)黑白合同处理原则的适用前提:必须是招投标项目,其他项目不适用。
白合同专指中标合同,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
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
是否是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判断标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二至七条,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商品住宅、经
济适用住房);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
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地方规定的招投标范围和标准,不是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判断标准。比如,衢州规定五星级大酒店要进行招投标(可以邀请招标),现在当事人在招标之前签了一个2.2亿元的合同,随后经招标中标价为1.3亿,是否要按1.3亿的中标价为准?最终省高院认定,按照国家规定,五星级大酒店是私人投资的,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当事人只有招标之形,没有招标之实,招标之前签的2.2亿元的合同有效。这里就不涉及黑白合同。
(2)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区别
合同变更是当事人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如果要修改、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形条款,也是可以的,但必须经过备案。否则,仍将被认定为黑白合同。
(3)备案合同与中标条件不同如何处理
如果备案合同没有按中标条件签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条件进行结算。
(4)实务操作建议
第一、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白合同的签订,千万不要与发包人签订比真实意思的条件更低的备案合同。发包人如果提出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施工单位就要吃哑巴亏。
第二、如果存在黑白合同,施工单位可以主张按对自己有利的白合同进行工程结算,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确因客观原因须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办理备案。黑白合同也不是绝对的,经过备案的“黑合同”可以转化为“白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果补充协议的实质内容改变有利于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坚持办理备案手续,反之,就尽量让补充协议成“黑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建设局在市造价站已经设立了合同备案办公室。
4.《合同管理与实务》课程学习总结 篇四
单位:中铁上海局城轨分公司 姓名:于秀勇 学号:32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事例系统地学习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做好工程项目与合同管理的重大作用,从而思考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这次学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是老师以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教学水平列举了大量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领域的问题,让我们受益匪浅,对我们今后有着重要意义。
一、工程、合同及其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单纯指施工,包括整个建设过程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可以分为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监理等阶段的工作。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条线索,可以带动全部管理事项。
一次经营:投标与签约,市场营销、合同签约;二次经营:施工准备、施工、收尾,施工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反索赔;三次经营:竣工结算、用后服务阶段,结算、审计和清欠。
合同管理是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具有明显的全面性系统性;合同管理具有突出的动态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签约管理
合同的签订过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不作实质性修改的肯定性答复。实质性变更指的是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法律赋予合同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类型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三、合同的实施管理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四、合同的变更管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合同主体保持不变而改变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主体变更又称为合同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变动合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五、合同的索赔管理
一般说,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变更索赔的几项技巧:1)化整为零;2)先易后难;3)个性优先;4)紧盯不放。;5)变更索赔不是偷工减料;6)合理合法的规避外部审计;7)抓住机会,主动出击;8)多用变更,少用索赔。
5.合同法实务培训稿 篇五
拟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3.李某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李某的行为可以视为()A.自愿撤诉 B.申请撤诉 C.强制撤诉 D.藐视法庭
4.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
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
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
5.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是()。A、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C、发现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D、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6.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8.关于法院调解的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 B.调解可依职权进行
C.调解原则仅适用于一审程序
D.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9.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向(C)A.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书面提出 B.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C.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 D.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10.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11.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12.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
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1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A、管理人员 B、中层管理人员 C、高级管理人员 D、一般管理人员
14.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15.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 A.实体公正 B.追求效率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16.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有权要求赔偿的受害人()A.必须是购买该产品的人B.必须是使用该产品的人
C.是购买、使用该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D.接受服务的人
17.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18.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19.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20.在下列三种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中,()的问题可以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A.屋顶漏水 B.墙面开裂 C.面积缩水 D.钢窗不符合标准
21.不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B)
A.劳动 B.控告或者检举 C.计划生育 D.依法纳税
22.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继续执行原判决
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
2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24.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5.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 A.实体公正 B.追求效率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26.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27.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从受理公证事项之日起()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A.15个工作日 B.一个月 C.一个半月 D.二个月
28.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法院的审理()A.不受影响 B.应当停止 C.不得进行 D.可以暂停
29.《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的基本任务是对罪犯的()。A.惩罚和改造B.惩罚和教育 C.改造和教育D.教育和矫正
30.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C)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多个符合题意)
1.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A.罢免权
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3.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4.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5.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6.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7.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沈某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分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沈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 C.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并不违法 D.该罚款决定违法
8.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10.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立法法》规定?
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1.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12.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A.偿还性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在发行时一般都具有不同的偿还期 B.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偿还期成正比
C.风险性是指购买金融工具的本金和预定收益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大小 D.收益性是指金融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给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
13.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14.工商谈判效益的评价标准有:()。A.经济效益标准 B.成本优化标准 C.目标实现标准 D.形象效益标准
15.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16.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17.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18.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包括()A商业秘密
B著作权
C商标权
D所有权
E专利权 答案:选A、B、C、E
19.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
A行政调解
B仲裁调节
C行政复议
D诉讼
E和解 答案:选A、B、D、E
20.以下4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适用下列何种税率? A.张某所得5000元,适用3%的税率 B.王某所得8000元,适用20%的税率 C.李某所得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 D.赵某所得85000元,适用45%的税率
21.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B.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22.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3.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24.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四)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
2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 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25.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26.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2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8.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 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9.某建筑构件公司由于安全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两人受伤,()应当对此承担责任。A企业法定代表人
B该公司经理
C该公司财务总监
D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
E该公司的工会小组负责人 答案:选A、B
30.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6.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篇六
----时间与资金的关系
姓名:傅凌班级:房建07-2班学号:20071179指导教师:王榃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工程概况:
XX展览中心拟建于XXX开发区XX北侧XXX二期工程处,已列为XX市重点工程。本工程为单层大跨度钢门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26,000平方米。本工程建成后将做为专业展览馆使用。
二、有关资金的1.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业主不按约定预
2.付,承包商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的扣除问题一般是通过合同约定从什么时间起开始扣还,多长时 间扣除完毕,在改时间段内每次都是等值扣还。而在FIDIC中,每次扣还 的数额一般不是等值的,而是每次扣还承包商应得款的1/4。
3.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报表,经审查核
实评估后10内,按照评估的工程进度将工程进度款扣除有关应扣款项后拨付给承包单位。
4.工程价款累计拨付达到合同价的80%时停止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留5%作 为工程维护保修金以外,余款一次性在工程结算后,经建设单位审查核实后 的15天内拨付给承包单位。
5.工程维护保修金待维护保修期满,经双方协商核定签字起10日内拨付给承
包单位。
6.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图纸、资料押金)
应邀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每标应交3000元投标保证金,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数退还本金(不含利息)。
三、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发出开工令日为工期起算日。
2.竣工日期:20XX年X月XX日。
3.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因战争、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承包单位应在事件解除后48小时内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工期方可顺延。
4.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等情况影响主导工期时,须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办理相关工程签证手续,方可顺延工期。
四、物资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除了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部分之外,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统一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均需符合设计要求的性能、型号、规格。采购时在询价、比价之后,承包单位应负责将评估资料、有关报价复印件及有关样品实物、图片(像)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后,方可采购。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符合工程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其后果概由
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应无条件负责退换或重新报批采购。
2.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均应手续齐全、质量可靠,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符合各项验收、归档、竣工备案所需,必须按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检验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施工单位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建设单位将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中止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项,并可以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单位索赔。
五、投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1.标函的内容包括:
① 综合说明、标函摘要;
② 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及其构成;
③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人员组成、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工程计划进度、确保工期的措施等内容);④ 三材用量,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2.有关本工程中的项目均应专题详细另列保价,并说明各种费用和优惠条件;
3.标函份数:正件一式六份(中英文对照);
4.对未中标单位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管理配合费用:
1.各投标单位在投标价中应单独列明3%付给总包施工单位,作为总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所增加的管理费用,其余如脚手架、临时设施等由施工单位双方协商使用费。
七、工程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和包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承包方式承包。(其中包料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器材除外)。
2.本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如发现有分包或转包,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与另一家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已施工工程量概不付款,预付款追回。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单位索赔和追究违约责任。
3.施工中如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时,结算单价按相对中标书优惠后的相关单价计取,不得计算任何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单价和费用,并不计取变更设计的赔偿增加费。工程竣工结算按相对于中标总价优惠后最终确定的承包合同总价的打折比例进行结算。
7.员工培训实务总结 篇七
第一节 培训与开发及相关概念辨析
培训在不同的书籍或组织里,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训练、发展、开发、成人教育等。因此,在进行培训之前,首先需要厘清培训的概念和相关概念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培训与开发的概念
培训就是向新员工或现有员工传授其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相关知识、技能、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的过程。开发则是增加和提高员工的知识和能力,以满足企业目前和将来的工作需求。培训更多的是一种具有短期目标的行为,目的是使员工掌握目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开发则更多的是一种具有长期目标的行为,目的是使员工掌握将来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将来工作所提出的要求。本书中将培训与开发结合起来,既着眼于组织眼前绩效的改进,又在战略角度上关注组织及个人的长远发展。培训与开发的异同点如表1-1所示。
表1-1 培训与开发的异同点
项 目 培 训 开 发
相 同 点 ?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力资源质量和工作绩效水平
?对象是企业员工
?是有计划、连续的工作
不同点 目标 着眼于短期技能和知识的提高,强调短期目标 着眼于未来知识和能力的提高,强调长期目标
关注焦点 现在 将来
与当前工作的相关性 高 低
持续时间 短,具有集中性和阶段性 长,具有分散性和长期性
范围 窄 宽
工作经验的运用程度 高 低
收益近期内见效 是人力资本投资,在未来取得收益
培训和开发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要通过改善员工的工作业绩来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只是关注点有所不同:一个更关注现在,而另一个更关注将来。在此,我们把它们当作一个概念来理解:培训与开发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使员工具备完成现在或者将来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并改变他们的工作态度,以改善员工在现在或将来职位上的工作业绩,并最终实现企业整体绩效提升的一种计划性和连续性的活动。
二、培训与教育的比较
美国教育家杜威说:“教育即生活。”教育是一种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和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培养新生一代为从事社会生活做好准备的整个过程,主要是指学校对儿童、少年、青年进行培养的过程。
广义上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们的思想品德水平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含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培训与教育的区别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如表1-2所示。
表1-2 教育和培训的区别
项 目 教 育 培 训
内容侧重点 基础性、理论性 实践性、操作性
活动的主角 教师 培训师和学员的互动
方法 演示(教) 演示、教习、指导
总的来说,教育是培养生产力,而培训是试图使现有生产力激增或倍增;教育是培养人力资源的过程,而培训是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调整、提升与优化;教育着眼于满足对象的基础性要求和专业性要求,培训则是满足发展的提高和广泛性要求。因此,现代培训越来越从一般的知识、技能等传授性活动转变为对人力资源进行深度开发的创造性活动。
第二节 培训与开发制度的建立
一、培训与开发过程中的常见误区
培训作为培养企业文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程度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之一,越来越被企业高层重视,很多公司的经营者都在预算中列支了大量的预算,希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能够有充分的资金开展培训工作,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充分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的培训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很多方面还很不健全和成熟,加上企业本身很少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导致企业培训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错误的认识和对培训的落后观点,成为了阻碍企业培训发展的误区,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
误区一:忽视团队协作与学习
与国外相比,目前中国市场的培训费用比较低,而且这些钱大都是被培训讲师个人赚了,他们的工资可能比一个CEO的收入还要高。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大家都把培训的价值体现在一个培训师的身上,而忽视了一次成功的培训应该是由一个团队共同来完成的。
一些培训公司经常是这种状况:请个老师,找间教室,就完成了一次培训,根本不管有几个章节对客户有用,所以他们对培训讲师的依赖程度很高。而专业的培训机构给客户的一般先是培训的框架,内容则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现实情况制定出来,培训师在这里只是作为执行的一个部分,他们注重的是整个培训团队的协作。
误区二:培训缺乏系统性,全盘引进流行课程
没有一个课程适合所有的公司,因为课程是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人员素质和公司目标而制订的。同样,引进国外的课程时也不应该照本宣科。
目前国内很多课程都比较陈旧,且主要是一些学术性的课程,企业培训的课程非常缺乏。就目前国内风行的MBA课程来说,MBA课程在国外主要是用于个人的素质能力、思想方法的提升培训,但企业培训针对的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公司,致力于企业团队整体素质的提高。企业培训系统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培训课程、培训师和培训流程,而最重要的是培训流程。通过流程把培训课程与培训师进行整合,通过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对课程的个性化定制和对课程培训后的效果评估与跟踪,以达到培训的最大效应。
误区三:培训不是救火
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另一显著差别在于:国内培训往往是为了培训而培训,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和随意性,或者像救火一样,出了问题才想起培训;而国外优秀企业的培训则带有很强的计划与前瞻性,与企业的战略文化相结合。
国外优秀企业是怎样来做培训的呢?基本上,他们做培训的目的比较鲜明,公司有一定的理念和操作的方法,他们希望通过培训能把这些内容统一下来,使公司的每一个员工都有一个统一的价值方向。每年他们都会对培训计划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如今年要对销售整体人员在顾问式销售方面有所改进,对客户的关系方面进行改进……这些内容在年初的培训计划中会清楚地罗列出来。
培训不是救火,不能够等到烧起来了才想起来。要把培训当成一个长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确定培训的课程和流程。
误区四:培训不是治病
许多中国企业喜欢把培训机构比作医生,实际上,培训机构最合适的角色是球队教练,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病人很被动,而队员则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毕竟教练不可能代替队员上场踢球。高水平的培训专家并不能取代客户的日常管理责任,而是以事实为基础,为企业人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有说服力的具体建议和培训计划,协助企业人员去实施。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培训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高,但在价值的认识上还是存在一些误区。如国内企业一般都能够理解并会积极配合培训前期的工作,但在看到报价的时候往往会觉得很贵,而这个时候他们不太会接受这个价格。
好的培训是一个团队共同去完成的一整套服务,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因此成本和价格自然会比较高。在效果评估上,要坚持从不同的层面来检查培训的效果,避开培训的雷区,找到培训的重心(如学员在知识面上有没有增加,在培训后有没有真正把学到的内容运用在工作中,在使用时是不是能很清楚很适当地去使用),这样,企业培训才能少走弯路,获得实际收效。
要解决这些问题,设立完善、合理的公司内部培训制度,是势在必行的第一件事。
二、企业培训与开发制度的建立
(一)企业培训制度
企业培训制度是能够直接影响与作用于培训系统及其活动的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及政策的总和,范围包含培训的法律和政令、培训的具体制度和政策两个方面。
企业培训的具体制度和政策是企业员工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企业在发展培训工作时,要求人们共同遵守并管好一定程序实施的规定、规则和规范,为培训活动提供一种制度性框架和依据,促使培训沿着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通过企业培训制度可以确立企业培训的主体——企业和员工,调动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同时也使企业的培训活动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企业具体培训制度的内容(如图1-1所示)
? 培训服务制度。
? 入职培训制度。
? 培训激励制度。
? 培训考核评估制度。
? 培训奖惩制度。
? 培训风险管理制度。
图1-1 培训制度的`内容
1.培训服务制度
(1)内容
① 培训服务制度条款。
? 员工正式参加培训前,根据个人和组织需要向培训管理部门或部门经理提出的申请。
? 在培训申请被批准后,办理需要履行的培训服务协议的签订手续。
? 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后方可参加培训。
② 培训服务协议条款。
? 参加培训的申请人。
? 参加培训的项目和目的。
? 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形式。
? 参加培训后要达到的技术或能力水平。
? 参加培训后要在企业服务的时间和岗位。
? 参加培训后如果出现违约的补偿。
? 部门经理人员的意见。
? 参加人与培训批准人的有效法律签署。
(2)建立培训服务制度的目的
① 规避有关风险:培训项目是需要投入一定资金的,有时企业不仅投入费用,还要提供学员工资待遇,企业可能会遭受部分损失(因为员工离职不能正常工作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因此企业应采取措施约束员工学成后“跳槽”。
② 培训服务制度是培训管理的首要制度,主要是符合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入职培训制度
(1)内容
① 培训的意义和目的。
② 需要参加的人员界定。
③ 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入职培训的解决措施。
④ 入职培训的主要责任区(部门经理还是培训管理者)。
⑤ 入职培训的基本要求标准(内容、时间、考核等)。
⑥ 入职培训的方法。
(2)入职培训制度的解释
① 入职培训制度就是规定员工上岗前和任职者必须经过全面的培训,没有经过全面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和任职。
② 制度的制定要与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配合进行,争取与其他各部门经理人员共同商讨。
(3)意义
体现了“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的原则,适应企业培训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3.培训激励制度
(1)内容
① 完善的岗位任职资格要求。
② 公平、公正、客观的业绩考核标准。
③ 公平竞争的晋升规定。
④ 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分配原则。
(2)企业培训制度的主要目的
激发各个利益主体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3)企业培训激励制度的内容
对员工的激励;对部门及主管的激励;对企业本身的激励。
① 通过对员工的激励营造前有引力、后有推力、自身有动力的“三力”机制,建立“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的配套制度,形成以目标激励为先导、竞争激励为核心、利益激励为后盾的人才培训激励机制。
② 通过对部门及主管的激励,建立岗位培训责任制,把培训任务完成的情况与各级领导的责、权、利挂钩,使培训通过责任制的形式,渗透到领导的目标管理中,使培训不再只是培训部门的事,而是每一个部门、每一级领导、每一位管理人员的事。
③ 培训制度实际上也是对企业有效开展培训活动的一种约束。企业培训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改变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要制定合理的制度并严格实施,激发企业的培训积极性,使培训真正满足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
4.培训考核评估制度
(1)内容
① 被考核评估的对象。
② 考核评估的执行组织(培训管理者或部门经理)。
③ 考核的标准区分。
④ 考核的主要方式。
⑤ 考核的评分标准。
⑥ 考核结果的签署确认。
⑦ 考核结果的备案。
⑧ 考核结果的证明(发放证书等)。
⑨ 考核结果的使用。
(2)培训考核评估制度的目的
评估是培训发展循环的中心环节,设立培训考核评估制度的目的,既是检验培训的最终效果,也是为培训奖惩制度的确立提供依据,这也是规范培训相关人员行为的重要途径。培训评估考核必须要做到万无一失,并且要标准一致,评估考核过程要开放、公平。
5.培训奖惩制度
(1)内容
① 制度制定的目的。
② 制度执行组织和程序。
③ 奖惩对象说明。
④ 奖惩标准。
⑤ 奖惩的执行方式和方法。
(2)培训奖惩制度的意义
培训奖惩制度是保障前几项培训管理制度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为防止出现“参不参加培训一个样”、“培训评估考核好与不好一个样”的现象,在制定培训奖惩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培训可能出现的各种优劣结果的奖惩标准。
6.培训风险管理制度
(1)内容
① 通过制度规避培训风险需考虑两点:一是企业根据《劳动法》与员工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根据具体的培训活动情况考虑与受训者签订培训合同,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违约责任。
② 签订培训合同,明确企业和受训者各自负担的成本,受训者的服务期限、保密协议和违约补偿。
③ 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即“谁投资谁受益”,投资与受益成正比关系,因此应考虑培训成本的分摊与补偿问题。
(2)建立培训风险管理制度的原因
① 培训风险主要有:人才流失及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培养竞争对手、培训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培训对象选拔失当、专业技术保密难度增大。
② 若企业培训风险较大且找不到合适的防范手段时,就会对培训投资持有不积极的态度。培训风险只有通过做好培训实施工作来尽量降低,如积极性维持和培训质量保证。
企业培训的其他具体制度还包括培训实施管理制度、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培训资金管理制度等。
(三)培训制度修订的基本要求
1.培训制度的战略性
从战略角度考虑,以战略目光组织培训,建立指导性框架,使培训与开发活动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2.培训制度的长期性
正确认识人力资本投资与人才开发的长期性和持久性;要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管理理念制订培训制度,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3.培训制度的适用性
培训制度是开展培训工作的指导方针,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或条款,充分体现管理与实施的需要。
(四)岗位培训制度
岗位培训是企业员工培训的一种基本办学形式和工作重点,强调紧密结合职业,实行按需施教的原则,按职务岗位需要进行培训,以确保劳动者上岗任职的资格和能力为出发点,使其达到本岗位要求,从而提高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岗位培训制度是企业培训制度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培训立法及相应的政策,也包括岗位培训各个环节的规范化,其核心是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的配套措施的实行。
作用:将人才规格、人才培训、人才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实现培训与用人在制度上衔接配套创造了有利条件。
表1-3为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表1-4为员工培训合同样本。
表1-3 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员工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充分发挥员工潜力,不断为公司培养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内容应与员工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
第三条 自学与公司有组织培训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效果,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培训形式:听讲座、学习分析资料、讨论、录音、录像播放、示范演练、图片展览、实地参观、案例研究、会议、上岗实习、拓展训练等。
企业文化培训包括: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公司经营状况;
二、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
三、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程序。
管理理念培训包括:
一、现代管理知识和管理理念;
二、成功企业及成功人物的先进经验;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的学术科技成果。
品德修养培训包括:
一、礼仪知识(服饰、形体、待人接物);
二、心理素质(心理承受能力和观察、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续表
三、品德素质(责任感、工作态度)。
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包括:
一、公司业务涉及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
二、公司业务所涉及专业的发展前景及预测;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的先进学术成果;
四、专业技能。
第五条 培训形式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两种。在岗培训分为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两种。
第六条 岗前培训。
一、被公司录取试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岗前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培训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两部分。
第七条 在岗培训。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在职员工组织不定期的不脱产培训。在岗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公司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优秀员工进行脱产培训。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余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 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应将半年或全年部门员工培训计划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接受公司的考核。
第十一条 员工的考核成绩将保存在本人的员工档案内,并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 培训效果评估要从有效性和效益性两方面进行:有效性是指培训工作对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益性是指培训给公司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评估方法:采取汇报、问卷调查及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以此检查员工掌握的新知识、新技能和工作态度的变化,员工对培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以利于改进今后的培训工作。
第五章 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四条 经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支付过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没有为公司服务满《员工培训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要求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公司支付过多次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分别计算每次培训所需补偿的费用后,按累计补偿费用额度向公司支付补偿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1-4 员工培训合同样本
员工培训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到 进行 培训,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
2.依照《差旅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交通、食宿补贴。
3.保证乙方在学习期间享受规定的工资待遇,并为乙方支付学费 元、书费 元。
4.乙方在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任何有碍培训正常进行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停付乙方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5.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公司规定的比例赔偿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培训申请。
2.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纪律,努力学习。
3.从培训结束之日起,应为甲方服务满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否则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补偿。
三、服务期限及补偿费
1.培训费用在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三年,不满三年的,按以下标准补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1)服务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补偿40%;
(2)服务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补偿70%;
(3)服务不满一年的,补偿100%。
2.培训费用在5 000元以上的,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五年,不满五年的,按以下标准补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1)服务满四年、不满五年的,补偿20%;
(2)服务满三年、不满四年的,补偿40%;
(3)服务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补偿60%;
(4)服务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补偿80%;
(5)服务不满一年的,补偿100%。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学费、书费、培训期间差旅费(行、食、宿)共计 元。
续表
脱产培训费用还包括:培训期间工资、社会保险,共计 元。
合计 元。
五、培训起止时间
本次培训开始之日为 年 月 日,结束之日为 年 月 日。
六、其他
1.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将培训成绩单、培训证书交甲方检验,复印件存入员工档案。
2.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不补偿培训费用。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节 培训与开发流程简述
培训活动的整个过程按时间顺序可以大致分为培训需求分析、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实施培训、培训效果评估反馈五个过程,如图1-2所示。
图1-2 培训流程
本书将主要以培训流程为主线,在以后的章节中对这一培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技术和方法作出详细的说明。本章将简单介绍培训流程中的基本概念,以便读者对培训有个初步的了解。
一、培训需求分析
其目的是确定是否需要培训,在哪方面需要培训(如图1-3所示)。需求分析一般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参考各部门所报计划,分析企业需求与现实的差距,提出培训需求意向。
其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培训需求作出判断。
图1-3 培训需求分析
二、制定培训计划
在确认只要通过对现任人员的培训就可消除或减少工作差距后,即可开始编制工作计划。
(1)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确定培训内容。
(2)确定培训时间。
(3)确认培训方式。主要是指选择什么样的培训方式,是企业自己内部组织培训、培训外包,还是外派培训。
(4)确定受训人员。要考虑时间的安排、培训成本等因素。
(5)选择培训教师。
(6)培训费用的预算。
三、设计培训内容
(1)授课内容的确定(根据培训分析)。
(2)培训课程的设计。
(3)选择合适的培训方法。
四、实施培训
(1)实施培训,注意培训具体时间、场地等的安排。
(2)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
五、培训效果评估反馈
(1)培训教师的考评。
(2)培训组织管理的考评。
(3)延时反馈,又叫应用反馈。即再培训后,受训人员到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后,对其受训作用进行考查。(通常采用问卷调研和访谈法)
(4)培训资料的总结归档。
案例学习
西门子的多级培训制度
西门子公司是德国一家著名的电子产品公司,历史悠久,规模较大。它于1847年创建,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拥有职工40多万名。它从创办时期的两个人发展到今天,成为世界500家大企业的第30位,德国100家大企业的第3位和世界6大电气公司之一。如今西门子的业务遍布世界五大洲190多个国家,涉及能源、通信、工业、交通、信息、医疗、电子元器件、工业自动化、家用电器等领域,成为当今全球电子电器行业中最大的综合型跨国公司之一。西门子进入中国后,中国已发展成为西门子在亚太地区业务的一个主要支柱。西门子全球的各项业务领域在中国都有开展,其中包括信息与通信、自动化与控制、电力、交通、医疗、照明、零部件和家用电器。如同世界其他大公司一样,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门子主要的业务领域。西门子已在中国建立了90多家公司和61个地区办事处,为 21 000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培训特色
西门子公司能发展成为世界电气界的一颗璀璨明星,与西门子对人才的重视有很大的关系。一整套对人才的选拔、培养、造就办法,成了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 部分。
西门子公司一贯奉行“人的能力是可以通过教育和不断地培训而提高的”,因而它坚持由公司自己来培养和造就人才。
庞大的企业教育系统
西门子早在19就为其内部人员开设了正式的培训课程。早期的培训是在车间进行的,后来建立了各类专门的培训学校,并有了专业的培训老师。
目前,整个公司拥有11个综合培训中心,700名专业教师和近3 000名兼职教师,在18个国家设有39个培训中心,形成了庞大的企业教育系统。
在中国,西门子与北京市国际技术合作中心合作,共同建立了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西门子投资4 000万马克。合同规定,北京技术培训中心在合同期内负责为西门子在华建立的合资企业提供人员培训,目前该中心每年可以对800人进行培训。
在西门子的全体员工中,每年参加各种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学习的多达15万人。为此,公司每年投入巨资用于培训及购置最先进的培训实验设备。
包罗万象的培训内容
西门子公司的培训内容包罗万象,课题针对各个部门和员工的实际需要。为适应技术进步和管理方式的变化,课程内容每年都有 20%以上的调整,大部分培训项目都是根据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和应用技术的需要设置的,很大一部分是在工作岗位上完成的。
在人才培训方面,西门子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培训体系——多级培训制。
西门子的人才培训计划从新员工培训、大学精英培训到员工在职培训,涵盖了业务技能、交流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培训。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使公司新员工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提高员工知识、技能、管理能力,并储备了大量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才。因此,西门子公司的员工长年保持着高素质,这是西门子强大竞争力的来源之一。
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培训又称第一职业培训。在德国,一般从15~20岁的年轻人,如果中学毕业后没有进入大学,要想工作,必须先在企业接受3年左右的第一职业培训。
在第一职业培训期间,学生要接受双轨制教育:一周工作5天,其中3天在企业接受工作培训,另外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知识。这样,学生不仅可以在工厂学到基本的熟练技巧和技术,而且可以在职业学校接受相关基础知识教育。通过接近真刀实枪的作业,他们的职业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得到提高。
由于企业内部的培训设施基本上使用的是技术最先进的培训设施,保证了第一职业培训的高水平,因此第一职业教育证书在德国经济界享有很高的声誉。由于第一职业培训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年轻人进入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深受年轻人欢迎。在德国,中学毕业生中有60%~70%接受第一职业培训;20%~30%选择上大学。
西门子早在1992年就拨专款设立了专门用于培训工人的“学徒基金”。这些基金用于吸纳部分15~20岁中学毕业后没有进入大学的年轻人,参加企业3年左右的第一职业培训。
现在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拥有60多个培训场所,如在公司总部慕尼黑设有韦尔纳?冯西门子学院,在爱尔兰设有技术助理学院,它们都配备了最先进的设备。目前共有 10 000名学徒在西门子接受第一职业培训,大约占员工总数的5%,他们学习工商知识和技术,毕业后可以直接到生产一线工作。
第一职业培训(新员工培训)保证了员工一旦正式进入公司,就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学精英培训
西门子计划每年在全球接收3 000名左右的大学生,为了利用这些宝贵的人才,西门子也制定了专门的计划。
西门子注意加强与大学生的沟通,增强对大学生的吸引力。公司同各国高校建立了密切联系,为学生和老师安排活动,并无偿提供实习场所和教学场所、举办报告会等。
1995 年4月,西门子在北京成立了“高校联络处”,开始与高校建立稳定而持久的伙伴关系,加强与高校教师、学生及各院系、研究所的联系和沟通。西门子每年在重点院校颁发300多项奖学金,并为优秀学生提供毕业后求职的指导和帮助,“高校联络处”也因此被称为西门子和高校沟通的桥梁。
进入西门子的大学毕业生首先要接受综合考核,考核内容既包括专业知识,也包括实际工作能力和团队精神,公司根据考核的结果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此外,西门子还从大学生中选出30名尖子生进行专门培训,培养他们的领导能力,培训时间为10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让大学生全面熟悉企业的情况,学会从因特网上获取信息;
第二阶段:让大学生进入一些商务领域工作,全面熟悉本企业的产品,并加强他们的团队精神;
第三阶段:将大学生安排到下属企业(包括境外企业)承担具体工作,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获取实践经验和知识技能。
目前,西门子共有400多名这种“精英”,其中1/4在接受海外培训或在国外工作。
大学精英培训计划为西门子储备了大量管理人员。
员工在职培训
西门子人才培训的第三个部分是员工在职培训。西门子公司认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革新、颇具灵活性和长期性的商务活动中,知识和技术必须不断更新、换代,才能跟上商业环境以及新兴技术的发展步伐,所以西门子特别重视员工的在职培训,在公司每年投入的培训费中,有60%用于员工在职培训。
西门子员工的在职培训主要有两种形式:西门子管理教程和在职培训员工再培训计划,其中管理教程培训尤为独特和有效、闻名。
西门子员工管理教程分五个级别,各级培训分别以前一级别培训为基础,从第五级别到第一级别所获技能依次提高,其具体培训内容大致如下。
第五级别:管理理论教程。
培训对象:具有管理潜能的员工。
培训目的:提高参与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团队建设能力。
培训内容:西门子企业文化、自我管理能力、个人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了解及满足客户需求的团队协调技能。
培训日程:与工作同步的1年培训;分别为为期3天的2次研讨会和1次开课讨 论会。
第四级别:基础管理教程。
培训对象:具有较高潜力的初级管理人员。
培训目的:让参与者准备好进行初级管理工作。
培训内容:综合项目的完成、质量及生产效率管理、财务管理、流程管理、组织建设及团队行为、有效的交流和网络化。
培训日程:与工作同步的1年培训;为期5天的研讨会2次和为期2天的开课讨论会1次。
第三级别:高级管理教程。
培训对象:负责核心流程或多项职能的管理人。
培训目的:开发参与者的企业家潜能。
培训内容:公司管理方法;业务拓展及市场发展策略、技术革新管理、西门子全球机构、多元文化间的交流、改革管理、企业家行为及责任感。
培训日程:1年半与工作同步的培训;为期5天的研讨会2次。
第二级别:总体管理教程。
培训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业务或项目并对其业绩全权负责者;(2)负责全球性、地区性的服务者;(3)至少负责两个职能部门者;(4)在某些产品、服务方面是全球性、地区性业务的管理人员。
培训目的:塑造领导能力。
培训内容:企业价值,前景与公司业绩之间的相互关系;高级战略管理技术、知识管理、识别全球趋势、调整公司业务、管理全球性合作。
培训日程:与工作同步的培训2年;每年为期6天的研讨会2次。
第一级别:西门子执行教程。
培训对象:已经或者有可能担任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
培训目的:提高领导能力。
培训内容:根据管理学知识和西门子公司业务的需要而制定,随着两者的发展变化,培训内容需要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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